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专题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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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讲义 第一章

教育法学,讲义 第一章

第一章绪论一、法律与教育(一)法律在现代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法律与教育的关系法律与教育之间关系的产生;法律在教育以及现代教育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二、现代教育高度专门化的人才培养形式(一)教育的发展及现代教育发展的趋势18世纪前:教育主要是一种家庭的职能和权利,即使在出现了专门的教育机关和教师后,父母对子女的教育仍负有全部的责任19世纪末:教育迅速普及和发展,成为对社会具有举足轻重意义的社会性事业,国家意识到控制和发展教育的重要性,国家开始对教育立法20世纪以来:教育制度日益完善,制定教育政策、法律;对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对教育领域中的各种社会关系进行司法调控,几乎涉及教育活动的各个环节。

(二)国家教育权利产生的必要性1.教育需要国家从物资、人力以及教育教学活动的实施等方面对教育进行社会组织和调控2.国家能够全面组织和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教育权利不断扩大,内容越来越复杂:发展和管理教育是统一的国家权利的一部分,国家教育权利通过分工合作实现:国家权利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以及监督权)三、国外教育立法的发展阶段(一)零星立法阶段最早起源:西方国家;文艺复兴以后;《大教学论》:16世纪宗教改革运动:德国马丁路德,立法推行初等教育现代意义上的立法:《工厂法草案》中的教育条款可以说是最早的现代教育立法(二)专门对普及教育进行立法的阶段19世纪下半叶:资产阶级逐渐认识到劳动者的智力因素对于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作用,意识到普及教育的必要性开始干预教育,推行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强制性、免费性、世俗性(三)广泛进行教育立法阶段资产阶级国家加强对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行政控制,法制建设渗入社会各个领域;30年代到50年代,加强了对教育的全面干预和控制,建立健全教育行政部门,对从初等教育直至高等教育的整个教育领域实施行政职能;教育立法内容和技术日益复杂化。

(四)教育的综合法治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现代科技迅猛发展;人们开始把教育看作是个人的一种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应将教育看作一个整体,教育要面向全体人,教育立法是一项综合性的法治工程教育立法的广度:教育法规的比重越来越大,宪法、法律、法规、司法原则教育立法的深度:深入到教育活动的各种内部和外部社会关系形成了一个上下有致、严密完整的教育法规体系,有效的发挥着综合调节作用;促进教育普及和发展,扩大了劳动人民的受教育机会四、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历史沿革(五)清末教育立法1902年,《钦定学堂章程》,未实施1904——1911,《奏定学堂章程》,学校系统、学校管理体制、教授法及学校设置办法,对推行“新教育”、统一学制有着重要的影响1906年,《强迫教育章程》,经费无处筹措清政府于1905年设立学部后,还制定了一些教育法规,内容涉及教育行政、学校制度、招生考试、文凭发放、毕业奖励、留学考选、教员培训等;取法日本,不符合中国国情;保留就教育的痕迹和封建主义色彩;确立了现代教育制度在中国的地位,促进了现代学校的发展,为民国时的学校教育奠定了基础。

教育法学讲义

教育法学讲义

教育法学总纲●原理篇(一、二、三)●主体篇(四、五、六、七)●过程篇(八、九、十、十一)●实践篇(十一到十七)原理篇●第一章教育法学概论●第二章教育法的概念●第三章教育法的价值第一章教育法学概论一、教育法学的概念教育法学是研究教育法律及其问题的学科。

二、教育法学的产生与发展我国教育法学研究开始走向成熟。

三、教育法学的性质可以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也可以是教育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与教育管理学关密切。

四、学习教育法学的意义(实践)依法治教的需要;(理论)促进教育法学发展的需要第一章第一节教育法学的概念含义学科的基本特点:相对独立的研究对象、概念范畴、研究范式和学科边界;有一支专门的研究队伍;建立了独立的专业研究组织。

教育法学已经具备了一个学科的基本特点。

(一)教育法学定义(教育法学是什么)1、新兴独立学科说教育法学是以理论法学为指导,运用法学共用的方法,吸收邻近法律学科、一般法学以及其他特别法学的研究成果,并在教育法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一门新的独立学科。

(何瑞琨)这段话的前半段指明了教育法学的研究方法,而后半句则指明了教育法学的来源与基础。

存在问题:一是定义过宽二是定义本身不明确第一章第一节教育法学的概念(一)教育法学定义(教育法学是什么)2、综合性边缘学科说教育法学是一门以教育学和法学为基础,以教育问题为中心的多学科综合性的边缘学科。

