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11-3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文件编号:大价发[1999]126号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人民银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大连市土地出让金收
入缴库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财库[2004]49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发布日期】2004.02.22
【实施日期】200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大连市土地出让金收入缴库办法》的通知
(大财库[2004]49号)
为保证土地出让金收入安全、及时上缴财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联合制定了《大连市土地出让金收入缴库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土地出让金收入缴库办法
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大连市土地出让金收入缴库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38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编制2004年财政预算的通知》(大政发[2003]102号)文件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市内四区土地出让金收入纳入财政管理。
为保证土地出让金收入安全、及时上缴财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出让金收入,是指大。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对房地产抵押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大价发[1996]97号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对房地产抵押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正文:----------------------------------------------------------------------------------------------------------------------------------------------------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对房地产抵押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大价发[1996]97号)市房地产局,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房产局(处):为了规范房地产抵押过程中的收费行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房地产抵押交易费标准由原抵押房产价值额的3‰至5‰,调整为房地产抵押实际贷款额的3‰至5‰,由抵押人承担。
2、同一处房地产如果在一年内多次抵押,其最初估价报年度内有效,不准重复收取估价费。
3、已收取房地产抵押交易费的,不准再收抵押登记费。
如上级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4、各区、市、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对抵押交易费在5‰之内,制定具体标准。
前发文与本文规定有抵触均按本文执行。
附:大连市内抵押贷款交易费标准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财政局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五日附:大连市内抵押贷款交易费标准单位:‰┌──────┬───┬────┬───┬────┬────┬────┬────┬────┐│1 │10-20 │21-50(│51-100│101-200 │201-400 │401-800 │801-1500│1501-300│││(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0(万元│││)││)│││││)│├──────┼───┼────┼───┼────┼────┼────┼────┼────┤│2-3(含)个│4.40 │4.20 │4.00 │ 3.80 │ 3.60 │ 3.40 │ 3.20 │ 3.00 ││月│││││││││├──────┼───┼────┼───┼────┼────┼────┼────┼────┤│3-5(含)个│4.49 │ 4.29 │4.09 │ 3.89 │3.69 │ 3.49 │ 2.39 │ 3.09 ││月│││││││││├──────┼───┼────┼───┼────┼────┼────┼────┼────┤│5-8(含)个│4.57 │ 4.37 │4.17 │ 3.97 │ 3.77 │ 3.57 │3.37 │ 3.17 ││月│││││││││├──────┼───┼────┼───┼────┼────┼────┼────┼────┤│8-12(含)个│4.66 │ 4.46 │4.26 │ 4.06 │ 3.86 │ 3.66 │ 3.46 │ 3.26 ││月│││││││││├──────┼───┼────┼───┼────┼────┼────┼────┼────┤│1-2(含)年│4.74 │ 4.54 │4.34 │ 4.14 │ 3.94 │ 3.74 │ 3.54 │ 3.34 │├──────┼───┼────┼───┼────┼────┼────┼────┼────┤│2-4(含)年│4.83 │ 4.63 │4.43 │ 4.23 │ 4.03 │ 3.83 │ 3.63 │ 3.43 │├──────┼───┼────┼───┼────┼────┼────┼────┼────┤│4-7(含)年│4.91 │ 4.71 │4.51 │ 4.31 │ 4.11 │ 3.91 │ 3.91 │ 3.51 │├──────┼───┼────┼───┼────┼────┼────┼────┼────┤│ 7-10年│5.00 │ 4.80 │4.60 │ 4.40 │ 4.20 │ 4.00 │ 3.80 │ 3.60 │└──────┴───┴────┴───┴────┴────┴────┴────┴────┘——结束——。
大连市物价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等关于调整供热收费标准强化供热收费措施的通知
大连市物价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等关于调整供热收费标准强化供热收费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公布日期】1995.09.12•【字号】大价发[1995]68号•【施行日期】1995.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关于调整供热收费标准强化供热收费措施的通知(大价发[1995]68号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二日)各供热、用热单位:近年来,由于受国家电、运价格调整、煤炭市场价格放开等因素影响,供热成本增加较快,同时收费率逐年大幅度下降,致使供热行业出现了亏损。
为促进供热行业发展,保证供热质量,维护社会安定,兼顾供用热双方利益,决定调整供热收费标准,强化供热收费措施,具体通知如下:一、居民住宅供热收费标准(含锅炉及热电联产供热下同)由现行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元调整为17元。
二、非居民住宅供热收费标准由现行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元调整为19元。
