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评估机构委托评估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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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已于2010年8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促进审判执行工作公正、廉洁、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司法辅助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司法委托评估、拍卖工作。

第二条取得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评估、拍卖机构,可以自愿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

人民法院不再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

第三条人民法院采用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

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一实施对外委托。

第四条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活动应在有关管理部门确定的统一交易场所或网络平台上进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受委托的拍卖机构应通过管理部门的信息平台发布拍卖信息,公示评估、拍卖结果。

第六条涉国有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省级以上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应当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转让的证券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通过证券交易所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其他证券类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拍卖机构实施,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目前,全省各级法院正在按照2001年12月17日我院以粤高法明传(2001)229号下发的《关于严格按照省院规定选定2002年度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通知》的要求开展2002年度评估、拍卖机构的选定工作。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经省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切实加强对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领导。

在执行中委托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财产,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执行权的一项重要司法活动,是人民法院落实“公正与效率”主题,取信于民的“窗口”。

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委托评估、拍卖的特定标的物不同于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由交易的物,具有行政机关不具有的强制性,是保障国家利益和法人、个人合法权益实现的法律手段。

全省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规范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按照省法院的规定进行2002年度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选定工作,决不允许另搞一套。

中级法院要加强对辖区内基层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二、要以“摇珠选定法”确保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透明公正。

去年以来,全省法院通过择优选定入围、公开抽签选定评估、拍卖机构序号的方法以后,效果很好。

今年要在此基础上继续完善,进一步增强透明度,实现程序的绝对公正。

全省各级法院要在坚持择优选定入围的前提下,将去年一次性抽签确定一年的委托评估、拍卖序号的做法改为定期(一月或半月一次)实行个案现场抽签,随机选定的办法,将这项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实现最大化。

各级法院要提高中介机构的竞争性,绝不允许搞地方保护主义,更不允许法院以任何名义向中介机构收取费用。

同时,要欢迎外地资质等级高、在当地具备实际操作条件的评估、拍卖机构申请登记,参加竞争。

三、今年不再允许当事人双方协商指定委托评估、拍卖机构。

实行《暂行规定》允许当事人协商指定评估、拍卖机构一年来的结果表明,有些办案人员与评估、拍卖机构以及当事人串通在一起,以协商一致指定评估、拍卖机构为名谋取私利,不利于廉政建设和司法公正。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估、拍卖委托工作细则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估、拍卖委托工作细则

【发布单位】深圳市【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3-08-01【生效日期】2003-08-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估、拍卖委托工作细则为规范我院评估、拍卖委托工作,促进司法公正、廉洁、高效,加强管理与监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法院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本院《督导工作暂行规定(试行)》,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本院评估、拍卖的委托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切实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第二条第二条评估、拍卖的委托工作应提高效率,确保质量,降低诉讼成本,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第三条本院对评估、拍卖工作实行定点委托,统一管理。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指定委托机构或办理委托事项。

第四条第四条督导室是本院评估、拍卖委托工作的管理、监督部门,负责定点评估、拍卖机构的选定和具体委托的指定工作。

委托评估、拍卖的具体事务由各业务部门负责办理。

第五条第五条本院的定点评估、拍卖机构,采取公开申请、择优选定的方式确定,每年选定一次。

第六条第六条具体委托实行拍卖和评估相分离的原则,同一财产的评估和拍卖工作,不得委托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办理。

第七条第七条本院对受委托而进行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严肃处理评估、拍卖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评估、拍卖机构违法违规的,依法予以处理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并取消其接受本院委托的资格。

造成损害后果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第八条本院工作人员在委托评估、拍卖活动中,必须坚持公正执法,严禁以委托评估、拍卖谋取私利。

本院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院委托拍卖物品的竞买活动。

如违反本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二章评估、拍卖机构的选定第九条第九条本院定点评估、拍卖机构的选定工作,由督导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本院选定定点评估、拍卖机构,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提出具体要求,公开接受申请。

2022-2023年资产评估师之资产评估基础模拟卷提供答案解析

2022-2023年资产评估师之资产评估基础模拟卷提供答案解析

2022-2023年资产评估师之资产评估基础模拟卷提供答案解析单选题(共20题)1.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开展资产评估业务中应当循的原则的是()。

