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立法的新趋势与中国金融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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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的未来发展与趋势

金融法的未来发展与趋势

02
研究金融欺诈案例,分析欺诈手段、受害者保护和法律责任追
究等问题。
P2P网贷平台案例
03
以P2P网贷平台为例,分析网贷平台的运营模式、风险点和监管
措施。
03 金融科技对金融法的影响
CHAPTER
金融科技概述与发展趋势
金融科技定义
金融科技(FinTech)是指通过技 术手段推动金融创新,提升金融 服务效率和用户体验的新兴产业 。
发展趋势
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 等技术的不断发展,金融科技正 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崛起,推动金 融业转型升级。
金融科技对金融法的推动作用
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
金融科技的发展催生了大量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如P2P网贷、虚 拟货币、智能投顾等,为金融法提供了新的研究对象和监管挑战。
提升金融监管效率
金融科技有助于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准确性,如利用大数据和人 工智能技术对金融市场进行实时监控和风险评估。
所制定的规则和原则。
国内金融法体系
各国根据自身国情和金融市场发展 状况,制定相应的金融法律法规, 如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
监管趋势
近年来,国内外金融监管趋势日益 严格,强调风险防控和金融稳定, 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当前面临的主要挑战
金融科技的发展
金融科技的发展给传统金融法带来挑战,如区块链、数字货币等 新兴技术的监管问题。
金融科技监管挑战
金融科技的发展使得金融业务更加复杂、多样,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风险。如何制定科学合 理的金融科技监管规则,确保金融科技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发展,是未来金融法需要 解决的重要问题。
绿色金融法律挑战
绿色金融的发展需要完善的法律规范和监管机制作为支撑。目前,绿色金融法律体系尚不 健全,如何构建完善的绿色金融法律体系,推动绿色金融的规范发展,是未来金融法面临 的重要任务。

金融创新对中国金融法制的影响

金融创新对中国金融法制的影响

[收稿日期]2004-10-08[作者简介]唐宏飞(1966-),男,广西桂林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经济法、金融法研究;钟铭佑(1965-),男,广西桂林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理学研究。

第26卷 第6期2005年6月哈尔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ARBIN UNIVERSITYVol.26 No.6Jun.2005[文章编号]1004 5856(2005)06 0085 04金融创新对中国金融法制的影响唐宏飞,钟铭佑(广西师范大学法商学院,广西桂林 541004)[摘 要]文章从金融创新与中国金融法制互动性入手,比较系统地论述金融创新对中国金融法制的影响。

同时,金融法律法规的滞后与不健全将严重地抑制金融创新,致使金融创新规避金融法制,导致金融创新在法律的真空中运行。

金融法制只有不断地适应金融创新,并为金融创新提供完善的法律支撑,才能促进中国金融业的发展,提升中国金融行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关键词]金融;金融创新;金融法制[中图分类号]F830:D912.28 [文献标识码]A一、金融创新与中国金融法制的互动性金融创新是中国金融市场化改革的产物,与国际相呼应,金融创新促进了中国金融法的发展,有利于中国金融改革的顺利进行。

金融创新对中国金融法的发展和完善是一个巨大的推动力量,只有仔细研究金融创新对金融法制的影响,才能形成合理的、适应市场发展和改革需要的金融法。

同时,金融创新规避法律的功能也要求中国金融法实施合理化,以进一步适应金融市场的发展。

只有与金融创新相适应的金融法,才能发挥其应有的规范作用。

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要对金融创新所带来的新风险制定相应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有利于金融资产营运的稳定性、效益性和安全性。

(一)金融创新对中国金融法制的影响金融创新使金融机构在市场中更加灵活,打破了原有的金融业务分割的局面,实现了业务交叉,导致传统的金融法已不再具有效力,需要创新具有更大活动空间的金融法律。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与发展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与发展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与发展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国际经济合作与贸易发展不断深入,国际经济法也逐渐成为一门重要的学科。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与发展是必然趋势,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

一、国际经济法调整的背景与必要性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增长,各国之间的经济关系日益紧密。

但是,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体制、法律制度、文化和习惯等各方面都存在差异,这就导致了国际经济活动中的争端和矛盾。

为了维护国际经济秩序,必须制定相应的国际经济法规,加强国际经济合作与协调。

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必要性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实现跨国经济合作与协调;2. 保障各国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平等地位和利益,维护国际经济秩序;3. 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有效管理和监管,防止不公平竞争和市场失灵。

二、国际经济法调整的主要内容国际经济法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际经济合同法、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等。

其中,国际贸易法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涉及到WTO体系、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海关法与国际货物运输法等相关规定。

另外,国际货币金融法也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涉及到国际支付结算、外汇市场、国际金融危机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三、国际经济法调整的现状与未来趋势当前,国际经济法调整面临着多重挑战和机遇。

一方面,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进使得国际经济法调整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国际经济法的规则制定和执行也更加复杂和立体化。

另一方面,不断演进的科技和数字经济也为国际经济法调整提出新的挑战。

例如,数字经济正在创造无国界的市场,这让国际经济法调整需要重新思考如何适应这些新兴经济模式。

在这种背景下,未来的国际经济法调整需要增强合作关系、加强沟通协作,推进更加开放和有序的自由贸易,整合全球经济治理体系以应对全球化的挑战。

同时,国际经济法调整还需要关注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将环境、社会、经济三个维度的可持续发展纳入经济法领域,构建可持续的生态经济体系。

