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合同法中代位权的理解与适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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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法中代位权构成要件的辨析

关于合同法中代位权构成要件的辨析
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 � � � � � 年第 期
甚至以上的时间才 有可能进入高级课程班学习, 而在高级课 程通过后才能上大学�又如, 有些英语基础非常薄弱的学生去 美国学语言怎么都 通过不了,美国大学的校门对 于他们来说 是近在眼前, 远在天边�对于美国大学 来说, 语 言课程实际上 是最赚钱的, 教学成本低, 学费收入高�如果学生不通过, 那么力, 才能迅速应对这些问题 , 从而使 自己尽快地适 应环境, 心情舒畅地投入学习� () 自理能力�良好的生活环境和愉悦的心情是顺利完成 一, 代位权的概念 为了确保债权 的实现, 保护交易 安全, 各 国民法大都设立
学业的精神保障�学生远离家人独自一人来到异国他乡学习, 债的保全制度,而其中代位权就是针对损害 没有特别担保的 会 遇到许多诸 如生活, 学习 , 文 化, 语 言方面和 人际交 往方面 一般债权人利益而设立的债的保全制度中重 要的一项�合同 的现实问题�因此, 学生在赴美前要充分考虑到各种可能发生 的 情况, 客观清醒 地认识国外 生活方式 , 做 好勇敢, 理 智地面 对一切困难的心理准备� 由此 , 笔 者建议, 学生和 家长对 留美与否 要慎重 考虑, 具 有性格的学生留美尤需谨慎� 一是初中毕业生�一方面中国的基础教育比美国要好, 另 一方面, 虽然初中毕业生年龄小, 在语言学习方 面有较明显的 优势, 但其负面影响也不容小觑�他们 大多为独生子女, 在家 "集万 千宠爱于一 身" , 依赖 性强, 意志薄弱 , 缺 乏必要 的生活 自 理能力和心 理承受能 力, 对 社会了解 较少, 判断能 力较弱 � 这个年龄段的孩子 来到美国后, 面对全 新的环境, 一时手足无 措, 一片迷茫�他们当中有的是富家子弟, 整天花天酒地, 滋惹 事 端, 延误了学业 , 成 为众人口中 的 " 留学垃圾 " ; 有的 是普通 家 庭子女, 家庭经 济困难, 疲于打 工赚钱, 无法 应对学 习和生 活 的双重压力 , 重 者可能罹患 精神疾病 , 被 移送回国 ; 更有甚 法中的代位权, 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 其到期债权, 债权人因此 遭受损害而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 位行使债务人债 权的权利� 二, 确立代位权的重要性 代位权是以传 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 针对债务人逃债 废债现象而确立的新的债的保全制度� �合同法� 关于代位权 的确立, 对于解决目前我国经济领域 存在的严重三角债问 题, 奠定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三, 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合同法解释� 依照 �合同法� 第七十三 条对代位权的行使 要件作了规定� (一 )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 确定 由于债权人的 代位权是基于债权人债权 的保全权能而产 生的一项从权利, 所以债权的合法 , 有效存 在是债权人行使代 位权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 之间的债权债务关

合同法简答题复习参考

合同法简答题复习参考

合同法简答题复习参考1、我国合同法的特点。

答:A、从实际出发,总结与借鉴吸收相结合。

B、充分体现鼓励交易与意思自治的理念。

C、表现了合同法制定和实施的时代特色。

D、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相互兼顾。

E、普遍化的合同制度与类型得到了全面规制。

F、新的法律框架科学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

G、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立法语言日趋规范。

2、简述我国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

答:A、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

B、是合同法具体规范的总的知道思想。

C、提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

D、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

3、简述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

答:1)义务内容不同。

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需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中,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大于无偿合同。

2)主题要求不同。

在有偿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均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而在无偿合同中,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纯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

3)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讲,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债权,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

但对于有偿合同,如果不是明显的低价处分合同,债权人的撤销权只有在第三人有恶意时方能行使。

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通过有偿合同取得该财产,否则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4、简述区分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法律意义。

