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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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一、总则
基本建设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
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而开展的,
具有重大经济社会意义的建设活动。

二、管理机构
基本建设管理工作主要由国务院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设立基本建设管理机构,分别承担基本建设管理的组织、
协调、监督和服务等职责。

三、项目审批
基本建设项目应当经过严格审批程序,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
环境影响评价等环节,确保项目符合国家规划和政策要求,不影响
生态环境和社会稳定。

四、招投标
基本建设项目的承包商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招投标,确保公平竞争,合理选择承包商,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

五、资金管理
基本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预算、银行贷款、社会投资等途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合理透明,防止贪污腐败等行为。

六、工程监理
基本建设项目应当配备专业监理人员,对工程实施过程进行全
程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七、验收验收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进行验收,由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
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评估,达到规定标准后方可交付使用。

八、后期管理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后期管理和维护,确保工程长期稳定运行,延长使用周期,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以上是关于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一些基本内容,希望各级政府
和相关部门能够认真执行,做好基本建设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基建工程的管理办法是什么

基建工程的管理办法是什么

基建工程的管理办法是什么为了加强公司基建项目全过程管理,所以很多的公司都会实行基建工程管理制度。

下面为您精心推荐了基建工程管理办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基建工程管理办法项目管理工作内容学院基建处针对各个单体项目,在建设前期、施工准备、施工、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等各个阶段进行前期策划、系统计划、实施控制、组织协调和信息管理等项工作。

项目管理依据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

国家和本市的有关建设项目工程的规范、规程与技术标准。

市总工会、市教委有关建设项目工程的有关规章制度。

学院领导班子对工程项目建设的指令及其它有关的决议、会议纪要、备忘录等。

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立项文件。

与勘察方、设计方、施工承包方等相关方签定的工程合同或协议。

完整的工程项目设计文件。

项目管理的目标工程质量控制目标:管理监督承建商,使基本建设各项单体建设质量达到合格验收标准及单体总承包合同下规定的各项奖项及要求,满足各单位使用功能,达到学院确认的建筑观感效果。

工程进度控制目标:力争在学院制定的各项目建设周期内完成建设任务,严格按照项目合同工期进行进度控制。

工程投资控制目标:控制建设成本,追求投资效益,力争在项目批准的投资额内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目建设。

安全文明管理目标:督促、管理承建商达到文明工地标准,定期进行各项安全措施检查,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降低风险,安全文明高效的进行施工建设。

树立全局观念,提高服务意识,主动为学院各系、部用户服务,积极配合学院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

项目管理的组织构成基建处根据项目规模和功能定位,择优聘用各项目负责人及各类配套、专业工程师。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建设的前期、施工及后期三个阶段,运用规划、组织、协调、控制、监督等手段,实施合同、质量、工期、费用、资源和信息等项管理,同时进行与政府职能部门、学院各职能部门、各项目用户单位的联系协调,以及与基建处内各岗位的相关配合工作。

项目管理也可按照市总工会的有关规定,根据需要委托专业管理公司管理。

基建工程管理办法

基建工程管理办法

基建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基建工程的管理与监督,保证公司基建工程质量,依据国家《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的基建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筑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即新建、扩建、改建、装修、维修、绿化和基础设施等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涉及的项目是指学校内的基建工程项目;所涉及的投资是指国家资金、银行贷款、学校自有资金、有关部门或单位的投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

第二章基建工程的一般管理第四条基建工程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后勤基建管理处负责建设工程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学校设立西安外国语大学基建工程招标委员会,招标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基建工程的校领导和校工会主席担任,成员由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基建管理处和校工会等部门的负责人及技术专家组成。