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设计完善

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设计完善

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设计完善[摘要]本次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引发了全融监管领域的进一步改革,从全球金融危机暴露的金融监管问题出发,提出了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一些对策和思路。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问题;对策本次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自全面爆发以来对国际金融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和破坏,其危害至今尚在蔓延。

但事情都有它的两面性,它使国际金融体系长期积累的系统性风险得以暴露,同时此次金融危机无疑为中国金融风险的防范与监管提供了重要的经验教训和启示。

一、全球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1.金融危机爆发的原因此次全球性的金融危机是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

美国次贷危机的发生不是一种简单因素引起的,而是多种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

可以简单分为直接原因及深层原因。

直接原因是美国利率的持续上升和美国房价的降低。

从2001年1月至2003年6月,美联储12次降息,长期的低利率政策导致美围购房热情急剧上升。

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市场通常采用同定利率和浮动利率相结合的还款方式:购房者在购房后前几年以固定利率偿还贷款,其后以浮动利率偿还贷款。

随着美国住房市场的降温尤其是短期利率的提高,次级抵押贷款的还款利率也大幅上升,购房者的还贷负担大为加重。

同时,住房市场的持续降温也使购房者出售住房或者通过抵押住房再融资变得困难。

这种局面直接导致大批次级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很少能按期偿还贷款,进而引发次贷危机。

深层原因是美国的高消费、低储蓄。

按揭贷款就是贷款机构根据购房消费者的收入情况和信用情况为其安排了买房分期付款方式,大大增加了其消费效用水平。

在购房消费者的储蓄水平较高时,即使收人水平不变,他所申请的按揭贷款也不会出现还款困难。

然而,购房消费者的储蓄不足甚至是零储蓄或负储蓄时,他的收入水平就不能完全偿还随利率上升面增长的贷款本息.贷款的违约随之发生。

2.金融监管制度暴露的问题这次金融危机暴露出的金融监管方面的主要教训:第一,任何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必须与其经济发展水平和阶段相适应。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
各国享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国内外一切经济事务的 权利,有权自主制定和实施经济政策,管理本国 的经济资源。
遵守国际条约和惯例原则
遵守国际条约
各国应遵守国际法和国际金融领域的相关条约和协定,履行国际义务,维护国际金融秩序的稳 定。
遵守国际惯例
在国际金融活动中,各国应遵循国际金融市场的通行规则和惯例,促进国际金融交易的规范化 和便利化。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
目录
•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概述 •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 •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的主要原则 •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面临的挑战与改
革 •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与中国的实践
01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概述
定义与特点
01
定义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是指调整国际间货币金融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跨境支付与数字货币
金融科技的发展促进了跨境支付和数字货币的使用,这对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如跨境监管合作和反 洗钱等问题。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
改革国际金融法律制度,加强各国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共同应对跨境金融 风险和挑战。
完善国际金融法律规则
修订和完善国际金融法律规则,以适应全球化和金融科技的发展需求,提高金融市场的 透明度和公平性。
02
加强跨境监管合作与 信息分享
加强各国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跨境监 管合作和信息分享机制,共同打击跨 境金融犯罪和非法活动。
03
促进金融科技与法律 的融合发展
鼓励金融科技与法律领域的跨界合作 ,推动金融科技在法律框架内的合规 发展,为国际金融法律制度提供新的 解决方案和思路。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与中国的

金融法

金融法

浅析银行业的现状、未来发展趋势、以及金融法在未来的改革通过一学期的学习,我觉得我对金融法有了些许认识。

首先来看“金融法”这个词,我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经常遇到,但是,在许多不同场合,对这个词汇有不同解释,因为它被赋予了不同含义。

首先,金融法不仅是一个课程的名称,它还代表着一个法律和市场监管的领域,它概括了有关金融的法律和法规。

而我是银行学的,对于金融法我就对商业银行这块内容进行分析。

首先来看立法的目的:第一,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利益;第二,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第三,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第四,促进经济发展。

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现状目前中国银行业包括四大国有商业银行、11 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众多的城市商业银行和信用合作社,以及已经进入或准备进入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

此外,还有政策性银行在特定的领域内发挥其职能。

在这些银行中,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规模和品牌等方面明显处于领先地位。

到2003 年6 月底,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吸收了65%的居民储蓄,承担着全社会80%的支付结算服务,贷款则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的56%。

另一方面,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市场份额则在过去几年里大幅度增长,到2003 年 6 月底,已占中国各类金融机构总资产的13.6%。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另一个重要优势是隐含的政府担保。

随着银行业竞争加剧和储户风险意识的提高,银行的资信水平将日益重要。

经过近年来的努力,中国银行业的资产质量已有很大的改进,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也有显著的提高,不少银行已初步完成管理决策、IT 信息系统上的总行集中化控制。

但是不可否认,中国许多银行还背着沉重的历史包袱,不良资产情况仍十分严重。

据银监会统计,到2003 年底,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合计为2.4 万亿元,占全部贷款的15.19%。

其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为1.59 万亿元,不良率达16.86%;股份制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也有1540 亿元,不良率为6.50%。

金融法的概念

金融法的概念

金融法的概念金融法是指规范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的法律体系。

它是国家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多个子领域。

金融法的主要目的是保障金融市场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一、金融法的历史随着现代金融业的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金融法规。

在中国,最早出现的是清朝时期颁布的《钱庄条例》,它对钱庄业进行了规范,并为后来建立银行业奠定了基础。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开始逐步建立起自己的现代金融体系,并相应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和规定。

