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涉林渎职犯罪案件特点及侦查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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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林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涉林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涉林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林业资源与人类生存息息相关,它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破坏森林就是破坏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坏境,破坏全球的生态平衡。

森林作为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森林整体资源的优劣消长,涉林违法犯罪的发生多与少,对我国的生态环境的平衡,及落实中央提出的可持续发展战略,都有着不可估量的义意。

近几年来,我局辖区内的涉林违法案件的发生成上升趋势,涉林犯罪对我国的生态环境和能源资源造成了极大的破坏,此类案件也成了近几年来检察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

主要抱括盗伐林木、盗窃木材、毁林开荒、非法狩猎、主管林业领导和林业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等几类。

这其中有历史遗留因素,也有现实因素、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因素,总的看重视不够,执法不严规章制度不建全落实不全面,这些都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

1.涉林犯罪案件主要特点1.1盗伐林木、毁林开荒、非法狩猎呈逐年上升趋势。

1.2盗伐林木、毁林开荒、盗窃木材背后有着利益趋动及执法部门执法不严以罚代刑的因素。

1.3在盗伐林木、毁林开荒的背后,林业执法部门在处理盗伐林木案件中,受经济利益或人情驱使以罚代刑情况时有发生,应当移交司法机关的案件没有移交司法机关,而是罚款处理,造成打击不力,因而盗伐林木、毁林开荒案件经常发生。

2.涉林案件犯罪的主要原因2.1东方红林业局辖区内外来人口增多,而且无业人员多,无业可就的人员没有生活出路,常年到山上盗伐林木,特别是在冬季没事做时,就常上山盗伐林木,卖到附近的木材加工厂,东方红林业局,施业区内的木材加工厂,多是地方开办的,林业局无法关闭。

辖区内村屯的农民土地少,靠种地保障生活不能满足生活需要,同时随着粮食价格的上涨,农民对土地的需求,在春季常去林中毁林开荒,这些农民他不知道林地是不能开地的,有些农民知道林地内是不允许开荒种的,但是抱着侥幸的心理也常上山盗伐林木,毁林开荒,农民在湿地内开荒种地,不受法律的追究,只是行政上给予罚款处理。

浅谈我国林业监管部门的渎职犯罪

浅谈我国林业监管部门的渎职犯罪

浅谈我国林业监管部门的渎职犯罪【内容提要】:目前,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不断拓展办案领域,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办案质量,增强办案效果,切实加强对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

但是,就当前查处的涉林渎职犯罪案件来看,森林资源管理类失职渎职犯罪仍处高发、多发态势,令人忧心。

研究分析林业监管部门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规律特点,深入开展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有效打击预防林业监管部门的失职渎职犯罪,应是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关键字】:林业监管部门渎职犯罪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日益加强。

但是,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情况仍相当严重。

破坏土地、矿产、林业、水源、电力等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案件之所以屡屡发生,屡禁不止,与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甚至徇私舞弊、官商勾结、钱权交易具有直接的关系。

这些犯罪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下面就林业监管部门的渎职犯罪谈一下我个人的几点看法:一、林业监管部门渎职犯罪规律特点1、权力相对集中,缺少监督制约机制。

这些人员手里掌握着资源审批权,资源管理权和一定的处罚权,因此极容易成为不法分子拉拢腐蚀的重点对象,而这些人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或疏于职守或恣意滥用或以权谋私,以权谋钱。

2、犯罪嫌疑人身处重要岗位,且为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

林业监管部门失职渎职犯罪往往都集中在资源股、林政股和各林业站。

“二股一站”是犯罪高发要害部门。

他们手中掌握一定的行政职权,一旦失去制约这些岗位就极容易成为滋生犯罪的温床。

3、犯罪行为趋于公开化。

在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内部,执法人员之间,对滥用职权、违规操作、放弃监管等现象心知肚明,与滥砍盗伐实施犯罪嫌疑人心照不喧,达成一种默契,相互关照,相互利用,各取所得。