A.独立B.客观C.公平D.公正【答案】 C2. 下列关于更新重置成本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价格指数法能够确定更新重置成本B.更新重置成本是采用与评估对象相同的材料、制造标准等,以现行价格水平重新构建与评估对象相同的全新资产所发生的费用C.重置核算法可以用来估算更新重置成本D.采用更新重置成本应扣除因超额投资成本产生的功能性贬值【答案】 C3. 资产评估对象,也称为()。

A.评估客体B.评估委托人C.被委托人D.评估机构【答案】 A4. 下列关于评估报告分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国有资产业务评估报告涉及的评估业务不仅包括国有单位相关经济行为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还包括国有单位相关经济行为涉及的非国有资产评估B.一般情况下,整体资产评估报告的报告内容不仅包括资产,也包括负债和股东权益(所有者权益),而单项资产评估报告一般不考虑负债C.我国资产评估准则规定资产评估报告按繁简程度划分为评估报告和限制型评估报告D.国有资产业务评估报告由标题及文号、目录、声明、摘要、正文、附件、评估明细表和评估说明构成,较非国有资产业务资产评估增加了评估说明【答案】 C5. 《RICS估价——专业标准》遵守IVS 103报告规定的条款,包括评估是评估专业人员个人的责任,不允许使用()来发表评估意见。

A.评估机构B.评估报告使用者C.评估报告委托人D.被评估单位负责人【答案】 A6. 下列有关资产评估的经济技术原则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贡献原则指某一项资产的价值取决于它对所在资产组合的贡献B.预期收益原则指资产的价值不仅取决于其过去的生产成本和销售价格,也取决于对末来收益的预期C.替代原则指在同一市场上,如果具有相同使用价值的质量的产品具有不同的交换价值或价格,买方会选择价格较低的产品D.外在性原则指相关权利主体之外的因素对资产价值造成的影响【答案】 B7. 下列关于成本法应用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评估工作细则-地方司法规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评估工作细则-地方司法规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评估工作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委托评估工作的管理,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委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外委托评估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负责对外委托评估工作;个案评估中评估机构的选定,一律通过摇珠的方式选定。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需对外委托评估的,应当经合议庭讨论并层报审批。

第五条审判、执行部门向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移送对外委托评估的,应当移送下列材料:(一)《××法院司法委托评估移送表》;(二)简要案情材料(如起诉书、判决书等);(三)经质证或合议庭认可的有关评估的材料;(四)属于重新委托评估的,应提供重新委托评估的依据,并附评估报告书;(五)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的承办人收到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后,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审查移送手续是否齐全;(二)审查、核对移送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三)进行移送登记;(四)对手续不完备、材料有欠缺或者内容不清楚的,应通知案件承办人及时补充。

第七条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的承办人应在收到审判、执行部门移送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提出初审意见。

符合对外委托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立案审批手续;不具备委托条件的,报司法委托管理部门领导审批,并于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将移送的材料退回审判、执行部门。

第八条移送案件符合对外委托条件的,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的承办人应在受理后的3个工作日内填制《××法院司法委托审批表》层报审批。

第九条通过摇珠程序选定评估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摇珠前3日在本院外网或广东法院网上公告相关事项。

第十条人民法院对外委托评估的财产属本辖区范围内的,应从委托法院所属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委托评估机构名册中选定评估机构;不属本辖区范围内的,应从委托法院所属中级人民法院或评估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委托评估机构名册中选定评估机构。

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

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

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
1 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
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是为了依据相关法规审查、检验并对对象提出评估意见和估值报告的形式来鉴证行为的正确性,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判决和裁定的依据,供有关司法机关依法作出正确的决定。

2 评估人员资质
评估人员应具备注册会计师、证券投资顾问资格认证或者相应的资格证书,以便能够对法院提出的问题进行评估,而且必须是具有正规资质的社会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合伙者、执行董事、股东、经理或受雇于公司的员工。

3 委托评估的义务与权利
人民法院三方委托评估的义务包括: 在法院委托的时间内完成评估的工作;把评估结果及报告按要求按时送达法院;为有关司法机关出台的相关判决和裁定提出评估意见;负责付出款项途径验证,协助收回验证后的款项;按时参加法院调解等。

另外,评估主体还具有在执行评估义务的同时,可以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费的权利,对于申请法院委托时所需的一切费用,皆可向原委托人提出要求。

4 估值未能是否造成法律责任
评估机构在进行估值活动时,若因估值不当而造成法律责任,评估主体将根据有关法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形成法律文书支付该款项,其中将扣除由估值机构及估值师自行就估值活动而支付的费用和护卫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

