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高新片区三旧改造详细规划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5.28•【字号】汕府〔2019〕55号•【施行日期】2019.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汕府〔2019〕5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第十四届45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2019年5月28日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主动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1.支持我市企业与粤港澳大湾区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研发机构或联合实验室,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转化。
2.鼓励和支持我市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在国际创新人才密集区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设立研发机构,集聚全球高端创新资源。
3.积极对接粤港澳大湾区高校和科研机构,鼓励我市企业与粤港澳大湾区高校、科研院所联合承担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重大科技计划项目,以专项形式给予支持。
4.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科技人员按需办理往来港澳多次商务签注,按上级规定给予办理期限最长、最优惠的多次签注;允许持优粤卡A卡的港澳和外籍高层次人才,申办1副港澳入出内地商务车辆牌证。
减轻在汕工作的港澳和外籍高层次人才税负负担,按实际负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
(市科技局、市委外办、市公安局、各区县政府负责)二、鼓励引进优质创新资源5.支持境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世界500强企业、中央企业等来汕设立独立研发总部、区域研发中心或创新研究院,采取“一事一议”形式给予建设经费支持。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若干管理规定》的通知-汕府〔2018〕63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若干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若干管理规定》的通知汕府〔2018〕6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若干管理规定》业经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2018年7月16日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若干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管理,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加快振兴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三旧”改造有关规定,结合汕头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全市“三旧”改造工作,对全市“三旧”改造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市政府成立汕头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三旧”改造工作,建立完善“三旧”改造工作体制机制,研究、协调和审议“三旧”改造配套政策制度、“三旧”改造专项规划、“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三旧”改造方案等“三旧”改造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三旧”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三旧”办),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区(县)政府负责本辖区的“三旧”改造工作,参照市的做法建立本辖区的“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协调工作机制,指定一个机构具体负责“三旧”改造的日常工作。
发改、财政、城乡规划、国土、住建、房屋征收、环保、房管、教育、民政、文广新、人防、农业(林业)、国资、社保、公安、税务、审计、土地储备中心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三旧”改造相关工作。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旧”改造项目申报审批操作办法(试行)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旧”改造项目申报审批操作办法(试行)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17•【字号】汕府办[2010]158号•【施行日期】2010.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旧”改造项目申报审批操作办法(试行)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汕府办〔2010〕15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汕头市“三旧”改造项目申报审批操作办法(试行)》、《“三旧”改造中分散土地合并归宗土地使用权登记程序》、《关于确定“三旧”改造项目主体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在“三旧”改造中推进廉租住房建设的意见(试行)》和《汕头市“三旧”改造工作考核暂行办法》五个配套文件业经十二届第6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十月十七日汕头市“三旧”改造项目申报审批操作办法(试行)为推进我市“三旧”改造工作,妥善处理改造过程中的经济、社会关系,构建规范、有序的工作机制,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汕头市“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汕府办〔2010〕12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三旧”改造范围本办法所称“三旧”是指城市、城镇及村庄建成区内,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卫星影像图(或航片、正射影像图)上显示为已有上盖建筑物的建设用地,包括旧城镇、旧村庄和旧厂房。
旧城镇改造主要指对市(区)、镇(街道)中心区内的旧城区、旧房屋等的改造。
