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评估工作细则-地方司法规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4.08.04•【字号】粤高法发〔2004〕21号•【施行日期】2004.08.0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粤高法发(2004)21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为规范全省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确保人民法院公正审判和执行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省法院根据近年来全省各级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实践经验,对原来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全省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法院报告。
二00四年八月四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为规范省法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确保公正审判和执行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第一条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含审计、价格核算,下同)、拍卖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条人民法院选择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实行自愿参与、公平竞争、择优选定的原则。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案件需对涉案财产委托评估、拍卖的,应当由一个部门统一归口对外办理委托事务。
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组织成立的破产清算组织,需对破产财产进行评估、拍卖的,应当在法院选定的受托机构中摇珠选定,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
第四条上级法院应当监督下级法院的评估、拍卖工作,省法院应当监督全省各级法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工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度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增补名册》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度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增补名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12.20•【字号】粤高法〔2019〕166号•【施行日期】2019.12.2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度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增补名册》的通知粤高法〔2019〕166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度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增补名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有关规定使用。
使用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另,请各中院负责通知本次增补机构登录“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依照省法院《关于严格审查并上传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机构名库信息的通知》(粤高法明传〔2018〕241号),抓紧完成机构信息上传工作。
特此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度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增补名册(共72家次)机构名称鉴定类别电话号码备注1 广东中洲国信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工程造价************2 深圳市宏华明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工程造价135****58163 广州市百业建设顾问有限公司工程造价189****76974 广东中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工程造价************5 深圳市全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工程造价135****50326 广东省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工程造价************7 广东国盛资产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房地产评估*************8 广东京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房地产评估*************9 广东景盛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房地产评估*************10 广东金太阳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规划有限公司房地产评估139****538611 深圳市文集土地房地产评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房地产评估0755-********12 广东三瑞资产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土地评估0757-********13 广东国盛资产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土地评估*************14 广东京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土地评估*************15 深圳市国誉房地产土地资产估价顾问有限公司土地评估136****321316 深圳市世鹏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顾问有限公司土地评估139****183917 深圳市中天运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136****916118 广东智尚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资产评估************19 广东致信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资产评估************20 广东正量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21 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州分所会计审计133****566022 中职信(广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会计审计************23 广东中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会计审计************24 广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房屋质量安全鉴定020-********25 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26 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27 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化(金属毒物检测除外)0759-*******28 广东经纬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29 广东经纬司法鉴定所法医毒化(限乙醇检测)*************30 广东明镜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31 广东明镜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32 广东明镜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化************33 暨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34 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DNA ************35 广东经纬司法鉴定所DNA *************36 广东明镜司法鉴定中心DNA ************37 暨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DNA ************38 