答:在于明了格式合同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否则导致无效。

而非格式合同的内容则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可根据情况约定变更。

正因为如此,法律通常要对格式合同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目的在于尽可能在公平的前提下,保证处在弱势的相对人利益受到切实保障。

而非格式合同已充分考虑并给了当事人双方合同合意自治权,无须再予特殊的法律救济。

5、简述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答:A、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

B、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一方事先决定性。

C、合同条款的非协商性。

法学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题库

法学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题库

法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指南一、法理学1。

全球化与中国法律变革2。

法学的基本范畴研究3.论法律信仰的培养4.论西方法学流派(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统一法学派等)5.论立法监督体制的完善6.论我国法律平等的理论与实践7.论我国法律监督8.论我国的司法原则9.论法学研究方法的革新10.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良性互动11.论文化传统对当代中国立法的影响12.论传统法律资源与法制现代化之关系13.论法律职业共同体在法治社会中的作用14.法律程序的意义15.论法律移植16.权力与权利关系研究17.纠纷的解决原理18.司法中的正义问题19.法与利益20.论传媒与司法的关系21.论部门法(民法、刑法、经济法、国际贸易法等)的价值22.现代法的人文困境及其出路23.论法治的文化基础24.论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25.论程序正义26.论法律解释27.文学作品的法理学28.论沉默权29.安乐死在我国的合法化30公民权利与迁徙自由法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指南二、法律史学1。

论中国古代的恤刑观念对当代司法实践的影响2.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当代价值3。

传统情理法在当代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研究4。

论中国古代契约精神5。

传统调解制度的当代价值研究6.论复仇观念对中国当代刑法的影响7.从明清小说看中国传统诉讼观念8。

论情理法与冤案9。

论家法族规在中国古代社会存在的合理性10.民间习惯法在明清司法审判中的作用探析11。

典卖制度在中国古代社会存在的合理性研究12.传统诉讼文化在当代构建和谐司法环境中的作用研究13。

满族传统法文化探析14。

论中国古代的证据规则15.论中国传统“人治”思想的当代内涵16。

论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的“信”17。

论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当代内涵18.中国亲属制度传统与罗马法比较研究19。

论大陆法系与中国法律的近代转型20。

罗马法的传播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启示法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指南三、宪法与行政法学(一)宪法学1.论我国宪法性法律2.论宪法的制裁性3.论法治原则的实现途径4.论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5.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宪法功能的再认识6.宪政的中国语境7.人权原则之当代演进8.宪法司法化研究9.宪法诉讼制度初探10.我国选举制度改革初探11.对弱势群体的宪法保护12.宪法基本权利的效力问题研究13.论大学生的宪法权利14.从网络暴力现象看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15.论新闻自由的权限16.安乐死与宪法权利研究17.论户籍改革制度与迁徙自由18.环境权入宪的理论探讨19.论基本权利的冲突与平衡20.财产的征收、征用与依法补偿21.宪政视野下的农村城市化问题22.乙肝患者生存权的宪法保护(疾病与平等:从乙肝歧视案谈起)23.论农民工的宪法权利保护24.论公民的住房权25.论人民代表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26.公务员制度的理论与实践27.论孙中山的宪政思想28.论美国式的违宪审查制度29.西方国家宪法保障制度比较研究30.弹劾制比较研究法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指南三、宪法与行政法学(二)行政法学1。

