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立是一个政治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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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集中制与三权分立制度的比较

民主集中制与三权分立制度的比较

民主集中制与三权分立制度的比较侦查大队10毒侦郑文侦查系第四学生党支部我通过对历史与政治课程的学习,以及参考各方面的资料,得出民主集中制与三权分立制度间的区别,以及对两种制度不同看法。

民主集中制和三权分立是世界上两种重要的政权组织原则,不断推动世界向前发展。

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采用的是民主集中制。

就历史的长河而言,三权分立制作为资产阶级政权的组织形式是为资产阶级革命和专政立了功的。

它曾动员和组织了资产阶级和工捉大众向封建专制开火,也推动了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但是它也有自身不可避免的弊端,这是由于资本主义的本质决定的。

随着民主集中制的产生和发展,民主集中制的优势日益显现,是与中国的国情相适应的组织原则,在中国的历史发展进程中,民主集中制的作用将会越来越明显,不断促进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三权分立亦称三权分治,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建制原则。

其核心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

三权分立具体到做法上,即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权力分属三个地位相等的不同政府机构,由三者互相制衡,是当前世界上资本主义民主国家广泛采用的一种民主政治思想。

三权分立是一个政治学说,其主张政府的行政、立法与司法职权范围要分明,以免滥用权力。

三权分立原则的起源可追溯至亚里士多德时代。

17世纪,英国著名思想家洛克《政府论》的发表,表明现代意义上的分权理论初步形成。

洛克在《政府论》中,对权力分立理论有详尽的描述。

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这三种权力应该分别有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

立法权属于议会,行政权属于国王,对外权涉及到和平与战争、外交与结盟,也为国王行使。

继洛克之后,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更进一步发展了分权理论,提出著名的“三权分立”理论。

分权的目的在于避免独裁者的产生,但是这个制度在实践中和理论上逐渐受到巨大冲击。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经济生活导致利益多元化,也就导致资产阶级内部存在着大量的政治派别和利益集团。

三权分立——精选推荐

三权分立——精选推荐

三权分⽴新中国成⽴以来,历代党和国家领导⼈都异⼝同声地对“三权分⽴”持否定态度,并反复强调我国必须坚持⼈民代表⼤会制度,⽽不能遵照“三权分⽴”原则实⾏西⽅式的民主。

⽆论是⽑泽东的教导,邓⼩平的重申,还是江泽民、胡锦涛的告诫,⽆⼀不强调“三权分⽴”不适合中国国情这个道理。

因此,认清“三权分⽴”的要害便成为建⽴中国特⾊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要前提。

⼀、“三权分⽴”的由来及演变“三权分⽴”作为⼀种理论,其渊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

柏拉图在其著作?法律篇?中提出了混合政体理论,认为国家实际上是由各种不同的利益群体所组成的,因此势必会由于利益差别⽽导致对⽴,为了防⽌某⼀利益群体的势⼒过于膨胀,从⽽给其他群体造成威胁和侵犯,必须对这种对⽴的倾向加以制约,使之形成⼀种均衡。

亚⾥⼠多德继承了柏拉图的这⼀思想,并在对⼀百五⼗多个城邦的政治制度进⾏分析和研究之后得出了⼀切政体都必须具备的三种要素议事机能、⾏政机能和审判机能,并认为这三种机能应该分别由三个相应的政府机构来实现。

[ 1 ]可见,亚⾥⼠多德对国家权⼒的划分已经初步显现出近代“三权分⽴”的雏形。

后来波利⽐阿在对古罗马政体的考察过程中⼜进⼀步发展了这⼀思想,他在?罗马史?中提出了国家的三种权⼒机关必须在分权基础之上相互牵制以保持政体平衡的主张。

这为后来“三权分⽴”的形成提供了思想渊源。

近代以来,西⽅国家纷纷以各种各样的形式演绎着“三权分⽴”原则的丰富内涵,例如美国的总统制、英国的内阁制、法国的半总统制等。

这⼀原则⾃⽂艺复兴时期以来逐渐形成并发展完善,期间也有诸如卢梭、狄骥、马⾥旦等学者对其持否定态度,例如卢梭就认为主权是公意的运⽤,是⼈民对公共意志的⾏使,⽽公意只有⼀个,因此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他将分割主权的做法讽刺为江湖幻术,并尖锐地批评到: “他们把主权分为强⼒与意志,分为⽴法权⼒与⾏政权⼒,分为税收权、司法权与战争权,分为内政权与外交权。

他们时⽽把这些部分混为⼀谈,时⽽⼜把它们拆开。

我国为什么不能实行“三权分立”

我国为什么不能实行“三权分立”

作者: 谷春德
作者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
出版物刊名: 法学研究
页码: 23-26页
摘要: <正> '三权分立'首先是一种政治学说。