三、对中、小学校舍及教师住宅(不含职业技术学校及私立学校)给予适当照顾,由现行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调整为15元,其差额部分由供热单位自行消化。
四、上述收费标准,以室内设计层高三米三为限,每超过三十公分加价百分之十,不足三十公分按三十公分计算,超高的加价不得高于百分之三十(中、小学除外)。
五、调整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费标准中,含保险费0.10元;锅炉供热含1.60元的锅炉及其管网设施的大修和更新改造资金;热电联产供热含二次管网资金1元,三次管网资金1.40元,供热调节资金1元。
供热调节资金由各热电联产单位上交市供热办,供热办按季上交市财政,年终结算,由市供热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物价局统筹安排,用于专项补助。
六、集中供热工程补助资金,根据大政办发[1992]63号文件的精神,并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对城市有供热设施的民用住宅、公共建筑均在现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年供暖收费价格的基础上加收1元(市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及中、小学校除外)。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2002年价格调研提纲》的通知-大价发[2002]34号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2002年价格调研提纲》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2002年价格调研提纲》的通知(大价发[2002]34号)各区、市、县物价局: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把今年作为“转变作风年”、“调查研究年”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学习型、服务型机关”的要求,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探索做好新形势下价格工作的路子和方法,不断提高我市价格工作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全市物价系统广泛开展价格调研活动。
现将《2002年价格调研提纲》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单位(含市物价局各处、所、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提纲》进行筛选或补充,抓紧时间拟定调研题目,于4月底前报市物价局政策法规处。
二、调研工作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紧密结合我市的实际和当前价格工作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坚持求真务实,语言表述要实在,对策建议要实用,防止脱离实际“空对空”。
三、各单位要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切实把调研工作抓紧抓好。
各级领导要以身作则,带头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促进和带动全市物价系统调研风气的形成。
调研工作要在8月底之前结束,各区、市、县物价局的每一位局长、市物价局处长以上的领导和各部门、各单位原则上至少要形成一篇有质量的调研文章,市物价局将在第四季度召开调研成果交流会,开展调研成果评选活动。
优秀的调研文章将予以适当奖励,并汇编成册。
附:2002年价格调研提纲大连市物价局二00二年三月二十五日附:2002年价格调研提纲1、按照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我市价格法律法规体系如何修改和完善?2、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物价部门如何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3、如何运用价格杠杆和收费政策,为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扩大内需服务?4、如何进一步改革和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建立政府定价集体审议制度和重大价格行政公开制度?5、如何进一步完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制度,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6、如何进一步加强对放开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的监管力度,规范市场价格行为?7、如何加强对垄断行业价格和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垄断行业价格和服务收费的行为?8、如何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价格监测工作,提高价格监测水平?9、如何进一步加强对国内外市场价格变动及相关因素的跟踪分析,认真做好预警预报工作?10、如何做好农村物价工作,进一步扩大农村物价工作覆盖面?11、如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涉农收费公示制度、规范农村价格收费秩序,为农民增收减负服务?12、如何进一步发挥农本调查和价格信息的指导作用,引导农村种植结构调整,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13、如何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电价形成机制,积极推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14、如何进一步完善供暖体制和供暖收费体制改革,推进城市供暖收费市场化进程?15、如何深化垃圾、污水处理收费改革,促进垃圾排放、污水处理企业良性循环?16、如何进一步完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节约用水?17、如何加强对旅游市场价格和服务收费的管理,促进我市旅游业发展?18、目前我市各类培训收费、社会力量办学收费以及各类中介服务收费还存在什么问题,应如何进一步规范?19、如何进一步以反价格欺诈为重点,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20、针对市场价格竞争出现的新情况,如何加强价格监督,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21、在价格行政处罚过程中,对简易程序、一般程序以及听证程序的应用上还存在什么问题?如何解决?22、如何拓宽价格认证领域,做好价格认证工作?23、如何适应新形势,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结束——。
大连二手房费用标准
大连二手房费用标准在大连购买二手房居住已经成为很多人的选择,但是在购买二手房的过程中,除了房价之外,还需要考虑到其他费用,这些费用包括了税费、中介费、过户费等等。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大连二手房费用标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在购买二手房时需要考虑的费用。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税费。
在大连购买二手房时,需要缴纳契税和个人所得税。
契税是指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时需要缴纳的税费,税率为1%至3%,具体税率根据购房者所购买的房屋性质和面积而定。
个人所得税是指在售房者在出售二手房后所获得的收益需要缴纳的税费,税率为20%。
购房者需要在购买二手房时留意这些税费,以便做好财务准备。
其次,中介费也是购买二手房时需要考虑的费用之一。
