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聘评估机构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银行
外聘评估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外聘评估机构管理工作,建立规范有序的外聘评估机构的运行机制和工作程序,提高利用评估机构服务的质量和效率,防范道德风险,保证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土地估价师等资产评估专业资格从业人员,专门从事评估业务活动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统一选聘评估机构应以充分满足本行外聘评估业务需要为前提,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选聘、合理选聘、择优选聘。
第四条本制度主要适用于本行授信业务及资产处置过程中对各类资产进行价值评估需要为目的,由本行聘用的国内评估机构。
第二章准入条件
第五条为保证外聘评估机构服务质量和职业操守,外聘评估机构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持有财政部、住建部、国土资源部或其所属行政部门颁发的评估机构资
格证书(许可证);
2、具有与开展评估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固定办公地点;
3、依法取得评估资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执业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有连续三年(含)以上相关领域从业经历;
4、具有规范和完善的评估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及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5、外聘评估机构与本行不存在利益冲突;
6、在其所在地区评估行业有较好的信誉,诚实守信,且最近三年内无不良从业纪录;
7、具有5名以上专职执业注册评估师。
8、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必须是人民银行认定的通用评估机构。
第三章聘用流程
第六条本行成立评估机构选聘工作小组(简称“选聘小组”),选聘小组由总行分管信贷前中后台副行长、公司金融部、个人金融部、授信管理部、风险管理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组长由分管信贷中台副行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信贷前后台副行长担任,选聘日常工作由授信管理部承担。
第七条外聘评估机构应采取程序公开透明的方式,主要有以下步骤:
1、发布信息。选聘小组向符合本行外聘评估机构基本条件的评
估机构发出通知函或在媒体和网站上进行公告;
2、收集资料。选聘小组综合考虑评估机构基本条件,收集评估机构申请入聘的相关材料,包括评估机构近三年工作主要业绩、机构介绍、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机构职业资格证明、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的相关材料、机构从业人员构成情况、机构联系方式、服务收费标准等。
3、集体决策。选聘小组采取集体讨论、记名投票的方式选聘评估机构,决议须经全体选聘小组半数(不含)以上成员同意,并报总行行长审核,确定最终选定的评估机构名单;
4、发文公布。授信管理部将总行最终选定的评估机构名单,以发文形式向全辖公布;
5、签署协议。授信管理部召集最终选定的评估机构,与其签署相关的合作协议。
第四条日常管理
第八条本行对入聘的评估机构进行动态监测,具体监测内容包括:
1、评估机构经营管理状况是否正常;
2、高级管理人员、执业评估师是否相对稳定,是否存在重大纠纷或案件;
3、评估师职业道德、执业水平情况,评估机构工作效率、服务、收费等情况;
4、主管部门、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是否公布了相关评估机构受到处罚及大量投诉等信息;
5、保证金缴存是否足额到位;
6、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第九条对入聘名单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估机构,经选聘小组审议、总行行长同意后,将其退出入聘名单,并通报全行:
1、吸纳本行员工或其亲属在入聘评估机构投资入股;
2、与本行员工或相关利益人员内外勾结损害本行利益;
3、出具虚假评估报告,致使本行蒙受重大经济损失;
4、泄露本行商业秘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5、其它严重损害本行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在日常管理中,如需临时增聘评估机构的,须报请选聘小组审议,选聘步骤按本制度第三章第七条规定办理。
第五条部门职责
第十一条各支行须在总行确定的开展评估业务合作的评估机构范围内开展业务合作,应严格审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授信管理部负责制定外聘评估机构管理制度、审核评估机构是否符合本行准入条件、选择合作评估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负责对评估机构履约服务进行日常管理,按年对外聘评估机构进行评级考核,负责入聘评估机构档案的收集与归档。
第十三条风险管理部每半年对入聘评估机构进行一次风险评估,全面评估入聘评估机构的风险情况。
第十四条合规管理部负责审核与评估机构业务合作管理制度是否合规,合作过程是否严密有效。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不适用法律诉讼中,由法院指定的评估机构。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