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 国际金融法
第四编金融法N
v 金融关系是在金融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是 指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从事金融业务 和金融管理活动过程中,同其他金融主体之间 发生的、与银行信用和货币流通相关联的各种 经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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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金融法N
二、金融法的概念
1、金融法的概念
u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即金融法是由国家制定的、用以确认金融 机构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体制中形成的金融管理关系和金融业务 (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u 尚福林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u 吴定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u 蒋超良
中国银行业协会会长
u 樊纲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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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金融法N
3、中国人民银行的内设机构
u 中国人民银行的内设机构主要有:
v 办公厅、计划资金司、政策研究室、条法司、 调查统计司、银行司、保险司、非银行金融机 构司、金融市场管理司、稽核监督局、科技司、 国际司、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货币金银司、 会计司、国库司、人事司、教育司以及国家外 汇管理局等
•2005年10月27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保险法
•1995年6月30日八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10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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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5月10日八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7国际金融法
硬通货:可自由流通,20多种
• 资金使用权记账的单跨位国:交特易殊活国动际货币金融交 • 当事o人r具:易有营中不业,同地如国或S家D政 国住R国府 际所贷 金籍地款 融在机不构同贷国款家 • 一般通过订立国际 国借际贷商协业议银进行行贷款 • 分类:根据贷款人类型的不同
➢ 特征 ❖ 具有涉外性 ❖ 具有非限制性:不须专款专用 ❖ 贷款成本较高 ❖ 相对容易 ➢ 典型形式:银团贷款 ﹠ 项目贷款
1.国际银团贷款
The loans of international consortium of banks
➢ 含义:指由一家或数家银行牵头,联合多家 银行,按共同的贷款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 中长期贷款的交易。 or “国际辛迪加贷款”
即贷款人除要求以贷款项目的收益作为还 本付息的财源和在项目公司资产上设定担 保物权外,还要求项目公司以外的其他与 项目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提供各种担保。
第三方包括项目的主办人、项目产品的未 来购买者、东道国政府或其他保证人。
项目本身的资产或收益不足清偿债务时, 贷款人有权向上述各个担保人追偿。
国际融资租赁
政府、政府机构、由政府担保的公私企业 • 贷款项目
一般是成员国具有开发性的特定项目 特殊情形下的非项目贷款,eg:灾后重建、
结构或部门调整、技术援助等 • 贷款期限长,并含有一定的宽限期 • 只提供给有偿还能力的国家 • 贷款条件较为优惠,但程序较严格
三、国际商业银行贷款
➢ 指一国借款人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向外 国银行借款的行为
一、政府贷款
➢ 指一国政府利用其财政资金,向另一国政府 及其机构或公私企业提供的优惠贷款。
➢ 特征 • 贷款期限长:一般10-30年 • 利率低:有的为无息or含有一定比例的赠与
[国际金融法]
第二章 国际货币制度
第一节 国际金本位制
一、金币本位制 金币本位制是金本位制的最初形态,也是最典型的金本 位制。 其主要特点在于: 1、金币作为本位货币; 2、金币可以自由铸造; 3、金币可以自由兑换; 4、自由输出入。
第一节 国际金本位制
二、金块本位制
第二章 国际货币制 度
1、金币已退出流通界,专门担当大宗国际收支清算的任 务; 2、国家以一定数量的黄金作准备,发行代表法定含金量 的银行券; 3、银行券进入流通,具有本位币的无限清偿性,但银行 券只有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兑换成黄金。
