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试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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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际船舶登记船籍港制度

上海国际船舶登记船籍港制度

上海国际船舶登记船籍港制度首先,上海国际船舶登记船籍港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吸引国际船舶注册和船籍港业务,促进上海航运业的发展。

通过提供高效便捷的登记服务和优惠政策,吸引更多的船舶选择在上海注册登记和选择上海作为船籍港,从而增加上海的航运业务量,提升上海在国际航运领域的地位和影响力。

其次,上海国际船舶登记船籍港制度的特点是灵活性和国际化。

上海国际船舶登记办公室提供了灵活的注册登记和船籍港服务,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不同的船籍港和注册登记方式。

同时,上海国际船舶登记船籍港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符合国际航运标准和规范,使得注册登记和船籍港手续更加便捷和顺利。

再次,上海国际船舶登记船籍港制度的优势在于政策和税收方面的支持。

上海国际船舶登记办公室为注册登记和船籍港的船舶提供了一系列的政策和税收优惠,包括减免税费、简化手续等,这些优惠政策吸引了众多船舶选择在上海注册登记和选择上海作为船籍港。

此外,上海国际船舶登记船籍港制度还注重保护船舶所有人的权益。

上海国际船舶登记办公室为船舶所有人提供了完善的法律保护和纠纷解决机制,确保船舶所有人的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最后,上海国际船舶登记船籍港制度在推动上海航运业发展的同时,也对上海的经济和就业产生积极影响。

船舶注册登记和船籍港业务的增加,带动了相关产业链的发展,促进了上海的经济增长和就业机会的增加。

综上所述,上海国际船舶登记船籍港制度是为了吸引国际船舶注册登记和船籍港业务而设立的制度。

它的特点是灵活性和国际化,优势在于政策和税收方面的支持,同时注重保护船舶所有人的权益。

这个制度对于推动上海航运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机会的增加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公告

《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公告

《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12.3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公告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为进一步发扬立法民主,现将法规草案及相关说明在解放日报、上海法治报、新民网()、东方网()、上海人大公众网( )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请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

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2015年12月30日至2016年1月30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一)来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一处;邮政编码:200003(二)电子邮件:**************.cn(三)传真:63586499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15年12月30日附关于《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草案)》征求意见有关事项的说明一、关于条例草案的起草背景根据国家战略部署,在国务院有关部委和本市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取得了一系列进展。

近年来,丝绸之路经济带、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以及长江经济带等国家新战略的实施,为推动航运市场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和空间。

在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关键时期,通过地方立法提供法制保障,以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显得尤为重要且迫切。

二、关于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条例草案分六章,共四十六条,具体包含以下内容:(一)关于建设推进机制条例草案对此作了三个层次的规定:一是明确市政府在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工作中的主体责任;二是明确设立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议事协调机构;三是明确了市政府各部门与区县人民政府之间的协作配合机制。