同时可视招标工程项目,吸收有关单位代表参加招标工作。

招标办公室设在后勤基建管理处,负责组织招标具体工作。

或根据基建工程项目需要,由后勤基建管理处委托相关部门负责招标工作的具体实施。

校监察室(审计处)负责对招标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由校外单位承担的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基建工程项目及小型维修、修缮、安装、绿化等工程项目,由后勤基建管理处或相关校区的管理部门与施工单位商定价格,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基建工程项目,后勤基建管理处或相关校区的管理部门提出工程投资计划、造价方案后,会同审计处确定工程造价,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由学校后勤服务集团承担的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小型维修、修缮、安装、绿化等工程项目,后勤基建管理处或相关校区的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实施。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工程项目,由后勤基建管理处或相关校区的管理部门初审,经审计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4篇)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4篇)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的审批、设计、招标及施工等环节,确保项目的质量和进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应当进行项目设计,设计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

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并遵循招投标法相关规定。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应当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施工和安全规范。

第七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由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章项目审批第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相关部门负责,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相关部门负责。

第九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应当依法进行,并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应当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周期等基本信息。

第十二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环保要求、安全要求和节能要求等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设计文件等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十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计划等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竣工验收标准和验收单位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监管责任部门和监管责任人。

第三章项目设计第十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根据审批文件的要求进行,并报审批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

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程管理办法××××××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公司)为实现对工程的科学管理,达到职责清晰、相互协作、精干高效之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矿业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工程管理活动,同参与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咨询等单位属合同关系,在工程管理过程中,通过合同来实现既定的目标。

第二条依照民主决策、程序规范、科学管理的原则,管理办法重点在于明确矿业公司内部各部门的职权、职责范围以及应承担的责任、义务。

第三条根据工程建设的质量、工期、安全、投资控制目标及工程建设不同阶段的管理任务目标,对矿业公司内部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相应的管理任务及要求。

工程建设过程中对施工单位的管理要求,由矿业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工程建设过程中,矿业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既要分工明确,又要相互协作。

第二章技术管理第五条总工程师是工程建设的技术总负责,负责各类技术文件、技术方案、图纸及工程设计变更设计(方案)的审批。

第六条计划部是土建工程建设的技术管理部门。

生产部是矿建工程建设的技术管理部门。

机电部是安装工程建设的技术管理部门。

地面维修按工程性质由相应部门进行管理。

第七条工程建设涉及的技术委托由技术管理部门根据要求起草,并经总工程师审批后,按程序办理。

第八条设计单位或其他专业机构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图纸及其他技术文件,技术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进行会审,未经会审及总工程师审批的技术文件、图纸,不得作为下一阶段工作的依据。

第九条工程技术文件、图纸由技术管理部门管理,涉及保密内容的要落实专人管理,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三章设计管理第十条设计文件是指涵盖项目开发建设所需的各类建议书、报告、咨询文件、各方案的报告、项目建设不同阶段的设计文件及图纸。

基本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基本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停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施工管理。

第三条管理原则基本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质量第一、安全可靠、环保节能、进度合理、投资效益最大化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体制基本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管理、社会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施工许可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依法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擅自施工。

第六条施工单位资格施工单位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和能力,取得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施工单位应按照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工程,严禁超范围施工。

第七条工程质量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确保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施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第八条施工安全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施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确保施工安全。

第九条环保与节能施工单位应遵守国家环保和节能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施工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十条施工进度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

建设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合理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进度。

第十一条投资控制建设单位应加强投资控制,确保工程投资不超过预算。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严禁擅自增加工程投资。

第十二条工程验收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的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二)施工单位未取得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三)施工单位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的;(四)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五)施工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六)施工单位未采取环保和节能措施的;(七)建设单位未依法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简版

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简版

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基本建设管理办法1. 引言基本建设是指国家或地方在一定时期内为改善专业领域的基础设施或公共设施而进行的投资和建设活动的总称。

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指导基本建设活动的实施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则和流程。

本文档旨在介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2. 目的和范围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目的是确保基本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建设质量的提高。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从事基本建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3. 主要内容3.1 项目立项项目立项是基本建设活动的首要步骤,它涉及到项目的规划、可行性研究和决策过程。

