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涉林渎职犯罪案件特点及侦查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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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涉林渎职犯罪案件特点及侦查技巧

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瑜李君

2010年03月25日10:16:21 来源:房县人民检察院王瑜(副检察长) 李君(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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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有利于打击涉林渎职犯罪,确保此类案件查办工作落到实处,笔者在认真研究林业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工作流程的基础上,结合我院近些年来查办此类案件的经验,试从涉林渎职犯罪易发案环节、犯罪特征及案件侦查技巧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以供将来办案参考。

一、涉林渎职犯罪易发案环节

在实践中,涉林渎职犯罪主要发生在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作业设计、管理、运输、处理普通涉林行政刑事案件等环节。

(一)实践中,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环节渎职犯罪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玩忽职守型,主要表现在:一些林业工作人员不严格审核采伐申请资料;有的甚至在未提供任何申报材料的情况下,批准审核通过;有的履行职责马虎草率,行政审批错误,造成山林被超伐、滥伐或被错误采伐。另一类是滥用职权,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如明知申请人以自用材的名义申请砍伐林木并将其作为商品材出售,仍违反规定给予核发自用材林木采伐许可证;有的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擅自更改采伐证许可事项;还有的徇私舞弊,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对林木采伐申请分若干次报批,以合法手续掩盖非法目的,骗取上级批准,甚至出于主观明知跨年度发证;有的在发证过程中明知已发生滥伐、超伐现象,却不按照规定加以扣除;有的违规为未完成上年度更新改造任务的基本森林经营单位发放采伐证,等等。这些行为一旦造成严重后果,将构成渎职犯罪。

(二)在林木采伐作业设计、管理和运输环节,渎职犯罪也较为突出。在林木采伐作业设计环节,有的设计人员不按规定程序和方法进行伐区设计,不到实地勘查,而是闭门造图,盲目设计,违规设计;有的审批人员不认真审核采伐申请资料,偏听采伐申请人指点的山地界址,而不去实地调查;有的在设计中马虎草率,造成重大设计误差,从而导致森林资源被严重破坏;有的擅自改动伐区设计的数据等。在林木采伐作业管理环节,有的不按规定到采伐现场进行监督;有的在木材采伐过程中不按规定进行采伐木划号;有的不按规定进行现场技术督导;有的不认真履行检查验收职责等,导致林木被乱砍滥伐数额巨大。在木材运输环节,有的林业工作人员徇私情私利,滥用职权或疏于职守,不依法履行木材运输监督检查职责,对违章运输的木材违法放行,或以补交费用、收取罚款了事;有的违法减轻或免除对超载计划运输车辆的处罚;有的在重新签发木材运输证过程中,对手续不全、不实的旧木材运输证不认真查究木材来源,擅自重新签发木材运输证,等等。

(三)在处理普通涉林刑事案件环节,渎职犯罪也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林业执法人员徇私情私利或小团体利益,明知不法分子盗伐、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已构成犯罪,却以罚代刑,不将案件移送给森林公安机关处理;有的森林公安干警在处理涉林刑事案件过程中,压案不报,或采用隐瞒、降低采伐数额等手段,或以另案处理等为借口,放纵涉林刑事案件犯

罪嫌疑人,使其不被刑事追究。例如我院2008年查办的陈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一案就是一起为小团体利益,明知不法分子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已构成刑事犯罪,却以罚代刑,不将案件移送给森林公安机关处理,致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达半年之久。

(四)在林业日常监管环节,有的林业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巡查、管护职责,使得辖区内林木被乱砍滥伐,甚至森林火灾、开荒毁林现象得不到及时有效地制止,最后导致大面积的林木资源被破坏,从而发生严重的损害后果。

(五)随着国家各项惠农政策的出台,国家林业补偿或专项资金发放领域也是涉林渎职犯罪易发环节。如自2002年以来,国家逐年加大对中西部地区退耕还林专项资金的投入,由于该项制度不够健全,操作难度大等原因,该项政策在执行过程中难免出现了偏差。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验收中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把不符合退耕还林补助条件的地块验收为符合补助条件的退耕还林工程,并加以政策兑现;有的通过改变退耕还林项目地类的方式,套取退耕还林补助资金;有的以设计费等名义,截留、挪用、套取国家退耕还林专项补助资金。在国家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方面,有的地方利用职权,钻法律空子,侵占、挪用、套取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专项资金,严重违反了国家政策的严肃性,使专项资金遭受到重大损失。如我院查办的杨某滥用职权一案,杨某作为某林业站站长,受该县林业局委托从事本辖区内退耕还林的规划设计和检查验收工作,在具体工作中,杨某不正确履行职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冒领手段套取国家退耕还林资金456800元,用于林业站承包经营的林场、基地建设及林业站日常经费开支,使国家的退耕还林专项资金遭受重大损失,极大地损害了国家退耕还林政策的严肃性以及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合法性、客观公正性的信赖,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二、涉林渎职犯罪案件表现的特征

(一)犯罪主体的特殊性。涉林渎职犯罪主体多为森林资源监管人员、林业行政刑事执法人员、项目资金管理人员、基层林业站负责人员,以及森林管护人员等。在上述几类犯罪主体中,涉林渎职犯罪最易发生在基层林业工作部门。从近几年我院立办的涉林渎职犯罪案件来看,绝大多数案件发生在基层林业工作部门,而且涉案人员往往都是基层林业站站长和护林员。除了林业管理人员外,党政机关、土地、财政、矿产资源管理等相关部门的人员在参与森林资源管护时,也往往成为此类案件的共同犯罪主体。

(二)此类案件犯罪形式多样,但以过失犯罪为主,而且罪名较为集中。涉林渎职犯罪案件涉及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不移交刑事案件、非法批准征占用林地、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等多种形式犯罪。但从我院近几年查办的涉林渎职案件来看,过失犯罪较多,在过失犯罪中玩忽职守类案件占大多数。

(三)涉林渎职犯罪往往伴随有乱砍滥伐、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刑事犯罪案件,而且窝案、串案多。实践中,有的林业监管人员明知有人破坏森林资源涉嫌刑事犯罪而不向司法机关移交,甚至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其动机往往又是为亲友牟利,或索贿受贿,或贪图个人及小团体利益,从而又构成了贪污贿赂犯罪。更严重的是一些工作人员执法犯法,充当违法犯罪分子的保护伞,参与到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中去,从而成为普通涉林刑事案件的共同犯罪主体。如我院在2008年立办的张某滥用职权一案,张某对违规超载木头,逃漏国家规费的木材商贩不按规定进行处理,而是与木材商贩相互勾结,从中收取好处费,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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