(胡文斌)教育法学是一门新兴的综合性边缘学科,它以法学原理和教育学原理为基础,是法学和教育学相互渗透的产物,因此它又是法学原理和教育学原理的有机结合。

(李晓燕)理论基础:教育学原理和法学原理研究对象:教育问题学科性质:综合性的边缘学科存在问题:学科基础过于狭窄;“教育问题”提法过于宽泛;性质表述用词不准确。

第一章第一节教育法学的概念(一)教育法学定义(教育法学是什么)3、交叉学科说教育法学,就是运用法学理论研究和解释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交叉学科。

(谭晓玉)优点:说明了教育法学的理念基础及其功能。

教育法与高等教育法专题

教育法与高等教育法专题

教育法与高等教育法专题讲授大纲一、为什么要学习高等教育法二、教育法与高等教育法的关系三、教育法制存在的问题与完善高等教育立法的必要性四、高等教育法的基本原理五、高等教育法的基本内容六、关于高等教育法考试问题一、为什么要学习高等教育法学习高等教育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1.是依法治校,增强权利义务、民主监督的法律意识的需要。

案例一:浙江大学注册“浙大”等商标保护高校知识产权(对外关系)“浙大”等与浙江大学这所高等学府有着自然联系的名称2003年6月30日都成了注册商标。

由于担心高校知识产权被抢注,浙江大学成了国内申请全类商标保护的第一所高校。

浙江大学申请注册的共有45个大类180个商标,类型分别有“浙大”、“ZHEDA”、“求是”及“浙江大学鹰图型”四种。

案例二:法庭判决:学校不担责(对内关系)在学校课间休息时,同学之间发生的人身伤害,学校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崇州市法院对一起学生状告同学和学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宣判: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叶军和黄琳课间休息时,他俩因移动课桌发生口角。

叶军拿一本书想打黄但没打着,黄琳顺手拿着叶军的书打在他的左眼上,造成严重后果。

经法医鉴定,叶军的损伤为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导致左眼无光感,为伤残七级。

叶军起诉学校与黄琳,请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补助费、护理费等费用共5万余元。

在举证期限内学校提供了事发前在校学生人手一册《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管理制度汇编》、安全教育记录本等以及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证明学校课外活动时间,对学生进行了思想品德教育、行为教育、遵守纪律教育和安全教育。

在安全教育记录上记明学生不能在校内疯、打、玩,叶军和黄琳均在上面签名认可。

法院审理认为,作为被告的学校在事发前已履行了相应的管理职责,尽到了向学生警示和警告的责任,主观上并无过错,且损害事实发生在课间休息时间,本案的发生是被告黄琳的故意行为所致,并非学校的职务行为造成,被告黄琳对原告叶军的伤害后果与学校无因果关系。

专题四_高校教育法

专题四_高校教育法


(1)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2)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 (3)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 科学研究能力。
3.取得教师职务的具体条件:
省教育厅文件
附录: 其他应该掌握法律法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教师资格条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 育法》
2.高校和政府的关系
政府的角色: (1)大股东 ——我国学校以公办为主,国家是 公办学校唯一所有人。 (2)管理者 ——政府依法对高校进行行政管理、 行政干预和施加行政影响

相关条款


1、25条 “…设立高等学校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 制定。” “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具体标准, 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 原则制定”
6、证书(25条):

接受职业学校教育的学生,经学校考核 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 书。接受职业培训的学生,经培训的职 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考核合格,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培训证书。学历 证书、培训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 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毕业生、 结业生从业的凭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 例》(了解即可、书上去除了)
1.教师职务的设置: 助教 讲师 副教授 教授
《高等教育法》48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经评定 具备任职条件的,由高等学校按照教师 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 高等学校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平 等自愿的原则,由高等学校校长与受聘 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2.取得教师职务的一般条件

其次,法院还认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 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4条规定,处理结论要 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 同意见,同时学校应将处分结论报省教育部 门备案。但对这两名学生,学校都没有将勒 令退学的处分给学生本人。在诉状中,吕某 称,学校处分之前,未给自己申辩的机会, 在处分之后,也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为此, 法院认为,学校处理程序违法。

教育法学,讲义 第十四章

教育法学,讲义 第十四章

第十四章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讲义第一节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概说(识记)(一)法律责任的定义法律的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的解释。

广义上的法律责任既包括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不必强制履行的各种应尽的义务,例如,法律规定政府对管理和发展教育方面应尽的义务,各种社会组织在教育方面的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学校、教师以及学生应该履行的义务等,这些一般被称为第一性义务;同时还包括由于实际违反了法律规定而应当具体承担的强制履行的义务,如根据《教育法》的各种行政处分规定,违法行为人必须依法接受处罚,这种义务一般被称为第二性义务。

因此,广义的法律责任是这两种义务的总和,而狭义的法律责任则专指第二性义务。

教育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时,在法律上应当承担的义务,是由于违反教育法规定的行为所产生的一种法律后果。

(二)法律责任的基本类型从违法行为性质的不同点来看,法律责任一般可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及刑事法律责任。

