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委托评估工作细则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评估工作细则-粤高法发[2009]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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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圣节的邀请函3篇万圣节的邀请函1亲爱的家长朋友们、宝贝们:为了使孩子们能更好的在一起体会中西文化的异同,感受到来自山姆大叔少儿英语家庭的快乐,山姆大叔少儿英语将在万圣节期间营造浓厚的节庆氛围,举办‘万圣节大狂欢,一起去山姆大叔“鬼混”’,让宝贝们尽情的调皮捣蛋!在这场活动中我们将一起展示奇异的万圣服装,一起南瓜雕刻涂鸦,一起勇闯鬼马空间站,一起和妖魔鬼怪合影留念,一起找大鬼、小鬼讨糖,另外我们还有机会在现场赢得神秘奖品哦……相信一定是个神秘有趣的万圣之旅!这不是恐怖,也不是惊悚,更不是灵异,这是一次神秘的聚会。
在山姆大叔,家长朋友和宝贝们,一定会惊喜多多、精彩多多、奖品多多、体验多多、感受多多!让我们尽情的开心、尽情的'玩、尽情的释放自己吧!还在等什么,赶快报名吧!活动对象:3到12岁孩子及家庭,仅限20个家庭(一家只能有一个家长陪同)活动准备:家庭自备宝贝服装及装扮、小南瓜邀请人:20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万圣节的邀请函2亲爱的父母朋友们:你们好!一年一度的“万圣节”(halloween)为了让孩子们了解和感受西方文化,充分体验万圣节独特而丰富的节日氛围,拓展孩子们的文化视野,我们的公园将于10月举行万圣节00-8:30举行万圣节狂欢party,邀请家长一起参加!每当万圣节到来,孩子们都迫不及待地想穿上五颜六色的化妆服,戴上奇怪的面具,带着杰克灯回家向大人要节日礼物。
今年的万圣节,我们真诚邀请您来幼儿园,与孩子们一起展示全家的.造型,逛鬼屋,玩有趣的游戏……为了给孩子一个展示个性和创造的机会,请帮助老师完成:告诉孩子万圣节的起源和习俗!和孩子们一起准备节日当天的造型和服装,特别欢迎以家庭为单位的造型秀!请充分发挥你的潜力,为你和你的孩子打扮,每个班会选择:最佳亲子造型奖哦!请和孩子一起做南瓜灯,下周某(某某日前送幼儿园参加全园最佳创意南瓜灯评选。
获胜者将在万圣节当晚获奖。
欢迎您和您的孩子参加投票!幼儿园20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万圣节的邀请函3亲爱的家长们:您好!西方国家,每年的`十月三十一日,有个Halloween,词典解释为"The eve of All Saint’s Day",中文为:万圣节之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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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已于2010年8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促进审判执行工作公正、廉洁、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司法辅助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司法委托评估、拍卖工作。
第二条取得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评估、拍卖机构,可以自愿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
人民法院不再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
第三条人民法院采用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
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一实施对外委托。
第四条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活动应在有关管理部门确定的统一交易场所或网络平台上进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受委托的拍卖机构应通过管理部门的信息平台发布拍卖信息,公示评估、拍卖结果。
第六条涉国有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省级以上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应当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转让的证券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通过证券交易所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其他证券类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拍卖机构实施,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度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增补名册》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度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增补名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12.20•【字号】粤高法〔2019〕166号•【施行日期】2019.12.2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度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增补名册》的通知粤高法〔2019〕166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度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增补名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有关规定使用。
使用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另,请各中院负责通知本次增补机构登录“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依照省法院《关于严格审查并上传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机构名库信息的通知》(粤高法明传〔2018〕241号),抓紧完成机构信息上传工作。
特此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度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增补名册(共72家次)机构名称鉴定类别电话号码备注1 广东中洲国信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工程造价************2 深圳市宏华明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工程造价135****58163 广州市百业建设顾问有限公司工程造价189****76974 广东中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工程造价************5 深圳市全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工程造价135****50326 广东省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工程造价************7 广东国盛资产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房地产评估*************8 广东京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房地产评估*************9 广东景盛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房地产评估*************10 广东金太阳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规划有限公司房地产评估139****538611 深圳市文集土地房地产评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房地产评估0755-********12 广东三瑞资产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土地评估0757-********13 广东国盛资产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土地评估*************14 广东京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土地评估*************15 深圳市国誉房地产土地资产估价顾问有限公司土地评估136****321316 深圳市世鹏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顾问有限公司土地评估139****183917 深圳市中天运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136****916118 广东智尚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资产评估************19 