城区范围内建设年代久远、基础设施不全、影响城市功能、建筑结构陈旧、以及因公共利益或实施规划需要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均可纳入旧城镇改造范围。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汕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汕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12•【字号】粤府函〔2023〕247号•【施行日期】2023.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汕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粤府函〔2023〕247号汕头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报请审批〈汕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报批稿)〉的请示》(汕府〔2023〕19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汕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汕头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围绕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和构建新发展格局战略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支撑汕头市建设成为活力特区、和美侨乡、粤东明珠。
二、构建支撑新发展格局的国土空间体系。
汕头市要立足国家战略、区域功能定位和本地实际,打造成为高质量发展的经济特区、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具有区域竞争力和引领力的省域副中心城市。
要深度融入“双区”建设,坚持在全国“一盘棋”中更好发挥经济特区辐射带动作用,完善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治理能力,促进汕潮揭同城化发展。
三、严守国土空间安全底线。
到2035年,汕头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64.97平方公里(39.75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26.67平方公里(34.00万亩);陆域生态保护红线不低于183.21平方公里(27.48万亩);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591.05平方公里(88.66万亩)以内。
金紫名邦二期建设规划许可批后公
金紫名邦二期建设规划许可批后公近日,《汕头市金平区东厦路100号片区(二期)新增地块“三旧”改造项目改造方案》在网上公示。
根据公示,汕头市深源金宸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深源金宸公司")拟整合汕头经济特区水电物资发展总公司、汕头市电线厂用地及周边二宗边角地作为汕头市金平区东厦路100号片区(二期)项目新增地块(即“金紫名邦花园”二期项目)进行成片改造。
此次,金紫名邦花园二期项目拟新增地块总用地面积为11464.41㎡(约17.196亩),实用地面积为9099.47㎡(约13.649亩)。
合并后,金紫名邦花园二期项目总用地面积52833.9平方米(约79.25亩),总实用地面积48538.03㎡(约72.81亩),将整体规划为高层住宅区以及一所幼儿园,其中住宅地块容积率≤4.5,建筑密度≤25%,绿地率≥30%,限高≤135米。
根据项目资料显示,金紫名邦花园二期计划建设10栋住宅,园区内规划配建幼儿园、泳池、儿童活动区、半场篮球场、羽毛球场、老人活动区等。
汕头市三旧改造中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
汕头市“三旧”改造中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修订意见稿)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改善民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在“三旧”改造工作中要注重结合保障性住房建设,完善建设规划,强化政策措施,加快建设步伐,切实改善住房保障对象的居住条件。
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若干管理规定>的通知》(汕府[2018]6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三旧”改造中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凡中心城区的“三旧”改造项目为商品住宅的,应当配套保障性住房(一) “三旧”改造中的商品住宅项目,按可建住宅建筑面积配套保障性住房。
属于政府主导的项目(危旧住房改造项目除外),按可建住宅建筑面积的2%配套;其余商品住宅项目均按可建住宅建筑面积的1%比例配套保障性住房。
(二)项目应配套保障性住房包括实物配建及货币认购两种方式:1、实物配建方式:(1)在本项目中配建。
(2)在同一区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多个“三旧”改造项目依法需配套保障性住房的,经改造主体协商同意,可以在其中一个项目集中配建。
2、货币认购方式:依项目经市政府批准改造方案的时点,并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布当年度“三旧”改造项目认购保障性住房房源价格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计核应配套保障性住房的认购款,改造主体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计核的缴交认购款凭证,直接上缴到市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
(三)属于政府主导或村(居)统一组织,拆建比(新建的建筑总面积与拆除的原有建筑面积的比值)小于2.5(含2.5)的危旧住房改造项目,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并报市“三旧”改造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批准,可不配套保障性住房。
二、配套要求(一)改造主体在编制“三旧”改造方案时,应根据项目用地规划条件,明确配套保障性住房的方式和用地性质;市政府批准改造方案时,应明确配套保障性住房的方式。
申报“三旧”改造年度计划需提交资料
申报“三旧”改造年度计划需提交资料
1、申请书面报告。
明确项目名称、用地位置、面积、现状建筑面积、需拆除建筑面积、计划投资额度、改造主体、改造方式等,阐明符合改造条件的理由。
申请人应承诺为所提供材料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申请人填写的《汕头市“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申请表》;
3、申请人提交相应地块的权属证明、用地批准文件、国有(集体)使用证等建设用地来源合法的证明材料、上盖建筑物的权属证明;
4、申请人的名称、资质证明;
5、涉及历史不规范用地的情况;
6、改造项目的经济成本测算情况;
7、涉及“三地”的有关情况;
8、申请人不少于总投资额30%的自有资金证明文件;
9、涉及土地归宗的有关补偿、收购情况;
10、涉及土地置换的有关情况;
11、提供改造范围全貌的影像资料;
12、国有、集体企业需提交国有、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意见;
13、勘测定界红线图及勘测定界报告书。