浅议《合同法》中代位权的法律适用

浅议《合同法》中代位权的法律适用

我 国 民商法 中在债 的保 全 方 面 存 在 重 大 的立 法 漏
洞 ,《 民法通则》及 意见 中都没有规定这些制度 , 只是在新颁布的 《 合同法》第 7 _7 条对合同债 3 5
权保 全 制度 即债 权 人 的 代 位 权 和 撤 销 权 制 度 及 最
而 设立 的 。设 立 代 位 权 旨在 鼓 励 交 易 ,通 过代 位
是 为 了保 护那些 没 有 特 别 担 保 的一 般 债 权 人 利益 的代 位 权 和 撤 销 权 制 度 ,即 债 的 保 全 。建 立 债 的 保 全制 度是 对债 务 人 的 责 任 制 度 和 债 的担 保 制 度 的有效 补 充 ,同时 也 体 现 了 公 平 合 理 的原 则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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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邑大学学报 ( 会科学版 ) 社
J OURNAL OF Ⅳ IUN I VERS TY I
第 4卷
第 2期
Vl. N . 2 0 04 1 o2 02
浅 议 《 同法》 中代 位 权 的法 律 适 用 合
邓 世 军
( 陕西省高级人 民法院 ,陕西 西安 700 1 位权是 指债 务人怠于 合
行使 其 到 期 债 权 ,债 权 人 因 此 而 遭 受 损 害 ,请 求 以 自己的 名 义 代 位 行 使 债 务 人 到 期 债 权 的 权 利 。 代 位权 建立 在 传 统 代 位 理 论 基 础 上 ,是 针 对我 国 近 年来 严重 存 在 的三 角债 及 链 条 债 、债 务 人 逃 债
为 了适 应 市 场 经 济 的发 展 ,保 护现 代市 场 经
济主体 ,确 保 债 权 的 实 现 ,保 护 交 易 的 安 全 ,各
国 的民法 或 民 法 典 大 都 设 立 有 关 债 的 保 全 制 度 。 保 全制 度 在总 体 上 不 外 乎 两 大类 :事 先 保 障 和事 后 保 障 。在这 两 大 类 之 外 还 有 一 种 保 全 形 式 ,就

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崔建远 韩世远)

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崔建远  韩世远)

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崔建远韩世远上传时间:2001-12-16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债的保全制度,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个别司法解释中有类似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内容。

学说上多主张在我国已有的债务不履行责任制度和债的担保制度之外,还应设立债的保全制度,从而为债权人提供更周密而细致的保护。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专门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填补了法律漏洞,意义重大。

以下仅就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适用问题谈一些我们的看法。

1、《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确立了我国民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与我国原来的相关规定比较,无疑前进了很多。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与《合同法》第73条相比,《意见》第300条明确规定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但其适用于诉讼已终结(或者仲裁裁决已经作出)并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情形。

其次,依《意见》第300条,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第三人须直接向执行申请人清偿,而并非将第三人交付的财产加入债务人的总财产,向全体债权人清偿。

再次,在具体的适用上,由于《合同法》第73条是以第三债务人为被告,而《意见》第300条则是以债务人为被告,两个诉讼并不一样,效果也有差异。

总之,《意见》第300条的规定与民法上的代位权制度在性质、行使方法以及行使效果等并不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法律适用范围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二、诉讼时效第六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

第七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二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第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三、合同效力第九条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条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对合同法中代位权的理解与适用上

对合同法中代位权的理解与适用上

对合同法中代位权的理解与适用(上)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对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代位权作了重点阐释。

现就有关问题略述己见。

一、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合同法中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权人因此遭受损害而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是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针对近年来我国严重存在的三角债以及债务人逃债废债现象而确立的新的债的保全制度。

代位权不同于撤销权。

代位权和撤销权同为合同的保全制度。

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作为行为,保障责任财产的增加,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的作为行为,避免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

代位权不同于代理权。

一是名义不同,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代位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二是权限不同,代理人的权限是委托授权或者指定、法定的范围以内,代位权人的权限是债权人的债权范围以内;三是诉讼资格不同,代理人就其在代理权范围以内的行为一般不具有原告资格,位位权人一般具有原告资格;四是后果不同,正常代理的法律效果归于被代理人,代位的法律效果是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代位权不同于代位申请执行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据此,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但其仅适用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诉讼已经终结或者仲裁裁决已经作出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情形,而且一旦第三人对债务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

