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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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议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再议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再议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摘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而归责原则在违约责任制度中居于核心地位。

通常认为,大陆法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英美法系采取严格责任原则。

笔者认为,首先,对于某一问题认定的原则性规定,在一国之中应当为单一的;其次,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应为严格责任原则。

对于某些特殊情形,完全可以适用免责事由等制度解决,这是由合同的特点所决定的。

关键词:归责原则;违约责任;严格责任原则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指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其归责原则指确定违约行为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基本准则。

[1]归责原则的确定不但直接决定着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也决定着举证责任的主体及内容,以及免责事由、损害赔偿的范围等,因此可以说归责原则在合同的违约责任制度中居于核心地位。

学理上通常认为,大陆法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英美法系采取严格责任原则。

违约责任在我国采何种归责原则,学界存在争论。

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是严格责任原则。

《合同法》第107条并未出现“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等类似字样。

[2]第二种观点认为是过错责任原则。

《合同法》所有规则和条款,乃至合同法之全文从始自终都贯穿着过错责任原则。

[3]第三种观点认为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过错责任原则为辅。

这不仅有利于促使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利于保护权利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也符合国际的做法。

[4]笔者认为,对于某一问题认定的原则性规定,在一国之中,应当为单一的。

鉴于各方考虑,笔者认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应为单一严格责任原则。

对于某些特殊情形,完全可以适用免责事由等制度解决,而无须加之过错责任原则以认定。

一、归责原则“单一”与“复数”之辩有学者认为,我国采取的是以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辅的归责原则。

因为《合同法》无论在总则还是分则中,均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只是将过错责任当作法律的特别规定。

若说严格责任为一般归责原则,那过错责任则为特殊归责原则。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怎样的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怎样的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怎样的在合同中,双⽅当事⼈是需要受到合同权利义务内容的约束的。

如果⼀⽅当事⼈违约的话的,是可能承担违约责任的。

违约责任的承担⽅式有违约⾦、赔偿损失、定⾦罚则等。

那么,论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我国《合同法》确定了严格责任原则。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的责任。

”这⾥所确定的即为严格责任原则。

所谓严格责任,⼜称⽆过错责任,是指违约发⽣以后,确定违约当事⼈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的⾏为造成,⽽不考虑违约⽅的故意或过失。

《合同法》中把归责原则确定严格责任的理由主要有:第⼀,严格责任的确⽴并⾮⾃《合同法》开始,在《民法通则》以及《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也有关于严格责任的规定。

第⼆,严格责任具有⽅便裁判和增强合同责任感的优点。

第三,严格责任原则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

因为违约责任在本质上是以合同义务转化⽽来的,是当事⼈之间的约定。

在⼀⽅不履⾏合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是在执⾏当事⼈的意愿和约定,因⽽应该实⾏严格责任原则。

第四,确⽴严格责任,有助于更好地同国际间经贸交往的规则接轨。

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都确⽴了严格责任原则。

但是在法律有特殊规定时,也可适⽤过错责任原则,我国合同法在⼀些分合同中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如《合同法》第180条规定供电⼈未按照法定和约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安全供电时,造成⽤电⼈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222条规定承租⼈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若⼲种过错责任违约情况。

⼆、违约责任有哪⼏种对于违约责任的种类,结合我国《合同法》及国际经济活动实践,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种:(⼀)全部违约。

即完全不履⾏,指当事⼈根本未履⾏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

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违约责任是指在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过错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

三、赔偿实际损失。

四、全面履行。

在合同履行中,合同的一方或者双方甚至多方都可能出现违约的情形。

在遇到合同的当事人违约的情形下,合同法是怎么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原则的?合同违约的归责原则有哪些情形?小编为您解答。

▲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过错责任,是指由于当事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引起的违约责任。

在发生违约事实的情况下,只有当事人有过错,才能承担违约责任,否则,将不承担违约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下列两个方面的内容:1、违约责任由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

一方合同当事人有过错的,由该方自己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分别承担。

例如,在来料加工合同中,定作人提供的材料质量不合要求,要承担违约责任。

承揽人本应按合同规定对来料先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加工成品。

但是,承揽人没有对定作人提供的来料进行检验,而直接把不合格的原料制成质量次的成品。

在这种情况下,承揽人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2、无过错的违约行为,可依法减免责任(如不可抗力造成的违约)。

