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分析与应对终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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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NO:SC112511)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3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环保、城乡规划、卫生、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服务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建立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之间的相关问题。

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由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居民(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等参加。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人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等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和工作环境,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或者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业主自治、市场竞争、政府引导,推动物业管理标准化、专业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第四条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协调运行机制,形成社区治理合力。

四川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案例分析

四川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案例分析

四川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案例分析本文档旨在深入分析四川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案例,以期为物业管理人员和相关利益方提供有益的参考。

我们将从案例背景、案例实施、成果与影响以及总结与建议五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1. 案例背景四川省作为我国西南地区的重要经济和文化中心,其物业管理市场发展迅速。

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高物业管理质量,四川省出台了一系列物业管理条例。

本文档将以成都市某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案例为例进行分析。

2. 案例实施2.1 物业管理条例的制定与发布成都市某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与考核- 物业服务内容与标准- 业主权益保障与义务履行- 物业费用收缴与管理- 物业纠纷处理与投诉渠道2.2 物业管理条例的推广与培训为保证物业管理条例的顺利实施,小区物业管理部门组织了一系列的推广和培训活动,包括:- 组织物业管理条例宣讲会,向业主和物业工作人员普及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物业管理手册,详细解释物业管理条例的具体内容和实施要求- 对物业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服务质量和法律意识3. 成果与影响3.1 物业管理质量的提升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使得小区的物业管理质量得到了显著提升,主要表现在:- 物业服务标准化,服务内容更加丰富,服务质量得到保障- 业主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满意度提高- 物业费用收缴率提高,小区财务管理更加规范3.2 物业纠纷的减少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有效减少了小区内的物业纠纷,主要表现在:- 物业纠纷处理流程清晰,投诉渠道畅通,纠纷得到及时解决- 业主和物业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纠纷发生的概率降低4. 总结与建议4.1 总结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四川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在提升物业管理质量、保护业主权益、减少物业纠纷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

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为物业管理市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为物业管理人员和业主提供了行为规范。

2023年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

2023年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

2023年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规范物业服务行为,保障物业服务质量,维护物业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等各类物业管理组织及其物业服务人员、业主、使用人、承租人等。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业主共有部分和独有部分的正常使用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以提供公共服务为宗旨,依法行使管理权限,维护公共利益,同时注重提供差异化服务,满足业主和用户的个性化需求。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自身建设,提升经营理念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能力。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当注重与社区居民的沟通协调,形成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良好局面。

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尊重、关心、帮助业主和使用人,促进邻里和睦。

第七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建立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沟通合作机制,共同解决涉及社区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建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业主自治的职能,推动物业管理工作的民主化。

第二章物业的来源第九条住宅小区的物业来自开发商或经批准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条公共设施和用地的物业来自国有、集体、私人和开发商等单位、个人,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管理责任。

第三章物业管理组织第十一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设立,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组织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绿化、清洁等工作的管理和维护;(二)组织小区内的业主和使用人开展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三)管理和维护小区内的安全设施和消防设备;(四)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按照规定向业主和使用人收取费用;(五)维护小区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六)负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七)完成政府委托的相关管理任务。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5月1日实施...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5月1日实施...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5月1日实施...《条例》有哪些特点?针对当前物业管理中的“热点”“难点”“痛点”问题,《条例》进行了怎样的回应?通气会上,来自省人大城环资委、省住建厅等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两个关键词:违法惩戒“有法可依” 基层政府和相关部门“责无旁贷”物业管理,关系着千家万户。

截至2021年末,四川有小区2.6万个,物业服务企业8891家,全省物业服务从业人员50余万人。

“旧版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从2012年7月1日开始施行,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物业管理矛盾日益凸显、纠纷日趋增多,很多新问题和新矛盾亟待解决,已不适应时代发展要求。

”通气会上,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新修订的《条例》充分结合四川实际,全面衔接《民法典》相关规定,对原有法规政策进行更新,为物业管理活动提供支撑和保障。

那么,《条例》主要有哪些主要特点?这要从两个关键词说起:物业服务违法惩戒“有法可依”,基层政府和相关部门“责无旁贷” 。

“有法可依”,即《条例》破解了物业服务违法惩戒无法可依的问题。

对此,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举例说,比如,《条例》针对建设单位与物业企业不依法开展承接查验或者弄虚作假问题,新增了对建设单位与物业企业处罚规定;对业主委员会成员违法违规行为,处以警告和罚款;对物业企业拒不依法移交退出的,处以罚款且二年内不得承接新的物业项目等惩戒。

