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详细解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解读与应用(蔡若炎)
❖ 归集 ❖ 使用(业主大会前、后) ❖ 管理(监管、理财) ❖ 约定 ❖ 续筹 ❖ 划转 ❖ 非住宅
存在的问题
❖ 信用体系 ❖ 基金化管理 ❖ 风险规避 ❖ 方案制定 ❖ 各地现状 ❖ 住房改革 ❖ 其它问题与尝试
尝试与探讨
谢谢
❖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 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
❖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 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 定办理。
❖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 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 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 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现行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办法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 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 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 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 至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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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维修
❖ 第二十四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 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基本概念(三)
❖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 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 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 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 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 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 业主 ❖ 公房销售单位
归集主体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解读与应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咱先来说说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它就像是房子的“医疗保障金”,专门为房子的各种毛病提供“治疗费用”。
我有个朋友叫老王,他家住的那个小区年头有点久了,电梯经常出故障。
有一回,老王下班回家,刚进电梯就感觉不太对劲,这电梯上升的时候嘎吱嘎吱响,还晃悠了几下,把老王吓得够呛。
后来一检查,发现是电梯的一些重要部件老化,得换新的。
这时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就派上用场啦。
那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到底是咋管理的呢?首先,这钱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收的。
得按照一定的标准,根据房子的面积啊、类型啊等等来算。
而且,这收钱得有正规的手续,不能乱收。
收上来的钱也不是放在那儿不动的,得有专门的账户管着,还得有专门的人或者机构来监督。
比如说,小区的业委会就得盯着点,看看这钱是不是花得合理。
有一次,另外一个小区要修楼顶的防水层,物业提出要用维修资金。
业委会的人可认真了,仔细地查看了维修方案和报价,还找了几家施工队来比较价格,最后才确定了一家性价比最高的。
再说这资金的使用,那也是有严格的流程的。
不是物业或者谁说用就能用的,得经过业主们的同意。
比如说,得开个业主大会,大家一起商量,多数人同意了才能用。
我记得有个小区,要更换小区里的路灯,物业提出了方案和预算。
但是有些业主就提出了疑问,觉得预算太高了。
后来大家一起讨论,物业也重新核算了成本,最后才达成了一致。
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办法,就是要保证这钱用得明明白白,真真正正地为咱们的房子解决问题。
要是管理不好,这钱就可能被乱用,或者该用的时候没钱用。
就像老王他们小区的电梯,如果没有维修资金,那大家每天上下楼都得提心吊胆的。
所以啊,咱们得重视这个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办法,让咱们的房子住得安心、舒心!。
产权单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产权单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定义和作用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规定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方式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案例
5.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正文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定义和作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它在保障住宅的长期安全使用,提高住宅的品质和居住环境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规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产权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设立专户管理,使用时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比例进行。
一般来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需要经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讨论和决定,然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产权单位进行具体的实施。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方式】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业主在购买住宅时一次性缴纳,另一种是由业主按照每月一定比例缴纳。
具体的筹集方式由各地政府规定。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案例】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案例非常广泛,例如,可以用于电梯的维修
和更新,可以用于屋顶的防水处理,可以用于公共区域的装修和改造等。
【5.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目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筹集和使用的不透明,资金积累和使用的不平衡,以及维修质量的不保证等。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住宅小区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业主的利益,提高住宅小区的维修质量和管理水平而制定的。
二、管理范围该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维修的住宅小区,包括公寓、小区、别墅等住宅形式的建筑物。
三、资金来源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业主缴纳的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业主建筑面积的比例缴纳; 2. 政府拨款; 3. 其他非业主缴纳的维修资金。
四、资金管理机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机构由业主委员会或小区物业公司负责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1. 维修资金的收取、保存和管理; 2. 维修资金的使用审批; 3. 维修项目的招标、施工和验收; 4. 维修资金的结余处理。
五、资金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1. 用于小区维修和设施更新,包括建筑物的修缮、设备的更换等; 2. 用于小区基础设施建设,如道路、绿化、停车场等; 3. 用于小区安全设施的建设,如消防设备、安防设备等; 4. 用于小区环境整治,如清洁卫生、垃圾处理等。
六、资金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业主代表监督,业主代表有权参与以下事项的决策: 1. 维修项目的确定和审批; 2. 维修资金的使用计划; 3. 维修项目的进展情况。
七、违规处理对于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 违规使用维修资金的,要追回已使用的资金,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2. 侵占、挪用维修资金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不按规定进行维修资金管理的,要依法追究相应单位的责任。
八、附则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本办法的解释权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