其中最重要的是1984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条例》,它标志着我国进入了现代化监管时代。

二、金融法的内容1. 银行业:银行业是整个金融体系中最为核心和基础的部分,因此银行法是金融法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

银行法主要规定了银行的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监管机制和风险防范等方面。

2. 证券业:证券业是金融市场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它涉及到股票、债券、基金等各种证券产品。

证券法主要规定了证券市场的组织形式、交易方式、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等方面。

3. 保险业:保险业是为人们提供风险保障的重要产业,它涉及到人寿保险、财产保险等多个领域。

保险法主要规定了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监管机制和理赔等方面。

4. 其他领域:除了上述三个领域外,金融法还包括了信托业、期货交易、外汇管理等多个子领域。

这些领域都有着自己独特的特点和规律,需要相应的法律体系进行约束和规范。

三、金融法的作用1. 维护金融市场稳定:金融市场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它的稳定对整个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金融法通过规范金融机构和业务,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保障了金融市场的平稳运行。

2. 促进经济发展:金融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生产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金融法通过规范金融机构和业务,营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推动了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

金融法的法制化与规范化

金融法的法制化与规范化

金融法的法制化与规范化随着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和国际金融市场的逐渐打开,金融法的法制化与规范化成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议题。

作为保障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金融法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以确保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转和交易的公平、公正、透明。

1. 法制化的理念金融法的法制化是指金融法发展与金融市场发展相适应的过程,要求立法者在制定金融法时,要充分考虑金融市场的需求,并遵循法治精神,确保金融法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在金融法的法制化过程中,要注重选择适宜的立法形式和法律工具,以确保金融法的可操作性。

比如,要建立完善的金融机构监管制度,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监督力度,提高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同时,要推行普惠金融,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确保金融服务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2. 规范化的要求金融法的规范化是指金融法在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确保金融市场的交易活动和金融机构的运行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在金融法的规范化过程中,首先要建立健全的金融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和监督,严格规范市场中各方的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秩序。

其次,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金融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的法律意识,使其能够自觉遵守金融法。

3. 问题与挑战金融法的法制化与规范化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与挑战。

首先,金融法的法律体系相对复杂,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还有一些法律缺失或者立法不完善的问题,需要及时修订和完善。

其次,金融行业创新的速度较快,金融产品和业务的复杂性增加,金融法的适应性和操作性也面临一定的挑战。

金融监管部门需要不断提高监管的专业性和科技水平,以适应金融市场发展的要求。

另外,金融市场的跨境交流日益频繁,国际金融合作与监管的难度也在增加。

金融法的法制化与规范化需要进一步加强与国际接轨,与国际金融法规保持一致,加强国际金融合作与对话,共同维护全球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4. 解决路径要进一步推进金融法的法制化与规范化,首先需要加强立法和法律修订的工作,及时修订和完善金融法,解决现有金融法中存在的问题。

经济全球化下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和发展

经济全球化下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和发展

经济全球化下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和发展【摘要】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产生了深远影响,国际经济法的定义和作用逐渐受到重视。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与发展趋势、主要原则与规则、国际贸易法的演变、金融法在经济全球化中的角色,以及知识产权法在国际经济中的重要性成为研究焦点。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推进,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在推动经济全球化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国际经济法在应对经济全球化挑战中,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策略,促进各国间的合作与共赢,实现经济全球化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国际经济法、调整、发展趋势、原则、规则、国际贸易法、金融法、知识产权法、重要性、作用、挑战、策略。

1. 引言1.1 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第一, 经济全球化加快了跨国经济活动的发展,使得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更加紧密。

这就要求国际经济法要更加具有包容性和灵活性,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经济环境。

第二, 经济全球化使得跨国公司的活动更加频繁,跨国投资、合作等行为变得更加复杂。

这就要求国际经济法要有更为严格的规范和监管,以保障各国的利益和权益。

第三, 经济全球化使得国际经济活动更加多样化和复杂化,涉及到的领域也越来越广泛。

国际经济法需要不断完善和创新,以确保各种经济活动能够有序进行,不断推动国际经济的发展和合作。

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不断调整和发展,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经济环境,促进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和合作。

1.2 国际经济法的定义和作用国际经济法是指规范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它包括了一系列关于国际贸易、国际投资、金融、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国际经济法的主要作用在于维护国际经济秩序,促进国际经济合作与交流,保障各国在经济活动中的权益,同时也为全球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国际经济法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国际经济法规范了国际经济主体之间的行为,确保了国际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

国际经济法提供了国际经济合作的法律框架,促进了国家之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

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特点及经济法的发展趋势

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特点及经济法的发展趋势

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特点及经济法的发展趋势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中国经济法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中国经济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当时中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经济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国家经济。

2. 高度政治化:中国经济法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受到政治因素的极大影响。

政府在经济法的制定中起到主导作用,法律的内容和重点往往与政府的政策目标保持一致。

3. 逐步市场化: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法逐渐向市场经济方向发展,适应了市场经济的需要。

中国的经济法体系主要包括宏观经济法、企业法、金融法、劳动法等方面的法律。

4. 与国际接轨:随着中国与国际经济的紧密联系,中国经济法也面临与国际接轨的挑战。

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之后,加强了与国际经济法规的对接。

中国经济法的发展趋势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法治化:随着中国政府对法治建设的重视,中国经济法将更加注重法治化,
法律的实施将更加严格和规范。

