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全省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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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规范》

《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规范》的通知(法办〔2019〕3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地方性评估行业协会;各有关评估机构:为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参考价规定)(法释〔2018〕15号),依法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确保专业技术评审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联合研究制定了《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2019年11月22日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规范为依法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确保专业技术评审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参考价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专业技术评审由专业技术评审人员组成专家组进行;专家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

二、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负责对协会所属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专业技术评审的,应当建立本评估行业全国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名单库。

省级评估行业协会具备专业技术评审条件的,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可以指定其负责对所属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专业技术评审;省级评估行业协会不具备专业技术评审条件的,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可以自行或指定其他具有专业技术评审条件的省级评估行业协会负责对该协会所属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专业技术评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4.08.04•【字号】粤高法发〔2004〕21号•【施行日期】2004.08.0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粤高法发(2004)21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为规范全省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确保人民法院公正审判和执行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省法院根据近年来全省各级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实践经验,对原来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全省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法院报告。

二00四年八月四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为规范省法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确保公正审判和执行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第一条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含审计、价格核算,下同)、拍卖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条人民法院选择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实行自愿参与、公平竞争、择优选定的原则。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案件需对涉案财产委托评估、拍卖的,应当由一个部门统一归口对外办理委托事务。

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组织成立的破产清算组织,需对破产财产进行评估、拍卖的,应当在法院选定的受托机构中摇珠选定,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

第四条上级法院应当监督下级法院的评估、拍卖工作,省法院应当监督全省各级法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工作。

中评协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9〕14号

中评协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9〕14号

中评协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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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协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评协〔2019〕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执行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资产评估基本准则》《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2018年9月1日起出具的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报告,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对其进行判断。

请各地方协会将《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及时转发资产评估机构,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附件: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19年5月6日
——结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11.12•【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理解与适用一、问题的提出200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在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具有重大意义。

二、理解与适用(一)为何将司法技术管理部门确定为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流拍的变卖工作的职能部门?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工作旨在为审判、执行工作服务,是审判、执行工作的延伸,直接关系到法院工作的公正与效率,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本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行使委托评估、拍卖和流拍的变卖工作管理职能。

本规定这样规定,旨在对全国法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进行统一规范,以达到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与审判、执行部门分离,减少社会不良因素对审判、执行工作干扰的目的,确保司法公正廉洁。

(二)本规定规定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取消了当事人协商选择机构,是基于何种考虑?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2004年规定》)对拍卖机构的选择规定了三种方式:一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的方式,这是为了体现对市场主体意思自治的尊重。

二是在当事人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召集当事人双方采取抽签、摇珠等随机的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

三是在当事人双方提出申请的情况下,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

这几种方式制定的初衷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各地法院在委托评估、拍卖实际工作中,发现由当事人协商选择机构的方式存在弊端,容易出现当事人串通损害第三方、侵害国有资产和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也给中介机构和法院工作人员留下了“操作空间”,导致腐败滋生。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0.29•【文号】法〔2024〕238号•【施行日期】2024.10.2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2024〕2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着力提升执行财产处置水平,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践,就做好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尽职调查财产现状。

执行法院应当对财产现状进行调查,不得以“现状拍卖”为由免除调查职责。

对下列财产,应当重点调查以下事项:(1)对不动产,应当通过调取登记信息、实地勘察、入户调查等方式,调查权属关系、占有使用情况、户型图、交易税目和税率、已知瑕疵等信息;(2)对机动车,应当调查登记信息、违章信息、排放标准、行驶里程等对车辆价值有重要影响的信息;(3)对食品,应当调查是否过期、是否腐败变质、是否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物品等信息,防止假冒伪劣食品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流入市场,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4)对股权,应当调查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期限、财务报表,以及股息、红利等对股权价值有重要影响的信息。

2.严格审查权利负担的真实性。

执行法院在财产调查过程中应当加大对虚假权利负担的甄别力度,案外人主张财产上存在租赁权、居住权等权利负担的,重点围绕合同签订时间、租赁或者居住权期限、租金支付、占有使用等情况,对权利负担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02.06•【文号】法[2012]30号•【施行日期】2012.02.06•【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2]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2次会议通过,并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为保证《规定》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司法委托评估、拍卖财产的价值和拍卖标的的实际情况,确定参加司法委托评估、拍卖活动机构的资质等级范围。

未开展资质等级评定的评估行业,人民法院可以会同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或评估行业协会,确定参加人民法院评估活动机构的资质条件。

二、拍卖机构的资质等级,指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根据《拍卖企业的等级评估与等级划分》评定的拍卖机构资质等级。

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指由国家有关评估行业主管部门或评估行业协会评定的评估机构资质等级。

三、符合资质等级标准的评估、拍卖机构,每年年末向所在地区的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作为下一年度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入选机构,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四、各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拍卖案件,均须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发布拍卖公告,公示评估、拍卖相关信息和结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需向社会公开的除外。

五、司法委托拍卖标的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及其权益,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后,通过省级以上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的国有产权产易平台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拍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05.03•【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一、问题的提出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日发布了《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委托执行工作,完善执行制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次起草遵循的原则,一是着重修改不合理的委托执行制度。