1.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主体违反了属于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致使国家社会或公民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在行政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这种责任还包括对他人权利的侵犯行为的追究。

2.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主体不履行民事义务,对产生的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通常表现在对损害赔偿所负的责任上。

就其内容看,可以划分为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和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3.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主体做了刑事法律所禁止的犯罪行为而必须承担其法律后果的责任,这一责任只能由犯罪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承担。

这类刑事责任在教育中主要涉及学校领导人、经办人员和教师的个人责任。

二、教育法律责任概说(识记)(一)教育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性质教育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是一种行政法律责任。

教育法调节的社会关系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具有纵向性、隶属性特征的行政法律关系;二是具有横向性、平等性特征的民事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法规(讲义)

教育法律法规(讲义)

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学生权利保护教育相关法律法规教育法律法规(讲义)第一节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讲义P59一、教师的权利1.教师作为一般公民的权利公民的政治权利宗教信仰和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等2.教师作为教育者的权利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指导评价权报酬待遇权民主管理权进修培训权讲义P60一、教师的权利1.教育教学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一、教师的权利2.学术交流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一、教师的权利3.指导评价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4.报酬待遇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5.民主管理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代表大会6.进修培训权参加进修和其他方式的培训【2020下中学】1.寒假期间,某中学要求所有教师加班两周,对于不加班的教师予以扣发工资处理。

学校的做法()。

A.正确,学校有权给教师布置工作任务B.正确,学校可以合理使用教师的时间C.不正确,学校侵犯了教师自由发展权D.不正确,学校侵犯了教师带薪休假权【2018下中学】(讲义无)2.某中学规定,教师因休产假不能工作的,其工资由学校扣除用作其他代课教师的代课费用。

该学校的做法()。

A.不合法,侵犯了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的权利B.不合法,代课教师的工资应由学校自筹经费予以保障C.合法,学校享有对教师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D.合法,学校享有按照章程进行自主管理的权利讲义P61拓展延伸-教育惩戒权(了解-不用背)讲义P61-62拓展延伸-教育惩戒权(了解-不用背)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①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②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③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④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⑤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⑥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⑦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⑧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高校教师培训《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课件

高校教师培训《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课件
高校教师培训《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案例】“读书为挣钱娶美女”
怪论教师被解聘
“于是,我第一堂课就进行入学教育。这堂课共讲了 五个问题:一、读书目的;二、读书品质;三、读书态度; 四、读书方法;五、学习语文。其中读书目的原文是这样的: 你读书干什么?考大学干什么?总之你为了什么?也许你会 说,为了实现共产主义,为了社会主义建设。我要明确告诉
高校教师培训《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 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 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 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高校教师培训《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指所有有关
广义 社会主体的
1、调整教育法律关系的所 有法律规范的总和。
的教 教育活动以
2、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和
育法
及教育权利 和义务的宪
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
教 育
法规范、法 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
3、有权制定教育法律规范 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 序制定或认可,具有权威
高校教师培训《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张文忠说,这次浙江浙中律师事务所的 两位律师不远千里给尹健庭提供无偿法律援 助,不是为了别的,只是帮助他讨个公正的 说法,因为他们赞赏法国思想家伏尔泰的一 句名言:尽管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是我愿 意用生命来捍卫你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
他说,尹健庭读书为自己的读书观的正确 与否不是今天庭审案件的内容,他也无意对 尹健庭的读书观做出评价。但他尊重尹健庭 对教育的思考,尊重尹健庭对教育事业不懈 的追求,更尊重尹健庭能对自己的教育理念 做出明确的表达。

高等教育法专题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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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述题 • 1依法治教与增强教师的法律意识。 • 2谈谈对高校教师聘任制的认识。 • 3结合实际,论述高等教师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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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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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教育立法简介 • 1 国外教育立法 • (1)特征 • 义务教育法制化 • 行政立法扩大化 • 教育立法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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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国外高等教育立法 • ① 法国<高等教育基本法>:奠基之作 • ②法国<高等教育法>: • 基本目标: 现代化,职业化,民主化
终极目标:提高人才素质 • ③德国<高等教育总法> • ④美国<高等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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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 • 高等学校学生权利 • 1 勤工助学权 • 2 学生结社权 • 3 获得毕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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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学生的义务 • 1 遵纪守法 • 2 尊敬老师 • 3 努力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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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学校篇
• (一)高等学校的设立 • 1 基本要求 • (1)符合国家规划 • (2)符合国家利益 • (3)不以盈利为目的
高等教育法专题
陈永鸿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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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础理论篇 • (一)教育法的法理依据 • (二)教育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归属 • (三) 我国教育法体系 • (四) 教育立法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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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教育法的法理依据: • 教育关系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关系 • 1 教育的重要性 • (1)教育关系到国家前途 • (2)教育决定国民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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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佛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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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之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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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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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经济
• 2013年美国GDP: USD$165675.1687亿美元
• 2013年中国GDP: • USD$94994.9919亿美元(12月19日修正