结语
人民法院委托评估的规范旨在促使评估机构在进行估值活动时严格操守法律法规,及时完成评估义务,双方共同维护司法公正,为法院提供准确科学的估值意见。

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

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

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2019年03月01日 12:43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的通知法办〔2018〕2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地方性评估行业协会;各有关评估机构:为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参考价规定)(法释〔2018〕15号),依法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提高委托评估工作效率,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联合研究制定了《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2018年12月10日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为依法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提高委托评估工作的效率,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参考价规定)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等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推荐的评估机构名单建立人民法院涉执财产处置司法评估机构名单库。

按评估专业领域和评估机构的执业范围在名单库下设资产、土地、房地产、矿业权、珠宝玉石首饰等名单分库;在分库下根据行政区划设省、市两级名单子库;市级行政区划内的评估机构满三家的,设市级名单子库;除青海、西藏两地省级行政区划内的评估机构满五家即设省级名单子库外,其他省级行政区划内的评估机构满十家的,设省级名单子库。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委托评估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委托评估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委托评估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厦门市两级法院执行中委托评估工作,提高委托评估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评估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评估、拍卖工作的规定(试行)》,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特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厦门市注册的评估机构,符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估机构入册标准,经择优录取被列入《厦门市法院评估机构名册》者,可通过法院摇珠或法院依职权指定方式取得具体项目评估权。

第三条受托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对评估标的物进行实物勘察、向有关部门调取相关证明材料。

评估结论必须结合法院提供的材料和评估机构自行调查的材料做出。

法院提供的材料与评估机构调查的材料有矛盾的,评估机构应在作出估价报告前函告法院。

第四条评估机构必须向有关单位和部门调取证据,确需法院协助的,法院承办执行员应予配合。

第五条法院委托评估的标的物,评估机构必须根据所有客观材料做出明确的结论。

根据客观材料无法得出结论的,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法院。

第六条评估报告中对标的物价值的评估要采用综合成本法、收益法、比较法等进行计算。

委托评估标的物属房地产的,确实无明确参照物可供比较的,必须结合土地房管部门公布的近期房地产市场统计数据进行评估。

第七条评估机构接受评估后必须查明标的物权属情况。

第八条委托评估的房地产土地属划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应明确说明评估价中是否含土地出让金。

第九条评估标的物属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地产的,评估报告的面积必须说明按规划设计图纸计算结果和评估机构自行勘察结果。

第十条委托评估的期限一般应在十日内完成,评估委托书另外确定期限的,必须在委托书确定的期限内完成。

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评估机构应在期限届满前三日内向法院提出需延长的天数及理由。

第十一条受托评估机构应向委托法院提供五份评估报告,其中一份必须附技术报告。

第十二条当事人认为评估方法不正确、评估所依据的数据不真实或资料不全,或者法院认为评估报告中存在漏评、误评、结果明显不合理的,可以书面要求评估机构进行补正或作必要说明,评估机构应在接到法院书面函件后的三日内进行补正或作必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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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人民法院委托评估需要提供的材料清单一、房地产类(一)必需材料1.权属证明(已办理权属登记的),包括:《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承包权证》;2.合法来源证明(未办理权属登记的),包括:房地产买卖合同、继承证明(公证书、判决或调解书等)、相关批文、契税发票、测绘成果等;3.抵押等他项权证明,已出租房地产的租赁合同;4.法院查明的财产权属、质量瑕疵等材料,以及关于财产的特殊情况说明。

(二)一般材料1.房地产状况相关材料,包括:相关工程建设、图纸、房屋交付等资料,房屋装修情况,房屋占用和维护情况,自营性房地产(如宾馆、餐饮、娱乐场所等)的收益及相应的成本费用资料。

2.在建工程相关材料,包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资料及立项批准文件、《国有建设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划总平面图、建筑设计平面图、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预算资料、征收及市政配套协议、房屋设计说明及设计交付时间、施工进度安排及实际进度、隐蔽工程图纸、测绘报告或分层分部位建筑面积明细表、地价付款凭证、工程付款凭证、主要机电设备安装规划及实际安装与付款凭证、实际装修与付款凭证、房屋预售部分清单及反映房地产收益的资料等。

