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办事指南
社会团体及分支机构登记办事指南

社会团体及分支机构登记办事指南社会团体筹备成立一、许可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二、办理条件:1、申请筹备社团的须有发起人5人以上,或发起单位3个以上;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
二、办理程序:1、筹备发起人或发起单位申请预核名称;2、筹备发起人或发起单位按业务范围向相应的业务主管单位书面申请;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出具同意或不同意筹备的文件;4、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的,由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三、申报材料:1、筹备申请书。
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⑴成立该社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⑵社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⑶社团的活动地域及活动方式;⑷活动资金和经费来源渠道;⑸社团拟发展的会员及分布情况。
筹备申请书须有发起人签字或发起单位负责人签字及公章。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文件应载明以下内容的审查意见:⑴成立该社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⑵申请筹备的社团拟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的政治情况及在本行业、学科、专业的权威性和代表性;⑶申请筹备的社团的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及活动方式;⑷申请筹备社团的经费来源渠道是否合法、稳定;⑸申请筹备的社团是否具备规定的社团法人的几项条件。
同时载明同意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并同意其筹备。
3、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此表由市民政局印发,一式三份)4、验资报告。
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
5、场所使用权证明。
如自行购买,应提交产权证明;如租用,应提供租用合同等使用权证明,包含使用期限、面积、住所地址及通讯方式等内容。
6、拟任负责人名单。
7、发起人(发起单位)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发起人(单位)基本情况填写民政局印发的表格,并提供身份证(营业执照、登记证)复印件。
8、章程草案。
章程载明下列事项:⑴名称、住所;⑵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⑶会员资格及权力、义务;⑷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⑸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⑹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⑺章程的修改程序;⑻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资产处理;⑼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服务指南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服务指南一、法定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八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条:“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二、申请资料(一)申请条件1.有业务主管单位并经其审查同意;2.有5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单位会员(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个人、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3.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4.有固定的住所;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6.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符合条件的活动资金;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8.自登记管理机关名称预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二)申请材料1.成立登记申请书(写明拟成立社会团体的背景、理由、主要业务、活动资金及来源、会员及分布情况等,于规定时间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满足成立登记的条件;发起人签字或发起单位盖章);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明确同意该社会团体成立,明确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明确其开展活动的主要业务范围;直接登记类的不提交);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编号:01);4.《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编号:05);5.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6.住所使用权证明:(1).租赁的住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2).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住所:提供房产所有者证明(应详细说明使用面积、使用期限、所在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如为其他组织或个人租赁后无偿提供的,提供租赁者的证明(应详细说明使用面积、使用期限、所在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租赁合同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7.《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8.法定代表人没有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声明;9.《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编号:12)(负责人为理事长或会长、副理事长或副会长及秘书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职务需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并附批准文件;一人一表);10.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金不少于3万元人民币,应为货币资金,应附银行进账单复印件);11.社会团体注册资金捐赠承诺书(写明捐赠金额,作为社会团体的注册资金,承诺该资金为捐赠者的合法财产);12.发起人(发起单位)基本情况:(1).由个人发起的提交《社会团体发起人基本情况表》(一人一表);(2).由单位发起的提交发起单位简介、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13.《广元市XX会负责人名单》、《广元市XX会常务理事名单》、《广元市XX会理事名单》、《广元市XX会监事名单》、《广元市XX会个人会员名单》、《广元市XX会单位会员名单》(个人签字、单位盖章);14.会员大会会议纪要(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15.《社会组织成立基层党组织承诺书》(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办事流程图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办事流程图社会团体成立登记需提供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分为筹备成立和成立登记两个阶段。
一、申请筹备社会团体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电脑打印的纸质材料):1、由5家发起单位或发起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筹备成立报告;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筹备的文件;3、办公住所证明及使用权证明(办公住所证明:办公场所地址、使用面积、期限和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情况的证明材料;使用权证证明:租赁合同、房产证复印件或单位证明。
