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无锡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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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无锡市财政局
锡经信发〔2011〕12号
关于印发《无锡市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机构
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经信(发)委(局)、财政局:
现将《无锡市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并按此办法要求抓紧组织申报第一批备案机构,于3月25日前将1份按第四条要求装订成册的申报材料(同时提供电子版)报送至市经信委节能处。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无锡市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加强我市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节能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节能服务行为,培育发展合同能源管理市场,根据国家《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0〕25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经信委负责节能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对节能服务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节能服务机构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固定办公场所,经营范围与节能服务相关,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含);
3、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4、实施过2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以上且项目累计合同额在100万元以上。
第四条节能服务机构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节能服务机构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基本情况简介,主要包括成立日期,经营范围,经营及财务状况,财务管理制度等;
3、企业开展的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情况和节能效果,项目投资、收入及其在企业投资总额、营业额中的相应比重;
4、项目应用的主要节能技术及产品情况;
5、专职技术人员的姓名、职称、年龄、学历、专业等;
6、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财务报表复印件;
7、企业注册资金、银行信用等级等证明材料;
8、已实施项目用户单位的反馈意见及项目运营状况证明。
第五条节能服务机构备案申请依照自愿的原则,由节能服务机构向所在地经信部门提出,经初审合格后,报市经信委审核。通过审核的,予以备案。
第六条市经信委对备案的节能服务机构颁发备案证书,备案证书有效期为3年。
节能服务机构应当于备案证书有效期届满的3个月前提出复审申请,经复审合格后重新发证。
第七条经备案的节能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市经信委备案所实施的项目(见附件2),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向所在地经信部门和市经信委报送上年度的工作报告。同时可以向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各级节能专项扶持资金。
第八条市经信委对节能服务机构备案实行动态管理,
根据工程质量、项目单位评价、管理水平等对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对年检不合格机构,责成限期整改。
第九条节能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办公场所等发生变更或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发生变化,应当自发生变更、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经信部门和市经信委报告。
第十条节能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备案资格:
1、弄虚作假骗取备案证书的;
2、转让或者出借备案证书的;
3、与项目业主单位串通,虚报项目节能量和投资金额,进而出具虚假报告的;
4、在管理、信誉、质量、安全等方面出现较严重问题的;
5、节能服务机构年检不合格被责令限期整改,但逾期未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节能服务机构备案申请表
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备案申请表
附件1:
无锡市节能服务机构备案申请表
附件2:
无锡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备案表
节能服务机构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
主题词:经济管理合同能源管理机构备案通知
抄送: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无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1年2月28日印发
共印3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