二、土地类(一)必需材料1.权属证明(已办理权属登记的),包括:《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权证》;2.合法来源证明,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置换集体土地上的土地承包合同》、出让金及契税发票、规划条件函等规划批复文件;3.抵押等他项权证明;4.法院查明的财产权属、质量瑕疵等材料,以及关于财产的特殊情况说明。

(二)一般材料1.地上建筑物材料(有权属登记的),包括:《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2.在建工程材料,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3.租赁情况材料,包括《土地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三、矿业权类(一)探矿权类评估1.必需材料⑴权属材料,包括:勘查许可证及其批准的区块范围图、探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探矿权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⑵地质、储量及采矿、选矿类技术类材料,包括:地质勘查全过程所取得各种地勘成果(历次地质勘查报告及有关资料以及相关评审意见书与评审备案证明)、综合性地质矿产平面图(标注勘查区范围的地形地质图)、矿区勘查工程布置图、典型剖面图(包括孔、坑道等内容)、物化探成果图、主要矿体(层)储量计算图、矿山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⑶财务统计类材料,包括:地质勘查工作期间的历年投入的地勘费统计报表、地质勘查工作期间主要、大额的地勘费发票、历年完成的勘查实物工作量统计(包括地形地质测量物探、化探、钻探、坑探、浅井、槽探工程等);⑷抵押等他项权证明;⑸法院查明的财产权属、质量瑕疵等材料,以及关于财产的特殊情况说明。

2.一般材料⑴综合材料,包括:勘查许可证的历史沿革(含最初设立、延续及变更、变更原因等)、以往矿业权评估史(包括评估时间、目的、范围、评估机构和评估结果)、探矿权人简介(包括历史沿革、人员构成、生产经营现状、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内部机构设置及隶属关系、资产等经营管理核算模式);⑵财务统计类材料,包括:地质勘查工作“出资证明”等。

(二)采矿权类评估1.必需材料⑴权属材料,包括:采矿权人及矿山法人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副本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材料;⑵地质材料,包括:与本次评估基准日最接近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其储量评审意见及备案证明、储量核实基准日至评估基准日各年储量动态报表、矿区范围地质图、典型剖面图、主要矿体(层)储量计算图;⑶采、选材料,包括: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及其审查意见、矿山近三年来生产报表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统计表(包括设计损失、采矿损失率及矿石贫化率、采选冶原矿矿石量及原矿品位、选矿回收率、冶炼回收率、精矿品位、产品方案及产量与销量)、开拓系统平面示意图、采选工艺流程图;⑷财务统计类材料,包括:按矿山采、选(冶)分列的近三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评估基准日会计表(含辅助报表)、近五年度和评估基准日当年产品销售统计(含年度主要产品的销售数量、价格、收入等)、近五年度和评估基准日当年有代表性的销售合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按不同产品、不同年度分别提供)、截止评估基准日经营性固定资产分类汇总表(按单位或部门分别提供或汇总提供);⑸抵押等他项权证明;⑹法院查明的财产权属、质量瑕疵等材料,以及关于财产的特殊情况说明。

2.一般性材料⑴综合材料,包括:以往矿业权评估史(含评估时间、目的、范围、评估机构和评估结果)、产品销售说明等、采矿权人及矿山简介(历史沿革、人员构成、生产经营现状、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重大事件、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及隶属关系、采、选、冶、加工、运输、销售、资产等经营、管理、核算模式);⑵地质材料,包括:矿区开发现状、矿产资源开采情况、下一步开采计划等;⑶财务统计类材料,包括:企业缴纳的税(费)种、税费率及免税事项说明及相关文件、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租赁协议等。

四、珠宝玉石首饰类(一)必需材料1.存货清单,项目包括种类(主石种类)、数量、规格(尺寸、总量、主石重)、账面价值、物理状况等;2.照片,可为有代表性的部分存货照片;3.权属证明、购买或证明其初始价值的票据复印件(查阅原件)、往来账款凭证等;4.质押等他项权利证明;5.法院扣押、查明财产情况等材料,以及关于财产的特殊情况说明。

(二)一般材料1.详细清单资料,包括:分类清单(按照原材料、成品等类别分类)、存货其他详细信息(包括存放地点、货品名称、品名、条码号、售价、数量、规格、总重、金重、主石类型、主石重量、主石数量、净度级别、颜色级别、辅石名称、辅石重量、辅石数量、金成本、主石成本、辅石成本、工费、成本等);2.其他相关材料,包括:鉴定证书、以往评估报告。