▲无过错责任这一原则是指凡违反合同的行为,除了免责的外,都必须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不管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还是公民个人,只要因过错违约,均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在法律面前,在合同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赔偿实际损失所谓实际损失,是指违约方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在事实上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一般情况下,实际损失,包括财物的减少、损坏、灭失和其他损失及支出的必要费用,还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

当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对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当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全面履行这里所说的全面履行,是指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如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金等)后仍应按合同要求全面履行。

也就是说,违约方承担了经济责任后并不能代替合同的履行,不能自然免除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不能免除过错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

第十五章违约责任

第十五章违约责任

第十五章违约责任第一节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的特征是:1.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法律责任违约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一种。

法律责任是由违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其种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违约责任属于法律责任中的民事责任。

2.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义务的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责任分为违反合同的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义务的民事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不同于因合同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除违约责任外,因合同产生的民事责任还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民事责任、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合同担保的民事责任等。

3.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只在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产生,对于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并不发生违约责任,尽管根据约定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可以作为合同的履行主体,但由于该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所以违约责任仍然由债务人承担。

我国《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可见,不论是在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场合,还是在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场合,均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4.违约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违约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在《合同法》中设有专章规定违约责任。

但是当事人在具体的合同中可以自行约定违约责任,也可以不约定违约责任。

如果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则可以发生效力。

5.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设立违约责任的目的主要在于补救债权人因对方违约而造成的利益损失,给予违约方一定的经济制裁。

浅析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浅析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浅析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作者:毛江闽来源:《智富时代》2018年第10期【摘要】正确认识和确定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正确认定违约责任的前提,如果违约责任归责原则认识和适用错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结果可能会大相径庭。

近些年来,我国法院受理的违约案件纠纷逐年增长,如果对违约责任归责原则认识错误并适用错误,并将导致灾难性的后果。

然而,通过司法实践发现,现实中无论是学者还是一线法官,对违约责任归责原则都还存在不同认识,甚至导致裁判标准不统一,影响司法公信力等现象的发生。

重新梳理并正确认识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违约;归责;分类;完善一、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违约责任归责原则,顾名思义,指的是当违约责任产生后,在法院或者其他机构认定合同双方所负法律责任时所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标准。

此处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标准即违约责任的规则原则。

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种类从各国法律规定看,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主要有四大类,分别是过错归责、客观归责、严格责任归责和无过错归责。

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原则主要在大陆法系国家比较盛行,而客观责任和严格责任则在英美法系国家比较盛行。

(一)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也可以称为过失责任原则,指的是在行为人违约的合同中,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该原则承担的依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基于行为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

(二)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指的是,在违约责任发生后,无论是否有过错或者有法律推定的过错,只要有违约的行为或者造成违约的后果,行为人必须要承担违约责任。

严格责任原则同过错责任不同,不论过错与否,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

严格责任原则也不同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严格责任原则视域下,唯一能免责的是法定的抗辩事由,违约方无过错并不能免除违约行为人的违约责任。

(三)客观责任原则客观责任原则在一些国家被称之为无过错责任归责,是与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相对的归责原则。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研究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研究
原 则 为 普 遍 , 错 责任 原 则 为 例 外 。 过
关键词 : 归责 原 则 ; 违约 责任 ; 严格 责任 ; 错 责 任 ; 过 错 责 任 过 无
中图 分 类 号 : D9 文献标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9 ( 0 1 0-2 80 1 7- 18 2 1 ) 60 2-2
以适 应 , 利 于 维 护 社 会 秩 序 和 实 现 利 益 均 衡 。但 二 元 制 不

