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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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 以免责 。 ”受损害方 当事人仅仅证 明不履行 ,即没 有得到所 承 诺的 履行就足够 了。尤其 没有必要 再去证 明不履行是 由违 约 方的过错 引起 。其 采用 的严格责任 原则 ,反映了合 同法共
同的发展趋势 。
三 、我 国 < 同法)有关违约责 任的 归责 原则 合
( ) 国 的 立法 现 状 一 我 1 对严格责任 原则的适用 :就我 国 《 同法》第 1 7 、 . 合 0条 第 1 7条 、第 18条而言 ,法律规定 的无疑是严格责任 原则 。 1 1 关 于这一 原则的适 用范 围,法条本 身没有规 定,从法律 适用 的一般规 则来看 ,除 《 同法》分则 和其它法律 有特别 规定 合 外 ,合 同领 域都应 当适用这 一原则 。因此 ,我 国现行 的合 同 法确 定 的归责原则 是属于严 格责任原 则。如果认 为违约 方能 够 证 明 自己没有过 错 就可 以免责 , 岂不 与法律 明文 规定 的违 约 责任 条件相矛盾 , 且无法 找到法条上的依据 。至于定的免责 事 由, 按照约 定行 事是合 同的应 有之 义 。 2 对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的 适 用 : 另 外 在 一 些 分 合 同 中 规 定 了 . 过错责 任原则 ,例如 《 同法 》第 1 7条的立法精神 是,“ 合 0 不 管主观 上是 否有过错 , 除不可抗力 可 以免责 外, 是承担违 约 都 责任 ”:“ 次制定统 一合同法 , 这 对违 约责任采取 严格责 任原 则, 只有不可抗 力可 以免责 。至于缔约过 失、无效 合同或可撤 销 合 同, 采取 过错责 任, 则 中个 别特 别规 定了过 错责 任的 , 分 按 过 错 责 任 。 ” 根 据我 国合同法 的有关规 定在坚持 责任 的同时,除 几种 例外情 况,仍按过错 责任 归责原则分担 。
二 、‘ 联合 国国际货物销售合 同公约)和 ‘ 国际商事合 同 通则)有关违约责任 的归贲原则 ( )《 一 联合 国国际货物销售合 同公约》采 取的是严格过 错责任原则 第4 5条关 于卖 方不 履行 合同义务 时买 方的补救方法及第 6 1条 买方 不履 行合 同义 务时卖方 的补救方法规 定 “ 受损害一 方 援用 损害赔偿这一救济方法时无须证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违 约一方有 过错 。 ” 除 了这些原 因之 外 ,我认 为还 有个重要的 因素是 ,在 国际贸 易领域 ,即便没 有英美法上 的对 价制 度作为合 同责任 发生的 限制阀 ,由于 该领域 自身 的特殊 性,通常没有单务合 同 ,多 为等价 有偿 的双 务合同。 对 于公约 需要指出 的是 ,该公约首先针对货物 买卖 的, 仅 属于此一种合 同类型 。而我们 所从事的合 同立法 ,则是规 范所有合 同的一 般法 。另外 ,公约是用于规范 国际货物买卖 的,其 适用 的对象 均为商人 ,彼 此具有相 当的交涉 能力和注
归责原则是 指在合 同违约 法律制度 中采 取的一种确 认违 约行 为的原 则,在违约责任 归责的历史上,出现 了严格责任 、
过错责任 以及严 格责任与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几种具体 原则 。 l过错 责任 原则 - 过 错责任原 则 ( a l i b l t ) F u t 1a i iy ,是指 合 同一方 当事
一
、
归责 原则概述