代位权是不需要这些条件的。

二、代位权行使的要件(一)积极要件合同法解释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规定了代位权行使的实质要件:1、合法性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这是行使代位权的首要条件。

合同法论述题

合同法论述题

1、试述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根据其由一方、双方还是多方作出的意思表示,可以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及多方行为。

2、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根据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分为表意行为和事实行为。

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合同以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2、如何理解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合同法本质上是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

合同法以债权债务关系、即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直接调解对象,其深层的社会关系则是社会的财产流转关系。

合同法调整的是其中的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合同法是民法体系中的民事单行法。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民法是宪法之下的部门法,而民法本身又是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这个体系是由若干调整某种民事关系的单行法组成的,合同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3、试述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

1、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2、是合同法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3、提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4、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

4、试述合同法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的内容。

我国民法的平等原则具体表现为: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

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合同自愿原则有以下内容:1、合同的自由;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4、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5、决定合同方式的自由。

在合同法中。

公平原则体现在各个方面,其中集中体现公平原则的主要有两个制度:一是情事变更制度,二是显失公平制度和重大误解制度5、试述合同法诚实信用、保护公序良俗、合法原则的内容。

诚实信用具有以下内容1、确定诚实可信,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等行为规则;2、诚信原则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诚信原则不仅要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而且要求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3、解释法律和合同的作用。

合同法中代位权的理解范本

合同法中代位权的理解范本

某商场因经营困难,于2000年6月9日向某信用社借款20万元,约定借期1年,月息参照银行利息,至2001年6月9日本息一起付清。

双方办理了借款合同。

后由于商业零售业整体效益滑坡,至还款期届满,商场已经无支付能力。

该信用社多次催要,该商场无法清偿欠款。

后该信用社得知该商场在外有一仓库已租赁给本县一王姓个体工商户经营,每年向其交纳租金4.5万元,但该商场由于种种原因,已近2年未向其催要,该信用社遂向法院起诉,请求个体工商户王某以此款清偿债务。

该商场反而辩称该债权已经放弃。

争议对本案如何处理关键在于债务人商场自行处分其享有的债权是否有效。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商场对其享有的债权,可以依自己的意志支配,完全有放弃的权利。

既然他已经放弃了自己的债权,又没有其他财产清偿债务,可以判决该商场承担偿付债务的责任,无法偿付的问题,放到执行程序中解决。

第二种意见认为,放弃债权是债权人的权利,但是如果放弃债权是以逃避债务为目的,那么这种放弃是不允许的。

法院可以依照债权人代位权,判决该商场的放弃债权行为无效,用王某的应付欠款付某信用社的债权。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评议所谓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损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简而言之,即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该条第二款规定:“代位权的行使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具体形式。

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本可以对自己的债权自由支配。

但是,在债权人又作为另一债权人的债务人时,如果他放弃自己的债权而影响到他对他人承担的债务的履行能力,即危及他人对自己所享有的债权时,法律为保全他人的债权,准许该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代位权行使法律后果(3篇)

代位权行使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代替债务人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我国《民法典》中,代位权制度得到了明确规定。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利,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

本文将探讨代位权行使的法律后果,包括对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第三人的影响。

二、代位权行使的法律后果1. 对债权人的法律后果(1)保全债权:代位权的行使有助于债权人保全其债权。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利时,债权人的债权可能会受到侵害。

通过代位权,债权人可以代替债务人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利,从而保障其债权不受侵害。

(2)提高债权回收率:代位权的行使可以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

当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债务人可能会因担心其与第三人的权利受到侵害而履行债务,从而提高债权回收率。

(3)降低债权损失:代位权的行使有助于降低债权损失。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利时,债权人的债权可能会因债务人无法追回债务而遭受损失。

通过代位权,债权人可以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减少债权损失。

2. 对债务人的法律后果(1)追偿权: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当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债权人应将取得的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债务,剩余部分应退还给债务人。

(2)债务履行:债务人因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而履行的债务,视为其已履行债务。