五、资产类(一)无形资产评估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商誉等无形资产。

1.必需材料⑴权属证明,包括:各项无形资产的法律权属文件,专利还需提供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说明书,技术类的无形资产应当尽量提供相关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或《鉴定报告》;⑵产品发展情况,包括:与无形资产相关的产品项目销售合同、产品项目建议书、合资合作意向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改造方案、专利查新报告,评估基准日后企业未来五年与无形资产相关的发展规划、追加投资计划和收益预测;⑶他项权利情况,包括:委托评估无形资产使用许可情况说明、他项权利(抵押、质押)说明、涉及他项权利的协议及相关财务数据;⑷法院查明的财产权属、质量瑕疵等材料,以及关于财产的特殊情况说明。

2.一般材料⑴其他具体材料,包括:专利检索报告、企业专利或专有技术有偿(无偿)转让或买卖的合同复印件及最近一年缴纳年费的资料,无形资产研发或购置的历史取得成本相关财务资料,无形资产相关产品近三年生产经营统计资料及收益情况统计资料;企业近三年(含评估基准日)财务报表及年度审计报告;评估基准日后企业未来五年与无形资产相关的发展规划,追加投资计划,收益预测;与无形资产相关的产品项目建议书,合资合作意向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改造方案。

(二)机器设备及车辆评估1.必需材料包括:设备、车辆资产清单,国产设备的购货发票、合同,进口设备的合同、报关单、装箱单,车辆行驶证、车辆注册登记证书、车辆购置发票,机器设备及车辆抵押、担保、诉讼的协议、证明或书面声明文件等;法院查明的财产权属、质量瑕疵等材料,以及关于财产的特殊情况说明。

2.一般材料包括:机器设备及车辆当前所在地以及事实占有、保管、仓储等情况,机器设备账面价值组成说明(原始购置价值、清产核资入账价值、前次评估入账价值),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及相关技术文件说明、设备档案(包括设备日常管理制度、运行记录、事故记录、维修保养情况),精密、大型、价值量大的设备应提供有关技术检测资料,车辆行驶里程数、历年的维修记录、由车管所出具的车辆查询登记表,重要设备的运行状况和大修理技术改造情况的历史记录和详细说明,需要年检的设备(电梯、行车、压力容器、锅炉等)的年检合格证书。

(三)流动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评估1.必需材料包括:企业会计政策、财务账册、记账凭证等财务会计资料,银行对账单复印件、余额调节表、定期存款存单复印件,存货资产清单,递延资产的入账依据、会计处理的依据等;法院查明的财产权属、质量瑕疵等材料,以及关于财产的特殊情况说明。

2.一般材料包括:存货管理制度、存货管理流程图(或简要文字描述),原材料、产成品、库存商品、在用低值易耗品数量市场参考价格资料(如存货近期的采购及销售合同等),库存现金盘点表、银行询证函,存货盘点表,存货的质量状况说明(是否有积压、残次、报废的情况,如有不良存货,应提供企业不良存货的明细及形成原因说明),大额往来合同协议、往来款询证函,生鲜、药品等特殊存货,应当提供保质期证明材料、产品合格证、出厂证明、报关单、存放地点、抽样检测报告等文件,特殊资产需要提供检测、检验报告。

(四)长期股权投资评估1.必需材料包括:投资协议、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被评估单位具有实际控制权或有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单位,需单独提供本清单中企业价值评估所需资料等;法院查明的财产权属、质量瑕疵等材料,以及关于财产的特殊情况说明。

2.一般材料包括:被投资企业评估基准日及前三年的审计报告及会计报表,电子账套及记账凭证、账册,被投资企业近三年的利润分配情况等。

(五)负债类资产评估1.必需材料包括:企业财务账册、记账凭证等财务会计资料,长短期借款合同、保证(抵押、质押、担保)合同及他项权利证明、贷款卡信息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各往来单位询证函,大额债权债务合同协议等,专项应付款等其他负债的相关文件、合同、协议、入账凭证、合同或协议执行情况说明,应交税费种类、税费率,纳税(费)申报表及缴纳凭证等;法院查明的财产权属、质量瑕疵等材料,以及关于财产的特殊情况说明。

2.一般材料包括:询证函,为其他企业担保情况说明,涉诉情况说明;(六)其他权益类评估(营运损失、停产停业损失、经营场地遭受人为破坏引起的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此类业务主要收集:产权人资料,损失所对应的具体资料,正常经营期间的各种财务数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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