二、林业监管部门渎职犯罪的主要原因1、主观原因:其工作人员素质低,法治观念淡薄,导致犯罪是根本原因。

谈涉林犯罪案件的特点及对策分析

谈涉林犯罪案件的特点及对策分析

害 。 山市被告人周某等人于 2 0 年 春天 , 密 06 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 情况下 , 自 私 合伙将 自家落 叶松采伐 , 立木蓄积为 2 .立 方米 。检察机 8 5 关在审查该案时 , 等人仍认为 自己砍承包地里的树, 周某 并未犯罪。 5 涉林犯罪背后有渎职犯罪 的隐忧 。在滥伐林木的犯罪背后, ) 林业 执法部门和主管部 门在处理涉林 的犯罪案件 中, 受经济利益或者人情驱 动, 导致渎职案件 的发生 。按照法律规定 , 盗伐 、 滥伐林木要 给予行政处 罚, 达到立案标 准构成犯罪 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实践中 , 林业部门 存在一罚了之、 内部处理 的简单做法 , 有的林业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对有 关滥伐林 木违法和犯罪界 限把 握不准 , 移送 立案的不移送 , 别的甚 该 个 至压案不报 , 当保护伞 , 办关系案 、 人情案、 金钱案 , 致使滥伐林木案件介 人多、 案少 ; 立 受理多 、 移送少 。2 0 年 以来 , 山市检察院办理乡镇主 06 密 管林业领导和林业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 徇私舞 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等 渎职案件 6 起。林 口林区近年来 没有涉林渎职犯 罪, 但从发生的涉林案 件看 , 林业部 门工 作人员 、 法人员疏于管理 、 有 执 责任心不强 的现象 , 林 业 管理人 员工作不负责任 , 按操作规程 办事 , 不 没有进行必要的监督检 查 , 分涉林 案件被林业公 安以罚代刑 消化 , 到法院的案 件也因 一部 起诉 经济利益 的驱动 , 绝大部分犯 罪分子被从轻处罚 , 中更 多的是被判处 其 了缓刑 。根本起不到“ 杀一做百” 的作用 , 加之人情 、 金钱等利益驱动 , 有 渎职犯罪的隐忧 , 渎职行 为在 一定程度 上来说助长 了涉林案件。 2 对遏制涉林 案件的对策分析 21 加大普法宣传力度 , . 形成重视资 源保护 的社会氛围。 预防和遏制滥伐林 木犯罪 , 须采取有效措施 , 必 加强 涉林普法宣传 力度 , 不仅在林区广泛宣传 , 还要对 农村 干部和群众的相关宣传。 林业执 法部 门、 政法部 门应相互 配合 , 深入农 村 , 法律宣传要深入 , 形式要多样 化。 有关森林的法律法规 的宣传要进一步深人 , 不要停留在拉拉横幅 、 写 写标语的形式上 , 要深入到农 村 、 到农 家 , 宣、 讲、 教形式多样化 , 使广大 群众真正了解林业政策和法律法规 , 营造舆论氛周。采取发放法律知识

森警征文:滥伐盗伐林木涉林案件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森警征文:滥伐盗伐林木涉林案件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森警征文:滥伐盗伐林木涉林案件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第一篇:森警征文:滥伐盗伐林木涉林案件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是一个森林覆盖率达67.8%的林业资源大县,现有林地面积558万亩,活立木蓄积量1167万立方米。

近年来,随着林业经济的发展,滥伐林木、盗伐林木案件的发生率也高,且有逐年上升的趋势。

其中,县检察院所查办的滥伐林木、盗伐林木案件为23件,占当年涉林案件总数(40件)的57.5%;,我院所查办的滥伐林木、盗伐林木案件为21件,占当年涉林案件总数(31件)的67.7%;1至11月份,我院所查办的滥伐林木、盗伐林木案件为36件,目前占已查处涉林案件总数(51件)的70.5%。

这是一类严重破坏森林资源、破坏气候环境、引起水土流失等方面的危害性案件。

笔者拟结合我院所查处的涉林案件,就滥伐林木、盗伐林木案件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进行初浅分析。

一、滥伐林木、盗伐林木案件的特点1、涉案人员以农村中的农民和农业人员为主。

2、涉案人员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多为初中文化以下的人员。

3、涉案人员多为单人作案向结伙形式作案转化。

4、此类案件多发生在林场和森林资源集中的偏远地区,查处有一定难度。

5、盗伐、滥伐树种多以集体林木资源中的经济林和杂木树种为主。

二、涉林案件频发的原因1、涉案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不强。

近年来,虽然在农村地区加强了与森林资源有关普法的宣传力度,但是普法宣传力度还待加强、普法效果还不明显,农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还不十分了解,对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漠然视之,对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不以为然。

普遍存在先砍树,后办证,或者根本就没有考虑要办证的现象。

直到森林公安或林业部门工作人员找上门来,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

如:黄某滥伐林木一案,黄某砍伐自己承包的林地上的树木卖给木材经营商,在明知木材经营商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仍旧和木材经营商一起砍伐林木,当森林公安人员找到他们时,才意识自己涉嫌滥伐林木,触犯了法律。