在项目立项阶段,应当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和社会效益等因素进行评估和论证,确保项目具备经济、技术和社会可行性。

3.2 投资管理投资管理是指对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合理配置和监督管理。

在投资管理中,应当根据项目的阶段性特点和资金需求,制定合理的资金计划和使用方案,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审计要求进行操作。

3.3 工程管理工程管理是指对基本建设项目的进度、质量和安全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

在工程管理中,应当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合理划分各项工程任务和责任,并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3.4 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是指对基本建设项目的合同签订、履约和变更等事项进行管理和监督。

在合同管理中,应当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时处理合同纠纷,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3.5 环境保护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是指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和管理,确保项目不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和破坏。

在环境保护管理中,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要求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和应急预案。

3.6 安全管理安全管理是指对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运营和维护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

在安全管理中,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加强教育培训,确保项目的安全运行。

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基本建设的管理和监督,推动项目的顺利进行和高质量完成,制定了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基本建设项目的规范、有序进行,提高工程质量,保护环境,实现经济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一、项目准备阶段1. 项目可行性研究在项目准备阶段,必须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项目的经济、技术和环境可行性。

研究报告需要包括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工期计划等详细信息。

2. 设计阶段在项目设计阶段,需制定详细的设计方案,包括工程图纸、技术规范、标准和施工图纸等。

同时,对设计进行评审,确保设计符合工程要求和标准。

二、招投标和合同管理1. 招投标在招投标阶段,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程序。

在招标文件中,需要明确工程的基本要求、技术规格、投标人资格要求等。

2. 合同管理在工程项目签订合同之前,需明确工程的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要求、付款方式等条款。

签订合同时,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确保各方权益。

三、施工管理1.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是施工管理的重要环节。

需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包括施工规划、资源配置、安全保障措施等。

同时,需合理安排施工人员和设备,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2. 监督检查在施工过程中,需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施工按照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

监督检查包括对施工人员、施工设备、施工材料和工程质量的检查。

四、质量管理1. 质量控制在施工过程中,需建立质量控制体系。

包括制定质量控制计划、进行施工过程中的检测和试验、对不合格品进行处理等措施,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2. 质量验收在工程竣工后,需进行质量验收。

验收包括对工程质量和技术要求的检查,以及与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和相关标准的对比。

五、安全管理1. 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责任人的安全管理职责和任务,并进行相应的考核。

2. 安全培训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三篇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三篇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三篇篇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卫生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工程规范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卫生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卫生基本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包括各类房屋新、改、扩建基本建设工程;(二)房屋室内外装饰工程。

包括一般修缮、内外饰装潢、安装电子监控等;(三)环境整治工程。

包括拆建围墙、大门、厕所、停车场、道路、院内绿化等。

(四)土地征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及镇(办)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第四条卫生基本建设项目按照资金来源实行分类管理。

(一)政府投资类项目。

主要为财政性资金投资,由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内容和规模建设,严禁擅自超规模施工。

项目管理应遵循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区卫生局监督项目实施。

(二)自筹资金建设项目。

主要为各单位自筹资金安排建设的项目,区直卫生单位和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需报经区卫生局审核审批。

第五条卫生基本建设项目按照投资规模实行审核审批。

投资规模按照预算造价确定,工程决算造价原则上不得超过预算造价的130%。

对于涉及重大隐蔽工程或变更项目对工程造价影响在5万元以上的,需事先报区卫生局批准实施。

(一)工程预算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项目(以下称一般项目),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集体研究后批准建设,并报区卫生局备案。

(二)工程预算5-30万元(含30万元)的项目(以下称规模项目)。

预算造价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项目建设单位向区卫生局申请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的理由、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资金来源等,区卫生局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派人进行现场察看,对项目的可行性、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提请研究。

