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行政管理与执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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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航道行政执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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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长江航道行政执法概念和依据 第二节 《长江航道局管理工作规定》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3 第三节 航道执法检查
4 第四节 航道及其设施的保护
第航有关设施行政审查管理
6 第六节对专设航标的航道行政管理 7 第七节 长航系统水上联合执法机制
第三章 第三节 二、航道行政管理机关
2 (二)航道行政管理机关
航道行政管理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航道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 一般是指县以上各级政府设置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航道行政管理机关的主要职责 航道行政管理机关主要具有的权力 航道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履行的义务
第三章 第三节 三、航道管理机构
(一)航道管理机构的概念 (二)航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三)航道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
第三章 第七节 二、航道行政诉讼
2
(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1.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2.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3.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第三章 第七节 二、航道行政诉讼
3
(三)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由《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贯 穿于行政诉讼法活动整个过程或主要过程,调整行政诉讼关系, 指导各种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行为的基本准则。 行政诉讼与其他诉讼有一些共同原则:如人民法院依法独 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等,同 时行政诉讼特有一些原则,如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不适用调 解原则等。
第三章 第六节 航道行政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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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航道行政法律文书的种类和特点
二、航道行政处罚文书
三、航道行政复议文书 四、航道行政诉讼文书
第三章 第六节 一、航道行政法律文书的种类和特点
1
(一) 航道行政法律文书的特点
1.制作主体的特定性。 2.文书内容的合法性。 3.文书格式的规范性。
第三章 第六节 一、航道行政法律文书的种类和特点
第三章 第四节 航道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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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长江航道与通航有关设施行政许可
二、长江航道专设航标行政许可
三、与通航有关设施的行政审查程序性规定
第三章 第四节 一、长江航道与通航有关设施行政许可
(一)申请 (1)申请报告。 (2)申请报告的主要附件。 (二)受理 (三)审核 (四)审查
第三章 第四节 二、长江航道专设航标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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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航道行政复议的原则
(二) 申请航道行政复议的范围
(三) 航道行政复议的程序
(四) 违反行政复议法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第七节 二、航道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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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与要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对具体 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第三章 第六节 三、航道行政复议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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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航道行政复议申请书 (二)航道行政复议答辩书 (三)航道行政复议决定书
第三章 第六节 四、航道行政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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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授权委托书 (二) 答辩状
第三章 第七节 航道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1 一.航道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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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航道行政诉讼
第三章 第七节 一.航道行政复议
第四章 第一节 二、长江航道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三)《内河航标管理办法》。 (四)《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 (五)《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JTJ287-2005) (六)《跨越国家航道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批 办法》(交通部交基发[1994]906号文发布)。 (七)《长江干流桥区航标设置及维护管理规定》。
4 (四)航道行政管理统一原则 5 (五)航道行政管理服务原则
第三章 第二节 航道行政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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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航道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 二、航道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第三章 第二节 一、航道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
(一)航道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航道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三 ) 航道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四)航道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
第三章 第一节 概述 二、航道行政管理的性质、任务及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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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航道行政管理的特点
1.对象的确定性。 3.方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 2.内容的广泛性和复杂性。
第三章 第一节 概述 三、航道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
1 (一)航道行政管理法制原则 2 (二)航道行政管理合理原则
3 (三)航道行政管理公开原则
第三章 第七节 二、航道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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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11条具体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对9类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第三章 第七节 二、航道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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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诉讼的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 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所解决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向哪一级哪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问题。
第三章 第五节 一、航道行政处罚行为
5
(五)违反行政处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航道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 2.航道行政管理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第五节 二、对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定
