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法案例与分析
法律代理乱象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代理行业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近年来,法律代理行业中也出现了一些乱象,如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司法公信力。
本文将以一起“虚假诉讼”事件为例,分析法律代理乱象,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案例分析1. 事件背景2019年,某市发生了一起因法律代理乱象引发的虚假诉讼事件。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因一起合同纠纷诉至法院。
原告李某委托律师张某作为代理人,被告王某则委托律师陈某作为代理人。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某的代理人张某与被告王某的代理人陈某相互勾结,伪造证据,虚假陈述,企图通过诉讼手段非法占有被告王某的财产。
2. 事件经过(1)伪造证据。
张某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伪造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之间的合同,将合同中的金额篡改为高额赔偿金。
此外,张某还伪造了原告李某的银行流水,以证明其经济损失。
(2)虚假陈述。
在庭审过程中,张某与陈某相互配合,虚假陈述,误导法官。
张某声称原告李某因被告王某的违约行为,遭受了巨额经济损失;陈某则表示被告王某对原告李某的违约行为负有全部责任。
(3)恶意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与陈某不断提出新的诉讼请求,试图增加原告李某的赔偿金额。
同时,他们还通过诉讼手段,迫使被告王某放弃部分合法权益。
3. 事件结果经过法院审理,发现原告李某的代理人张某与被告王某的代理人陈某存在虚假诉讼行为。
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并判决张某、陈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法院还向相关行业协会通报了此案,要求加强行业监管。
三、法律代理乱象分析1. 法律意识淡薄。
部分律师在追求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忽视了法律职业道德,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违法行为视而不见。
2. 行业监管不力。
目前,我国法律代理行业监管体系尚不完善,部分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不力,导致乱象频发。
3. 证据规则不完善。
代理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某某,男,35岁,某市居民,个体工商户。
被告李某,男,40岁,某市居民,律师。
张某某因经营某品牌服装生意,需要签订一份合同,但由于自己不熟悉法律事务,遂委托李某作为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
2017年6月,张某某与某服装品牌供应商达成初步合作意向,但由于合同条款较为复杂,张某某决定委托李某作为代理人,全权处理合同签订事宜。
双方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李某作为张某某的代理人,代为处理与某服装品牌供应商签订的供货合同。
二、案情简介2017年7月,李某代表张某某与某服装品牌供应商签订了供货合同。
合同约定,供应商向张某某提供某品牌服装,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
合同签订后,供应商按照约定开始供货。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张某某发现供应商提供的服装存在质量问题,与供应商协商无果。
张某某遂委托李某处理此事。
李某在未与张某某充分沟通的情况下,自行决定与供应商解除合同,并要求供应商退还已支付的货款。
供应商认为李某的行为超越了代理权限,遂拒绝退还货款。
张某某得知此事后,认为李某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经济损失,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争议焦点1. 李某的行为是否超越了代理权限?2. 李某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 张某某的损失是否应当由李某赔偿?四、法院审理1. 关于代理权限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应当遵守被代理人的指示。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订立合同的,除被代理人追认的以外,该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本案中,李某作为张某某的代理人,应当遵守张某某的指示。
然而,李某在未与张某某充分沟通的情况下,自行决定与供应商解除合同,超越了代理权限。
2. 关于法律责任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代理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由:代理权纠纷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系邻居,关系融洽。
2020年,李某因工作原因需要外出一个月,家中事务繁多,便找到张某,希望张某能代为处理其家中的事务。
张某考虑到两人关系,便答应下来,并双方口头约定:李某在外期间,家中事务均由张某代理处理,代理期间,李某授权张某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2021年,李某家中因房屋装修需要支付一笔款项,李某因在外地无法亲自签署合同,便委托张某代为签署。
张某在签署合同时,未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导致合同中存在多项对李某不利的条款。
李某得知后,认为张某未尽到代理人的义务,导致其权益受损,遂将张某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1. 判令张某赔偿李某因合同条款不利而遭受的损失;2. 判令张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张某在答辩中承认在签署合同时未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但认为其是出于对李某的信任,且签署合同时李某并未在场,无法证明其存在过错。
张某请求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代理人应当尽到代理义务,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张某作为李某的代理人,在签署合同时未尽到审查合同条款的义务,导致李某权益受损,张某的行为构成违反代理义务。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代理人因自己的过错导致被代理人权益受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1. 判令张某赔偿李某因合同条款不利而遭受的损失;2. 判令张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判决理由:1. 张某作为李某的代理人,在签署合同时未尽到审查合同条款的义务,导致李某权益受损,张某的行为构成违反代理义务;2. 张某在签署合同时未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且未在签署前征求李某的意见,存在明显过错;3. 李某在张某签署合同时未在场,无法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查,李某对张某的过错无过错。
案例启示:1. 代理人应当尽到代理义务,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2. 在签署合同等法律文件时,代理人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3. 被代理人应选择信任度高的代理人,并对代理人的行为进行监督,防止代理人滥用代理权;4. 在代理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应明确约定代理权限、代理范围等事项,以避免纠纷。
代理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设计的企业。
2010年,甲公司拟开发一栋住宅楼,为了确保建筑设计质量,甲公司决定委托乙公司进行设计。
双方签订了《建筑设计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甲公司住宅楼的设计工作,设计费用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50万元设计费用,乙公司也按照约定完成了设计工作。
二、代理法律关系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形成了代理法律关系。