高等教育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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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教育法的体系
高等教 育法、 学位条 例等
中华人民 共和国教
育法
高等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 等
基础教育法
民办教育法
教育基本法
教师法、教师 资格条例、教 师资格条例实
施办法等
教师法
正在计 划起草
终身学习法
民办教 育促进
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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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法
职业教育 法
教育经费法
散见于《教 育法》等其 他法之中
(一)法律规范
1.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自己内 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则。法律规范有三大类:
(1)应当做什么。《教育法》第4条:“全社会都应当尊重 教师。”
(2)可以做什么。《教育法》第12条:“少数民族学生为 主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当地民族通 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2、教育政策是教育立法的依据。(判断题,2008) 3、教育法从属于行政法律部门。(判断题,2008) 4、教育法师调整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
务关系的法。 (判断题,2010) 4、教育的公益性问题归根到底是教育的公平问题。
(判断题,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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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真题:
5、教育优先发展和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必须 具有完善的法律保障。 (判断题,2008)
主权 • 2.学术自由——教学科研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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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教育法的渊源与体系 (一)渊源
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 教育法律
教育行政法规 地方性教育法规 教育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教育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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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讲稿

高等教育法讲稿

教育法※依法治国:将国家的治理建立在民主、理性的法律规则之上;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活动都要依法进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和阻碍;法律保障公民享有广泛的自由和权力,并得到全面发展。

※依法治国与依法治教的关系:①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法治教②依法治教对于促进依法治国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

1.依法治教、教育的法治化要求做到教育法治化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它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失误,促进教育管理的法治化、制度化。

要求: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救济有道。

教育法治化的主要内容:教育立法、教育行政执法、教育司法、教育法制度监督等方面。

2.广义的教育法:指所有有关社会主体的教育行为以及教育权利和义务的宪法性规范、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教育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狭义的教育法:指教育法律,即教育基本法和教育单行法律。

3.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依法治教;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推进人的现代化;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公民教育权利平等的原则;教育活动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原则;增加教育投入,保障教育经费稳定来源和增长的原则。

4我国教育法的渊源(7点)概念:教育法的渊源指教育法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

主要有宪法关于教育的法律规范;有关教育的法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教育的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性教育规章和教育规范性文件;此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教育法的司法解释,我国政府加入的及其与外国政府缔结的有关教育的国际公约和条约也是我国教育法的重要渊源。

法的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性教育规章和教育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与国际公约和条约5.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答题要点:定义,构成)教育法律体系的概念:教育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系统结构,它是一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完整的、内部协调一致的、邮寄联系的教育法律的整体系统。

高等教育法规讲义

高等教育法规讲义

宪政1、宪法2、民主3、人权4、法治第一讲法的概念一、法律的词源(1)《说文解字》(2)商鞅变法改法为律(3)19世纪末,法律一词从日本引入中国二、非马克思主义法的学说1、神意论2、理性说3、规范说4、社会控制说5、正义说三、法的概念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它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它应当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

2、法的内涵及特征:(1)社会规范性(2)法的普遍性(3)国家意志性(4)国家强制性(5)权利、义务性第二讲法的起源一、法的起源习惯——习惯法——成文法二、法的发展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第三讲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一、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包括条件、要求和后果三部分构成的一般性行为准则.二、法的渊源1、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表现形式2、当代中国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主体)(5)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婚姻关系)(7)经济特区的单行经济法规,经济特区法规和经济特区规章(8)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特别行政区法律(9)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三、法的部门1、概念根据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对法律规范进行划分,凡具有相同调整对象与调整方式的法就是一个法的部门。

2、法律部门划分宪法、行政法、刑法、民商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环境资源法、军事法诉讼法、国际法四、法律关系1、概念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是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法律关系主体1、自然人:(1)概念:与公民、人民的区别(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

高校教师岗前培训-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讲义(2014)

高校教师岗前培训-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讲义(2014)

应具备的相应学历条件是: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 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 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 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 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 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 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 院规定。
第二节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教师的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
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
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 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法》第11条
(三)教师资格认定
(四)教师资格的丧失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
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
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 师资格。
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