它是由剥削阶级特别是资产阶级政治法律思想家倡导的。

按照这种政治学说,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分。

这三个部分权力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或人来掌握和行使。

它们相互制约平衡,彼此分立,'以权力制止权力'。

分权说由来已久。

早在两千五百多年前的古希腊奴隶制国家时期,就有这种学说的萌芽。

近代意义的或者说典型意义的'三权分立'学说是资产阶级政治法律思想家提出和创立的。

三权分立

三权分立

三权分立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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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9年大萧条时期,罗斯福上台颁布一系列法令,并 年大萧条时期,罗斯福上台颁布一系列法令, 年大萧条时期 通过国会授权取得美国总统史上前所未有的巨大权力。 通过国会授权取得美国总统史上前所未有的巨大权力。 但美国联邦法院却经常驳回一些法令。结果1935年1月 但美国联邦法院却经常驳回一些法令。结果 年 月 最高法院以8比 的票数 宣布罗斯福的《 的票数, 最高法院以 比1的票数,宣布罗斯福的《全国工业复 兴法》违宪。同年一名失业工人试图利用《最低工资法》 兴法》违宪。同年一名失业工人试图利用《最低工资法》 来取得工资补偿时, 来取得工资补偿时,被控方律师则直接指出该法案违反 了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 罗斯福为推行新政, 条修正案。 了美国宪法第 条修正案。罗斯福为推行新政,于 1936年3月6日进行 了“炉边谈话”,将矛头直指司法 炉边谈话” 年 月 日进行 部门,要求国会让他无限制增加最高法院法官的数目, 部门,要求国会让他无限制增加最高法院法官的数目, 间接将司法部门置于行政部门管辖下。 间接将司法部门置于行政部门管辖下。这就引起了全国 范围的激烈讨论。 范围的激烈讨论。后来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大法官认为 最低工资法》并无违宪。 《最低工资法》并无违宪。
三权分立简介
3
•立法权
三权分立
•司法权
•行政权
三权分立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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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立原则的起源可追溯至亚里士多 德时代 。 17世纪,英国著名思想家洛克《政府论》 17世纪,英国著名思想家洛克《政府论》 世纪 的发表, 的发表,表明现代意义上的分权理论初步 形成。 形成。 继洛克之后, 继洛克之后,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 更进一步发展了分权理论, 更进一步发展了分权理论,提出著名的 三权分立”理论。他在《论法的精神》 “三权分立”理论。他在《论法的精神》 将国家权力分为三种:立法权、 中,将国家权力分为三种:立法权、行政 权和司法权

美国三权分立

美国三权分立

美国三权分立漫议三权分立,不存在根本利害的冲突。

它们之间相互依存,既争吵又合作,互为“忠诚的反对派”,这就是三权分立的实质。

三权分立,是西方流行的政治学说,也是美国政治制度的重要原则.自1787年美国制宪、1789年第一届联邦政府成立起,凡200余年,美国政府一直保持着三权分立这一基本的权力格局.美国“庆祝立宪200周年委员会”主席、美国最高法院前首席法官沃伦·伯格说:“三权分立、相互制衡是美国整个政府体制的核心所在”.在当今西方各国,美国是实行分权制衡最典型的国家.三权分立相互制约在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下,总统是当然的国家元首、行政首脑、武装部队总司令,总揽行政权,总统在内政外交方面握有广泛的权力。

与责任内阁制不同,总统不对国会负责,总统对宪法负责,宪法至上.虽然名日三权分立,但三权并不是绝对的平分,总统是美国政治的中心,是美国内外政策的主要设计师,美国政治制度最根本的特征,就是以总统为中心的三权分立。

国会是美国政治中另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权力中心.总统无权解散国会,国会不听命于总统。

它在美国内政、外交方面都享有重要的发言权,并非橡皮图章.美国宪法规定司法独立,法院独立办案,国会和总统行政当局都无权干涉,法院不是总统和国会的御用工具。

为了保证法院不受外界干扰和影响,宪法还给法官以特别保障,即法官终身任职制,目的在于提高法院防止总统和国会侵犯的能力.在实际政治中,美国又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即法院(主要是美国最高法院)是保障宪法的机关,凡是被最高法院裁定违宪的法律和行政命令、规章、条例皆无效,最高法院握有对宪法的最后解释权.在司法审查制度下,法官,特别是最高法院法官拥有极大的权力.美国最高法院前首席法官查尔斯·休斯有一句名言,一语道破最高法院在美国政治中的作用,他说:“我们都受治于宪法,但什么是宪法,法官说了算.”美国最高法院法宫法兰克弗特更是直截了当,他干脆说:“最高法院就是宪法’.纵观美国历史,三个权力机关之间相互牵制、相互约束,政府内部充满冲突,特别是国会与总统之间纠纷不断,常常发生激烈的权力之争,一再形成政治僵局。

三权分立的制度

三权分立的制度

三权分立的制度
三权分立的制度,是西方一种关于国家政权架构和权力资源配置的政治学说,主张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国家权力,分别由不同机关掌握,各自独立行使、相互制约制衡。

三权分立制度在西方各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比较有代表性的有美国的总统制、英国的内阁制、法国的双首长制三种模式。

三权分立的核心: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

三权分立制度是指把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政府、法院独立行使并相互制衡的制度。

三权分立制度是根据近代分权学说建立起来的,为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所采用的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制度。

这种制度有利于调整资产阶级内部各集团、派别之间的利益矛盾,有助于维护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适应于欺骗人民和对付外国斗争的需要。

这种制度的弱点是使国家的力量难以完全集中,相当一部分力量在互相牵制中抵消,缺乏效率。

法律依据:《宪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
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三权分立

三权分立

编辑本段分权目的分权的目的在于避免独裁者的产生。

古代的皇帝以至地方官员均集立法、执法(行政)、司法三大权于一身,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

即使在现代,立法、运用税款的权力通常掌握在代表人民意愿的议会中,司法权的独立在于防止执法机构滥权。

编辑本段实现模式三权分立的实现模式在各大资本主义国家有所不同,而真实的情况是只有美国(总统制)实行“三权分立”,而其他绝大多数西方国家实行议会制。

西方议会制国家的显著特点是,立法权与行政权不分立。

议会不但是国家的立法机关,而且是国家的权力中心。

行使行政权的那些人来自议会(下院),包括总理也是三权分立的格局由议会推举的(一般是议会多数党的领袖)。

他们既属于立法部门,又属于行政部门。

也就是说,立法权与行政权在实质上是合一的。

两种权力不但共生,即产生议会成员的选举也间接是产生总理(首相)的选举;而且共灭,即总理(首相)必须保持议会大多数成员的支持,否则要么下台,要么解散议会而重新举行大选。