“责无旁贷”,则是指《条例》进一步压实、明确了基层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物业管理中的职责。

《条例》对街道(乡镇)规定了20余项物业管理具体工作职责。

比如,《条例》明确提出将为街道(乡镇)履职赋能,赋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指导、督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

《条例》规定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公安等政府各部门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职责。

以公安部门为例,《条例》明确:公安派出所代表应参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公安机关应依法调查处理新老业主委员会移交活动中拒不移交的违法行为、新老物业退出交接活动中拒不退出的违法行为等。

四川物业管理条例

四川物业管理条例

四川物业管理条例一、物业管理概述物业管理是指对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进行维修、保养、改造等工作,以保障住户安全舒适居住的行为。

在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下,四川地区的物业管理亦日益重要,因此制定一套有关物业管理的条例势在必行。

二、物业管理权责物业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1. 维持物业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保障住户基本生活需求;2. 组织制定并执行物业维修保养计划;3. 执行公共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住户人身和财产安全;4. 管理物业收费,并保证公示透明;5. 维护住户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纠纷。

三、住户权益保障1. 住户应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并享受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2. 物业公司应及时回应住户的投诉和咨询,并尽力解决问题;3. 住户对物业管理应有监督权,并有权利参与物业决策;4. 住户对于物业管理的不满意可以提出申诉,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5. 物业管理公司不得泄露住户个人信息,保护住户的隐私权。

四、物业管理费用1. 物业管理费用应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确定;2. 物业管理费用项目应明确,不得乱收费或变相收费;3. 物业管理费用收取应公示透明,住户有权知晓自己应缴纳的费用;4. 物业管理费用应专款专用,用于维护公共设施、管理经费等。

五、物业服务质量监督1. 设立物业服务质量监督专项资金,用于监督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2. 建立住户评价机制,鼓励住户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进行评价;3. 监督部门应定期组织抽查,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进行评估和监管;4. 对于服务质量差的物业公司,应依法进行处罚并通报。

六、物业安全管理1. 物业公司应制定并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住户人身和财产安全;2. 安全设施、设备应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3. 物业公司应及时发布安全防范知识和应急预案,提高住户的安全意识;4. 对于发生的安全事故,物业公司应及时组织处理,并报告相关部门。

七、物业管理纠纷解决1. 物业管理纠纷应先尝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申请调解或仲裁;2. 物业公司应设立专门的纠纷处理机构,及时处理住户的投诉和纠纷;3. 物业公司不得限制住户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4.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纠纷解决的监督,保证公正处理。

四川物业管理条例

四川物业管理条例

四川物业管理条例一、导言物业管理在保障社会秩序和提供良好居住环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四川省物业管理领域的各项工作,维护业主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四川省政府于XXXX年出台了《四川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本文将从条例的立法背景、主要内容、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立法背景物业管理是在城市化进程中迅速发展起来的行业。

然而,由于缺乏规范和监管,一些物业管理公司存在服务不到位、收费不明朗等问题,引发了大量投诉和纠纷。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四川省政府决定制定一部综合性的物业管理条例,以确保物业管理行业的正常健康发展。

三、主要内容1. 物业管理的机构设置与责任根据条例,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管理维护物业,明确人员职责和任务,确保各项服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物业管理公司还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2.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条例规定了业主大会的召开程序和权限,重视业主的决策权和监督权。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利益的代表,负责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3. 物业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对小区内的物业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管理,确保安全和正常使用。

物业费用的收取应当公开透明,不得擅自提高。

同时,条例还对共用部位的使用和维护做出了明确规定,以减少纠纷。

4. 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根据条例,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清洁小区绿化带、公共区域等,维护良好的环境卫生。

同时,加强小区安全管理,建立有效的安防措施,保障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5. 维权和纠纷处理条例明确规定了业主的维权途径和维权程序,鼓励业主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和解决业主的合理诉求。

四、实施效果自《四川物业管理条例》实施以来,物业管理行业秩序得到有效规范,业主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一方面,物业管理公司提高了服务质量,加强了内部管理,提升了居民的满意度;另一方面,业主更加主动参与管理决策,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增加了社区的凝聚力。

2024年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修订【全文】

2024年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修订【全文】

2024年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修订【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民主决策、专业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依照本条例和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利益、共同需求的事项进行决策。

