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融资融券业务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模版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样本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样本一、概述本文档为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的样本,包括融资融券的基本定义、申请条件、操作流程、风险提示等内容。
本样本仅供参考,具体的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
二、融资融券的基本定义融资融券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的一种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相关规定,采用担保方式为其提供证券交易期间的资金融通服务和股票融资服务。
三、申请条件1.满足证监会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2.拥有有效的证券账户;3.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必须在中国境内注册并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4.其他条件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
四、操作流程1.客户提交申请:客户向证券公司提交融资融券的申请,包括基本信息和资产证明等相关资料。
2.资产评估:证券公司根据客户提供的资产证明对其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其资产的数量和价值。
3.审批申请:证券公司对客户的申请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客户将获得融资融券的操作权限。
4.交易操作: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股票交易、融资买入等操作。
5.还款操作:客户必须在约定的时间内还款,否则将面临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五、风险提示1.市场风险:证券交易涉及市场波动和不确定性因素,客户应了解和承担相应的风险。
2.信用风险:融资融券业务需要客户提供担保,如客户在交易期间出现违约,将对客户的信用造成不良影响。
3.操作风险:客户在操作融资融券业务时应遵守相关规定,如操作不当,将面临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六、其他注意事项1.客户应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及时更新信息;2.客户应签订与证券公司的协议,明确交易规则和权利义务;3.客户应保管自己的账户密码和交易密码,避免泄露造成的损失;4.客户应自行承担因融资融券业务产生的税费等费用。
七、总结本文档对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进行了介绍,并简要说明了融资融券的基本定义、申请条件、操作流程、风险提示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最新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最新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融资融券交易实施,下面是沪深交易所发布的最新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1.3 在本所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业务流程2.1 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书面文件:(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获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二)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内部管理的相关文件;(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络方式;(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2 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通过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进行。
2.3 会员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后,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向本所。
2.4 会员应当加强客户适当性管理,明确客户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应具备的资产、交易经验等条件,引导客户在充分了解融资融券业务特点的基础上合法合规参与交易。
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从事证券交易时间不足半年、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最近二十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 50 万元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会员股东、关联人,会员不得为其开立信用账户。
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可不受前款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证券类资产条件限制。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规范流程,严格防控风险,提高运作效率,促进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从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要求,按照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实施细则操作。
第四条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司其他有关制度规定。
第五条公司各相关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责,并就主要业务环节制定相应管理制度。
第二章业务组织架构第一节组织架构设置的基本原则第六条集中管理原则。
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总部集中统一管理,各分支机构未经总部许可不得擅自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第七条业务隔离原则。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与资产委托管理、投资银行、固定收益证券、证券及衍生品投资等业务严格隔离,中间设置隔离墙。
第八条内部制衡原则。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前、中、后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部门职责明确。
第九条授信集体审批原则。
公司对融资融券客户授信实行严格审批制,推荐权、决策权相互分离。
由信贷评审会集体审批并决策。
第十条严格奖惩原则。
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各环节制定明晰的职责,并落实相应责任人,如出现责任事故必须按照公司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全程监控原则。
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全程监控,检查各部门在执行中是否存在偏差,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稽核审计。
第二节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第十二条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授权和业务执行机制,按照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四级体制设立和运作。
第十三条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发展战略,确定融资融券业务的规模上限,授权业务决策机构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审议批准融资融券业务经营报告。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办法