在大连购买二手房时,一般需要支付房屋总价的1%至2%作为中介费。
中介费的具体数额取决于购房者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购房者需要在选择中介公司时注意中介费的收费标准,并与中介公司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另外,过户费也是购买二手房时需要考虑的费用之一。
在大连购买二手房时,购房者需要支付过户费用,这笔费用一般为房屋总价的0.5%至1%,具体数额根据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而定。
购房者需要在购买二手房时留意这笔费用,并与卖方进行协商和确认。
此外,购买二手房时还需要考虑到装修费用、物业费用、贷款利息等其他费用。
装修费用根据购房者的个人需求和房屋的实际情况而定,购房者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做出合理的预算。
物业费用是指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后需要缴纳的物业管理费,具体数额根据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标准而定。
贷款利息是指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时如选择贷款购房,则需要支付的贷款利息,购房者需要根据贷款金额和利率做出合理的财务规划。
综上所述,购买二手房时需要考虑的费用包括税费、中介费、过户费、装修费用、物业费用、贷款利息等。
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时需要对这些费用有所了解,并做出合理的财务规划。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大连二手房费用标准,为您在购买二手房时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
大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大政发[1995]32号
大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的通知(大政发[1995]3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现将《大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三日大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保障公有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和经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内的,产权属于国有或集体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公有房屋)。
公有房屋管理中的转让、抵押、协议租金的租赁、典当等,按照省、市有关房地产交易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公有房屋行政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其派驻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的房地产管理机构和其他县(市)、区(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国家旅游渡假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所在行政区域内公有房屋行政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公有房屋主管部门)。
第四条凡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所接管没收的房屋、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房屋、经人民法院判决产权归国家所有的房屋、由财政投资建造和收购的房屋,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房屋,均属国家财产,由公有房屋主管部门依法行使产权人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按照国家规定属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军队所有的房屋,由国家授权的单位依法行使产权人经营和管理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大价发[2001]29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1.03.20
【实施日期】2001.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大价发[2001]29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各物业管理企业:
现将《大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大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大连市物价局
二OO一年三月二十日
大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一、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完善价格管理监督机制,增加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透明度,维护产权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凡在我市从事住宅小区、高层住宅、写字楼、别墅等物业管理经营活动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均适合本规定。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房产局转发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房产局转发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房产局
•【公布日期】2003.02.18
•【字号】大价发[2003]23号
•【施行日期】2003.0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房产局转发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价发[2003]23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房产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2]1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住房转让手续费,按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3元,由转让方承担,经济适用房减半计收。
二、非住房转让手续费,存量房屋按交易额的1%计收,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新建房屋按交易额的0.5%计收,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三、住房租赁手续费按套收取,标准为每套80元,由出租人承担。
下岗职工持《再就业优惠证》减半收取。
非住房租赁手续费按套收取,标准为每套100元。
房屋租赁交易手续费由承租双方办理合同备案时收取。
四、收费单位接到文件后,到物价部门换发《收费许可证》。
五、凡与本文收费标准相抵触的一律按本文执行。
附: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大连市物价局
大连市房产局
二OO三年二月十八日。