玛纳斯县涉林渎职案件的分析和对策研究

玛纳斯县涉林渎职案件的分析和对策研究

玛纳斯县涉林渎职案件的分析和对策研究作者:来源:《检察风云·预防职务犯罪》2012年第05期自2006年以来,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共立案查处涉林渎职犯罪案件7件7人,其中玩忽职守3件3人、滥用职权2件2人、徇私枉法2件2人,法院均作有罪判决。

立案查办的7起案件都造成了木材大量流失、林地被破坏。

由于森林资源的特殊性,很多危害后果无法体现为财产性的经济损失,但森林资源所特有的蓄水保土、调节气候等生态价值却无法具体衡量,这也是涉林渎职犯罪最大的危害性所在。

这些渎职犯罪行为在当前基层林业执法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普遍性。

一、玛纳斯县涉林渎职犯罪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1.不严格履行职责,不遵守操作规程。

如李某某、刘某滥用职权案。

两人分别系新疆农八师148团原政策研究室主任和土管分局局长,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土地开发的操作规程正确履行职责,将本该由研究室和土管局上报主管领导审核的土地开发申请交于范某某个人,事后又未能对范某某的开发行为(土地四至界限尚未确定)进行有效监控,致使范某某无序开发土地的随意性增大,从而导致玛纳斯县的国家重点公益林九万余株梭梭被毁,总价值约为83.8万元。

2.少数基层林业公安部门人员执法随意性大。

涉案人员多为基层部门执法人员。

他们受经济利益驱使,对涉林案件违法犯罪分子压案不报,或以罚代刑、降格处理。

如县林业派出所原所长王某某以及他的后任代理所长侯某某先后犯下的案件。

王某某在收取了未办理采伐许可证而伐树的陈某某(已判)的500元关照费后,虽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勘查、测量,但却未对案件作任何处理。

而侯某某在任职期间,明知李某某(已判)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集体所有的27棵树木砍伐,却在收取李某某的好处费2000元后,指使鉴定人员把林木材积由12.9立方米变更为8.7立方米,将该案作林业行政处罚予以结案处理。

后来又以同样的方法将已构成犯罪的许某某(已判)滥伐林木案,作林业行政处罚予以结案处理。

浅析涉林渎职犯罪

浅析涉林渎职犯罪

浅析涉林渎职犯罪新宁县地处湘西南边陲,是湖南省的重点林区县,林地面积19.25万公顷,占地总面积70.8%,活立木蓄积量700.5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65.4%,森林资源丰富,林木采伐量大,涉林渎职犯罪也相对比较突出,林业系统职务犯罪总体呈高位运行,逐步上升。

2009-2012年来,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了林业人员涉嫌渎职犯罪案件6件9人,通过对这些案件的办理,进行以下分析:一、涉林渎职犯罪的特点(一)乡镇林业站人员渎职犯罪比较突出。

在我院立案查处的6件9人涉林渎职案件中,全部都是乡镇林业站人员,而其中涉案的基层林业站站长、副站长占大多数,占总件人数的78%,这些情况表明,基层林业站负责人职位不高、官不大,但职责重大,权力不小,容易成为渎职犯罪的高发群体,他们是从事林政执法的最基层人员,行使着当地林政管理的职权,在林政管理的第一线最容易滋生渎职腐败。

(二)玩忽职守犯罪比较突出。

在我院立案查处的6件涉林渎职案件中,其中玩忽职守案件就有4件,占66%,滥用职权案件1件,占17%,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1件,占17%。

林业人员所涉及的案件主要集中在与林业人员履行职责有关的如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四类案件,我县林业人员玩忽职守犯罪比重较大,说明基础林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责意识比较淡薄。

(三)渎职犯罪主要集中在林木采伐管理环节。

我县是一个林区县,林木采伐量大,林木采伐管理权力较大,很容易滋生腐败,我院查办的6件涉林渎职案件,发生在林木采伐管理环节的有5件,占总数的82%,伐中检查环节犯罪最为严重,成为林业人员渎职犯罪的高发部位。

(四)违法犯罪后果严重。

每一起涉林渎职违法犯罪案件都造成大量林木被乱砍滥伐,我院查办的6件涉林职务犯罪案件中,其中4件玩忽职守案都造成几百方林木的滥伐,其危害是不可小视的,这与我县大力开展“壮美崀山,绿色新宁”行动,着力培育森林资源,创建生态旅游强县背道而驰,理应对此予以高度重视并加大打击力度。

对我县涉林案件的调查与分析_0

对我县涉林案件的调查与分析_0

对我县涉林案件的调查与分析近几年来,我县涉林案件逐渐增多,至20XX年达到最高。

2000年共受理案件15件15人,20XX年共受理案件18件18人,20XX年共受理案件25件25人。

从共受理案件性质来看,滥伐林木犯罪案件28件28人,森林失火案件12件12人,盗伐林木犯罪18件18人。

由于这类犯罪不仅严重地破坏了森林资源,而且社会危害性大,严重影响林区社会秩序,增加了林政管理的难度,必须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