(第四条、第五条)(二)关于航运发展扶持政策条例草案规定了两项措施:一是设立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解读
船 舶 登记创 新要求 。
因此 , 需要通 过 制定部 门规章 , 以衔接 登记条例 和规范
性文件 , 进一 步完善 我国船 舶登记 的法规体 系。 三是简 政 放权 、 提 高船 舶 登记 效率 的需 要。< 登 记办
法 结 合了航运 经 济发 展 的新特 点, 对登 记条 件和 登记 程
济 关系不 断涌 现 , 《 登记 条例 》 所 规定 的一 些 内容 不 能完
全适 应 航运市 场和 航 运业 发展 的需 要。同时, 随着 我 国自
贸 区建 设 深 入 推 进 , 提 出了加 快 国际 船 舶 登 记制 度 创 新 的要 求。这 些 新 的形 势 和新 的要 求 都亟 需 出台配套 的部 门规 章 , 进一步 完善 和规 范船 舶登 记制度 , 健全 我 国船 舶 登 记法 规体 系, 更好地 适 应我 国经济 社会 的发展 要求 。为 此, 我局 在征 求广大 航 企意 见及诉 求 的基 础上 , 积极 推动 办法 》的制定 和 出台, 充 分发挥 船 舶登 记在 航 运 经济 发 展 中的功 能和 作用 , 以满 足航 运 经济 的发展 和 自贸区国 际
和 国船 舶 登记 条例 ( 以下简 称 登 记条例 》) 颁 布 实施 以
来, 海事 管理 机构 始 终严格依 据 登 记条 例 》 及其 配套 规 范性 文件开展 船 舶登 记 工作 , 对 加强船 舶 监督 管理 , 保 障 船 舶登 记有 关各方 的合 法权 益和 促 进航 运 业健 康 发展 起 到 了积极 作用。但随 着航 运 经济 的迅 猛发 展 , 一 些 新的经
交通 运输 部海 事局局长 许如 清
编者 按 : 我 国是一 个海 运 大国, 航 运 在国民经济发展 中发挥 着极 其重要 的作用, 船 舶 登记 制度 迕国家运 输船 队 发展 的调 器, 对航 运 业的发 展 有着重要 的促 进和 支撑作用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船 舶登 记 办法 ( 以下简称 办法 ) 已于! ( 1 l f 1 年l ! 月8 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上海市开展推进长三角交通一体化等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上海市开展推进长三角交通一体化等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上海市开展推进长三角交通一体化等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10.10•【文号】交规划函〔2020〕693号•【施行日期】2020.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上海市开展推进长三角交通一体化等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交规划函〔2020〕693号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审批〈交通强国建设上海试点实施方案〉(送审稿)及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申报表的请示》收悉。

为重在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相关领域的目标任务,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交规划函〔2019〕859号),经研究,主要意见回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在推进长三角交通一体化、打造世界一流国际航运中心、提升城市交通服务体系系统协同能力、提升交通创新发展能力、提高交通运输治理体系精细化管理能力等方面开展试点(具体要点附后),请进一步完善试点实施方案,细化试点任务,落实具体举措,明确阶段目标和时间进度,并及时向我部报备。

二、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试点工作推进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强化政策支持。

加强上下联动,强化协同配合,鼓励各方积极参与。

三、统筹推进、突出重点,力争在区域一体化交通运输市场建立、高端航运服务能力提升、道路运行效率提升、高端制造业关键领域技术突破、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形成一批先进经验和典型成果,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交通强国建设提供经验借鉴。

四、加强跟踪、督导和总结,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以及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成功经验模式及时报告我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

每年12月底之前向我部报送年度试点工作总结。

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对试点工作积极指导,在相关“十四五”规划编制等工作中加强支持。

适时开展跟踪调研、监测评估和经验交流。

在试点任务实施完成后组织开展考核、成果认定、宣传推广等工作。

上海第二船籍港试点的改革模式设想——从上海与新加坡两种登记制度比较谈起

上海第二船籍港试点的改革模式设想——从上海与新加坡两种登记制度比较谈起
收大 量 的衍生 服务 收入 。
税 ;免除航运公司营业税 、所得税及
2 0 年 6月,设 立 洋 山保税 港 船 员所 得税 ;参 照新 加坡 吨位 计税 模 05 区后,国务院 2 0 年 8月批 准设立 式 ,逐步实现吨位税 ;登记费按船舶 06
运 中心。 目前,世界 2%的船 级管 获准国际船务企业计划 ,允许新加坡 全 球 8 0 0余家 大 型 航 运 企 业 注 册 ,仅
理 机 构 常 驻 伦 敦 ,世 界 5% 的 油 轮 航 运 企 业 在 国 外 收 入 免 税 ;20 年 2 0 年在新加坡消费就达 2 亿新元。 0 06 06 8 租 船 业 务 、4% 的 散 货船 业 务 、1% 推 出海 运金 融激 励 计划 ,允 许船 东 融 二 是 新 加 坡 20 0 8 06年 衍 生服 务船 用 燃 的 船 舶 融 资 规 模 和 2 % 的航 运 保 险 资 贷 款 利 率 为 4 。 我 国 融 资 品 种单 料 油 销 售 量 达 2 4 吨 , 产 值 7 0 % 0万 8 0 总 额 ,都 在 伦敦 进行 。上 海和 新加 坡
维普资讯
观 察 思 考
t - (
1 对 上 海 试 行 第二 船 舶 登 记 制 中心应建立相关 网络,及时与海关 、 .
度 设想
税务、海事、港口、工商、船检和金
保税 港 区是 我 国准 自由港 。保 税 融等部门实现电子数据交换 ,确保船 港 区是 现有 国情 下政 策 最开放 、优 惠 期 、 泊位、交易、 仓储等信息的安全、 政 策最 多 、管理 最宽 松 、运行 规 则基 准确和 及时 沟通 。
1 主要 业绩 比较 .
加 坡 第 一 年 登 记 费 用 分 别 为 1 元 四 是新加 坡港务集团的净利润达 6 亿 1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2013年09月27日 14:31:08来源:中国政府网分享到:4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批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予印发。