广东致信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资产评估************20 广东正量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21 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州分所会计审计133****566022 中职信(广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会计审计************23 广东中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会计审计************24 广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房屋质量安全鉴定020-********25 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26 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27 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化(金属毒物检测除外)0759-*******28 广东经纬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29 广东经纬司法鉴定所法医毒化(限乙醇检测)*************30 广东明镜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31 广东明镜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32 广东明镜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化************33 暨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34 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DNA ************35 广东经纬司法鉴定所DNA *************36 广东明镜司法鉴定中心DNA ************37 暨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DNA ************38 广东精正司法鉴定中心DNA *************39 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医疗损害(首次)************全省范围执业40 广东明镜司法鉴定中心医疗损害(首次)************全省范围执业41 暨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医疗损害(首次)************广州地区执业42 广东精正司法鉴定中心医疗损害(首次)*************全省范围执业43 广东弘正司法鉴定所医疗损害(首次)*************佛山地区执业44 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文书************45 广东明镜司法鉴定中心文书************46 广东弘正司法鉴定所文书*************47 广东开元文书司法鉴定所文书************48 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文书*************49 广东明镜司法鉴定中心声像资料************50 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声像资料*************51 广东弘正司法鉴定所痕迹*************52 广东明镜司法鉴定中心痕迹************53 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痕迹************54 东莞市康业拍卖有限公司拍卖*************55 佛山市景顺价格鉴证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价格鉴证*************56 广东省德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鉴证139****639357 广东信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鉴证139****991258 泰房地产土地评估工程咨询经济鉴证有价格鉴证************59 阳江市金峰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鉴证153****633360 广东翔程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鉴证139****683861 广州德高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鉴证136****838962 深圳市智信达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保险公估*************63 深圳市中项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保险公估*************64 广州美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保险公估************65 广东通济检测鉴定技术有限公司食品、药品检测*************66 广东通济检测鉴定技术有限公司产品质量鉴定*************67 广东昌安产品质量鉴定有限公司产品质量鉴定139****705368 南粤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与规划测绘有限公司测绘类020-********69 广东科捷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鉴定************70 广东广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特种工程(限结构补强)0769-********71 广东省珠宝玉石及贵金属检测中心(事业单位法人)金银珠宝饰品************72 广东明镜司法鉴定中心微量物证司法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已于2009年8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20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法释〔2009〕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09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2次会议通过)为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本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和流拍财产的变卖工作,依法对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条根据工作需要,下级人民法院可将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办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需要对异地的财产进行评估或拍卖时,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办理。
第四条人民法院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编制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
人民法院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应当先期公告,明确入册机构的条件和评审程序等事项。
第五条人民法院在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时,由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审判部门、执行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评估、拍卖行业的专家参加评审。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加入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名册的机构,应当从资质等级、职业信誉、经营业绩、执业人员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查、打分,按分数高低经过初审、公示、复审后确定进入名册的机构,并对名册进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在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内采取公开随机的方式选定。
第八条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通知审判、执行人员到场,视情况可邀请社会有关人员到场监督。
第九条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提前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将选择机构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细则