2. 国际化:中国将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与国际标准接轨,为中国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律环境。

3. 创新化: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中国经济法将不断创新,适应新经济形态和新经济模式的发展需求。

4. 社会化:中国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将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和社会效益,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更好的经济发展环境。

总之,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具有特定的历史背景和特点,未来的发展趋势将更加注重法治化、国际化、创新化和社会化。

金融法学金融法概述

金融法学金融法概述

金融法学金融法概述金融法学是研究金融法律规范、金融法律制度以及金融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学科,而金融法则是国家在金融领域颁布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金融法属于经济法的分支学科,起源于西欧国家,在世界范围内都有一定的影响力。

本文将介绍金融法学中的金融法概述,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对其进行阐述。

一、金融法的定义金融法是国家在金融领域制定并实施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其中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关于金融机构、金融业务、金融市场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行政机关、监管机构制定的金融监管规则和政策文件等。

金融法是规范金融活动的法律体系,目的是维护金融秩序,保护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提供公平竞争环境。

二、金融法的目的和功能金融法的目的是规范金融市场,保护金融利益相关方的权益,维护金融稳定。

具体来说,金融法具有以下功能:1.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金融法规定了金融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金融机构欺诈行为。

2.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金融法规范了金融机构和金融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防止不正当竞争和市场操纵等违法行为,保护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透明。

3.促进金融创新和发展:金融法为金融创新提供了法律保障,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动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壮大。

三、金融法的分类根据金融法的对象和内容,可以将金融法分为宏观金融法和微观金融法两个层面。

1. 宏观金融法宏观金融法是指对金融体系整体进行管理和监管的法律法规。

宏观金融法通过制定金融监管法律、金融监管规章和金融宏观政策等手段,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

宏观金融法的主要内容包括金融体系监管、金融风险防控、金融稳定维护等。

2. 微观金融法微观金融法是指对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管的法律法规。

微观金融法通过制定金融机构准入法律、金融业务规则和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等手段,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微观金融法的主要内容包括金融机构监管、金融业务规范、金融消费者保护等。

金融法的改革与创新

金融法的改革与创新

金融法的改革与创新金融法是指规范金融业运作的法律体系,它在保护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以及防范金融风险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和全球化的趋势,传统的金融法已经难以满足当前复杂多变的金融市场需求。

因此,对金融法进行改革与创新已成为当务之急。

首先,金融法的改革需要从法律框架的角度出发。

传统的金融法体系主要是以国家法律为基础,而随着金融业的国际化,国际金融法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因此,金融法的改革需要强化国际合作,加强国际金融法的研究和制定,建立健全的国际金融法框架,以适应金融全球化的发展需求。

其次,金融法的改革还需要在监管机制上进行创新。

传统的金融法主要依靠监管机构来实施监管,但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出现,监管难度也越来越大。

因此,金融法的改革需要引入科技手段,建立智能监管系统,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来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提高监管的效率和准确性,从而有效应对金融行业的风险。

第三,金融法的改革还需要从金融产品的创新角度出发。

传统的金融法主要对传统金融产品进行规范,而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新型金融产品层出不穷。

因此,金融法的改革需要及时跟进金融创新,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稳定。

此外,还应严厉打击金融犯罪,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力度,保持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最后,金融法的改革还需要强化金融教育和法律意识的培养。

金融法作为金融业的重要法律体系,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

因此,应加强对金融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金融知识和法律意识,以提升整个金融业的合规水平。

同时,还应加强对公众的金融知识普及工作,提高公众对金融法的认知度,增强金融风险防范意识,进一步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金融法的改革与创新是跟随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金融法改革需要从法律框架、监管机制、金融产品创新以及金融教育等多个方面入手,推动金融法与金融业的协同发展。

经济全球化下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和发展

经济全球化下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和发展

经济全球化下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和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国际经济法也面临着一系列的调整和发展。

国际经济法是指规范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体系。

它涵盖了国际贸易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知识产权法等多个领域。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和发展,对于各国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经济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对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和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全球化的趋势之下,各国之间不再是孤立的,它们紧密联系在一起,形成了一个紧密相连的经济体系。

在这个体系中,各国之间的经济活动不断加强,并且会对其他国家产生影响。

因此,在这个全球化的背景下,需要调整和发展国际经济法,以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变化。

1. 调整国际贸易法的规则国际贸易法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贸易发展变得更加紧密。

因此,需要调整国际贸易法的规则,以适应全球化的速度和规模。

一方面,需要加强对跨境贸易的监管,以防范贸易作弊和不公平竞争。

另一方面,需要放宽贸易限制,提高贸易自由化水平,为各国之间的贸易增长提供更加公平的环境。

2. 发展国际金融法的制度国际金融法是国际经济法中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国际金融市场已经成为世界经济中的重要力量,对各国经济产生着巨大影响。

因此,需要制定更加完善的国际金融法制度,以便更好地协调各国之间的金融政策和监管。

3. 加强国际知识产权法的保护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知识产权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各国之间的知识产权保护系统也需要得到不断改进和完善。

需要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防止盗版和侵权行为,鼓励知识产权的创新和发展。

此外,也需要解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调问题,争取在国际上形成更加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和发展对于各国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经济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1. 促进全球经济的繁荣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和发展有助于促进全球经济的繁荣。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变得越来越密切。