第一章 绪论
第二节 国际金融法的渊源
二、 国内立法 各国为调整涉外货币金融关系而制定的有关法律 法规是国际金融法的重要渊源。特别是金融业和金融 市场较为完善的发达国家的国内立法,如英国的国内 立法,其影响更加突出一些,这与伦敦作为国际金融 中心的重要地位以及英国金融业的悠久历史是分不开 的。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国际货币制度
第二节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确立 的货币制度
3、特别提款权的性质与定值。特别提款权不是现实的货 币,而是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特别提款权现在由美元、 欧元、英镑、日元、德国马克等构成一揽子复合货币。 35单位的特别提款权=1盎司黄金 4、特别提款权的分配。特别提款权由基金组织根据需要 进行分配。分配建议(关于特别提款权分配占认缴份额 的百分比)由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总裁提出,经理事会 85%的多数票决定分配。
• • • • 成员国有按照认缴基金份额比例享有投票 的权利。 四、规定基金成员国承担的义务 成员国有承担稳定汇率的义务。 成员国有承担解除外汇管制的义务。 成员国有承担向基金定期提供所需要的各 种情报资料的义务。
第二章 国际货币制 度
国际经济金融法律
国际经济金融法律国际经济金融法律是指在国际贸易、投资和金融领域中,为了维护各国间的合作与公平竞争,确立和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所制定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在全球化时代背景下,国际经济金融法律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将以国际经济金融法律的发展、主要内容以及对于全球经济发展的意义和挑战为主要内容进行论述。
一、国际经济金融法律的发展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不断增加,国际经济金融法律得到了持续发展。
国际贸易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18世纪的海牙规则,而国际金融法则主要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机构制定。
在二战后的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后,国际经济金融法律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目前,国际经济金融法律体系逐渐形成,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等多个领域。
二、国际经济金融法律的主要内容1. 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主要涉及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运输、关税和非关税措施等内容。
国际贸易法的重要性在于确保各国的贸易行为符合规范,保障贸易当事人的权益。
2. 国际投资法国际投资法主要关注外国投资者与主权国家之间的权益保护问题。
该领域的法律规定旨在维护投资方的权益,提供一个公平竞争和稳定的投资环境。
3. 国际金融法国际金融法主要涵盖金融机构监管、国际支付结算、外汇管理和金融合同等内容。
国际金融法旨在规范国际金融市场的行为,维护交易安全和金融稳定。
三、国际经济金融法律对全球经济发展的意义国际经济金融法律对全球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国际经济金融法律为全球经济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确保贸易、投资和金融活动的顺利进行。
它为各国间的交往提供了一个稳定和可预测的环境,促进了经济的增长和合作。
其次,国际经济金融法律为各国当事人提供了公正的争端解决机制。
在跨国经济交流中,冲突和争议是难免的,而国际经济金融法律为各方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公正和有效的争端解决平台,维护了各方的权益。
再次,国际经济金融法律的健全与完善有助于遏制金融风险的发生和传播。
在金融危机爆发后,各国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和法律规制更加重视,以减少风险并维护金融稳定。
国际金融法
国际金融法:国际金融法就是调整国际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金融法划分法律部门及其分支的根本依据是调整对象——社会关系,辅助标准是调整方法。
国际金融法的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国家的管制(协调)关系/国际组织的约束关系国际金融软法相对“硬法”的一个概念,通常指由各类政府间国际组织或非政府组织为规范国际金融关系而定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可以产生实际法律效果的行为规范。
国际金融软法体现的三个方面1从效力看,软法无法律约束力2从表现形式来看,软法多由一般原则而非具体规则组成3从执行情况来看,软法通常不能通过有约束力的争端解决机制直接强行执行金融全球化与国际金融法的晚期发展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世纪经济发展进入了新阶段,呈现出经济金融化和全球金融化趋势。