下面就我县涉林案件作简要的分析。

涉林案件的特点从已发生的涉林案件看,具有以下特点:一、滥伐林木数量大,森林资源破坏严重。

少则超指标滥伐数十立方米,多则超指标滥伐数百立方米。

如犯罪嫌疑人姚某某,系县扶罗镇常委副镇长,分管经贸林工作。

2000年11月至20XX年7月间,姚在经营并兼任县振扶开发公司法人期间,因开采重晶石矿需要木材撑洞和做矿架等用,于是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先上车后补票”或“不补票”的办法,先后委托矿农在蒙冲盖林场铁岩山、黄爪湾、仙人坡肢、蒙冲湾等11处山场采伐了云溪要八孟组、老田组的、讲溪组的、岑坟组的、皂溪村利寨组的、平乐组的、铁榜组的及丈溪村的与镇企业办联营的股份林场杉木823侏。

经聘请林业工程师鉴定,该823侏活立木蓄积121.9015立方米,扣除有证部分杉木活立木蓄积29.2308立方米,超伐杉木活立方蓄积92.9707立方米,计滥伐林木价值30020元。

二、发案村多为偏远山村。

这些地方交通不发达,经济落后,群众经济来源是“以农为主,靠山吃山”,传统农业模式典型。

山区立地条件差,发展经济受制约,而森林资源相对丰富。

三、森林失火案件增多,多发在清明节前。

近几年气候等方面的原因,森林失火案件增多,造成毁林面加大,给集体带来了较大的损失。

如被告人吴代学于20XX年4月4日下午五时,进到狮马冲的责任田将一个星期前吹田坎时砍下来的柴草归堆在水田坎边,并堆在一起,用随身带去的气体火机点燃杂草。

涉林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涉林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Ab s t r a c t :T h i s p a p e r i f r s t d i s c u s s e d, t h e i mp o r t a n c e o f t h e p r e v e n t i o n o f f o r e s t r y r e l a t e d d u t y c i r me s , t h e n a n — a l y s e d t h e c h a r e c t e i s t i c s a n d c a u s e s o f f o r e s t r y r e l a t e d d u t y c r i me ,a n d a t t h e e n d ,s o me c o u n t e r me a s u r e a n d s u g g e s ・
职 务犯 罪 是 指 国家 工 作 人 员 和其 他 在 社 会 团 体 、企事业 单位 中依 照法律 、法 规 或 者 组织 章 程从 事公 务 的人 员在 履行 职务 过程 中 ,利 用 职务 上 的便 利条件 ,或者 滥用 职权 ,或 者不 正 确 履行 职 权所 实 施 的违背 职责要求 的依 照刑 法规 定 应 受刑 法 处 罚 的
源类犯罪作为查处的重点 ,因此为贯彻执行中央反 腐倡廉的政策 ,保护林业战线上的工作人员 ,必须 坚持教育在先 ,预防在先 ,打防并举 ,标本兼治的 方针 ,努力从源头上遏制林业系统职务犯罪。
犯罪行为。刑法及刑法修正案规定的职务犯罪共 5 6 个 罪名 ,其 中贪 利 性 犯 罪 1 3个 ,渎 职 性 犯 罪 3 6
第4 1 卷
第 4期
贵 州 林 业 科 技
Gu i z h o u F o r e s t r y S c i e n c e a n d Te c h n o l o g y

关于滥用职权类案件的特点及侦查方法

关于滥用职权类案件的特点及侦查方法

关于滥用职权类案件的特点及侦查方法作者:于连国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9期摘要滥用职权类案件是指《刑法》第九章中规定的滥用职权这一类犯罪案件的总称,具有社会危害性大、案发领域广泛、多与其他犯罪交织等特点。

因此,深挖犯罪成为滥用职权罪侦查中必须重视的一个问题。

关键词滥用职权刑法犯罪作者简介:于连国,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副局长。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118-02在实际侦查活动中,滥用职权类案件的查证方向必须紧紧围绕所查案件的犯罪构成展开。

在明确了侦查任务后,针对具体案件确定侦查措施和方法成为破案关键:一、因案制宜,决定立案方式侦查滥用职权类案件往往以人立案与以事立案两种方式并存。

有些滥用职权案件,检察机关受理时就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至于是否确有犯罪事实,开始时往往只有嫌疑,需要通过初查和侦查去查明。