注:以上资料提供一式五份。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开展宜居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开展宜居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8•【字号】汕府办[2012]93号•【施行日期】2012.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开展宜居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12〕9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汕头市开展宜居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汕头市开展宜居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宜居城乡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09〕24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省城市化发展水平的意见》(粤发〔2011〕23号)精神,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建设和谐幸福汕头为目标,以不断改善民生为主线,通过推进住有所居、改善人居环境、加强社会管理、完善公共服务设施等措施,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效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将我市建成安居、康居、乐居、具有潮汕滨海特色的宜居城市。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全市住房保障覆盖率达到20%左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得到保障;全市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达到80%;城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80%;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以内;百人治安和刑事警情数控制在0.3%以内;人均GDP达到6.11万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37800元;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49%;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0%;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空气质量达到二级以上标准的天数占全年比例达到98%;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5平方米;省立绿道网长度达到231公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人均可用淡水资源总量达到326立方米;人均建设用地面积达到86平方米;每万元单位GDP能耗控制在0.489吨标准煤以内;互联网用户普及率达到75%;市政府所在地主城区万人公共汽车拥有量达到10标台;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控制在0.14人以内;城市人均避难场所面积达到1.5平方米;创建8个名镇、56个名村(每年创建市级名镇2个、市级名村14个);人均教育经费支出达到710元;每万人拥有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数量达到0.08个;万人拥有医生数达到15.3人。
城中村改造规划
城中村改造规划探讨1“三旧”改造政策下的城中村改造城中村是在城市快速外延发展的过程中,其用地被城区兼并、包围或即将包围的状态,但其建设管理、村民生活模式等仍维持乡村的原有模式。
城中村存在的诸多社会管理问题,严重影响了城市化进程,已成为影响和制约城市发展的重要因素。
“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是广东在新的发展阶段推动城市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重大举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旧村庄改造作为“三旧”改造的重点之一,分别从旧村庄的改造方式、集体建设用地的整合、招标方式等各方面出台扶持的政策,因而受社会关注,各地掀起城中村改造的热潮。
因此,在“三旧”改造政策下,创新城中村改造规划的方法,积极探索解决城中村改造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是迅速改善城市整体形象,全面提高群众生活质量的迫切要求。
1.1汕头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概况汕头市城市快速扩张,城乡并存的二元结构依然明显。
汕头市中心城区现有153个城中村和涉农社区,人口60多万人,约占中心城区总人口的二分之一。
汕头市中心城区“三旧”改造中的旧村庄改造项目就有357宗,用地面积高达25平方公里,可以说旧村改造是整个“三旧”改造的关键。
本文以汕头市最大的城中村-陈厝合村改造规划为例,对城中村改造的模式、功能定位、特色保护、公众参与等规划要素进行探讨,尝试为城中村改造规划提供一种方法及模式以供参考,促进城中村改造健康有序推进。
1.2现状概况:成熟型城中村、租房者的商业旺地陈厝合村用地面积1.5平方公里,户籍人口1.7万人,而外来常住人口高达6-7万人,属于成熟阶段的城中村。
在“东延、南拓”空间发展战略下,地处城市东部的陈厝合村周边已成为热点开发片区,加上外围工业区的迅猛发展,使陈厝合村成为外来民工的聚居地和租房者的生活型商业旺地,其城中村发展模式与周边城市区域的各种矛盾日趋突出,急需进行改造更新。
2 一村一策的改造模式城中村更新改造是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经济、社会、文化等诸多方面的因素,事关多方面的利益,虽然城中村改造有很多共性,但每个村庄都有自身独有的特点。
《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年(2017年修订)》
《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年)(2017年修订)》主要内容作者:来源:发布时间:2017年04月13日【字体:小大】【打印文章】一、规划范围与空间层次1、本规划分市域、中心城区两个层次:(1)市域范围为汕头市行政辖区,包括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潮阳区、潮南区、澄海区、南澳县,总面积约2245平方千米。
(2)中心城区范围由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以及塔岗围填海片区组成,总面积约483平方千米。
2、城市规划区是汕头市行政辖区范围。
二、规划期限规划期限为2016-2020年。
三、城市发展目标结合汕头特点,坚定改革创新,探索根植性发展、精致型开发、包容性增长发展模式,承担好在新一轮发展周期中,试验转型发展、科学发展的国家特区职能,将汕头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环境优良和潮汕文化特色浓郁的潮人都会、精致汕头、滨海国际化山水人文都市。
四、发展策略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推进新型城镇化。
具体包括:1、以“组团式生态带形都市”和“有机生长”为核心的空间发展策略;2、“精益经济”产业发展策略;3、“精巧系统、精细人性、精明精准设施和精密智慧管理”的交通发展策略;4、基于现代化治理模式的规划实施策略。
五、城市性质与职能城市性质为“海上丝绸之路重要门户,国家经济特区,粤东中心城市”。
城市职能为:海上丝绸之路重要的交通枢纽;面向海外华侨华人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基地;粤东新兴产业和精细制造业基地;粤东金融、商贸、信息、会展、物流等现代服务业中心;粤东文化、教育、科技研发和医疗、体育中心;粤东旅游服务中心。
六、城市规模规划期末全市常住人口控制在650万人左右;中心城区常住人口222万人,其中城市人口212万人。
规划期末全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720平方千米左右,其中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约501平方千米。
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约205平方千米。