前 述 观 点 , 者 认 为 有 欠 妥 之 处 。在 此 , 们 需 要 理 清 笔 我 个问题 , 即严 格 责 任 与 无 过 错 责 任 的 关 系 , 严 格 责 任 、 对
面具有普遍适用 性 的基 本准 则 , 即行 为 人 因 其 行 为 或 物 件
致 他 人 损 害 的 事 实 发 生 以 后 , 何 种 根 据 来 确 认 和 追 究 行 下 来 , 并 没 有 否 定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作 为 合 同 法 的归 责 原 则 。 以 但
担、 免责事 由 、 害赔 偿 的原 则 和方 法 、 损 减轻 责 任 的根据 等
N o. 2O1 6. 1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o enB s e rd d s y dr ui sT aeI ut ns n r
2 1 年第 6 01 期
违 约 责任 归责原 则研 究
姜 芬
( 南 财 经政 法 大 学 法 学 院 , 北 武汉 4 0 7 ) 中 湖 30 3
“ 责 ” I uai, u ai , ueh u g , 德 国 学 错 可以免除责任 , 归 (mp tt I tt n Z rc n n ) 在 o mp o 那么受害方也 没有过 错 , 把损失 转嫁 给受 者 拉 伦 茨 看 来 , 指 “ 担 行 为 之 结 果 , 受 害 人 而 言 , 填 害 方 承 担 显 失 公 平 。 因 此 , 了 公 平 合 理 起 见 , 同 当 事 是 负 对 即 为 合 补 其 所 受 之 损 害” 。简 言 之 , 责 即确 认 和 追 究 行 为 人 的 民 人 , 因客 观 原 因造 成 违 约 而 给 对 方 造 成 实 际 损 失 的 , 具 归 在 除

论新《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论新《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内容提要:合同缔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实现,而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可能使得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实现。

因此,研究违约行为及其救济方法,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有着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违约行为、违约责任的论述,介绍了违约责任的概念、特点、种类、归责原则、免责条件以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等问题,阐述了我国新《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布实施,将中国完整的合同制度正式昭示于世界,结束了中国合同法三分天下的局面。

然而,在理论上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揭示中国合同制度的全部理论内涵,则为刚刚开始。

其中研究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制度,也正是如此,全面研究我国违约责任的分类、内容和形式,无论是对于合同法的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是十分重要的。

一、违约责任概述(一)违约行为1.违约行为的概念:违约行为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

这里的合同债务,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又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还包括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要求,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义务。

2.违约行为的构成:违约行为仅指违反合同债务这一客观事实,不包括当事人及有关第三人的主观过错。

3.违约行为的分类:各个国家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的划分都是不一样的。

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体系作如下划分:(1)预期违约大陆法系国家因强调实际违约,对预期违约一般都未作具体规定,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将违约行为等同于实际违约,但在审判实践中适用预期违约规则追究违约人的预期违约责任的案例早已出现,1994年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海门市对外贸易公司诉南通市东方饲料供应公司购销合同预期违约不能交货案”中,法院确认饲料公司预期违约成立并判其承担责任,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第108条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使我国合同法中违约制度得以完善和发展。

A.预期违约的概念预期违约(AnticipatoryBreach)亦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

合同法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探析

合同法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探析

合同法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探析作者:汪洋来源:《商情》2013年第47期【摘要】这些年来,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一直是我国合同法理论界探讨的热点课题,《合同法》制定前后,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更是达到了高潮。

虽然近年来对合同法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相关探讨有所缩减,但我国法学界对其仍然没有达成共识。

本文以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为研究对象,分析违约责任的基本理论以及其在我国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和具体表现,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探讨,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促进我国民事法律活动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合同法;违约责任;归责原则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所应当承担的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章规定的“民事责任”包括了两种责任形式,即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由此可知,违约责任不仅是我国民事法律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合同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

一、违约责任的立法基础归责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不按规定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发生后,应该根据何种原则让其负责,是确定违约当事人违约责任的法律原则。

换句话说,合同一方当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违约行为,法律是依据已经发生的违约后果,还是依据当事人的过错为判断标准,从而使违约当事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这种判断过程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取向,而这种价值判断经常又是通过司法审判程序或者仲裁而实现的。

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违约行为所导致的事实后果的法律归属判断所应该遵守的基本标准和原则。

归责原则不仅受特定社会的道德伦理以及统治阶级所推崇的法哲学思想等因素的影响,而且还受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

