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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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年论文
(课程论文,课程设计)
题目: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作者:海仁萨.热西提
所在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专业班级:劳动与社会保障(2010-2)班
指导老师:买买提艾力
2013年11月11日
目录
摘要 (3)
关键词 (3)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概述 (4)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现状 (5)
三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6)
(一)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存在的主要问题 (6)
(二) 解决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问题的对策 (8)
总之 (9)
参考文献 (10)
摘要:完善的农村医疗保险体系对于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和生活水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作用。自从我国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来,在取得了显著成果的同时,也暴露了很多制度上的缺陷和相关问题。对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分析了这些问题存在的深层原因,并探讨了具有针对性的解决对策,希望这些针对性的解决对策能
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借鉴,以及能够帮助到所有在新农合政策中受益的广大群众。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问题;解决对策
绪论
随着新疆地区经济与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三农”问题(农村,农民,农业)是关系党和国家全局性的根本问题。如果不解决好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就无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际,也谈不上现代化社会的完全建立。大量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也已表明,在农村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势在必行。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概述
逐步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这对于帮助农民提高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能力,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城、乡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概念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农民个人和集体多方筹资形成新农合基金,农民看病就医得到费用报销报偿的医疗保障制度。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历史背景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到党和国家全局的根本性问题。农村卫生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关系到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关系到农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和农村社会进步,是我国卫生工作的重点,也是党的农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中国成立以后,在旧中国农村卫生事业几乎空白的基础上,我国在50年代就初步建立了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并开始兴办合作医疗,为广大农民提供基本的医疗预防保健服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
卫生事业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经过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卫生工作者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我国农村卫生事业蓬勃发展,广大农民群众的健康水平显著提高。从1949年到2003年,全国农村婴儿死亡率从200/千下降到33.1/千,农村孕产妇死亡率从1500/10万下降到58.2/10万,传染病发病率从20000/10万下降到192.2/10万。农村的环境卫生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农村人口平均期望寿命从1949年的35岁上升到2000年的69.55岁。
由于多种原因,我国农村卫生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农村卫生基础设施条件仍然较差,医疗卫生服务水平较低,农村居民主要健康指标的改善幅度缓慢,城乡居民医疗水平差距加大,特别是农民群众缺乏有效的医疗保障制度,难以抵御重大疾病风险,有病不医和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在一些地方突出。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关心、关注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1997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指出,合作医疗对于保证农民获得基本医疗服务、落实预防保健任务、防止因病致贫具有重要作用;提出要积极稳妥地发展和完善合作医疗制度,在政府的组织和领导下,坚持民办公助和自愿参加的原则,实行农民个人投入、集体经济扶持、政府适当支持的办法,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和社会化程度,使农民群众真正受益,力争到2000年在农村多数地区建立起各种形式的合作医疗制度。2001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1]39号),提出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合作医疗的组织领导,按照自愿量力、因地制宜、民办公助和农民个人投入、集体经济扶持、政府适当支持的原则,继续完善和发展合作医疗制度,帮助农
民抵御个人和家庭难以承担的大病风险,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问题。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进一步提出,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要求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引导,先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到2010年基本覆盖农村居民。同年10月29日,国务院召开全国农村卫生工作会议,就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进行了整体部署。之后,国务院办公厅先后下发了《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3]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4]3号)、《关于做好2004年下半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04]56号),国务院于2003年12月和2004年10月2次召开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会议,对全国试点工作进行了具体研究、部署和指导。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高度重视,先后2次作出重要批示。
胡锦涛总书记在2003年11月20日批示:“这是一件为民、便民、利民的大好事。望加强领导,完善试点,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改善服务,造福农民。”2004年7月23日再次批示:“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取得明显进展,受到广大农民的欢迎。但与其它新事物一样,难免有不够完善的地方。望继续加强领导,完善试点,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确保健康发展,以造福于亿万农民群众。”
温家宝总理在2003年11月19日批示:“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是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必须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统筹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