Ⅹ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制度,为保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防范经营风险,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营业部应按照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有效执行以“了解客户”和“适当性服务”为核心的全面客户分类管理和服务体系,将“适当性服务”贯穿于融资融券的各个业务环节.提示客户根据适当性制度的要求,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投资能力与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第三条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在综合评估客户的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审慎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
第四条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部门及各营业部。
第二章客户适当性选择标准第六条客户适当性标准是指融资融券客户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公司选择客户融资融券的适当性标准如下:一、个人客户:(一)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二)普通账户开户满6个月以上,交易结算资金纳入第三方存管;(三)普通账户须是规范账户,且为实名制账户;(四)普通账户资产50万元以上,近6个月内具有5笔以上成交记录;(五)普通账户资产来源合法合规,且没有设立任何抵押或担保;(六)具有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无重大违约记录,信用记录良好;(七)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禁止或限制进入证券市场的情形;(八)通过公司的融资融券基础知识测试及风险测评;(九)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机构客户:(一)普通账户开户满6个月以上,交易结算资金纳入第三方存管;(二)普通账户必须是规范账户,且为实名制账户;(三)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四)普通账户资产来源合法合规,且没有设立任何抵押或担保;(五)具有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无重大违约记录,信用记录良好;(六)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禁止或限制其进入证券市场的情形;(七)通过公司的融资融券基础知识测试及风险测评;(八)《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合法有效;(九)营业执照合法登记且通过年审;(十)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7.06.28•【文号】中证协发〔2017〕153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中证协发〔2017〕153号各证券经营机构:为引导证券行业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组织起草了《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经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1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引》立足于行业实践,充分吸收了行业和监管部门的合理建议,对行业履行适当性义务作程序上的引导。
考虑到证券经营机构在业务性质、服务能力、管理水平、内控机制等方面存在差异,各证券经营机构在实施过程中可以《指引》为参考,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程序、方法、标准和流程,切实履行好适当性义务。
二、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基金、期货业务,参照相关自律组织的规定执行。
证券公司仅执行客户买卖公开市场交易的股票、基金、债券等交易指令的,不再重复进行适当性管理。
三、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加强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和技术准备。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本《指引》发布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适当性管理技术系统的改造升级。
四、现有投资者参与证券期货交易是按原有的制度安排进行的,实施新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指引》将充分考虑这一现实情况,实行区别对待,新老划断。
具体的做法是:证券经营机构向新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向老客户销售(提供)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或者向休眠账户重新激活的老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需要按照《办法》和《指引》要求执行。
向老客户销售或提供不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的,可继续进行,不受影响。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办法
Ⅹ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制度,为保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防范经营风险,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营业部应按照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有效执行以“了解客户”和“适当性服务”为核心的全面客户分类管理和服务体系,将“适当性服务”贯穿于融资融券的各个业务环节。
提示客户根据适当性制度的要求,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投资能力与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在综合评估客户的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审慎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
第四条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部门及各营业部。
第二章客户适当性选择标准第六条客户适当性标准是指融资融券客户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公司选择客户融资融券的适当性标准如下:一、个人客户:(一)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二)普通账户开户满6个月以上,交易结算资金纳入第三方存管;(三)普通账户须是规范账户,且为实名制账户;(四)普通账户资产50万元以上,近6个月内具有5笔以上成交记录;(五)普通账户资产来源合法合规,且没有设立任何抵押或担保;(六)具有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无重大违约记录,信用记录良好;(七)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禁止或限制进入证券市场的情形;(八)通过公司的融资融券基础知识测试及风险测评;(九)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机构客户:(一)普通账户开户满6个月以上,交易结算资金纳入第三方存管;(二)普通账户必须是规范账户,且为实名制账户;(三)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四)普通账户资产来源合法合规,且没有设立任何抵押或担保;(五)具有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无重大违约记录,信用记录良好;(六)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禁止或限制其进入证券市场的情形;(七)通过公司的融资融券基础知识测试及风险测评;(八)《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合法有效;(九)营业执照合法登记且通过年审;(十)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模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范围为规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持市场稳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