以上就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内容和要求,希望能够对住宅小区的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提供一定的指导和规范,以保障业主的利益和小区的发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各类住宅建筑物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监督和管理等相关事项。
第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监督和管理应当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充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包括普通住宅和保障性住房,以及相关附属设施(如小区公共设施和配套设施)。
第二章筹集和使用第五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主要通过以下途径:1.每户住宅按照其使用面积按月缴纳的维修基金;2.政府补贴;3.其他合法渠道。
第六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包括以下方面:1.住宅建筑物的日常维修、保养和更新;2.维修资金的运营管理费用;3.其他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民主决策原则,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决策,并经过公示。
第八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监督和管理第九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向业主公开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业主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有监督权,可以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形式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和资金监督,确保资金的合规使用。
第四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使用管理表格;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督检查记录表;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公示表格。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住宅建筑物:指用于人们在其中居住、生活或从事相关活动的建筑物;2.保障性住房:指由政府安排、向社会公众出售或出租,价格较低的住房。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这可真是个与咱们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事儿!咱先来说说这维修资金到底是啥。
简单来讲,它就像是给咱们房子准备的一个“健康保障金”。
想象一下,您住的小区楼龄渐长,电梯时不时出点小毛病,楼道的灯不亮了,或者屋顶开始漏水。
这时候,如果没有这笔维修资金,那可就麻烦啦!大家得自己凑钱来解决这些问题,不仅费时费力,还可能因为费用分摊不均闹得邻里之间不愉快。
我就给您讲讲我亲身经历的一件事儿。
我之前住的那个小区,有栋楼的外墙出现了裂缝,下雨天那雨水顺着裂缝就渗到屋里去了。
业主们着急得不行,可一提到要维修,问题就来了。
因为没有提前储备维修资金,大家只能商量着每户出多少钱。
有的业主觉得自己家没受多大影响,不愿意多出;有的业主经济条件不太好,拿不出那么多钱。
结果这事儿就一直拖着,裂缝越来越大,住在那栋楼的居民苦不堪言。
所以说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真的太重要了!那这笔钱是从哪儿来的呢?一般来说,是业主在买房的时候按照规定交的。
比如说,按照房屋的面积计算,每平米多少钱这样。
还有呢,小区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的一部分也会纳入到这个资金里。
可别小看这交钱的环节,这里面也有不少讲究。
有的开发商可能会在这上面做文章,故意多收或者乱收。
所以咱们业主自己得心里有数,清楚知道该交多少,不能稀里糊涂就把钱交出去了。
交了钱之后,这钱又怎么管理呢?通常是由物业或者业主委员会代管。
但这管理可不能马虎,得有明确的账目,每一笔支出都得清清楚楚,让业主们都能知道这钱花到哪儿去了。
我听说过这么一个小区,维修资金的账目混乱不堪,业主们都怀疑钱被挪用了。
后来经过一番调查,发现原来是管理不善,好多支出都没有详细记录。
这可把业主们气坏了,纷纷要求重新整顿管理方式。
那什么时候能动用这笔维修资金呢?这也有严格的规定。
不是说随随便便就能用的,得是房子真的出了大问题,影响到大家的正常生活和安全了,经过一定的程序申请才能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常见问题答疑两篇.doc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常见问题答疑两篇第1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商品房、售后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存款、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住宅共用部位、保修期满后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更新改造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由单幢住宅建筑的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建筑的业主与按照法律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与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用的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基础、承重墙、柱、梁、楼板、屋顶和室外墙、门厅、楼梯、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业主或住宅业主与相关非住宅业主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共用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水池、水井、非商业停车库、公益性体育设施使用的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业主决定、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交存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建筑,不与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区内的非住宅建筑或者住宅区外与单一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建筑。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商品住宅建筑面积、非住宅建筑面积的业主,应当按照各自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首期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金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8%。
【管理-制度】建设部财政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参考)
建设部、财政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房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缴存的,专项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住房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业主共同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由住宅小区业主共同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第三条被两个以上的业主区分所有的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和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缴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条业主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售房单位所有。
第五条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缴存第七条商品住房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缴存。
业主首次缴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应当不低于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5%。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制定。
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由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发布。
第八条已购公有住房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和售房单位共同缴存。
业主首次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按照房改成本价的2%计算缴存。
售房单位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一次性计算缴存。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培训讲义