在此情况下,债务人不再承担因怠于行使权利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3)损害赔偿:若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可依法要求债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此情况下,债务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对第三人的法律后果(1)权利丧失:当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第三人可能丧失其对债务人的权利。

例如,债务人原本享有的对第三人的债权,因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而转归债权人所有。

(2)债务履行:第三人可能因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而承担债务。

在此情况下,第三人应按照代位权行使的结果履行债务。

(3)权益保护:第三人有权依法主张其合法权益。

当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时,第三人可依法要求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

合同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合同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 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王某可向法院请求直接以自己的 名义代位行使毛某对方某的债权。此方式正好可解除王某、毛某和 方某之间的债权债务枷锁,亦不损害任何一方的合法利益。
• 2.花费的3000元费用应由甲公司承担,《合同法》第73条
第2款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 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案例:甲向乙借款10万元,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2年
,利息为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2倍。合同到期后,甲 无力还款,拍卖自己财产还款。丙以远低于市场价的 价格从甲处购买了一批货物。这期间,甲的祖父去世 ,留给甲一笔价值11万元的遗产,甲心灰意冷放弃继 承该笔遗产。后经核算,甲财产共拍卖得款6万元, 乙得知丙购买货物的情况后,要求甲收回该批货物, 重新拍卖。那么:
• 2.若乙商业银行行使代位权花费3000元必要费用,此 费用应由谁承担?
• 1.法院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合同法》第73条第l款
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 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案中,甲 公司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损害了债权人乙商业银行 的利益,因此,乙商业银行有权行使代位权,请求人民法 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
• 案例:甲公司向乙商业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
为一年,借款合同期满后,由于甲公司经营不善,无 力偿还借款本息,但是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20万 元,甲公司不积极向丙公司主张支付货款,为此,乙 商业银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 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
• 问:
• 1.法院是否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
• 一、王某对毛某享有合法债权,且债权已到期,毛某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司法解释旨在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民法典实施中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统一效力。

以下是对该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要点:1. 代位权诉讼规则:明确了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而影响债权人权益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提起诉讼。

这一规定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通过不作为的方式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2. 撤销权诉讼规则:对于债务人的行为可能危害债权人权益的情况,如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

这有助于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和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3. 债权转让规则:对债权转让的条件、程序以及转让后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规定,以保障债权转让的顺利进行,同时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4. 金钱债务违约损失认定:对于金钱债务违约造成的损失如何认定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包括损失的计算方法、赔偿范围等,以便在实践中更准确地判定和执行。

5. 定金使用规则:明确了定金的性质、效力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作用,为定金的正确使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6. 合同成立时间:对于采取招标方式订立的合同,明确了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即为成立,这有助于确定合同生效的时间点,减少因合同成立时间不明确而产生的争议。

7. 强制性规定的违反:对于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司法解释提供了处理原则和方法,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效力。

综上所述,这些司法解释的内容是对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具体化和细化,旨在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提高法律适用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对于法律实务工作者来说,了解和掌握这些司法解释对于正确处理合同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这些解释也对律师、企业法务人员在合同草拟、审查、履行和争议解决等方面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电大合同法经典习题(多项选择题)

电大合同法经典习题(多项选择题)

合同法经典习题(二)一、多项选择题1.应办理登记的合同有()。

A.出版合同B.股票质押合同C.动产质押合同D.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2.下列合同中,属于诺成合同的是()。

A.买卖合同 B.借用合同C.赠与合同D.租赁合同3.要约可以撤回的条件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

A.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到达B.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处C.要约已到达受要约人处D.承诺已发出时4.下列合同中,可撤销的情形是()。

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B.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C.受欺诈的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D.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5.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审批机构审批方为生效的合同有()。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C.涉外贸易买卖合同D.技术引进合同E.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合同6.某外贸土产进出口公司,拟向一个外商出口一批土特产品。