新员工入职测试题(A卷)
新员工入职测试题(A卷)第一部分:基础部分(填空题、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合计分数70分,及格分数为49分,低于49分不予以办理入职手续。
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计20分)1.写出公司的全称大连安鑫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2.按照大连市物价局规定,本公司收取中介费为2.5%--3%3.领客户看房时需要签署带看协议。
4.图片信息是房源的视角说明,置业顾问作为图片信息的第一采集人,应保障图片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及时性。
任何人不得出现转用、采用虚假图片等行为。
5.完整的客户信息包括姓名、电话、需求信息等。
6.达到入职标准的员工办理入职手续前需准备哪些材料: 身份证及复印件, 学历证明及复印件、2张一寸照片、新人下店一周评价表、新人代培工作日志7.大连安鑫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置业顾问提成标准为10%、22%、27%、35%。
8.大连安鑫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置业顾问入职2个月后需要持大连市房地产从业人员证书上岗。
9.电话铃响 3 声内必须接起,服务用语是您好大连安鑫地产XX店。
10.在接到房源后24小时内必须完成验房工作,并与房主签订售房委托书。
二、单选题(每题2分,共计20分)1. 大连安鑫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A )。
A、2003年 B、2004年 C、2005年 D、2006年2. 各区域分店所有人员( C )一律不允许请事假。
A、周一、周三、周六B、周二、周六、周日C、周六、周日、及公司广告日D、周三、周五,及公司广告日3. 升级为( C )且持续满一年后可享受带薪假期5天。
中级置业顾问 B、高级置业顾问 C、资深置业顾问 D、金牌置业顾问4.凡在公司服务期间登记结婚的公司员工,男女双方均符合晚婚条件的,婚假延长到( B )。
A、5天B、10天C、12天D、15天5. 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宅首套购买契税为( A ) A、1% B、5.55% C、 3% D 、5.6%6. 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理论是( C )年A、50 B、60 C、70 D、807.员工事假必须提前(A )申请。
大连市人民政府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开搞活房地产市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开搞活房地产市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07•【字号】大政发[2000]55号•【施行日期】2000.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开搞活房地产市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00]55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现将《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放搞活房地产市场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二○○○年六月七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开搞活房地产市场的苦干规定为了进一步放开搞活房地产市场,有效地拉动消费和投资需求,继续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我国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均可在我市买卖、租赁商品房和存量房。
其中,购买商品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外省、市个人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房达到一定标准的,可按市政府关于外省市公民来我市购房落户的有关政策规定,申办落户手续。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和港、澳、台同胞,均可购买我市新建外销商品房;经有关部门批准,也可买卖、租赁其他商品房和存量房。
二、房改房、安居(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凡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以按下列规定上市出售、出租:1、房改房、安居(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时,实行准入审批制度。
发现超面积拥有二套以上公房(含房改房)的,一津不得上市,并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2、房改房和个人购买的安居(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由买方按售房总价款的1%交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然后,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宅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3、房改房上市出售时,售房款应存入指定银行的专户。
大连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市房产局等转发《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
大连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市房产局等转发《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试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价发[2003]108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监察局大连市房产局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发布日期】2003.08.22
【实施日期】2003.08.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监察局、大连市房产局等转发《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
费登记卡试行办法的通知》
(大价发[2003]108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监察局,房产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现将省物价局、监察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试行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3]10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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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物价局关于收取外来“三无”人员培训期间生活费补偿等标准的批复-大价费[1999]40号
(大价费[1999]40号)