对于符合政府投资政策的,由区卫生局集中上报,申请政府投资建设;对于使用自有资金建设的项目,区卫生局按照研究结果以书面形式予以批复,申请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内容、规模进行实施。

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工程开工管理 (2)第三章工程投资管理 (3)第四章工程质量管理 (7)第五章文明施工、安全管理 (9)第六章隐蔽工程管理 (11)第七章工程技术资料管理 (12)第八章工程竣工验收 (14)第九章工程质量保修 (17)第十章考核与处罚 (19)第十一章附则 (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和省建设工程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及陕煤化集团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工程,是指公司新建工程项目、扩建项目、迁建项目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等所包含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公司是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

公司工程管理部总体负责基本建设工程管理,主要负责基本建设矿建及土建工程管理,机电动力部负责安装工程管理,组织单位工程设计审查、项目投资控制、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进度管理;其他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对基本建设实行监管。

具体如下:安全环保监督部:负责项目建设安全监督、环保工程设计方案及验收工作。

生产技术部:负责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及矿建工程的技术管理业务。

通风管理部:负责建设工程“一通三防”管理工作,检查、考核“一通三防”有关的工程进度、质量及相关设计变更、签证管理等内容。

调度指挥中心:负责调度建设管理工作,检查、考核有关调度方面及冬雨季三防等内容。

企业管理部: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检查、考核合同执行情况。

规划发展部:负责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统计、工程预算审核等。

物资管理部:督促购置设备的到货。

协调及督促甲供材、设备供货商提供材料、设备技术资料、合格证等检验资料。

审计部:负责建设工程的审计工作,检查建设工作是否符合审计有关规定要求。

综合部:负责工程资料管理工作,检查、考核资料是否符合归档要求。

财务部:负责建设财务管理工作,检查、考核投资完成情况及其它费用是否符合财务管理要求。

第四条公司基本建设实行项目公司负责制,各项目公司是相应建设项目的管理主体。

项目公司负责该项目概算、组织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程进度结算、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及办理工程竣工决算等工作。

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四篇)

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四篇)

基本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基本建设的管理,提高基本建设质量和效益,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建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相关人员在进行基本建设活动中的行为。

第三条基本建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重建和维修的工程和设备,包括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环境保护工程等各个领域。

第四条基本建设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精细设计、严格施工、全面验收、有效运营的原则,确保建设项目的可行性、合理性、安全性和效益性。

第五条基本建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自然、尊重科学、尊重文化、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积极推进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举措,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基本建设的合理性、规范性和效益性。

第七条基本建设各方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基本建设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增强建设项目的公信力和公众参与。

第二章建设项目的立项第八条建设项目的立项应当符合国家的宏观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经过合理的论证和评估,确保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第九条建设项目的立项程序包括项目初步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核准等环节,必须经过相应部门的审核批准,并取得相关许可证书和文件。

第十条建设项目的立项应当充分调研,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影响范围,尊重当地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生态,科学决策,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的立项应当强调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促进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的协调,注重项目的可持续发展,避免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立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土地、矿产、水资源、生态环境等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

第三章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项目的功能要求、经济效益、安全性、环境保护等因素,综合运用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确保设计质量和效益。

基本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基本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条基本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等手续应当齐全有效,项目资金应当落实,方可签订合同。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五条合同签订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和风险评估,明确合同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第六条合同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内容、质量标准、工期、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七条合同签订时,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招投标、资质审查等程序。

第八条合同双方应当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合同,并加盖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九条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项目的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

第十一条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提供施工条件,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

第十二条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四章合同变更和解除第十三条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条件如下:(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二)当事人一方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三)合同约定的条件成就或者未成就;(四)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合同双方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互相赔偿因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基本建设工程合同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基本建设是指为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而进行的一系列工程建设活动。

为了规范和统一基本建设的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益,国家制定了《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基本建设管理的目的、基本原则、管理主体以及管理程序等方面进行阐述。

