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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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甲方(房地产开发企业):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住所地:
联系电话:传真:
甲方选聘的物业服务公司:
单位名称:
住所:
营业执照号码: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传真:
乙方(购房人):
国籍:性别:出生年月:
住所(址):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住所(址):联系电话:
乙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物业名称:;地址:;乙方所购房屋为:(住宅、商业用房等),坐落在幢室,建筑面积平方米,购房合同编号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预售)合同》时,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在本物业区域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甲方选聘的物业服务公司负责该物业区域的前期物业服务工作,前期物业服务期限为整个物业管理区域房屋交付使用后2年,前期物业管理费为:
(1)高层、小高层:元/月•平方米(其中代收代缴费: 元/月•平方米);
(2)多层:元/月•平方米(其中代收代缴费: 元/月•平方米);
高层、小高层底层和阁楼开通电梯的业主按正常高层、小高层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收取物业管理费面积按产权注册面积为标准。前期物业管理费自甲方通知乙方入伙之日起计算,如乙方未入伙或未入住期
间的物业管理费由乙方全额承担。(本条所称入伙,是指业主或使用人收到书面入伙通知并办理完结相应手续,业主或使用人收到入伙通知后在限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入伙。)乙方入伙之日,物业服务公司先预收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和车位管理服务费,以后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服务费每半年收一次。
入伙后,属于业主空置房的由业主全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高层、小高层交房后,如未实行水、电一表一户终端收费的,业主将另行承担单元水、电表的损耗。
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如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对甲方选聘的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不满意,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可另行选聘物业公司,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和由此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二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使用费及管理服务费由物业服务公司收取,收费标准如下(人民币:元):
(1)汽车室内车库使用费 / 元/月·个,管理服务费元/月·个;
(2)汽车室外车位使用费元/月·个;
(3)摩托车车库使用费:按市物价局规定;
(4)自行车车库使用费:按市物价局规定;
(5) 。
停车场(库)的车位使用费归停车场(库)的权利人所有。
物业服务公司收取上述停车场(库)使用(管理)服务费后,对车辆及车内物品不承担保管责任。如物业服务公司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委托对车辆及车内物品进行保管的,其保管责任和保管费用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第三条甲方和甲方所选聘物业服务公司的权利义务
(一)经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规定选聘物业服务公司,并与之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
(二)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物业实际情况,审定物业服务公司拟定的物业管理方案和物业管理公共规章制度;
(三)监督检查物业服务公司组织实施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和物业管理公共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开发建设的工程项目应达到国家标准,并通过政府职能部门的验收,取得验收合格证书,并按规定向物业服务公司(业主委员会)移交配套公共建筑、共用设备、设施;按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维修专项资金、工程竣工图纸和设备资料等;
(五)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物业实际情况,拟定本物业的管理服务方案,并将制定的物业管理公共规章制度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书面告知乙方;
(六)为乙方提供入住服务和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特约有偿服务,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七)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公共规章制度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
(八)依据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和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服务各项费用;
(九)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乙方,若乙方在装修过程中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时,物业服务公司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恢复原状,乙方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公司可报请房屋装修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十)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十一)其它。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二)监督甲方履行在保修内对物业的维修责任和物业服务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质量、保修期内的维修以及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公共规章制度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服从物业服务公司的管理服务行为;
(四)依据协议向物业服务公司交纳物业管理各项费用;
(五)因乙方购买的是精装修房,所以购房人在对房屋进行二次装饰装修时,应事先通知物业服务公司,并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装修施工管理协议》,交纳装修保证金和装修垃圾清运费,且自觉遵守政府有关房屋装修管理的法规;
(六)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物业服务公司,并经物业服务公司同意,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七)转让或出租房屋时,应将本协议作为房屋转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的附件,并将转让或出租情况书面报告物业服务公司;
(八)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公共规章制度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造成本物业的损失、损害的,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九)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事项(范围)
在物业交付使用后,甲方所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事项见附件二,其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
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见附件三。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附件二所约定的目标;对达标的理解有异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予以评定。评定费用由对达标的理解有错误的一方承担。申请评定时由双方各半支付,最终结算。
第七条免责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