不但如此,一般而言,议会制是没有任期限制的,只要获得议会多数的支持,总理(首相)就可以永远干下去。

在议会制下,政府(内阁)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执政联盟)组成,并对议会负责。

英国是典型的议会制国家。

在议会制下,政党政治实质上是主宰议会政治的幕后之手,“议会至上”实质是“执政党至上”。

日本在二战后快速发展时期是自民党长期执政。

亚洲成为四小龙的国家案。

罗斯福为推行新政,于1936年3月6日进行三权分立了“炉边谈话”,将矛头直指司法部门,要求国会让他无限制增加最高法院法官的数目,间接将司法部门置于行政部门管辖下。

这就引起了全国范围的激烈讨论。

后来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大法官认为《最低工资法》并无违宪。

有人认为当时大法官是为了保证三权分立的政治格局而退让。

英国的内阁制英国的权力分立跟美国的有很大程度的差异,主因是英国的政治现实跟其他地方的不同。

英国的议会由上、下院组成。

上议院也叫贵族院,主要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的重要人物组成。

好的管理要做到三权分立

好的管理要做到三权分立

好的管理要做到三权分立权力,是管理活动中离不开的话题。

对于管理者而言,很多管理者把管不好事、带不好团队归咎于企业给自己的权力不够大,大都认为权力越大越好,有足够的权力才能调动足够的资源为我所用。

对于企业而言,也面临集权和放权的矛盾,权力放太多了就有失控的风险,放得太少又不利于管理活动的开展。

权力是否越大越好?放权和集权的矛盾如何化解?需要我们对权力进行更深层次的理解和剖析。

01树立“权力是服务而不是控制”的管理思想为什么说权力是服务?我们得深思权力的来源属性。

管理者的权力从何而来?一方面管理者的权力是企业赋予的,当一个人从普通员工晋升为主管、经理的时候,企业便赋予了其与岗位职能相对应的权力,这种权力包括行政管辖权、奖惩权、薪资调整建议权。

行政管辖权:这是基于组织架构的权力,我是主管、经理,你是我的下属,你必须得按我说的做;奖惩权:管理者有对下属行为结果进行奖或罚的权力,通俗讲就是“萝卜加大棒”;薪资调整建议权:管理者对下属的工资、绩效有直接建议的权力。

在现实管理活动中,很多管理者只看到企业赋予其的行政管辖权、奖惩权、薪资调整建议权,而忽略了另外三种与生俱来的专家权、表率权、人格权。

所以,很多管理者把权力理解成了管控,你不听我的我就处罚你,你不服我管,我就给你“穿小鞋”。

什么是专家权、表率权、人格权呢?专家权:是指特殊技能或专业能力。

它是基于管理者的专业知识或技能,由于管理者拥有的专业知识,所以员工信任并尊重他的决定。

GE(美国通用电气公司)的前任CEO韦尔奇有一句名言:“当你成为领导者之前,自己的成长是成功;而你当了领导者之后,帮助他人成长,才是成功。

”这其实在强调,作为管理者、领导者你要有足够影响他人的能力,首先要求的则是你有过硬的专业技能,能够帮助人,尤其是帮助下属解决工作过程中的困难。

表率权:建立在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认可和信任的基础上的,作为其他人的表率。

当我们有了工作专业能力以后,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下,在公司的这个平台上,我们个人有没有起到一个表率的作用?我们是用嘴巴要求别人做,还是我们自己身体力行地做到了?只有自己做到了,才能够影响他人,才能够让别人也按照你的要求做;只有自己做到了,才能行不言之教,让团队紧跟你的步伐。

三权分立

三权分立

三权分立与议行合一的比较研究摘要:三权分立和议行合一是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各自确立其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指导原则。

在实行对外开放、进行体制改革的时候, 研究这两种指导原则, 比较它们的优劣, 有利于避免在开放、改革中盲目引进,引导我国沿着正确方向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关键词:三权分立、议行合一、比较议行关系,即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相互关系,是对政府体制进行分类时最普遍的标准。

根据议行关系的实际情形,现代政府体制可以分为三权分立的政府体制和议行合一的政府体制。

一、“三权分立”的解释三权分立是资产阶级用以说明和确立其国家机关体系的组织与活动原则的学说和制度。

它包括分权与制衡两项基本原则。

所谓分权,是指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分,分别由三个国家机关独立行使。

所谓制衡,则是指这三个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保持一种互相牵制与互相平衡的关系。

近代的分权理论是由英国的洛克所倡导, 由法国的孟德斯鸿加以发展完成的。

马克思说“在某一国家里,某个时期王权、贵族和资产阶级争夺统治,因而,在那里统治是分享的,那里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就会是分权学说”。

洛克和孟德斯鸿的分权学说就是英国当时实行阶级分权的君主立宪制的理论表现。

为了论证英国君主立宪的合理性,洛克和孟德斯鸿运用了自然法学说的自然权利、自然法原则、人类理性的存在以及社会契约论和国家目的说,把分权学说建立在与社会契约论相结合的近代自然法学派学说的理论基础之上。

近代分权学说确立以后,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法国人权宣言宣布凡是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美国宪法按照典型的三权分立原则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

受法、美两国的影响,各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均以不同形式确认了三权分立原则。

分权原则已经历了近三百年的实践过程,在这段时间内,它既产生了含义上的变化,又遭到了事实上的冲击,还接受过理论上的挑战。

三权分立原则含义上的变化有三种表现:一是它的阶级之间的分权含义已经消逝。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学号:姓名:提起孟德斯鸠, 大概都会想起他的“三权分立”学说。