第二条定义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在交易所或其他交易场所上,投资者在其已经拥有的证券资产或证券质押物的基础上,通过向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专业中介机构融资,获取资金进行融资买入证券;或者通过向中介机构借券,实现融券卖出并在回购期内归还中介机构借出的证券的一种证券交易方式。
第三条原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稳定。
第四条风险管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加强风险管理,防范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章业务规则第五条外部规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时,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以及交易所和执业协会等颁布的有关融资融券业务的规则。
第六条内部管理制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制定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业务流程,明确各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第七条投资者适当性原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时,应当遵循投资者适当性原则,严格执行投资者合格判断程序,确保融资融券业务的合理适当性。
第八条业务流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融资融券业务流程,规定融资、买卖证券和归还借入的证券等程序,为投资者提供安全、快捷、高效和优质的服务。
第九条业务报告及公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监管机构和投资者公开披露融资融券业务情况,包括融资规模、融入股票种类、融资成本、借债股票种类、融券数量、融券成本、保证金比例、持仓合规情况等。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十条风险评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根据风险管理制度,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业务进行风险评估,以确认其风险承受能力,决定其融资融券权限。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2012年02月22日00:00 华泰证券访问次数:959 字体:大中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融资融券的登记结算业务运作,防范登记结算风险,根据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上市证券或借入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第三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的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做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账户第一节证券公司相关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投资者融出的证券和投资者归还的证券。
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可用于证券买卖。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本公司申请开立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投资者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在本公司开立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与本公司办理融资融券交易相关的证券和资金交收。
证券公司只能将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商业银行存款账户预留为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对应的银行指定收款账户。
第七条开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还应当向本公司申请设立专用证券交收账户和专用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各类逐笔全额业务的交收。
第八条证券公司申请开立相关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证监会批准其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而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二)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五)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债券交易,促进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建立公司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下简称“债券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地指导营业部正常开展相关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深圳市场《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对不同特征和风险特性的债券交易品种做出分类,并区别不同产品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引导其参与相应类型债券交易的制度安排。
第三条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根据对不同特征和风险特性的债券交易品种做出分类,并区别不同产品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引导其参与相应类型债券交易的制度安排。
第四条营业部应当了解和评估投资者对债券产品的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建立以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参与相应类型的债券交易,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
第二章债券市场投资者分类管理第五条债券市场投资者按照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分为债券市场合格投资者(以下简称“债券合格投资者”)和债券市场公众投资者(以下简称“债券公众投资者”)。
第六条拥有或租用在交易所开设的交易业务单元的投资者,自动成为合格投资者。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投资者,可以申请成为债券合格投资者:(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以及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三)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经其备案的私募基金;(四)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五)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六)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七)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百万元的个人投资者;且风险测评结果需为积极投资型的个人。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
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建立的一套规则,旨在促进股票融资融券交易活动的规范化和发展。
具体而言,此细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融资融券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对融资融券交易的监管机构、融资融券交易品种及保证金比例调整等。
二、融资融券交易经纪机构的运作规则:主要规定融资融券交易经纪机构的工作机构、交易业务的开展、客户风险管理等。
三、融资融券交易客户的管理规定:主要规定客户的开户条件、账户管理、资金支付等内容。
四、融资融券交易披露及行情报价规则:主要规定融资融券交易披露相关内容、行情报价及报价接受等。