第六条业主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

业主大会的召开应当提前15日通知业主。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本条例和业主大会决议规定的职责。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由5人至9人单数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严格执行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规章制度,确保物业安全、舒适、文明、和谐;(二)按照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三)接受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四)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物业管理区域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购房合同等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房屋及设施设备安全可靠,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二)绿化环境优美,公共空间合理利用;(三)交通秩序井然,停车设施完善;(四)公共安全保障,防火、防盗、防骗、防恐等措施得到落实;(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和加强物业管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内各类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物业管理范围。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促进业主自治,保护业主权益,提升社区环境品质。

第四条物业管理的责任物业管理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责任:1. 维护、保养、管理物业公共部位;2. 组织、协调、推动业主共同事务;3. 维护社区安全、秩序的维护;4. 提供公共设施设备的运营和维修等服务;5. 安排、管理人员,维护人员队伍的素质和设备的合理配置。

第二章物业服务管理第五条物业服务的内容物业服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清洁卫生服务;2. 绿化养护服务;3. 安全巡查和安全防范服务;4. 环境卫生服务;5. 水电设备维护和维修服务;6. 住户投诉处理和纠纷调解服务。

第六条物业管理费的收取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根据具体项目的实际情况,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公示,并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

第七条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向业主公示评估结果。

第八条物业管理合同的签订物业管理公司与住户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履行。

第三章业主自治第九条业主大会物业管理的决策由业主大会负责。

业主大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召开,由物业管理公司协助组织。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愿组成的管理机构,负责代表业主行使部分物业管理职权。

第十一条业主权益保护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听取业主的合理建议和意见,并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纠纷。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监督与责任追究第十二条物业管理的监督物业管理应当接受相关部门和业主的监督,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策监督。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维护社会秩序,提升居民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

第四条物业管理的主要任务为对居民住宅及其配套设施进行管理,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社区的良好运转。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的物业,是指权利人按照法定程序取得的住宅及其配套设施。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确保水、电、气、供暖等公共设施正常运行;(二)维护公共卫生和环境卫生,确保社区的整洁和安全;(三)管理公共设施和设备,确保其正常使用;(四)组织社区活动,促进居民间的交流和社区氛围的建设;(五)处理居民之间的纠纷,维护社区的稳定和和谐;(六)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第二章:物业管理公司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是指由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的,专门从事物业管理的机构。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的经营场所和办公设施;(二)具备一定规模的专业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三)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和经营管理能力;(四)具备依法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的能力;(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声誉。

第三章:物业管理费第九条居民应当按照物业所属区域的不同,缴纳相应的物业管理费。

第十条物业管理费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用于确保物业管理的正常运行和对居民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费的征收和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乱收乱用。

第四章:物业维修与维护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居民需要和合理要求,及时进行物业的维修与维护工作。

第十三条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物业维修与维护的申请。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响应居民的请求,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修与维护工作。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维修与维护的工作机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报备工作。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物业管理,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办公楼、工业园区等不同类型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三条物业管理机构是指由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组织或业主委员会组织成立的,负责开展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和机构。

第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人员和经营能力,明确管理职责和服务内容,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营模式。

第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定期向住户公示其基本信息、服务收费标准等。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包括日常维护、保洁、绿化、安保、设备管理、公共事务处理等各项服务内容。

第七条物业管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服务,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物业管理服务费按照业主身份比例分摊,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合法,不得搞虚假宣传或强制增设收费项目。

第四章业主权益保护第九条业主对物业管理机构享有签约自愿权、服务质量监督权和违约索赔权等权益。

第十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业主投诉,并逐案记录并公示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设立,由业主选举产生,与物业管理机构共同参与管理,维护业主集体权益。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十二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保证服务质量,如有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检举、举报物业管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物业管理相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六条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物业管理有其他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条例解释权归四川省人民政府所有。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四川省的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各类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保护业主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维护小区的环境卫生,保持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处理业主之间的纠纷,维护小区的安全和秩序。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并进行定期培训。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的责任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小区环境的整治和维护工作,确保小区的绿化和卫生状况。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良好的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公示并向业主提供,并监督业主的遵守。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维护小区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及时修理和更换设施设备。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小区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安全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调解和处理业主之间的纠纷,妥善处理群众上访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监督,有权参与小区的管理和决策,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

第十二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单位及时提供物业服务,要求公平、公正、公开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业主有权享受小区的公共设施和服务,有权利用小区共用的场地和设备。

第十四条业主应当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并按规定使用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五条业主应当爱护小区的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不得损坏公共财物。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 四川省物业管理规定3. 四川省物业管理费用收费标准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物权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产生、流转、保护和终止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新版《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新版《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新版《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和促进四川省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及其他需要物业管理的建筑物。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第三条物业管理组织形式物业管理组织可以采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等形式,由业主自行选择并依法登记。

