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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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已于2010年8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促进审判执行工作公正、廉洁、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司法辅助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司法委托评估、拍卖工作。
第二条取得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评估、拍卖机构,可以自愿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
人民法院不再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
第三条人民法院采用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
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一实施对外委托。
第四条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活动应在有关管理部门确定的统一交易场所或网络平台上进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受委托的拍卖机构应通过管理部门的信息平台发布拍卖信息,公示评估、拍卖结果。
第六条涉国有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省级以上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应当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转让的证券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通过证券交易所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其他证券类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拍卖机构实施,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
司法拍卖评估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公开拍卖,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在司法拍卖过程中,评估机构对拍卖财产的价值进行评估,为拍卖提供参考依据。
为了规范司法拍卖评估行为,保障司法拍卖的公正、公平,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评估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司法拍卖评估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司法拍卖评估机构的设立1. 评估机构的资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评估法》第十二条,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章程;(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3)有符合条件的评估师;(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评估业务范围;(5)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评估费用标准。
2. 评估机构的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评估法》第十三条,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取得评估机构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评估机构营业执照。
三、司法拍卖评估的范围和内容1. 评估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七条,司法拍卖评估的范围包括:(1)被执行人的财产;(2)拍卖标的物的价值;(3)拍卖标的物的瑕疵;(4)拍卖标的物的市场行情。
2. 评估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八条,司法拍卖评估的内容包括:(1)拍卖标的物的价值;(2)拍卖标的物的瑕疵;(3)拍卖标的物的市场行情;(4)拍卖标的物的交易成本。
四、司法拍卖评估的程序1. 拍卖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于拍卖前发布拍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1)拍卖标的物的基本情况;(2)拍卖标的物的评估价值;(3)拍卖标的物的瑕疵;(4)拍卖标的物的市场行情;(5)拍卖时间、地点。
2. 评估机构的选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拍卖标的物进行评估。
评估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相应的评估资质;(2)具有丰富的评估经验;(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法院委托拍卖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法院委托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委托给拍卖机构进行拍卖,以实现财产变现的一种执行方式。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委托拍卖具有严格的程序和规定。
本文将详细阐述法院委托拍卖的法律规定,包括拍卖的范围、程序、责任等内容。
二、拍卖的范围1. 被执行人的动产和不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拍卖机构拍卖被执行人的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包括但不限于车辆、船舶、航空器、机器设备、艺术品等;不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土地、土地使用权等。
2. 被执行人的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拍卖机构拍卖被执行人的债权。
债权包括但不限于金钱债权、物品债权等。
3. 被执行人的知识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拍卖机构拍卖被执行人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4. 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权益除上述财产外,人民法院还可以委托拍卖机构拍卖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权益,如股权、债权等。
三、拍卖的程序1. 拍卖申请(1)被执行人提出拍卖申请。
被执行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拍卖申请,要求拍卖其财产。
(2)人民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拍卖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拍卖条件的,予以批准。
2. 拍卖公告(1)公告内容。
拍卖公告应当包括拍卖财产的基本情况、拍卖时间、地点、起拍价、竞买人资格、竞买程序等内容。
(2)公告方式。
拍卖公告可以通过报纸、网络、电视、广播等多种方式进行。
3. 拍卖实施(1)拍卖机构接受委托。
拍卖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应当依法对拍卖财产进行评估,确定起拍价。
(2)竞买人报名。
竞买人应当向拍卖机构报名,并缴纳报名费。
(3)拍卖会。
拍卖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拍卖会,按照拍卖规则进行拍卖。
4. 拍卖成交(1)成交确认。
拍卖成交后,拍卖机构应当与买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2)拍卖款项支付。
买受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拍卖款项。
司法拍卖评估费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司法拍卖作为我国司法程序中的一种重要环节,旨在实现债务清偿、资产变现等目的。
在司法拍卖过程中,评估机构对拍卖财产的价值进行评估,为拍卖提供参考依据。
然而,评估费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旨在对司法拍卖评估费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二、司法拍卖评估费的定义司法拍卖评估费是指评估机构在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对拍卖财产进行价值评估时,向委托人收取的费用。
该费用包括评估人员的人工费、评估材料的成本费、评估机构的管理费等。
三、司法拍卖评估费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拍卖机构接受人民法院委托拍卖财产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
评估费用由拍卖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拍卖机构不得将评估费用转嫁给拍卖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收取评估费用。
评估费用包括评估人员的人工费、评估材料的成本费、评估机构的管理费等。
评估费用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执行。
”3.《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收取评估费用,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手续费等非法收入。
评估费用应当合理,不得过高。
”4.《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工作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收取评估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回扣、手续费等非法收入。
评估费用应当合理,不得过高。
”四、司法拍卖评估费的计算标准司法拍卖评估费的计算标准由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定。
以下列举部分地区的评估费计算标准:1.北京市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发布的《关于调整北京市人民法院司法鉴定、评估、拍卖收费标准的通知》,北京市司法拍卖评估费按照以下标准收取:(1)评估标的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每万元收取评估费200元;(2)评估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每万元收取评估费100元;(3)评估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的部分,每万元收取评估费50元;(4)评估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部分,每万元收取评估费20元。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12(000)003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2次会议通过.并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为保证《规定》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总页数】1页(P5-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81
【相关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