五、融资融券交易风险管理办法:主要规定融资融券交易券商风险管理、客户风险管理及有关规定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对股票融资融券交易活动的规范化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交易者提供了安全、稳定的投资环境。
证券股权激励融资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
1.14xx证券股权激励融资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股权激励融资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切实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xx证券股权激励融资业务管理办法》及《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股权激励融资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在向投资者提供股权激励融资服务的过程中,以了解客户、了解向客户提供的股权激励融资服务为基础,引导客户正确认识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根据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标、知识和经验及风险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向适当的客户提供股权激励融资业务。
第三条公司股权激励融资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客户的适当性管理第四条客户分类:公司把全部投资者按风险承受能力分为五类,从高到低分别为:激进型、积极型、稳健型、谨慎型、保守型。
第五条产品定级:公司把全部产品和服务分为五个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分别为:高、中高、中、中低、低风险等级。
公司把股权激励融资业务定义为中高风险类业务。
第六条投资者、产品适配:营业部在为客户办理股权激励融资业务时,应当履行以下适当性匹配要求:(一)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股权激励融资业务风险等级相匹配。
股权激励融资业务属中高风险类业务,适配于激进型和积极型客户,不适配于稳健型、谨慎型、保守型客户。
对适配的激进型和积极型客户,营业部应在客户签署了《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确认已充分理解股权激励融资业务的风险后,才可受理其股权激励融资业务申请。
对不适配的稳健型、谨慎型客户, 营业部应进行特别的告知警示,客户签署了《不适当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确认已充分理解股权激励融资业务的风险后,才可受理其股权激励融资业务申请。
此外,对此类客户必须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适当性回访。
对保守型客户,营业部不得受理其任何形式的股权激励融资业务申请。
(二)股权激励融资业务的投资期限和品种应符合客户的目标。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业务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场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柜台*场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提升客户服务质量,引导投资者理性参加柜台*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公司柜台*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自律组织规定以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场业务管理办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凭证业务管理办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等公司制度,拟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柜台*场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在延续和全面了解投资者的身份、财务与收入状况、信用状况、金融知识、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形,结合柜台*场上柜产品的特点和性质,对柜台*场上柜产品进行风险评估,明确适配的投资者群体,建立投资者与上柜产品的适配机制,向投资者提供适当的产品。
第三条公司柜台*场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应遵循适配性、整体性、时效性原则。
第四条适配性原则:即向投资者推荐的柜台*场产品风险特征要与投资者的风险等级相匹配。
第五条整体性原则:即在投资者所提供的已知信息范围内,从投资者的整体投资组合角度考虑,对其投资资产的收益和风险特征进行评估。
向投资者推荐产品时既要关注单个产品的收益和风险特征,也要关注整体投资组合的收益风险特征。
第六条有效性原则:至少每2年需评估一次,或当投资者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更新有关内容,必要时重新评估。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依据有关各部门职能不同,柜台*场业务的有关职责分工如下:(一)零售业务总部负责全面贯彻柜台*场交易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对柜台*场投资者适当性工作实施统一管理:设立适当性管理岗,作为负责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主要职能岗,柜台交易部有关岗位协助协助配合;(二)私募业务部在公司金融产品委员会的授权下,负责拟定上柜产品中,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出具适当性管理材料,对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贯彻工作进行监督;(三)机构业务总部依据有关公司金融产品委员会的要求,协助进行公募基金产品风险定级,协助贯彻上柜产品中,公募基金及本部门管理的收益凭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四)衍生产品部负责贯彻上柜产品中,本部门管理的收益凭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五)金融*场总部负责贯彻上柜产品中,收益凭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并贯彻本部门管理的收益凭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六)运营管理总部负责依据有关零售业务总部提交的参数表在OTC柜台中设置对应柜台产品的基本参数及交易等有关业务参数;(七)互联网金融部负责依照公司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贯彻并实现互联网金融平台前端关于参加柜台*场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流程;互联网金融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建立健全柜台*场业务投资者的回访、申诉制度,协助贯彻柜台*场业务投资者的客户服务、回访管理、一般性申诉处理等工作;(八)信息技术总部负责依据有关柜台*场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需求,提供有关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维护及改造,通过建立并不断完善投资者评估数据库,为柜台*场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供支持;(九)法律合规部负责对柜台*场业务适当性管理有关制度进行合规审核,通过合规审核、合规检查等方式监督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柜台*场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形;(十)稽核部负责稽核柜台*场业务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执行情形,将柜台*场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稽核工作中;(十一)风险管理部负责履行柜台*场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中有关风险信息的汇总和报告;(十二)各分公司负责督导下辖营业部详细开展柜台*场业务投资者适当性工作,组织培训,贯彻投资者教育与风险揭示有关工作。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1.目的为保护投资者权益,规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持有港股通股票的客户之间的业务合作关系,特别针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客户,制定本实施细则。