);4、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5、发起人简介、身份证复印件或发起单位简介、执照复印件(应写明经审查与原件相符并盖上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6、拟任负责人(秘书长以上)基本情况表及拟任负责人的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应写明经审查与原件相符并盖上公章);7、章程草案(章程草案参照《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8、填写有关表格(一式三份)(1)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2)社会团体筹备成立名称预先核准表;(3)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基本情况表;9、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①社会团体筹备成立审批时限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60日缩短为30日。
社团成立登记时限为30日。
②社会团体各项变更登记审批时限由法规规定的30日缩短为15日。
二、申请成立登记社团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材料(电脑打印的纸质材料)1、社团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成立登记申请报告;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成立的文件;3、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法定代表人签署);4、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一式三份);5、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的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6、副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及专职工作人员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及职务、联系电话);7、填写有关表格(一式三份)(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会长或理事长)及身份证复印件(应写明经审核与原件相符并盖公章);(3)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秘书长、副会长或副理事长)及身份证复印件(应写明经审核与原件相符并盖公章);(4)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5)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6)社会团体印章备案表;(7)社会团体帐户备案表。
社会组织工作流程

社会组织工作流程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办事指南(一)许可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二)许可对象:社团发起人:包括自然人、企事业单位与其她组织;(三)法定期限: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四)承诺期限: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五)许可条件: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2、有规范的名称与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所;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合法的资产与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与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许可程序:1、拟成立的社会团体发起人向民政局申请社会团体核名:提交核名报告、核名申请表、主要发起人或发起单位情况表与发起人在领域内的影响力情况材料(行业协会注册需6家在工商注册2年以上并正常开展业务的在本地从事本行业业务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做为发起人)。
2、民政局在7个工作日内(民政局向上级部门或相关单位征询意见期间不计入办理期)决定通不通过核名。
通过核名的发给核名通知书。
3、社会组织发起人收到《通过核名通知书》后,应在6个月内积极发展会员、制定章程、拟定领导班子、召开第一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成立登记材料:成立登记申请书;住所使用权属材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及社会团体章程(含电子版);《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及社会团体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与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会员签名名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记录;验资报告等。
4、民政局在收到社团申请成立的全部有效材料后30日内做出批不批准成立的决定。
批准成立的发给批准成立批文。
5、社会团体在拿到批准成立的文件后须在60日内刻制印章与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6、民政局在收到验备案材料后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办事指南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办事指南一、事项类别:公共服务事项二、办事条件: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本辖区内的社会团体。
三、申请资料:1.社会组织变更登记表2.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3.登记证书正、副本4.验资报告5.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变更法定代表人时提供)6.原业务主管单位和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变更业务主管单位时提供)7.章程修改核准表和新章程(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业务主管单位的);8.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材料(变更住所时提供)四、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五、收费情况:不收费六、受理机构:柳州市城中区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工作时间:周一(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6:00联系电话:(0772)2831682地址:柳州市城中区政务服务中心交通指引:柳州市沿江路河东管理大厦一楼公交车:101.102路七、办理依据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十八条,行政审批条件是: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八、办理流程见附件。
附件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不属于本厅 职权范围的 申请材料不齐全、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审查并作出处理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其中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离任审计并出具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期限不计时限) 民间组织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实地考查、审核。
(限30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承办人提出意见(限5个工作日) 负责人审核(限5个工作日)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受理 制作决定文件及证书并送达申请人(限时3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全市性社会团体办事指南

全市性社会团体办事指南一、申请筹备成立全市性社会团体指南一、办理机构蚌埠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地址:蚌埠市东海大道3888号,电话:3715013、4125181)。
二、办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三、申办条件(一)有50人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四、办理程序(一)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咨询,申领或下载《筹备社会团体申请表》;(二)发起人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三)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四)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必要时对申报内容进行实地考察或召开发起人座谈会了解情况;(五)登记管理机关对准予筹备的,发给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筹备的,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五、办理时限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申办材料,下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筹备或者不予筹备的决定。