( )归责 原则 的构 成要件 一 关于违 约责任 的构成在理论界历 来存在争 议,主要有三 种观点 :第 一是两要件 说 ,即合 同必须是依法 成立的有效合 同 ,一方或 双方 当事 人有实 际存在 的违 约行为 ;第 二是三要 件说 。即有 效合 同、违 约责任 、当事 入主观上有过 错 ,如有 不可归责 当事人 的原因不构成违约 ;第 三是 四要件 说 ,即除 上述三要件 外加上损 害事实与违约行 为之间有 因果关系 ,争 论 的焦点在于当事入主观上是否必须有 过错 。 归责原则 与责任构成 要件的关系表现 在 :一方 面 ,归责 原 则是责任构成 要件 的基 础和前提 ,需要 司法审判人 员在运 用 责任要件对违 约 当事人 的违约行为和过 错作 出全 面、综合 的评 价 。因此 ,仅有债 务人不履行合 同还 不足 以成立违 约责 任 ,必须同时有债务人主观上 的过错才能使其承担违 约责任 。 也 即过 错责任 原则指导下 的违 约责任构成 要件包括 “ 约行 违 为 ”和 “ 错 ”两要件 ,属于二元制要件体 系。 过 ( )归责 原则的分类 二
21 0 2年
法商论坛
第一卷
违 约责任归责原则之 分析
尹 思 捷
( 中南财经政 法 大学法学院 ,湖北武汉 ,4 0 7 ) 3 0 3
摘 要 :违约责任 的归责原构成要 件和 类型都具有探讨 的必要性 ,本文通过对 我国最新的 《 合同法》与 《 联合国国际货物 销 售合同公约》 国际商 事合同通 则》违 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 比较研 究,对 我国现在合同法所采用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和严 、《 格责任 归责原则进行 了分析和思考 。严格 责任原则成为当今违约责任 归责 的主 流,并将 继续完善,进一步为世界经济和有关立 法 开拓 新局 面。 关键词 :合同法;违约责任 ;归责原则 ;比较研 究
有违约行为 就有 违约责任, 有利于促 使当事人 严肃对待 合 同, 并 防止在 过错 责任 下违 约方 寻求无 过错 以逃 脱责任 的现 象 , 有 利 于 增 强 当事 人 的 责 任 心 。 再 次, 国合 同法采 取严 格责 任 原则更 符合 违约 责任 的 我 本质 。侵权责 任之 所 以强调过错 责任, 是因为在社会 中各人 都 有追求 自己利益 的行动 自由, 利冲突在 所难 免, 有对权 利 权 只 冲突造 成 的损 害按照 过错 追 究责任 , 不至 于不 适 当地 限制 才 人们的行动 自由, 有利 于社会 发展 。所 以说, 国合 同法采取 我 严格责任 原则更 符合违约 责任 的本质 。严肃合 同的 归责 的原 则 ,有利 于增强合 同的效力 ,促进 经济 的发 展 ,也 更符合 公 平原则 。 在 《 华人 民共和 国合同法 》立法方案 的指导 思想 中, 中 要求当事人 的意 思 自治不 得违反法 律和公序 良俗 。不 允许靠 损害国家社会利 益 、损害消 费者和 劳动者的利益而 发财致 富。 我们不 能忽视 国际货物 买卖公约 与我 国合 同立法在 价值追 求 上的差异 ,而改 变本 国的合 同法 的归责原则 。 结语 自由竞争是 市场 经济 的根本属 性、主要优点和发展动 力 。 要发展市场 经济 ,就必 须促进和维护 市场 自由竞争 。为此 , 必须赋 予和 保障 市场主 体的正当 交易和 自由竞争权 。将严 格 过错责任 原则作 为违约责 任的归责 原则 ,为市场主 体从 事正 当 的交 易和竞争提 供 了明确的范 围 ,而且有 利于强 化合 同 当 事人对 自己的行 为负责 的观念 ,正当 的实施 交易行 为和进 行 自由竞 争,从而促 进社会 经济健康 稳定地 发展 。总 之 ,在 当 今法律 发展进程 中 ,对合 同责任 规定 的一致 性 ,便 于外 国 国 民 或 法 人 积 极 参 与 对 中 国 的 投 资 , 便 于 双 方 的 经 济 交 往 与 合 作 ,对促进 我 国经 济发展 具有重 要作用 。这 也有助 于真 正实 现 合 同 法 为 经 济 保 驾 护 航 的 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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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 能 力 , 因 而 其 中 的 一 些 规 则 、原 则 , 实 际 上 是 以此 种 平 等 的交涉 能力为基本 前提 的。