双方就出口商品品名、规格、质量、价格、数量、包装、交货日期及违约责任等通过电报往来进行磋商。

双方就上述内容均达成了协议。

此后,由于国内货源紧张,无法供货,中方就没有组织货源。

外方指责中方违约,诉至法院,要求中方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双方的约定,偿付外方违约金若干美元。

中方则辩称,我们与外方没有最后签订书面合同,所以双方之间的合同不成立。

综上所述,下列提法正确的有()。

A.当事人通过信件、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文书往来订立合同之后,记载有合同内容并有当事人签名盖章的信件以及数据电文,也被法律视为合同的书面形式。

B.没有双方当事人盖章的合同就不算数。

C.来回打电报没有拘束力。

D.双方当事人之间虽然没有正式的合同文本,但双方之间的电报往来能够充分反映双方就合同主要条款意思表示一致的事实,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7.下列情况,属无效合同的有()。

A.欺诈B.胁迫C.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D.当事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8.下列行为中为可撤销的有()。

【法律】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2

【法律】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2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21️⃣ 引言:民法典合同编的法律地位与重要性民法典合同编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与发展。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合同是连接各方主体、规范交易行为、保障市场秩序的基本法律工具。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二)(以下简称“理解与适用(二)”)作为对民法典合同编进行深入阐释的权威著作,对于法官、律师、学者以及广大合同当事人理解和适用法律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2️⃣ 合同订立与效力:精准解析法律条文理解与适用(二)在合同订立与效力部分,对民法典合同编中的相关条文进行了详细解读。

首先,明确了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意思自治等,强调了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的平衡。

其次,对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形式的特殊要求以及要约与承诺的规则进行了深入探讨,帮助读者准确判断合同是否成立及成立的时间点。

在合同效力方面,着重分析了合同有效、无效、可撤销及效力待定的情形,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为处理合同纠纷提供了清晰的法律依据。

3️⃣ 合同履行与违约责任:全面剖析实践难题合同履行是合同法的核心环节,理解与适用(二)在这一部分详细阐述了合同履行的原则、方式、抗辩权以及第三人履行等问题。

特别是对于合同履行中的实际履行、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等原则,以及合同变更、解除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

在违约责任方面,该书不仅梳理了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及免责事由,还针对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等特殊情形下的责任承担进行了详细分析。

此外,还讨论了违约责任的救济方式,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等,为合同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有力支持。

4️⃣ 合同保全与担保:构建交易安全网合同保全制度包括代位权与撤销权,是保护合同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理解与适用(二)在阐述这两项制度时,结合具体案例,分析了其适用条件、行使程序及法律效果,为债权人有效行使权利提供了操作指南。

经济法 简答题(最新)

经济法 简答题(最新)

简答题1、简述法人的含义及其构成要件答:(1)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2)构成法人的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拥有独立的财产或经费③具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活动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简述代理的含义及法律特征答:(1)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2)代理的特征有:①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并以此作为自己的基本职责.②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③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3、简述仲裁的含义及其特点答:(1)仲裁,又称公断,是指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在发生纠纷时自愿将纠纷提请作为第三方的仲裁机构,由其对纠纷按照一定的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居中裁决,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2)①自愿性(仲裁最大特点)②专业性③灵活性④快捷性⑤保密性⑥执行性4、简述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限制答:《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5、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答:(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50人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6、简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与勤勉义务时的禁止性行为答:(1)①挪用公司资金②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③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④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⑤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⑥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⑦擅自披露公司秘密⑧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7、简述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答:(1)人合性(2)契约式(3)合伙性(4)责任承担的二元性8、简述当然退伙的法定事由答: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9、简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企业)的区别答:(1)性质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适用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适用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9号(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法律适用范围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二、诉讼时效第六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

第七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二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第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三、合同效力第九条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条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浅议《合同法》中代位权的法律适用