1. 目的基本建设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推动工程质量的提高和效益的最大化。

通过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管理流程,确保基本建设能够按照要求进行,达到预期的目标和效果。

2. 基本原则基本建设管理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科学规划:基于综合考虑国家发展需求、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建设规划。

(2)依法管理:基本建设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管理过程中应重视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3)公开透明:确保基本建设的管理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4)质量导向:强调质量第一,依法保证工程质量。

(5)绩效评估: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机制,及时掌握基本建设的成效和问题。

3. 管理主体基本建设管理涉及多个主体的合作与协调,包括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基建企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

各管理主体应依法履行相应的职责,确保基本建设项目的正常进行。

4. 管理程序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可分为规划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和验收阶段。

具体程序如下:(1)规划阶段:根据国家发展需求和相关政策规定,制定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

(2)设计阶段:依据规划方案,进行项目的设计工作,编制工程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

(3)施工阶段:依据设计文件,进行工程的施工,确保施工过程安全、高效。

(4)验收阶段: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验收,确保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

总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出台是国家对基本建设管理的规范和引导,是保证基本建设质量和效益的重要手段。

各管理主体应按照规定的管理程序和原则,推动基本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

通过合理的管理和监督,可确保基本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为国家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

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基本建设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动经济增长、改善民生、提升国家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基本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基本建设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一)基本建设的定义基本建设是指利用国家预算内基建资金、自筹资金、国内外基本建设贷款以及其他专项资金进行的,以扩大生产能力(或新增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新建、扩建工程及有关工作。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基本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农业、交通、能源、水利、通信、城市建设等领域。

(三)管理原则1、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遵循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2、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基本建设程序。

3、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4、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

二、前期工作管理(一)项目规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地区发展规划,结合实际需求,制定基本建设项目规划。

(二)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是对拟建项目的初步设想,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条件、建设规模、投资估算、效益分析等内容。

(三)可行性研究对项目在技术、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可行性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和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初步设计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项目的初步设计,包括设计方案、工程规模、工程概算等。

(五)审批程序项目前期工作文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三、项目实施管理(一)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全过程负责。

(二)招标投标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进行招标投标,择优选择中标单位。

(三)工程监理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理,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

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办法

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办法

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办法一、概述基本建设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基本利益和促进全民福祉的重要手段。

为保障基本建设的有序进行,加强基本建设的管理和监督,严格落实财务收支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基本建设活动,制定本办法。

二、监督与管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与管理机构应当遵守下列原则:1.监管机构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严格监督和管理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施工、验收等活动;2.监管机构应当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确保监管工作的正常运行;3.监管机构应当完善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基本建设项目的相关信息;4.监管机构应当强化职业道德建设,提高监管工作的效能。

三、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程序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程序应当遵守下列原则:1.招标应当按照竞争性、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开展;2.招标应当依法遵守政策、法规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3.招标应当合理规划,避免重复建设、浪费投资等现象;同时,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4.各参与方应当坦诚合作,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招投标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四、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管理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管理应当遵守下列原则: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施工活动,保障施工安全和项目质量;2.委托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完成施工任务,及时报告工程进度和质量情况;3.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对施工进行及时监理,确保项目质量和工程进度;4.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管理应当遵循绿色施工、节能降耗等原则,注重环保和可持续发展。

五、基本建设项目的验收管理基本建设项目的验收管理应当遵守下列原则:1.基本建设项目的质量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规定,验收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严格审核验收标准;2.基本建设项目的质量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向相关单位报告问题情况,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3.验收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做到公开、透明、公正,接受公众的监督。

六、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应当遵守下列原则:1.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核工程款的支出;2.工程款的支付应当按照工程进度,并在符合验收标准和有关手续完备的情况下进行,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3.基本建设项目需审计的应进行专项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及时向相关单位报告审计结果。