一、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创新、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具有重要意义。

二、上海市人民政府要精心组织好《方案》的实施工作。

要探索建立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

要扩大服务业开放、推进金融领域开放创新,建设具有国际水准的投资贸易便利、监管高效便捷、法制环境规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使之成为推进改革和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试验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促进各地区共同发展。

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做好协调配合、指导评估等工作。

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相应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的部分规定。

具体由国务院另行印发。

《方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上海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国务院2013年9月18日(此件公开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

为全面有效推进试验区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试验区肩负着我国在新时期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创新、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的重要使命,是国家战略需要。

2023年船舶登记备案新规解析

2023年船舶登记备案新规解析

2023年船舶登记备案新规解析2023年,我国将全面推行新的船舶登记备案制度,旨在规范我国船舶管理、提高船舶安全管理水平和推进船舶产业升级。

本文将对这一新规进行解析,并为您详细介绍其主要内容和影响。

一、新规内容概述该新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实施“一码一船”制度,即每艘船只拥有唯一的船舶识别码。

2. 实施船舶注册和备案并行管理,即在船舶注册的同时,也要进行备案管理。

3. 开展全面的船舶信息公开,加强对船舶安全管理的监管。

4. 实现国际船舶注册与我国船舶注册的互认,为符合标准的中国船只提供更多的出海机会。

二、新规对船舶行业的影响1. 船舶管理水平提高。

新规实施后,每艘船舶都拥有唯一的识别码,这将有助于监管和管理,提高船舶企业自律管理水平。

2. 船舶经营成本增加。

船舶在进行注册和备案后才能投入运营,必须要通过权威认证机构进行审验,这将增加船舶经营成本。

3. 出海机会增多。

实现国际船舶注册与我国船舶注册的互认,有利于我国船舶在国际市场上开展业务。

4. 船舶信息公开度提高。

新规的实施将促进船舶信息的公开透明,加强对船舶安全管理的监管。

三、新规的启示船舶管理的规范化将是未来船舶产业升级的重要标志。

船舶企业应该会意识到,如何在更好地遵守规章制度的前提下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个良好的管理团队和灵活的管理系统将是未来成功的关键。

同时,政府、船厂、航运企业要紧密合作,推进我国船舶行业的规范发展。

良好的管理制度和创新型战略将成为升级过程中理解的标志。

结论船舶管理的规范化是我国未来船舶产业升级的必由之路。

2023年新规的实施将促进船舶行业的发展,提高船舶企业自律管理水平和提高船舶安全管理水平,在国际市场上更具竞争力。

新政召唤中资“方便旗”船“回家”

新政召唤中资“方便旗”船“回家”

新政召唤中资“方便旗”船“回家”胥苗苗【期刊名称】《中国船检》【年(卷),期】2016(000)010【总页数】3页(P32-34)【作者】胥苗苗【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9月22日,交通运输部正式就关于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出台了相关细则。

新政的出台无疑向中资“方便旗”船舶再次抛出了橄榄枝,召唤她们回家。

2016 年8月31日,财政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9月22日,交通运输部正式就该通知出台了相关细则。