六、申办材料(一)筹备申请书(发起人签名/发起单位盖章);申请书的内容包括:拟申请成立的社团的名称解释、背景、主要业务内容;成立该社团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基本情况;拟发展会员及分布情况;办公场所、专职工作人员的解决办法;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渠道等。
发起人或者发起单位一般为3-5个;但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宜作为发起人,也不能成为会员。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应介绍本单位相关职能与拟成立社团业务关联之处;写明同意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三)章程草案;章程草案应依据《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草拟,且条款只能多不能少。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提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简历各一份,注明在社团的拟任职务,并经本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加盖公章;附身份证复印件。
社会组织工作流程

社会组织工作流程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办事指南(一)许可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二)许可对象:社团发起人:包括自然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三)法定期限: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四)承诺期限: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五)许可条件: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所;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许可程序:1、拟成立的社会团体发起人向民政局申请社会团体核名:提交核名报告、核名申请表、主要发起人或发起单位情况表和发起人在领域内的影响力情况材料(行业协会注册需6家在工商注册2年以上并正常开展业务的在本地从事本行业业务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做为发起人)。
2、民政局在7个工作日内(民政局向上级部门或相关单位征询意见期间不计入办理期)决定通不通过核名。
通过核名的发给核名通知书。
3、社会组织发起人收到《通过核名通知书》后,应在6个月内积极发展会员、制定章程、拟定领导班子、召开第一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成立登记材料:成立登记申请书;住所使用权属材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及社会团体章程(含电子版);《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及社会团体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会员签名名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记录;验资报告等。
4、民政局在收到社团申请成立的全部有效材料后30日内做出批不批准成立的决定。
批准成立的发给批准成立批文。
5、社会团体在拿到批准成立的文件后须在60日内刻制印章和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6、民政局在收到验备案材料后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社团)成立申请登记办事指南规范章程

社会团体(社团)成立申请登记办事指南规范章程目录《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办事指南 (2)设立登记申请书 (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9)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16)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18)个人会员名单 (20)单位会员名单 (20)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21)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31)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情况登记表 (33)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3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5)《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审批项目二、受理范围申请成立登记的社会团体,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章程、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经市一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出具同意成立登记的批复或意见(直接登记的不需提供),由发起单位(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三、办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四、办理条件(一) 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二)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 有固定的住所;(四)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 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六)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五、应提交的材料1、复印件要求指定代表人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签章。
2、项目申报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
3、填写所需的表格材料和章程示范文本,可在西安社会组织信息网下载/。
六、办理程序1、在市政务中心市民政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窗口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初审合格后予以受理,发放受理通知书。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内容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2、承办人审查资料,现场勘查(受理前咨询、申请人修改补充材料、实地考察、征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3、首席代表审核;4、主管领导签发;5、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在民政窗口领取核准文件。
社会团体换届办事指南

社会团体换届办事指南社会团体换届办事指南一、换届工作的一般程序1、成立换届筹备组;换届筹备组召开座谈会,充分听取各位理事和会员(或会员代表)对本社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征求对拟任社团负责人人选的推荐意见;2、拟定换届工作方案。
方案包括:拟修订本团体章程情况、拟修订会费标准情况、财务收支报告、新一届理事、监事成员建议名单、拟任社团负责人情况以及需要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其他事项;3、进行政策咨询和上报有关材料。
换届筹备组到民政局咨询法规政策,根据换届所涉事项,领取(或网上下载)办理相关手续所需的表格。
召开换届大会14日前,将筹备工作情况报告和拟通过的章程草案、会费收费标准、财务管理制度、新一届理事以上成员建议名单、新一届负责人基本情况、拟聘请名誉会长、顾问简要情况介绍以及有关表格报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局;温馨提示:同一社团(除行业协会、商会以外)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人数不得超过两人。
领导干部兼职社团负责人需要有组织人事部门的审批同意;聘请的名誉会长、顾问需有本人同意的签字。
社团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社团负责人应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党政机关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现职人员兼任。