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呈批外来三无人员培训期间生活费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外来三无人员管理教育中心对“三无”人员收容,审查,教育,培训遣返等工作过程适当收取生活补偿费,其标准暂按每人每天不超过55元收取。
特此批复
大连市物价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结束——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收取外来“三无”人员培训期间生活费补偿等标准的批复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1999.09.23
施行日期
1999.09.23
文号
大价费[1999]40号
主题类别
价格
效力等级
-----------------------------------------------------------------------------------------------------------------------------------------------
大连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辽宁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大连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辽宁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4.04.29•【字号】大价发[2004]7号•【施行日期】200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大连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辽宁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大价发[2004]7号)各区、市、县物价局:现将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辽宁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依据《辽宁省定价目录》,经市政府法制办同意,重新明确我市价格行政审批事项。
二、市内四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土地基准价格和房屋租金、物业管理、机动车停车场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统一公XXX审批。
其它区、市、县由当地物价部门自行公XXX审批,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三、旅游景点门票价格管理待省物价局分级管理目录明确后另文下达。
四、对国家、省已有明确规定和今后根据市场变化情况授权市物价局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五、本通知下发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价格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扩大定价范围,超越权限定价。
本通知自二00四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一、辽宁省定价目录(略)附件二、大连市价格行政审批事项大连市物价局二OO四年二月十九日附件二:大连市价格行政审批事项┌──┬──────────┬─────┬──────────┬───┬───┬─────┐│序号│品名│定价内容│定价范围│定价权│审批方│备注││││││限│式││├──┼─────┬────┼─────┼──────────┼───┼───┼─────┤│1│工程供水价│供水价格││市及市以下管理的水利│市│ 审批│1│││格│││工程供水价格及农业用│││││││││水到户价格││││├──┼─────┼────┼─────┼──────────┼───┼───┼─────┤│2│部分能源价│焦炉气│出厂批发价│辖区内生产使用的焦炉│市│ 审批│1│││格││格│气││││││├────┼─────┼──────────┼───┼───┼─────┤│││热力│出厂批发价│热力生产经营企业的出│市│ 审批│1│││││格│厂价、批发价││││├──┼─────┼────┼─────┼──────────┼───┼───┼─────┤│3│重要的公用│城市供水│供水价格│市本级的城市供水价格│省│ 审批│1│││事业价格││├──────────┼───┼───┼─────┤│││││县及县级市城市供水价│市│ 审批│11││││││格││││││├────┼─────┼──────────┼───┼───┼─────┤│││城市污水│收费标准│市内城市污水处理收费│省│ 审批│1││││处理费│├──────────┼───┼───┼─────┤│││││县及县级市城市污水处│市│ 审批│1││││││理收费││││││├────┼─────┼──────────┼───┼───┼─────┤│││城市供暖│收费标准│全市城镇居民生活供暖│市│ 审批│1││││││收费││││││├────┼─────┼──────────┼───┼───┼─────┤│││城市燃气│管道燃气价│市内城市管道燃气价格│省│ 审批│1│││││格├──────────┼───┼───┼─────┤│││││县及县级城市管道燃气│市│ 审批│1││││││价格││││││├────┼─────┼──────────┼───┼───┼─────┤│││城市交通│公交票价│市内城市公交票价│省│ 审批│1│││││├──────────┼───┼───┼─────┤│││││县及县级城市公交票价│市│ 审批│1│││├────┼─────┼──────────┼───┼───┼─────┤│││环境卫生│收费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市│ 审批│1││││││公用设施使用收费││││││├────┼─────┼──────────┼───┼───┼─────┤│││有线电视│安装使用收│省物价局制定有线电视│市│ 审批│1│││││费标准│收费管理办法,各市按│││││││││办法规定的原则和幅度│││││││││核定具体收费标准││││││├────┼─────┼──────────┼───┼───┼─────┤│││公共设施│使用损坏补│占用或损坏市政道路、│市│ 审批│1│││││偿收费标准│园林、场地等公共设施││││││├────┼─────┼──────────┼───┼───┼─────┤│││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省物价局制定殡葬服务│市│ 审批│1││││││收费管理办法,各市按│││││││││办法规定的原则和幅度│││││││││核定具体收费标准││││├──┼─────┼────┼─────┼──────────┼───┼───┼─────┤│4│部分房地产│土地│基准地价│全市的基准地价│市、县│ 审批│1│││价格├────┼─────┼──────────┼───┼───┼─────┤│││住房│销售价格│市及市以下所属开发企│市│ 审批│1││││││业兴建的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价格││││││├────┼─────┼──────────┼───┼───┼─────┤│││房屋租金│收费标准│廉租房、公有住房租金│市、县│ 审批│1││││││标准││││││├────┼─────┼──────────┼───┼───┼─────┤│││物业管理│收费等级、│市及市以下物业企业管│市、县│ 审批│1│││││标准│理服务费││││├──┼─────┼────┼─────┼──────────┼───┼───┼─────┤│5│重要交通运│机动车停│收费标准│停车场收费│市、县│ 审批│1│││输价格│车场服务││││││││├────┼─────┼──────────┼───┼───┼─────┤│││出租车│收费标准│各市、县出租车收费│市│ 审批│1│││├────┼─────┼──────────┼───┼───┼─────┤│││路产赔偿│收费标准│城市道路│市│ 审批│1││││收费││││││││├────┼─────┼──────────┼───┼───┼─────┤│││道路清障│收费标准│城市道路│市│ 