七、市域城乡空间布局规划规划市域城乡空间结构为“1心6组团”生态带形都市+“3个生态与乡村片区”,其中:“1心6组团”以金平-龙湖城区为核心,依托带形都市交通走廊串联和构建濠江、潮阳、潮南、澄海、东里-盐鸿和南澳六个紧凑型的城市建设发展组团;“3个生态与乡村片区”指澄海西部、潮阳西部和潮南南部三个片区。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汕府[2017]70号【发布部门】汕头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7.17【实施日期】2017.07.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2017〕7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业经第十四届第1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2017年7月17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2009年以来,按照国土资源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节约集约用地示范省建设的决策部署,为盘活低效存量土地资源,缓解用地供给不足,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和《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的规定精神,我市出台了《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0〕12号)、《关于印发汕头市进一步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汕府〔2012〕75号)等配套文件,全市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为进一步提升“三旧”改造水平,更好地发挥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保障作用,2016年9月14日,省政府出台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
为提升我市“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落实粤府〔2016〕96号文,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强规划管控引导,积极推进连片成片改造(一)将“三旧”改造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进一步调整完善“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认真开展“三旧”改造专项规划修编工作。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审批程序》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审批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8.15•【字号】汕府〔2018〕74号•【施行日期】2018.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审批程序》的通知汕府〔2018〕7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审批程序》业经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碰到问题,请及时向市“三旧”办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2018年8月15日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审批程序为推进我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工作,建立规范有序、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高效顺畅的工作机制,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2017〕70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若干管理规定〉的通知》(汕府〔2018〕63号)等文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程序。
一、审批内容“三旧”改造审批主要包括:“三旧”改造标图入库的审核、“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的审批和“三旧”改造方案的审批三个方面的内容。
汕头市乡村产业项目点状供地实施细则
汕头市乡村产业工程点状供地实施细那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政策依据〕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乡村产业用地保障政策体系,建立点状供地工程落地机制,助力乡村产业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实施点状供地助力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基本概念〕点状供地是指在城镇开发边界以外, 不适合成片开发建设的地区,按照“建多少、转多少、征多少、供多少”的原那么进行点状规划、点状报批、点状供应的工程用地方式。
“点状供地”区别于传统的“块状连片供地”,依据项目建筑物实际占地面积和点状布局情况,报批占用建设用地,点状占地之外局部可保持为非建设用地,通过流转、划拨、托管等方式供工程业主使用。
第三条〔实施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村产业工程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确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使用零星、分散建设用地,且单个工程建设用地面积不超过30 亩的,可适用本实施细那么实施点状供地。
供地工程实施;负责统筹保障点状供地规划规模、用地用林指标;负责按权限办理规划调整、用地报批、土地供应、确权登记相关工作;负责指导各区(县)自然资源部门开展点状供地相关工作。
(二)市农业农村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改革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根据自身职能,配合市自然资源局确定年度点状供地实施工程,指导各区(县)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住房和城乡建设、开展改革、生态环境、水务部门开展点状供地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职责〕区(县)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有关部门拟定本行政区域内年度点状供地候选实施工程,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点状供地工程实施工作,负责审批已确定点状供地工程实施方案。
(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会同开展和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等有关部门对拟实施点状供地的工程范围进行实地踏勘和综合评估论证,审查点状供地实施方案;负责按权限办理规划调整、用地报批、土地供应、确权登记相关工作;负责牵头对涉嫌闲置工程进行查处;负责牵头对合同违约工程追究违约责任。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改工”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改工”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关于进一步推进“工改工”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业经2023年7月4日市委常委会(第十二届市委深改委第七次会议)及2023年6月9日第十五届5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2023年7月17日关于进一步推进“工改工”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工改工”,助力“工业立市、产业强市”部署,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工改工”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2023)4号)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工改工”项目的认定、规划管理、土地管理、不动产登记等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项目认定第三条“工改工”项目由实施主体向区(功能区)“工改工”办公室申请纳入“工改工”项目,由区(功能区)“工改工”办公室按照“工改工”相关规定组织审核。
