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保安法律法规及案例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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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守法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
客体和内容三部分构成。
(一)主体
♦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民事主体。民事主
体包括两种类型,即自然人和法人。国家在特 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可以成为民事权利主体的,民法上称之为 “人”。民法上的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 主体,因此即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因此 通常所称“权利人”、“义务人”均包括自然 人和法人,但成年人、未成年人特指自然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 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 系的主体存在。
宣告失踪的法律效力
♦ 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
在,故不发生继承问题,也不改变与其人身有 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宣告失踪产生的法律后果 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 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财产代管 人的指定没有固定顺序,亦非谁申请,谁是财 产代管人。应当按照有利于保护失踪人的合法 权益的原则确定财产代管人。
♦ (2)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包
括:近亲属、对该人负有监护责任的人、 该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利害关系人提 起申请时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 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 孙子女。提起申请时,利害关系人没有 顺序。
♦ (3) 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宣告失踪的法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 民事权利能力,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
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 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 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民 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主体地位的标 志。所有自然人,无论年龄、性别、职 业等差别,其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即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也享有同样的民事权利能力。
需要明确的一点是
♦ 法律确定年满18周岁为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主要考虑是自然人的智力状态, 而不考虑自然人的经济状况。因此年满 18周岁的自然人没有经济收入的,仍然 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在校学习 的大学生。这些人如果因为违法行为需 要承担责任的,首先由本人承担民事责 任;本人没有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义务
所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因种类不 同,可以有不同的客体。因此对于民事 法律关系的客体不能一概而论。物权的 客体是物(但担保物权的客体除物以外, 还可以是权利)。债权的客体是债务人 的行为,即给付。人格权的客体,为人 格利益。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
宣告失踪的条件
♦ (1) 失踪事实。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下落
不明;这种下落不明的状态持续满2年。2年的 起算点是从下落不明的次日开始计算。如甲于 1997年2月1日离家出走,杳无音讯。2年的起 算点为2月2日,2年的最后截止日为1999年的2 月1日。利害关系人从1999年的2月2日开始可 以到法院申请宣告失踪。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 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如甲 于战争期间下落不明,假如战争结束之日为X 年的2月1日。2年的起算点为2月1日,2年的最 后截止日为(X+2)年的1月31日。利害关系 人从(X+2)年的2月1日开始可以到法院申请 宣告失踪。
♦ 自然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能力只是处 于一时的中止或受限制的状态。所以, 当他们智力障碍排除,具有辨认事物的 能力时,可以根据其健康恢复的状况, 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 院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人。
♦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的终止
♦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死亡是自然
人权利能力消灭的惟一原因,包括自然死亡和 宣告死亡两种。公民一旦死亡,则丧失民事权 利能力,不再是民事主体,其生前的婚姻关系 消灭,其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按照继承法的规 定发生移转,人身权消灭。需要指出的是,自 然人死亡以后,自然人的某些权利仍然会得到 法律保护,如名誉权、著作权中的人格权。对 这些权利进行保护,其主要理由不是因为该自 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是出于社会公共利 益的需要。
宣告失踪的撤销
♦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
(二)内容
♦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法律关系
的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主体 所负担的义务,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是相互联 系,相互依存的。而且在民事法律关系 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对于许多民事法律 关系类型、性质的划分,往往就是根据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而民 事法律关系内容的实现,是民事主体参 与民事活动所达到的目的。
胎儿利益的保护
♦ 既然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因此胎
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毕竟具有成为 民事主体的现实性,故法律上一般均设有特殊 规定,以保护胎儿的的利益。我国《继承法》 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 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 照法定继承办理。需要注意的是,这只是给予 胎儿的一种特殊保护,并非承认胎儿具有民事 权利能力。另外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 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此处的“法定继承” 是针对“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而非针对 “胎儿”的法定继承。
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 行为人无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这样规定目 的在于保护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利益, 避免其在从事民事行为时的利益受损。 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从事了劳动,雇主事后不得以 行为人的行为能力欠缺主张行为无效, 拒绝支付报酬。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部分民事行为
能力。他们具有一定的智力水平,对事 物有一定的识别和判断能力,因此他们 可以从事一些民事法律行为。但是由于 他们的智力水平和判断能力的影响,因 此法律对他们的行为能力给予必要和适 当的限制,一些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必 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 理人的同意。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
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 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 然,这里还要求自然人精神健康、智力 健全,不属于《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 的精神病人。
♦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 民法通则》 条规定: 条规定
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 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自然人的民事权利 能力始于出生。基于出生这一事实, 能力始于出生。基于出生这一事实,自然人当 然取得主体资格。 然取得主体资格。 出生时间的确定有一定的规则。 出生时间的确定有一定的规则。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通意见》) 》(以下简称 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通意见》) 条规定: 第1条规定:自然人“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 条规定 自然人“ 没有户籍证明的, 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 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 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 故在出生时间的认定上, 定。”故在出生时间的认定上,户籍证明的效 力高于出生证明, 力高于出生证明,出生证明的效力高于其他证 明。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类:分别是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 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民法通则》 第12条第1款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 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 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第 13条第2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 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 以进行与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 活动。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与无民事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区别在于: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不能完全 辨认”自己行为;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精神病人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以自己的法律行 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他们 要从事民事活动,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 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由监护人担任。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 (1)被宣告人须为精神病人(包括痴呆人)。 ♦ (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没有利害关系 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主动进行宣告。 这里所说的利害关系人,主要是指精神 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以及其他 亲属等。 ♦ (3)须经人民法院宣告。 ♦ (4)采用特别程序。
律事实只能由法院通过特别程序确定,任何其 他机关和个人无权作出宣告失踪的决定。宣告 失踪的案件采用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由失 踪人住所地或者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 辖。人民法院在接到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后,受 理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 期为3个月。公告期满后,应当根据情况作出 宣告失踪的判决或驳回申请的判决。
保安法律法规及 案例培训
物业保安工作涉及法律法规
♦民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合同法 ♦刑法
民法基本知识
♦ 一、民法的概念
百度文库
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 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 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 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 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
♦ 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
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依照该条规定, 即使当事人成年且平时精神正常,属于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在神志不清状 态下所为的民事行为仍然无效。这实际 上强调行为能力与意思能力是有区别的。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 (一)宣告失踪
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 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 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这是 对一种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 认,目的在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 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和利害关 系人的利益。
♦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
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人。所谓“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 源”,根据《民通意见》第2条的规定,指 “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 人民群众一般生活水平”。将这些人视为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利于他们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有利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 是,只要是已经参加工作的人,都应当视为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另外只要被视为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人,即使后来失去工作,也仍然属于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 我国立法对精神病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
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采取特别程序宣告 制度。《民法通则》第 19条规定:“精 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宣告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
♦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 进行的民事行为,应由其 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 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后独立进行。法定代理人 由监护人担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10
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13 条第1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 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 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 如甲被宣告失踪后,其妻子乙和父亲丙均主张
对甲的财产的代管权,但其妻子乙在甲失踪前 就与甲闹离婚,甲失踪后长期住在娘家。在这 种情况下,当然应当由其父亲作为财产代管人 有利于保护甲的利益。 ♦ 代管人管理失踪人的财产,应尽善良管理人的 注意义务,不得侵害失踪人的合法权益。在涉 及失踪人的诉讼中,由财产代管人作为原告或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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