第四条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法定资质,依法注册并持有相应的经营执照。

物业服务企业须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经济实力,应当配备专业人员,确保提供高质量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业主委员会由住宅小区业主共同组成,具有监督物业管理工作、协商解决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纠纷的职责。

业主委员会的组成方式、权力范围和选举办法由业主自行决定,但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内容和要求第六条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应当包括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安、环境卫生以及业主代表大会的组织等。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住宅小区业主提供充分、及时的物业管理服务,确保小区的正常运转和居民的安居乐业。

第七条商业综合体的物业管理商业综合体的物业管理应当包括商户管理、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安全保卫、绿化景观等方面。

物业管理企业需为商业综合体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提升商业综合体的形象和竞争力。

第八条写字楼的物业管理写字楼的物业管理应当包括建筑物的维护和管理、公共配套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环境卫生等。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为写字楼提供高效、便捷的物业管理服务,提高写字楼的使用效率和满意度。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监督和奖惩第九条物业管理的监督政府及物业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定期检查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质量和履行情况。

鼓励业主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并提供举报和投诉的途径。

第十条物业管理的奖惩措施对于履行物业管理职责良好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予以嘉奖和奖励;对于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可能撤销相应的物业管理资质。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一、总则物业管理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范围内,通过专业化、规范化的管理行为,维护和管理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提升居民居住品质的一项工作。

为了规范四川省的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条例。

二、物业管理机构1. 物业管理机构应具备合法注册,经营范围明确,具备相关行业资质和人员技能;2. 物业管理机构应公开工作人员名册、工作区域和联系电话等信息;3. 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服务质量;4. 物业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员工培训,提升服务能力。

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1.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物业管理政策和计划,选举或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2. 业主委员会是居民和物业管理机构之间的桥梁,负责监督物业管理机构的工作,协调解决居民纠纷;3. 物业管理机构应积极支持和配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意见。

四、物业费用1. 物业费用应合理,明确费用构成和计算方式,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2. 物业管理机构应及时向业主公布物业费用结算情况,接受业主监督;3. 业主应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用,拒不缴纳的,物业管理机构有权采取合法措施追缴。

五、物业服务1. 物业管理机构应提供全面的物业服务,包括公共区域维护、设备设施检修等;2. 物业管理机构应及时响应居民投诉和报修,及时解决问题;3. 物业管理机构应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

六、居民权益保护1. 物业管理机构应保护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居民的和谐居住环境;2. 物业管理机构不得擅自剥夺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非法收取费用;3. 物业管理机构应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七、法律责任1. 物业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 业主或居民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 物业管理机构和业主、居民之间的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4. 物业管理机构涉嫌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解读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解读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解读引言: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本文将针对该条例进行解读,以便广大业主和物业管理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法规。

一、背景介绍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于XXXX年XX月XX日正式实施,旨在加强物业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和专业化。

该条例共YY章ZZ条,涵盖了物业管理的各个方面,包括物业服务合同、物业费用管理、共用部分管理、纠纷处理等内容。

二、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管理的基础,也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法律约束关系。

根据该条例,物业服务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方式等。

同时,条例规定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或电子形式,并强调了合同的自愿、平等原则。

三、物业费用管理物业费用是指物业公司为提供服务所需的费用,包括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基金等。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费用的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物业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向业主提供物业费用的明细账单。

同时,业主也有权对物业费用进行监督,并可以提出质疑和异议。

四、共用部分管理共用部分是指小区内由多户业主共同使用的设施和场所,如电梯、楼道、绿化带等。

该条例明确了物业公司对共用部分的管理责任,包括维护和保养、安全管理等方面。

同时,业主也有义务积极参与共用部分的管理,并遵守相关规定。

五、纠纷处理物业管理中难免会出现各种纠纷,如物业服务不到位、费用纠纷等。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重视纠纷处理的机制和渠道,明确了业主和物业公司在纠纷处理中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该条例还鼓励业主和物业公司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纠纷,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

结论: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对于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只有充分了解和遵守相关法规,业主和物业管理从业人员才能更好地开展工作,促进社区的和谐稳定。

随着时间的推移,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也将不断完善和更新,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

四川物业管理条例

四川物业管理条例

四川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四川省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维护业主权益,保障社区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内各类物业单位的管理行为,并适用于物业管理服务的提供者和受益者。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依法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合理原则,即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契约约定和相关规定,公平、合理、诚实、守信地向业主提供服务。

