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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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法案例

(一)国际金融机构贷款

案例:石家庄市城市交通建设项目获世行贷款案

[案情介绍]

2001年3月27日,石家庄城市交通项目贷款,获得世界银行执行董事会的批准,该项目是世界银行在华北地区投放贷款建设的首个城市交通项目,也是石家庄市首次独立与世界银行进行合作的项目,同时也是石家庄市迄今为止利用外资金额最大的项目。城市交通项目总投资为22.39亿元人民币,其中利用世行贷款1亿美元。这一项目旨在通过完善石家庄市二环路以内地区的城市路网结构,加强自行车和行人系统的建设,采取相关道路交通管理、改善城市公交服务状况、提高市区道路的完好率等综合交通治理措施,实现提高城市交通系统运行效率的基本目标。该项目分5年实施,从2001年开始,预计2006年6月30日竣工。

[问题]

世界银行的贷款有什么特点?

(二)政府贷款

案例:北京市环保局利用法国政府贷款扩建北京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项目*

[案情介绍]

在与法国开展环境保护技术和环境管理交流的基础上,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于1997年提出利用法国政府贷款扩建北京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项目的立项建议书,并经北京市计委批复正式立项。1998年市计委批复同意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内容为:建设16个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子站,改造数据采集系统,改造质量保证实验室等。项目总投资4160万元,其中利用法国政府贷款2000万法国法郎(约33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2756万元,配套人民币1500万元。该项目已于2001年底基本完成,经过半年的试运行后已进入全面连续运行,监测数据已开始用于环境管理。

[问题]

什么是政府贷款?政府贷款有什么特点?

(三)国际银团贷款

案例一:ST东北电境外银团贷款案*

[案情介绍]

ST东北电主要从事输变电成套设备及附件的制造和销售,产品包括110KV以上变压器、高压断路器、高压开关及其配套的电力电容器等,属于输变电一次设备供应商。1998年以高于当时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大约三个百分点从以香港中芝兴业为牵头的境外银团借入了4000万美元,1999年至2000年,公司连续出现巨额亏损。2001年6月1日,境外银团向香港高院起诉,要求公司偿还上述借款。

[问题]

1.什么是银团贷款?银团贷款有哪些优点?

2.银团贷款中债权人应如何防范风险?

(四)国际项目贷款

案例一:深圳沙角B电厂项目贷款案*

[案情介绍]

广东省沙角火力发电厂B厂(通称为深圳沙角B电厂)于1984年签署合资协议,1986年完成融资安排并动工兴建,并在1988年建成投入使用。深圳沙角B电厂的总装机容量为70万千瓦,由两台35万千瓦发电机组成。项目总投资为42亿港币(按1986年汇率算为5.4亿美元),被认为是中国最早的一个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案例,也是事实上在中国第一次使用BOT融资概念兴建的基础设施项目。该项目已于1999年正式移交给中方。

[问题]

1.什么是项目贷款?它与传统贷款有什么区别?

2.项目贷款有哪些类型?对项目贷款人而言,哪一种更有利于保障自己的利益,为什么? 案例二:A国开发煤炭资源项目贷款案*

[案情介绍]

所在地:发展中国家A国。

企业主体:A国煤炭厅;某发达国家煤炭公司B。

项目公司:作为A国法人而成立的A国煤炭厅与B公司的合资企业C。

开发资金总额:15亿美元;贷款总额:10亿美元。·

贷款人:发达国家的D、E两家银行及其拥有全部股权的金融公司F

A国所需石油依赖于从国外进口。A国正为国际收支情况恶化和能源供应不稳定而烦恼。A国拥有丰富的煤炭资源,但煤炭品位较低,要经处理才能成为优质能源。故该国计划将其低品位煤进行液化,作为合成燃料而灵活运用。

煤炭液化首先要生产出具有中等热量的煤气,然后再往煤气中添加氢气转换成液体。产出煤气之前的工序过去曾以商业规模进行过生产,所以技术上是有保障的。但从煤气到液化阶段还没有纯商业性地生产过。以小规模的试验性的成套设备生产结果在生产成本上能够与石油价格相对抗。但对于本项目这种日产3万桶的大规模成套设备,能否正常运转尚无把握,生产采用委托加工,原料煤由A国政府煤炭厅一揽子购入,将其委托合资公司C加工成液体燃料并向C公司支付委托加工费。项目建成后,由A国煤炭厅供应原料煤,所生产的液体燃料由A国煤炭厅包销。如果原料煤供应不存在问题,则风险在于液化成套设备能否按计划完成和开工。

该项目最显著的金融特征是在工厂建设方面,银行和A国政府在其每个阶段分担风险,首先由银团承担最初生产出煤气之前的工程风险。当煤气化工程完成,经确认能够达到煤气计划生产能力时,不管实际上有没有生产,政府都要向借款人支付能够偿还此贷款部分的委托加工费。假如在煤气化工程方面没有能按计划完工,银团将得不到加工费,这是银团的风险。

一旦液化工序完成并按计划的规格和数日在一定期间生产出液体燃料,均被视为液化设备已完工。然后,政府须按合同协议购货付款。当燃料价格高于预测价格时成本风险将由政府来承担。但如果计划的规格、数量今后不能继续下去,支付足够的加工费将没有保证。这方面的操作风险由银团承担。因此,银团有必要对液化工序完成后的技术稳定性进行充分的评估。

一般说来,项目贷款中的新技术商业化风险不应由银行来承担。本案例采取的形式是最关键的技术风险由第三者政府来承担,其余的技术风险则由银行承担。

[问题] ·

项目贷款中一般存在哪些风险?如何分配?

(五)国际借贷协议的法律效力

案例:香港百粤金融财务有限公司诉香港红荔美食有限公司借款案

[案情介绍]

1986年3月,被告香港红荔美食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石井商业服务公司签订合作经营广州华丽宫大酒店合同。1986年9月5日被告为筹措资金,与原告香港百粤金融财务有限公司在香港签订贷款协议,合同约定:(1)原告贷款780万港元给被告;(2)借贷期限5年;(3)被告在5年内分9期还本付息,第一期还本付息日为第一次提款日后第一年的此日,此后每6个月还本付息一次,每次偿付贷款总额的1/9及利息;(4)利息以365天为一年计,每月底结付一次,未付的除自动转人本金以利计外,另加收罚息,罚息为欠息的20%;(5)利率以中国银行香港分行港元优惠利率加1%计;(6)原告按贷款总金额收取0.5%的开办费;(7)贷款的担保人为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如被告未能按时偿付全部或部分本息时,担保人在接到原告的通知书之日起,负责在15天内代为偿付所欠本息;(8)贷款协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同订立后,原告收取了被告的开办费39万港元。被8日提取250万港元,9月15日提取200万港元,9月27日提取330万港元,以上合计780万港元。同年10月2日、12月10日及1987年2月27日,被告共偿还原告利息16余万港元。至1991年4月30日止,被告欠原告到期本金606万港元,利息与复息417余万港元和罚息83余万港元。原告多次索偿无着,遂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为提起诉讼支付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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