甲公司作为委托人,委托乙公司作为代理人进行设计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三、代理法律问题1. 代理权限问题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的《建筑设计合同》明确约定了乙公司的代理权限,即负责甲公司住宅楼的设计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内行使代理权,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本案中,乙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设计工作,未超越代理权限。
2. 代理费用问题根据《建筑设计合同》的约定,乙公司的设计费用为100万元。
甲公司已按照约定支付了50万元设计费用。
然而,乙公司在完成设计工作后,以各种理由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的50万元设计费用。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已完成设计工作,应按照约定支付剩余费用。
但乙公司认为,设计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导致设计周期延长,因此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费用。
3. 代理责任问题在代理过程中,乙公司在设计过程中出现了设计失误,导致甲公司住宅楼的建设过程中出现了质量问题。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代理人因代理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1. 代理权限问题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代理法律关系明确,乙公司的代理权限是负责甲公司住宅楼的设计工作。
因此,乙公司未超越代理权限。
2. 代理费用问题关于代理费用问题,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费用支付方式和期限。
法律代理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一家专注于研发和生产智能硬件的企业。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原告的专利产品被多家企业侵权,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原告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侵权企业的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聘请了我国一家知名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代理方”)为其提供法律代理服务。
二、案情概述原告认为,被告某电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生产的智能硬件产品与原告的专利产品存在高度相似,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其生产的智能硬件产品与原告的专利产品存在差异,不属于侵权行为。
被告还提出,原告的专利技术方案存在缺陷,其产品存在安全隐患,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代理方工作内容1. 收集证据:代理方针对原告的指控,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专利证书、产品对比图、市场调研报告等,以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
2. 制定诉讼策略:代理方根据案件情况,制定了详细的诉讼策略,包括起诉状撰写、证据提交、庭审辩论等环节。
3. 专利侵权分析:代理方组织专业团队对原告的专利技术方案进行分析,找出被告侵权的关键点,为庭审辩论提供有力支持。
4. 庭审代理:代理方在庭审过程中,代表原告出庭应诉,针对被告的辩解进行反驳,并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侵权。
四、案件审理过程1. 起诉阶段:代理方协助原告完成起诉状的撰写,并提交相关证据。
2. 开庭审理: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和被告分别陈述观点,代理方代表原告进行辩论。
3. 证据交换:双方交换证据,代理方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4. 庭审辩论:代理方针对被告的辩解进行反驳,强调原告的专利权受到侵害,并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侵权。
5.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的智能硬件产品与原告的专利产品存在高度相似,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五、案例分析1. 法律代理的重要性:本案中,原告通过聘请代理方提供法律代理服务,成功打赢了知识产权纠纷案。
法律民事案例分析代理(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市居民张某,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家中事务繁多,遂委托邻居李某代为处理。
双方口头约定,李某在张某授权范围内,代表其处理家中事务,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租赁、子女教育、家庭维修等。
在李某的代为处理下,张某的生活得到了很大便利。
然而,在一次房屋租赁过程中,李某因个人原因与承租人发生纠纷,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被解除。
张某因此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张某认为李某的行为超出了其授权范围,要求李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李某则辩称其行为是在张某授权范围内,且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双方就此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代理关系的认定、代理权限的界定以及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三、案例分析1. 代理关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之间形成了口头代理协议,李某以张某的名义处理家中事务,符合代理的定义。
因此,双方之间存在代理关系。
2. 代理权限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代理权限应当明确、具体。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口头约定,李某在张某授权范围内代表其处理家中事务。
然而,由于双方未对具体代理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导致代理权限的界定存在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可以独立决定代理事项。
因此,李某在处理房屋租赁事务时,属于在其授权范围内独立决定代理事项。
3.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承担责任的,代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在处理房屋租赁事务时,因个人原因与承租人发生纠纷,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被解除,张某遭受经济损失。
根据代理关系的原理,李某的行为属于超越代理权限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张某承担。
代理的法律关系案例举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18年投资建设了一处住宅小区,并计划于2020年开盘销售。
为扩大销售渠道,甲公司决定委托乙市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作为其独家代理,负责该住宅小区的销售工作。
双方于2019年5月签订了《房地产代理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甲公司住宅小区的销售,代理费为销售额的5%,合同期限为2年。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积极开展销售工作,截至2021年6月,已成功销售该住宅小区的50%的房屋。
然而,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剩余50%的房屋销售进度缓慢。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未尽职尽责,导致销售进度缓慢,遂向乙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乙公司则认为甲公司违约,拒绝解除合同。
