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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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护生态环境。(要最大限度保护资源,项目建设不 得以破坏环境为代价)
5、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资源。(项目建设要以对自 然和人文资源最低干预为前提)
[规划许可批后公布]规划许可决定应当在作出 之后通过网站、公示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部分
一、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
(一)建设项目选址的目的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是城乡规划管理
工作的首要环节,是有效实施规划,推进建 设有序进行,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确 保规划依法实施的重要手段。建设项目选址 的目的是通过选址以保证建设项目的布点符 合城乡规划,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 进行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建设选址中存在的 各种矛盾,促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顺利进 行。
发改委关于项目的受理通知书或项目建议 书批复。
3、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的规划依据:选址规划审查 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发 〔2002〕13号,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包括风 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 护规划]、镇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近期 建设规划、专项规划和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及审查 意见 是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的规划依据。
(三)建设项目选址的基本原则(7个原则)
1、符合城乡规划和相关标准规范(选址位置符合规划, 建设规模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2、满足项目对原材料、能源、水和人力的供应,生产工 艺和营销的要求。(满足项目运行对资源、环境的要求)
3、节约和效益的原则,尽量做到保护耕地、节约用地、 集约发展,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合理利用。
(4)《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国发〔2002〕 13号) :各类重大项目的选址,都必须依据经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 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因特殊情况,选址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 总体规划不一致的,必须经专门论证;如论证后认为确需按所选地址 建设的,必须先按法定程序调整规划,并将建设项目纳入规划中,一 并报规划原批准机关审定。
(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 〔2007〕64号 ):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
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
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
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Hale Waihona Puke Baidu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
(5)建设部《关于加强区域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工作,严格实施房屋建筑和 市政工程施工许可制度的意见》(建市〔2006〕81号) 要进一步规 范选址程序,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分级管 理制度。省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实际,采取直接核发选址意见书或对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进行预审等方式,依据经法定程序审查批准的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加强省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域重大 建设项目的选址管理。区域重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区域性交通和基础 设施项目,以及需要国家或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要 按照加强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工作的需要,充实和加强省级城乡规划的 技术支撑,做好项目选址的方案比选和论证。必要时要编制建设项目 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6)《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 〔2006〕40号):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 目,和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和历 史文化名城(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 选址,须经省城乡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依法核发建设项目 选址意见书。各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和市县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特殊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城 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
环评审批文件。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
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完
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
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
2、项目选址的建设依据:受理的依据
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简介 第二部分: “一书两证”管理要求 第三部分 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一部分
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通过核发“一书两证” 来实施。
“一书两证” 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管理的几点体会
1、涉及法律法规、专业规范、政策规定多,要 熟练掌握难度大。
2、项目类型多、情况复杂,难以事先全面归类、 预判。
3、项目许可流程和环节多、时间跨度长。 4、事关社会公众利益,对规划许可人员素质要
求高。 5、严格的责任追究,加强自身工作的约束 。
阳光规划管理
[规划许可批前公告]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 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规划许可决定前, 应当予以公告,并依法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 见。
(二)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的依据:
1、法律法规依据:行政许可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
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2)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建规〔1991〕 583号):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的选址意见书,同时明确了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 理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00]25 ):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 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 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书,并报建设部备案。对于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部要予以纠正。
5、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资源。(项目建设要以对自 然和人文资源最低干预为前提)
[规划许可批后公布]规划许可决定应当在作出 之后通过网站、公示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部分
一、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
(一)建设项目选址的目的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是城乡规划管理
工作的首要环节,是有效实施规划,推进建 设有序进行,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确 保规划依法实施的重要手段。建设项目选址 的目的是通过选址以保证建设项目的布点符 合城乡规划,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 进行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建设选址中存在的 各种矛盾,促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顺利进 行。
发改委关于项目的受理通知书或项目建议 书批复。
3、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的规划依据:选址规划审查 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发 〔2002〕13号,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包括风 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 护规划]、镇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近期 建设规划、专项规划和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及审查 意见 是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的规划依据。
(三)建设项目选址的基本原则(7个原则)
1、符合城乡规划和相关标准规范(选址位置符合规划, 建设规模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2、满足项目对原材料、能源、水和人力的供应,生产工 艺和营销的要求。(满足项目运行对资源、环境的要求)
3、节约和效益的原则,尽量做到保护耕地、节约用地、 集约发展,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合理利用。
(4)《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国发〔2002〕 13号) :各类重大项目的选址,都必须依据经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 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因特殊情况,选址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 总体规划不一致的,必须经专门论证;如论证后认为确需按所选地址 建设的,必须先按法定程序调整规划,并将建设项目纳入规划中,一 并报规划原批准机关审定。
(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 〔2007〕64号 ):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
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
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
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Hale Waihona Puke Baidu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
(5)建设部《关于加强区域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工作,严格实施房屋建筑和 市政工程施工许可制度的意见》(建市〔2006〕81号) 要进一步规 范选址程序,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分级管 理制度。省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实际,采取直接核发选址意见书或对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进行预审等方式,依据经法定程序审查批准的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加强省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域重大 建设项目的选址管理。区域重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区域性交通和基础 设施项目,以及需要国家或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要 按照加强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工作的需要,充实和加强省级城乡规划的 技术支撑,做好项目选址的方案比选和论证。必要时要编制建设项目 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6)《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 〔2006〕40号):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 目,和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和历 史文化名城(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 选址,须经省城乡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依法核发建设项目 选址意见书。各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和市县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特殊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城 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
环评审批文件。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
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完
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
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
2、项目选址的建设依据:受理的依据
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简介 第二部分: “一书两证”管理要求 第三部分 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一部分
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通过核发“一书两证” 来实施。
“一书两证” 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管理的几点体会
1、涉及法律法规、专业规范、政策规定多,要 熟练掌握难度大。
2、项目类型多、情况复杂,难以事先全面归类、 预判。
3、项目许可流程和环节多、时间跨度长。 4、事关社会公众利益,对规划许可人员素质要
求高。 5、严格的责任追究,加强自身工作的约束 。
阳光规划管理
[规划许可批前公告]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 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规划许可决定前, 应当予以公告,并依法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 见。
(二)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的依据:
1、法律法规依据:行政许可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
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2)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建规〔1991〕 583号):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的选址意见书,同时明确了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 理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00]25 ):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 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 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书,并报建设部备案。对于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部要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