新政的出台无疑向中资“方便旗”船舶再次抛出了橄榄枝,召唤她们回家。

新政亮点一:流程优化船舶悬挂“方便旗”经营,是国际海运业特有的现象,世界商船队中65%左右的船舶悬挂“方便旗”经营。

虽然我国海运船队运力规模已居世界第三位,但是在境外登记注册的悬挂“方便旗”经营的船舶不在少数。

据来自交通运输部的权威数据,截止2015年1月1日,我国海运控制运力为1.90亿载重吨,其中“方便旗”占到了海运控制运力的62.1%。

可以说,随着中国船队规模的不断扩大,中资船舶在境外注册、悬挂“方便旗”的比例呈不断上升之势。

这影响了我国对这些船舶的实际控制力和紧急情况下的运力调整能力。

为促进我国航运业持续健康发展,壮大国轮船队,早在2007年7月1日,我国就开始实施特案免税登记政策。

特案免税登记政策所针对的对象主要是2005年年底之前已取得境外国籍的中资船舶,同时需在船龄等方面满足一定的条件。

为了促进特案免税登记政策能够得到更好的实施,我国分别在2009年和2012年两次发出公告,延长特案免税登记政策的实施期限,根据规定,特案免税登记政策被延长到2015年12月31日。

此外,2012年的公告还放低了船舶登记的门槛,规定船舶所有人可选择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授权的具有国际航行船舶登记权限的任一船籍港申请办理船舶登记。

为了进一步吸引中资“方便旗”船回归五星旗,上海、天津相继开展了关于船舶登记制度的探索。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22•【字号】沪府发〔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由贸易试验区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沪府发〔2021〕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发展“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22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发展“十四五”规划为加快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建设,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和《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2019年8月20日临港新片区挂牌成立,为上海当好新时代全国改革开放排头兵和创新发展先行者、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大历史机遇,以高水平开放引领高质量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

(一)经济发展稳中加速2020年,临港新片区工业总产值完成1703亿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618.2亿元。

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民用航空等前沿产业加快布局,智能新能源汽车和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集群效应初步显现。

智能制造研发与转化平台等5个科技创新功能型平台落地,世界顶尖科学家社区和国际联合实验室启动建设。

滴水湖金融湾项目开工,全国首家外资控股合资理财公司等一批项目签约落地。

航运贸易服务功能持续强化,运营高效的航运枢纽基本建成,洋山港集装箱吞吐量达到2022万标箱。

(二)改革开放取得重大突破《总体方案》明确的各项改革试点任务已基本完成,国务院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办法》,本市出台《关于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实施特殊支持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以“五个重要”为统领加快临港新片区建设的行动方案(2020-2022年)》等120余个政策文件。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6.23•【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6年6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6月23日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2016年6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国家战略,对接“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形成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联动机制,营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按照国家部署,推进上海国际海运枢纽和航空枢纽建设,建成水运、空运等各类航运资源高度集聚、航运服务功能健全、航运市场环境优良、现代物流服务高效,具有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与国家战略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国际航运中心。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推进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工作的领导。

本市设立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有关工作。

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有关日常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具体落实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与国家有关部门、相关省市的合作和协调机制,发挥上海航运业的优势,扩大辐射带动效应,促进航运要素的整合,实现与长江经济带地区以及国内其他地区的协同发展。

