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推进股权托管交易市场建设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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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推进股权托管交易市场建设的若干意见
沪府发〔2011〕99号
发布时间:2012-01-18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发展,完善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功能,充分发挥金融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经济发展转型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11〕8号)精神和经国务院同意的《“十二五”时期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规划》(发改财金〔2011〕2991号)要求,现就本市推进股权托管交易市场建设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认识推进股权托管交易市场建设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处在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上海进入加快实现“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加快推进“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关键阶段。建设机制完善、运行安全、功能高效、与统一监管的全国性场外市场有效对接的股权托管交易市场,是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内在要求,是服务新时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有效途径,有利于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发展,进一步拓展金融市场,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有利于发挥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带动作用,加快培育和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有利于为股权投资、风险投资提供有效退出机制,拓宽投融资渠道,完善企业公司治理,规范企业股权托管转让行为,促进科技型、中小型企业创新发展和持续健康成长;有利于充分发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辐射功能,为长三角地区和其他地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有序有效流转提供重要支持。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股权托管交易市场建设的重要性,努力做好工作。
二、明确推进股权托管交易市场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有关金融改革开放和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部署以及推进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精神,适应新时期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抓住机遇,科学发展,深入推进股权托管交易市场建设,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注入新的动力,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经济发展转型提供有效服务。
(二)总体要求
股权托管交易市场要坚持与统一监管的全国性场外市场相对接,
努力成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补充,为多层次资本市场储备企业资源;坚持创新发展与规范发展并重,以市场化、法治化为基本取向,把创新作为推动市场发展的源动力,同时加强市场监管,切实防范和化解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坚持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出发点,重点围绕科技型、中小型企业创新发展和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需要,提供有效服务,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发展转型;坚持拓展市场功能,在立足上海、重点服务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的基础上,逐步面向长三角和其他地区提供服务,不断增强服务功能,提升市场影响力。
三、明确股权托管交易市场的职能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是经市政府同意,依法在本市设立、从事股权托管交易及相关业务的市场组织,其主要职能包括: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托管、登记、转让、融资、结算、过户等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组织和监督股权托管交易活动;发布市场交易信息;代理股权买卖服务;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场挂牌提供咨询等综合服务;为多层次资本市场储备上市或挂牌企业资源,协助落实本市扶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向有关职能部门提供政策参考。
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应在其他交易场所进行托管交易的,本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交易场所内的股权托管、登记、转让、融资、结算、过户,以及国内其他地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市交易场所内的股权托管、登记、转让、融资、结算、过户,均应通过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进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未经市政府认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本市设立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股权托管、登记、转让、融资、结算、过户的市场组织。
四、加强股权托管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
股权托管交易市场实行政府监管与市场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制,在国家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业务,确保市场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维护市场公平、公正。
市金融办履行对股权托管交易市场的统一、集中监督管理职能,具体包括:制定和修改股权托管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监督和管理股权托管交易市场的相关业务活动,查处股权托管交易市场的违规行为,履行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根据市金融办授权,履行对股权托管交易市场的自律管理职能,具体包括:制定和修改股权托管交易市场有关业务规则和操作细则;按照政府
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市场公约,组织和实时监控市场业务活动;监督市场主体信息披露行为;履行市金融办赋予的其他职责。
五、落实促进股权托管交易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
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等部门要根据股权托管交易市场发展的需要,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及时制订和完善促进股权托管交易市场发展的财政扶持、工商登记、挂牌企业培育等政策措施,为股权托管交易市场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各区县政府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支持股权托管交易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和引导辖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有序地通过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进行股权托管、登记、转让、融资、结算、过户,并对企业股权托管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一定的支持。市财政根据区县对企业股权托管交易的政策支持情况,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实施专项转移支付,以进一步鼓励区县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本意见自2012年1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