社团组织机构按“三个三分之一”设置,即理事会成员从会员或会员代表中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理事人数超过50人的,可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不得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应当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负责人总数不超过理事或常务理事数的三分之一。
不允许出现所有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全是(或大部分都是)理事的情形;会员数量不多的社团,一般不设常务理事会,其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总计不应超过9人。
5、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换届工作方案所涉及的各种报告。
社会团体办事指南

社会团体办事指南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1、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的条件中国公民、法人均可以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数量不限,但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宜作为发起人,也不能成为会员,具体条件包括:(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不少于50个;(2)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所;(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规定最低限额的活动资金3-5万元;(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对社会团体名称的要求(1)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会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2)全市性社会团体名称只能冠以“呼伦贝尔”,不得有“市”、“全国”、“中华”等字样,;(3)社会团体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3、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的程序申请成立社会团体,须经过申请筹备成立和申请成立登记两个阶段,均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
具体程序包括:(1)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成立申请(申请要写明宗旨和业务范围)、成立社会团体的可行性报告(包括发起人及拟任人员在本领域的影响力和为实现该团体的宗旨,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具备的能力进行全面阐述。
还要包括会员的分布、构成、能力、后续资金来源及实现宗旨的途径、方式和方法等内容)(2)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初步审查认为基本符合要求的,一周内提交局务会研究决定,而后向发起人下发受理(不予受理)通知;(3)需要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发起人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取得同意成立的批复。
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的行业协会商会类、科学技术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可直接进入下一个程序。
(4)发起人在6个月的筹备期内,开展筹备活动、召开会员大会,产生执行机构,选举理事(会员在100名以内的,理事人数最多不超过20人,不设常务理事;会员在300名以上的,理事人数不超过30人,可设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10人)、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人数不低于5-7名),通过章程,形成会议纪要。
广东省社会团体办事指南

广东省社会团体办事指南一、成立登记二、变更登记三、注销登记四、年度检查五、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社会团体办事指南一、成立登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行业协会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为维护共同的合法经济利益而自愿组织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社团成立分两个阶段:一、筹备阶段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呈送筹建社会团体的相关文件,填写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申请成立行业协会的,发起人应当先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筹备申请。
(一)必要的咨询1、广东省民政厅是省级社团登记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提供申办省级社团咨询服务。
2、申办社团可由主要发起人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有关咨询,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名称拟定、业务主管单位归口、文字材料准备等内容。
3、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在确认主要发起人身份、听取来访人主要意图后,宣讲法规解答问题,并做好记录。
4、对在咨询期间没有明确业务主管单位的,可结合申办社团的实际,由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归口建议,归口建议主要是依据民政部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确定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和申办社团的主要意向、主体构成、性质特点以及类型类别等实际情况作出。
(二)社会团体申请筹备提交的材料1、筹备申请书。
其内容包括:(1)成立该社会团体的必要性及可行性;(2)社会团体的宗旨和业务范围;(3)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及活动方式;(4)活动资金和经费来源渠道;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5)社会团体拟发展的会员及分布情况。
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筹备申请书须有主要发起人或者发起单位签名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筹备的文件。
3、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
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如住所房屋是自行购买的,应提供产权证明,如是租用的,应提供租用合同等使用权证明。
住所的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应包括使用期限、面积、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江西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江西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办事指南成⽴社会团体是有设⽴的⽬的,当社会团体组织的⽬的完成以后,那么是可以解散社会团体组织的,在官⽅的层⾯还需要办理相关的⼿续,才能够正式的解散社会团体,在江西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办事指南是怎么样的呢?下⾯店铺⼩编给⼤家介绍⼀下。
⼀、江西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办理地址南昌市新建区⾏政审批局社会事务窗⼝。
南昌市新建区长麦南路6号⼀楼社会事务窗⼝⼆、江西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办理时间周⼀⾄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法定节假⽇除外)三、江西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办理条件1.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条规定的注销登记情形;2.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清算组织,完成清算⼯作;3.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江西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办理材料1. 关于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的《会议纪要》(加盖会章)、《会议签到表》2. 《社会团体法⼈注销申请表》3.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社会团体清算审计报告4. 社会团体清算⼩结、债权债务公告5. 《社会团体法⼈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和财务凭证6. 受托经办⼈授权委托书7. 银⾏账户及税务登记注销⽂件五、江西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办理流程1. 申请,【窗⼝提交】接受申请机构:南昌市新建区⾏政审批局社会事务窗⼝。