对于未经批淮,擅自修建临河、跨河、拦河设施的要分别不同 情况,区别对待,依法处理。 (一)若建设单位因不了解航道法规,根据当地生产的实际需 要修建了与通航有关的临跨河设施,首先确定这是违反航道管理 法规的行为;但若正在修建或已建成的临跨河设施符合通航标准 和技术要求,对这些建设单位进行一次航道法规的宣传教育,同 意建设单位补办审批手续。 (二)对于正在修建的临跨河设施,碍航程度不严重,或属一 般碍航,如果损失不大,动员建设单位拆除已建部分设施,按通 航标准重新设计,重新修建。如简易的驳岸、抽水站(井)、小 装卸码头,这些违法行为比较容易纠正。而对那些不符合《内河 通航标准》的规定妨碍船舶安全航行的严重违法行为,则要按照 航道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三章 第三节 航道行政管理机关与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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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内外航道行政管理体制的发展状况
2 二、航道行政管理机关
3 三、航道管理机构
第三章 第三节 一、国内外航道行政管理体制的发展状况
1
(一)水运发达国家航道管理体制概况
1.美国的管理体制: 2.德国的管理体制: 3.荷兰的管理体制: 4.国外航道管理体制的特点:
第四章 第一节 长江航道行政执法概念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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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长江航道行政执法的概念
二、长江航道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
三、长江航道行政执法机构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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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破坏航道及航道设施的处理规定
第四章 第一节 一、长江航道行政执法的概念
长江航道行政执法是指交通部及其设置的长江航道部门根据 法律法规的授权,依法对管理相对人作出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具 体行政行为,是贯彻执行航道法规的社会性管理活动。长江航道 行政执法的内容主要包括航道行政检查、航道行政监督、航道行 政许可、航道行政征收和航道行政处罚。
(一)申请 (1)申请报告。 (2)申请报告的主要附件。 (二)受理 (三)审核 (四)审批
第三章 第四节 三、与通航有关设施的行政审查程序性规定
航道执法人员在政务中心窗口接到行政许可的申请后,应当根据下不同情况分别 作出处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 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 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 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 的全部内容;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 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与通航有关设施的具体行政审批(审查)程序如下: 1.报送申请 2.资料审核 3.现场勘察 4.办理报批手续 5.参加定位放样 6.现场监督
第三章 第三节 一、国内外航道行政管理体制的发展状况
2 (二)我国航道管理机构及其发展 3 (三)地方各省市航道管理机构现状
(1)省级设置航道专管机构, (2)航道管理职能设在航运部门内。
第三章 第三节 二、航道行政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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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国家机构与国家行政机关的概念 1.国家机构 2.国家行政机关 3.国家行政机关的特点 (1)国家行政机关具有执行性和从属法律性。 (2) 国家行政机关具有相对独立性。 (3) 国家行政机关具有适应性和创造性。 (4) 国家行政机关具有统一性和层级性。 (5) 国家行政机关具有专业性和服务性。
第三章 第五节 航道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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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航道行政处罚行为
二、对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定
第三章 第五节 一、航道行政处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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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航道行政处罚的原则及种类
1.航道行政处罚的原则 2.航道行政处罚的种类
第三章 第五节 一、航道行政处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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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航道行政处罚的机关及管辖
1.实施航道行政处罚的机关 2.航道行政处罚的管辖
第三章 第二节 二、航道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第一,在通常情况下,航道行政管理机关总是航道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 即航道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航道行政管理权力的行为是航道行政法律关系发 生的必要条件。 第二,航道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权利和义务都是由航道行政法律规范预 先确定的,当事人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第三,航道行政管理机关在航道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统一性,权利 与义务不能截然分开,权利与义务相互渗透。从一个侧面看是权利,而从 另一个侧面看则是义务。 第四,航道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表现在航道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 不以当事人双方的同意为必要条件,同时,航道行政管理机关以国家名义 执行公务、行使职权、参加航道行政法律关系,在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规定 的义务时,可以强制其履行。 第五,航道行政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关系体现 人与自然的关系。 第六,航道行政法律关系是主体广泛且需运用综合性手段进行调整的法律 关系。
第三章 第五节 一、航道行政处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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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航道行政处罚程序
1.航道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2.航道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3.航道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第三章 第五节 一、航道行政处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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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航道行政处罚执行与罚款收缴
1.执行 2.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 (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 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航道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 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三章 第一节 概述 二、航道行政管理的性质、任务及特点
1 (一) 航道行政管理的性质
1.公共性。 3.强制性。 2.法律性。
第三章 第一节 概述 二、航道行政管理的性质、任务及特点
2 (二)航道行政管理的任务
1.保护和充分开发利用水资源。 2.保障航道畅通。 3.充分发挥航道在交通运输中的基础作用, 为经济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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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航道行政法律文书的种类
航道行政法律文书可以分为:航道行政处罚文书;航道行 政复议文书;航道行政诉讼文书三大类。
第三章 第六节 二、航道行政处罚文书
1.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2.询问笔录 3.勘验检查笔录 4.抽样取证凭证 5.鉴定意见书 6.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7.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 8.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 9.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10.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11.听证会通知书 12.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笔录 13.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14.交通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薛俊
总目录
1
第三章 航道行政管理
2 第四章 航道行政执法实务
第三章 航道行政管理
1 第一节 概述
2 第二节 航道行政法律关系 3
第三节 航道行政管理机关与管理机构
第三章 航道行政管理
4 第四节 航道行政许可 5 6 第五节 航道行政处罚
第六节 航道行政法律文书
7 第七节航道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第三章 第一节 概述
1
2 3
一、行政管理及航道行政管理
二、航道行政管理的性质、任务及特点
三、航道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第一节 概述 一、行政管理及航道行政管理
1 2
(一)行政管理 (二)航道行政管理
航道行政管理是指航道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 航道进行管理、保护和维护的活动。其内容包括 航道和航道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保 护以及其他与通航条件有关的活动。具备行政管 理的特征,是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一个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