审批│1││││服务││││││││├────┼─────┼──────────┼───┼───┼─────┤│││公路运输│运输价格│辽交运发[2000]156号│市│ 核准│1││││││委托市管的市区内长途│││││││││客运价格││││├──┼─────┼────┼─────┼──────────┼───┼───┼─────┤│6│药品及医疗│部分药品│价格│市及以下医院制剂价格│市│ 核准│1│││服务收费价│价格││、招标采购药品价格││││││格├────┼─────┼──────────┼───┼───┼─────┤│││部分医疗│价格│辽价发[2003]35号委托│市│ 审批│1││││服务价格││市管的救护车费等五项│││││││││价格││││├──┼─────┼────┼─────┼──────────┼───┼───┼─────┤│7│教育收费│学杂费│收费标准│市以下批准成立的民办│市│ 审批│1││││││学校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省管以外学校由各市按│市│ 核批│1││││││省物价局制定的管理办│││││││││法核定具体收费标准││││││├────┼─────┼──────────┼───┼───┼─────┤│││培训费│收费标准│各有关部门依据法规强│市│ 核批│1││││││制进行的培训由省物价│││││││││局核定;其它按辽价发│││││││││[2001]151号规定由各│││││││││市核定││││├──┼─────┼────┼─────┼──────────┼───┼───┼─────┤│8│旅游服务价│景点门票│1│省物价局管理以外的旅│市、县│ 审批│1│││格│││游参观景点││││├──┼─────┴────┼─────┼──────────┼───┼───┼─────┤│9│国家机关收费│收费标准及│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市│ 核准│收费许可证││││许可证管理││││工本费每证││││││││80元│├──┼──────────┼─────┼──────────┼───┼───┼─────┤│10│标价签核准监制│1│原国家计委第8号令│市│ 核准│1│└──┴──────────┴─────┴──────────┴───┴───┴─────┘。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公布日期】2009.09.28•【字号】大发改收费字[2009]449号•【施行日期】2009.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大发改收费字[2009]449号)各区、市、县发展改革局(物价局)、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现将《大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大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附:大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辽宁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指导监督和市内四区、高新技术园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审核工作;其它区、市、县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和审核工作。
第五条经价格主管部门确认,符合下列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具有收费资格。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大政办发〔2015〕127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大政办发〔2015〕12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5〕53号)要求,经各审批部门申报,在听取各方面意见和组织专家评估的基础上,我市汇总编制了《大连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中介清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介清单》共保留中介服务事项160项,通过“中国·大连”门户网站和各审批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公布的主要内容包括审批部门、职权编码、职权名称、子项职权名称、中介服务事项、中介服务事项设置依据、中介服务实施机构、服务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等。
各审批部门要建立健全申请人对中介服务评价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
二、各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据《中介清单》实施相关行政审批,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
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
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
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三、市政府将根据法律法规调整情况和国家、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权责清单调整实际,依照规定程序对《中介清单》实施动态管理。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2.12.13
•【字号】辽价发[2012]102号
•【施行日期】2012.12.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
(第一批)的通知
(辽价发[2012]102号)
各市、县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辽宁省定价目录》和《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我们编制了《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录》汇总了大部分国家和省批准的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对尚未纳入《目录》的收费项目,将进一步清理、审核、分批公布。
二、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大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力度,清理不合理收费项目,对《目录》以外确需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及时上报,经省局审定后纳入《目录》。
附: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第一批)
2012年12月13日
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第一批)。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导游管理服务中心收取中介服务费标准的批复-大价函字[2002]79号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导游管理服务中心收取中介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正文:
----------------------------------------------------------------------------------------------------------------------------------------------------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导游管理服务中心收取中介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大价函字[2002]79号)
