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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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税收政策
一、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以无形资产、
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
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一)一般政策规定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
取得的收入。”因此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的收入总
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中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企业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举例:某公司将长期持有的W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出售,共得价款15.8万元,存入银行;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为15.2万元,未
计提减值准备。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158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152000
投资收益6000
据此,该公司计算股权转让所得为158000-152000=6000元。
(二)重组业务中股权转让的涉税处理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1、股权收购、股权支付的概念。
(1)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
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例如:A公司与B公司达成协议,A公司收购B公司60%的股权,A公司支付B公司股东的对价为50万元银行存款以及A公司控股的
C公司10%股权,A公司收购股权后实现了对B公司的控制。在该股
权收购中A公司为收购企业,B公司为被收购企业。
(2)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
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2、股权收购交易的所得税处理方式
(1)一般性税务处理:
①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②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③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2)特殊性税务处理: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①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②被收购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
③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
营活动。
④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⑤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
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即暂不确认股权转让的所得或损失。
①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②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③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3、举例分析
相关资料:2008年9月,A公司发布重大重组预案公告称,公司将通过定向增发,向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B公司发行36‚809万股A
股股票,收购其持有的C公司50%的股权。增发价7.61元/股。收
购完成后,C公司将成为A公司的控股子公司。C公司成立时的注册
资本为856‚839‚300元,其中D公司的出资金额为214‚242‚370元,出资比例为25%,B公司的出资金额为642‚596‚930元,出资比例为75%。根据法律法规,B公司承诺,本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
起36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分析
(1)业务的性质
此项股权收购完成后,A公司将达到控制C公司的目的,因此符
合《通知》规定中的股权收购的定义。
(2)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适用
尽管符合控股合并的条件,并且假设所支付的对价均为上市公司的股权,但由于A公司只收购了C公司的50%股权,没有达到75%的
要求,因此应当适用一般性处理:
①被收购企业的股东:B公司,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股权转让所得=取得对价的公允价值-原计税基础
=7.61×368090000-856839300×50%=2372745250元
假设B公司适用25%税率,因此其股权转让应纳的所得税为:2372745250×25%=593186312.5元
②收购方:A公司取得(对C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
为基础确定,即:2801164900元(7.61×368090000)。
③被收购企业:C公司的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如果其它条件不变,B公司将转让的股权份额提高到75%,也就
转让其持有的全部C公司的股权,那么由于此项交易同时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中规定的五个条件,因此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①被收购企业的股东:B公司,暂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②收购方:A公司取得(对C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被收购股
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即642596930元(856839300×75%)。
③被收购企业:C公司的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可见,如果B公司选择后一种方式,转让C公司75%的股权,则
可以在当期避免5.93亿元的所得税支出。
4、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程序性规定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
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
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
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
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由此可见,企业若想享受到免税重组的优惠切莫忘记在完成所得税年度纳税申
报时,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
(三)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