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违约,导致合同解除?2. 乙公司是否未尽到代理义务,造成销售进度缓慢?3. 双方如何承担违约责任?三、法院判决1. 关于甲公司是否违约法院认为,甲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代理费,构成违约。
但甲公司违约行为并非导致合同解除的直接原因,因为合同解除的原因在于乙公司未尽职尽责,导致销售进度缓慢。
2. 关于乙公司是否未尽到代理义务法院认为,乙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虽然积极开展了销售工作,但未采取有效措施促进销售,导致销售进度缓慢。
乙公司存在一定过错,未完全尽到代理义务。
3. 关于违约责任法院认为,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代理费,构成违约,应向乙公司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乙公司未尽到代理义务,导致销售进度缓慢,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法院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违约金30万元,乙公司退还甲公司已收取的代理费。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代理法律关系中的多个问题,以下进行分析:1. 代理的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
法律民事案例分析代理(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男,35岁,某市某公司员工。
被告乙,女,30岁,甲的妻子。
2018年,甲乙两人结婚,婚后不久甲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乙独自在家照顾家务和孩子。
2019年,甲乙夫妻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位于本市某高档住宅小区。
购房后,甲因工作原因需要出差,委托乙代为办理房产证手续。
二、争议焦点1. 甲乙夫妻是否有效约定了代理权?2. 乙在办理房产证手续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3. 乙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三、案例分析(一)甲乙夫妻是否有效约定了代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被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由特定人代表被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
”在本案中,甲乙夫妻共同购买房产,甲因工作原因无法亲自办理房产证手续,故委托乙代为办理。
甲乙夫妻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委托代理关系。
(二)乙在办理房产证手续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代理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代理义务,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乙在办理房产证手续过程中,未认真核实房屋产权信息,导致房产证上登记的产权人信息错误。
根据法律规定,乙在办理房产证手续过程中存在过错。
(三)乙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被代理人本人实施法律行为:(一)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二)代理人知道被代理人存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三)代理人知道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四)代理人知道被代理人的行为属于代理行为。
”在本案中,乙在办理房产证手续过程中,未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也未知道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因此乙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如下:1. 甲乙夫妻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委托代理关系;2. 乙在办理房产证手续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3. 乙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代理相关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市C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500万元的货物供应合同。
合同约定,A公司向C公司供应一批货物,C公司支付相应货款。
合同签订后,A公司委托D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D律师事务所”)的律师E作为代理人,代表A公司与C公司签订合同及履行合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C公司以货物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A公司遂委托E律师向C公司提起诉讼。
然而,在诉讼过程中,E律师因个人原因未能履行职责,导致A公司在诉讼中败诉。
A公司认为E律师的代理行为存在重大过失,遂向D律师事务所提出索赔。
D律师事务所不服,双方遂发生争议。
二、案件争议焦点1. E律师的代理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过失?2. D律师事务所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案件分析1. E律师的代理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过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九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E律师在代理过程中未能充分履行职责,导致A公司在诉讼中败诉。
具体分析如下:(1)E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未能及时收集证据,导致A公司证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本案中,A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货物不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诉讼败诉。
(2)E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未能充分调查了解案情,导致对案件判断失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陈述进行审查,核实事实。
在本案中,E律师未能充分调查了解案情,导致对案件判断失误,从而影响诉讼结果。
综上所述,E律师的代理行为存在重大过失。
2. D律师事务所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D律师事务所作为E律师的执业机构,应当对E律师的代理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代理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代理法作为规范代理关系的基本法律,对于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例以一起典型的代理纠纷为背景,通过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探讨代理法的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售一批货物。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乙公司委托其员工丙担任代理人,与甲公司签订合同。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货款。
然而,乙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供货义务。
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且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丙的授权委托书存在虚假成分,丙并非乙公司的合法代理人。
甲公司据此认为,乙公司与丙签订的合同无效,要求乙公司退还货款。