这种案件一般采取以人立案方式。

但是,也有些滥用职权案件,呈现在检察机关面前的首先是危害后果,如重大事故、在押人员被私放、犯罪分子被逃避追究、大量林木被滥伐等,犯罪嫌疑人肯定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至于具体是谁却一时难以确定,这种案件一般可以采取以事立案的方式。

以人立案的方式要查明是否符合“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一立案条件,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因而立案较慢。

以事立案的方式只要分析判明该危害后果是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为的不正常因素即滥用职权行为所造成,即可予以立案,因而立案较快。

以哪种方式立案,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

二、确定侦查方法与立案方式相适应,滥用职权的侦查有顺查法和倒查法这两种方法。

顺查法适用于以人立案的案件,其侦查工作按照由犯罪嫌疑人查滥用职权行为,在有滥用职权行为查危害后果的途径进行,具体方法和顺序是: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职责权限及超越职权的事实或所违反的法律、政策、有关规定的具体内容;查明犯罪嫌疑人滥用职权的行为;查明案件的危害后果及滥用职权行为与危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查明犯罪嫌疑人应负的责任。

浅析涉林案件的表现形式及防范对策

浅析涉林案件的表现形式及防范对策

浅析涉林案件的表现形式及防范对策近年来,国家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逐步改善,林业建设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但同时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违法行为,导致一些地方乱砍滥伐林木案件屡有发生,乱占林地现象比较普遍,使森林资源遭到较大破坏。

据统计,近两年平桥区林业公安机关共查处各类林业案件142起,处罚各类林业违法犯罪分子273人。

平桥区检察院渎检科近年来共立案查处乡镇主管林业领导和林业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案件4件,这些人员的渎职行为共导致滥伐林木近千亩,毁林5万余株,给当地林业资源造成重大损失。

笔者结合办案实践,试对目前涉林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做一分析并提出一些对策。

一、目前涉林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1、农村滥伐林木现象比较普遍。

由于近年来林业公安部门对盗伐林木犯罪打击力度日益加大,《森林法》等有关法规的深入宣传贯彻,盗伐林木现象已基本得到遏制。

但同时一些农民出于毁林开荒或其它目的,不办理有关采伐手续,擅自滥伐集体或个人所有的林地;或也办理一定的采伐手续,但故意逃避有关监督管理,采取批少伐多等手段大肆滥伐林木。

2、某些乡镇政府默许本辖区的毁林事件。

这些乡镇政府的主管领导,出于本乡镇地方利益,或为了追求短期经济效益,对本辖区内发生的乱砍滥伐林木事件视而不见。

更有甚者,个别主管领导肆意超越自己权限,擅自批准社会上一些人员大肆采伐林木,给当地森林资源造成严重破坏。

如我科1999年立案查处的平桥区邢集镇人大主席团副主席方某涉嫌滥用职权案,1998年8月至11月间,方某超越职权范围,违反森林法有关规定,不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同意孙某、宁某等伐树,致使该镇173亩林木被滥伐,被伐树木8000余株,给林业资源造成重大损失。

3、少数基层林业部门工作人员执法随意性大。

他们出于小团体的经济利益,对涉林案件的违法犯罪分子压案不报,以罚代刑,降格处理。

有的有法不依,严重不负责任,对持证采伐者疏于管理监督,导致其随意扩大采伐面积,更改采伐方式,造成林木资源的破坏。

××法院分析“涉林”纠纷案件的特点、原因并提出对策

××法院分析“涉林”纠纷案件的特点、原因并提出对策

××法院分析“涉林”纠纷案件的特点、原因并提出对策第一篇:××法院分析“涉林”纠纷案件的特点、原因并提出对策××法院分析“涉林”纠纷案件的特点、原因并提出对策当前,受土地利用经济效益好及栽种树木利润高等原因影响,村组涉林行为不规范密切,造成村民之间、村民与村组、乡镇等机关涉林矛盾十分尖锐,涉林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成为法院审判工作的难点。

为此,××法院以受理的涉林案件为对象,开展了认真的调查研究,分析原因,提出对策。

一、涉林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1、涉林纠纷案件数量逐年增多。

近几年,特别在国家减免农业税后,涉林纠纷案件呈增长态势。

××法院2005年受理涉林纠纷案件6起,2006年受理18起,2007年1-4月份已受理15起,其中2006年以来受理涉林纠纷执行案件14起,涉及村民近千人。

2、涉林纠纷案件以涉林地纠纷为主。

涉林案件主要分为涉林地和涉林木两种,而又以涉林地为主。

涉林纠纷相对集中于道路林地和水利堤坝林地。

涉林地纠纷案件主要表现在部分村组林地发包过程中未依法定程序即将土地移交他人使用;林地权属不清,界限不明,村民抢占林地、抢栽林木及阻止他人栽种林木情况严重;部分乡镇由于历史等原因无偿占用村组等集体土地不愿意归还,但村民要求归还,从而引发矛盾等。