一方面,传统的实物经济和货币经济日益被金融经济所取代,社会资产的金融资产化程度不断加深,另一方面,世界经济的发展由民族经济国际化阶段步入经济全球化阶段,进而迈进更高层次的金融全球化阶段。
金融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核心内容和高级发展阶段,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金融主体所从事的金融活动在全球范围不断扩展和深化的过程。
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国加间的市场融汇贯通,资产流动速度大,金融风险更易积累扩散。
他有以下特征1国际金融法结构立体化2国际金融法内容现代化3国际金融法价值取向的多元化次贷危机与当代国际金融法变革次贷危机作为当代社会遭遇一场百年罕见的金融灾难性事件,对国际金融法的影响无疑是重大而深远的。
他对现有国际金融体系及其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提出挑战,同时也为国际金融关系大调整、国际金融法制大变革提出了前所未有的历史契机。
进入后金融危机时代,随着各种金融危机应对机制和金融体系改革方案在国际国内不同层面推出,国际金融法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变革。
主要表现在1二十国集团首脑峰会制度化,成为国际金融治理的首要制度平台2金融稳定理事会成立,奠定了全球金融稳定法律机制的组织基础3《巴塞尔3》出台,代表了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变革方向4美国《多的-弗兰克法》颁布,引领者后危机时代各国金融监管立法改革国际货币制度国际货币制度是支配各国货币关系的规则以及国际间进行各种交易支付所依据的一套安排和惯例。
国际金融法概述
国际金融法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分支,近些年发展 变化很快。
一、国际金融法的概念
国际金融关系是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不断深化而逐 步发展起来的,并带动了国际金融法的发展。
国际金融法概念有各种观点,主要代表人物有董世 忠、吴志攀等。
观点:
1.国际金融法是调整国际金融关系或国际货币金融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国际金融交易是关于国际金融交易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涉及金融资产的跨国流动、国际交易中 产生的有关法律问题。
国际金融法包括两类不同的法律
国际货币法是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各国货币事务和货 .内容的实践性。国际金融法是一门新学科,发展 变化速度很快,专业性极强。
知识模块九 国际货币法律制度与国际金融监管
知识点一 国际金融法概述 知识点二 国际货币法律制度 知识点三 国际货币法律制度的修订和发展 知识点四 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国际金融法概述
一、国际金融法
国际金融法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随着经 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金融作为一种跨越国界的资 金运动,已经成为现代经济的核心。
国际金融法(狭义)是调整国际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国际金融法是调整货币、资金跨境流动而产生的各种 法律关系的总称。不包括直接投资产生的投资法律关 系。
二、国际金融法的特点
1、主体的广泛性,即有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也 有从事国际金融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 织。
2、客体的复杂性。国际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所指向 的对象,包括货币、货币资产和行为。
整理国际金融法律与实务
跨国银行是国际金融法中最重要的一类主体,其业务范 围广泛,涉及国际结算、信贷、投资等。
国际股票发行人是指在外国证券市场上发行股票的企业 ,需要遵守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国际金融交易中介机构是指在跨国金融交易中担任中介 角色的机构,如投资银行、证券经纪商等。
国际金融市场准入
国际金融市场准入是指外国金融机构 进入其他国家或地区开展金融业务的 许可或限制。
国际金融市场准入的方式包括设立分 支机构、收购当地金融机构、与当地 金融机构合作等。
各国对国际金融市场准入的许可或限 制主要基于国家安全、货币政策、竞 争等因素考虑。
不同国家对国际金融市场准入的许可 或限制存在差异,外国金融机构需要 了解并遵守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 管要求。
跨国金融机构的国银行的监管应 当遵循协调性、公正性和 透明度原则。
跨国银行监管制度
跨国银行监管制度主要包 括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的监 管合作、信息共享和风险 评估等内容。
对冲基金的监管
对冲基金概述