在早期古代法中,受落后物质生活环境的制约,人们奉行原始的平等观念,因此采用结果责任。

进入18世纪之后,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启蒙思想的广泛传播,人们要求补偿在经济交往中产生的损失,于是合同法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19世纪以后,商业贸易扩展到社会的各个领域,社会趋向多元化,人们推崇分配不幸损害的公平理念,要求对公用行业要求采用严格责任,从而分配风险。

论合同法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合同法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同法》 的相关规 定 , 从 内涵 界 定 、 归责 原 则 、 免 责 事 由 三 个 方 面对 违 约责 任 制 度 的 相 关 问题 进 行 简要 分析 , 对 更 好 地 贯彻 民事审判工作精 神具有 积极 的作 用和意 义。 关键 词 : 违 约责 任 ; 归贵原 则; 免责 事 由


要原则。 四
二 违约责任 的归责原则
各国立法在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 主要采纳了过错责任或 者无过错责任原则( 民事责任中的公平责任原则 , 因在违约责 任的归 责原则 中调 整范围远 不及 前两个原则广泛 , 本文不再 叙述 ) 。不同 的归责原则的确定 , 对违约责任制度 的内容起着决定性 的作用。在 合 同法上 , 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是相对 立的归责形式 。过错责任 原则 , 是指 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 的归 责原则 ; 无过错责任原则 , 是为人应 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 则。
广角 I Wi d e R n g t e
论合 同法违约 责任 的归责原则
尤薇 河 南 省许 昌市 中 级 人 民法 院 河 南许 昌 4 6 1 0 0 0
摘要 : 民事责任 的认 定必 须遵循 一 定的归责原 则 , 合 同法上的违 约责任 也要 遵循归责原 则。本文 结合 我 国现行 《 合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这一规定可 以看出, 我国 合 同法》在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上采取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在 合 同法 的 分则 中对某些特殊的情 况则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如 合同法》 第1 8 9 条 、第1 9 1 条、第2 2 2 条、第2 6 5 条、第3 0 3 条、第3 2 0 条、第3 7 4 条 、第3 9 4  ̄ . 、第4 0 6 条关于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分析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分析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分析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分析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分析摘要: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

由于角度和倾向不同,我国学者对此多有分歧。

倘若通过比较、学理、实证三个层面的分析,我国合同法在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上应以严格责任为主要原则,以过错责任为补充原则。

只有坚持二元的归责原则,才能实现违约责任的价值。

关键词: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严格责任;过错责任违约责任的认定必须依循一定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的违约责任的根据和标准。

此种根据实际上体现的是法律的价值判断。

由于角度和倾向不同,我国学者对此多有分歧。

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究竟是什么?现试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分析。

一、归责原则的比较分析在违约责任领域,迄今为止流行的观点仍然认为,两大法系均采取了单一的归则原则,即大陆法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英美法系采取严格责任原则。

但从两大法系的立法和判例所反映出的内容和发展趋势上看并不能得出如此结论。

一般认为,在大陆法系,过错是承担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

《法国民法典》规定,凡债务人不能证明其不履行债务系出于不应归其个人负责的外在原因时,即使在其个人方面并无恶意,债务人对于其不履行或延迟履行债务,如有必要,应支付损害赔偿。

《德国民法典》规定,债务人除另有规定外,对故意或过失应负责任。

这就明确地在立法上确认过错责任为一般原则。

然而,大陆法在确认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一般原则的同时,并没有绝对排斥严格责任原则。

相反,在金钱债务到期未能履行,债务人无能力移转种类物,承运人对旅客造成人身伤害等情况下,不论债务人客观上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大陆法解释严格责任的理论依据主要有二种:一是德国法的主观不能理论,即在债务发生履行不能的情况下,应区分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以自始主观不能的给付为合同标的,其合同仍然有效,债务人就其给付不能,应负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债权人可以请示损害赔偿或解除契约;二是法国法的提供成果合同,该理论将合同区分为提供成果合同和采取措施合同,前者是指允诺人承担提供某件成果的义务的合同,只要债务人不能拿出其承诺的成果,就可以推定他有过失,应承担违约责任。