广东精正司法鉴定中心DNA *************39 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医疗损害(首次)************全省范围执业40 广东明镜司法鉴定中心医疗损害(首次)************全省范围执业41 暨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医疗损害(首次)************广州地区执业42 广东精正司法鉴定中心医疗损害(首次)*************全省范围执业43 广东弘正司法鉴定所医疗损害(首次)*************佛山地区执业44 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文书************45 广东明镜司法鉴定中心文书************46 广东弘正司法鉴定所文书*************47 广东开元文书司法鉴定所文书************48 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文书*************49 广东明镜司法鉴定中心声像资料************50 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声像资料*************51 广东弘正司法鉴定所痕迹*************52 广东明镜司法鉴定中心痕迹************53 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痕迹************54 东莞市康业拍卖有限公司拍卖*************55 佛山市景顺价格鉴证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价格鉴证*************56 广东省德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鉴证139****639357 广东信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鉴证139****991258 泰房地产土地评估工程咨询经济鉴证有价格鉴证************59 阳江市金峰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鉴证153****633360 广东翔程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鉴证139****683861 广州德高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鉴证136****838962 深圳市智信达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保险公估*************63 深圳市中项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保险公估*************64 广州美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保险公估************65 广东通济检测鉴定技术有限公司食品、药品检测*************66 广东通济检测鉴定技术有限公司产品质量鉴定*************67 广东昌安产品质量鉴定有限公司产品质量鉴定139****705368 南粤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与规划测绘有限公司测绘类020-********69 广东科捷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鉴定************70 广东广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特种工程(限结构补强)0769-********71 广东省珠宝玉石及贵金属检测中心(事业单位法人)金银珠宝饰品************72 广东明镜司法鉴定中心微量物证司法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已于2009年8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20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法释〔2009〕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09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2次会议通过)为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本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和流拍财产的变卖工作,依法对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条根据工作需要,下级人民法院可将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办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需要对异地的财产进行评估或拍卖时,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办理。
第四条人民法院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编制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
人民法院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应当先期公告,明确入册机构的条件和评审程序等事项。
第五条人民法院在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时,由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审判部门、执行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评估、拍卖行业的专家参加评审。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加入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名册的机构,应当从资质等级、职业信誉、经营业绩、执业人员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查、打分,按分数高低经过初审、公示、复审后确定进入名册的机构,并对名册进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在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内采取公开随机的方式选定。
第八条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通知审判、执行人员到场,视情况可邀请社会有关人员到场监督。
第九条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提前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将选择机构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20〕20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20〕202号为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对鉴定事项的审查1.严格审查拟鉴定事项是否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1)通过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可以推定的事实;(2)与待证事实无关联的问题;(3)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问题;(4)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非专门性问题;(5)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实;(6)对当事人责任划分的认定;(7)法律适用问题;(8)测谎;(9)其他不适宜委托鉴定的情形。
2.拟鉴定事项所涉鉴定技术和方法争议较大的,应当先对其鉴定技术和方法的科学可靠性进行审查。
所涉鉴定技术和方法没有科学可靠性的,不予委托鉴定。
二、对鉴定材料的审查3.严格审查鉴定材料是否符合鉴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不提供符合要求鉴定材料的法律后果。
4.未经法庭质证的材料(包括补充材料),不得作为鉴定材料。
当事人无法联系、公告送达或当事人放弃质证的,鉴定材料应当经合议庭确认。
5.对当事人有争议的材料,应当由人民法院予以认定,不得直接交由鉴定机构、鉴定人选用。
三、对鉴定机构的审查6.人民法院选择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审查鉴定机构的资质、执业范围等事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目前,全省各级法院正在按照2001年12月17日我院以粤高法明传(2001)229号下发的《关于严格按照省院规定选定2002年度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通知》的要求开展2002年度评估、拍卖机构的选定工作。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经省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切实加强对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领导。