3、基本农田植树影响农业生产引发村民之间矛盾。

少数农户出外经商或打工,无能力养蚕,又不愿意将桑园转包或交于村集体,就在桑田栽树;少数农户无力种植承包地,又不愿意将承包地流转给他人经营,就在承包地里直接栽杨树。

在农田中种树违反了国家保护基本农田的法规,影响了周围农田作物的生长。

为此,利害方容易发生纠纷矛盾,甚至发展成暴力性事件。

当事人以相邻权受到侵害等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排除妨碍或赔偿损失。

4、电网架设及其他基本建设过程中围绕砍树补偿产生矛盾。

涉林渎职犯罪的特点

涉林渎职犯罪的特点

涉林渎职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预防对策全南县地处江西省最南端,是个山区小县,森林资源丰富,林木采伐量大,涉林渎职犯罪也相对比较突出。

2003年以来,全南县院共受理涉林渎职案件12件12人,立案侦查8件8人,占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总数的44.4%。

在我院受理的涉林渎职案件中,县林业局工作人员2人,占16.7%,乡镇林站工作人员10人,占83.3%;滥用职权案8件8人,占66.7%,玩忽职守案3件3人,占25%,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1件1人,占8.3%。

近日,笔者对涉林渎职犯罪案件的特点、作案手段、犯罪原因和预防对策进行了分析。

一、涉林渎职犯罪案件的特点乡镇林业工作站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比较突出。

在我院受理的12件涉林渎职案件中,涉及乡镇林业工作站人员有10人,其中7人被立案侦查。

乡镇林业工作站工作人员,特别是工作站站长,虽然官不大,职位不高,但他们是从事林政执法的最基层人员,行使着当地林政管理的职权,在林政管理的第一线最容易滋生渎职腐败。

滥用职权案件相对较多。

在我院受理的12件涉林渎职案件中,滥用职权案件就有8件,占83.3%。

林业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林政执法人员权力较大,掌握林木采伐、木材运输、木材经营加工、林地管理等林政管理职权,木材经营老板稍微给点好处,他们就容易滥用职权,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审批或处理。

渎职犯罪主要集中在林木采伐管理环节。

我县是个山区小县,林木采伐量大,林木采伐管理权力较大,容易滋生腐败。

我院受理的12件涉林渎职案件,发生在林木采伐管理环节的有10件,占83.3%。

二、涉林渎职犯罪的常见手段发现滥伐林木行为时不及时加以制止,准许或默许其继续滥伐。

如我院立案侦查的钟某滥用职权案,钟某在发现叶某砍伐数量已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数量时,不但不加以制止,反而承诺可以去林业局增拨指标,允许其将山上木材全部砍伐。

在未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时即准许进行林木砍伐。

如我院立案侦查的邱某滥用职权案,在木材经营户缴纳了相应费用后,在未办理好林木采伐许可证时即准许其进行砍伐,之后由于各种原因又未办好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大量被滥伐。

浅谈涉林渎职犯罪特点及查办技巧

浅谈涉林渎职犯罪特点及查办技巧

浅谈涉林渎职犯罪特点及查办技巧时间:2012-07-26 作者:李君来源:正义网为了更好地打击涉林渎职犯罪,确保查办此类犯罪案件工作落到实处,笔者在认真研究林业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工作流程的基础上,结合我院近些年来查办此类案件的经验,试从涉林渎职犯罪特征及案件查办技巧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以供办案作为参考。

一、涉林渎职犯罪特点(一)犯罪主体广泛性和特定性。

涉林渎职犯罪主体多为森林资源监管人员、林业行政刑事执法人员、项目资金管理人员、基层林业站负责人员及森林管护人员等。

而在上述的几类犯罪主体中,以基层林业工作部门的执法人员为主。

从我院近几年立办的涉林渎职犯罪案件来看,80%案件发生在基层林业工作部门,并且涉案人员往往是基层林业站站长和护林员。

除了林业管理人员外,党政机关、土地、财政、矿产资源管理等相关部门的人员在参与森林资源管护时,也往往成为此类案件的共同犯罪主体。

(二)犯罪形式多样性和单一性。

涉林渎职犯罪案件涉及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不移交刑事案件、非法批准征占用林地、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等多种形式犯罪。