04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办法的案例分析
成功案例一:某小区的维修资金筹集与管理
总结词:透明高效
详细描述:该小区在维修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上采取了透明、高效的方式。业主委员会与 业主充分沟通,制定出合理的筹集方案,确 保资金来源明确、合法。同时,建立了完善 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资金的收支进行严格监 管,确保资金安全。这一成功案例表明,透 明高效的管理方式是实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解决方案
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解决: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业主和物业公司的 资金管理意识;二是完善资金筹集机制,优 化代收流程,提高代收效率;三是规范资金 使用程序,明确使用范围和审批流程;四是 加强资金监管力度,完善监管体系和监管措 施。
为了更好地解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的 问题,建议相关部门和机构加强协作配合, 共同推进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同时,业主 和物业公司也应该积极参与到维修资金的管 理中来,共同维护好自己的利益。
提高住宅品质
及时维修和更新改造共用设施 设备,提高住宅的使用品质和
安全性。
维护业主权益
确保业主的住房需求得到满足 ,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促进社区和谐
良好的住宅维修管理有助于增 进业主之间的互信和团结,促
进社区和谐。
适用范围
适用对象
适用于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 以及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
不适用范围
资金使用申请与审批流程
总结词:流程图解
详细描述:资金使用申请与审批流程包括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物业服务企业审核报批、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审议 通过、资金划转等步骤。同时,应提供流程图解以方便理解和操作。
资金使用监督与审计
总结词:责任明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培训讲义资本运营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 住宅应急维修维修资金的列支 住宅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用部位、共用设
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 项、
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旧《办法》第8条规定:“维修基金存入维修基金专户起按规定记息,维 修基金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解读: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了明确的增值途径,一方面避免了大笔资金的闲置浪
费,另一方面也增强了维修资金自身增值能力,减轻了业主的负担。住宅维修 资金滚存使用范围明显扩大,有助于增加维修资金的来源途径。
为“资金”,概念上更准确一些。一般而言,基金不能使用本金只能使用 增值部分;而资金不但可以动用本金也可以动用所产生的增值收益,而且 可以再次收取,以满足房屋维修之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 缴存额依据标准由“房款”变为“建安费”。 《办法》第7条规定,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的建筑面积缴
解读: 细化了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程序,明确了不同阶段的管理责任和使用权限,
同时明确了续缴的额度,更加明晰透明,让业主更明白。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 挪用维修资金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第35条至40条规定,一是买受人未缴房屋维修资金,但开发建设
单位或公房售房单位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罚款。二是挪用维修资金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 以挪用金额2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挪 用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三是对房屋维修资金各级管理部门 挪用维修资金的具体惩处办法也做了详细规定;旧《办法》在第18条规定,维 修基金代管部门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没有没收非法所得和处 以罚款的规定。
新《贵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专题解读(2019)
新《贵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专题解读(2019)《贵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怎么交、交多少、谁来管等方面的规定都做了调整,不仅与购房者的利益息息相关,而且对政府职能部门、专户银行等都有影响。
市民反响热烈,纷纷通过电话对相关问题进行咨询。
现就市民关注度高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归纳如下:1、这次修订的背景和原因是什么答:维修资金被称为房屋的“养老金”,是百姓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有效保障,涉及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
2005年4月21日,贵阳市出台了《贵阳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规定》,至今已实施了13年,在全市住宅维修养护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2008年,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出台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以下简称“165号令”);2016年,国务院修订了《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
随着上位法的调整,贵阳市亟需对现行的维修资金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整合调整。
为构建“权责明确、运行高效、管理透明、使用便捷”的维修资金监管体系,加强和规范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从人民的需求出发,统筹推进民生工程,切实解决老有所养、住有所居,贵阳市依据国家政策法规,借鉴其他城市的经验,结合贵阳实际,重新修订出台了《办法》。
2、购房者按新标准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以签合同的时间为准吗如果2月份就交了定金,3月份签合同,按什么标准交存答:新《办法》3月日起实施,以购房网签合同正式提交的时间为准,只要是3月1日后网签合同的,均按照新标准交存。
3、老办法是按房价的百分比,新办法是按建筑安装工程成本控制价的百分比,这两个概念有何不同答:房价顾名思义就是购房者与开发商签定购房合同时约定的房屋售价,建筑安装工程成本控制价源于上位法住建部、财政部2008年第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已明确规定“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8%”。
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30日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财政部联合签署.现予发布。
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二??七年十二月四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
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
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
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
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第二章交存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
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12月14日165年日建设部第年日起施行。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
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四条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出具由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大连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大连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出台的背景和依据为加强维修资金管理,我市借鉴上海、天津、南京等城市经验,依据国家政策法规,于2017年7月1日出台了《大连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大政发〔2017〕24号)。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省市物业管理条例陆续出台,导致原文件中部分条款与上位法相冲突,同时因机构改革个别职能部门名称发生了变化。