我国金融安全与金融法体系的完善

我国金融安全与金融法体系的完善

我国金融安全与金融法体系的完善我国金融安全一直是国家经济发展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国际金融环境的不断变化,金融安全问题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要保障我国金融安全,完善金融法体系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我国金融安全现状出发,探讨金融法体系的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我国金融安全的现状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不断扩大,金融业对国家经济的支持作用日益凸显。

随之而来的金融风险也日趋复杂和多样化。

虽然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在金融风险防范方面做出了一些努力,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金融监管制度不够完善,监管的覆盖面和深度都有待提高。

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协作不畅,导致监管漏洞。

金融产品创新层出不穷,监管滞后于金融创新的速度,导致一些金融创新活动可能会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金融市场存在一些乱象,如资金流向不规范、金融诈骗案件频发等,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秩序和安全。

二、当前我国金融法体系存在的问题我国金融法体系是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保障金融安全的法律基础。

当前我国金融法体系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金融安全的保障。

我国金融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存在滞后于金融市场发展的情况。

我国金融法律法规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导致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出现重叠或者监管真空的情况。

我国金融法律法规执行不力,执法效果不明显。

我国金融法律体系中缺乏一些新型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的监管规定,无法有效应对金融创新可能带来的风险。

三、完善我国金融法体系的建议为了保障我国金融安全,保护广大金融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的金融法体系。

1. 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要加强对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的规范和约束,及时调整和修订金融法律法规,确保相关法规与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相适应。

应当建立统一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消除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的情况,确保金融市场监管的覆盖面和深度。

2. 加强金融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大对金融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加强对金融市场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秩序和保障金融安全。

国际金融监管新趋势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国际金融监管新趋势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减 少 交 叉 监 管 造 成 的 磨 擦 、漏 洞 与 办 手

、Hale Waihona Puke 国 际金 融 监 管 的新 趋 势
制 中 , 中央 银 行 都 是 重 要 的 监 管 机 关 ,
因为 它 居 于 一 国 金 融体 系 中 的特 殊 地
2 0世 纪 9 0年 代 中期 以 来 , 国 际 金 融 领 域 的 动 荡 与 危 机 引起 各 国 中 央 银 行
效 地 防 范 和 化 解 银 行 业 的 整 体 风 险 。 国
际 监 管 组 织 和 各 国 监 管 当局 从 8 年 代 后 0 期 开 始 就 对 金 融 创 新 产 品 和 电 子 银 行 都
给 予 了高度关注 。但 是 ,随着 银行业 的
创 新 和 变 革 , 合 规 性 监 管 并 不 能 及 时 全
执 行 。英 国 成 为 世 界 上 第 一 个 实 行 统 一 金 融 监 管 的 国 家 , 这 场 金 融 监 管 改 革 被 西 方 舆 论 称 为 “ 融 大 爆 炸 ” 并 被 一 金 , 些 全 球 性 的 投 资 机 构 称 为 “ 命 性 ” 的 革 改 革 。英 国 率 先 建 立 金 融 活 动 统 一 监 管 的 体 系 , 一 方 面 可 以提 高 监 管 的 效 率 ,
义。
的监 管 主 体 对 从 事 银 行 、 保 险 、 证 券 不 同类 型 业 务 的金 融机 构 实 施 统一 监 管 的一 种 制 度 。 例 如 , 2 0 年 , 英 国 议 会 通 00
过 了新的金 融法,2 0 0 1年 l 1月 , 又 通 过 了新 金 融 法 的 细 则 , 并从 l 2月 1日起
了统 一 监 管 。 统 一 监 管 体 制 是 指 由 统 一

经济全球化形势下公民价值取向研究报告

经济全球化形势下公民价值取向研究报告

经济全球化形势下公民价值取向研究【摘要】经济全球化,带动了世界经济的全面开展。

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国际金融法迅速开展,表现出一系列新的特点:国际金融法一方面受到全球金融环境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对全球金融环境施加影响,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分析经济全球化下国际金融法的价值取向(1)。

【论文关键词】价值取向经济全球化一、经济全球化及金融全球化法律的价值在于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

就国际金融法而言,其作用在于建立和维护国际金融秩序、保障国际金融平安、促进国际金融开展。

简言之,平安和效率是国际金融法的两大根本价值。

这两个价值是相互促进和相互补充的。

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是金融开展的根本前提,没有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也就无所谓金融开展;而金融开展又是金融秩序与金融稳定的根本保障。

任何金融的低效率运行或停滞不前,都可能导致金融乃至整个经济的混乱与动乱。

另一方面,它们之间也存在矛盾的一面。

要维护国际金融秩序和保障国际金融平安,必然要求对金融业加以严格的宏观调控和监视管理,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阻碍国际金融的开展;而推行金融自由化,放松金融监管,可能导致金融业效率的提高,也有可能导致金融危机的发生,反过来影响金融业的平安与稳定。

这两大价值的博弈直接影响到国际金融法功能实现的程度。

我们知道,国际金融法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价值取向的定位不能因人们的主观认识而转移,它必须顺应时代的潮流并与经济根底的要求相一致。

事实也是如此,国际金融法的价值取向随着世界经济的开展而不断调整变化着。

在国际金融法形成初期,即布雷顿森林体系确定之后,平安曾一度是其根本价值取向。

各国都把维护金融体系的平安视为主要目标甚至是唯一目标。

世界经济活动超越国界,通过对外贸易、资本流动、技术转移、提供效劳、相互依存、相互联系而形成的全球X围的有机经济整体。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1997年5月发表的一份报告中指出,“经济全球化是指跨国商品与效劳贸易及资本流动规模和形式的增加,以及技术的广泛迅速传播使世界各国经济的相互依赖性增强〞。