双周聚焦·政策速递

双周聚焦·政策速递

限内转让所享受优惠的项目给其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企业, 受让企业可自项目受让之 日
起, 在剩余期 限内享受规定 的优 惠。能源 管理合 同期满后 , 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 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 目形成的资产 , 按折 旧或摊销期满 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 折 旧或摊销
年限应与合 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保持一致 , 即有关投资项 目所发生的支出应按税法规定作资 本化或费用化处理 。形威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 应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周期计提折 旧或
为“ 中国上海 ” , 二者均享受 国际船舶登记制度 的政 策便利 。五是在现有登记种类的基础上增 加了船舶融资租赁登记 , 并可适 当增设必要的登记种类 。
农 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 意见》 围绕加强产地安全管理 、 严格农业投入品监管 、 规范生产行为 、 推行产地准出和追溯管 理、 加强农产 品收贮运环节监管 、 强化专项 整治和监测评估 、 着力提升执法监管能力等七大方 面, 提 出了 2 7 条具体的推进全程标准化生产和执法监管措施 , 覆 盖了农产 品从产地到进入市 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生产 、 收购 、 贮藏 、 运输等环节 , 实现了农业部 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全
扶贫 资金管理 机制。各级政 府要逐步增加 财政专项 扶贫 资金 投入 , 项 目资金要到村到户 , 切 实使资金直接用于扶贫对象 。简化资金拨付流程 , 项 目审批权限原则上下放到县 。
《 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黼 区国际船相 醯 己 韦 0 度试点方案
根据《 试点方案》 ,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 区国际船舶登记制度主要有五方面新变化 。一是在登记 主体方 面 , 放 宽了登记船 舶所属 法人注册 资本中 的外 资比例 限制 , 外 商投 资比例可 以高 于 5 0 %。二是在船龄方面 , 可以在现 行船 龄标准基础上放宽两年 。三是在外籍船员雇佣方面 , 原来雇佣外籍船员需要由交通运输部审批 , 现在只需向上海海事局报备即可。四是专 门设置 两个船籍港 , 如果船 舶处 于保税状 态 , 则登记为“ 中国洋山港” ; 如船 舶处 于完税状 态 , 则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202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202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3.04•【文号】海船舶〔2024〕24号•【施行日期】2024.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海船舶〔2024〕24号各直属海事局:《船舶登记工作规程》已经2024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4年3月4日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船舶识别号授予第三章船舶名称核定第四章船舶登记程序第一节一般要求第二节申请第三节受理第四节审查第五节办理与告知第六节申请的撤回第七节第三人主张权属争议的处理第八节办理时限第九节归档第五章船舶登记项目第一节船舶所有权登记第二节船舶国籍登记第三节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第四节船舶抵押权登记第五节船舶光船租赁登记第六节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第七节变更登记第八节注销登记第九节证书补发第十节证书换发第六章司法协助执行程序第七章连续概要记录签发第八章空白证书与印章管理第九章登记簿与档案管理第十章船舶登记资料查询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登记管理,规范船舶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以下简称《船舶登记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登记及本规程规定的其他相关业务。

第三条船舶登记机关开展船舶登记的业务范围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确定。

第四条船舶登记机关应设置船舶登记受理、初审、复审、审批、空白证书管理、证书制作、校核、印章管理、证书发放和档案管理等岗位。

船舶登记初审、复审、审批人员不得相互兼任;证书制作人员不得兼任空白证书管理、印章管理或者校核人员。

第五条船舶登记受理人员负责申请材料的受理,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条例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条例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2.18•【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一百零四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由贸易试验区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一百零四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2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2月18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条例(2022年2月18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建设,保障深层次、全方位、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更具国际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特殊经济功能区,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推进临港新片区高标准、高质量建设,对标国际上竞争力最强的自由贸易园区、自由贸易港,加大开放型经济的风险压力测试,建设以前沿产业集群、新型国际贸易、高端国际航运、跨境金融服务为代表的开放型产业体系,实现临港新片区与境外投资自由、贸易自由、资金自由、运输自由、人员从业自由和信息快捷联通。

临港新片区应当建设成为集聚海内外人才开展国际创新协同的重要基地、统筹发展在岸业务和离岸业务的重要枢纽、企业走出去发展壮大的重要跳板、更好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重要通道、参与国际经济治理的重要试验田。

第三条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具体落实临港新片区各项改革试点任务,依法履行相关管理职责。

市人民政府在临港新片区建立综合审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体制和机制,由管委会集中行使本市有关行政审批权和行政处罚权。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上海航运服务业能级助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上海航运服务业能级助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上海航运服务业能级助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6.29•【字号】沪府办发〔2023〕11号•【施行日期】2023.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上海航运服务业能级助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23〕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提升上海航运服务业能级助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6月29日提升上海航运服务业能级助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行动方案为加快构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新格局,提升航运服务业能级,促进航运服务业更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发展目标到2025年,基本形成功能完备、服务优质、开放融合的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体系,数智化发展水平、低碳化发展能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上海航运”服务品牌的国内示范作用和国际影响力显著增强,参与国际航运事务的能力明显提升。