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公司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缩短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周期,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下属的各事业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直属及附属机构和公司各职能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各部门”)的基本建设工程实施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定义与分类第3条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在所有权或使用权归本公司的场地上,按照一个独立的总体设计兴建的一项独立工程,或若干个互相有内在联系的工程项目的总体。

第4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实施是指项目申请报告经批准后,从规划、设计到竣工验收各阶段。

第5条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实行按建设性质及规模和重要性分类原则,按建设性质分为新建项目、扩建项目、改建项目、迁建项目和恢复项目,按规模和重要性分为大型(投资额≧100万元)、中型(50万元≦投资额<100万元)、小型项目(投资额<50万元)。

第三章机构与职能第6条基本建设领导小组作为矩阵型专业管理组织,负责公司的常规性工程项目的基本建设的宏观管理工作。

职责为:(一)在总裁班子领导下,具体负责公司基本建设项目的组织、监督等管理工作。

(二)根据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拟定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公司的决定,拟定基建工作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保证基建顺利进行。

(四)负责定期召开会议审议基本建设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五)做好基建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加强廉政建设,强化监督,规范工程管理。

第7条总裁办公室作为公司所在行政区域(市级)内和总部常规性工程项目基本建设工作的归口管理及具体组织实施部门。

总裁办公室基本建设职能具体职责为:(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基建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颁布的技术标准、管理标准、规程和规范。

(二)编制公司基建总体规划和年度基建计划以及基建工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负责组织工程项目的设计和设计管理。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范本(4篇)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范本(4篇)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基本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并取得预期效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遵循科学立项、规范操作、公开透明、依法管理、经济合理、高效运行的原则。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立项、项目建设、监督检查、资金管理、验收评估和信息公开等环节。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项目管理职责,确保项目安全、质量和进度。

第六条基建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问题。

第七条建设单位和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留存相关资料,确保项目管理的全程可追溯和可复查。

第八条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统计、监测和评估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九条项目立项应当经过合法合规的程序,明确项目目标、任务和规划。

第十条项目立项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明确项目的技术、经济、社会和环境方面的可行性。

第十一条项目立项申请应当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目标任务、建设规模、投资估算、实施方案等内容。

第十二条对于重大、特大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项目立项应当综合考虑资金来源、技术条件、土地、环境和社会影响等因素,保证项目可行性。

第十四条项目立项的批准权限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并依法明确。

第三章项目建设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项目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选取合格的施工单位,并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实施招投标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问题。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计划进行资金安排和使用,确保项目资金供应的及时、安全和可靠。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解决项目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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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工程开工管理 (2)第三章工程投资管理 (3)第四章工程质量管理 (7)第五章文明施工、安全管理 (9)第六章隐蔽工程管理 (11)第七章工程技术资料管理 (12)第八章工程竣工验收 (14)第九章工程质量保修 (17)第十章考核与处罚 (19)第十一章附则 (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和省建设工程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及陕煤化集团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工程,是指公司新建工程项目、扩建项目、迁建项目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等所包含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公司是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

公司工程管理部总体负责基本建设工程管理,主要负责基本建设矿建及土建工程管理,机电动力部负责安装工程管理,组织单位工程设计审查、项目投资控制、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进度管理;其他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对基本建设实行监管。

具体如下:安全环保监督部:负责项目建设安全监督、环保工程设计方案及验收工作。

生产技术部:负责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及矿建工程的技术管理业务。

通风管理部:负责建设工程“一通三防”管理工作,检查、考核“一通三防”有关的工程进度、质量及相关设计变更、签证管理等内容。

调度指挥中心:负责调度建设管理工作,检查、考核有关调度方面及冬雨季三防等内容。

企业管理部: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检查、考核合同执行情况。

规划发展部:负责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统计、工程预算审核等。

物资管理部:督促购置设备的到货。

协调及督促甲供材、设备供货商提供材料、设备技术资料、合格证等检验资料。

审计部:负责建设工程的审计工作,检查建设工作是否符合审计有关规定要求。

综合部:负责工程资料管理工作,检查、考核资料是否符合归档要求。

财务部:负责建设财务管理工作,检查、考核投资完成情况及其它费用是否符合财务管理要求。

第四条公司基本建设实行项目公司负责制,各项目公司是相应建设项目的管理主体。

项目公司负责该项目概算、组织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程进度结算、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及办理工程竣工决算等工作。