2.依法合规原则,即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合法经营,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3.公开透明原则,即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开管理费用、服务标准、收费项目等信息,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2.保安、巡逻、安全管理等安全服务;3.绿化、环境卫生、清洁服务;4.停车场、车辆管理;5.秩序维护、纠纷调解等社区管理服务;6.其他与业主共同利益相关的服务。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备法律规定的资质条件;2.具备相应的人力、财力、技术支持和管理能力;3.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和职工福利金;4.按照相关规定设置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并开展业主自治。

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开,并按照相关程序确定。

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业主提供收费明细,接受业主监督。

物业管理费用应当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维护、管理和服务改善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调查处理业主的投诉,并向业主公开投诉处理结果。

第八条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以下行为:1.强制业主或租户购买指定商品或接受指定服务;2.擅自变更物业服务的内容、标准或收费标准;3.故意拖欠支付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及业主其他合法权益组织的物业费;4.对业主实施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行为。

第九条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保障物业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

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全文)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的范围包括小区内所有公共设施、绿化、道路、照明、电梯、水电设备以及其他与小区公共环境安全、卫生、文明有关的设施设备。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尊重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业主享有私有财产的权利,保护业主的居住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第五条物业管理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承担,也可以通过合作社、物业公司等形式进行管理。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愿组成的,代表业主自治、管理、决策的组织。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三年。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人员的工作;协调解决与业主利益相关的问题;制定小区的管理规定等。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管理能力,承担维护小区公共设施、保洁、安全、环境卫生等管理责任,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章物业费的征收和使用第九条物业费是指业主按照一定的比例或标准支付的费用,用于维护小区公共设施、保洁、安全等管理费用。

第十条物业费的征收应当公开透明,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进行。

物业费的征收标准应当合理,不得超过实际所需。

第十一条物业费的使用应当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保洁、安全等管理费用,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发挥专业管理优势,提供高质量的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保障业主的基本居住条件,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加强安全管理,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建议。

第十四条业主应当遵守小区的管理规定,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秩序,不得损坏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小区的安全和卫生。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范文精简处理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范文精简处理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和促进四川省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保护业主合法权益,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依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内的物业管理行为,包括商业物业、住宅小区、写字楼等不同类型的物业。

第三条基本原则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依法履行物业管理职责,为业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服务。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第四条基础服务物业管理单位应提供基本的保洁、绿化、安保、维修等服务,确保物业公共部分的良好状态和正常运行。

第五条代收代付物业管理单位应代为收取业主的物业费、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并按规定使用及支付有关费用。

第六条纠纷调解物业管理单位应协助业主解决物业相关的纠纷,推动和维护良好的业主关系。

第三章物业管理机构第七条组织形式物业管理单位可以设立营业性机构、社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等形式,来进行物业管理工作。

第八条职责与义务物业管理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好物业管理职责,保障业主权益,维护社区秩序。

第九条人员管理物业管理机构应合理配置物业管理人员,保证业主的日常服务需求得到满足。

第四章业主权益保护第十条信息公开物业管理单位应及时向业主公开物业管理相关信息,如管理费用标准、服务内容等。

第十一条投诉渠道物业管理单位应设立有效的投诉渠道,接受业主的投诉,并及时处理解决。

第十二条行为规范物业管理单位在履行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尊重业主意见,不得滥用职权或实施侵权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法行为物业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民事赔偿物业管理单位因违反法律规定而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信用记录物业管理单位在履行管理职责过程中,如发生严重失职、违法违规行为,将被列入物业行业信用黑名单。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其他规定其他未尽事宜,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予以执行。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物业服务质量,保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经济发展而制定的重要法规。

该条例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服务内容、价格收费、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等多方面内容,并强化了物业服务监管机制,以确保市场规范运行,保障群众利益。

以下是对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全文详细解读。

第一章总则本章规定了物业管理的目的、范围、服务原则、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政府在物业管理中的职责和监管。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该章节从注册登记、经营场所和设施、资质条件、经营规范、经营行为等多个方面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自律,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职责明确、权责相符、规范运营。

此外,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承诺书应当包含的内容,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三章物业服务内容与质量该章节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要求。

其中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应该坚持服务社区,保障业主生活及财产安全;加强技术培训和质量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每年对业主进行服务满意度调查,认真收集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改进服务内容和提高质量。

第四章价格收费及服务补偿该章节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原则与方法,以及业主的支出和补偿。