市旅游局:
你局《关于导游管理服务中心收取中介服务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导游管理服务中心,对在你中心注册的兼职导游员按每月10元/人收取中介服务费;对使用该中心兼职导游员的旅行社按每团20元收取中介服务费。
收费需明码标价,以接受监督。
接到文件后请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
大连市物价局
二OO二年十月十日
——结束——。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企业注册登记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大价发[2002]89号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企业注册登记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企业注册登记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大价发[2002]89号)各区、市、县物价局,市工商局: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决定,取消工商系统收取的企业登记咨询费,并下调档案查询等5项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所列收费项目必须坚持企业自愿委托,不得搞强制性服务收费,并实行明码标价。
接到文件后,请到物价局重新办理收费许可证。
本通知于2002年10月20日起执行。
凡与本文收费标准相抵触的一律按本文执行。
附:调整后的企业注册登记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大连市物价局二OO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企业注册登记查询服务收费标准┌─────┬─────────────────┬─────┬─────┬─────┬─────┐│序号│收费项目│计算单位│原收费标准│现收费标准│备注│││││(元)│(元)││├─────┼─────┬───────────┼─────┼─────┼─────┼─────┤│1│档案查询│企业登记查询│每小时│60 │50 │11 │││││单项查询│次│60 │50 ││││├───────────┼─────┼─────┼─────┤││││法律文书查询│件│60 │50 ││││├─────┬─────┼─────┼─────┼─────┤││││全套登记事│个体工商户│次│ 100 │60 │││││项查询电子├─────┼─────┼─────┼─────┤││││档案查询│私营企业│次│ 100 │60 │││││├─────┼─────┼─────┼─────┤│││││小型企业│次│ 300 │ 120 │││││├─────┼─────┼─────┼─────┤│││││中型企业│次│ 500 │ 200 │││││├─────┼─────┼─────┼─────┤│││││大型企业│次│ 1000 │ 300 │││││├─────┼─────┼─────┼─────┤│││││大、中、小│次│1│ 300 ││││││企业│││││├─────┼─────┼─────┼─────┼─────┼─────┼─────┼─────┤│2│代拟企业登│企业章程│小型企业│户│ 100 │60 │按流程表签│││记文书│├─────┼─────┼─────┼─────┤定协议合同│││││中型企业│户│ 200 │ 200 │││││├─────┼─────┼─────┼─────┤│││││大型企业│户│ 300 │ 300 │││││├─────┼─────┼─────┼─────┤│││││企业集团、│户│ 500 │ 500 ││││││公司│││││││├─────┼─────┼─────┼─────┼─────┤││││经济合同联│小型企业│户│ 100 │60 │││││营协议├─────┼─────┼─────┼─────┤│││││中型企业│户│ 200 │ 150 ││││││大型企业│户│ 300 │ 150 │││││├─────┼─────┼─────┼─────┤│││││企业集团、│户│ 500 │ 500 ││││││公司│││││││├─────┼─────┼─────┼─────┼─────┤││││一般文书批│小型企业│户│ 100 │60 │││││准稿申请报├─────┼─────┼─────┼─────┤││││告│中型企业│户│ 200 │ 150 │││││├─────┼─────┼─────┼─────┤│││││大型企业│户│ 300 │ 150 │││││├─────┼─────┼─────┼─────┤│││││企业集团、│户│ 500 │ 500 ││││││公司│││││├─────┼─────┼─────┼─────┼─────┼─────┼─────┼─────┤│3│1│代拟新企业│小型企业│户│ 1500 │ 1000 │1││││模式方案├─────┼─────┼─────┼─────┤│││││中型企业│户│ 2500 │ 2000 │││││├─────┼─────┼─────┼─────┤│││││大型企业│户│ 3000 │ 2000 │││││├─────┼─────┼─────┼─────┤│││││企业集团、│户│ 4000 │ 4000 ││││││公司│││││├─────┼─────┼─────┼─────┼─────┼─────┼─────┼─────┤│4│代理代办│个体工商户│户│ 400 │ 300 │1│1│││├─────┼─────┼─────┼─────┼─────┤││││私营企业│户│ 800 │ 600 │1││││├─────┼─────┼─────┼─────┼─────┤││││小型企业(│户│ 2000 │ 2000 │1│││││含有限公司│││││││││)││││││││├─────┼─────┼─────┼─────┼─────┤││││中型企业(│户│ 3500 │ 3500 │1│││││含有限公司│││││││││)││││││││├─────┼─────┼─────┼─────┼─────┤││││大型企业(│户│ 8000 │ 6000 │1│││││含有限公司│││││││││)││││││││├─────┼─────┼─────┼─────┼─────┤││││企业集团、│户│15000 │15000 │1│││││公司││││││├─────┼─────┼─────┼─────┼─────┼─────┼─────┼─────┤│5│担任企业工│小型企业│年│ 2000 │ 1000 │1│1│││商业务顾问├─────┼─────┼─────┼─────┼─────┤││││中型企业│年│ 4000 │ 1000 │1││││├─────┼─────┼─────┼─────┼─────┤││││大型企业│年│ 5000 │ 1000 │1││││├─────┼─────┼─────┼─────┼─────┤││││特大型企业│年│10000 │ 3000 │1││├─────┼─────┴─────┼─────┴─────┴─────┴─────┴─────┤│6│代办其它委托事项(含年│双方协商│││检代办)││└─────┴───────────┴─────────────────────────────┘——结束——。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放开小高层、多层住宅电梯收费的通知-大价发[2001]35号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放开小高层、多层住宅电梯收费的通知
正文:
----------------------------------------------------------------------------------------------------------------------------------------------------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放开小高层、多层住宅电梯收费的通知
