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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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泸州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

标准)

泸州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于2004年1月1日发布施行的相关管理条例,共计二十四条。那么2019年泸州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是如何修订的呢?本文小编为你整理关于2019年泸州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物业管理工作指导、监督职责。

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具体管理工作。

承担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消防)、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管执法、环境保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按职责做好物业管理工作,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及村(居)民委员会对业主代表、业主委员资格进行审查。

第三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物业管理区域面积大小,配备工作力量,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活动,制定物业服务企业帮扶政策和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补助政策。

第四条

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下列物业管理事项:

(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换届过程中出现的相关事项;

(二)业主大会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中需要协调的事项;

(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的争议;

(四)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和交接过程中的相关事宜;

(五)有关违法建设治理事宜;

(六)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七)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街道开展物业管理有关工作。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可以设立环境和物业管理工作委员会,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政府做好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绿化美化、物业管理、节水防汛等方面的工作;

(二)协调处理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之间的纠纷;

(三)根据需要对业主代表及委员进行资格审查。

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将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管理、物业矛盾纠纷处理、物业信用信息管理、物业装饰装修管理、物业安全管理等纳入目标考核。

鼓励行业管理协会建立物业服务品牌项目评定推介机制,开展省、市物业服务品牌项目评定和推介工作。

第七条

对无物业管理、无居民自治组织、无人防物防的老旧住宅小区,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社区网格化管理的要求,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八条

支持居民委员会建设“智慧社区”,鼓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协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智慧小区”建设。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物业使用人受业主书面委托可以依法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但不得作为候选人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交付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或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以上,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乡镇街道,申请设立业主大会。

建设单位未及时申请的,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专有部分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第十一条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费,应当按不低于以下标准执行:

(一)总建筑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下,一万元;

(二)总建筑面积十万平方米至二十万平方米以下,二万元;

(三)总建筑面积二十万平方米及以上,三万元。

结余经费由乡镇街道退还建设单位。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和利用移动互联网平台等综合方式召开。业主委员会可以建立业主QQ群、微信群等,用于业主表决。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决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可以邀请乡镇街道、区县住建部门对招标活动进行监督。评标委员会原则上由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村(居)民委员会委员和物业管理专家五至九人的单数组成,其中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

按照《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实施自行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责任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电梯、自动消防设施等,应当委托专业单位进行维护。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可以约定业主委员会候补成员的设立。委员职务出现空缺时,应当先由候补委员及时补足。候补委员不能

补足空缺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大会,按空缺人数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业主委员会职责自行终止,应当召开业主大会,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有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给予委员补贴的,补贴标准和方式由业主大会决定并在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七条

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业主委员会换届时的工作交接进行现场监督。对拒不交接印章或者扰乱正常交接秩序的,依法处理。

第三章

物业服务

第十八条

在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共同承担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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