接受地址:南昌市新建区长麦南路6号⼀楼社会事务窗⼝【⼯作时间】周⼀⾄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法定节假⽇除外)2. 受理,书⾯审查,现场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3. 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书式审查。
4. 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5. 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颁发证书,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服务指南名称社会团体章程核准办事指南社会团体章程核准办事指南【模板】

服务指南编号A7服务指南名称社会团体章程核准办事指南发布日期2017年1月3日实施日期2017年1月3日发布机构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团体章程核准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拟修改章程的社会团体二、事项审查类型即审即办三、审批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四、受理机构民政部五、决定机构民政部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八、禁止性要求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章程核准。
未经核准的章程,不能作为社会团体开展活动的依据。
九、申请材料目录(1)《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编号:05,填写修改说明时应对照新旧章程说明全部修改内容,附页须加盖公章)(2)新章程(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十、申请接收材料齐备后,提交至社会组织登记服务大厅。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1)社会团体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至少一个月前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网上填报时,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间和会议情况可先按计划填报,会议正式召开后,再联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修改;如章程与示范文本差别较大,可与登记管理机关联系,申请以附件形式上传章程或直接报送章程电子版);(2)预审通过后,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15日内完成网上填报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再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3)网上预审程序:在中国社会组织网(***.cn)首页点击右上方“网上办公”栏目社会团体登记栏中的办理事项,进入社会团体网上办事大厅页面,填写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入“填写表单”页面,按要求完成相关表格的填写,完成后点击“提交”键,完成网上填报。
申请材料一次未填写完的,可以先点击“保存”键,待继续填写时重新登录,点击“修改”键,填写完成后再点击“提交”。
网上提交后,由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形式审查。
一般1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原路径登录网上办公平台查询回复意见。
审查通过的,直接在网上打印相关表格,按要求签字,加盖社会团体印章,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加盖印章后,向登记大厅提交纸质材料。
社会团体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办事指南

社会团体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办事指南办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3号公告)。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粤民民〔2013〕111号)。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粤民民〔2013〕286号)《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2012年4月25日粤发〔2012〕7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校友会登记管理的指导意见》(粤民民〔2013〕164号)申请资格、条件一、名称要求(一)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二)应当冠以相应的行政区域名称,龙门县社会团体名称不得冠以“全国”、“中国”、“中华”等字样。
1.“申请名称”、“备用名称”项目,须以“龙门县”开头,以“协会、商会、校友会、联合会、联谊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结束。
2.名称带有下列任一词组的无法提交:世界、国际、中华、中国、联盟、华南、南方、岭南、理事会、委员会、论坛、中心。
(三)应标识社会团体性质,一般称为协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联谊会、商会等(其中,行业协会一般称为“行业协会”或“行业商会”;异地商会一般称为“XX商会”)。
(四)不得使用已被登记管理机关注销、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名称。
(五)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六)不能与其它社会团体重名或名称相似,容易产生混淆。
(七)慈善、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环境等公益服务性社会团体名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加“字号”(只要名称不相同,可以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申请成立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服务类社会团体)。
(八)申请成立“校友会、联合会、联谊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的,名称一律不得加挂“行业”。
二、名称结构(一)一般社会团体:龙门县+业务范围的反映+社会团体性质的标识名称(协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联谊会)。
东莞市公益类社会团体注册办事指南

公益服务类社会团体登记办事指南 作者: 日期: 2011-11-10 来源: 浏览字体: 【大】、【中】、【小】 分享到: 0一、申请成立公益服务类社会团体应具备的条件:1、有2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必须反映其业务范围和性质,不得加字号或以人名命名;3、有固定的住址;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要有3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公益服务类社会团体成立的程序:(一)名称核准名称核准须提交下列材料:1、八个以上发起单位或发起人联合签字的申请书;2、社团章程(草案);3、发起单位简介或发起人简历和身份证明;发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工作简历、身份证明,经本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4、成立登记表格(草案)。
(二)发布公告登记管理部门在名称核准后应将同意核准的公益服务类社会团体名称及发起人、发起单位资质等有关内容在相关媒介(含民政部门网站)公布,接受公众监督,避免公众重复申请,同时有利于公益服务类社会团体接收更多会员。
(三) 开具验资账户证明发起人、发起单位自行到银行开具验资账户证明,并聘请会计师或审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取得验资报告。
(四) 现场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申请人(单位)在取得登记管理机关名称核准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
登记管理机关派工作人员现场监督。
(五)提交申请登记成立的材料1、登记申请书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登记申请书须有主要发起人或者发起单位签名盖章。
2、验资报告验资报告是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活动资金状况文件,验资报告应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