第四条“工改工”项目面积认定:(一)属于“三旧”改造或国有低效工业用地升级改造的项目,改造面积按照对应方案认定。
(二)政府收储、收回国有工业产业用地或征收农村集体现状建设用地,按收储、收回或征收的土地面积认定。
(三)保留农村集体所有性质的现状建设用地进行“工改工”,改造面积按现状建设用地面积认定。
(四)企业自主改造的“工改工”项目,改造面积按照项目权属面积认定。
第五条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拆除重建类“工改工”项目奖励资金的,拆除重建用地面积按照拆除建筑物基底面积计算。
第三章规划管理第六条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内的“工改工”项目,尚未有法定控规或控规为非工业、物流仓储用地,且不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园绿地或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区(功能区)自然资源部门可直接依据工业用地控制线划定方案和现行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提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经公示10天,没有反对意见的,办理工业用地规划条件;有反对意见的,报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审定。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汕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公告-汕府[2013]129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汕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公告正文:---------------------------------------------------------------------------------------------------------------------------------------------------- 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告(汕府〔2013〕129号)《汕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下称《市级规划》)已于2012年7月8日通过国务院审批(批准文号:国函〔2012〕80号)。
根据国务院的批复,我市应再增加耕地保有量800公顷,基本农田1847公顷,并在《市级规划》的指导下,尽快完成区(县)、镇(街道)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目前我市已全面落实了国务院的要求,更新完善后的各区(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由省国土资源厅发文进行了确认(确认文号:粤国土资规划函〔2013〕2224号),我市也相应对《市级规划》中涉及的相关规划成果进行了更新完善。
按照《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的规定,现将《市级规划》的主要内容及相关图件予以公布,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
《市级规划》是汕头市至2020年土地管理的重要依据,凡在汕头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土地利用活动必须符合本《市级规划》,其他有关规划的编制应与《市级规划》互相衔接。
附件:1.《汕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汕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略)3.汕头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图(略)汕头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12日汕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汕头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三年十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规划编制目的第二节规划编制依据第三节规划期限与范围第二章规划背景第一节土地利用基本情况第二节上轮规划实施评价主要结论第三节土地利用存在主要问题第四节面临的机遇与挑战第三章土地利用战略与目标第一节土地利用战略第二节规划编制原则第三节规划主要目标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第一节用地总体结构调整第二节合理调整农用地结构第三节优化建设用地结构第四节其他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第五章土地利用布局优化第一节保障生态用地第二节严格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第三节保障基础设施用地第四节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第五节拓展城乡生产和绿色空间第六章土地利用区域调控第一节土地利用综合分区第二节土地利用功能分区第三节各区(县)土地利用规划导引第七章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第一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及质量建设第二节整理开发补充耕地第三节其他农用地保护第八章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1第一节各类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第二节新增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第三节建设用地空间管制第九章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第一节优先安排生态建设用地第二节构建良好的土地利用生态格局第三节构建生态功能区第十章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第一节规划范围与用地规模第二节用地布局第三节用地空间管制分区第四节土地利用用途分区第十一章土地利用重大工程与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第一节土地利用重大工程第二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安排第十二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第一节树立规划的权威性,保持规划的稳定性第二节强化规划执行力度,落实规划目标第三节运用经济手段,促进规划有效实施第四节利用现代科技,提高规划管理水平第五节加大公众参与力度,营造良好的用地氛围附表1 汕头市规划主要控制指标表附表2 汕头市规划期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附表3 汕头市各区(县)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表附表4 汕头市建设用地指标表附表5 2006-2020年汕头市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及补充耕地表附表6 各区、县现代标准农田建设计划表附表7 汕头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表附表8 汕头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管制分区表附表9 汕头市基本农田调整表附图1.