国际经济法毕业论文题目

国际经济法毕业论文题目

国际经济法毕业论文题目(一)1.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贸易惯例研究2.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货物所有权、风险分析3.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问题4.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根本违约问题5.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保险问题6.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分析7.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8.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若干法律问题9. 国际多式联运的若干法律问题10. 国际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研究11. 国际避税及其法律问题12. 反思当代国际航运反垄断规制的欧美法路径13. 反倾销与反补贴制度研究14. 反倾销及反补贴法研究15. 对我国海外投资法制体系的探讨16. 对生物剽窃国内法律规制的思考17. 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及后果分析18. 从WTO非歧视原则具体规定看培育我国统一大市场的国内法建设19. 财政资助在WTO框架下的合法性问题研究20. WTO争议解决的现状与未来21. WTO争端解决机制研究22. WTO体制与国际贸易23. WTO框架下美国对华双反案中公共机构问题研究24. WTO出口补贴制度研究25. TPP框架下劳工标准问题探析(二)1.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预期违约问题12. SIFIs危机处置国际规则的功能及其启示3. iTax─苹果公司的国际避税结构和双重不征税问题4. EDI对国际贸易法的影响5. 《鹿特丹规则》下电子提单流通的法律问题浅析6.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研究7.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的若干法律制度8. 丝绸之路金融法律合作问题9. 论WTO农产品补贴争端案对我国的启示10. 论SPS协议对中国畜产品出口贸易的影响11. 论GATT/WTO框架下边境税调整的合法性12. 论CISG项下习惯做法的内涵及其认定13. 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问题14. 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研究15. 跨国资产证券化中的外国法人认许16. 跨国专利许可公司研究17. 解析迟罚条款18.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的法律实践19. 基于我国纺织品产业的非关税壁垒研究20.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的单据定性及法律关系判定21. 海运提单的若干法律问题22. 国外对我国产品进行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的个案研究23. 国际重复征税的法律问题24. 国际油气工程招标文件中的法律风险识别与防控25. 国际托收中委托人对代收行之直接诉权研究(三)1. 国际经济法的地位与作用研究2. 国际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研究3. 国际金融法的新发展对中国金融法制的影响探析4.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运输法律问题25. 国际投资条约中的利益拒绝条款研究6. 国际投资负面清单的现实意义7. 国际统一货物买卖法的发展8. 国际碳交易合同法律问题研究9. 国际商会研究10. 国际贸易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及其规制11. 国际贸易支付的法律问题12. 国际贸易合同主体欺诈及对策研究13. 国际贸易惯例在国际贸易法中的作用分析14. 国际贸易法中的公法15. 国际贸易法的历史演进16. 国际贸易法的概念与范围研究17. 国际经贸规则发展的新趋势与中国的立场18. 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的关系研究19.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关系研究20.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关系研究21. 国际经济法学的过去与现状研究22.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理研究23.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范围研究3。

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情况的报告(2024年)

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情况的报告(2024年)

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情况的报告(2024年)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11.05•【分类】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正文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情况的报告——2024年11月5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潘功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2023年10月以来金融工作情况,请审议。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全局。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关心金融工作,对金融事业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推进金融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金融强国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新一届政府坚决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李强总理对金融工作作出部署安排,要求大力推动金融改革发展稳定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丁薛祥、何立峰等领导同志提出明确要求。

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大力支持金融工作,通过立法修法、重点督办建议、听取审议报告、开展专题调研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建议,2022年以来第三次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情况的报告,有力推动我国金融改革发展。

金融系统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系列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认真执行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和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为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一、金融工作主要进展及成效2023年10月以来,金融系统不断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度,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持续深化金融改革开放,积极稳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金融行业整体稳健,金融市场平稳运行,各项工作取得新成效。

(一)货币政策执行情况。

法律的金融法和证券法

法律的金融法和证券法

法律的金融法和证券法金融法和证券法是法律领域中一个重要的分支,它们在金融行业的监管和法律保护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金融法和证券法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一、金融法的概念和内涵金融法是指对金融制度、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进行监管和规范的法律体系。

它包括国家层面的金融法规、金融机构的金融合同,以及与金融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则。

金融法的内涵主要包括金融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金融市场的公平和透明、金融机构的安全和稳定等方面。

它的目的是为金融市场提供一种有序的竞争环境,保护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二、证券法的概念和内涵证券法是指对证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进行监管和规范的法律体系。

它主要包括证券发行、交易、持有和交易所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证券法的内涵主要包括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证券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的权益等方面。

它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秩序稳定。

三、金融法与证券法的关系和区别金融法和证券法都属于法律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分支,二者在法律保护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方面都有一定的重叠和关联。

但金融法更广泛地涵盖了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的监管,而证券法则更加专注于证券市场和证券交易的监管。

金融法和证券法还存在一定的区别。

首先,金融法的范围更广,它既包括证券市场,还包括银行、保险等各种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

其次,金融法更偏重于金融机构的安全和稳定,而证券法更关注于投资者的权益保护。

再次,金融法更强调金融业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而证券法则更强调证券交易的公平和公正。

四、金融法和证券法的发展现状和趋势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金融业务的日益复杂化,金融法和证券法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

目前,我国的金融法和证券法已经逐步与国际接轨,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立法和法规体系。