3、场所使用权证明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住所房屋是自行购买的,应提供产权证明;租用的,提供租用合同使用权证明。
住所的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应包括试用期限、面积、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全国性教育类社会团体办事指南

附件全国性教育类社会团体办事指南教育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制2011年4月《全国性教育类社会团体办事指南》编辑部主编:牟阳春副主编:安钰峰、宋德民、许涛、徐孝民、杨志坚、迟刚毅、牛燕冰、沈阳责任编辑:郑志强编辑:许崇义、吉伟、田列朋、李锦清、薛清元序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级各类社会组织蓬勃发展,全国性社会组织数量已近2000个,在国家经济社会建设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党的十七大报告从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战略高度对社会组织的作用、建设进行了系统全面的阐述,为新时期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教育部党组非常关心社会组织工作,为进一步规范教育类社会组织的管理,更好地为社会组织提供服务,教育部专门成立了“教育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我们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组织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培育发展与管理监督并重原则,以社会组织促进教育改革和创新为核心,以提高社会组织能力建设为重点,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桥梁纽带与参谋助手作用。
教育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国性社会组织有165个,占全国性社会组织总数的8.1%,是管理全国性社会组织最多的国家机关之一。
长期以来,教育类社会组织围绕“谋划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宗旨,为教育事业繁荣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关注和积极评价,也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描绘了未来十年我国教育改革发展的宏伟蓝图,对培育专业教育服务机构提出了明确要求,要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在教育公共治理中的作用。
面对新要求与新形势,我们应清醒认识制约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一些“瓶颈”问题,如:社会组织发展还不平衡,新老社会组织管理存在一定差距;少数社会组织管理有待规范,个别社会组织缺乏民主,内部矛盾较为突出;有的社会组织对所属分支机构监管不善;部分学术性社会组织专职人员少,资金运转困难等。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办事指南(2018版)【模板】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办事指南(2018版)一、适用范围本办事指南适用于全市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与办理。
本事项所适用的对象为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及公民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四、受理机构办理机构:XX市民政局。
办理权限:负责全市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
五、决定机关XX市民政局。
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由三方面构成:行政区域的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社团性质的标识。
(3)有固定的住所(社会团体的住所是指社会团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得与其他单位合署办公);(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社会团体的专职工作人员主要是指专门从事社团工作,由社会团体以自由资金解决其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没有其他正式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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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办事指南一、申请成立登记社会团体的程序:、发起人咨询:可浏览漯河社会组织网()了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的法规政策规定及有关情况、发起人申请名称核准:发起人协商成立筹备组织,委托人申请办理名称核准手续。
、筹备组织申请筹备: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筹备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呈送申请筹备文件。
、批准筹备:市民政局在个工作日内对社团筹备申请进行审查并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准筹备和不批准筹备的决定。
、筹备:经市民政局批准筹备的社会团体,自批准之日起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申请社团成立登记:筹备完成后,向市民政局申请成立登记。
、批准成立登记: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申请成立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市民政局在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成立登记条件的社会团体发出准予成立登记的通知。
、发证:准予成立登记的社会团体办理领取登记证书、刻制印章、设立银行帐户等事宜。
、文件存档: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将成立登记文件及有关材料归档。
、公告:市民政局对准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予以公告。
简易流程图如下:第一步第二步第三步二、成立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哪些条件:.有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数不少于个;.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住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与其业务相关的业务主管单位。
三、对社会团体的名称有哪些要求:.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全国性社会团体名称可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跨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和地方性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以上字样。
.社会团体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社会团体一般要使用学会、协会、研究会、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名称类别作组织形式。
社会团体可以分为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和联合性四类。
()学术性社会团体,可分为自然科学类、社会科学类及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交叉科学三种,一般以学会、研究会命名;具体社会团体设立时可参照国家制定的学科分类标准确定。
()行业性社会团体,主要是经济性团体,又可分为农业类、工业类和商业类等,一般以协会命名;具体社会团体设立时可依照国家《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的分类标准确定,特殊需要按大类或小类设立者必须经过充分论证。
()专业性社会团体,一般是非经济类的,主要由专业人员组成或以专业技术、专门资金,为从事某项事业而成立的团体,多以协会命名。
()联合性社会团体,主要是人群的联合体或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团体的联合体,一般以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命名。
四、对发起人的条件有什么要求:除国家机关以外的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作为社会团体的发起人。
五、对章程草案有哪些要求:应按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起草,并明确书写本团体业务范围。
