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轮岗交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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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轮岗交流制度
职工轮岗暂行规定
为培养锻炼职工,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增强单位活力,为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轮岗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促进职工合理流动,优化职工队伍结构,提高职工业务管理能力,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我院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轮岗的基本原则
1、工作需要的原则。
2、保持工作相对稳定的原则。
3、定期轮岗交流的原则。
4、任职回避的原则。
5、科室与科室相互交流的原则。
三、轮岗交流的范围和对象
(一)职工轮岗的范围和对象
职工轮岗是指在我院内有计划地轮换职位。对象为我
院行政工作人员(非医务或医技人员)。具体轮岗对象按以下情况确定:
1、凡在同一科室连续工作3—6年,原则上应实行轮岗。
2、为保持工作的稳定和连续性。同一科室轮岗的对象较多时,应采取逐年轮岗的方式,每次轮岗人数不超过本科室人数的50%,同一科室每次轮岗的职工比例不超过50%。
3、根据工作需要,经院班子研究决定后,可以延长或缩短个别职工的轮岗年限。
(二)下列对象不列入轮岗交流范围:
1、年满55周岁的改任非领导职务的正、副科长。无特殊情况不纳入职工轮岗范围。
2、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审查而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轮岗的组织实施
职工轮岗交流工作在院班子的领导下,由办公室(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并遵循以下程序:
1、办公室(人事)按照本规定要求拟定职工轮岗实施方案,列出符合条件的职工名单。
2、办公室(人事)向符合轮岗条件的职工约谈、并根据工作需要,参考个人轮岗意向研究提出轮岗人选,必要时听取本人意见。
3、轮岗人选经院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由办公室(人事)
办理相关手续。
五、轮岗的纪律和要求
为保证职工轮岗工作顺利进行,防止和克服不正之风,应严格执行以下纪律和要求:
1、必须严格履行职工轮岗的程序,集体研究确定轮岗对象,不得个人或少数人指定轮岗对象。各科室必须坚决执行关于职工轮岗的决定,做好轮岗后的工作调整和安排。
2、轮岗的职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在接到办公室(人事)通知后,应尽快办理交接手续,在1周内到新的科室报到。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轮岗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由办公室(人事)直接办理轮岗的相关手续。在1个月内仍不到职的,免
去现职,调离现工作岗位,5年内不得提拔;是中共党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3、要严格工作纪律和财经纪律,并按规定做好工作交接。
六、本规定由办公室(人事)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