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他以英国政体为原型,在继承洛克分权理论的基础上进行了发展,第一次系统地阐释和论证了三权分立的资本主义宪政原则,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并赋予不同的机关。

他认为,只有各种权力间彼此能够相制衡的体制才有可能会创造一个无私的政体。

但同时许多人也曾对三权分立的思想做出过批判,那么三权分立的内容与实质是什么?应当怎样客观、全面地评价这一学说的性质与历史地位?孟德斯鸠所处的时代是17世纪末和18世纪前叶,此时正值法国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从发展高峰急剧走向没落的时期,统治阶级以极其残忍的手段压迫广大人民,宫廷和贵族极尽奢侈,民众却在饥寒中挣扎,长期的战乱、苛政使农民起义此起彼伏,政治、经济危机愈演愈烈。

到了十八世纪中叶,工业革命在法国逐渐展开,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和专制主义愈加势不两立,革命时机才进一步成熟。

这个历史形势给孟德斯鸠提出了反封建反暴政反教会的时代任务和思想主题,同时也规定了他的思想的“妥协的”、“温和的”、“谨慎的”性格。

思想领域的革命也为孟德斯鸠理论的形成作好了较为充分的思想准备。

英国培根的实验主义,法国笛卡尔的理性主义对他产生着深刻的影响。

一大批进步的史学家、科学家、哲学家、作家和进步人士为新兴的资产阶级奔走呼号,他们激烈的抨击封建主义腐朽的社会秩序,或提出新的初期资产阶级的社会理想。

这些活动都是在专制主义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

同时,作为人类近代史的开端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也被广泛的接受。

这个革命产生了新的社会形态,在那里取得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思想便自然地传播到毗邻的法国。

这都为《论法的精神》的诞生打下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孟德斯鸠把国家权力划分为三种。

“(1)立法权力,(2)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3)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

他写道:“依据第一种权力,国王或执政官制定临时或永久的法律并修正或废止已制定的法律。

美国三权分立解析

美国三权分立解析

美国三权分立漫议三权分立,不存在根本利害的冲突。

它们之间相互依存,既争吵又合作,互为“忠诚的反对派”,这就是三权分立的实质。

三权分立,是西方流行的政治学说,也是美国政治制度的重要原则.自1787年美国制宪、1789年第一届联邦政府成立起,凡200余年,美国政府一直保持着三权分立这一基本的权力格局.美国“庆祝立宪200周年委员会”主席、美国最高法院前首席法官沃伦·伯格说:“三权分立、相互制衡是美国整个政府体制的核心所在”.在当今西方各国,美国是实行分权制衡最典型的国家.三权分立相互制约在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下,总统是当然的国家元首、行政首脑、武装部队总司令,总揽行政权,总统在内政外交方面握有广泛的权力。

与责任内阁制不同,总统不对国会负责,总统对宪法负责,宪法至上.虽然名日三权分立,但三权并不是绝对的平分,总统是美国政治的中心,是美国内外政策的主要设计师,美国政治制度最根本的特征,就是以总统为中心的三权分立。

国会是美国政治中另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权力中心.总统无权解散国会,国会不听命于总统。

它在美国内政、外交方面都享有重要的发言权,并非橡皮图章.美国宪法规定司法独立,法院独立办案,国会和总统行政当局都无权干涉,法院不是总统和国会的御用工具。

为了保证法院不受外界干扰和影响,宪法还给法官以特别保障,即法官终身任职制,目的在于提高法院防止总统和国会侵犯的能力.在实际政治中,美国又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即法院(主要是美国最高法院)是保障宪法的机关,凡是被最高法院裁定违宪的法律和行政命令、规章、条例皆无效,最高法院握有对宪法的最后解释权.在司法审查制度下,法官,特别是最高法院法官拥有极大的权力.美国最高法院前首席法官查尔斯·休斯有一句名言,一语道破最高法院在美国政治中的作用,他说:“我们都受治于宪法,但什么是宪法,法官说了算.”美国最高法院法宫法兰克弗特更是直截了当,他干脆说:“最高法院就是宪法’.纵观美国历史,三个权力机关之间相互牵制、相互约束,政府内部充满冲突,特别是国会与总统之间纠纷不断,常常发生激烈的权力之争,一再形成政治僵局。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这个听起来有点高大上的东西,实际上就像一个精巧的游戏规则,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相关部门是怎么运作的。

大家想象一下,如果相关部门是一个大派对,那三权分立就是让不同的小组负责不同的事情,大家各司其职,才不会闹得不可开交。

咱们就先聊聊这个“立法权”,它就像是派对上的策划小组,负责制定规则,确保大家有的玩有的吃。

你想想,没有规则,大家就像一群无头苍蝇,根本不知道该干嘛。

再说说“行政权”,这可是一项重要的职责哦,就像派对上的主持人,要负责现场气氛,确保每个人都开心。

不管是给大家发饮料,还是让大家一起玩游戏,主持人得灵活应对,才能让派对不冷场。

而最后的“司法权”,哦,这个就有点像是派对后的复盘,负责处理争议,确保每个人都能公平地玩乐。

想象一下,如果有人在派对上打架,裁判就得出来解决这个问题,给大家一个交代。

所以,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不就是为了让这场“派对”更加和谐吗?各个小组都有自己的职责,互不干扰,合作愉快。