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工作,实现审判、执行与对外委托工作的分离,确保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更有效的服务和保障,根据《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司法鉴定的范围包括:法医学、司法精神病、医疗事故;文件笔迹、痕迹;会计审计(包括工程造价)、评估;建筑工程质量;药品、产品(包括农药、种子)质量;计算机技术、声像资料;知识产权;文物珠宝、书画作品;其他相关诉讼证据的技术鉴定。
审判、执行中涉及的委托拍卖事项,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的职能部门,负责统一对外委托、组织协调和监督鉴定工作,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相关工作。
未设司法鉴定机构的人民法院,可在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配备专职司法鉴定人员,并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代行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职责。
在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中,各相关业务庭与司法鉴定机构应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并接受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各级司法鉴定机构以本级人民法院的名义建立“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以下简称“鉴定人名册”),实行择优入册制度。
第五条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鉴定人的确定,采取由当事人协商选择和人民法院指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依法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章社会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入册登记第七条本细则所指的社会鉴定机构,是指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具有行业执业资格和相应技能的机构;以及虽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但在该行业中享有较高技术权威,并实际承担该行业相关技术鉴定事务的机构。
第八条入册的社会鉴定机构的必备条件:(1)有6名以上取得行业鉴定人资格或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其中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3名;(2)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有与所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4)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经济欠发达地区注册资金可不少于30万元,但须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批准)。
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

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
1 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
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是为了依据相关法规审查、检验并对对象提出评估意见和估值报告的形式来鉴证行为的正确性,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判决和裁定的依据,供有关司法机关依法作出正确的决定。
2 评估人员资质
评估人员应具备注册会计师、证券投资顾问资格认证或者相应的资格证书,以便能够对法院提出的问题进行评估,而且必须是具有正规资质的社会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合伙者、执行董事、股东、经理或受雇于公司的员工。
3 委托评估的义务与权利
人民法院三方委托评估的义务包括: 在法院委托的时间内完成评估的工作;把评估结果及报告按要求按时送达法院;为有关司法机关出台的相关判决和裁定提出评估意见;负责付出款项途径验证,协助收回验证后的款项;按时参加法院调解等。
另外,评估主体还具有在执行评估义务的同时,可以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费的权利,对于申请法院委托时所需的一切费用,皆可向原委托人提出要求。
4 估值未能是否造成法律责任
评估机构在进行估值活动时,若因估值不当而造成法律责任,评估主体将根据有关法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形成法律文书支付该款项,其中将扣除由估值机构及估值师自行就估值活动而支付的费用和护卫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
结语
人民法院委托评估的规范旨在促使评估机构在进行估值活动时严格操守法律法规,及时完成评估义务,双方共同维护司法公正,为法院提供准确科学的估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09.07•【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理解与适用一、问题的提出2011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进一步规范了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及时指导在信息化社会下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处理委托评估、拍卖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深化司法委托评估拍卖改革工作,促进司法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公正、廉洁,切实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理解与适用本规定共10条,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通过四个统一,实现审判执行与委托拍卖分离。
通过统一管理机构、职责、委托方式、场所等,实现审判执行与委托拍卖分离。
统一管理部门,就是由司法辅助部门统一负责对外委托拍卖,作为拍卖机构与执行部门的中间协调部门,隔断执行员与拍卖机构的关联。
统一资质标准,就是由政府有关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评估、拍卖机构均可参加司法委托评估拍卖,人民法院可根据拍卖标的额大小和客观需要来设定参加司法委托评估、拍卖的机构等级,如拍卖标的额较大,可能只有符合AAA级以上资质的拍卖机构才能参与摇号。
统一随机方式,就是原则上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采用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一实施对外委托。
对于直辖市,一般可以由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统一实施对外委托,对于地域较广的省份,一般则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实施对外委托;统一拍卖场所,就是涉诉国有资产通过省(直辖市、自治区)级以上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的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竞价,证券类通过证券交易所来实施;其他司法委托拍卖则纳入拍卖机构统一的拍卖平台进行。
本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活动应在有关管理部门确定的统一交易场所或网络平台上进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

最⾼⼈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作管理规定⽬录第⼀章总则第⼆章收案第三章选择专业机构与委托第四章监督协调第五章结案第六章编制与管理⼈民法院专业机构、专家名册第七章回避第⼋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最⾼⼈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作,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全国⼈⼤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最⾼⼈民法院关于地⽅各级⼈民法院设⽴司法技术辅助⼯作机构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最⾼⼈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作是指⼈民法院审判和执⾏⼯作中委托专门机构或专家进⾏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等⼯作,并进⾏监督协调的司法活动。
第三条最⾼⼈民法院司法辅助⼯作部门负责统⼀办理审判、执⾏⼯作中需要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等⼯作。
第四条涉及到举证时效、证据的质证与采信、评估基准⽇、拍卖保留价的确定,拍卖撤回、暂缓与中⽌等影响当事⼈相关权利义务的事项由审判、执⾏部门决定。