2.投资者分类(一)普通投资者: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客户:1. 呈现出正常的资产状况、信用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2. 年龄、职业、教育程度、投资经验等均符合监管规定(如证监会、香港证监会等)。
根据监管规定分类的具体条件,公司将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并予以更新。
届时,客户可查阅并进行自我判断。
(二)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客户:1. 资产总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2. 单次投资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3. 客户的代理人、理财师等涉及实施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港股通业务时,应符合合适性要求。
3.适当性评估(一)普通投资者根据监管规定,公司应在发起港股通业务前,对客户的适当性进行评估。
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基本信息、投资经验、风险意识等方面。
评估内容以客户知情、能力和意愿为基础,对客户的投资知识、风险偏好、财务状况、投资目的等进行把控。
客户在填写开户申请表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各项内容,如果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认知程度有所变化,应及时通知公司,以便公司能够作出相应的调整。
(二)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在开立证券账户时,应提供足够的资产财务证明,以便公司进行资产认证,以确保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要求。
并且,公司还应在每次交易前对其适当性进行评估。
4.投资限制公司应遵守当地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要求,严格控制非合格投资者的港股通交易。
(一)普通投资者投资者不得通过港股通交易进行融资融券、短线交易等具有较大风险的交易行为。
(二)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在进行港股通交易时,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从事卖空、做空、融资融券等高风险交易行为。
5.风险提示为使投资者充分了解风险,公司应在客户评估、产品介绍等环节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时间限制、信用风险等方面。
融资融券业务实施细则
融资融券业务实施细则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出具证券供其卖出证券的业务。
由融资融券业务产生的证券交易称为融资融券交易。
以下是unjs小编搜集并整理的融资融券业务有关内容。
融资融券业务实施细则关于《融资融券业务交易实施细则》规则调整解读一、背景简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要求,将静态市盈率在300倍以上或者为负数的股票折算率下调为0%;同时,两所还同步扩大了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将标的股票数量由现有的873只扩大到950只,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标的股票由485只增加至525只,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标的股票由388只增加至425只。
上述调整将自2016年12月12日起实施。
二、规则解读总体来看,本次规则调整,主要涉及两个方面。
第一,标的证券范围增加标的证券方面,相应进行了扩容。
这次扩容,沪深交易所是继2014年9月12日以来进行的整体扩容,共增加77只股票,其中上交所增加40只,深交所增加37只。
在增加的77只股票中,有14只为2014年新上市股票,其中上交所13只,深交所4只。
具体新增证券名单详见附表。
第二,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进行动态调整在融资融券业务中,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俗称担保证券)作为除现金以外的担保物,构成了保证金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中,折算率的变化相应影响可用保证金余额,即客户可融资融券开仓的规模。
本次交易所规定“被实行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或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证券,静态市盈率在300倍以上或为负数的A股股票,以及权证的折算率为0%”这也意味着,静态市盈率高于300倍或为负数的A股股票在作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时,其市值乘折算率后将不再计入可用保证金余额中,同时将一定程度限制客户以该类证券作为担保物进行融资开仓规模。
其中静态市盈率,是指股票收盘价与相应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基本每股收益的比值。
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全面了解客户基本情况,充分揭示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审慎选择和引导适当的投资者理性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通过客户风险测评,选择对融资融券业务具备足够的认知能力、一定的证券交易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通过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引导客户在充分了解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的基础上申请该项业务;通过严格的资质审核、征信评级,审慎授予客户适当的信用额度,引导其理性投资,做好风险防范和服务工作;通过持续性的投资者跟踪指导服务,全程控制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培育合格的市场投资者。
第二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组织架构第三条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职责:(一)制定本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流程;(二)认真落实公司关于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各项制度要求;(三)规范融资融券业务推广流程,由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推荐人向具有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业务推广;(四)做好客户服务标准化管理,持续做好高风险客户的持续监控和后续服务工作;(五)完善营业部客户纠纷处理流程,建立客户纠纷处理应急预案,及时化解客户纠纷。
第三章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内容第四条全面了解客户,审慎选择目标客户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推荐人应当全面调查和了解客户资信状况、过往交易情况、风险评级情况等,严格按公司相关业务流程来全面了解客户,按照公司相关标准选择客户。
第五条完成投资者教育与风险揭示工作按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教育指引》的规定,面向目标客户,讲解融资融券业务知识,揭示业务风险,使客户在申请该业务前充分了解该业务的风险。
证 券融资融券业务授信管理实施细则
ⅩⅩ证券融资融券业务授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融资融券业务相关实施细则等法规指引及公司相关制度,为规范融资融券业务授信操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融资融券授信是指对拟与公司建立融资融券关系的客户给予可循环使用的资金额度。
客户融资融券授信额度是公司与客户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和一定条件下可向客户提供的融资融券额度。
第三条融资融券业务授信管理分为授信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批、额度发放和使用、持续管理五个阶段。
第二章授信调查第四条营业网点负责受理客户融资融券资格申请,进行征信评级和授信前期调查,其中征信评级按照公司融资融券征信评级有关细则执行。
第五条对申请额度500万以上的客户,营业网点派专人对客户提交金融资产证明进行核查。
第六条核查人员由客户陪同前往相关单位索取客户的金融资产证明,核查人员复核后在证明上签字确认,作为金融资产调查记录。