六、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如何确定: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会长、主席)兼任,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或秘书长兼任的,应作说明报登记管理机关,并在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七、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包括哪些内容:凡《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上载明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均应办理变更登记。
包括:. 名称;. 住所;. 业务范围;. 活动地域;.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金;. 业务主管单位。
八、办理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文件:填写提交《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书》,根据变更内容不同还需要提交相关的材料,详细内容请认真参阅《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书》说明。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书》可在本网站表格下载栏下载)九、哪些单位可以作为全省性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市政府的组成局、办、委及市政府直属机构、市政府办事机构;.市委各工作部门、代管单位;.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市检;.经市委、市政府授权的单位。
十、社会团体的组织机构如何组成:.会员大会是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数量较多的社会团体可由会员代表大会代行职能;.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社会团体开展日常工作;.根据需要可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部分职能;.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又可称会长(副会长)、主席(副主席)等,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十一、对社会团体负责人人选有哪些要求:.在本社会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未曾担任过因违法而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被取缔的非法组织的负责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周岁。
十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能否担任社会团体负责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号)要求,县及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所属部门的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含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负责人)。
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十三、经市民政局批准筹备的社会团体何时可以申请登记:自批准筹备之日起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选举产生负责人,并准备好申请登记文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可以向市民政局申请登记。
十五、什么是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是指社会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十七、什么是社会团体的代表机构:社会团体的代表机构是指社会团体在住所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承办该社会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
十八、代表机构可以使用哪些名称:.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代表机构名称应在前面冠以社会团体全称;十九、社会团体在住所地以外设立分支机构和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如何办理?社会团体在住所地以外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拟设在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出具审查同意设立的意见。
社会团体应当向设在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文件:.设立申请书;.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表》的复印件;.分支机构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分支机构住所使用权证明。
拟设在地市民政部门收到上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在本地设立的书面意见,通知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持该意见及其他必需文件向市民政局申请登记。
二十、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能否领取证书、刻制印章: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经市民政局审查批准登记后,凭批准文件办理证书、印章事宜。
二十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否具备法人地位: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均不具有法人地位,其民事责任由社会团体承担。
二十二、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有哪些要求?.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未曾担任过因违法而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被取缔的非法组织的负责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职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负责人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二十二、哪些属于社会团体备案事项:.设立办事机构;.社会团体负责人;.章程核准。
二十三、章程核准备案应当如何办理:社会团体章程应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市民政局申请核准备案,提交以下文件:、《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在漯河社会组织网站下载);、新修订的章程(在骑缝处加盖社团印章);、修订说明。
二十四、社会团体如何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年月日,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号)规定:、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应履行下列程序:社会团体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会员代表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各类社会团体要认真执行会费收支公开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报告会费收支和社会团体会费收据使用情况。
二十五、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后抽回注册资金是否违法?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应当有符合规定数量的活动资金,目的是保证社会团体成立后正常开展业务活动。
实践中,我们一般要求社会团体申请登记时应当有规定数额的活动资金,这个做法近似于工商登记的注册资金审查。
对于登记后抽回资金的问题,条例未做规定。
但是,根据社会团体的性质、活动特点以及条例中有关社会团体财产管理的规定,发起人设立社会团体,其初始活动资金应当来自于政府资助或者来自于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捐赠,一旦作为登记的活动资金,其财产所有权应当向社会团体转移,构成捐赠行为,而不是借款。
根据具体情况对抽回活动资金分析如下:一是以借款作为活动资金,资金为借款人所有,借款人抽回资金本身没有错误,错误在于发起人虚构活动资金,属于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违反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二是出资人承诺款项作为活动资金,所有权已归属社会团体。
出资人抽回资金属于侵占社会团体财产,违反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综上,抽回活动资金是错误的,属于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