三、案件分析(一)代理权的认定本案的核心问题是代理权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丙作为乙公司的员工,是否有权以乙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是本案的关键。
1. 丙的代理权来源丙的代理权来源于乙公司的授权。
乙公司向甲公司出示的授权委托书显示,丙被授权代表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合同。
然而,甲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该授权委托书存在虚假成分,丙并非乙公司的合法代理人。
2. 授权委托书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在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不符合上述规定,存在虚假成分,因此该授权委托书无效。
(二)合同的效力由于丙并非乙公司的合法代理人,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代理合同的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某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代理合同,约定乙公司作为甲公司在某地区的总代理,负责甲公司产品的销售。
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接到订单后的一个月内将产品交付给客户,并承担相应的售后服务。
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产生了纠纷。
2019年10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某地区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经调查,发现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产品检验,导致部分产品存在缺陷。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代理合同的规定,要求乙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乙公司则认为,虽然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并非完全由其责任造成,请求法院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若乙公司构成违约,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乙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产品检验,导致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乙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并立即对相关产品进行召回和更换。
同时,乙公司应赔偿甲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召回费用、客户投诉处理费用等。
四、案件分析1. 代理合同的法律性质代理合同是指委托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处理一定法律行为或者事务的合同。
在代理合同中,代理人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属于委托代理合同,乙公司作为代理人,应按照甲公司的委托处理相关事务。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代理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代理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我国《民法典》中有着详细的规定。
代理关系的确立、代理权的行使以及代理责任的承担等问题,一直是法律实践中的热点问题。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代理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对代理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代理法律制度的研究和适用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案例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具有相关资质的进出口代理公司。
2018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理甲公司向丙公司出口一批货物。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甲公司的要求,与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
然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乙公司因故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丙公司。
丙公司遂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则以乙公司未履行代理职责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丙公司遂将甲公司和乙公司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一)代理关系的确立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符合《民法典》关于代理关系确立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为委托代理。
”本案中,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代理其与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符合委托代理的构成要件。
(二)代理权的行使1. 乙公司有权代理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代理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委托人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被代理人的行为。
”本案中,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代理人,有权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
2. 乙公司未履行代理职责。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代理人应当依照被代理人的指示行事,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甲公司的要求,在约定的时间内将货物交付给丙公司,构成未履行代理职责。
(三)代理责任的承担1. 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委托,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代理的法律关系案例举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被告:张某第三人:某网络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网络科技公司)2018年3月,科技公司欲开发一款新软件,但公司内部技术力量有限,无法独立完成。
为此,科技公司决定委托张某作为代理人,负责与网络科技公司洽谈合作事宜。
双方签订了一份《代理合同》,约定张某以科技公司的名义与网络科技公司洽谈软件开发项目,并约定代理权限、代理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2018年4月,张某与网络科技公司达成初步合作意向,但双方在项目费用、开发周期等方面存在争议。
在此过程中,张某未与科技公司及时沟通,也未按照《代理合同》的约定履行代理职责。
2018年5月,张某擅自与网络科技公司签订了《软件开发合作协议》,约定由网络科技公司承担软件开发任务,项目费用为人民币100万元。
科技公司得知此事后,认为张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代理合同》的约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张某返还非法所得,并赔偿科技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被告张某辩称,其与网络科技公司签订的《软件开发合作协议》是在科技公司授权范围内签订的,不存在违约行为。