对冲基金是一种私募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债券、商品 期货等金融产品,以追求高收益为目标。
对冲基金监管现状
仲裁地点
仲裁地点应选择在具有良 好法律制度和专业仲裁服 务的国家或地区。
跨国诉讼
管辖权
确定跨国诉讼的管辖权,包括 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和保护管
辖等。
法律适用
确定跨国诉讼中涉及的法律适用问 题,包括合同、财产、知识产权等 。
跨国律师团队
建立专业的跨国律师团队,协助处 理跨国诉讼事务。
调解与和解
调解程序
整理国际金融法律与实务
汇报人:
日期:
CATALOGUE
目 录
• 国际金融法概述 • 国际金融法主体与市场准入 • 国际金融交易法 • 国际金融监管法 • 国际金融争议解决 • 国际金融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中的国际金融法与金融监管
国际中的国际金融法与金融监管国际金融法(International Financial Law)是指规范国际金融活动的法律体系。
在现代全球化经济格局下,国际金融领域的跨国交易和合作日益增多,因此,国际金融法的建立和适用显得尤为重要。
而与之相伴的,是金融监管政策的制定与贯彻。
本文将探讨国际中的国际金融法与金融监管的重要性以及其对全球金融市场的影响。
一、国际金融法的重要性国际金融法在国际金融领域具有重要的作用。
首先,国际金融法对于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国际金融市场的参与主体众多,交易复杂多样,需要有一套公正、公平、透明的法律制度来保障各方的权益,同时防范潜在的金融风险。
其次,国际金融法是全球金融合作与交流的桥梁和纽带。
国际金融法规范了跨国金融交易和合作的行为准则,促进了各国间的经济合作和交流。
最后,国际金融法对于国际金融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在跨国金融交易过程中,各方之间难免会出现分歧和纠纷,国际金融法为解决这些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路径。
二、国际金融法的特点国际金融法在其内容和适用上具有一些独特的特点。
首先,国际金融法的适用范围广泛。
它涵盖了货币、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其次,国际金融法具有国际性和全局性。
在全球化发展的背景下,国际金融领域的交往越来越频繁,需要有国际性的法律来调整和协调各国的行为。
再次,国际金融法的适用主体多元。
不同国家、不同地区和不同组织都有其相关的金融法规,这就需要各个主体之间进行协调与合作。
三、金融监管与国际金融法金融监管是指各国机构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行为进行的规范、监督和控制。
与国际金融法密切相关的,是各国针对金融业的监管政策。
金融监管在全球金融体系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金融监管可以有效控制金融风险。
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发展需要有一个健全的监管机制来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其次,金融监管可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有效的金融监管可以确保市场信息的透明度和真实性,防止投资者被误导或受到损失。
第四篇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 国际金融法概述
• • • • • • 二、国际金融交易的分类 1、按照性质来分: 、按照性质来分: 一是国际支付系统领域; 一是国际支付系统领域; 二是国际信用领域; 二是国际信用领域; 三是国际金融投资领域。 三是国际金融投资领域。 补充: 洗黑钱” 地下钱庄” 补充:“洗黑钱”、“地下钱庄”
第十八章 国际支付与结算的法律制度
• • • • • • • • • • • • (四)票据关系及基础关系 1、票据关系 、 (1)票据关系的主体 (2)票据关系的客体 (3)票据关系的内容 (4)票据关系的种类 汇票关系 本票关系 支票关系 2、与基础关系的关系 、 (1)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的联系 (2)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相分离
第十八章 国际支付与结算的法律制度
• 三、支付方式与法律 • (一)汇付 汇付(Remittance) • 汇付是指付款人用汇兑的方法,通过第 汇付是指付款人用汇兑的方法, 三者把应付给对方的款项交付给对方。 三者把应付给对方的款项交付给对方。 • 汇付按资金调拨方式分为电汇 电汇、 汇付按资金调拨方式分为电汇、信汇和 票汇三种 三种。 票汇三种。
第二节 银行信用证融资付款与法律
• (二)银行信用证的操作 • 第一阶段,国际贸易中的买方和卖方在合同中约 第一阶段, 定使用L/C方式支付货款; L/C方式支付货款 定使用L/C方式支付货款; • 第二阶段,买方作为开证申请人,向所在地银行 第二阶段,买方作为开证申请人 开证申请人, 提出开证申请, 提出开证申请,要求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 L/C;(接受买方申请开立L/C的银行称为开证行 ;(接受买方申请开立L/C的银行称为开证行) L/C;(接受买方申请开立L/C的银行称为开证行) • 第三阶段,开证银行按申请书内容开立L/C,委托 第三阶段,开证银行按申请书内容开立L/C L/C, 卖方所在地的往来银行将L/C转交给卖方;( L/C转交给卖方;(接受 卖方所在地的往来银行将L/C转交给卖方;(接受 开证行委托转交L/C的银行,称为通知行 L/C的银行 通知行) 开证行委托转交L/C的银行,称为通知行)通知行 核对印鉴无误后, L/C转交给卖方 转交给卖方; 核对印鉴无误后,将L/C转交给卖方; • 第四阶段,卖方审核L/C,确认与买卖合同相符后, 第四阶段,卖方审核L/C 确认与买卖合同相符后, L/C, L/C规定装运货物 规定装运货物; 按L/C规定装运货物;