(大价发[2001]35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推进物业管理市场化进程,经研究决定放开小高层(指十二层以下住宅)、多层住宅电梯运行费收费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小高层、多层住宅电梯运行费收费标准放开,本楼居民电梯运行费收费标准由物业(电梯)管理单位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双方协商议定;非本楼居住的外来人员不得收取电梯运行费。
二、建有电梯的小高层、多层住宅(含商住两用)出售时,开发商或物业(电梯)管理单位可与购房者签定电梯服务收费协议,按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电梯运行费。
三、电梯运行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电梯)管理单位应在其收费场所或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价目表内公示收费标准,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
四、本通知于2001年5月10日起执行。
大连市物价局
二OO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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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大价发[1999]126号
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正常的市场秩序,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中介服务资格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房地产中介机构在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取得专业资格后,须向物价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方可在核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范围内收费。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原则,接受自愿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依据通知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由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中介服务费。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由市物价局监制的中介服务收费价目表。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介绍有关中介服务的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等情况。
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应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收取房地产咨询费。
房地产咨询收费按服务形式,分为口头咨询和书面咨询费两种。
口头咨询费,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书面咨询费按照咨询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结合标的额大小计收。
普通咨询报告,每份收费300~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
以上收费标准,属指导性参考价格。
实行成交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中介机构协商议定。
六、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区别不同情况,按照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七、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中介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进行居间代理所收取的佣金。
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由房地产中介机构向委托人收取。
房地产经纪服务,中介机构应与委托人签定书面委托服务合同,标明服务项目的名称、内容、要求和标准,合同履行期限,收费金额和支付方式、时间等。
房地产经纪服务根据服务项目的不同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房屋租赁代理收费,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长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金额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收。
房屋租赁代理要求服务至租赁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为止。
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
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成交价格的3%。
房屋买卖代理实行全过程服务,要求服务至代委托人办结交易过户及产权登记或租赁过户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公有住房租赁证》。
房屋交换代理收费,每件在500元之内双方协商议定。
房屋交换代理要求服务至为委托人牵线搭桥成功,签定换房协议。
房屋居间代理,中介机构可向委托人预收部分中介费(最高不得超过100元),中介成功后,按委托合同约定收费标准,多退少补。
由委托人原因提出终止中介服务的,预收费用不退回;由于中介机构原因终止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全额退还预收费用。
单纯提供房屋买卖、租赁和交换等房源信息,每条信息收费不得超过30元。
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房源信息应向委托人出具房源信息单,信息单中应标明所提供房源的座落位置、权属、面积、户型、楼层、朝向、设备设施以及交易价格、联系方式等情况。
提供的房源与信息单标明内容不符的,不得收取信息费。
房屋居间代理服务,不得单独收取信息费。
单纯提供房源信息,不得预收中介服务费。
八、房地产中介机构可接受委托为委托人代办各种房地产手续,
收取代办费。
代办产权手续,个人产权每份不超过500元;单位产权由双方协商议定。
代办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出租用途为住宅的每份不超过200元;非住宅由双方协商议定。
代办抵押贷款手续,个人贷款的每份不超过200元,单位贷款的由双方协商议定。
九、各地区、各部门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凡中介服务机构专业资格未经确认、未领取《经营性收费许可证》或自立名目乱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提供虚假信息并收取费用的,属于价格违法行为,由物价检查机构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十、本通知下达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之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1999年11月3日
附表: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计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