委托执行难,有执行体制机制不完善、委托执行制度不合理、地方保护主义影响、执行队伍素质偏低等多方面原因。

但我们起草司法解释难以针对所有的原因,只针对不合理的委托执行制度进行修改完善。

二是坚持委托执行与尊重当事人的执行管辖选择权。

我们认为,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立案时,已经行使了民事诉讼法赋予的选择权,已经尊重了当事人的执行管辖选择权。

但由于立案执行后,执行案件可能出现被执行人财产发生流转等变化,出现执行法院所在地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执行了部分财产后不再有财产可供执行,而在执行法院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形,且基于委托执行是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法律制度,又原则上不搞异地执行,因此,我们起草本司法解释仍坚持保留委托执行制度。

坚持委托执行原则与尊重当事人的执行管辖选择权并不矛盾。

法院采用委托执行的方式也是对申请执行人行使执行管辖选择权出现风险的一种救济,更利于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经执行债权人同意,执行法院方可委托执行的意见,我们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该规定从立法本意上讲,并没有要求执行法院委托执行前需经执行债权人的同意,应当理解为是人民法院依职权的行为。

此外,我们经调研了解到,如果委托执行前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多数申请执行人不会同意将案件委托执行,因为他们更信赖其选择的执行法院。

如果采取此意见,则委托执行制度将形同虚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1年9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18号(2021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房产活动,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的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二条人民法院组织司法拍卖房产活动时,发布的拍卖公告载明竞买人必须具备购房资格及其相应法律后果等内容,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应当承诺具备购房资格及自愿承担法律后果。

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司法拍卖房产成交后、向买受人出具成交裁定书前,应当审核买受人提交的自其申请参与竞拍到成交裁定书出具时具备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经审核买受人不符合持续具备购房资格条件,买受人请求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四条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参与司法拍卖房产活动且拍卖成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主张该拍卖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前款规定,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导致拍卖行为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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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全省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粤高法[2002]111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人民法院:
近年来,全省各级法院在推进委托评估、拍卖工作改革,确保公开、公平、公正选定涉案物委托评估、拍卖机构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很好成效。

但是全省各级法院在计算和支付评估费用和拍卖佣金方面各地的做法不一,有的法院没有与拍卖机构商定拍卖佣金比率,不管标的额大小,一概按5%支付拍卖费用。

高额佣金加剧了中介机构的不正当竞争。

为有效降低执行成本,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对全省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收费标准等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委托评估费计算方法
全省各级法院要统一按照国务院有关部委办颁布的标准计算评估收费。

国家有关部委如颁布新的收费标准,则按新的标准执行:
1、土地评估收费适用《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1994年12月12日计价格[1994]2017号);
2、房地产评估收费适用《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1995年7月17日计价格[1995]第971号);
3、资产评估收费适用《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12月10日[1992]价费字625号);
4、同一委托书有多个标的物的,一般应按评估的总额计算收费,不得分别收费。

5、评估标的物不需拍卖的,按评估价计算评估费;评估标的物经拍卖成交的,按成交价计付评估费;经降价拍卖仍然未能成交以物抵债的,按抵债的价格计付评估费。

二、关于拍卖佣金计算方法
1、按分档累进递减的方法确定拍卖佣金的比例。

拍卖佣金的计算参照评估费用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递减的方法计付。

从拍卖操作的整个过程来看,标的大小对拍卖没有太大的影响,按累进递减确定拍卖佣金的办法比较科学、合理。

2、拍卖佣金收费标准计算表(略)
3、经两次降价、且降价的幅度达到评估价40%,拍卖仍然未能成交裁定以物抵债的,经委托法院审核同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被执行人或申请执行人支付合理的、必要的拍卖费用,包括:公告费、仓储费、差旅费等。

三、关于加强对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管理、监督
各中院要加强对所辖基层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管理、监督和指导。

阳江、汕尾两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辖区基层法院中介机构较少的情况,实行了统一由中院进行摇珠的做法,较好地解决了基层法院中介机构数达不到五家以上的问题,择优选定也有了一定的空间。

基层法院当地中介机构数少于五家的,可以采取由所属中级法院统一摇珠的办法解决。

对于零散小件物品,可以以捆绑方式委托评估、拍卖,或者由法院自己以集市的形式进行公开变卖。

要切实加强对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以后进入评估、拍卖活动的监督。

1、为了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受委托的拍卖机构不得介入或参股从事评估工作。

2、对当事人反映强烈的评估结论,可委托同级物价主管部门下属的价格认证中心或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复核或重新鉴定。

3、对重大拍卖活动,委托法院要派员进行现场监督,防止竞买人之间或者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低价贱卖标的物。

4、拍卖成交的,拍卖价款必须由买受人直接汇入委托法院的执行款专用帐户。

5、加强对买受人付款情况的跟踪,落实承办人跟案追款制度,防止执行款不及时入帐及挪用现象发生。

对已经拍卖成交,但拍卖款没有及时进入法院帐户的,限期转入法院执行款专用帐户或依拍卖合同约定撤销拍卖。

关于全省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收费的规定,从二00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请各级法院将此收费规定告知委托的评估、拍卖机构。

二00二年八月十七日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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