第三人网络科技公司辩称,其与张某签订的《软件开发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法院驳回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科技公司签订的《代理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张某在代理过程中,未与科技公司及时沟通,也未按照《代理合同》的约定履行代理职责,擅自与网络科技公司签订《软件开发合作协议》,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张某与网络科技公司签订的《软件开发合作协议》超越了其代理权限,科技公司对张某的代理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关于张某与网络科技公司签订的《软件开发合作协议》的效力问题,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该协议对科技公司不具有约束力。
科技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应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张某返还科技公司人民币100万元,用于赔偿科技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2.驳回科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委托代理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一家从事建筑材料生产与销售的企业,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有限公司。
2019年5月,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代理销售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在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中代理销售建筑材料。
协议规定,乙方的代理销售费用为销售总额的5%,甲方在乙方完成销售后支付。
协议签订后,乙方积极进行代理销售,但至2020年5月,乙方仅完成销售总额的30%。
此时,甲方以乙方未达到约定的销售业绩为由,要求解除代理合同。
乙方则认为,甲方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代理费用,故拒绝解除合同。
双方协商未果,甲方遂将乙方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乙方是否达到协议约定的销售业绩;2. 甲方是否已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代理费用;3. 双方是否应解除代理合同。
三、法院判决1. 关于乙方是否达到协议约定的销售业绩: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协议约定,乙方应在一年内完成销售总额的50%。
截至2020年5月,乙方仅完成销售总额的30%,未达到协议约定的销售业绩。
因此,乙方未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2. 关于甲方是否已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代理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方已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乙方部分代理费用,但未支付全部费用。
根据协议约定,甲方应在乙方完成销售后支付代理费用,而乙方未完成销售,甲方有权拒绝支付部分代理费用。
因此,甲方未完全履行支付代理费用的义务。
3. 关于双方是否应解除代理合同: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乙方未达到协议约定的销售业绩,甲方有权要求解除代理合同。
同时,甲方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全部代理费用,乙方也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因此,法院判决双方解除代理合同。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委托代理法律关系,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委托代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本案中,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代理销售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委托代理合同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合同成立并生效。
2. 委托代理合同的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代理费用。
代理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甲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拟与某市乙公司签订一份价值500万元的货物买卖合同。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出差在外,无法亲自参与合同签订。
甲公司授权其员工丙为公司代理人,全权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
丙在签订合同时,乙公司未对丙的代理资格提出异议。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支付货款。
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丙是否具备代理资格?2. 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付款义务?三、案例分析1. 丙是否具备代理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丙为公司代理人,并全权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
丙在签订合同时,乙公司未对丙的代理资格提出异议。
因此,丙具备代理资格。
2. 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付款义务?(1)甲公司授权丙签订合同,合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甲公司授权丙签订合同,且丙具备代理资格,因此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
(2)甲公司未按时付款,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未按时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3)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付款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本案中,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付款义务,并赔偿因甲公司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法律代理真实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本案涉及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位于某市的房产出售给乙,总价款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在签订合同后支付定金20万元,余款在房屋过户后支付。
然而,在房屋过户过程中,双方产生了纠纷,甲拒绝配合过户,乙遂将甲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是否应当配合房屋过户?2. 乙支付的定金是否应当返还?3. 双方合同中是否存在违约条款?三、案件事实2019年5月,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出售给乙,房屋总价款为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按照约定支付了20万元定金。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甲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配合过户。
乙多次与甲协商,但甲坚持己见,拒绝履行合同。
乙认为,甲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要求甲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甲则认为,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自己并无违约行为,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
四、法律分析1. 关于房屋过户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甲拒绝配合房屋过户,已经构成违约。