国际金融法
国际金融法我国目前正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
我国已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业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暂行条例”、“金银管理条例”、“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贷款通则”等一系列专项法规,有关部门还颁布了若干相关的业务细则和办法,我国金融法规体系初步形成。
金融法律制度的建设有效地促进了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我国的社会主义金融体系,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专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机构、基金会、信用合作社、金融租赁公司等多种组织机构,涉及到货币市场、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外汇市场、保险市场、黄金市场、期货市场、证券市场、票据市场、黄金市场、信托市场、财务公司、投资基金、信用卡、保管箱、结算所等十几个子市场。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各类金融活动日益频繁,金融市场不断扩大,资金在流动,货币需求越来越大,金融交易也越来越多,但目前尚缺乏对金融交易的法律规范,尤其是金融方面的专门法律,如:专业银行法、信托法、租赁法、保险法、外汇法、证券法、票据法等等,这些都使得我们的金融领域存在诸多问题和隐患。
同时,我国与世界各国金融领域的联系日益密切,全球金融一体化的趋势不可逆转。
目前我国正处于加入WTO的过渡时期,随着WTO 的实施和推进,我国金融业将逐步与国际接轨,与国际惯例趋同,国际游戏规则对我国金融的影响也将不断增强。
这就要求我国金融法律法规既要符合WTO的要求,又要适应我国加入WTO后的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而这样的变化需要我们尽快研究并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统一的金融法,以便我们从宏观上更好地控制我国金融活动的发展方向,并从微观上确保我国金融活动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是以我国金融业实际经营管理为基础,以促进和保障金融业健康发展为宗旨,兼顾金融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全面、系统地规范金融活动的法律,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审议通过。
国际金融法
概念:国际金融法是调整国家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特征:国际金融法调整的对象具有金融性和国际性。
1)普遍具有金融性质,是有相对法律约束力的法律规范;2)任意性惯例;3)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各国的涉外金融法律。
主体:国际金融法的主体指在国际金融事务中具有从事国际金融业务活动的行为能力和承担国际金融业务的义务的当事人。
客体:国际金融法的客体主要是指具有金钱标的物性质的各国货币以及相应的支付手段,它们必须是各国普遍愿意接受的货币和支付手段。
渊源:国际金融法的渊源是指国际金融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1)国际金融法方面的国际金融法律条约;2)国际金融法方面的国际金融惯例;3)各国的涉外金融法律。
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一定期限内,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票据。
汇票是国际结算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信用工具。
托收:是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票(随附或不随付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出口人收取货款一种结算方式。
属于商业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
D/P是付款交单,是跟单托收方式下的一种交付单据的办法,指出口方的交单是以进口方的付款为条件,即进口方付款后才能向代收银行领取单据。
我们发货后准备好我们的议付单据,通过我方银行交单至客户方银行,客户银行提示客户单据已到,客户付款后银行交单。
D/A则是承兑交单,是在跟单托收方式下,出口方(或代收银行)向进口方以承兑为条件交付单据的一种办法。
也是通过我方银行交单给客户银行,不同的是客人只需承兑我方单据,就可以拿走正本单据,到期后再付款。
