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个人准则化质物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民生银行个人标准化质物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标准化质物质押贷款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个人标准化质物质押贷款(以下称个人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我行认可的标准化质物作质押向我行申请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并按照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标准化质物包括我行出具的未到期的本、外币定期存单、民生卡及普通存折、定期一本通内的本、外币整存整取存款、存本取息存款、我行99年(含)以后代理发售的凭证式国债、储蓄国债(电子式)、以及我行予以承兑的商业汇票(下称“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个人标准化质物质押贷款仅可用于个人消费或生产经营。

第二章借款人及质物条件

第五条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以个人定期存单作为质物的,借款人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其他总行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质物要求

(一)可接受质物:

1、我行出具的借款人本人未到期的本、外币定期存单、民生卡及普通存折、定期一本通内的本、外币整存整取存款、存本取息存款以及我行99年(含)以后代理发售的凭证式国债、储蓄国债(电子式);票面真实、要素齐全、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借款人本人作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

2、我行出具的第三人未到期的本币定期存单、民生卡及普通存折、定期一本通内的本币整存整取存款、存本取息存款以及我行99年(含)以后代理发售的凭证式国债;票面真实、要素齐全、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第三人作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

(二)所有权有争议、已挂失、已被依法止付的存单、定期存款及国债(包括凭证式及电子式,下同)、银行承兑汇票或未成年人名下存单和国债及第三人外币存单、外币定期存款、储蓄国债(电子式)均不得作为质物。

(三)质物在存期内按正常存款利率计息。存本取息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时,冻结部分停止取息。

第三章贷款要素

第七条贷款额度

个人质押贷款最低贷款金额为5000元人民币,最高贷款额根据质押物本金(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人民币计算,存本取息定期存款按照存款金额减去已结利息计算)和各质押物具体币种规定的质押率确定。

(一)可质押的存款币种为人民币、美元、港币、日元、瑞士法郎、英镑、欧元等七个币种。

(二)不同币种的质押率

各币种对应的质押率为最高质押率,原则上不得超过。但对于信用优良的我行优质客户,并以人民币存单(款)做质押的借款人,可适当提高质押率,但最高不能超过95%。总行依据汇率、利率及相关货币政策变动随时对质押率进行调整。

经营机构应在综合考虑汇率波动、利率及相关货币政策变动和贷款逾期等因素基础上确定实际执行的质押率,确保质物至授信到期日的本息可覆盖贷款本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对于质押率高于90%(含)的贷款必须采取按月付息到期还本的还款方式。

(三)质押物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第八条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物到期日,且最长不超过三年;以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的,不得超过储蓄国债(电子式)到期日的前三十日。

第九条贷款利率

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在人民银行规定的浮动区间内确定所适用的贷款利率。

第十条还款方式

采用按月(季)付息、到期还本或利随本清等还款方式。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填写贷款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我行出具的借款人本人、第三人名下本、外币定期存单及民生卡、普通存折和定期一本通内定期存款、国债权利凭证、银行承兑汇票,以外币存款或存单作质押且贷款金额在等值五万美元(不含)以上的,需提供外汇资金合法来源证明材料;

(二)借款人和标准化质物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同胞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外籍及港澳台人士需提供有效居住证明文件,包括签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文件等;标准化质物所有人为企业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原件、法人身份证原件、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及法人授权委托书、企业印鉴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三)借款人以非本人名下的人民币存单、存款和凭证式国债、银行承兑汇票作质押申请借款的,应与存单、存款、凭证式国债所有人、银行承兑汇票收款人一同到经办贷款的营业网点办理,并提供存单、存款或国债、银行承兑汇票所有人同意质押的证明。

(四)以银行承兑汇票作质押申请贷款的,应提供真实有效的银行承兑汇票、证明真实交易背景的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足以证明交易背景的发票。

第十二条经办人员对提交的资料及质物进行初审和认证

(一)验证借款人及出质人身份证件及质物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出质人为企业的,应查验企业法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并核对企业印鉴,根据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法人授权委托书确认质押事项;

(二)以凭预留印鉴支取的存单、存款和国债作为质押申请借款时,存单和国债所有人应向经办行提供预留印鉴样本;凭密码支取的存单、存款和国债作为质物申请借款时,存单、存款和国债所有人应向经办行提供并验证密码,同时核对存单和国债权属,否则我行有权拒绝办理;

(三)以储蓄国债(电子式)作为质押申请借款时,应重点审核借款人身份证原件是否真实有效,审查用做质押贷款的储蓄国债(电子式)是否为我行代理销售,其质押权利账户余额是否高于贷款申请金额,其质押权利账户期限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