未来,金融法和证券法将继续面临一些挑战和发展趋势。

首先,金融科技将对金融法和证券法提出新的要求,需要根据新兴科技的特点和风险进行相应的监管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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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立法的新趋势与中国金融法的完善贺 小 勇 摘 要:加入WTO意味着我们要在更大范围和更深程度上参与国际经济、金融的合作与分工。

中国政府已经自觉地把金融工作放在更突出的重要位置上,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来看待金融问题,使金融在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中发挥更大作用。

随着中国加入WTO以及融入金融全球化进程的进一步加深,以法律手段加强金融监管、深化金融改革、防范金融风险、改善金融服务,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成为人们所关注的热点问题。

本文着重分析国际金融监管立法的特点及其对中国金融立法的影响。

关键词:监管;金融立法;理念创新中图分类号:DF4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2226(2002)04200942009作者简介:贺小勇,华东政法学院博士 (上海 200062)一、当前国际金融立法的特点及其趋势(一)强调中央银行在监管中的独立性从学术界的最新研究成果来看,外国学者在对发达国家战后长期高通胀现象进行大量的计量分析之后发现,一方面,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指数与通货膨胀率之间存在着负相关关系,而另一方面,中央银行独立性指数与实际经济增长率之间则不存在相关关系。

这也就是说,中央银行的独立性越小,通货膨胀率就越高;反之,中央银行独立性越大,通货膨胀率就越低;但是,无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大小与否,其对于经济增长率的高低则无明确影响。

因此,为了实现物价和宏观经济的稳定,中央银行货币政策运营的独立性至关重要,这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尤显突出。

其次,从各国实践来看,就连过去最为保守、中央银行独立性最差的一些发达国家或东亚国家,如英国、日本和韩国等,在经历了大的金融冲击或金融危机以后,都纷纷加快推收稿日期:2002201220・・49进金融改革,而这些国家在金融改革过程中,又都把加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放在了首位。

日本中央银行的独立性过去一直相对较小,实际上是在大藏省的严格控制之下。

但由于20世纪80年代末“泡沫经济”的惨痛教训以及大量的银行呆坏账困扰,亚洲金融危机后,日本政府不得不推行大规模的金融改革及行政体制改革,率先推出并取得进展的重大举措便是加强中央银行(日本银行)的独立性,强调“要确保日本银行的独立性不亚于国际水平”。

(二)强调对国际银行实施母国与东道国联合监管《核心原则》要求对跨国银行机构的各种银行业务实施全球统一监管。

实际上,早在1975年巴塞尔委员会就制定了《对银行国外机构的监管原则》(The G overnors On the Supervision of Banks ’Foreign Establishments )。

1983年又发布了《修改后的巴塞尔协议:对银行的国外机构的监管原则》,第一次公开提出对银行外国机构的监管是东道国与母国的共同责任,阐述了充分监管原则和并表监管原则,并从外国银行机构的清偿力、流动性、外汇交易与头寸三方面划分了母国与东道国的监管责任。

1991年国际商业信贷机构(BCCl )倒闭事件促使巴塞尔委员会1992年发布了《国际银行集团及其跨国机构监管的最低标准》,即《巴塞尔最低标准》(the Basle Minimum Standards )。

该标准为国际银行及其跨境机构的监管确立了以下4项最低标准:(1)所有国际银行集团和国际银行都应接受有能力实施统一监管的母国监管机构的监管;(2)一家跨国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必须事先得到母国和东道国监管当局的同意;(3)东道国监管当局有权向银行或银行集团母国监管当局索取有关跨国分支机构的信息;(4)如果东道国监管当局认为上述三项最低标准不能使其满意,从达到最低标准的审慎需要考虑,它可以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包括禁止机构的设立。

在现行巴塞尔体制中,有关跨国银行机构的合作监管是以以下两项基本原则为出发点:第一,任何银行机构都不应逃避监管;第二,这种监管应当是充分的。

目前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关于本国市场准入条件限制已经并不局限于本国法律对该银行的基本要求,而把母国对其是否有完善的监管也作为外国银行市场准入的重要前提。

也就是说,各国在审批外资银行机构时非常关注该外国银行是否受到有综合监管能力的母国当局的监管,否则将严格控制或禁止该国银行机构进入本国市场。

如在加拿大设立外资银行须向监管当局提交申报材料的重要一项就是其母国监管当局的监管情况,具体包括:其母国金融监管的一般情况和中央银行职能。

国际商业信贷银行事件发生后,美国国会于1991底制定了《外国银行监管改进法案》,其中最重要的规定为:除非外国银行在其母国受到统一基础上的全面监管,且承诺依美国金融监管当局之要求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否则该银行不得在美国境内营业。

从1994年起,欧盟国家的中央银行将欧盟作为一个统一的市场进行监管,各国央行负责监管各自国家的银行,不论该行在哪个国家开设分行,均由其总行所在国的央行监管。

欧盟以外国家的外资银行进入欧盟国家则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监管当局将审批申请行所在国金融监管体系是否完备(包括对银行集团的监管),在欧盟设行的申请是否得到母国金融监管当局的批准,两国金融监管机构在沟通信息方面是否有协议或是否存在阻碍等作为是否同意外国银行进入欧盟市场的条件。

在当今国际金融市场上,母国金融监管制度不完善的银行在国际银行业中越来越受到歧视。

新加坡金融监管当局拒绝国际商业信贷银行BCCI 进入的一个重大理由是,BCCI 的两个主要分支机构分别在卢森堡和开曼注册,没有一家中央银行承担总・59・贺小勇: 国际金融立法的新趋势与中国金融法的完善的监管责任,担当最后贷款人的角色。