这样一来,相关部门就不会像某些地方的“黑箱操作”,让人捉摸不透。

谁都知道,权力集中到一个人手里,像个独裁者一样,谁也没法放心。

这就好比一个孩子拿着所有的零食,不给其他小伙伴,久而久之,肯定要闹翻天。

孟德斯鸠可是个牛人,他的想法让许多国家受益匪浅。

想想美国,宪法里就有他的影子,三权分立成为了相关部门的基石。

他的理论让人们明白,权力不是可以随便滥用的。

就像老话说的,“有权不可任性”,这可是经过时间验证的真理。

每个人都有权利发声,法律也得公正无私,这样大家才能在同一个舞台上,和谐共处。

再说孟德斯鸠这个人,他的生活背景也很有趣。

他出生在法国,那个年代可是个风云变幻的时期。

他看到了许多国家的治理模式,观察入微,总结出这个三权分立的理论。

可以说,他就是那个敢于“打破砂锅问到底”的人,谁让他对自由和公平有那么执着的追求呢?他的理论不仅在政治上影响深远,在社会上也激发了人们对权利和自由的思考。

三权分立的优势和不足

三权分立的优势和不足

“三权分立”抑或“行政主导”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体的特征胡锦光朱世海【学科分类】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出处】《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摘要】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特区”)政体特征,一直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即行政主导和三权分立。

香港特区政体既属于三权分立体制的范畴,又具有行政主导的特点。

三权分立、行政主导是从不同角度对香港特区政体特征的描述,两者不是同一层面的事物,也不是割裂的关系。

全面概括香港特区政体的特征,应是三权分立基础上的行政主导制。

【关键词】香港;政体;三权分立;行政主导【写作年份】2010年【正文】关于香港特区政体的特征一直有两种争论不休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香港特区政体是行政主导制,否认三权分立制;另一种意见认为香港特区政体是三权分立制,否认行政主导制。

对此问题展开研究,全面阐释香港特区政体的特征,不但能够消除纷争、增进共识,而且能够对香港的政制发展提供参考。

一、香港特区政体属于三权分立体制范畴三权分立作为关于政体的一种学说、思想或理论,关于其内涵有不同的观点。

我国学界主流观点认为它包含两个层次:一是国家权力由三个不同的机关掌握;二是三个不同机关相互制衡。

也有学者对此提出异议,认为三权分立只是分权,不包含制衡,提出“三权分立”与“制衡”是两项原则,而不是同一项原则。

笔者认为“分权”与“制衡”最初是两项不同的政体设计原则,分权思想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制衡思想最早可追溯到古罗马,是孟德斯鸠把两者统一起来,创立现代意义上的三权分立学说。

孟德斯鸠强调分权,“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

”孟德斯鸠的分权思想仍然是阶级分权,他认为“如果同一个人或是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都完了。

”孟德斯鸠确信“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因此“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美国宪法里的三权分立

美国宪法里的三权分立

美国宪法里的三权分立三权分立是一个政治学说,其主张政府的行政、立法与司法职权范围要分明,以免滥用权力。

此学说起源可追朔至古希腊,而其后被英国与法国的哲学家进一步发展。

在美国宪法里,三权分立这词从未出现,但其有着清晰的指示。

其指出“所有立法权力皆由美国国会所有”、“行政权力则由美国总统所有”、“司法权力由一个美国最高法院和一些可以由国会随时下令设立的次级法院所有”。

其通过将政府权力一分为三,以达至权力制衡,防止权力集中与滥权。

虽然美国宪法并没有规定各州政府也需要将权力三分,而只须为共和政体即可,但是大部份州政府均奉行三权分立,有着州立法会、行政机关与州法院。

查尔斯·佩皮斯,首任科顿哈姆男爵、大法官兼上议院议长三权分立原则的起源可追朔至亚里士多德时代。

而在启蒙时代时,少数哲学家如约翰·洛克与詹姆斯·哈林顿在其著作里提倡这原则,反之,其他哲学家如霍布斯则强烈反对此原则。

孟德斯鸠是其中一个三权分立的著名支持者。

其著作对美国宪法的制定者影响很大。

然而在某程度上美国宪法的制定者曲解了孟德斯鸠的原意。

根据以撒·莱斯(Isaac Rice)(一个十九世纪的政治科学家)所言,孟德斯鸠反对权力集中于单一个人,而不是单一来源。

因为美国借用了部份孟德斯鸠的哲理思想来建立在现代美国政府里应用的权力制衡的系统,所以莱斯认为并不严格遵从三权分立原则的议会制并不符合孟德斯鸠的哲学。

严格的三权分立并没有在英国施行,而美国宪法在某程度上参考了英国的政治制度。

在英国,国王与议会的联合(英国君主负责通过英国上议院与英国下议院的法令)为终极立法机关。

行政机关以英王的名义行事-“即国王陛下政府”-而司法机关亦类似。

英王的大臣通常为两院议员,而政府需要在下议院维持大多数。

其中一位大臣,大法官兼上议院议长是平衡法院的惟一仲裁者,同时亦是上议院的议会主席。

所以人们可以认为英国政府并没有遵照三权分立原则,虽然政府里具有不同职权的机关经常会有争论。

3、怎样认识美国“三权分立”制的实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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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怎样认识美国“三权分立”制的实质3、怎样认识美国“三权分立”制的实质?上一页【问题提出与解析思路】三权分立制是国家政权运行的一种制度规则,属于政体范畴。

美国是实行三权分立制最典型的国家之一。

了解美国的三权分立制有助于我们理解国体与政体的关系,深刻认识资产阶级国家的阶级本质和国家管理的特点。

【问题解析】一、三权分立制建立的思想基础美国是实行三权分立最典型的国家之一,所谓三权分立,是指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部分并建立相应的国家机构来分别行使这些权力,同时三个权力机关又相互制衡的权力体制。

