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性与保密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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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与保密的关系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信息化的发展和电子政务的建设与应用,保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保密性与公开性这一矛盾有待进行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在加强保护了国家秘密的同时,特别注重处理好信息保密与信息公开的关系,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明确规定既要“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要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
2、企业机密的特点是不公开性,保密性。企业有自己的竞争机制,如果没有一点商业机密,又谈何立足,发展壮大。如果所有机密公开,那还有什么竞争可言,企业更不能称之为企业。当然,在一定特殊情况下,商业机密可以在小范围公开。比如,在社会需求特别大时,一个企业没办法做到足够供应时,可将它的机密小范围公开给自己的兄弟公司,已求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我觉得这并不与科学共同体的公开性规范相违背。
3、在新闻传播方面,新闻工作的目的是信息的公开,所以他的公开性是绝对的。而新闻在运作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保密的环节,所以新闻的保密性是相对的。而新闻工作存在一些非法的保密,比如恶意隐瞒信息的一些部分,使得新闻失去应有的真实性等,或者人造一些新闻的歧义,这些都是违法的保密。所以合理的保密会有助于信息的公开,而恶意非法的保密,会使得新闻背离公开性的原则,使得事实因新闻而扭曲。
,所以我认为,公开与保密是要在一定情况下的进行的,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