2. 关于定金返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定金的,应当给付定金。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甲拒绝配合房屋过户,已经构成违约,乙有权要求甲返还定金。
3. 关于违约条款问题合同中约定,如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甲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五、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甲拒绝配合房屋过户,已经构成违约,应当返还乙支付的定金,并支付违约金。
案件代理法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基本信息案件名称:张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原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案号:(2021)XX民初1234号审理法院:XX市XX区人民法院诉讼请求:1. 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3.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4.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财产分割款人民币30万元。
二、案情简介张某某与李某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生活习惯等方面的矛盾逐渐显现,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2021年,张某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提供了以下证据:1. 张某某与李某某的婚姻登记证明;2. 张某某与李某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通话录音,证明双方存在争吵、冷战等不和谐现象;3. 张某某的邻居出具的证人证言,证明双方存在夫妻矛盾;4. 张某某的医院诊断证明,证明张某某因夫妻矛盾导致精神受损。
被告李某某辩称:1. 双方婚姻基础牢固,不存在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2. 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3. 原告要求离婚损害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请求法院酌情处理。
三、法律分析(一)离婚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原告张某某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法院应支持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中,原告张某某提供的证据表明被告李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故原告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三)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代理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决定拓展国内市场。
为了更好地管理国内业务,甲公司决定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
乙公司成立后,甲公司委派丙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乙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丙在担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甲公司决定更换法定代表人。
甲公司拟委托丁担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授权丁代表乙公司进行相关法律事务。
二、案例争议甲公司拟委托丁担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授权丁代表乙公司进行相关法律事务。
然而,乙公司内部存在部分股东对丁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认为丁不具备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资格。
同时,部分股东对甲公司授权丁代表乙公司进行法律事务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双方就以下问题产生争议:1. 丁是否具备担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资格?2. 甲公司授权丁代表乙公司进行法律事务的行为是否合法?三、案例分析1. 丁是否具备担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良好品行;(三)具有履行职责的能力;(四)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结合本案,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良好品行和履行职责的能力,符合担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资格。
2. 甲公司授权丁代表乙公司进行法律事务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设立法定代表人。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企业行使职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代表企业签订合同;(二)代表企业参加诉讼、仲裁;(三)代表企业接受、处理法律事务;(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结合本案,甲公司作为乙公司的全资股东,有权决定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被告:李四第三人:王五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邻居关系,因相邻权纠纷,张三将李四诉至法院。
原告张三因身体原因无法亲自参加诉讼,故委托其朋友王五作为代理人代为诉讼。
第三人王五在接受委托后,积极收集证据,为原告张三提供法律支持。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1. 王五作为原告张三的代理人,是否有权代理原告进行诉讼?2. 第三人王五在诉讼过程中是否存在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三、案例分析(一)关于代理人资格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以及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代理期限。
”本案中,原告张三委托第三人王五作为代理人,并提交了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规定,王五具有代理资格。
(二)关于代理人滥用代理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代理人应当依法行使代理权,不得滥用代理权。
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其代理权。
”本案中,第三人王五在接受委托后,积极收集证据,为原告张三提供法律支持,不存在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四、法院判决根据以上分析,法院认为:1. 第三人王五作为原告张三的代理人,有权代理原告进行诉讼。
2. 第三人王五在诉讼过程中不存在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李四与原告张三的相邻权纠纷,由法院依法审理。
2. 第三人王五的代理行为合法有效。
五、案例启示本案中,原告张三因身体原因无法亲自参加诉讼,委托第三人王五作为代理人,体现了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
以下为该案例的启示:1. 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制度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当事人无法亲自参加诉讼的情况下,代理人可以代替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 代理人应依法行使代理权,不得滥用代理权。
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行为,将导致代理行为无效,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律代理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以下简称甲):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以下简称乙):某市某居民2016年5月,甲公司向乙销售一套位于某市某住宅小区的房屋。
