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2016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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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2016修正)
【法规类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发文字号】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19号
【批准部门】8;811;81101;
【批准日期】2016.09.29
【发布部门】宁波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9.29
【实施日期】2009.06.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2009年4月10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9年6月3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16年7月1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16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管理,保障和
促进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高新区是经国务院批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设立的以促进科技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的的开发区。
第三条高新区内的开发、建设、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由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的相关区域内的开发、建设、管理及相关活动,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条高新区应当以科技创新为基础,建设成为科技创新示范、科技成果孵化和辐射、人才集聚和培育的基地,实现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在其管理区域内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相关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当于县级的社会行政管理职能,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区域内科技、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三)受市规划行政部门的委托,编制区域内的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根据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区域内的土地使用依法实施管理;
(五)按规定权限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对其他投资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
(六)负责区域内的经济贸易、财政、农业、水利、林业、国有资产、科技、统计、审计、物价、外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区域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城市管理、民政、文化、教育、体育、卫
生、计划生育等社会行政管理事务;
(八)负责区域内的招商引资、人才引进、知识产权保护、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工作;
(九)协助有关部门管理设在区域内的分支机构;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管理范围内相关行政区域的经济和社会行政事务管理,市人民政府已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六条高新区管理委员会所属职能机构,具体负责高新区各项社会行政管理事务。
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公安、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高新区设立派出机构或者派出工作人员。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及高新区所在地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为在高新区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三章准入与服务
第九条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在高新区投资、兴办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