到2035年,全面建成现代航运服务体系高度发达、引领全球航运服务创新发展、深度融入国际航运治理体系、具备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的国际航运中心。

二、主要任务(一)推动航运基础服务业转型升级1.促进港口服务功能创新打造“中国洋山港”籍国际船舶登记地,实施有国际竞争力的船舶登记制度。

推进船舶法定检验开放政策落地。

建设洋山保税船舶供应公共服务平台。

推动设立医药器械船舶供应公共服务平台。

拓展保税燃油、LNG加注业务规模。

探索船用燃油对外开放准入可行性。

推进东北亚空箱调运中心空箱调运功能在外高桥港区复制推广。

试点集装箱中转集拼多业态同场作业。

(责任单位: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上海海事局、市商务委、上海海关、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上海边检总站、浦东新区政府、申能集团、上港集团等)2.加快航空服务产业发展促进国际航空客运市场恢复,巩固亚洲国际航线网络,拓展洲际航线网络,建设国内骨干快线网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05•【字号】沪府规〔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20〕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0年11月5日上海市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国函〔2020〕111号)、《商务部关于印发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商服贸发〔2020〕165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要求,加快推进本市服务贸易改革开放,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新发展理念,实施长三角一体化等国家战略,不断强化全球资源配置、科技创新策源、高端产业引领和开放枢纽门户“四大功能”,加快推进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和科技创新“五个中心”建设。

通过3年试点,推动服务贸易高水平开放,推进产业贸易深度融合,鼓励市场主体自主创新,完善区域布局,培育发展新动能,加快提升“上海服务”品牌国际竞争力,促进上海加快形成国内大循环中心节点和国内国际双循环战略链接的发展新格局。

二、试点任务(一)全面探索完善管理体制1.强化统筹协调机制。

市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加强对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的领导协调,统筹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现代服务业发展和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

加快建立服务贸易发展绩效综合评估体系与考核机制。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3.30•【文号】国发〔2017〕23号•【施行日期】2017.03.3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全面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2017年3月30日全面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建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战略举措。

自贸试验区建设三年多来取得重大进展,总体达到预期目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对照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的自由贸易区,全面深化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在新一轮改革开放中进一步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定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以制度创新为核心,继续解放思想、勇于突破、当好标杆,进一步对照国际最高标准、查找短板弱项,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坚持全方位对外开放,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加大压力测试,切实有效防控风险,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促创新;进一步加强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联动,不断放大政策集成效应,主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和长江经济带发展,形成经济转型发展新动能和国际竞争新优势;更大力度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探索一级地方政府管理体制创新,全面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发挥先发优势,加强改革系统集成,力争取得更多可复制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进一步彰显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试验田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03]36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03]36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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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船舶[2003]361号2003年8月20日)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为加强对船舶登记工作的管理,规范船舶登记行为,我局制定了《船舶登记工作规程》(海船舶[2003]276号),并已于2003年7月3日印发给各直属海事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请各单位组织有关船舶登记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做好实施《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准备工作。

为确保《船舶登记工作规程》顺利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船舶登记专用章钢印使用与船舶登记专用章相同的格式(见海船舶[2001]356号文件)。

船舶登记机关在所有权登记证书的变更情况、抵押情况、光租情况栏内记载有关登记内容时,在抵押权登记证明书、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上记载船舶登记变更情况时,均应在其后的登记8期上加盖小号船舶登记专用章(格式见附件一)。

二、我局将对现有船舶登记软件进行修改升级。

请各单位于2003年9月10日前,将船舶登记软件使用过程中现存问题和修改意见,及按《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要求应对现有船舶登记软件进行修改的意见传真报我局(传真号码:***********)。

附件:小号船舶登记专用章格式(略)
——结束——。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换发《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换发《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换发《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1.03.21•【文号】水运国际函字[2011]143号•【施行日期】2011.03.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换发《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的通知(水运国际函字[2011]1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上海市、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以来,国际船舶代理业得到迅速发展。

