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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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厅
关于印发《甘肃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财农〔2010〕135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财政局、林业(农林)局、甘肃矿区、省级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38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原《甘肃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甘财农〔2007〕182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
甘肃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8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指各级政府依法设立专项用于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资金。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偿基金作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用于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市州、县市区都要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建立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第三条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是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以下所称公益林是指依据甘肃省林业厅、甘肃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甘肃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甘林生字(2009)273号)区划界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
第二章补偿对象、使用范围、补偿标准
第五条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偿基金的补偿对象是承担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国有苗圃、集体 (村集体)和个人(农户)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单位。
第六条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偿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管护人员劳务费:是指用于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的管护人员的工资、劳动保险(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劳动保护、交通通讯补助、取暖补助以及管护公益林必须发生的其它相关费用开支。管护人员是指直接保护和管理公益林的护林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能超过护林人员总人数的8%,其劳务费河西地区每年每亩不超过
0.25元,其他地区每年每亩不超过0.35元。
(二)补植费:是指在公益林区域内进行人工补植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作业设计、苗木、整地、栽植、灌水等费用。公益林区域范围内的疏林地经补植达到有林地标准(海拔3000米以上的除外),有林地郁闭度全部达到0.5以上,灌木林盖度在40%以上的情况下,可允许在公益林周边的宜林地上进行人工造林或封山(滩、沙)育林。
(三)抚育费:是指在公益林区域内,为促进林木健康生长,采取森林抚育措施发生的费用,包括幼林抚育、低效林改造、引洪灌水等作业发生的费用。
(四)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费:是指为预防和扑救公益林火灾而购置、维修扑火器具,以及确需开设防火隔离带、修建瞭望塔而开支的费用。
(五)林业有害生物预防与救治费:是指为预防与救治公益林林业有害生物而购置药剂、药械和除害处理等费用。
(六)资源档案管理费:是指用于公益林资源消长、生态效益定点监测,数据采集、分析、处理以及建立资源档案购置的简易器材等发生的费用。
(七)管护基础设施建设费:是指用于为管护公益林而进行的管护站(点)、围栏、界桩、宣传牌、标志牌、管护区道路维护等建设费用。
(八)检查验收费:是指由省财政厅列支的用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为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公益林组织开展的检查验收、宣传培训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为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公益林发生的其他费用,不得在中央和省级补偿基金中列支,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八条公益林的补偿标准: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偿基金依据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国有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集体(村集体)、个人(农户)所有或经营的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0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9.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具体列支标准如下:
公共管护支出,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安排用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公益林检查验收、林区道路维护、监测、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以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与救治等工作。
国有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由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国有苗圃等单位用于管护人员劳务费、补植抚育费、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费、林业有害生物预防与救治费、资源档案管理费、管护基础设施建设费等管护开支。具体标准为:
(一)河西地区:护林人员劳务费每年每亩不低于3元,其余资金用于补植抚育费、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费、林业有害生物预防与救治费、资源档案管理费、管护基础设施建设费等管护开支。
(二)其它地区:护林人员劳务费每年每亩不低于4元,其余资金用于补植抚育费、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费、林业有害生物预防与救治费、资源档案管理费、管护基础设施建设费等管护开支。
(三)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和国有苗圃保护管理的公益林人均管护面积河西地区一般为4000一7000亩,对其集中连片、管护难度相对较小的灌木林地人均管护面积可适当增大,但最大不能超过12000亩。其它地区为3000一5000亩。集体(村集体)公益林人均管护面积按不超过3000亩的标准确定。
集体(村集体)、个人(农户)所有或经营的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集体(村集体)、个人(农户)管护、营造公益林的经济补偿。
第九条对不同权属的公益林,补偿基金分别采取以下补助方式:
(一)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及国有苗圃保护管理的公益林,补偿基金兑现到实施单位,具体支出范围和标准由国有林场等实施单位按照本细则第六、八条规定范围和标准确定。
(二)集体(村集体)、个人(农户)所有的公益林,补偿基金分别兑现到集体(村集体)和个人(农户)。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集体所有的公益林承包经营到户的,补偿基金兑现到农户。
自然保护区内的集体(村集体)、个人(农户)所有或经营的公益林,其补偿基金比照此规定执行。
(三)其它行业、单位所有或经营的公益林,补偿基金分别按照以上权属关系比照执行。
市州、县市区安排的补偿基金可参照中央和省级补偿基金支出范围和标准自行规定。
第三章基金拨付管理
第十条各级财政要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上年度补偿基金拨付使用情况逐级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合格后,依据管护面积和标准,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和财政预算级次下达拨付中央和省级补偿基金。
第十一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上年度公益林管护、资源的消长、林地征占用、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区道路维护、管护基础设施建设等情况逐级进行全面检查。各市州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元月底前将检查情况上报省林业厅,抄报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各市州、省直管县财政部门要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元月底前将当年补偿基金的申请报告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基金申请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上年度补偿基金使用情况、管护情况、公益林征占用等资源变化情况(见附件一)。
自然保护区内各种不同行政隶属关系、不同权属的公益林补偿基金的申请、拨付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负责,补偿基金兑现到实施单位、集体(村集体)和个人(农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