两大法系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比较

两大法系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比较

Legal S y st e m A nd Soci et y ■霭雹瞳兰主:j竺堡型:f叁整I』圭塾垒两大法系违约责任归责任明畸原则酌比较摘要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它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应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在大陆法系中被包括在债务不履行的责任之中,或被视为债的效力的范畴。

而在英美法系中通常被称为违约补救。

本文选择了违约责任制度中在理论和实践上有重大意义的问题,主要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通过对两大法系相关规定的比较进行研究。

关键词违约责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归责原则过错责任严格责任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I O)12-020.02作为合同目的实现的保障的违约责任制度无论是在合同立法还是合同实践中都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所谓违约责任,作为保障债权实现和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所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在大陆法系中被包括在债务不履行的责任之中,或被视为债的效力的范畴,而在英美法系中通常被称为违约补救。

民事责任的认定必须遵循一定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

归责原则贯穿于整个民事责任制度,是对责任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

违约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其成立与否的确定也要依据一定的法律原则。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原则,即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发生以后,应以何种根据使其负责。

由于诱大法系不同社会、历史条件的影响致使两大法系在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的规定有所不同。

两大法系在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主要采纳两种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f aul t l i a bi.1i t y)原则或严格责任(st ri c t l i abi l i t y)原则。

不同的归责原则导致违约责任的构成、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免责事由以及赔偿范围都有所不同。

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当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应凭由何种依据来使其负责。

这种依据实际上就反映了法律的价值判断标准。

从各国的民事立法来看,有关合同责任的归责方面,主要采纳了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两种归责原则。

确定不同的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承担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主要表现在:1归责原则直接决定着违约责任之构成要件。

采纳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意味着过错乃是构成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表明其责任的构成不以过错为要件,违约方是否存在过错并不影响其对违约责任的承担。

2归责原则决定了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下,非违约方仅就违约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史务的不符合约定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而同时采纳过错推定的方式,要求违约方承担反证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而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下,则一般不要求违约方负上述之举证责任,也即一般不考虑其违约方的主观过错。

3归责原则决定了免责事由。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中,不可抗力是主要的免责事由。

但债务人因遭受意外事件且不存在个人过错时也可以免责。

而在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中。

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

4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大小也有一定之影响。

由于过错责任原则要以过错为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因而对于违约后损失的承担上也必然要参照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大小。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一般不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

因此,从以上来看,弄清楚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二、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1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

罗马法是在《阿奎利亚法》的基础上,通过后来的判例和学术解释加以补充、诠释和发展,形成了自己系统的成熟的以过错为基准的民事归责原则;这一原则又在查士丁尼《国法大全》中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和完善。

【司考】考点违约责任(星考点)

【司考】考点违约责任(星考点)

基本概念1.违约责任:即违反了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严格责任原则: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是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的内容。

3.预期违约:即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行为。

预期违约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两种形式。

4.实际违约:是指在债务履行期届至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形态。

5.迟延给付: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届至后,能够按时履行未按时履行而构成的违约形态。

6.迟延受领:是指债权人未对债务人的履行进行及时受领而构成的违约形态。

7.实际履行(继续履行):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其合同义务,构成了违约,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按照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其义务。

8.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9.补偿性损害赔偿:是指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补偿的前提,且以实际的损害为赔偿的范围的赔偿。

补偿性赔偿适用的根本目的在于使受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得以完全补偿,不具有惩罚的特点。

10.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

11.减价请求权:是一种违约责任形态。

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具有质量瑕疵,买受人可以主张出卖人承担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

12.加害给付: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并且因为该瑕疵履行导致接受给付的相对人遭受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损害的情形。

重点考点详解一、违约责任的基础知识1.特点:(1)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试论违约责任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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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违约责任毕业论文在现代社会的经济交往中,合同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是保障交易双方权益、明确义务和责任的重要依据。

然而,即便有合同的约束,违约的情况仍时有发生。

违约责任作为对违约行为的法律规制手段,对于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都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要构成违约责任,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首先,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这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如果合同本身无效或者被撤销,就不存在违约责任的问题。

其次,当事人一方存在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包括不履行合同义务,如完全不履行或者部分不履行;也包括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比如履行的时间、地点、方式、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的约定。