第五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与公司签订项目监理合同,受公司委托,对建设工程工期、质量、投资、安全四方面进行控制,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及环境保护等现场监理。

第六条矿区质量监督站代表省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负责基本项目单位工程质量认证(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竣工备案验收或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认证工作;受理工程建设有关工程质量方面的投诉,依法仲裁工程质量纠纷,负责矿区质量检测中心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开工管理第七条项目公司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准备。

第八条规划发展部负责组织单项工程初步设计评审;工程管理部负责组织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评审。

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经过审查,评审由公司工程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领导、公司部门、项目公司、监理等参加。

设计方案审查后,形成审查纪要,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设计方案,各单位、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

确实需要变更的必须经主管部门及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九条各项目公司根据项目工程进展,要逐步建立健全项目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条单位工程开工,项目公司必须完成施工合同、图纸会审、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并在矿区质监站办理单位工程监督登记,严禁无手续开工。

第三章工程投资管理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工程按照公司基本建设计划组织施工,禁止计划外工程。

建设工程投资依据单位工程预算控制。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实行进度按月验收结算。

公司工程管理部组织公司有关部门进行月度验收,依据完成工程量情况审核工作量。

验收程序:(一)监理对照公司下达的当月计划,逐项汇报(与计划顺序一致)当月的工程量、工作量完成情况及工程的形象进度;对于上月存在问题的整改及安排工作完成情况逐条汇报,对于没有整改的问题,将对施工单位、项目公司进行处罚,根据情况处罚1000—10000元。

(二)公司部门分专业进行实体检查验收和相关资料整理情况检查。

检查内容:1、有计划,有合同;2、有完整、同步的工程技术资料,签字盖章齐全;3、有符合工程实际的管理资料;4、当月的完成量必须有详细的清单;5、有监理单位的质量确认资料;6、当月的工程变更签证办理完成;7、工程主管部门责令整改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三)由公司相关部门对现场检查情况及验收结果予以通报,同时将存在的问题以书面形式下发项目公司和监理,监理督促落实。

工程结算办理程序:项目公司按照矿土安三类工程申报工程结算表,项目公司负责人审核后加盖公章,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加盖公章;经公司有关部门审核后结算。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实行报审制度。

(一)设计变更必须严格遵守“先批准,后变更;先变更,后施工”的原则,任何个人无权自作主张对设计进行变更。

(二)设计变更程序:变更提议单位(项目公司、设计或施工单位)提出变更原由及方案,经项目公司主管部门及分管领导审核后,填写《设计变更洽商单》,经公司主管部门确认后,设计单位根据《设计变更洽商单》进行设计变更;设计变更执行规定表格,由项目公司、公司主管部门签字后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施工签证一般要“一事一单、一项一签、随做随签”,严禁补签。

开工前各单位要详细审查图纸,单位工程的签证变更要严格控制在500万元以内或单位工程造价的10%以内,确需发生的,项目公司上报集团公司,按照公司及煤业集团相关制度审核后实施。

签证办理有关要求:(一)工程签证格式及内容:1、工程名称;2、签证日期;3、连续编号;4、签证事由、计算公式及预估造价;5、签证涉及增减工程量的计算(列表或列表达式);6、备注;7、施工说明或施工简图、影像资料(照片);8、施工单位经办人、项目经理签字加公章;9、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及总监签证意见加公章;10、项目公司专业主管人员(技术、造价专业人员)初审后、项目公司总工程师或分管领导签字加公章;11、公司相关部门会签。