浅议《合同法》中代位权的法律适用

浅议《合同法》中代位权的法律适用
邓世军
【期刊名称】《五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2(004)002
【摘要】<合同法>及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的解释>中关于代位权所涉及的实体问题及诉讼程序问题的规定不是非常明确,<解释>的表述与传统理论又有一定矛盾,这些都可能对当事人行使代位权产生一定影响.所以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对代位权及其行使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加以探讨很有必要.
【总页数】4页(P57-60)
【作者】邓世军
【作者单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西安,71000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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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代位权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代位权的概念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为保全其债权,可以代替债务人向第三人的权利主张。

代位权是债权保全的一种方式,其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代位权案件的法律规定1. 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2)债务人对于第三人有到期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有担保或者足以保证债权实现。

2. 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采取以下方式:(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向第三人的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代位权的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4. 代位权的效力(1)代位权成立后,债权人有权代替债务人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第三人应当予以配合。

(2)代位权行使后,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消灭,债权人取得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

(3)代位权行使过程中,债权人应当承担因代位权行使而产生的必要费用。

5. 代位权的限制(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损害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其债权范围。

(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6. 代位权的撤销(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第三人可以依法撤销。

(2)第三人撤销代位权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

(3)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确认撤销代位权的申请是否成立。

三、代位权案件的法律适用1. 代位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代位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法律优先原则;(2)平等保护原则;(3)自愿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

2. 代位权案件的法律适用范围代位权案件的法律适用范围包括:(1)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方式、效力、限制、撤销等方面的法律规定;(2)代位权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3)代位权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应用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应用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应用内容提要:债权人之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之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第11条至22条对代位权也作了详细的规定。

代位权是债权人权利的扩张,是对传统合同法债的相对性理论的突破;将“入库规则”变为“直接受偿规则”的做法成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一大特点。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所固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

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本文试图就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及其完善作些浅见。

关键词:代位权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法律适用债权人的代位权起始于罗马法中的代位请求权(或称间接诉权)。

在罗马法中的代位请求权制度,其含义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不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影响债权人权利实现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现代意义上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最先出现于1804年《法国民法典》,该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债权人得行使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及诉讼,但权利和诉讼权专属于债务人的,不在此限。

”我国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

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对代位权也作了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债权人的申请,通知第三人向申请人履行债务。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由单一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的发展,各种市场主体之间的债务纠纷也随着增加,再加上各方面的原因,债务案件的审理难度也越来越大,这尤其表现在不少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故意不主张自己的债权,甚至放弃自己的债权,这样不仅使债权人的权利得不到实现,债务案件的判决也难以得到执行,从而对社会经济秩序和商业道德构成了更深层次的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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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同法中代位权的理解与适用(上)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对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代位权作了重点阐释。

现就有关问题略述己见。

一、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合同法中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权人因此遭受损害而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是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针对近年来我国严重存在的三角债以及债务人逃债废债现象而确立的新的债的保全制度。

代位权不同于撤销权。

代位权和撤销权同为合同的保全制度。

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作为行为,保障责任财产的增加,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的作为行为,避免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

代位权不同于代理权。

一是名义不同,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代位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二是权限不同,代理人的权限是委托授权或者指定、法定的范围以内,代位权人的权限是债权人的债权范围以内;三是诉讼资格不同,代理人就其在代理权范围以内的行为一般不具有原告资格,位位权人一般具有原告资格;四是后果不同,正常代理的法律效果归于被代理人,代位的法律效果是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代位权不同于代位申请执行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据此,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但其仅适用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诉讼已经终结或者仲裁裁决已经作出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情形,而且一旦第三人对债务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

代位权是不需要这些条件的。

二、代位权行使的要件(一)积极要件合同法解释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规定了代位权行使的实质要件:1、合法性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这是行使代位权的首要条件。

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这里的“合法”是显而易见的合法,是人民法院受理起诉时的判断,而不是经过严格的审判程序之后的最终定性。

既然债权人对债务人合法债权的存在是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故若债权人对债务人不享有合法债权,例如赌博之债、买卖婚姻之债,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

如果合同因违法而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者合同已过诉讼时效,则也不能行使代位权。