再者,违约方主观上有过错。

在一些情况下,过错是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如在故意违约或者重大过失违约的情形中。

但在某些法定的违约责任中,如严格责任原则下,过错并非必要条件。

最后,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失。

损失可以是财产上的损失,也可以是非财产上的损失,但必须是与违约行为有因果关系的损失。

二、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违约责任的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定金罚则等。

继续履行,就是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自己的义务。

这是一种最直接的责任形式,旨在使合同得以实际履行,实现合同的目的。

采取补救措施,比如修理、更换、重作等,适用于合同履行存在瑕疵但仍有补救可能的情况。

赔偿损失是违约责任中应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形式。

违约方需要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财产减少,如货物的损坏、价款的损失等;间接损失则是指因违约行为间接导致的可得利益的损失,比如因未能按时交付货物而失去的预期利润。

违约金是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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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 以免责 。 ”受损害方 当事人仅仅证 明不履行 ,即没 有得到所 承 诺的 履行就足够 了。尤其 没有必要 再去证 明不履行是 由违 约 方的过错 引起 。其 采用 的严格责任 原则 ,反映了合 同法共
同的发展趋势 。
三 、我 国 < 同法)有关违约责 任的 归责 原则 合
( ) 国 的 立法 现 状 一 我 1 对严格责任 原则的适用 :就我 国 《 同法》第 1 7 、 . 合 0条 第 1 7条 、第 18条而言 ,法律规定 的无疑是严格责任 原则 。 1 1 关 于这一 原则的适 用范 围,法条本 身没有规 定,从法律 适用 的一般规 则来看 ,除 《 同法》分则 和其它法律 有特别 规定 合 外 ,合 同领 域都应 当适用这 一原则 。因此 ,我 国现行 的合 同 法确 定 的归责原则 是属于严 格责任原 则。如果认 为违约 方能 够 证 明 自己没有过 错 就可 以免责 , 岂不 与法律 明文 规定 的违 约 责任 条件相矛盾 , 且无法 找到法条上的依据 。至于定的免责 事 由, 按照约 定行 事是合 同的应 有之 义 。 2 对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的 适 用 : 另 外 在 一 些 分 合 同 中 规 定 了 . 过错责 任原则 ,例如 《 同法 》第 1 7条的立法精神 是,“ 合 0 不 管主观 上是 否有过错 , 除不可抗力 可 以免责 外, 是承担违 约 都 责任 ”:“ 次制定统 一合同法 , 这 对违 约责任采取 严格责 任原 则, 只有不可抗 力可 以免责 。至于缔约过 失、无效 合同或可撤 销 合 同, 采取 过错责 任, 则 中个 别特 别规 定了过 错责 任的 , 分 按 过 错 责 任 。 ” 根 据我 国合同法 的有关规 定在坚持 责任 的同时,除 几种 例外情 况,仍按过错 责任 归责原则分担 。
二 、‘ 联合 国国际货物销售合 同公约)和 ‘ 国际商事合 同 通则)有关违约责任 的归贲原则 ( )《 一 联合 国国际货物销售合 同公约》采 取的是严格过 错责任原则 第4 5条关 于卖 方不 履行 合同义务 时买 方的补救方法及第 6 1条 买方 不履 行合 同义 务时卖方 的补救方法规 定 “ 受损害一 方 援用 损害赔偿这一救济方法时无须证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违 约一方有 过错 。 ” 除 了这些原 因之 外 ,我认 为还 有个重要的 因素是 ,在 国际贸 易领域 ,即便没 有英美法上 的对 价制 度作为合 同责任 发生的 限制阀 ,由于 该领域 自身 的特殊 性,通常没有单务合 同 ,多 为等价 有偿 的双 务合同。 对 于公约 需要指出 的是 ,该公约首先针对货物 买卖 的, 仅 属于此一种合 同类型 。而我们 所从事的合 同立法 ,则是规 范所有合 同的一 般法 。另外 ,公约是用于规范 国际货物买卖 的,其 适用 的对象 均为商人 ,彼 此具有相 当的交涉 能力和注
归责原则是 指在合 同违约 法律制度 中采 取的一种确 认违 约行 为的原 则,在违约责任 归责的历史上,出现 了严格责任 、
过错责任 以及严 格责任与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几种具体 原则 。 l过错 责任 原则 - 过 错责任原 则 ( a l i b l t ) F u t 1a i iy ,是指 合 同一方 当事