汕头市区位图(略)2.汕头市土地利用现状图(2005年)(略)3.汕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略)4.汕头市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略)5.汕头市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图(略)6.汕头市土地整治规划图(略)7.汕头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布局图(略)8.汕头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现状图(2005年)(略)9.汕头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图(略)第一章总则第一节规划编制目的汕头市位于广东省沿海东部,台湾海峡西岸,地处潮汕平原的核心地带,是经济特区、著名侨乡、粤东城市群中心。
黄河路与凤凰山路东北角三旧项目改造方案
黄河路与凤凰山路东北角“三旧”项目改造方案编制单位:广东省汕头经济特区建设(集团)公司广东保辉地产有限公司编制时间: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黄河路与凤凰山路东北角“三旧”项目改造方案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项目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09)122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0)12号)以及《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旧”改造项目申报、审批操作办法(试行)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汕府办(2010)158号)、《关于印发汕头市中心城区三旧改造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划细则(试行)等四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汕府办(2011)47号)有关精神。
根据汕头市三旧改造规划和2011年度实施计划(汕龙府(2011)69号),广东省汕头经济特区(集团)公司和广东保辉地产有限公司拟合作,对位于龙湖区黄河路与凤凰山路东北角片区内的旧厂房、旧仓库用地进行改造,特编制如下改造方案:一、改造地块的基本情况改造地块位于汕头市龙湖区黄河路以北、凤凰山路以东(东经116.71°,北纬23.38°),总用地面积62.034亩,总实用地面积约40217.8平方米,原土地使用权人为汕头经济特区建设(集团)公司。
土地由四块地块组成,其中分别为工业用地18220.63平方米(汕国用[2001]字第74000737号),综合用地3410.25平方米(汕国用[2001]字第74000736号)和综合用地3832.92平方米(汕国用[2001]字第74000738号),另有工业用地约15893.05平方米,为1990年6月经汕国土地政[1990]56号文批准征用的工业建设用地,已完成土地确权,正在办理土地证,需按有关规定完善用地手续。
改造片区内北侧部分现为高力建筑陶瓷有限公司租用,南侧部分现为一城酒楼租用。
黄河路北侧、庐山路东侧南碧埠集体旧村庄三旧改造项目
黄河路北侧、庐山路东侧南碧埠集体旧村庄“三旧”改造项目改造方案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0】12号)、《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旧”改造项目申报、审批操作方法(试行)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汕府办【2010】158号)、《关于印发汕头市中心城区“三旧”改造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划细则(试行)等四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汕府办)【2011】47号)、《关于印发汕头市进一步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2】75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关于妥善处理我市“三旧”改造项目遗留问题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通知》(汕三旧办函【2018】10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若干管理规定的通知〉》(汕府【2018】63号)、《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审批程序》汕府【2018】74号文等文件的有关精神,南碧埠黄河路北侧“三旧”改造项目已列入汕头市2011年度“三旧”改造计划,并经汕龙府函〔2011〕115号文件批复,同意由广东创森集团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广东高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高业集团)作为南碧埠社区居委会位于黄河路北侧旧村庄“三旧”改造项目的合作改造主体。
经汕三旧办函【2018】10号批准,本项目列入遗留问题改造项目范围,按原政策执行。
因高业集团工商注册登记地址为惠来县,为确保项目开发建设税源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纳入龙湖区属地管理,经汕头市龙湖区新津街道南碧埠经济联合社、汕头市龙湖区新津街道南碧埠社区居民委员会(下称“南碧埠经联社(居委会)”)召开社区居民代表大会通过同意,由高业集团在龙湖区注册登记的全资项目公司汕头市高业和安地产有限公司(下称高业和安公司)承接上述项目的权利义务,并就相关事项重新签订补充协议。
项目总用地面积55254.35平方米(折合82.881亩),现因其中东侧面积18361.43㎡(折合27.542亩)用地涉及泰山路-黄河路快速化改造项目征地问题无法出具规划条件,经南碧埠经联社(居委会)和高业和安公司研究后决定就项目已出具规划条件用地先编制改造方案进行申报,具体改造方案如下:一、改造地块的基本情况拟先改造地块用地面积36892.92平方米,折合55.339亩,大部分为集体建设用地,少量为国有存量边角土地,位于汕头市黄河路与庐山路东北角,由三块用地组成:地块一、西侧地块西侧地块四至范围为东至南碧埠居委村道,西至庐山路,南至黄河路,北至中南开关厂,用地面积36710.52㎡,折合55.066亩,其中,已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用地面积18294.50㎡,折合27.442亩,批文号为汕规国地管【2002】65号,尚未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没有合法建设用地手续需处罚的建设用地面积为18416.02㎡,折合27.624亩。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已由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4年10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10月29日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2014年10月29日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第三节建设用地规划第四节建设工程规划第五节临时建设规划第六节村庄建设规划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和管理城乡规划,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1—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范围内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城乡规划,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精致建构,优化空间布局结构,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彰显滨海山水特色和潮汕传统风貌,提升区域性中心城市功能。
