西南政法大学民法 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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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侵权民事责任概述――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侵权行为的涵义。

⒈侵权行为存在的前提即行为人负有一定的法定义务(非约定义务)并违反了该义务。此处的法定义务包括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和由社会公德产生的义务。

⒉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合法权益。此处的合法权益包括了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其他应受保护的合法权益。我们认为,债权虽属于相对权,也可以作为被侵害的客体。

⒊侵权行为是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因此有的行为虽具备前述要件而具有相应的免责条件、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即不属于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

●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即普通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以自己的过错行为致人损害,适用侵权法上一般责任条款的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即特种侵权行为,是指当事人基于与加害人、加害事件的特定关系或其他法律特别规定的原因,依照民法的特别责任条款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其行为须为法律明确特别规定,且侵权行为的实施者与民事责任的承担者往往不一致。

●侵权行为的类型――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CL·130】【解释·148】。

共同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⒈主体的复数性。这里的加害人包括直接行为人和间接实施帮助的人。

⒉行为的共同性,即数人的行为相互联系,构成一个统一的致损原因。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各加害人行为的相互关联;在主观上不以共同的意思联络为必要,表现为加害人均有过错(故意或过失)。

⒊结果的统一性。即各加害行为所致损害后果是统一的整体,否则无须合并而按数个单独侵权行为处理,各加害人分别对自己的加害行为负责。

●侵权行为的类型――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

积极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不作为的义务,以作为的行为致人损害。

消极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作为的义务,以不作为的消极行为致人损害。

22-2 侵权民事责任概述――侵权的民事责任

●侵权民事责任的含义:是指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行为人或其他责任者依照民法规定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包括对侵权行为的法律制裁和对受害人被侵害民事权益的补救。

●侵权民事责任在立法上被独立规定仅在于突出其惩戒性质,但并未否认侵权责任和债在法律形式上的相同,即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给付请求权,因此侵权责任同样适用债的有关规定。

●侵权民事责任的性质。

⒈制裁性:这是基于侵权行为的不法性而对其作出否定性评价和处理,结果是对不当行为的矫正和对正义与秩序的恢复。

⒉补救性:法律为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供保护措施并以法律的强制力由加害人恢复受害人被侵害的权益,使其恢复到法律上的圆满状态。

22-3 侵权民事责任概述――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的含义:是指确定责任归属所依据的法律准则。

归责原则体现了侵权行为法的立法政策和价值取向。

●学界对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的不同主张。

⒈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⒊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⒋过错责任原则。

●归责原则:主观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客观归责原则(即无过错归责原则)。

⒈过错责任原则:又称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追究其责任的必要条件,即以是否有过错行为作为标准。它反映了个人自由主义的法哲学思想。

⒉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严格责任原则,是指以损害事实和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为构成责任的充分条件。它反映了社会本位的法哲学思想。

我们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本的归责原则,并在若干特殊情况下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关于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本质上属于过错责任原则,不是独立的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实质上是特殊情况的损失分担,不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受害人须证明自己所受损害由被告引起且加害人由过错。若法律规定由加害人证明自己无过错时,加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即认定其有过错,这就是过错推定(参看第23章)。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若第三人对损害发生具有过错即构成共同侵权;若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则构成混和过错,应减轻加害人的责任。

●无过错原则的适用。

只能在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方能采用,不能任意扩大。在适用中,受害人只需证明损害事实存在且与加害人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即可,加害人不能通过证明其无过错而免除责任。

22-4 侵权民事责任概述――抗辩事由

●抗辩事由的含义:抗辩事由也称免责事由,是指在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成立的前提下,加害人据以主张对方当事人的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某种事实。

这里的抗辩事由是指除构成要件之外的狭义的抗辩事由,即影响加害人民事责任的客观事实。

●作为抗辩事由的事实的特征。

⒈须为表明某种情况存在的积极事实,而不能是证明某种情况不存在的消极事实。

⒉须具有对抗性。

⒊抗辩事由须具有法定性,即必须是由法律规定的特别事由(包括直接的规定和间接的认可)。

●抗辩事由――正当理由抗辩。

正当理由抗辩是指行为人实施相应的加害行为具有正当的理由进而可依法免除行为人相应的民事责任。

⒈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⒉自助行为:即权利人在情况紧迫而来不及取得公力救济时,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对他人财产或自由加以限制并为法律和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

⒊正当防卫:是指行为人在公共利益、他人或自己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时所采取的针对加害人的防卫措施。防卫过度应承担民事责任。

⒋紧急避险:是指当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合法权益受到现实的、紧迫的损害时,行为人为了保护其免受损害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人损害的行为。

●抗辩事由――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法律上具有客观性、因果性和不可控制性。若遭受不可抗力侵害的原因是当事人的过错,则该事由不能援为抗辩事由。在不可抗力发生后,若当事人未尽到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抗辩事由――第三人和受害人的过错。

⒈受害人的过错。若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由过错,则应与加害方分担损失。【CL·131】

⒉第三人的过错。

a损害的发生由被告与第三人行为共同构成的,应分担民事责任。若被告没有或仅有轻微过失,则由第三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b损害的发生由第三人过错行为引起,则由第三人单独承担责任。

●确定损失分担的方法:过错比较;行为和结果的联系程度比较。

过错比较是指双方过错程度的比较。

行为和结果的联系程度比较即比较双方行为致损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对损害的发生所起作用的大小。

●抗辩事由――其他抗辩事由。

⒈受害人的同意:即受害人事前作出的自愿承担某种损害后果或致损危险的意思表示。这原则上不能作为抗辩事由,仅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道德并在本质上有益于社会或本人时方能援用。

⒉时效抗辩。

23 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

●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主观要件:过错。

客观要件: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损害:是指由一定行为或事件造成的人身或财产上的不利益。包括不利益的后果和不利益的状态。

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是构成侵权责任的前提和最基本的条件。

●损害的特征。

⒈具有客观真实性。

⒉确定性。即损害后果的范围应当是明确的。

⒊可补救性。即法律认为该损害有给予补救的必要和可能性。

●损害的种类。

⒈财产损害。包括积极损失(直接损失)和消极损失(间接损失)。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赔偿范围应包括积极损失和间接损失。

⒉人身损害。人身损害导致的财产损失作为一般的财产损害由加害人给予赔偿;人身损害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现从法理和立法上均超越了【CL·120】的规定,这是对侵权行为法的发展。

●因果关系的性质――客观性。即因果关系是作为原因的加害行为和作为结果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客观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也就是说,有无因果关系不是以人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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