截至2010年底,依法取得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的企业已超过1900家(含分公司),其中多数企业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有效期截至2011年6月30日,需要办理换发《登记证》手续。

为做好换发《登记证》工作,根据《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要求凡《登记证》有效期至2011年6月30日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必须按照本通知要求申请换发新的《登记证》。

逾期未申请换发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资格,不得继续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

换证工作是贯彻《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对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监督和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了解国际海运企业经营现状、评估相关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换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确保换证工作按时完成。

我部委托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船代协会”)协助办理换证工作。

换发《登记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办理程序1、申请人在“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网站()进行网上备案登记,在网上填报相关资料,并获取网上备案编号。

2、申请人将网上填报的资料自行打印,经公司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印章后,于4月20日前报送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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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试点方案篇一:自贸区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XX〕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批准《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予印发。

一、建立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和深化两岸经济合作的重要举措,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创新、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具有重要意义。

二、自贸试验区要当好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以制度创新为核心,贯彻“一带一路”建设等国家战略,在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探索闽台经济合作新模式、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率先挖掘改革潜力,破解改革难题。

要积极探索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升事中事后监管能力和水平。

三、福(来自: 小龙文档网:上海,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试点方案)建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大胆实践、积极探索,统筹谋划、加强协调,支持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

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主体,精心组织好《方案》实施工作,有效防控各类风险。

要及时总结评估试点实施效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

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相应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的部分规定。

具体由国务院另行印发。

五、《方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福建省人民政府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国务院XX年4月8日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建立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深化两岸经济合作采取的重大举措。

为全面有效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国家战略,立足于深化两岸经济合作,立足于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解放思想,先行先试,为深化两岸经济合作探索新模式,为加强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交流合作拓展新途径,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积累新经验,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

(二)战略定位。

围绕立足两岸、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战略要求,充分发挥改革先行优势,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把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改革创新试验田;充分发挥对台优势,率先推进与台湾地区投资贸易自由化进程,把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深化两岸经济合作的示范区;充分发挥对外开放前沿优势,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打造面向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放合作新高地。

(三)发展目标。

坚持扩大开放与深化改革相结合、功能培育与制度创新相结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立与国际投资贸易规则相适应的新体制。

创新两岸合作机制,推动货物、服务、资金、人员等各类要素自由流动,增强闽台经济关联度。

加快形成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新格局,拓展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交流合作的深度和广度。

经过三至五年改革探索,力争建成投资贸易便利、金融创新功能突出、服务体系健全、监管高效便捷、法制环境规范的自由贸易园区。

二、区位布局(一)实施范围。

自贸试验区的实施范围平方公里,涵盖三个片区:平潭片区43平方公里,厦门片区平方公里(含象屿保税区平方公里、象屿保税物流园区平方公里、厦门海沧保税港区平方公里),福州片区平方公里(含福州保税区平方公里、福州出口加工区平方公里、福州保税港区平方公里)。

自贸试验区土地开发利用须遵守土地利用法律法规。

(二)功能划分。

按区域布局划分,平潭片区重点建设两岸共同家园和国际旅游岛,在投资贸易和资金人员往来方面实施更加自由便利的措施;厦门片区重点建设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东南国际航运中心、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和两岸贸易中心;福州片区重点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交流合作的重要平台、两岸服务贸易与金融创新合作示范区。

按海关监管方式划分,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重点探索以贸易便利化为主要内容的制度创新,开展国际贸易、保税加工和保税物流等业务;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重点探索投资体制改革,推动金融制度创新,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和高端制造业。

三、主要任务和措施(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1.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按照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要求,加快推进政府管理模式创新,福建省能够下放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全部下放给自贸试验区。

依法公开管理权限和流程。

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审批标准化、规范化。

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目录制度,实行“一口受理”服务模式。

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体制以及纠纷调解、援助、仲裁等服务机制。

健全社会服务体系,将原由政府部门承担的资产评估、鉴定、咨询、认证、检验检测等职能逐步交由法律、会计、信用、检验检测认证等专业服务机构承担。

(二)推进投资管理体制改革。

2.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

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对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由福建省办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及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备案由福建省负责办理,备案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实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