第三章授信审查第七条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评级授信岗负责客户授信要素初审,审核内容为客户授信申请的资料完整性、信息充分性、内容一致性和规范性。
(一)资料完整性:即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申报资料应包括:1、客户的身份证明文件;2、《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含资格审查和征信评估结果);3、客户已经签名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4、客户提交的金融资产证明;5、申报的其他文件。
(二)信息充分性:即申报资料所提供信息是否充分、有效。
要点如下:1、客户是否按照要求逐项填列申报内容,对不能提供的信息是否能合理说明原因;2、营业网点调查环节是否经融资融券业务专员和营业网点负责人签署意见。
(三)内容一致性:即申报资料的相关内容是否一致。
要点如下:1、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和客户填报的基本资料是否一致;2、客户填报基本资料和营业网点调查和审查资料的相关内容是否一致;3、客户征信评级中相关数据是否与柜台系统和客户填报的内容一致,评定结果是否正确;4、查验审核时客户普通账户的托管资产,如客户人民币托管资产低于50万元的,申请资料退回营业网点。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与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与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模版证券金融市场总部销售与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原则与架构第一条为规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金融市场总部销售与交易服务部向投资者销售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短融、中票等公开发行的债券,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通过订立业务制度,实施流程控制,确保投资者参与债券投资交易的资质合法、合规,且符合公司的风险控制要求。
第二章准入与评级第四条销售业务的投资者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公司债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进行划分。
目标客户是专业投资者。
根据了解的客户信息,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客户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公司不对此类客户设置准入标准,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即可:(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_细则_
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为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平稳发展,出台了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1.3 在本所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业务流程2.1 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书面文件:(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获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二)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络方式;(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2 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通过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进行。
2.3 会员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后,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
2.4 会员应当加强客户适当性管理,明确客户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应具备的资产、交易经验等条件,引导客户在充分了解融资融券业务特点的基础上合法合规参与交易。
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从事证券交易时间不足半年、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最近二十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元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会员股东、关联人,会员不得为其开立信用账户。
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可不受前款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证券类资产条件限制。
本条第二款所称股东,不包括仅持有上市会员5%以下上市流通股份的股东。
证券融资融券业务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模版
制度4:融资融券业务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融资融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在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业务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融资融券业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融资融券业务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
第三条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适当性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融资融券客户办理业务时,除遵守本细则规定外,仍需遵守《融资融券业务客户资质管理办法》、《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征信评级管理办法》和《融资融券业务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等客户准入的相关制度、流程的规定。
第一章普通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第四条普通投资者分类:公司把全部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五级,分别为: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C3、C4、C5。
具体分类标准、方法及其变更以公司官网等合理途径公告为准。
第五条产品定级:公司将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级,分别为:R1、R2、R3、R4、R5。
具体划分方法、标准及其变更以公司官网等合理途径公告为准。
目前,公司把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等级定义为R4级。
第六条普通投资者和融资融券业务的适当性匹配要求: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和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等级匹配遵循“向下兼容原则”。
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等级为R4级别,适配于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4级和C5级的投资者,不适配于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1级、C2级和C3级的投资者。
对适配的投资者, 投资者签署表单《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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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4:融资融券业务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融资融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在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业务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融资融券业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融资融券业务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