高等教育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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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国外教育法的功能( P 28-35)
• • • • • • • 保证决策过程的有序化 保持集中和分散的合理张力 保证教学机构的自治 保持对教育管理的程序性控制 保持对课程的适度控制 对教师职业进行规范 对教育财政进行法律控制
七、我国教育立法的沿革与展望
• (一)建国以来教育立法的沿革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 第一章
• 第二章
绪论
教育法的原理
• 第三章
• 第四章
教育法的内容、结构和体系
教育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 第五章
《教育法》讲解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 第六章
• 第七章 第八章 • 第九章
《教师法》讲解
《高等教育法》讲解 教育法的法律责任 教育法的法律救济
第一章
• 一、法律与教育
绪论(自学)
第五章 《教育法》讲解(一)
• 1、国家怎样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P135- 136 P135第三段、第四段) • 2、为什么我国教育是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教育? (P138-139) • 3、何谓教育方针?我国教育法规定的教育方针是 什么?(P139第二段第六行、倒数第六行)
• 4、《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P140第二段 第三行、第三段第三行、第四段第三行)
• (三)教育法制已成为现代教育发展的一 个重要特征
五、若干国家高等教育法的主要特点比较
• (一)高等教育立法的背景:依靠法律制度来实现国家对高 等教育的控制和管理,法国率先制定高等教育基本法。 • (二)高等教育法的结构:法国制定两种法案(《法国高等 教育法》、《德瓦凯高等教育法》)内容明确具体,德国由 联邦制定教育总纲法,细致规定由各州立法,美国是联邦就 教育财政拨款立法,其他由各州立法。 • (三)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则:教育自由p25 • (四)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公法团体法人P26-27

高等教育法概论教育法基本原理ppt课件

高等教育法概论教育法基本原理ppt课件

第四节 教育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人们在从事社会活
动过程中而形成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特殊社
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主体
1、人民 2、民族 3、国家和国家机关 4、自然人 5、法人
法格 3、行为 4、法人 5、物 6、精神产品 7、信息
让。 教育权在横向上可以分为教育立法权、
教育司法权、教育行政权。
(二)学校教育权
学校教育权是指国家赋予学校独立自主 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
学校行使教育权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 共利益,不得放弃和转让。
学校教育权的内容 (P033第二段共九项 )
(三)家庭教育权
家庭教育权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 他监护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被 监护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
(一)本质上的一致性
n 指导思想一致 n 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经济基础一致 n 体现的意志和利益一致 n 任务一致
两者的区别
教育法
制定主体 国家机关创制 不 同 具有国家意志性
表现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规 不 同 章;内容明确具体
实施方式 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 不 同 实施
调整范围 调整国家行政权力能涉及 不 同 的教育关系的部分领域
n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有利生产,方便 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3、合同关系
主要是指学校与其他单位之间的技术协 作、技术转让、委托培养,联合办学等 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建立起来的社会关 系。
(三)学校与教师、学生的关系
1、学校与教师的关系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
性质:雇佣关系
学校的权利:有权决定教师的雇佣和解雇 有权向教师布置工作任务 有权监督和评价教师的工作 教师的权利:在任期内享有教育自由权;

高校教师培训《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课件

高校教师培训《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课件
高等教育法规概述
高等教育法规的定义与特点
定义
高等教育法规是指国家制定和颁布的,适用于高等教育领域的法律、法规和规 章的总称。
特点
高等教育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是高等教育机构及其成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同时,高等教育法规也具有专业性和特殊性,需要结合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 进行制定和实施。
高等教育法规的历史与发展
高校教师的权利
高校教师享有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 权、参与管理权等权利,同时还有权 获得相应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
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高校教师应遵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 、教书育人、严谨治学、为人师表等 职业道德规范,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 。
高校教师行为准则
高校教师应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坚持 以学生为中心,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 精神和实践能力;同时,应遵守学术 规范,维护学术尊严和学术诚信。
促进高校依法治校与规范管理水平的提升
推动依法治校
通过培训,使高校教师掌握高等教育法规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推动高校依法治校,保障 学校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提升规范管理水平
培训有助于提高高校教师的规范管理意识,促进学校各项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 科学化。
为高校教师参与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通过社会团体、新闻媒体 、公众等社会力量,对高 等教育法规的执行情况进 行监督,促进公开透明。
高等教育法规的纠纷解决机制
协商解决
纠纷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 见,是一种高效、低成本的纠
纷解决方式。
调解解决
由第三方中介机构或调解员帮 助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具有较 大的灵活性和实用性。
仲裁解决
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具有法律约束力,但需要双 方事先达成仲裁协议。

