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贸付汇涉税问题探讨-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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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贸付汇流程
① 合同签订 ⑧ 税务凭证/ 汇款凭证 ② 营业登记? 临时合同备案? (19号文)
⑦ 自行申报? 代扣代缴?
非居民纳税、 对外支付
③ 交易、收入 性质定性
⑥ 在华人员是 否应纳个人所得 税? ⑤ 是否应纳营 业税?增值税?
④ 是否应纳企 业所得税 (常设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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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9]601号
受益所有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 (国税函[2009]601号)
在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时,不能仅从技术层面或国内法的角度理解,还应该从税收协定的目的 (即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出发,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结合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进 行分析和判定。一般来说,下列因素不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 申请人有义务在规定时间(比如在收到所得的12个月)内将所得的全部或绝大部分(比如60%以 上)支付或派发给第三国(地区)居民 除持有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外,申请人没有或几乎没有其他经营活动 在申请人是公司等实体的情况下,申请人的资产、规模和人员配置较小(或少),与所得数额难 以匹配 对于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申请人没有或几乎没有控制权或处置权,也不承担或很 少承担风险 缔约对方国家(地区)对有关所得不征税或免税,或征税但实际税率极低 在利息据以产生和支付的贷款合同之外,存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数额、利率和签订时间等方 面相近的其他贷款或存款合同 在特许权使用费据以产生和支付的版权、专利、技术等使用权转让合同之外,存在申请人与第三 人之间在有关版权、专利、技术等的使用权或所有权方面的转让合同
凡未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
在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接受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之日起 的下列时间内,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做出审批决定(包括不予受理决定),并书 面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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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申请办理《税务证明》项目 以境内利润等在境内转增资本或再投资; 以回收投资等所得财产在境内再投资; 以外汇向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划转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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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发[2009]52号
税务支付证明(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 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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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涉税分析
编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付汇形式 一般特许权使用费 技术使用费 服务费(100% 境外) 服务费(100% 境内,形成常设机构) 代垫费用 技术/服务成本分摊 不动产转让 股权转让 不动产出租 动产出租 股息支付 利息支付 营业税 5 0/5 5 5 0 0 5 不适用 5 5 不适用 5 增值税 常设机构的企业所得税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100* 核定利润率*25% 0 0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预提所得税 10 10 不适用 不适用 0 0 10 10 10 10 10 10
国税发[2009]124号、国税函[2010]2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汇发[2004]62号 汇发[2010]43号 汇发[2003]35号 汇发[2006]19号 上海汇发(2010)192号 国税发[200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 国税函[2009]698号 国税函[2009]601号 国税函[2009]81号 国税函[2009]507号 国税函[2010]46号 国税发[2010]18号 国务院令第584号 国税发[2010]19号 财税[2011]111号 财税[2009]111号 国税发[2004]80号 国税发[2010]7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关于上海市境内机构对外支付服务贸易项下代垫、分摊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有关条款执行问题的通知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 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
境外 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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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发[2009]52号
税务支付证明(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 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
无需申请办理《税务证明》项目 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 境外承包工程款; 国际运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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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4号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境内 支付人 支付方名称 支付方地址 税务 (国税) 代码 (地税) 收款方名称 收款方地址 收汇银行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付汇银行 付汇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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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贸付汇涉税问题探讨(一)
—— 理论研究
明选财训 —财务培训,精明之选
EPA · SMART— Financial Training, The Decision 明选财训 — 财务培训,精明之选 EPA SMART— Financial Training, TheSmart Smart Decision
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适用本办法( 税收协定国际 运输条款规定的待遇除外) 非居民需要享受以下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或者 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 (一)税收协定股息条款 (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 (三)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 (四)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
汇发[2008]64号
付汇程序要求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 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 )
单笔 〉 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办 《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 外支付税务证明》(《税务证明》): 服务贸易收入; 工作报酬 股息、红利、利润 融资租赁租金 不动产的转让收入 股权转让收益
跨境收费
境外公司
劳务所得
咨询劳务 建筑,安装劳务 设计劳务 其他劳务
租赁所得
对外支付
不动产出租 动产出租
中国境内企业
其他
代垫款项 外派人员补偿费 总机构费用分摊 成本分摊 其他费用
投资所得
股息红利 贷款利息 非贸易付汇 是指因技术转让 , 特许权使用 , 接受劳务服务等需要对境外付汇和部分资本 项目对外付汇。(部分资本项目对外付汇是 指因受让外方股权 , 支付利息 , 股利 , 外方利润 汇出等资本事项需要对境外付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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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发[2008]64号
付汇程序要求(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 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 )-续
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 (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 (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等 (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五)境内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的修理等; (六)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

政策法规
编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汇发[2008]64号 国税发[2008]1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4号 汇发[2009]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法规文号 标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的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关键字 付汇程序要求 税务证明 税务证明 税务证明 派遣人员 承包工程、提供劳务 税收协定 代垫款项、成本分摊 代垫款项、成本分摊 代垫款项、成本分摊 代垫款项、成本分摊 代垫款项、成本分摊 特别纳税调整 非贸付汇所得税处理 股权转让所得 受益所有人 股息、红利支付
代表处 代表处登记管理 核定利润率 营改增 境外劳务免营业税 取消外企税务行政审批 税收协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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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跨境支付形式
特许权使用费
商标 专利技术 非专利技术
财产转让
不动产转让所得 股权转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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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美元
小于3万美元的非贸付汇,不需要办理税务证 明,是否代扣代缴营业税和所得税及其他小税 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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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8]122号
收汇账号 境内外机构是 国家或地区 否关联 合同或协议名称 合同号码 合同总金额(或支付标 币种 已支付金额 币种 本次支付项目 预计付汇日期 本次付汇金额 币种 本次付汇折合人民币金额 汇率 合同执行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已缴纳营业税 已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次付 已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税率 汇金额 已缴纳企业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 涉税情 企业所得税税率 应税所得率 况 免予征税 □ 不予征税 □ 我谨在此声明:以上呈报事项准确无误,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 声明 申请人签字和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意见: 经办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税务支付证明(非贸出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 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
对外支付前,应当分别向主管国、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
顺序 — 先国税后地税。 应提交的资料: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合同、协议等; 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 完税证明或免税文件; ……
注:根据中国与其他国家(地区)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安排),预提所得税的税率可能会有所不同。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非贸付汇流转税如何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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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非贸付汇代扣代缴增值税,是否可以抵扣? 账务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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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税务证明》税务机关的确定 实际付汇金额 <=《税务证明》上标注的本次支付金额 多次支付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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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及补充 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国税函[2010]2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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