UCP 6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URC522《托收统一规则》共7部分,共26条包括总则及定义、托收的形式和结构,提示方式,义务和责任,付款,利息、手续费及其它费用,其它规定。
根据《托收统一规则》规定托收意指银行根据所收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目的在于取得付款和/或承兑,凭付款和/或承兑交单,或按其他条款及条件交单。
国际金融法
金融特点
基本特点
主要特点
其基本特点是:
1.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和国际组织作为国际金融关系的主体具有双重地位,既是参与者又是监管者。特定 地区作为主体的条件则取决于其独特的地位,如港澳台。个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作为国际金融法主体与作为 国内金融法主体的地位并无本质差别,他们是参与者和受监管的对象;若有差别,主要看他们是否使用外汇。而 在国际经济交往如此广泛而频繁的今天,使用外汇是普遍的现象。
主体
国际金融法的主体是参与国际金融活动的当事人,是国际金融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前面对 国际金融法的“国际”性特征的考察表明,国际金融法的主体不限于国家和国际组织,也包括有关国家的法人和 自然人。
(一)国家
国家是国际金融法的重要主体。国家在国际金融活动中具有多种身份和角色,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主要有:
国际金融法调整的国际金融关系除了具有金融性外,还具有国际性。以什么作为标志和标准来界定“国际”? 理论和实践都莫衷一是,为此需要进行探讨。
(一)确定“国际”的现有标准
“国际”在许多学科和法律领域中都有使用,但含义有所不同,大体上可以将判断“国际”的标准归为三类: 国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公法标准、跨境标准和基于民商法视角的涉外标准。
1.国家作为国际金融交易的当事方。国家是国际金融交易的重要参加者,例如,国家根据需要可以在国际金 融市场上筹措贷款,发行债券,等等。国家作为国际金融交易的当事方依照国际法享有主权及财产豁免。
2.国家作为对外金融活动的管理者。金融对任何国家都极具战略重要性。随着国际金融交往的增多,特别是 全球金融一体化程度的加深,各国都需要对对外金融活动进行管理,以保障金融业的安全稳健,实现国内政策目 标。各国管理对外金融活动的机构不一,一般来说,中央银行在对外金融管理中居于主导地位,代表国家对对外 金融活动实行管理和监督。
法律的国际金融与国际金融法
法律的国际金融与国际金融法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越来越紧密,国际金融成为各国之间的重要纽带。
在这个背景下,国际金融法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逐渐形成并发展壮大。
一、国际金融的重要性国际金融是指国与国之间在金融领域的交流和合作。
随着全球贸易的增加,跨国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国际金融在全球经济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它不仅是国际贸易的基础,还有助于促进资本的流动和国际支付的便利。
国际金融在全球经济中具有以下几个重要方面的影响:1. 促进全球经济增长:国际金融的发展使得各国之间的贸易和投资更加便利,推动了全球经济的增长。
2. 促进跨国企业的发展:国际金融为跨国企业提供了融资渠道和风险管理工具,促进了其发展壮大。
3. 促进国际支付的便利:国际金融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使得不同国家之间的支付更加便捷和安全。
二、国际金融法的定义与特点国际金融法是指调整和规范国际金融关系的法律规则体系,包括国际金融交易、金融监管、金融争端解决等各个方面。
它旨在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平,促进各国之间的合作与发展。
国际金融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国际性:国际金融法是处理国际金融关系的法律体系,适用于不同国家之间的金融交易和争端解决。
2. 多元性:国际金融法涉及各种不同的金融活动和主体,包括金融机构、金融产品、金融市场等,它的特点是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
3. 动态性:国际金融法需要与时俱进,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风险的变化,需要不断完善和调整。
三、国际金融法的主要内容国际金融法的主要内容涵盖了诸多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国际金融交易:国际金融交易是国际金融法的核心内容,它主要涉及跨国支付、融资、贷款、证券发行等各种金融交易形式。
2. 金融监管:国际金融法需要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机制,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平,并规范金融机构的行为。
3. 金融争端解决:国际金融法需要为金融争端的解决提供相应的机制,包括仲裁、诉讼等方式。