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以人民币100万元购买该房屋,甲公司在收到乙的购房款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合同签订后,乙按照约定支付了购房款。
然而,甲公司在收到购房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乙多次与甲公司协商,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但甲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合同。
无奈之下,乙向某市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甲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赔偿乙因甲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
二、代理律师工作1. 收集证据为了证明甲公司违约,代理律师首先收集了以下证据:(1)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原件,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关系。
(2)乙支付的购房款凭证,证明乙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款。
(3)甲公司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证据,如甲公司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2. 分析案情代理律师对案情进行了全面分析,认为甲公司违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3. 提出诉讼请求代理律师代表乙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决甲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判决甲公司赔偿乙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0万元;(3)判决甲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庭审过程1. 开庭审理法院依法受理了本案,并开庭审理。
庭审中,甲公司承认未履行合同义务,但辩称其有特殊原因,请求法院给予宽限期。
乙对甲公司的辩解不予认可,坚持要求甲公司立即履行合同义务。
2. 证据质证庭审过程中,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
乙提交的证据得到法院采信,甲公司提交的证据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3.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甲公司违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1)甲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合同义务,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甲公司赔偿乙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0万元;(3)甲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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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法案例与分析
1、甲某原来是某百货公司的采购员,因经常利用职务的便利吃回扣而被百货公司开除,现在自己经营一家商店。
一日他与朋友吃饭时得知某大学正在筹建一语音教室,需彩电20台,便用以前在百货公司的盖有百货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该大学签订了一份彩电购销合同,每台彩电3 000元,共计价款6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某便把合同交给百货公司,并对公司经理说,他自己开的商店没有彩电经营权,因原来是百货公司的人,想帮助百货公司做点生意,生意做成后百货公司每销售一台彩电支付给他好处费100元。
百货公司经理未提出反对意见,并将甲某拿回的某大学的6万元支票入进百货公司的帐户。
因当时彩电为紧俏商品,百货公司在一个月后才分别两次向某大学交付了彩电11台,余下9台一直没有交货,某大学多次催百货公司供货,百货公司因确实无货可供,就以此事是甲某所为,他不是我公司职工,这事与我们无关,你们应向甲某要货为由,拒绝向某大学交货。
某大学见索货无望,便要求百货公司退回余下货款2.7万元,百货公司则说钱并未交给他们公司,而是交给了甲某,要退款就找甲某去要。
某大学无奈,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百货公司退回剩余货款,并赔偿某大学的损失。
百货公司辩称,甲某并非我公司的工作员工,他代表我公司与某大学签订的合同我公司并不知道,我们并未授权给甲某让他代我们签订合同,甲某使用在我单位工作期间私藏的空白合同在外签订合同,这样的合同是无效的,给我们公司也造成了重大损失,我们还要追究甲某的经济责任,因此某大学应该向甲某要求赔偿损失,这事与我们公司无关。
问:甲某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本案甲某的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谁承担?
在此案中,甲某已经被某百货公司开除,确实已经不是该公司的员工,因此他用在百货公司工作期间私藏的盖有本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某大学签订合同购销20台彩电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
对此,被代理人某百货公司享有追认权。
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的方式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明示的方式就是向相对人作出明确的追认的意思表示;默示的方式示指被代理人虽然没有明确表示承认无权代理行为对自己的效力,但以特定的行为,如以履行义务的行为对无权代理行为予以承认;或是被代理人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不作否认表示。
本案中百货公司表示追认的方式显然属于后者。
当甲某把他与某大学签订好的电视机购销合同交给百货公司经理时,百货公司并未提出异议,可以视为对甲某代理行为的默认,而且还答应生意做成后每销售一台彩电就给甲某好处费100元,在实际中又部分履行了与某大学的彩电购销合同,这些都证明了百货公司对甲某的代理行为的追认。
所以,甲某的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就应当由被代理人即某百货公司承担。
2、某时装公司产品积压,急于推销产品、周转资金,便号召每个职工都去销售时装,并宣布,凡本公司职工推销出去的时装一定按合同标的总额的百分比发给奖金。
该公司女职员张某有一位朋友李某在某百货公司当业务员,张某就去
找李某帮忙。
某百货公司进货都得领导批准,最近某百货公司刚进了几批时装,所以领导不会同意进货。
但李某有盖过章的空白合同书,为讨好张某,
李某就用它和张某签订了一份购买某时装公司10万元时装的服装买卖合同,交给了张某。
张某向领导交差后,某时装公司很高兴,按规定发给了张某一大笔奖金。
不久,某时装公司按这份合同给某百货公司发去了价值10万元的时装,并通过银行托收货款。
某百货公司的负责人得知此事后,认为其从未授权李某购买过这批货,所以他们不能对此负责,并通知银行拒付货款。
某时装公司则说,合同上盖了某百货公司的公章,怎么能说没有授权呢?某时装公司为了履行这一合同,开支了一大笔钱,因此他们坚持合同必须履行,双方协商不成,某时装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
问:该案的代理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本案中对某时装公司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表见代理的定义。
本案中,李某具备代理权的外观,李某是某百货公司的业务员,并具有某百货公司盖过章的空白合同书,足以使张某相信李某有代理权,且张某并无恶意,也不知道李某并无代理权。
虽然某百货公司进货都需要领导批准,但是某百货公司不能以这个内部制度来对抗善意相对人。
因此,李某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应当由被代理人即某百货公司来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由于合同签订李某有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李某应对某百货公司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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