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立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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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三权分立思想的发展及其对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启示

摘要:本文界定了三权分立的概念,阐述了近代三权分立思想的发展历程,列举了三权分立主要的三种实践模式,分析了三权分立思想的历史意义及其在现代的新发展,最后总结了三权分立思想对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三权分立总统制内阁制双首长制政治体制改革[中图分类号]:D52 [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 This paper defines the concept of separation of powers, describes the development history of idea separation of powers,lists the three main practical mode of separation of powers,analysis of historical significance of the separation of powers and the new development in the modern. Finally, the paper Summarizes the separation of powers of reference for China's political reform.

Key words: Separation of powers Presidential System Cabinet System Dual-leadership System Political Reform

一三权分立概念的界定

三权分立(checks and balances)亦称三权分治,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建制原则。其核心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三权分立具体到做法上,即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权力分属三个地位相等的不同政府机构,由三者互相制衡。是当前世界上资本主义民主国家广泛采用的一种民主政治思想[1]。

三权分立的目的在于避免独裁者的产生。古代的皇帝以至地方官员均集立法、执法(行政)、司法三大权于一身,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即使在现代,立法、运用税款的权力通常掌握在代表人民意愿的议会中,司法权的独立在于防止执法机构滥权。

二近代三权分立思想的发展历程

三权分立是一个政治学说,其主张政府的行政、立法与司法职权范围要分明,以免滥用权力。三权分立原则的起源可追溯至亚里士多德时代。不过近代三权分立学说起源于17世纪,英国著名思想家洛克《政府论》的发表,表明现代意义上的分权理论初步形成。洛克在《政府论》中,对权力分立理论有详尽的描述。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这三种权力应该分别有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立法权属于议会,行政权属于国王,对外权涉及到和平与战争、外交与结盟,也为国王行使。

继洛克之后,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更进一步发展了分权理论,提出著名的“三权分立”理论。他在《论法的精神》中,将国家

权力分为三种: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所谓三权分立,就是通过法律规定,将三种权力分别交给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执掌,既保持各自的权限,又要相互制约保持平衡。

美国的联邦党人是近代分权理论的最终完成者,总的说来,联邦党人的国家权力理论是以洛克的政治分权与法律分权思想为蓝本的,经过改造后创立了他们引以为傲的复合共和制的国家制度。

首先他们将人民的权力与政府的权力分开吸收并改造了洛克“人民最高权力”理论和欧洲“人民主权”的思想,坚持国家权力是由人民赋予的,本质上是有限的。

其次,在法律上他们把人民所赋予的国家权力分为两部,一是联邦权力,二是州的权力。

因此他们的分权思想就分为了两个部分:在中央与地方的分权(纵向分权)方面,由于美国特殊的建国历史对他们的影响,他们认为联邦的权力是各州权力和让度,是有限的;就联邦权力而言,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

2、特别提出:他们第一次明确赋予了司法机关以独立的违宪审查权和弹劾审判权,这样司法权不再像孟德斯鸠说的那样暧昧了,而是真正可以与立法权、行政权抗衡。

3、评述:联邦党人分权是一种完全的职能分权思想[2]。

三三权分立的实现模式

三权分立的实现模式在各大资本主义国家有所不同,而真实的情况是只有美国(总统制)实行“三权分立”,而其他绝大多数西方

国家实行议会制。西方议会制国家的显著特点是,立法权与行政权不分立。议会不但是国家的立法机关,而且是国家的权力中心。行使行政权的那些人来自议会(下院),包括总理也是由议会推举的(一般是议会多数党的领袖)。他们既属于立法部门,又属于行政部门。也就是说,立法权与行政权在实质上是合一的。两种权力不但共生,即产生议会成员的选举也间接是产生总理(首相)的选举;而且共灭,即总理(首相)必须保持议会大多数成员的支持,否则要么下台,要么解散议会而重新举行大选。不但如此,一般而言,议会制是没有任期限制的,只要获得议会多数的支持,总理(首相)就可以永远干下去。在议会制下,政府(内阁)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执政联盟)组成,并对议会负责。

三权分立最具有代表性的实践模式是以下三种:

(一)美国的总统制

为了保障公民自由和限制政府的权力,美国接纳了孟德斯鸠的想法,在美国宪法之内清楚地把行政、司法、立法分开,而且让它们互相制衡。在当时这种宪制是前所未有的崭新尝试。至今美国联邦政府的三权分立,仍然是众多民主政体中比较彻底的。而美国大部分的州政府亦有相同的宪制架构。下图详细表述了美国立法、行政、司法三者之间的分权制衡关系:

图1:美国立法、行政、司法三者之间的分权制衡关系图

(二)英国的内阁制

英国的权力分立跟美国的有很大程度的差异,主因是英国的政治现实跟其他地方的不同。英国的议会由上、下院组成。上议院也叫贵族院,主要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的重要人物组成。上议院是英国最高司法机关,按照英国的传统,上院议长由大法官兼任。英国的大法官亦即法律大臣,位高权重,不仅是全国司法界领袖,而且是内阁部长。下议院又称平民院或众议院,其议员由选民按小选区多数代表制直接选举产生。下议院行使立法权、财政权和行政监督权。立法的程序一般是提出议案、议会辩论、经三读通过、送交上议院通过,最后呈英王批准颁布。议会的财政权由下议院行使,财政大权为内阁一手把持。议会对行政的监督权是通过议员对政府大臣的工作提出质问;对政府的政策进行辩论;批准或否决政府缔结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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