高等教育法规讲义

高等教育法规讲义

高等教育法规讲义2011年9月目录第一章教育法概述 (1)第一节教育法的涵义 (1)第二节教育法的渊源 (1)第三节教育法的特点 (3)第四节教育法的功能和作用 (3)第二章教育法的历史发展 (5)第一节国外教育法的历史发展 (5)第二节中国教育法的历史变迁 (6)第三章教育法的内容、结构和体系 (8)第一节教育法的内容 (8)第二节教育法的结构 (8)第三节教育法的体系 (9)第四章 教育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10)第一节教育法的制定 (10)第二节教育法的实施 (11)第三节教育法的监督 (11)第五章 教育法律关系 (13)第一节教育法律关系概述 (13)第二节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3)第三节教育法律关系的种类 (14)第四节教育法律关系内容 (15)第六章 教育法的法律责任 (18)第一节教育法律责任概述 (18)第二节教育法律责任主体 (20)第三节学校事故及其责任认定 (22)第七章 教育法的法律救济 (25)第一节教育法律救济概述 (25)第二节教育申诉制度 (26)第三节教育行政复议制度 (29)第四节教育行政诉讼 (30)第五节教育民事诉讼 (32)第八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讲解 (34)第一节《教育法》概述 (34)第二节教育基本制度 (34)第三节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34)第四节教师和学生 (35)第五节教育领域内一些其他问题的法律规定 (36)第九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讲解 (38)第一节《教师法》概述 (38)第二节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38)第三节教师任用制度 (40)第四节教师的管理 (46)第五节教师的待遇 (47)第六节法律责任 (47)第十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讲解 (48)第一节总则 (48)第二节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49)第三节高等学校的设立 (49)第四节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49)第五节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50)第六节高等学校的学生 (51)第七节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 (52)第一章教育法概述第一节教育法的涵义教育法是国家立法机构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教育领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三讲高教法

第三讲高教法

第三讲高教法第三讲《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讲解一、《高教法》概述二、《高教法》的主要内容三、《高教法》的实施*****************************第一节《高等教育法》概述一、《高等教育法》的法律地位1.《高等教育法》的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是以宪法和《教育法》为依据制定的,是全面规范高等教育领域的各种法律关系、保障和推动我国高等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教育法律,是我国教育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高等教育法》是在《教育法》之下的调整高等教育部门内部关系的部门教育法,与《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同在教育法规体系的第二个层次,先前已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与《高等教育法》同属于部门教育法。

2.《高等教育法》颁布和实施的意义《高等教育法》的颁布和施行,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和教育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面向21世纪中国教育事业的一件大事——它的制定,使我国教育法的调整范围更加周全,标志着我国以《教育法》为“母法”的教育法规体系基本框架的形成,为制定有关高等教育的法规、规章提供了立法依据,为进一步全面实施依法治教奠定了良好基础——它的颁布,有利于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更好地推动教育面向世界和未来;它的实施,为正确管理我国高等教育事业提供了法律保障总之,《高等教育法》的颁布和实施,既有利于巩固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成果,也有利于明确我国面向21世纪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原则和方向,更有利于推动我国高等教育深化改革和健康发展可以这样说,《高等教育法》最大的意义在于:这是一部既巩固成果又引领改革的重要的教育法律。

二、《高等教育法》制定过程P2441.《高等教育法》的立法过程P244《高等教育法》的研究、起草工作始于80年代中期1993年春成立了包括教育理论家、法律专家和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在内的《高等教育法》起草小组和咨询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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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高等教育的历史与理论专题一高等教育的历史与理论专题二大学精神与理念专题三大学教师职业与专业发展专题四大学课程与教学(一)大学课程与教学(二)专题五当代高等教育发展趋势什么是“高等教育”?Higher education、Post-secondary education、Tertiary education高等教育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因此,高等教育的概念经历了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

→高等教育的发展历史第一节高等教育的涵义高等教育的涵义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和本质特征。

古代:“高深学问的教育”中世纪至19世纪:“大学教育”20世纪初至今:“中学后教育或第三级教育”一、高深学问教育埃及、印度、中国、希腊等古代文明国家,很早就出现了各自的文化经典,即当时的高深学问,如:印度的《吠陀经》;中国的“六艺”、“四书”、“五经”;希腊的“七艺”等。

并建立了各式学校作为传播和探究高深学问的专门机构。

高深学问的学术中心(一)古埃及的高等教育公元前6000年前,出现学校教育活动。

公元前3787~前1580年间形成了系统的学校教育制度。

培养官吏:撰写公文、函札、契约、记事、巴比伦外邦文字培养专业人才:天文、水利、建筑、医学培养宗教人才:宗教、道德、文学、数学、天文、物理、医学、农业、雕刻和防腐术等。

(二)古印度的高等教育公元前16世纪开始,古印度产生了传授高深学问的学术中心。

1.塔克西拉(公元前1000-前500年)婆罗门教→佛教教义(公元前6世纪)教学内容:一类是以《吠陀经》为代表的宗教和文学;另一类则是各种实用技艺和职业性课程:传统习俗和世俗法、逻辑、星云学、算术、音乐、医学、军事、记账、农业、商业、养牛、魔术、冶金术、养蛇术、绘画、舞蹈等。