强化外商投资实际控制人管理,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外商投资全周期监管,建立健全境外追偿保障机制。

减少项目前置审批,推进网上并联审批。

放宽外资准入。

实施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减少和取消对外商投资准入限制,提高开放度和透明度。

先行选择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社会服务及先进制造业等领域扩大对外开放,积极有效吸引外资。

降低外商投资性公司准入条件。

稳步推进外商投资商业保理、典当行试点。

完善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自由转移其合法投资收益。

3.构建对外投资促进体系。

改革境外投资管理方式,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企业“走出去”的窗口和综合服务平台。

对一般境外投资项目和设立企业实行备案制,属省级管理权限的,由自贸试验区负责备案管理。

确立企业及个人对外投资主体地位,支持企业在境外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和专业从事境外股权投资的项目公司,支持设立从事境外投资的股权投资母基金。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和个人使用自有金融资产进行对外直接投资、自由承揽项目。

建立对外投资合作“一站式”服务平台。

加强境外投资事后管理和服务,完善境外资产和人员安全风险预警和应急保障体系。

(三)推进贸易发展方式转变。

4.拓展新型贸易方式。

积极培育贸易新型业态和功能,形成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外贸竞争新优势。

按照国家规定建设服务实体经济的国际国内大宗商品交易和资源配置平台,开展大宗商品国际贸易。

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退税、跨境支付、物流等支撑系统。

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前提下,允许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符合条件的地区可按政策规定申请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允许境内期货交易所开展期货保税交割试点。

推进动漫创意、信息管理、数据处理、供应链管理、飞机及零部件维修等服务外包业务发展。

开展飞机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境内外维修业务试点,建立整合物流、贸易、结算等功能的营运中心。

扩大对外文化贸易和版权贸易。

支持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平行进口汽车应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进口商应承担售后服务、召回、“三包”等责任,并向消费者警示消费风险。

5.提升航运服务功能。

探索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制度和运作模式。

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

放宽在自贸试验区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国际船舶企业的外资股比限制。

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从事公共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外方持股比例放宽至51%,将外资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的许可权限下放给福建省,简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流程。

加快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充分利用现有中资“方便旗”船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符合条件的船舶在自贸试验区落户登记。

允许自贸试验区试点海运快件国际和台港澳中转集拼业务。

允许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大陆资本邮轮企业所属的“方便旗”邮轮,经批准从事两岸四地邮轮运输。

允许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试点开展外贸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自贸试验区内港口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

支持推动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对外开放口岸对部分国家人员实施72小时过境免签证政策。

结合上海试点实施情况,在统筹评估政策成效基础上,研究实施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

6.推进通关机制创新。

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全程实施无纸化通关。

推进自贸试验区内各区域之间通关一体化。

简化《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下货物进口原产地证书提交需求。

在确保有效监管前提下,简化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产品内销手续,促进内销便利化。

大力发展转口贸易,放宽海运货物直接运输判定标准。

试行企业自主报税、自助通关、自助审放、重点稽核的通关征管作业。

在确保有效监管前提下,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探索建立货物实施状态分类监管模式。

允许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加工并内销的货物试行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

试行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负面清单制度。

支持自贸试验区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海关、检验检疫、认证认可、标准计量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探索实施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贸易供应链安全与便利合作。

(四)率先推进与台湾地区投资贸易自由。

7.探索闽台产业合作新模式。

在产业扶持、科研活动、品牌建设、市场开拓等方面,支持台资企业加快发展。

推动台湾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在自贸试验区内集聚发展,重点承接台湾地区产业转移。

取消在自贸试验区内从事农作物(粮棉油作物除外)新品种选育(转基因除外)和种子生产(转基因除外)的两岸合资企业由大陆方面控股要求,但台商不能独资。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品牌企业赴台湾投资,促进闽台产业链深度融合。

探索闽台合作研发创新,合作打造品牌,合作参与制定标准,拓展产业价值链多环节合作,对接台湾自由经济示范区,构建双向投资促进合作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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