而在我 国的统一合 同法 中,其规 范 的 对 象 固 然 有 商 事 合 同 , 然 并 不 局 限 于 商 人 之 间 ,而 是 普 遍 适用于所有 的民事主体。 ( )《 二 国际商事合 同通 则》中的规 定 《 则 》第 74 通 . 1条 规 定 ,“ 何 一 方 不 履 行 均 使 受 损 方 任 当事人取得 单独 的损害赔偿 请求权 ,或是与其他 救济手 段一 并 行使 的损 害赔偿 请求权 ,除非不履 行可根据本 通则 的规定
下 ,还应 当根据违约 当事人 的主观过错 程度来确 定违约 当事 人所应承担 的责任范 围。对 “ 过错 ”的举证责任 。除第 3 4 7 条规定无偿保 管人 的重 大过失 由保管人 负举证责任 外,均无 明确 规定,理 论上 应属完全的过错责任 ,“ 过错 ”的举证责任 应 由债 权人承担 ( 34条关于无偿保管责任 的规定除外 ) 第 7 。 传统 的违约 责任 归责原则 被认为是过 错责任原 则,当事 人只 有过错才承 担责任 ,没有过错就无 须承担责任 。该原则 的不 明确性造成 合同履行环 境的复杂化 ,市场交易秩序 混乱 和连 绵不断 的三 角债连还债 。从实践 的角度 看 ,以过错 责任 原则作 为违 约责任归责原则不符合市场实际情况 。
2 严格责任原则 . 严格 责任 ( t i t l a i i y S r c ib l t )作为英美 法系中特有 的 法律概念 ,《 莱克法律 辞典》将其解释为 “ 布 法院在产 品责任 案件 中适用 的术语 ,卖方对 不正常地危及 消费者人身安全 的 所有缺陷或危险产品承担责任 。 而事实上 , ” 在英美法系 国家 , 严格责任是一个可 以广泛地运用于合 同领域的一般概念 。 早期 的严格 责任奉行所谓 的 “ 同义 务绝对 性 ”原理 , 合 认为对于非 当事人能够预料 的事故所导致 的合 同履行受阻 , 当事人可 以在合 同 中加入 免责条款,但如果没 有特 殊约定 , 自然应当 负绝对 的履行义 务。随着 “ 契约受挫 ”理 论的发展 和 完善 ,相对缓和 了原始 的带有 绝对 责任性质 的 “ 严格责任 原则 ” ,并使得绝对 责任与相对责任加 以区别,从而形成 了英 美 法系 现在 的严 格责任原则。 对 严格责任 ,应从两个层次上 去理解 。第 一个层 次 ,严 格 责任 并不 以过错 为要件 ,而是 以违 约方的行为与违约 后果 之 问的因果关系 为要件 ,所 以在严 格责任情况下 ,债权 人的 违约 可以作为债务 人的抗辩事 由。第 二个层次 ,严格责 任的 宗 旨在于合理地补 偿债权人 的损 失,尽管英美法对发 生风险 的分担 , 由所有人 主义发展到 当今主 要采 纳交付主义 ,但无 论采取 何种主张 ,在不可归责于 当事人 双方的事 由造成 损害 的情况 下,合理 补偿损 失的宗 旨是 不变 。 如 果采 用过错责任 原则 ,则过错 是违 约责任成立 的构成 要件之 一 ,违约方 不但 在客观上要有违约 行为 ,而且在 主观 上要有过错 ,才应 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
人 违 反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不 履行 或 不 适 当 履行 合 同 时 , 应 以 过错作 为确定责任 要件和确 定责任 范围的标准 。该原则有两 层含义 :第一层 次,过错责任 原则要求 以过错 作为确定责任 的构成要件 ,即确 定违约 当事人 的责任,不仅要考 察违约方 的违约行 为 ,而且 要重点考察违 约方 主观上 的过错 。当事人 如果没有过 错,那 么虽有违约事 实发生,违约方 也可不 负责 任 。第二层 次 ,过错 责任原则要求 以过错作为确 定责任范 围 的依据之一 ,即在确 定违 约行 为造成 的违约事 实后 果的情况
作者简 介 :尹思捷 (94 ) 18一 ,女 ,湖北 省恩施 人 ,中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