第三条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适当性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融资融券客户办理业务时,除遵守本细则规定外,仍需遵守《融资融券业务客户资质管理办法》、《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征信评级管理办法》和《融资融券业务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等客户准入的相关制度、流程的规定。
第一章普通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
第四条普通投资者分类:公司把全部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五级,分别为: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C3、C4、C5。
具体分类标准、方法及其变更以公司官网等合理途径公告为准。
第五条产品定级:公司将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级,分别为:R1、R2、R3、R4、R5。
具体划分方法、标准及其变更以公司官网等合理途径公告为准。
目前,公司把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等级定义为R4级。
第六条普通投资者和融资融券业务的适当性匹配要求:
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和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等级匹配遵循“向下兼容原则”。
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等级为R4级别,适配于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4级和C5级的投资者,不适配于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1级、C2级和C3级的投资者。
对适配的投资者, 投资者签署表单《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
对不适配的C2级和C3级投资者, 营业部应进行特别的告知警示,投资者签署表单《不适当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确认已充分理解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
才可受理其融资融券业务申请。
对不适配的C1级投资者,营业部不得受理其任何形式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
第七条新客户业务开办申请时,办理流程:
(一)充分了解投资者
营业部应按照公司相关适当性制度及本实施细则,结合《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管理办法》、《融资融券业务客户资质管理办法》、《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征信评级管理办法》和《融资融券业务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流程的规定,全面了解投资者的姓名(或名称)、身份、住址、职业、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及投资者财务状况、开户时间、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目标、信用状况、风险偏好等因素在内的自然属性、交易属性、信用业务属性等相关情况,充分了解投资者信息,了解投资者的风险测评结果,了解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
(二)充分披露融资融券业务信息
营业部应详细讲解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合同条款及风险揭示书内容,充分揭示融资融券业务的R4风险等级的风险特征。
(三)适当性匹配:
营业部应对投资者的风险测评结果进行匹配。
对融资融券业务开办申请时,风险测评已过期的投资者,需重新进行测评,按照重测的结果办理业务手续。
对适当性要求匹配的投资者, 营业部指导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如实规范选择或填写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C4级或C5级)、拟接受的服务为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等级为R4,营业部核实后签字盖章,投资者签字确认。
对风险承受能力等适当性管理不适配的C2级或C3级投资者,营业部应进行特别的告知警示,同时按规定进行录音录像的双录工作。
投资者经风险警示后,仍坚持办理开立融资融券业务申请的,营业部指导投资者签署《产品或服务风险
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确认客户已熟知融资融券风险等级已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
开展该业务,可能导致投资者产生损失。
投资者拒绝签署的,拒绝其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投资者签署确认的,营业部核实后签字盖章,投资者签字确认,可进行正常的业务申请。
对风险承受能力适当性不适配的C1级投资者,营业部做好沟通解释工作,不得受理其融资融券业务申请。
(四)同步录音录像流程及要求:
营业部应对履行投资者服务、告知和信息公示义务的过程和内容予以全面、有效的留痕。
营业部应对普通投资者首次办理融资融券业务开办申请时,实施适当性匹配和业务风险揭示的同步录音录像(以下称“双录”)。
“双录”业务的影音要求、保存运用、场地人员要求及管理按照公司的双录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双录的内容及流程见附件“参考标准话术(融资融券业务)”,包括但不限于:
1、营业部对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主要条款的逐条风险揭示,若是高龄(70岁以上)等特殊投资者,还需进行《高龄等特殊投资者从事信用交易风险提示确认函》内容的逐条风险揭示,并得到投资者规范的确认的过程。
2、营业部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等级以及两者的匹配或不匹配情况进行讲解和揭示,并得到投资者规范的确认的过程。
(五)回访要求:
按照《制度41:融资融券客户服务管理办法》第六章规定,营业部必须对全部新增融资融券业务的客户进行回访,回访过程必须留痕。
第八条适当性持续管理:
在公司系统实现前,除配合公司客户管理委员会组织的适当性自查外,对已开通融资融券的存量投资者,做如下持续管理:
(一)每年年检时,对全部存量投资者进行风险等级匹配;
(二)对风险等级不匹配的C2级和C3级投资者,逐一进行《产品或服务风险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的检查;对缺少资料的投资者或C1级投资者,通知营
业部整改,整改期间,营业部可做系统限制设置。
(三)对于风险测评已过期的投资者
1、在普通账户网上投资者登录端,做弹框提醒投资者过期且需要重新测评事宜,并链接至重做测评的界面。
2、进一步增加两融客户的持续跟踪、两融系统的客户端的提醒和服务。
(四)对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不含休眠账户及中止交易账户投资者)的10%进行回访;对高龄等特殊投资者和超风险投资者重点回访,回访过程必须留痕,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2、受访人是否按规定填写了《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
评估问卷》等并按要求签署;
3、受访人是否已知晓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
4、受访人是否已知晓所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业务规则;
5、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的产品或者接受服务
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6、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7、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回访要求中未尽事宜按《制度41:融资融券客户服务管理办法》第六章执行。
待公司系统实现后,按新的流程对存量投资者进行持续管理。
包括投资者风险测评过期或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不匹配时,投资者的通知、警示、甚至业务限制等。
第九条适当性管理措施和工作保障遵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