归责 原则概述
( )归责 原则 的构 成要件 一 关于违 约责任 的构成在理论界历 来存在争 议,主要有三 种观点 :第 一是两要件 说 ,即合 同必须是依法 成立的有效合 同 ,一方或 双方 当事 人有实 际存在 的违 约行为 ;第 二是三要 件说 。即有 效合 同、违 约责任 、当事 入主观上有过 错 ,如有 不可归责 当事人 的原因不构成违约 ;第 三是 四要件 说 ,即除 上述三要件 外加上损 害事实与违约行 为之间有 因果关系 ,争 论 的焦点在于当事入主观上是否必须有 过错 。 归责原则 与责任构成 要件的关系表现 在 :一方 面 ,归责 原 则是责任构成 要件 的基 础和前提 ,需要 司法审判人 员在运 用 责任要件对违 约 当事人 的违约行为和过 错作 出全 面、综合 的评 价 。因此 ,仅有债 务人不履行合 同还 不足 以成立违 约责 任 ,必须同时有债务人主观上 的过错才能使其承担违 约责任 。 也 即过 错责任 原则指导下 的违 约责任构成 要件包括 “ 约行 违 为 ”和 “ 错 ”两要件 ,属于二元制要件体 系。 过 ( )归责 原则的分类 二
21 0 2年
法商论坛
第一卷
违 约责任归责原则之 分析
尹 思 捷
( 中南财经政 法 大学法学院 ,湖北武汉 ,4 0 7 ) 3 0 3
摘 要 :违约责任 的归责原构成要 件和 类型都具有探讨 的必要性 ,本文通过对 我国最新的 《 合同法》与 《 联合国国际货物 销 售合同公约》 国际商 事合同通 则》违 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 比较研 究,对 我国现在合同法所采用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和严 、《 格责任 归责原则进行 了分析和思考 。严格 责任原则成为当今违约责任 归责 的主 流,并将 继续完善,进一步为世界经济和有关立 法 开拓 新局 面。 关键词 :合同法;违约责任 ;归责原则 ;比较研 究
有违约行为 就有 违约责任, 有利于促 使当事人 严肃对待 合 同, 并 防止在 过错 责任 下违 约方 寻求无 过错 以逃 脱责任 的现 象 , 有 利 于 增 强 当事 人 的 责 任 心 。 再 次, 国合 同法采 取严 格责 任 原则更 符合 违约 责任 的 我 本质 。侵权责 任之 所 以强调过错 责任, 是因为在社会 中各人 都 有追求 自己利益 的行动 自由, 利冲突在 所难 免, 有对权 利 权 只 冲突造 成 的损 害按照 过错 追 究责任 , 不至 于不 适 当地 限制 才 人们的行动 自由, 有利 于社会 发展 。所 以说, 国合 同法采取 我 严格责任 原则更 符合违约 责任 的本质 。严肃合 同的 归责 的原 则 ,有利 于增强合 同的效力 ,促进 经济 的发 展 ,也 更符合 公 平原则 。 在 《 华人 民共和 国合同法 》立法方案 的指导 思想 中, 中 要求当事人 的意 思 自治不 得违反法 律和公序 良俗 。不 允许靠 损害国家社会利 益 、损害消 费者和 劳动者的利益而 发财致 富。 我们不 能忽视 国际货物 买卖公约 与我 国合 同立法在 价值追 求 上的差异 ,而改 变本 国的合 同法 的归责原则 。 结语 自由竞争是 市场 经济 的根本属 性、主要优点和发展动 力 。 要发展市场 经济 ,就必 须促进和维护 市场 自由竞争 。为此 , 必须赋 予和 保障 市场主 体的正当 交易和 自由竞争权 。将严 格 过错责任 原则作 为违约责 任的归责 原则 ,为市场主 体从 事正 当 的交 易和竞争提 供 了明确的范 围 ,而且有 利于强 化合 同 当 事人对 自己的行 为负责 的观念 ,正当 的实施 交易行 为和进 行 自由竞 争,从而促 进社会 经济健康 稳定地 发展 。总 之 ,在 当 今法律 发展进程 中 ,对合 同责任 规定 的一致 性 ,便 于外 国 国 民 或 法 人 积 极 参 与 对 中 国 的 投 资 , 便 于 双 方 的 经 济 交 往 与 合 作 ,对促进 我 国经 济发展 具有重 要作用 。