为此,本着与上位法和机构改革实际情况相一致的原则,对《大连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大政发〔2017〕24号)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形成了修订后的《大连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共有五章三十九条,分别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交存标准、使用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进一步加强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力度,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一)明确了维修资金交存范围、主体、标准和模式。
落实建设部165号令规定,将住宅小区的非住宅部分纳入维修资金交存范围。
维修资金交存主体为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交存标准为有电梯房屋业主50元/平米,开发建设单位150元/平米(其中70元用于电梯专项),合计200元/平米;无电梯房屋业主50元/平米,开发建设单位80元/平米,合计130元/平米。
业主应交的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先行代交,在房屋销售时由开发建设单位向业主收取。
(二)规范了维修资金的使用及应急维修程序。
根据物业属地化管理职责分工,采取业主决议、街道和社区参与、辖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住建中心拨付的程序。
遇有应急维修项目,经辖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申请人或街道可先行维修,住建中心按预算拨付70%维修费用,维修项目竣工后,按照规定办理维修费用余额划转和结算分摊手续。
为解决房屋老旧后维修资金利息不足难题,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10年内,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利息;保修期满后10年外的维修项目,除使用利息外,可以每年按照不超过首期交存维修资金本金2%的比例使用。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续筹条件及方式
续筹条件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30%的,业主应当及时续筹。续筹的 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续筹方式
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业主按照原缴存标准继续缴存 ;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确定续筹方案;其他符合 法律规定的续筹方式。
验收评估及成果反馈机制
组织专业验收评估
在项目完成后,组织专业 人员进行验收评估,对维 修成果进行全面检查。
建立成果反馈机制
及时收集居民对维修成果 的意见和建议,针对问题 进行改进和优化。
总结经验教训
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 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形成 经验教训,为类似项目的 实施提供参考。
05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与 审计
06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政策宣 传与培训
政策宣传渠道和内容设计
宣传渠道
利用社区公告栏、业主微信群、物业公司官网等多种渠道进行政策宣传,确保信息覆盖 广泛。
内容设计
针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政策的核心要点,设计简洁明了、易于理解的宣传内容,包括政 策目的、资金用途、缴纳标准等。
培训计划制定和实施效果评估
培训计划
使用范围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 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 修和更新、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屋顶 、外墙、电梯、消防设施等。
管理部门及职责划分
管理部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市、区两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监督 管理。
职责划分
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监督资金使用等;区级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审核备案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负责协助开展相关工作。同时,业 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也有相应的职责,如筹集、使用和管理维修资金等。
关于《沈阳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办法》的解读
关于《沈阳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办法》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沈阳市政府•【公布日期】•【分类】规章草案修改稿正文关于《沈阳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办法》的解读近期,《沈阳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业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批准,并予以公布实施。
沈阳市房产局对《办法》进行了详细解读。
一、七种情况属于维修资金应急管理范畴1.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2.楼体外墙面(含屋檐、阳台)空鼓、开裂的;3.监控设施出现功能障碍的;4.消防设施出现功能障碍的;5屋面、外墙面严重渗漏的;6.住宅区内的排水管线损坏,造成污水外溢的;7.供水、供电、供气设施设备(依法应由相关单位负责维修的部位除外)损坏,影响居民用水、用电、用气的。
二、使用维修资金的程序1.物业管理单位向相关单位提出认定申请。
2.相关单位现场认定。
3.经过认定,属于应急维修范围的,物业管理单位持相关资料到所在区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办理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确认手续。
4.相关单位按规定组织实施应急维修和更新、改造。
5.维修工程竣工后,市、区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组织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对维修工程进行验收。
维修工程验收合格后,物业管理单位持相关资料向区、市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逐级申请列支维修资金。
6.市房产局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
三、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是否需要双2/3业主同意不需要。
四、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的申请主体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应由物业管理单位提出申请。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物业管理单位;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自治管理委员会为物业管理单位;未成立业主自治管理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为物业管理单位;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社区居委会为物业管理单位。
五、应急情况的认定1.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相关机构认定;2.楼体外墙面(含屋檐、阳台)空鼓、开裂,及监控设施出现功能障碍的,由市、区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认定;3.消防设施出现功能障碍的,由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定;4.屋面、外墙面严重渗漏,及住宅区内的排水管线损坏的,由市、区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和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共同认定;5.供水、供电、供气设施设备(依法应由相关单位负责维修的部位除外)损坏,影响居民用水、用电、用气的,由所在区的供水、供电、供气单位和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共同认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是我国针对住宅小区维修管理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
它的实施对于保障住宅小区居民的安全和室内设施的正常使用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本文将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进行全面系统的介绍和分析。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住宅小区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它明确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方式、使用范围、管理主体及其职责等方面的内容。
首先,它规定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渠道。