第五条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作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实⾏对外委托名册制度,最⾼⼈民法院司法辅助⼯作部门负责《最⾼⼈民法院司法技术专业机构、专家名册》(以下简称《名册》)的编制和对⼊册专业机构、专家的⼯作情况进⾏监督和协调。
第⼆章收案第六条最⾼⼈民法院的审判、执⾏部门在⼯作中对需要进⾏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等⼯作的,应当制作《对外委托⼯作交接表》(格式表附后),同相关材料⼀起移送司法辅助⼯作部门。
地⽅各级⼈民法院和专门⼈民法院需要委托最⾼⼈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作的,应当层报最⾼⼈民法院。
第七条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等⼯作时,应当移交以下材料:(⼀)相关的卷宗材料;(⼆)经法庭质证确认的当事⼈举证材料;(三)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的材料;(四)既往鉴定、检验、评估、审计、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报告⽂书;(五)申请⽅当事⼈和对⽅当事⼈及其辩护⼈、代理⼈的通讯地址、联系⽅式,代理⼈的代理权限;(六)与对外委托⼯作有关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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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委托评估工作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委托评估工作的管理,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委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外委托评估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负责对外委托评估工作;个案评估中评估机构的选定,一律通过摇珠的方式选定。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需对外委托评估的,应当经合议庭讨论并层报审批。
第五条审判、执行部门向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移送对外委托评估的,应当移送下列材料:
(一)《法院司法委托评估移送表(见附表1)》;
(二)简要案情材料(如起诉书、判决书等);
(三)经质证或合议庭认可的有关评估的材料;
(四)属于重新委托评估的,应提供重新委托评估的依据,并附评估报告书;
(五)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的承办人收到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审查移送手续是否齐全;
(二)审查、核对移送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
(三)进行移送登记;
(四)对手续不完备、材料有欠缺或者内容不清楚的,应通知案件承办人及时补充。
第七条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的承办人应在收到审判、执行部门移送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提出初审意见。
符合对外委托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立案审批手续;不具备委托条件的,报司法委托管理部门领导审批,并于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将移送的材料退回审判、执行部门。
第八条移送案件符合对外委托条件的,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的承办人应在受理后的3个工
作日内填制《法院司法委托审批表(见附表2)》层报审批。
第九条通过摇珠程序选定评估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摇珠前3日在本院外网或广东法院网上公告相关事项。
第十条人民法院对外委托评估的财产属本辖区范围内的,应从委托法院所属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委托评估机构名册中选定评估机构;不属本辖区范围内的,应从委托法院所属中级人民法院或评估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委托评估机构名册中选定评估机构。
第十一条个案委托中评估机构的选定活动,由人民法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承办人、纪检监察室代表、评估机构代表组成摇珠小组实施。
评估机构代表从《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名册》中产生,按代码顺序轮流选定三家评估机构各派一名代表。
评估机构代表参加摇珠的,应持有本机构的授权证明。
第十二条摇珠活动由司法委托管理部门承办人主持,纪检监察室代表现场监督、评估机构代表操作摇珠。
摇珠活动开始前,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的承办人应向参与摇珠的机构代表、监督人员发放与摇珠相关的资料,展示摇珠设备,尤其是每一个珠粒上的号码,并演示摇珠动作。
第十三条摇珠结果应经摇珠小组成员签名确认并填写《法院摇珠选定机构确认表(见附表3)》。
第十四条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回避:
(一)是委托评估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
第十五条在每一轮司法委托评估摇珠活动中,经摇珠被选定的评估机构不再参加本轮此后的摇珠;当全部评估机构均被摇中后,再全部进入新一轮司法委托评估的摇珠。
第十六条因评估类别特殊、且名册中符合要求的评估机构不超过2家,需指定评估机构的,应填制《法院司法委托审批表》,并说明指定理由层报审批。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外委托评估的,应向评估机构出具《法院司法委托评估委托书(见附表4)》。
《司法委托评估委托书》应包括案由、委托事项、委托要求、评估基准日、评估期限等内容。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向评估机构出具《司法委托评估委托书》时应一并移送有关评估材料,
并填制《法院司法委托材料移送签收表(见附件5)》。
第十九条评估机构需现场勘察的,人民法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应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并邀请案件承办人参加。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按时到现场的,不影响勘察的进行。
评估机构应当制作现场勘察笔录,并要求当事人签名。
当事人拒不签名的,应在笔录上注明。
第二十条评估机构在评估活动中要求补充或调取其他评估资料的,人民法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应当允许并积极协助。
第二十一条审判案件的评估费应在《司法评估委托书》送达后7日内通知当事人预交到评估机构指定的账户。
执行案件的评估费支付方式,依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评估机构在出具正式报告前,应向委托法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提交报告初稿,司法委托管理部门应将报告初稿送达各方当事人并要求15日内回复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评估报告初稿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异议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当事人异议转交评估机构复核;评估机构应及时复核并将书面复核意见送交委托法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评估报告初稿有异议并提出举行听证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听证会由人民法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与审判、执行部门案件承办人共同主持。
第二十五条评估机构作出正式评估报告后,司法委托管理部门应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报告移送审判、执行部门。
第二十六条审判、执行部门在收到评估报告后仍需司法委托管理部门协助的,司法委托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七条司法委托管理部门应当在委托评估工作完成后1个月内,按照一案一卷的要求将委托评估的相关材料装订成册、存档。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为准。
本细则未涉及的有关委托评估事项,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委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本资料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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