第四条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及时公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未经公布的城乡规划,不得作为城乡规划管理和建设的依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特区城乡规划工作。
特区实行规划委员会制度。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特定地区的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范等重大事项,应当经规划委员会审议。
规划委员会委员应当体现广泛性,由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汕头市龙湖区珠池街道永安社区三旧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
《汕头市龙湖区珠池街道永安社区三旧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主要内容
第一条规划背景
为切实推进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 号)》及有关政策要求,我局会同龙湖区政府组织编制《汕头市龙湖区珠池街道永安社区三旧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条规划范围
规划区位于汕头市龙湖区永安社区,毗邻新津河。
规划范围为:西至疏港铁路,东到新津河岸,北至临近金鸿路的区间路,南到中山东路。
规划区内共有“三旧”改造地块8处,“三旧”改造地块用地面积合计约50.34公顷。
规划区用地面积172.86公顷。
规划区范围内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编制要求和深度进行编制。
第三条规划目标
规划通过“三旧”改造单元的整合、改造、更新,实现“拓展建设空间、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的目标。
遵循“全面探索、局部试点、封闭运作、结果可控”的原则,培育和打造典型项目作为示范和标杆,通过在宜居环境、布局优化、配套建设等方面重点打造具有代表性和特色的改造项
目,实施以点带面、推广成功经验,确保“三旧”改造工作顺利推进。
第四条性质定位
通过实施成片改造和集约用地的措施,合理提高地块的建设强度,建设北岸东区城市型滨水居住区;通过“三旧”改造政策,利用滨水河岸优势,实现公共配套设施完善、生活环境优美的村居改造示范区。
第五条发展规模
规划区总用地面积172.86公顷。
规划住宅用地净用地49.93公顷,根据有关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市政府相关文件,经测算规划区内居住总人口约5万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汕头市高新片区三旧改造详细规划一、规划背景1.“三旧”改造规划背景为切实推进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工作,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建设,确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粤府〔2009〕78号、粤府办〔2009〕122号、汕府办〔2010〕12号、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0〕5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市科学规划、统筹推进“三旧”改造工作。
为加快推进我市三旧改造,我市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市“三旧”工作会议要求,结合市三旧办明确的近期“三旧”改造项目,组织开展对中心城区部分近期“三旧”项目所在地块(单元)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2.高新片区发展需求背景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于1992年4月起筹建。
1993年7月,经广东省政府批准为省级开发区,同年8月成立管理委员会并正式运作,是汕头市政府的派出机构。
1996年7月由省编委批准为副厅级建制。
1997年9月汕头市市长发布政府令(1997年第15号政府文件),赋予高新区管委会行使市一级经济行政管理权限。
2007年3月,经国家重新审核公告,片区0.85平方公里,截至2009年底,东片区总建筑面积约92万平方米。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高新区已发展成为汕头市颇具规模的产业园区,截止2009年,高新区企业全年完成工业总产值37.8亿元,规模上企业达38家。
企业税收突破亿元大关,达到10315万元。
伴随着近年来产业技术的快速发展,当初在高新区投资建厂的部分企业已经跟不上技术发展的进步,经营不善甚至停产。
如位于高新区西侧沿华山路的进裕金属有限公司、金霖织绣有限公司和南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项目未能落实、或技术设备落后,产品缺乏市场竞争力,近年来公司产品严重滞销,经营不善,现已基本停产。
而汕头城市建设这些年发展较快,随着城市中心区快速向东、向北拓展,高新区四周多数已发展成为生活功能用地,周边便利的交通和日益增长的人气为经营不善的企业发展工业生产以外的工业及配套功能(诸如办公、展览及科研),提供了可能。
二、规划范围与依据1.规划范围高新片区三旧改造单元位于汕头市中心城区高新区,是我市近期“三旧”改造项目所在区域,区内涉及近期“三旧”改造项目4个。
根据市三旧办提供的资料以及对业主单位的具体调研,三旧改造地块面积合计约12.69公顷。
由于三旧改造地块是不规则的,为了更好的与地块所在街区整合发展,规划确定编制范围如下:根据近期“三旧”改造地块位置,结合周边相邻用地的实际发展情况,以及《汕头市中心城区“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建议的整体改造单元范围,确定规划区(三旧改造单元)为:东至于高新区科技西路,西至华山北路及与东厦路交叉口西南角地块边界,北到东厦路,南到高新区科技中街,面积15.34公顷。
在规划区(三旧改造单元)界线范围内,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编制要求深度进行编制。
2.规划依据《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0〕12号)、《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0〕12号)、《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0〕12号)、《汕头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0〕56号)》、《汕头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0〕56号)》、《汕头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汕头市城镇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等三、现状概况1.地理和区位规划区位于汕头市中心城区北岸中部,龙湖区与金平区交界,高新区的西北角。