三权分立制度是根据近代分权学说建立起来的。

近代分权学说由英国的洛克倡导,由法国的孟德斯鸠完成。

它建立的根据是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理论基础是与社会契约论相结合的近代自然法学说。

(一)分权思想产生的背景资本主义以前的奴隶制国家一部分和封建国家的大部分,盛行君主制政体,其国家机构组织原则,一般为君主集权制。

按照这一原则,国家权力全部集中在最高统治者君主手中。

其国家权力也存在立法、行政、司法的分类,但这三种权力都源于和授自君主,受君主统一控制和监督。

君主权力高于一切,君主是国家最高主宰,官僚队伍和官僚机构臣属于君主,是君主的仆人和配备物。

从权力结构看,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行政权高于立法、司法权,这种三权关系所形成的权力结构所要求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专制型的政权组织形式,其国家机构的体制是君主专制。

质是反对和防止国王的专制统治,以保障谋求发展的新兴资产阶级所需要的自由。

后来,资产阶级革命推翻了封建统治,建立了资本主义国家,资产阶级在总结反对封建专制统治斗争经验的基础上,各国普遍确认和实行了三权分立与制衡这一国家机构组织原则,即统一的国家权力分解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相互制约平衡。

这时,这一原则已不再具有等级分权阶级分权的意义,而成为资产阶级一个阶级为防止统治集团中个别人或少数人实行专制统治而作出的政治制度安排,成为资产阶级在国家机构内部协调关系,整合统治力量的方法和手段。

三权分立制度(分立,制度)

三权分立制度(分立,制度)

三权分立制度(分立,制度)第一篇: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特点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特点三权分立的思想最初是由洛克、孟德斯鸠等人提出的,尤其是孟德斯鸠系统地对其内容进行了阐述。

他的三权分立思想中既强调权力的分工,又强调权力的制衡,这对美国三权分立的确立产生了深远影响。

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是独立战争后,为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求,在1787年美国宪法中所确立的政权组织形式。

其主要内涵是指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分别由国会、总统与法院行使,三权彼此独立,但又互相制约、保持均衡的一项政治制度,所以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是三权既分工又互相牵制的综合体。

美国200多年的历史也已经证明:三权分立制度对于维护美国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功不可没。

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1、美国三权分立制度从权力的来源上保障各自的独立性,使三种权力保持平行,是一种严格的三权分立模式。

三大部门权力来源不同,相互平行。

根据这个原则所设计的体制,国会参议院议员由各州选民选举(最初是由各州议会选举产生,1913年第十七条修正案生效后改为现制),众议员由各选区选民选举产生;总统由选民选出的选举人组成的选举团选出;联邦各级法院的法官由总统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但一旦被任命,如无失职行为就终身任职。

因此,三个机关的地位是平行的,其中没有一个是最高权力机关。

2、三权分立体制下的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在动态的运作过程中维持彼此之间的制衡关系。

三权的分立与制衡不是简单的权力分配,也不是简单的权力制约,而是在动态的权力运作过程中体现各自的价值,展现各自的权威,实现相互的协作。

这也是三权分立的资产阶级政治制度与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重要区别。

君主专制的集权统治下,国家权力是僵化的,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权力分工,君主是绝对权威。

而在美国制宪者的设定下,国家权力的任何一方均不拥有绝对权。

宪法根据各自特点赋予每种权力以威力的同时,又为每种权力戴上了“紧箍咒”。

三权分立资料

三权分立资料

府。
对国会负责。
统(除非定罪)。
联 掌握司法权, 邦 审查法律。 法 最高法院有终 院 审权和违宪审
查权。
联邦法院法官均由 法官只要忠于职
总统征得参议院同 守,可终身任职,
意后任命。
非经国会弹劾不
得免职。
立 所属 受 制



法 机关 总 统 的 制 约
法院的制约

国 总统有权否决国会立法;可以发布拥有 法院有权宣布国会制定的
(1)历史条件: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分权制衡制取代封建 专制。
(2)具体国情:松散的美国邦联需要强有力的行政机构;饱受 殖民统治之苦的美国人希望通过增强司法独立保障公民权利。
(3)国家性质:国体决定政体,美国作为资本主义国家必然 选择分权制衡制度。
按照美国宪法,奥巴马提出经济刺激计划,需 要通过怎样的法定程序呢?
立法
最高法院可宣布法律不
合宪法
司法
总统任命的司法官员 必须经参议院确认
本课小结
1、美国三权分立制的基本框架(示意图) 总统(行政)
分权→制约→平衡
国会(立法)
联邦法院(司法)
2、对美国三权分立制的基本评价(框架图)
三权分立制
进步性 反对封建专制;维护资产阶级民主
局限性
效率低下; 难以在政治实践中真正贯彻; 资产阶级内部协调的一种工具。
2009年2月9日,奥巴马在当晚举行的就任后首次白宫新闻发布 会上表示,他会继续寻求党派合作,推动国会通过经济刺激方 案。他强调,鉴于美国当前面临的严峻形势,没有时间允许国 会像以往一样“玩政治游戏”。 从1月底到2月中旬,奥巴马经济刺激方案在国会一直难产,民 主党和共和党围绕这份计划展开了激烈的拉锯战。直到2月14 日,该方案才最终在参众议院获得通过。不过,一些经济学家 担心,现在才推出这套方案已经太迟,因为奥巴马正式签署经 济刺激方案后,还需要再等一个月,才可见到资金在经济体系 内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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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立是一个政治学说,其主张政府的行政、立法与司法职权范围要分明,以免滥用权力。