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讲明收费标准及说明收费项目的具体内容,并不得执行过高收费、强制消费、捆绑销售等违法行为。

同时,对于业主因物业服务企业存在的过错而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合理赔偿责任。

第五章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该章节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的组织、选举和职权。

要求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成立,并有效发挥权力,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管理和维护进行监督和评估,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第六章物业服务监督管理该章节主要介绍了物业服务监督机制的建立和职责分工。

要求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惩戒,以保障市场良性运行和业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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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包括设施设备、共用部位、档案资料等的查验
第五章物业服务
序号
分析应对项目
《条例》相关条款
备注
8
物业服务人员从业资格及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书管理第四十四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家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村民)委员会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书面公告。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类物业配套建筑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同时规划设计、同时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配套建筑的用途。
第十二条新建住宅物业时建设单位应当设计配置具备水、电、通风、采光等基本使用功能和条件的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位于地面的部分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的千分之二,且不低于100平方米配置;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按照不低于30平方米配置。
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物业公司应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主动交流,积极沟通,寻求支持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区域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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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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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配套建筑
(物业办公用房、物业员工宿舍、物业库房、值班室、垃圾中转站、公共卫生间、业委会活动用房等配套建筑)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分析与应对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分析与应对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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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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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指出了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
与物业相关的主要职责:
(发展改革:负责核定物业费、停车费等费用的收取。公安:治安与刑事事件。民政:社会福利等。司法:物业管理纠纷。财政:税收。环保:环境保护与垃圾清运。规划:房屋外观,核发规划许可证。卫生:二次供水卫生监督与检测。工商:物业服务企业营业资质证照。质监:电梯检测。街道办事处:业主大会及协助处理社区纠纷)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在许可证及其附图上载明配套建设的物业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注明物业服务用房室号。
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分别交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无偿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途,也不得分割、转让、抵押。
(四)其他政策性费用调整的。
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产生纠纷时,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申请对调价幅度的合理性进行评审。
第五十二条已竣工验收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验收不合格的,由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提出整改方案,经整改合格后移交。住宅物业尚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整改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超出保修期的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房屋交付时,配套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
明确了设施设备的权属关系以及维修维护的主体责任单位(责任人)
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位置公布物业服务项目及其收费标准。
第五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需要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报经业主大会同意:
(一)公共服务产品能耗价格调整的;
(二)业主要求物业服务内容和物业服务等级变动的;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费用调整的;
建设单位与业主按照约定交付方式已交付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其中调整物业服务费的程序指明了物业服务费并非一成不变的,这点对于物业公司来说比较公平
第五十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予以约定。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政府指导价,并定期公布。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同一物业类型、同一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执行同一价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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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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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业主”进行了定义
(业主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七条依法登记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因买卖、赠与、继承等法律关系已经合法占有房屋,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在物业管理中享有业主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强调了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关系
承接查验时物业服务用房应具备使用条件
3
配套设施设备
(水、电、气及计量装置、通讯、消防、电梯、弱电、环卫、邮政、车库、休闲桌椅、儿童游乐设施等)
(竣工验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将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配套的相关设施设备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三条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配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库(位)。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9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工作经费和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经费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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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应对项目
《条例》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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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第三十六条住宅物业在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住宅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三条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业主投票权数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将查验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位置公告。
第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档案和物业服务档案、业主权属等资料的移交手续。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办理移交手续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申请设立业主大会的,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专有部分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第二十二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会同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邀请业主代表以及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协助进行。
第四十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服务时,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及其相应的物业档案进行查验,签订承接查验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发现共有部分与竣工图及其规划设计审批文件不符或者有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应当将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所有权移交给组织安装施工的专业经营单位,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并承担维修、养护、更新和管理的责任。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包括变(配)电、二次供水、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
第十六条本条例实施前建设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等终端用户分户计量表或者终端用户入户端口以前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所有权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无偿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决定无偿移交的,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并负责维修、养护、更新和管理。
5
关于业主大会
(明确规定了召开业主大会的条件,规定了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产生的范围及筹备组职责,筹备组工作经费的支付主体,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和任期,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移交等内容)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交付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或者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以上;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转让或者以出租、出借、挂靠等形式变相转让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物业管理资质证书、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9
物业服务合同
(明确了合同的签订和备案的时间,合同的内容)
(强调履行义务的可追溯性)
(依据合同进行履约,重大突发应急事件的报告和协助处理)
第四十五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行终止。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民政、司法、财政、环保、城乡规划、卫生、、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服务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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