在执行中委托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财产,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执行权的一项重要司法活动,是人民法院落实“公正与效率”主题,取信于民的“窗口”。
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委托评估、拍卖的特定标的物不同于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由交易的物,具有行政机关不具有的强制性,是保障国家利益和法人、个人合法权益实现的法律手段。
全省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规范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按照省法院的规定进行2002年度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选定工作,决不允许另搞一套。
中级法院要加强对辖区内基层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二、要以“摇珠选定法”确保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透明公正。
去年以来,全省法院通过择优选定入围、公开抽签选定评估、拍卖机构序号的方法以后,效果很好。
今年要在此基础上继续完善,进一步增强透明度,实现程序的绝对公正。
全省各级法院要在坚持择优选定入围的前提下,将去年一次性抽签确定一年的委托评估、拍卖序号的做法改为定期(一月或半月一次)实行个案现场抽签,随机选定的办法,将这项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实现最大化。
各级法院要提高中介机构的竞争性,绝不允许搞地方保护主义,更不允许法院以任何名义向中介机构收取费用。
同时,要欢迎外地资质等级高、在当地具备实际操作条件的评估、拍卖机构申请登记,参加竞争。
三、今年不再允许当事人双方协商指定委托评估、拍卖机构。
实行《暂行规定》允许当事人协商指定评估、拍卖机构一年来的结果表明,有些办案人员与评估、拍卖机构以及当事人串通在一起,以协商一致指定评估、拍卖机构为名谋取私利,不利于廉政建设和司法公正。
解析关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估、拍卖委托工作细则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估、拍卖委托工作细则(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6月20日)为规范我院评估、拍卖委托工作,促进司法公正、廉洁、高效,加强管理与监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法院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本院《督导工作暂行规定(试行)》,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院评估、拍卖的委托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切实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第二条评估、拍卖的委托工作应提高效率,确保质量,降低诉讼成本,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院对评估、拍卖工作实行定点委托,统一管理。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指定委托机构或办理委托事项。
第四条督导室是本院评估、拍卖委托工作的管理、监督部门,负责定点评估、拍卖机构的选定和具体委托的指定工作。
委托评估、拍卖的具体事务由各业务部门负责办理。
第五条本院的定点评估、拍卖机构,采取公开申请、择优选定的方式确定,每年选定一次。
第六条具体委托实行拍卖和评估相分离的原则,同一财产的评估和拍卖工作,不得委托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办理。
第七条本院对受委托而进行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严肃处理评估、拍卖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评估、拍卖机构违法违规的,依法予以处理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并取消其接受本院委托的资格。
造成损害后果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本院工作人员在委托评估、拍卖活动中,必须坚持公正执法,严禁以委托评估、拍卖谋取私利。
本院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院委托拍卖物品的竞买活动。
如违反本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二章评估、拍卖机构的选定第九条本院定点评估、拍卖机构的选定工作,由督导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本院选定定点评估、拍卖机构,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提出具体要求,公开接受申请。
评估、拍卖机构可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我院递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评估、拍卖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如有虚假不实,一经发现,本院将不接受其申请或取消其接受本院委托的资格。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规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规范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规范(2009年9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执行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履行义务,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司法活动。
第二条执行工作应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强化管理和监督,建立公正、公开、规范、高效的执行运行和管理机制。
第三条执行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法律。
凡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执行本院有关规定。
第四条重大执行事项实行公开听证审査制度。
第五条执行工作实行分权制约原则。
执行中的审判权由审判部门行使,执行中的执行实施权和审査权由执行部门行使。
第六条执行工作必须坚持及时、高效的原则。
严格执行期限制度,努力加快执行进度,缩短执行周期,防止案件久拖不执。
第七条执行中应尊重债权人的处分权,同时应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条件。
第八条执行局是本院负责执行工作的专门机构,对全省各级法院的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协调。
第九条执行局设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执行指挥中心四个职能机构。
第十条综合处的职责为:(一)负责综合管理,包括调研指导、文秘、会议、司法统计、档案管理、局务管理;(二)办理本院执行异议案件;(三)办理全省各中级法院对执行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案件;(四)负责对全省各中级法院执行工作的考核等事项。
第十一条执行一处的职责为:(一)办理属于本院管辖的一审执行案件和非诉讼执行案件;(二)协调处理全省法院之间、本省法院与外省法院之间的执行争议案件;(三)办理委托执行案件;(四)负责协助外地法院执行等事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委托送达工作的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委托送达工作的意见为规范我省法院委托送达工作,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办案效率,促进司法公正,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际,提出本意见。
第一条委托送达是指委托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受送达人在外地,为方便诉讼和提高效率,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法院代为送达诉讼文书的行为。
第二条办理委托送达事项应遵循慎重委托、严格办理和注重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委托送达采用直接委托的方式,委托同级法院或下级法院完成,跨辖区委托送达无需上级法院转递。
委托法院可以一次性委托受托法院向同一受送达人送达多种诉讼文书。
第四条委托送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受送达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羁押地不在委托法院所在地的区(县)一级行政辖区内;2.受送达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羁押地在受托法院行政辖区内;3.受托法院能够直接送达。