2.那烂陀(425-1205年)✓公元5世纪,印度第一所高等教育机构在那烂陀建立,其后国王、印度教和佛教相继在附近建校舍,成为南亚乃至整个亚洲著名的高等学府。

✓集聚僧徒万人,僧师1500余人,中国的玄奘法师曾在此留学5年。

✓教学内容:《吠陀经》、逻辑学、辩证法、医学、文法、法律、哲学、绘画、音乐等。

(三)古代中国的高等教育公元前2700年前,中国就有了高等教育的雏形。

虞夏商时期的“上庠”、东序、右学;西周的辟雍、泮宫、射庐等——古代最早的高等教育机构古代中国官学、私学以儒学教育为主,以经史为根本,以“明人伦”为中心,通过四书、五经的学习,培养经世致用人才。

本质上是一种人文、道德教育。

(四)古希腊的高等教育在古希腊,毕达哥拉斯学派开创了高等教育的先河。

1.哲学教育——哲学学校代表人物:柏拉图Plato毕达哥拉斯于公元前6世纪创立的毕达哥拉斯学派是古希腊最早进行哲学研究和教学活动的组织。

弟子入学前需保持5年的沉默,在此期间过着极端简朴的生活。

弟子分核心弟子和外围弟子,分别接受高深学问教育和基础哲学教育。

学生生活:上午在神庙边散步沉思、学习;下午学习;晚上散步沉思;睡前听音乐。

重视数学教育和音乐教育。

在毕达哥拉斯学派的影响下,许多著名的哲学家开始设立哲学学校和修辞学校,聚徒讲学、传播和研究自己的学说。

柏拉图的“学园”、伊索克拉特的修辞学校、亚里士多德的吕克昂、伊壁鸠鲁和芝诺的哲学学校,共同构成了西方历史上的“雅典大学”。

柏拉图把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初、中等教育阶段——算术、几何、天文、音乐“四艺”;高等教育阶段——数学和哲学或辩证法,时间10年→培养掌握绝对真理和追求最高“善的理念”的人→哲学王伊壁鸠鲁和芝诺以伦理学作为哲学教育的重点。

伊壁鸠鲁倡导传授以快乐和幸福为核心的伦理学知识;芝诺认为要学习文法、辩证法、修辞、诗歌和音乐,以增加知识,丰富理性生活。

2.修辞学教育——修辞学校代表人物:伊索克拉特Isocrate◆修辞学教育始于智者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普罗泰戈拉、高尔吉亚。

传授文法、修辞学和辩证法“三艺”,培养能有效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公民和管理者。

◆伊索克拉特建立的修辞学校把古希腊修辞学教育推向了高峰。

他推崇身心一体的和谐教育,主张教育面向所有公民,培养掌握辩论艺术、敏锐判断力和良好文化素养的人。

(五)古罗马的高等教育公元前3世纪,古罗马帝国征服古希腊,西方高等教育中心随之转移。

1.希腊化时期:公元前1世纪-公元3世纪罗马帝国晚期•直接移植古希腊的文法学校和修辞学校,开设修辞、辩证法、算术、天文、几何、历史、音乐课程,培养雄辩家。

2.公元4世纪-公元13世纪拜占庭帝国灭亡•医学教育和法学教育从哲学教育中分离出来;•建立注重实用的拉丁文法学校和修辞学校:算术-经商、天文-制定日历;•开办了法律学校;•公元425年在东罗马建立了康斯坦丁堡帝国大学,开设了除医学、辩证法外的所有西方学科。

(六)高深学问教育的基本特征1.形式上:古代高等教育机构是学术中心,设于宫廷、寺庙或私学,主要表现为个别大师聚徒讲学。

2.目的、内容上,培养官吏和神学人士。

东方以人文和伦理教育为特色,辅以少量的自然科学教育;西方以人文、自然和雄辩教育为主,辅以伦理教育。

3.对象上,高等教育是少数特权阶层的教育,教育是一种特权和身份。

4.管理上,东方高等教育为政府和寺庙控制,西方以私学为主。

二、大学教育12~13世纪中世纪大学产生,是大学的发源。

中世纪大学的办学理念、组织原则、教学体系、学业考核制度、法律地位等欧洲大学的传统,是近现代高等教育制度的“原型”。

▶12世纪,意大利先后产生最早的中世纪大学:萨莱诺大学——医科大学博洛尼亚大学——法律大学、学生大学巴黎大学——教师大学牛津大学▶中世纪大学是市民社会的直接产物,大学最初的含义是行会,是为争取特许状及学术活动自由而组织起来的学者行会组织。

▶大学(university)一词由拉丁文universitas而来,本意为“共同体”。

中世纪大学享有较多的自治权:内外部事务由教授和学生管理;自由讲学、游学的权利;审理裁判权,自设法庭;Town and gown赋税豁免权。

☐中世纪大学的学科设置:最初,文、法、神、医四科之一方可称为大学。

巴黎大学四科齐备,设文、法、神、医四个学院,初级学院(七艺)→高级学院☐文学院的教育内容:19世纪前随文化科学的发展及社会要求的变化经历了一个渐变过程,12世纪以古希腊罗马文法为中心→13~15世纪以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为中心→16~18世纪以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为中心。