从主观过错上看,既有故意犯罪,也有过失犯罪。

从我院近几年查办的涉林渎职案件来看,过失犯罪较多,在过失犯罪中玩忽职守类案件占大多数。

(三)犯罪类型复杂性和交叉性。

涉林渎职犯罪往往交叉有乱砍滥伐、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多种刑事犯罪案件,而且以窝案串案居多。

如有的林业监管人员明知他人破坏森林资源涉嫌刑事犯罪而不向司法机关移交,甚至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其动机往往又是为亲友牟利,或索贿受贿,或贪图个人及小团体利益,从而又构成了贪污贿赂犯罪。

更严重的是一些工作人员执法犯法,充当违法犯罪分子的保护伞,参与到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中去,从而成为普通涉林刑事案件的共同犯罪主体。

如我院在2008年立办的张某滥用职权一案,张某对违规超载木头,逃漏国家规费的木材商贩不按规定进行处理,而是与木材商贩相互勾结,从中收取好处费,而后擅自将未办理放行手续的木材放行运出县内,致使我县森林资源流失。

司法实践浅析当前渎职犯罪的特点、发案原因及预防对策

司法实践浅析当前渎职犯罪的特点、发案原因及预防对策

司法实践浅析当前渎职犯罪的特点、发案原因及预防对策【摘要】近年来,渎职犯罪的案件发案率显著上升,而渎职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严重影响政府的公信力。

本文以Z省L市2010—2012年查办的渎职犯罪案件为例,通过分析渎职犯罪的基本情况、案件特点、发案原因等问题,提出防治渎职侵权犯罪的对策。

【关键词】渎职犯罪;基本情况;案件特点;发案原因;预防对策一、查办渎职侵权案件基本情况2010—2012年,L市共查渎职侵权案件86件117人,占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23.6%。

通过案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918.63万元。

(一)案件所涉行业主要案发系统(行业)包括:林业系统,公安系统,交通系统,国土系统,基层政府,其他涉案系统还包括建设、教育、安监、人力社保、医疗、水利、国税、电力、农业等。

(二)涉案罪名情况共涉及8种犯罪,其中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案件最多,分别占渎职犯罪案件的33.7%件和24.4%。

其他还涉及徇私枉法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以及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三)案件造成的经济损失近三年查办的渎职侵权案件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2783.18万元,平均每件案件造成损失达32.36万元,为贪污贿赂案件的2倍多。

(四)被查处人员身份在被查处的人员中,单位“一把手”占8.5%,副职占8.5%,中层干部占39.4%人,普通干部职工占43.6%。

领导干部所占比例不高,普通干部犯罪现象比较明显。

(五)被查处人员职级副处级干部占被查处人数的5.1%、科级占41.9%(其中正科占25.6%,副科占16.2%);、科员及无职级人员占53%。

(六)被查处人员年龄从查办的案件情况来看,41-50岁的年龄段发案率最高,占被查处人数的47%、31-40岁占18.8%、51-60岁占18.8%、21-30岁占14.9%、60岁以上的为2%。

(七)案件处理结果从目前已经生效的判决来看,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占8%、5-10年有期徒刑占4%、5年以下有期徒刑占27%、缓刑占14%,免于刑事处分占47%。

林业系统职务犯罪的调查分析

林业系统职务犯罪的调查分析

林业系统职务犯罪的调查分析林口县人民检察院近年来,国家对森林资源的发展保护非常重视,为保护森林资源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充分保障了林业工作正常开展,有力维护了森林的生态平衡。

但在具体贯彻落实林业文件政策中,也暴露了许多问题。

我院近年来共立案侦查涉及林业部门职务犯罪案件9件11人,其中渎职犯罪类7件9人,贪污受贿类犯罪2件2人。

为保护我县森林资源,规范林业执法行为,确保国家林业政策在我县的正确贯彻落实,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一、案件基本情况及特点1、高发性。

林政职务犯罪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由于其法律特征和本质属性上的特殊性,表现出与一般刑事犯罪不同的特点。

林政职务犯罪与国家赋予的资源林政管理权力有关,是林政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或者对其职务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而构成的犯罪,它与一般刑事犯罪相比,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权力的易腐蚀性。

林业系统中一些人从部门和局部利益出发,私设小金库、帐外帐,有的林业工作人员利用掌握国家退耕还林指标及查验的权力,将不符合退耕还林政策的地块以农户名义报批后,占有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

2004年春天,县林业局建堂乡林业站技术员王某、在落实退耕还林计划时,虚报造林面积97.5亩,连续四年以自已儿子王某某的名义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60450元。