规划区西、北、南侧均为成熟的居住区及公建配套设施,东侧为高新区多家企业厂房。
2.土地利用和建设现状规划区从用地权属及道路分割可以分为南北两部分。
北部有两个地块,用地权属金平区广夏街道浮西经联社,现状用地除东方体育乐园为文体娱乐设施外,其余多为以小工厂、仓库及沿街商铺,现状建筑均为1-3层的简易结构厂房车间,一半以上设施和建筑处于萧条、停业状态。
南部有一个完整地块,用地权属高新区,地块内五家企业除葵源针织时装厂和环洋大厦生产经营良好外,其他三家企业用地空置或租地他用(南侧用地租给驾校作训练场);南部用地东侧沿科技西路为多层和高层工业厂房,西侧和南侧用地建筑少,多为简易结构厂房。
3.道路交通现状规划区北临东厦路,东临科技西路,西临华山北路,南临科技中街,用地分别被两条城市次干道和两条区间路围合,中间有区间路科技北二街穿过,东厦路和华山路设有多条公交停靠站,规划区交通条件优越,设施完善。
表1:规划区现状用地平衡表四、目标定位1.规划目标规划力求通过“三旧”改造单元的整合、改造、更新,实现“拓展建设空间、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的目标。
近期“三旧”改造单元的规划,将遵循“全面探索、局部试点、封闭运作、结果可控”的原则,培育和打造典型项目作为示范和标杆,通过在宜居环境、布局优化、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重点打造具有代表性和特色的“三旧”改造项目,实施以点带面,推广成功经验,确保“三旧”改造的顺利推进。
2.功能定位由于城市快速扩张,高新区区位已由城市近郊区变为城市中心区,城市功能发展和高新区自身产业发展的需求受市场调节影响,高新区周边沿城市道路的用地发展建设与高新区产业相配合的工业配套用地,譬如科研、办公、展览及商贸用地已经成为可能和必然。
规划区位于高新区西北角,西、北临城市道路,交通便捷,周边居住人口众多,近期规划区发展功能定位为:发展居住、商业、工业配套为一体的城市综合片区。
3.方案思路方案规划设计多方案比较,针对社区及周边配套情况分析,形成不同社区配套方案,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规划院于2010年6月9日收到规划局转来的汕金府函【2010】29号《关于汕头市高新片区三旧改造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问题的复函》,复函中金平区政府认为东厦路167-173号三旧改造地块所在的广厦片区现有居住人口众多,商业配套设施严重滞后,而地块周边约200米有桂花小学,要求“将控规中拟东厦路167-173号三旧改造地块配套的学校用地功能调整为商业综合用地,同时将该地块建筑密度提高至45%-50%”。
综合多方意见规划片区北部发展居住和商业用地,南部发展工业及配套用地(展览、科研、办公设施),兼容商业设施。
五、用地规划1.用地布局根据汕头市产业调整需要,结合区政府意见,鼓励发展现代服务业,规划区北部用地改造为商业和居住用地;规划区南部用地权属三家企业,用地空置或租地他用,规划用地区位及交通条件,改造为工业配套用地,兼容科研、办公、展览及商贸用地。
表2:规划用地平衡表依据《汕头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建设开发项目容积率新区多层建筑2.道路交通规划区现状交通条件优越,设施完善,规划不做调整。
东厦路为城市次干道,控制35米;华山路为城市次干道,控制36米;科技西路及其他道路为区间路,控制24米。
3.公共设施(1)指标核定根据《汕头市城镇中小学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版》、《汕头市中心城区停车专项规划》,每千人居住人口需产生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需求为2788平方米,考虑到各设施分开建设可能产生部分面积耗损,规划统一采用“每千人居住人口需产生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需求为2800平方米”的标准。
按照三旧改造项目居住人口测算公共服务设施的预留规模。
(2)配套原则规划公共设施配套采用“按规范要求核定面积、按实际需求规划配套、与周边地区相互补充、独立建设、服务共享”的原则。
因每个三旧改造项目面积不等,产生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需求面积也规模各有大小,无法同时承担教育设施或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独立建设的需求(如某个三旧改造地块核定公共设施需求为0.4个中学、0.5个小学、0.7个幼儿园、0.3个市场,均无法独立建设)。
因此,规划根据不同改造地块核定的公共设施预留规模给予用地预留,再结合分析周边公共设施配套建设情况,安排完整独立服务设施,其他服务设施需求在另一个地块改造给予满足(如在某个三旧改造地块按核定面积预留后规划建设一个完整中学,同时服务周边居住区域,设施共享,本地块产生的小学、幼儿园、市场等设施需求则在相邻周边地块中给予配套解决)。
(3)规划设施本规划单元中涉及的三旧改造项目合计4处。
A为北侧东厦路167-173号三旧改造项目地块,计容商住用地6.88公顷。
配套幼儿园、停车、社区服务中心、文化活动站、卫生站及公厕等,合计1.32公顷,其中幼儿园面积0.36公顷,规模为不小于9班,建筑面积要求不得低于2520平方米;社区服务中心、文化活动站、卫生站及公厕面积0.28公顷,建筑面积要求不得低于5522平方米;停车场面积0.68公顷,采用停车楼形式建设,建筑面积要求不得低于13688平方米,需提供340个社会停车位,若改变建筑形式,需保证提供社会公共停车面积符合本规划要求的车位数,且必须与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分开,需设置独立出入口。
对改造单元、周边地块公共商业服务设施配套的综合分析,东厦路和华山路交叉口东南侧商业兼容住宅用地规划大型商业项目为集文化、娱乐、餐饮、购物、休闲消费、旅游、商务、居住于一体的商业综合体(即shopingmall)1处,面积2.00公顷,建筑面积要求不得高于90000平方米(裙楼商业面积5万平方米,塔楼为住宅);根据本片区居住小区配套需求在商业综合体(即shopingmall)内建肉菜市场,规模不少于2500平方米。
配套设施未达到标准按市政府出台的有关中心城区“三旧”改造补缴配套费实施细则的内容执行。
B、C、D为进裕金属有限公司、金霖织绣有限公司、南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3个三旧改造项目地块,南侧3个三旧改造项目地块计容工业配套用地4.12公顷,不产生居住人口,配套开关站,面积0.05公顷。
(4)建设要求三旧改造项目公共配套设施要求需按规划地块执行,公共设施的具体建设位置可在该三旧改造项目的计容用地内结合修建性详细规划给予微调,但建设规模均不得低于《图则》的要求,且必须确保该设施有独立的面临城市道路或小区道路的出入口,以便服务周边区域,达到设施共享的目标。
三旧改造项目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果因为开发强度调整、或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户型的变化,导致居住人口与本规划预测存在较大差距的,应按照本规划说明书中“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模指标核定”部分的内容重新核定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规模,并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相应调整。
(5)变更要求改造项目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果因为开发强度调整或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户型的变化导致实际居住人口与本规划预测存在较大差距的,应按照本规划说明书中“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模指标核定”的内容重新核定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规模,并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