4. 跨境资本流动:国际金融法需要对跨境资本流动进行管理和监管,防止跨国资金的非法流动和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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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第3款
不得采用歧视性货币措施或多重货币 汇率制 后者实际上是一种歧视性措施
属于汇兑限制
汇兑课税、汇差超过2%或汇兑担保
第8条第4款
兑付外国持有本国货币的义务
最近经常性往来中所获得
或为支付经常性往来所必需的
有一定例外(紧急情势下经批准)
其他还有第8条第5-8款
一、国际金融法形成和演进
(一)形成标志:布雷顿森林协定(体系)
1、产生背景 第二次世界大战即将结束时,一些国家深知, 国际经济的动荡乃至战争的爆发与国际经济秩 序的混乱存在着某种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因此, 重建国际经济秩序成为保持战后经济恢复和发 展的重要因素。
布雷顿森林体系 (Bretton Woods System)
5、国际证券融资制度
国际证券融资制度是指关于国 际证券的发行与交易的原则、规 则的总称。包括国际债券和股票 的发行制度、国际证券流通制度, 并涉及证券市场国际化和衍生金 融工具的法律管制等。
6、国际结算与贸易融资制度 是指关于国际间债权债务的结 算与清偿的原则、规则的总称。其 内容包括国际票据制度、国际托收 统一规则、国际保付代理规则、跟 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电子资金划拨 规则等。
全部接受就成为第8条成员国 仅是在经常性项目下本国货币与外汇 的兑换 并非将本国货币变为可以自由使用的 货币 国际货币要由基金制定:事实上在国 际往来中被广泛使用和交易的货币
第14条过渡安排
加入基金的会员国可以对经常性国际 交易支付与货币转移的限制 也可以情势变迁修正上述限制 第8条会员国不得重回第14条过渡安排 第14条磋商:相符性;必要性;逐步 主要是发展中国家
(一)成立、机构、股份制 1944年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议 1945年12月27日成立 1946年6月25日营业 182成员国 宗旨:复兴和开发,现在仅经济援助
世界银行集团 World Bank Group
3、国际银行法律制度 是各国及国际社会为有效实施 国际银行业监管而制定的各项原则、 规则的总称,是防范国际金融风险、 保障国际金融体系安全和稳健的重 要工具。内容涉及母国对国际银行 及其跨境机构的监管制度、东道国 对外资银行机构的管制制度以及国 际银行合作监管体制等。
4、国际金融组织制度
国际金融组织制度是指关于 国际金融组织的法律地位、职能 范围及活动规则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 界银行集团、区域性开放银行、 国际清算银行及其他区域性金融 组织的章程、决议和规则。
按照国际金融关系的内容将国际 金融关系分为三类:
一是国际金融交易关系,指地位平等的民商 事主体进行跨国金融交易所结成的关系;
二是国际金融管理关系,国家与自然人、法 人间因国际金融活动而发生的管理关系; 三是国际金融协调关系,即国家之间就国际 金融活动管理所形成的关系。
主要特点
公法部分:汇率、外汇收支平衡问题 私法部分:跨国金融交易的法律问题 (一)主体的广泛性与特殊性
2、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内容 五方面:即本位制度、汇率制度和汇率制度的维持、 储备制度、国际收支调整制度以及相应的组织形式。
(1)本位制度 在本位制方面,布雷顿森林体系规定,美元与黄 金挂钩。各国确认1934年1月美国规定的1美元的含金 量为0.888671克纯金,35美元换一盎司黄金的黄金官 价。美国承担向各国政府或中央银行按官价兑换美元 的义务;同时,为了维护这一黄金官价不受国际金融 市场金价的冲击,各国政府需协同美国政府干预市场 的金价。
第四编
国际金融法
国际金融法(一)
概念、体系 历史发展 金融机构 金融监管
教学内容
国际金融法的概念和渊源
国际金融法的形成和发展
国际金融机构的法律制度
国际金融活动与国际监管
第一节
国际金融法的概念和渊源
一、国际金融法的概念
金融:货币资金的融通,是与货币流 通和银行信用有关的一切活动。 金融法是关于货币发行、资金借贷和 筹措的各种法律规范总称。 国际金融法是调整国际间货币关系与 资金融通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总称。 国际货币关系+国际金融关系
(四)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中国
中国是该组织创始国之一。1980年4月17 日,该组织正式恢复中国的代表权。单独 组成一个选区并派一名执行董事。1991年, 该组织在北京设立常驻代表处。 1981年和1986年使用过贷款 1996年12月1日成为第8条义务国 人民币汇率由外汇市场决定
中国在该组织中的份额为80.901亿特别 提款权,占总份额的3.72%。中国共拥有
(二)逐渐演进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成立
1971年8月,美国宣布停止美元兑换黄金,这一行 动意味着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基础发生动摇。1973年 西方主要国家纷纷实行浮动汇率制度,布雷顿森林 体系瓦解(体系的两个基础——各国货币与美元挂 钩、美元与黄金挂钩均告崩溃)。
多边国际条约调整重大国际金融关系
国际金融法在内容和范围上有较大拓展。
国际金融合作促进了国际金融法的统一化。
区域金融法获得大发展:欧洲货币联盟和欧元
国际金融组织大量出现,国际金融合作制度化, 国际金融监管协调体系逐步形成。