第五条下列情形不得委托送达:1.受送达人地址不详或下落不明的;2.委托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已通过公告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诉讼文书,受送达人未在诉讼过程中出现的;3.委托法院通过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除外);4.受送达人主营业地、住所地、羁押地在委托法院所在地的区(县)一级行政辖区内的;5.民商事、行政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住所地或工作地址在委托法院区(县)一级行政辖区内的。
案件因诉讼保全或进入执行程序而制作的法律文书也不得委托送达。
第六条委托送达应出具《委托送达函》,并在《委托送达函》上注明委托法院的地址、邮政编码及承办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附上诉讼文书及《送达回证》,提供当事人的住所地、联系电话,说明与送达相关的注意事项。
第七条全省各级法院应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中设置专门的委托送达子系统,管理对外委托送达及接受委托送达工作。
办理受托送达事项可折算成审判工作量,纳入审判工作绩效管理范围。
对拖延办理的,应及时督办。
第八条受托法院办理委托送达事项统一由立案庭管理。
立案庭应在接收委托送达材料3个工作日内登记造册,将相关信息输入审判流程管理系统,统一编号,并通过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将委托送达材料分配给对口业务部门,送交承办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评估工作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委托评估工作的管理,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委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外委托评估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负责对外委托评估工作;个案评估中评估机构的选定,一律通过摇珠的方式选定。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需对外委托评估的,应当经合议庭讨论并层报审批。
第五条审判、执行部门向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移送对外委托评估的,应当移送下列材料:
(一)《××法院司法委托评估移送表》;
(二)简要案情材料(如起诉书、判决书等);
(三)经质证或合议庭认可的有关评估的材料;
(四)属于重新委托评估的,应提供重新委托评估的依据,并附评估报告书;
(五)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的承办人收到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审查移送手续是否齐全;
(二)审查、核对移送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
(三)进行移送登记;
(四)对手续不完备、材料有欠缺或者内容不清楚的,应通知案件承办人及时补充。
第七条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的承办人应在收到审判、执行部门移送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提出初审意见。
符合对外委托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立案审批手续;不具备委托条件的,报司法委托管理部门领导审批,并于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将移送的材料退回审判、执行部门。
第八条移送案件符合对外委托条件的,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的承办人应在受理后的3个工作日内填制《××法院司法委托审批表》层报审批。
第九条通过摇珠程序选定评估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摇珠前3日在本院外网或广东法院网上公告相关事项。
第十条人民法院对外委托评估的财产属本辖区范围内的,应从委托法院所属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委托评估机构名册中选定评估机构;不属本辖区范围内的,应从委托法院所属中级人民法院或评估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委托评估机构名册中选定评估机构。
第十一条个案委托中评估机构的选定活动,由人民法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承办人、纪检监察室代表、评估机构代表组成摇珠小组实施。
评估机构代表从《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名册》中产生,按代码顺序轮流选定三家评估机构各派一名代表。
评估机构代表参加摇珠的,应持有本机构的授权证明。
第十二条摇珠活动由司法委托管理部门承办人主持,纪检监察室代表现场监督、评估机构代表操作摇珠。
摇珠活动开始前,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的承办人应向参与摇珠的机构代表、监督人员发放与摇珠相关的资料,展示摇珠设备,尤其是每一个珠粒上的号码,并演示摇珠动作。
第十三条摇珠结果应经摇珠小组成员签名确认并填写《××法院摇珠选定机构确认表》。
第十四条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回避:
(一)是委托评估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
第十五条在每一轮司法委托评估摇珠活动中,经摇珠被选定的评估机构不再参加本轮此后的摇珠;当全部评估机构均被摇中后,再全部进入新一轮司法委托评估的摇珠。
第十六条因评估类别特殊、且名册中符合要求的评估机构不超过2家,需指定评估机构的,应填制《××法院司法委托审批表》,并说明指定理由层报审批。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外委托评估的,应向评估机构出具《××法院司法委托评估委托书》。
《司法委托评估委托书》应包括案由、委托事项、委托要求、评估基准日、评估期限等内容。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向评估机构出具《司法委托评估委托书》时应一并移送有关评估材料,并填制《××法院司法委托材料移送签收表》。
第十九条评估机构需现场勘察的,人民法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应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并邀请案件承办人参加。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按时到现场的,不影响勘察的进行。
评估机构应当制作现场勘察笔录,并要求当事人签名。
当事人拒不签名的,应在笔录上注明。
第二十条评估机构在评估活动中要求补充或调取其他评估资料的,人民法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应当允许并积极协助。
第二十一条审判案件的评估费应在《司法评估委托书》送达后7日内通知当事人预交到评估机构指定的账户。
执行案件的评估费支付方式,依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评估机构在出具正式报告前,应向委托法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提交报告初稿,司法委托管理部门应将报告初稿送达各方当事人并要求15日内回复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评估报告初稿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异议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当事人异议转交评估机构复核;评估机构应及时复核并将书面复核意见送交委托法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评估报告初稿有异议并提出举行听证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听证会由人民法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与审判、执行部门案件承办人共同主持。
第二十五条评估机构作出正式评估报告后,司法委托管理部门应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报告移送审判、执行部门。
第二十六条审判、执行部门在收到评估报告后仍需司法委托管理部门协助的,司法委托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七条司法委托管理部门应当在委托评估工作完成后1个月内,按照一案一卷的要求将委托评估的相关材料装订成册、存档。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为准。
本细则未涉及的有关委托评估事项,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委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 /fg/detail5275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