根据办法的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要通过建设银行的专户进行管理,由住宅小区的业主根据所占面积按等额缴纳的原则进行收缴。
这样的规定能够确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来源清晰、使用规范。
其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
住宅小区的维修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绿化等方面的维护维修。
办法中明确规定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确保资金的使用符合维修的实际需要,同时也杜绝了滥用资金的现象。
再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了管理主体及其职责。
根据办法的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主体是住宅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单位。
管理主体负责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并且要定期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报告。
这样的规定能够确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权责明确,维护业主的权益。
此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还规定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机构及其职责。
根据办法的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机构主要包括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计机关等。
这些机构负责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的使用符合法规,维护住宅小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是我国住宅小区维修管理的重要法规。
它的实施对于保障住宅小区的安全和居民的正常生活起着重要的作用。
根据办法的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范围、管理主体和监督机构的职责都得到了明确。
这样的规定能够避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滥用,确保资金使用符合实际需要。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备案或交付使用之日起)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交存:(一)住宅:多层(含六层及以下)50元/平方米,高层(六层以上)70元/平方米。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30日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财政部联合签署,现予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二○○七年十二月四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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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详细解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由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将于2008年2月1日正式施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福建省法学会经济法学专业委员会委员翁齐斌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由大多数业主或业主大会决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经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由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将于2008年2月1日正式施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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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法学会经济法学专业委员会委员翁齐斌说,我国《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小区建筑物内的住宅享有专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建筑面积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具体缴纳办法如下: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出售公有住房的情况下,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还明确界定维修资金产权归属,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将于2008年2月1日正式施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专用以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
福建省法学会经济法学专业委员会委员翁齐斌说,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业主对其住宅等专用部分的所有权、对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对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
住宅专项维修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还对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了界定,共用部分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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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将于2008年2月1日正式施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须在银行设专户储存,由业主大会管理。
福建省法学会经济法学专业委员会委员翁齐斌说,从法律性质上看,专项维修资金是由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并用于特定事项的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对专项维修资金的保管区分规定了两种情形,包括:
业主大会成立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此前由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应划转至新开设的账户。
由业主大会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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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将于2008年2月1日正式施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福建省法学会经济法学专业委员会委员翁齐斌说,为实现维修资金保值增值,《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前提下,维修资金可用以购买国债,这些条件包括:只能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国债。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须经业主大会或一定比例的业主同意。
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近发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指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根据这份由
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管理办法,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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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
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建设部、财政部近日联合发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四项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是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是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是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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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这份管理办法,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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