号 [J],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J],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J],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J], ;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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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卖评估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法院拍卖评估是指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拍卖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财产价值进行评估的活动。
法院拍卖评估对于确保拍卖程序的公正、公开和透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对法院拍卖评估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法》是我国拍卖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拍卖标的的评估,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拍卖机构应当将评估报告提交拍卖委员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依法进行。
拍卖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法》第三条规定:“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依法取得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对法院拍卖评估的具体程序、要求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法院拍卖评估机构资质要求1.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评估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2.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能够对各类财产进行评估。
3.具备良好的信誉评估机构应当具有良好的信誉,无违法违规行为。
四、法院拍卖评估程序1.委托评估法院在执行程序中,需要拍卖被执行人财产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评估机构接受委托评估机构在接受法院委托后,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和评估工作。
3.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完成评估工作后,应当出具评估报告,并将评估报告提交法院。
4.法院审查评估报告法院收到评估报告后,应当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确认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5.拍卖公告法院在确认评估结果后,应当发布拍卖公告,告知当事人拍卖时间和地点。
6.拍卖程序拍卖程序按照《拍卖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进行。
司法拍卖议价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司法拍卖是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种重要的财产处置方式,旨在实现债务人财产的公平、公正、公开处置,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在司法拍卖过程中,议价作为一种常见的拍卖方式,对于提高拍卖效率、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出发,对司法拍卖议价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司法拍卖议价的概念及特点1. 概念司法拍卖议价是指在司法拍卖过程中,拍卖人根据法律规定和拍卖规则,与竞买人进行协商,确定拍卖财产的成交价格的一种拍卖方式。
2. 特点(1)自愿性:司法拍卖议价是拍卖人和竞买人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体现了市场经济的自愿原则。
(2)公平性:司法拍卖议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各方合法权益。
(3)灵活性:议价方式可以根据拍卖财产的特点和市场需求进行调整,提高拍卖效率。
三、司法拍卖议价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法》是我国司法拍卖议价的基本法律依据。
根据《拍卖法》第十九条,拍卖人应当根据拍卖财产的特点、市场行情和竞买人的意愿,确定拍卖方式。
拍卖方式包括公开拍卖、定向拍卖、议价拍卖等。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对司法拍卖议价的具体操作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该规定,拍卖人应当根据拍卖财产的特点和市场需求,与竞买人协商确定拍卖价格。
拍卖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或者市场公允价值。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了网络司法拍卖议价的法律规定。
根据该规定,拍卖人应当通过网络拍卖平台,公开拍卖财产,接受竞买人报价。
竞买人可以自行出价或者参与议价。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款物分配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对执行款物的分配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拍卖财产所得的分配顺序。
根据该规定,拍卖财产所得应当优先清偿债务人的债务,剩余部分按照法定顺序分配给债权人。
四、司法拍卖议价的法律程序1. 拍卖公告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发布拍卖公告,明确拍卖财产、拍卖时间、拍卖地点、拍卖方式等信息。
司法拍卖竞价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拍卖,以清偿债务或者实现其他法律目的的一种司法行为。
在我国,司法拍卖竞价是司法拍卖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涉及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规范司法拍卖竞价行为,保障司法拍卖的公正、公开和透明,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二、司法拍卖竞价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该法规定了拍卖的基本原则、拍卖程序、拍卖机构、拍卖师、竞买人、拍卖成交等内容,为司法拍卖竞价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财产进行拍卖、变卖的具体程序和规则,对司法拍卖竞价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机构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在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机构时应遵守的程序和规则。
三、司法拍卖竞价的主体1.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拍卖的执行主体,负责组织、监督和指导司法拍卖竞价活动。
2.拍卖机构:负责执行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业务,组织、实施拍卖竞价活动。
3.竞买人:指参加司法拍卖竞价,以购买拍卖财产为目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司法拍卖竞价的原则1.公开原则:司法拍卖竞价活动应当公开进行,确保各方当事人对拍卖过程和结果知情。
2.公平原则:司法拍卖竞价活动应当公平、公正,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自愿原则:竞买人参与司法拍卖竞价应当基于自愿,不得强迫他人参与。
4.诚实信用原则:各方当事人参与司法拍卖竞价应当诚实信用,不得有欺诈、串通等违法行为。
五、司法拍卖竞价的程序1.发布拍卖公告: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发布拍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拍卖财产的基本情况、拍卖时间、地点、竞买资格、竞买保证金等。
2.竞买人报名:竞买人根据拍卖公告的要求,向拍卖机构报名参加拍卖竞价。
3.缴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人按照拍卖公告的要求缴纳竞买保证金。
4.拍卖竞价:拍卖机构按照拍卖规则组织竞买人进行竞价,竞价过程中,竞买人可以自由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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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11〕2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10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2次会议通
过)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促进审判执行工作公正、廉洁、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司法辅助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司法委托评估、拍卖工作。
第二条取得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评估、拍卖机构,可以自愿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
人民法院不再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
第三条人民法院采用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
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一实施对
外委托。
第四条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活动应在有关管理部门确定的统一交易场所或网络平台上进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受委托的拍卖机构应通过管理部门的信息平台发布拍卖信息,公示评估、拍卖结果。
第六条涉国有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省级以上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应当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转让的证券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通过证券交易所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其他证券类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拍卖机构实施,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
第八条人民法院对其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实行监督。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评估、拍卖结果,侵害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人民法院将不再委托其从事委托评估、拍卖工作。
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1)评估结果明显失实;
(2)拍卖过程中弄虚作假、存在瑕疵;
(3)随机选定后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评估拍卖工作;
(4)其他有关情形。
第九条各高级人民法院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十条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前的司法解释和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