这 也有助 于真 正实 现 合 同 法 为 经 济 保 驾 护 航 的 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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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 能 力 , 因 而 其 中 的 一 些 规 则 、原 则 , 实 际 上 是 以此 种 平 等 的交涉 能力为基本 前提 的。而在我 国的统一合 同法 中,其规 范 的 对 象 固 然 有 商 事 合 同 , 然 并 不 局 限 于 商 人 之 间 ,而 是 普 遍 适用于所有 的民事主体。 ( )《 二 国际商事合 同通 则》中的规 定 《 则 》第 74 通 . 1条 规 定 ,“ 何 一 方 不 履 行 均 使 受 损 方 任 当事人取得 单独 的损害赔偿 请求权 ,或是与其他 救济手 段一 并 行使 的损 害赔偿 请求权 ,除非不履 行可根据本 通则 的规定
下 ,还应 当根据违约 当事人 的主观过错 程度来确 定违约 当事 人所应承担 的责任范 围。对 “ 过错 ”的举证责任 。除第 3 4 7 条规定无偿保 管人 的重 大过失 由保管人 负举证责任 外,均无 明确 规定,理 论上 应属完全的过错责任 ,“ 过错 ”的举证责任 应 由债 权人承担 ( 34条关于无偿保管责任 的规定除外 ) 第 7 。 传统 的违约 责任 归责原则 被认为是过 错责任原 则,当事 人只 有过错才承 担责任 ,没有过错就无 须承担责任 。该原则 的不 明确性造成 合同履行环 境的复杂化 ,市场交易秩序 混乱 和连 绵不断 的三 角债连还债 。从实践 的角度 看 ,以过错 责任 原则作 为违 约责任归责原则不符合市场实际情况 。
2 严格责任原则 . 严格 责任 ( t i t l a i i y S r c ib l t )作为英美 法系中特有 的 法律概念 ,《 莱克法律 辞典》将其解释为 “ 布 法院在产 品责任 案件 中适用 的术语 ,卖方对 不正常地危及 消费者人身安全 的 所有缺陷或危险产品承担责任 。 而事实上 , ” 在英美法系 国家 , 严格责任是一个可 以广泛地运用于合 同领域的一般概念 。 早期 的严格 责任奉行所谓 的 “ 同义 务绝对 性 ”原理 , 合 认为对于非 当事人能够预料 的事故所导致 的合 同履行受阻 , 当事人可 以在合 同 中加入 免责条款,但如果没 有特 殊约定 , 自然应当 负绝对 的履行义 务。随着 “ 契约受挫 ”理 论的发展 和 完善 ,相对缓和 了原始 的带有 绝对 责任性质 的 “ 严格责任 原则 ” ,并使得绝对 责任与相对责任加 以区别,从而形成 了英 美 法系 现在 的严 格责任原则。 对 严格责任 ,应从两个层次上 去理解 。第 一个层 次 ,严 格 责任 并不 以过错 为要件 ,而是 以违 约方的行为与违约 后果 之 问的因果关系 为要件 ,所 以在严 格责任情况下 ,债权 人的 违约 可以作为债务 人的抗辩事 由。第 二个层次 ,严格责 任的 宗 旨在于合理地补 偿债权人 的损 失,尽管英美法对发 生风险 的分担 , 由所有人 主义发展到 当今主 要采 纳交付主义 ,但无 论采取 何种主张 ,在不可归责于 当事人 双方的事 由造成 损害 的情况 下,合理 补偿损 失的宗 旨是 不变 。 如 果采 用过错责任 原则 ,则过错 是违 约责任成立 的构成 要件之 一 ,违约方 不但 在客观上要有违约 行为 ,而且在 主观 上要有过错 ,才应 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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