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2012年1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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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18 来源:医疗保险处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降低个人负担,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66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73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调整如下:
一、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调整至14万元。
二、提高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标准调整如下:
三、增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目录,提高最高补助限额。
(一)将多耐药肺结核、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5种常见慢性病纳入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政策范围。慢性病病种具体如下:
1.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含隐匿型);
2.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3.原发性高血压(Ⅱ期以上高血压,限50周岁以上人群);
4.脑血管病恢复期;
5.肝硬化失代偿期;
6.糖尿病合并慢性并发症;
7.慢性肾小球肾炎及肾病综合症;
8.恶性肿瘤晚期;
9.精神疾病;
10.红斑狼疮;
11.帕金森综合症;
12.多耐药肺结核;
13.慢性活动性肝炎;
14.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15.白血病;
16.血友病;
(二)城镇居民慢性病补助起付线为350元,补助比例为50%。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2500元。
四、将门诊特殊病种(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门诊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斥药)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调整至60%,个人自付40%。
五、提高生育费用限额补贴标准,将正常分娩限额补贴标准调整至1000元,剖宫产调整至2000元。参保人员生育费用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补贴;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补贴。
六、调整少年儿童及大学生部分医疗待遇。
(一)少年儿童及大学生门诊治疗意外伤害的费用报销比例调整至70%,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1500元。
(二)少年儿童及大学生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统一为80%。
(三)少年儿童及大学生患血友病门诊使用凝血因子进行治疗、少年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门诊使用重组人生长激素的相关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个人自付40%。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上限为20000元。
七、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