(二)近代大学教育▷近代大学产生原因:传统大学因循守旧,不能适应工业社会和资本主义的要求。

▷欧洲大学的近代化是通过建立新型高等教育机构而得以实现的。

1.法国•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关闭了所有中世纪大学及其四学院模式,成立专门学院,即大学校。

•新型大学设置了文、理、工、农、医等专业和课程。

•拿破仑时期,帝国大学制,每学区设学院,分神、法、医、文、理、工,培养医师、教师、法官、律师、土木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才。

2.英国•1826年,建立伦敦大学,随后纽卡斯、伯明翰、诺丁汉、利物浦等地建立城市大学。

•城市大学突破了传统的四学院模式,取消了神学院。

•伦敦大学设置了反映时代特征的自然科学和工科课程,亦重视人文主义课程。

•城市大学直接面向当地工商业发展需要,设置工商农业等专业,培养专门技术人才。

3.德国•1694年建立的哈勒大学和1737年建立的哥廷根大学被视为德国乃至世界近代高等教育的发端。

•1810年柏林大学建立,开创了研究型大学的典范。

•柏林大学的改革:除形式上保留了四学院制外,❶把哲学院提高到高于其它学院的位置;❷大学有研究的责任,设置“习明纳”(seminar)和研究所;❸教学与科研并重,拒绝技术教育。

4.美国•近代大学产生于19世纪后半叶,仿德国建立了一批研究型大学,以约翰霍▪普金斯大学为代表。

•1862年,《莫雷尔法案》颁布,建立了一批赠地学院和州立大学,强调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开展工农业发展相关的实验研究。

•教授内容:康奈尔大学-“办成一所任何人都可以接受任何学科教育的学校”。

5.中国•现代意义上的高等教育始于19世纪末的京师大学堂,1898年7月3日创办。

•维新变法失败,1900年8月3日停办。

•1902年12月17日复办,1910年开办分科大学。

•1917年,蔡元培出任北京大学校长,借鉴德国大学模式。

遵循“思想自由,兼容并包”的理念,对大学进行了改革。

(三)大学教育的基本特点:1.形式上,大学是名副其实的高等教育,沿袭了欧洲中世纪大学的某些特征,大学独占高等教育领域;2.目的与内容上,高等教育是人类文明得以保存、传递的场所,致力于高深学术的研究,创造新知识;3.对象上,有闲阶级的教育,教师和学生组成探求真理的学术共同体;4.管理上,高等教育试图摆脱宗教或政治的束缚,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是大学所追求的。

三、第三级教育▷产生背景:二战后,许多国家建立了新型高等教育机构,德国20世纪70年代初建立了高等专科学校,法国于60年代中期成立了技术学院。

▷共同点:密切结合当地的劳动力市场的需求,鲜明地以就业为导向。

▷急剧的社会变迁改变了高等教育的性质,大学不再以纯学术研究为核心,专业的、技术的、师范的教育机构被纳入高等教育范畴。

▷精英化→大众、普及化:原概念不能涵盖多样化的高等教育状况(一)二战后高等教育的大众化与普及化二战后,各国进入了相对平稳的发展时期。

1.法国大学教育:综合大学、高等专业学院;高等职业教育:工程学院、高级技师学校。

2.英国二战后高等教育的恢复与扩张高等教育体系扩张的手段:Ⅰ.高等科技教育体系的建立•“二战的经验教训开创了信仰科学和技术的新时代”•英国政府先后发布《珀西报告》、《巴罗报告》和“技术教育白皮书”等。

•1956年英国政府开始创建地方学院、区域学院、地区学院和高级技术学院四个层次的技术教育机构。

Ⅱ.1963年《罗宾斯报告》——现代高等教育体系的发轫▪关于高等教育改革的建议:第一,扩大高等教育规模;(向成绩合格、有能力的人开放)第二,建立新型的高等教育结构体系。

▪多元高等教育体系:大学、技术大学、专门学院、地区学院、高等技术学院等。

Ⅲ.1991年《高等教育:一个新的框架》白皮书——废除双轨制,促进大众化▪1991年5月,教育和科学部公布《高等教育:一个新的框架》白皮书,建议废除高等教育二元制,建立一个单一的高等教育框架。

▪新框架的主要特征包括:建立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允许多科技术学院及其他合格的学院升格为大学。

▪双轨制:一部分是自治大学;另一部分是不属于大学性质的公立高等学校、多科技术学院、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等。

3.德国战后重建,多层次、多类型高等教育体系的建立(1)综合制大学•1967年,联邦德国高等教育委员会提出第一份详细计划,核心方案是将综合大学、师范学院、高等专科学校等各种类型的高等教育机构合并或联合起来,成立新型的综合制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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