此学说起源可追朔至古希腊,而其后被英国与法国的哲学家进一步发展。

在美国宪法里,三权分立这词从未出现,但其有着清晰的指示。

其指出“所有立法权力皆由美国国会所有”、“行政权力则由美国总统所有”、“司法权力由一个美国最高法院和一些可以由国会随时下令设立的次级法院所有”。

其通过将政府权力一分为三,以达至权力制衡,防止权力集中与滥权。

虽然美国宪法并没有规定各州政府也需要将权力三分,而只须为共和政体即可,但是大部份州政府均奉行三权分立,有着州立法会、行政机关与州法院。

[编辑] 历史查尔斯·佩皮斯,首任科顿哈姆男爵、大法官兼上议院议长三权分立原则的起源可追朔至亚里士多德时代。

而在启蒙时代时,少数哲学家如约翰·洛克与詹姆斯·哈林顿在其著作里提倡这原则,反之,其他哲学家如霍布斯则强烈反对此原则。

孟德斯鸠是其中一个三权分立的著名支持者。

其著作对美国宪法的制定者影响很大。

然而在某程度上美国宪法的制定者曲解了孟德斯鸠的原意。

根据以撒·莱斯(Isaac Rice)(一个十九世纪的政治科学家)所言,孟德斯鸠反对权力集中于单一个人,而不是单一来源。

因为美国借用了部份孟德斯鸠的哲理思想来建立在现代美国政府里应用的权力制衡的系统,所以莱斯认为并不严格遵从三权分立原则的议会制并不符合孟德斯鸠的哲学。

严格的三权分立并没有在英国施行,而美国宪法在某程度上参考了英国的政治制度。

在英国,国王与议会的联合(英国君主负责通过英国上议院与英国下议院的法令)为终极立法机关。

行政机关以英王的名义行事-“即国王陛下政府”-而司法机关亦类似。

英王的大臣通常为两院议员,而政府需要在下议院维持大多数。

其中一位大臣,大法官兼上议院议长是平衡法院的惟一仲裁者,同时亦是上议院的议会主席。

所以人们可以认为英国政府并没有遵照三权分立原则,虽然政府里具有不同职权的机关经常会有争论。

部份美国州份在十八世纪里并没有严格的遵照三权分立的原则。

在新泽西州,州长同时亦是州最高法院的其中一员与州议会其中一院的议会主席。

德拉瓦州州长为上诉法院其中一员;州议会两院的议会主席,并在行政部门里以副主席身分办事。

在德拉瓦州与宾夕凡尼亚州,行政会议的成员有时亦是法官。

但是在另一方面,很多南方州份则清晰的列明了三权分立的原则,如马里兰州、维吉尼亚州、北卡罗来纳州与佐治亚州均坚持三权分立。

[编辑] 美国宪法里的三权分立[编辑] 立法权美国国会拥有惟一的立法权力。

在不授权原则下,国会不会在其他机关委派任何立法代表。

根据此原则,美国最高法院在1998年的克林顿诉纽约市案(Clinton v. City of New York)里指出美国国会不应授予总统“择项否决权”(line-item veto),因为这授权使得总统可以在签署法案前对法案逐项否决,违返宪法的精神。

其中一个早期的不授权原则的确切限制的案例是1825年之“韦曼诉苏哈德案”(Wayman v. Southard)。

在这案件里美国国会授予了法院制定司法程序的权力;这引起了很大争论,美国国会这做法被认为违宪。

当时美国最高法院院长哈伦(John Marshall)承认程序规则的设定为立法职能,其分辨了重要主题与其他细节。

哈伦写道:“一个广义的规定应由国会制定,而国会应予受这些规定影响的官员权力来填满这些细节。

”哈伦的言论与其后法院的决定使得美国国会在授予权力时更具弹性。

在1935年,国家复兴署设立的案件“谢克特生蓄公司诉联邦案”(A.L.A. Schechter Poultry Corp. v. United States)里,美国国会无法授予总统制定“公平竞争法”的权力。

法院认为美国国会的授权范围太过广泛,故宣告该法违宪,并认为美国国会必须设定部份标准来统制政府官员,而法院的职能则只是为“公正与理性”、“公众利益”与“公众方便”。

[编辑] 行政权美国总统拥有行政决策权,其主要职责为“监督法律之忠实执行”。

根据这些字眼,宪法并没有要求总统本人去执行法律;而是要求总统的下属官僚完成这些职责。

宪法授予总统监督法律之忠实执行的权力,使得其可以中止某位行政官员的任命。

美国国会本身并不会中止这样的任命或阻止总统施行这权力。

然而,总统的权力并不会延伸至非行政机关。

而此等事务则由战争索偿委员会、州际商务委员会与联邦贸易委员会等准司法和准立法实体来施行;其不会因总统的心血来潮的想法而受到影响。

美国国会并不会单侧地限制行政官员在其职责里的表现。

在1983年之“美国移民归化局诉崔德案”(INS v. Chadha)里,美国最高法院推翻了一条授予美国国会否决美国司法部长的行政决策权力的法律。

其后的裁决阐明了这情况;即使参众两院一起行动亦不能否决行政决策。

然而,通由立法可以制定限制来统制行政官员。

立法与国会式的单侧否决权有所不同,后者并不需要向总统报告以取得其允许(请参看权力制衡一章)。

[编辑] 司法权主条目:第一条与第三条法院司法权为审判案件与争论的权力;其由美国最高法院与由国会随时下令设立的次级法院所有。

其法官必须由总统在经由听取国会建议与获得国会同意后所委派,其职务为终身制,并会获得足够的超时工作补偿。

如果一个法院的法官并不具备这样的性质,该法院则不能运行美国的司法权。

可以运行司法权的法院则称为“宪政法院”。

美国国会可能会成立“立法法院”,其具有准司法机关的形式,其成员并不像宪政法院般为终身制,且不会有超时补偿。

立法法院可能不可以运行美国的司法权。

在1856年之“墨累租屋诉霍博肯土地公司案”(Murray's Lessee v. Hoboken Land & Improvement Co.)里,美国最高法院指出立法法院不可审理与“习惯法、衡平法或海商法”相关的案件,立法法院只可审理“公权”问题(政府与个人间牵涉政治因素的案件)。

