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银行保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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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有关国内保理业务的重要概念和术语定义如下:

(一)基础商务合同

基础商务合同是指银行国内保理业务可接受的、能够产生应收账款的交易合同种类,具体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供用电水气热合同:是电、水、气、热力的供应人向使用人提供电、水、气、热力,使用人支付费用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应收账款债权

简称应收账款,是指因卖方根据基础商务合同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对买方和/或第三方的合法、有效债权以及其他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权的从债权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三)信用风险

是指买方因争议以外的原因,即因买方破产、倒闭、无支付能力或恶意拖欠所导致的买方未能在应收账款到期日

后90天内足额付款。本办法所称恶意拖欠,是指买方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后90天内未足额付款也未提出争议的情形。(四)争议

是指卖方与买方之间的、买方因对卖方在基础商务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提出异议而对有关应收账款提出抗辩、拒绝全额或部分付款、反追索或抵销等主张,或出现第三人对应收账款提出权利主张的情形。信用风险之外的买方不付款的情形均应视为买卖双方存在争议。

(五)应收账款经管

是指银行根据与卖方签订的保理合同的约定,向卖方定期或不定期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各种分类信息、汇总信息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协助卖方经管应收账款的行为。

(六)催收

是指银行根据保理合同,在应收账款的到期前后一定时期,协助卖方采取电话、邮件、传真、书面催收方式,督促买方履行基础商务合同的付款义务,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催收情况通知卖方的行为。

(七)保理资信调查

是指卖方向银行申请办理国内保理业务时,银行依据公开信息、卖方提供的信息及自身的专业经验,提供买方所在行业的日常金融信息、政策咨询、行业信息,以及从公开途径收集的买方相关信息的行为。资信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买方企业注册信息、买方企业主要负责人相关信息、买方企业主要生产经营信息、买方企业金融机构记录信息等。

(八)买方信用限额

买方信用限额是指银行对特定买方核定的、以该买方为付款人的应收账款最大金额,在该限额内银行可以对卖方(所有保理卖方客户)转让的应收账款提供保理预付款或(和)信用风险担保,超出该限额的部分银行仅能提供应收账款经管服务。

(九)合格应收账款

是指符合银行相关条件、经银行审查同意,可以提供保理预付款或(和)信用风险担保的应收账款。

(十)不合格应收账款

是指不符合银行相关条件、银行不提供保理预付款和信用风险担保、仅提供应收账款经管服务的应收账款。下列情况均可认定为不合格应收账款:

1.受让时已经逾期或存在争议或瑕疵的应收账款;

2.受让后发生争议的应收账款;

3.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受让后逾期的应收账款;

4.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超出银行为特定买方所核定的信用风险担保额度的应收账款;

5.存在欺诈的应收账款。

(十一)应收账款反转让

是指当发生了本办法规定的反转让情形时,在卖方向银行履行完毕保理预付款偿付等全部相关义务后,银行将已受让的应收账款转回给卖方。

(十二)应收账款到期日

是指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基础商务合同的付款条款所载明的买方付款日期。

(十三)保理预付款到期日

是指根据应收账款到期日、结算资金在途时间以及催收时间等因素确定,不得晚于应收账款到期日后30日。(十四)信用风险担保

也称坏账担保,是指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银行根据卖方的申请,为买方核定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如果在该额度内银行已受让的合格应收账款到期而买方因信用风险不能足额付款,由银行向卖方承担担保付款责任的行为。

(十五)信用风险担保额度

是指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银行因向卖方提供信用风险担保服务,而对特定买方的资信进行评估后为其核定的银行承担担保付款责任的最高限额。

(十六)保理预付款

是指根据卖方申请,银行依保理合同约定,对已受让的合格应收账款,按照一定比例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向卖方提前支付的一定价款。

(十七)后收息与先收息

按支付保理预付款时银行是否先计收利息,可分为应收账款预付(后收息)和应收账款贴现(先收息)。

(十八)保理预付款比例

是指银行同意支付的保理预付款金额与已受让的合格应收账款金额的比值上限。

(十九)保理预付款核定额

是指每笔受让的合格应收账款金额乘以保理预付款比例所得金额,是卖方在该笔合格应收账款项下可支用的保理预付款上限。

(二十)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

是银行为保理卖方核定的一项承诺性额度,指在保理合同有效期内,只要卖方未出现合同例外条款规定的情况,银行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随时应卖方需要提供保理预付款的最高余额上限。在该额度有效期内的任一时点,卖方申请支用的保理预付款金额与卖方已支用的保理预付款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额度。

(二十一)保理预付款可支用额

是指卖方所有合格应收账款项下的保理预付款核定额总和与保理预付款余额的差额、卖方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与保理预付款余额的差额,两者相比后的较小值。

(二十二)委托收款

对于卖方向银行转让的应收账款,银行可委托卖方代理收款,即卖方仍以其自身账户回收账款,并在收到款项后立即划付银行。

(二十三)保理收款专户

是指用于回收银行受让应收账款的收款账户,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保理内部专户。银行按照卖方名称开立的用于收款的

内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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