建立了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国际法律框架: 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贸易协议
第三节
国际金融机构的法律制度
4、特别提款权 Special draft right (SDR)
1969年创设 分配给会员国的储备资产 按照会员国认购的股份分配 1974年前与美元平价 以后按照一揽子货币确定价值,现在 为5种货币进行加权平均
5、份额和加权表决
国民收入、黄金和外汇储备、外贸额、 出口占GNP比例决定 五年重审一次
(三)外汇管制
协助建立成员国之间经常性交易多边 支付体系,取消外汇限制 可以选择两种外汇管理制度中的一种
1、第8条义务
2、第14条过渡办法
第8条义务
对经常性交易收支要经过基金批准 经常性收支是指不以资本转移为目的 的各项支付,不代表国际资本流动 —对外贸易、服务支付及银行短期信 贷业务支付 —贷款利息和投资净收入支付
1944年7月1—22日,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州的布 雷顿森林举行了由44个国家参加的“联合国货 币金融会议”,讨论了战后国际货币制度的结 构和运行等问题。会议通过了《国际货币基金 组织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会 议确立了新的国际货币制度的基本内容。由于 美国的黄金储备当时已经占到资本主义世界的 3/4,因此如果建立的货币体系仍然与黄金有密 切联系的话,实际上就是要建立一个以美国为 中心的国际货币制度。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内容 也正好反映了这样一个事实。
—少量还贷本金或直接投资折旧支付
—少量家庭生活费用汇款
—不得拖延和阻止本国居民获取外币
—会员可以指定外汇兑换机构 —以上规定不适用于国内交易
第8条汇兑限制含义
对于某些无形贸易的限制:海外旅行、 教育、家庭生活、保险的支付的限制 非居民利润利息汇出限制 外汇预算分配决定已获批准进口定额 外汇获得 政府的限制造成经常性支付拖延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 [电影《碟中谍》里ETHAN(汤姆克鲁兹 饰演)所在的行动小组(impossible mission force)的名称缩写] 世界银行集团(WBG)(国际复兴开发银 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金融公司)
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一)成立、宗旨、组织机构与表决
1、成立于1945年12月,184个成员国。 1947年11月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 在经营上有其独立性。总部设在华盛 顿。与世界银行并列为世界两大金融 机构之一。
三、国际金融法的渊源
(一)国际金融条约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
国际金融公司协定 国际开发协会协定
1988年联合国国际汇票与本票公约
1988年国际融资租赁公约
1988年国际保付代理公约
1997年金融服务贸易协议
(二)国际金融惯例
世界银行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通则
(二)客体的多样性与复杂性
(三)内容的跨国性与实践性
二、国际金融法的体系
1、国际货币制度
是调整国际货币兑换关系和国际货 币合作与监管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国 际条约及国际惯例的总和。包括国际 收支平衡制度、国际储备制度、国际 汇率制度、外汇管制制度等。
2、国际借贷及担保制度 是指有关国际借贷资金及其担保 的国内法规范、国际条约及国际惯 例的总和。它是传统国际金融法中 的重要部分。内容包括国际银行贷 款、政府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 国际项目融资、出口信贷等各类国 际贷款法律制度以及国际贷款中的 信用担保与物权担保制度等。
每个国家250票加上每10万特别提款 权1票
(二)贷款
会员国发生国际收支暂时不平衡时可 以申请基金提供贷款 额度与其份额成正比
用本国货币购买外汇,还款反之
都采用特别提款权
贷款类型
普通贷款:5年内,累计不超过份额125% 补偿与应急贷款:出口收入减少或购买谷 物支出用,最高额度为122% 中期贷款:解决会员国中长期结构性国际 收支赤字,4-10年,最高额度为140% 补充贷款:国际收支严重赤字国家,3-7 年,1年的额度为95-105%,3年累计280345%,最高累计408-450%
(2)汇率制度 在汇率制度方面,它规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 国货币与美元挂钩,即各国货币与美元保持稳定的汇 率。各国货币与美元的汇率按照各自货币的含金量与 美元含金量的比较确定,或者不规定本国货币含金量, 只规定与美元的汇率。这意味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成员国之间的汇率是固定汇率,各国不能任意改变其 货币的含金量。如果某种货币的含金量需要做10%以 上的调整,就必须得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批准。国 际货币基金组织允许的汇率波动幅度为正负1%,只有 在成员国的国际收支发生根本性不平衡时,才能改变 其货币平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