[编辑] 权力制衡三权分立并不是绝对的;其以权力制衡的原则来实行。

麦迪逊(James Madison)这样写道:“三权分立并不应完全分离,使得其三者间没有互相受到宪法的控制。

”权力制衡系统的设立是为了防止任何一种职权受到滥用,出现越俎代庖的情况。

[编辑] 国会参议院拥有弹劾权,图示为詹森被弹劾的情景。

行政官员与法官的薪金由国会所决定,但国会不能增加或减少总统的薪金,或减少法官在其任期内的薪金。

国会亦会决定其议员的薪酬,但是美国宪法第二十七号修正案限制了国会议员薪酬增加的生效期,议会薪酬增加的议案要在下届国会选举时方才生效。

众议院拥有弹劾行政官员与法官的权力;参议院则负责覆核所有的弹劾提议。

值得注意的是参议员与众议员并不当为文官:其并不可作为弹劾的对象(若参众两院的议员有三分二或以上要求某议员退任,则没问题)在众议院只要有过半数支持便可通过弹劾议案,但此议案要经由参议院再作议决,并要获得三分二支持方可生效。

若官员被定罪,则会自动离任。

在弹劾过程里除移除其职位或阻止其转职外,并没有其他惩罚,但其所犯罪行则会在弹劾后作出审讯并处罚。

国会负责审查行政部门的组成。

若在选举团制度下没有一位总统候选人获得过半数支持的话,则众议会负责在票数最高的三位候选人中选出一位任总统(这是根据美国宪法第十二号修正案所定立)。

而副总统则由参议院在最高票数的两位候选人里选出。

当副总统职位出缺时,总统可在得到参众两院同意后委派新人选。

此外,总统若要任命内阁官员、驻外大使与其他行政官员,则必要取得参议院的建议与认同。

当参议院休会时,总统可以不经确认程序作出暂时委派,称为“休会任命”。

国会与总统亦可影响司法部门的组成。

国会可以成立次级法院并拥有独立司法权。

此外,国会负责限制法院组成人员的数量。

法官则由总统在聆听国会建议并获得其认同后指派。

[编辑] 总统美国总统可以通由行使议案否决权来控制国会,但参众两院若各有三分二的票数反对该否决,则这议案否决权便没效。

当参众两院无法为休会期作出结论时,总统可以作出安排。

参众两院或任何一院皆有可能会被总统命令召开紧急会议。

而副总统是参议院的主席。

正如上述所言,总统可以在听取参议院的建议与取得其认同后任命法官。

其亦可颁布特赦或缓刑令。

其特赦令不用经过国会审核,亦不用得到被授予者同意。

美国总统亦是美国陆军与海军的总司令。

[编辑] 法院法院通由司法审查权来控制行政部门与立法部门。

这个慨念并没有写进宪法里,但却是众多宪法草拟者的设想(如联邦主义议文集也曾提及)。

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一案里,最高法院定立了运用司法审查权的前提,虽然如此,部份人仍然对此持有反对意见,认为此权力是为了政治目的,但在特定情况下的政治现实却诡异地限制了反对意见,而此法律先例并且定立了法院可以宣告国会通过的法律违宪的权力。

(详情可参看美国司法审查权之探讨)一个常见的误解是最高法院为惟一的法院可以对法律的合宪与否作出判决;其实即使是次级法院亦可运用此权力。

但只有最高法院的决定对联邦具有约束力。

上诉法院的决定只适用于该上诉法院的司法管辖区。

美国最高法院院长在总统被弹劾期间会在参议院里任议会主席。

然而参议院的规则并没有给予议会主席很多权力,所以最高法院院长在这里的角色只是较为无足轻重的。

[编辑] 三者的对等性宪法并没有明确指出任何一个政府部门拥有最高的权力,但是麦迪逊在联邦主义议文集第五十一章写道,现实上没可能公平给予各部门自我辩护的权力,在共和国里,立法部门的权力应是最为优先的。

有人可能会指出司法部为历史上三权分立里最弱的一环。

其司法审核权和对其他两系的独立审查权经常被质疑。

事实上,在南北战争前,法官运用其权力来推倒违宪的法案的案例只有两宗:1803年之“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与1857年之“史考特诉桑福德案”(Scott v. Sandford)。

虽然最高法院广泛地运用了司法审核权,但这并不能被认为是其具有与国会或总统同等政治权力的表示。

美国首六任总统不曾广泛使用其否决权;华盛顿只曾否决过两个议案、门罗只有一次、老亚当斯、杰斐逊与小亚当斯则没有使用过。

麦迪逊总统为行政主导信念的坚定支持者,其则曾七次推翻法案。

首六任总统里,没有任何一位使用否决权来主导国策,但是第七任总统杰克逊,则首次使用否决权作为政治武器。

在其两届任期里,共否决了十二道法案;比其前数任的总和还多。

此外,其在推动印地安人排除法案时,违抗了最高法院的判决;其名言是“马歇尔(John Marshall)做下的决定,就让其自己去执行吧!”部份杰克森的后继者并没有使用否决权,但其他的继任者则间断地便用。

在南北战争后总统开始使用否决权来抗衡国会。

詹森与国会斗争的故事最为著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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