美国2001年新修订的《K 条例》突出强调美联储在批准外国银行进入美国市场时必须确保其受到母国的全面监管。

2002年美国货币监理署和中国人民银行对中国银行纽约分行的检查和处罚,这是针对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原管理层在1991年至1999年间违规经营行为所采取的措施,这是两国金融监管机构对跨国银行进行联合监管的典型例证。

(三)强调金融监管必须是有效监管1997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核心原则》提出了“银行业有效监管”的理念。

强调对银行业有效监管的原则,是为了对市场缺陷发挥积极的补充性作用,而不是人为地替代或扭曲市场的作用;监管措施不能影响和抑制银行业务的正常发展以及金融创新活动的深入进行;金融市场在不断发生变化,银行的监管方式也应相应作出调整;有效的银行监管并不是万能的:首先,监管本身不能也不应绝对保证不出现银行倒闭;其次,在缺乏稳健的宏观经济政策的情况下,银行监管者的任务实际上是难以完成的。

此外,有效监管的前提是排除政府介入银行的不良影响,监管机构应当不受制于政府压力。

为了实施有效监管,《核心原则》强调监管的全程化。

从制定银行开业标准和审批开业申请(包括注册资本、机构设置、组织结构和业务范围等)开始,到审慎监管确保银行制定并执行合理的发展方针、业务程序,以及建立管理信息系统和风险防范系统等,将监管贯穿于银行运行的全过程。

《核心原则》强调建立银行业监管的规范化系统,并将其作为有效银行监管的重要前提。

这一系统不仅具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而且还须具备完善的银行业监管的法律体系,监管机构依法监管,被监管者的正当权利受法律保护,监管者和被监管者都受到法律约束。

《核心原则》注重建立银行自身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约束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核心原则》的主要议题之一,《核心原则》第3条要求监管者在审批开业过程中,应对银行业主结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作全面评估。

《核心原则》强调对银行业的监管必须是持续监管。

监管方式可采用现场与非现场稽核并重,合规性与风险性监管并重、对银行管理层与对整个机构运作的监管并重和内部与外部监管并重等。

应该说,《核心原则》是继《巴塞尔协议》之后关于银行业国际监管的又一份划时代的文件。

它的突出特点为:其一,它第一次将银行监管作为一个系统加以研究,全面概括了“有效监管”的基本要素,科学构建了有效银行监管的基本原则体系,涉及银行市场准入、业务发展、审慎风险防范、市场退出的全过程,具有广泛而深层的法律内涵;其二,它高度浓缩了巴塞尔委员会和许多发达国家在银行监管领域的优秀成果,集中体现了以往散见于巴塞尔委员会文件的原则精神,形成一个全方位、多角度金融风险监管原则架构;其三,它突破了以往巴塞尔委员会文件的重大局限,其起草和制定过程有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非“十国集团”国家的直接参与,并广泛征求了各国监管当局、世界各大商业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以及各地区性监管团体的意见,具有以往巴塞尔文件所不具有的广泛适应性,体现了“有效监管”理念的现实性和广泛性。

巴塞尔委员会相信,世界各国采用《核心监管原则》是提高国内与国际金融体系稳定性与防范亚洲金融危机再度爆发的重要步骤。

(四)强调重视市场约束在金融监管中的地位20世纪80年代以前,市场机制与政府监管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平行替代关系,市场・69・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 2002年第4期机制与金融监管两种力量边界的确定由两种不同的组织模式的交易成本决定,理论上存在一个均衡的边际替代率。

在平行替代中,金融监管力量的强化也就意味着市场机制力量的弱化,“双赢”难以出现。

80年代以前的金融监管是压制型的,监管限制了市场机制作用的广度和深度;80年代以后,这种局面得以改变,新的市场导向型的监管体制开始构建。

与一般行业类似,银行业的外部监管体系主要有两类,即政府监管和市场惩戒。

两种监督体系均有其理论依据。

市场监管论认为,在一个竞争相对充分、信息相对完善的完全市场经济中,“市场”这只无形的手能自动发挥作用。

具体而言,银行作为企业,同样适用于市场化的监督结构,因为存在着市场投资者对银行风险评价的专业化:一些投资者偏好高质量、低风险的投资,另一些则偏好高风险投资,这使偏好不同的投资者对风险度不同的银行能进行专业化的评价并实施相应的监督措施。

特定风险的银行也能够对应于特定偏好类型的投资者。

于是,这种投资者与银行间的“自我选择”实现了完全市场上的监管专业化。

在市场的均衡点上,不同类型的银行具有不同的财务、经营和监督结构。

那些信用度高、经营稳健的银行,资金成本低、风险也低;反之则经营风险高,破产的可能性就大。

于是市场能自动、准确地对银行的经营与风险施加监督和惩戒措施,使各个银行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

政府监管理论认为,上述完全市场的假设不成立,现实中市场失灵的出现使政府有必要对具有较大外部性的银行业加以管制:一方面由于存在信息成本以及市场与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协作问题,银行投资者特别是小投资者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另一方面,银行资产信息低透明度、低流动性的特点与其存款负债的短期性、高流动性之间的矛盾使银行很容易受到非理性挤提的冲击,特别是一家银行出问题后容易使投资者错误地推断其它银行也出现同样问题,从而导致挤提的连锁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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