但是,如果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是由于债务人的过错造成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返还请求权、赔偿请求权时,应认定债权人仍能行使代位权。

同理,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也必须是合法的债权。

2、因果性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实质条件。

然而如何理解“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如何理解“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对此,有四种主要观点:(1)只要两个债权(即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届履行期,债权人即可行使代位权,不考虑其他实质条件;(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后,应持续一定的期间,待该期间届满后债务人仍不行使其债权,才能由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如果债务人的债权刚刚到期而未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不能认为是“怠于”行使债权,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但持续期间以多长为宜,有的主张一个月,有的主张二个月,有的主张应视债权的性质与内容而定;(3)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后,如果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主张了权利,如发出催款通知、向次债务人的代理人提出权利主张、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行政机关请求处理等,就不能认为债务人是“怠于”行使债权,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4)债务人仅以私力救济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仍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只有当债务人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主张权利时,才能阻碍代位权的行使。

[!--empirenews.page--] 合同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这样规定的理由主要是:(1)不要求债务
人的债权到期后持续一定的期间。

因为这一期间极难确定,债权人很难掌握这种期间并就期间届满举证,而且期间的规定会增加代位权实现的风险,故不规定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后须达到一定期间,才能行使代位权,只要到期即可。

(2)债务人只有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才不构成“怠于”,仅以私力救济方式主张权利,如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或向其代理人主张权利,甚至包括向民间调解委员会或行政机关请求处理,都属“怠于”之列,以免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串通造假对抗债权人的代位权,进而使代位权制度形同虚设,故规定债务人已经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情况,可构成次债务人对债权人抗辩的事由。

(3)“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中的“损害”不同于一般损害赔偿中的损害,如果要求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举证证明自己的债权受到了具体的、实质性的损害,则于债权人殊为不公,故规定只要债务人未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未能实现,便可视为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

3、期限性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这是行使代位权的时间界限,具体是指债务人对其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合同法解释中采用次债务人的称谓)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才可以向次债务人行使请求权。

如果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未届履行期,债务人尚不能对次债务人行使请求权,则债权人不能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履行期是否届满,应依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关于履行期限的约定来确定;若对履行期未予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应依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来确定,即以债务人第一次向次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中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期限,自此时开始视为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

一般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两个债权均已到期,即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和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均已到期,缺一不可。

其实,债权人在一般情况下是不能提前主张债权的,但要求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必须到期有时是不合理的,因为代位权诉讼不能不考虑在债务人破产时、期限加速时、债务人的债权诉讼时效即将届满时对代位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

有时债权人的债权到期之时正是债务人的债权时效届满之日,这就需要考虑对债权人预期损害的救济问题。

因此,合同法解释没有把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作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必要条件。

当然。

这并不等于在任何情况下债权未到期的债权人都可以行使代位权。

什么情况可以,什么情况不可以,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总结。

4、货币性合同法解释将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内容作了缩小解释,即不是所有的任何性质的债权,而是限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一般认为,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应具有直接的财产给付内容,除纯粹的财产权利外,其他具有财产性质的权利也可作为代位权的标的,如因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发生的撤销权与变更权,诉讼上的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强制执行权,中断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等。

例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因重大误解行为的撤销权,但债务人不行使该撤销权,债权人便可以该撤销权为标的行使代位权,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撤销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重大误解行为。

然而,考虑到对非金钱给付内容的权利行使代位权对于债权的保障意义不大而且程序复杂,并有过多干预债务人权利之嫌,故合同法解释将代位权的标的限定在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债务人的其他权利不得作为代位权的标的。

[!--empirenews.page--] (二)消极要件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往往是与债务人的人格权、身份权相关的债权,这些权利与债务人的生活密切相关,不可分离,故对这些债权不能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合同法解释第十二条列举了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的种类,即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等权利,这些权利不属于代位权的标的。

合同法解释第十二条既然采用的列举方式,自然就意味着并未穷尽志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的种类,这还有待于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不断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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