(二)可以办理的施工签证:1、在非正常施工条件下采取的特殊技术措施费;2、定额直接费中未包括,按规定允许计算的相关费用;3、设计变更、科技进步材料换代造成的工程量变化;4、工程中途停建、缓建造成损失费用(按照合同约定);5、不可预见的地下障碍物的拆除处理费用;6、其它不包含在预算费用内的需要签证内容。

(三)不予办理的施工签证1、属于其它直接费中施工因素增加费用范围的内容;2、合同或协议中规定包干支付的有关事项;3、发生施工质量事故造成的工程返修、加固、拆除工作;4、施工组织不当造成的停工、窝工和降效损失;5、违规操作造成的停水、停电和安全事故损失;6、工作失职造成的损失;7、虚报工程内容增加的费用;8、施工单位为创品牌工程、业绩工程增加的费用;9、施工单位为增加利润提出的要求;10、因施工单位责任增加的其它费用项目;11、需要从其他单位扣除的签证;12、与施工单位承建工程无关的签证;13、原设计已包含的内容;14、其他不应办理的签证。

(四)工程签证办理程序:需要发生签证的,由项目公司通过OA系统将签证内容上报公司工程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由公司工程主管部门组织规划、审计、物资等部门定期现场确认并会签。

严禁将同一项内容分解签证,否则对项目公司分管领导进行通报。

(五)签证办理的时效性:施工单位在完成相应施工内容后10日内报审签证,监理公司3日内审核完成,项目公司5日内审核完毕,公司主管部门组织规划、审计、物资等部门当月中旬进行审核。

签证自发生之日起60日内有效,否则视为放弃。

超过办理时效的签证,对相关责任人处罚500-2000元,并通报批评。

(六)项目公司要按专业分工办理施工签证。

工程签证跨越多个专业时,签证人员要相互沟通,避免重复签证。

(七)每月月末各项目公司对当月签证变更情况汇总,作为月末进度验收的依据。

第四章工程质量管理第十五条公司管理部门及所属项目公司应当与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建单位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往来重要的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及时交换,保证信息沟通畅通。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按照工程建设设计规范及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参加单位工程及重要分部竣工验收,并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代表公司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技术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及时向项目公司汇报。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强化工程质量自控,严格工序管理,认真落实自检、互检、群检和工程质量评定等质量检验制度。

第二十条项目公司和监理单位严格实施材料进场见证检验制度。

工程用建筑构件、半成品及机械设备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并进行质量抽检,合格后方使用。

甲供材料由供应单位负责出具材料的合格证及检验报告,并主动接受项目公司和监理单位检查监督;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材料,施工单位有权拒绝使用。

第二十一条施工中因故需停工一个月以上,要在停工前十天申报“停工报告”,经建设方及监理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停工。

工程复工亦须按上述程序填报“复工报告”经建设方和监理单位批准后,恢复施工。

第二十二条井巷工程施工,各施工单位要安排专人定期向项目公司工程管理部门提供导线测量成果;必须安排专业人员进行地质实写工作,出现地质构造及时报告项目公司及监理单位。

第二十三条实行优质工程奖励制度。

单位工程获得陕西省建筑工程“长安杯”和煤炭行业建设工程“太阳杯”工程奖励15万;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和“鲁班奖”工程奖励30万元。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施工过程发生直接损失在一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及时向项目公司、监理单位及矿区质监部门报告,项目公司要及时向公司相关部门汇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不良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第二十五条实行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制度。

直接损失在一万元以上的质量安全事故或公司认为的重大事故,由工程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必须有工程技术管理部门和项目公司、设计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等单位参加。

重大质量事故调查,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则。

其他事故,由项目公司组织有关责任单位调查,写出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项目公司负责将事故调查结果书面报质量工程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文明施工、安全管理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持良好的作业环境、卫生环境和工作环境。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应遵守国家和陕西省有关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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