2、隐蔽性。

二是作案手段日益高明,行为也更加隐蔽,作案一对一,背靠背,不易发现。

搞暗箱操作,利用自己熟悉掌握政策、内部易操作等职务便利,暗箱操作侵吞、骗取国家相关补助款。

林业工作人员接受贿赂后,违规办事,偏向行贿者、遇事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事后关照,如林业局李某受贿案,把他人不符合退耕还林钱粮补助条件的地块,验收为合格退耕还林后,收受他人贿赂。

3、罪名集中性。

罪名相对集中于受贿和玩忽职守这两类。

由于前几年我县林业系统的财务制度改革,将各乡镇林业站的财务权上收。

所以近年来,我县所发生的林业系统的职务犯罪,以收受贿赂和玩忽职守这两种罪名为主。

渎职类犯罪案件查办经验和做法

渎职类犯罪案件查办经验和做法

渎职类犯罪案件查办经验和做法
近年来,渎职类犯罪案件呈现出增多的趋势,这些案件严重威胁着社会的公正和法制的权威。

因此,对于此类犯罪案件的查办经验和做法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我们应该加强对渎职类犯罪案件的预防和监管工作。

这需要我们加强对公职人员的考核和监督。

同时加强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升其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以避免渎职类犯罪的发生。

其次,对于已经发生的渎职类犯罪案件,我们应该加强对案件的调查和审判工作。

这需要我们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调查和取证工作,确保案件的证据充分、确凿。

在审判过程中,要加强对法官的职业道德要求,确保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最后,我们还应该加强对渎职类犯罪案件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这需要我们通过各种渠道向公众宣传渎职类犯罪的危害性,提高公众的法制意识和监督意识,促进社会的法制建设。

综上所述,对于渎职类犯罪案件的查办,我们应该从预防、调查、审判和教育等多方面入手,加强对这类犯罪的打击力度,确保法制的权威和社会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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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涉林案件的表现形式及防范对策

浅析涉林案件的表现形式及防范对策

浅析涉林案件的表现形式及防范对策近年来,国家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逐步改善,林业建设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但同时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违法行为,导致一些地方乱砍滥伐林木案件屡有发生,乱占林地现象比较普遍,使森林资源遭到较大破坏。

据统计,近两年平桥区林业公安机关共查处各类林业案件142起,处罚各类林业违法犯罪分子273人。

平桥区检察院渎检科近年来共立案查处乡镇主管林业领导和林业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案件4件,这些人员的渎职行为共导致滥伐林木近千亩,毁林5万余株,给当地林业资源造成重大损失。

笔者结合办案实践,试对目前涉林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做一分析并提出一些对策。

一、目前涉林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1、农村滥伐林木现象比较普遍。

由于近年来林业公安部门对盗伐林木犯罪打击力度日益加大,《森林法》等有关法规的深入宣传贯彻,盗伐林木现象已基本得到遏制。

但同时一些农民出于毁林开荒或其它目的,不办理有关采伐手续,擅自滥伐集体或个人所有的林地;或也办理一定的采伐手续,但故意逃避有关监督管理,采取批少伐多等手段大肆滥伐林木。

2、某些乡镇政府默许本辖区的毁林事件。

这些乡镇政府的主管领导,出于本乡镇地方利益,或为了追求短期经济效益,对本辖区内发生的乱砍滥伐林木事件视而不见。

更有甚者,个别主管领导肆意超越自己权限,擅自批准社会上一些人员大肆采伐林木,给当地森林资源造成严重破坏。

如我科1999年立案查处的平桥区邢集镇人大主席团副主席方某涉嫌滥用职权案,1998年8月至11月间,方某超越职权范围,违反森林法有关规定,不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同意孙某、宁某等伐树,致使该镇173亩林木被滥伐,被伐树木8000余株,给林业资源造成重大损失。

3、少数基层林业部门工作人员执法随意性大。

他们出于小团体的经济利益,对涉林案件的违法犯罪分子压案不报,以罚代刑,降格处理。

有的有法不依,严重不负责任,对持证采伐者疏于管理监督,导致其随意扩大采伐面积,更改采伐方式,造成林木资源的破坏。

浅析涉农资金领域渎职犯罪的特点与侦查对策

浅析涉农资金领域渎职犯罪的特点与侦查对策

浅析涉农资金领域渎职犯罪的特点与侦查对策【摘要】近年来,涉农资金领域渎职犯罪呈现高发态势,在资金的使用、审批上渎职犯罪犯罪多,同时存在贪贿受贿、挪用公款等涉财型职务犯罪,作案手段隐蔽等特点。

侦查中,涉农资金领域线索发现难;侦查难度大、成本高、时间长;法律适用难度大同时伴随着检察机关对涉农资金领域渎职犯罪的查处。

为此在侦查中应加强与涉农部门和监管部门的联系,全面了解涉农资金现状;找准切入点,从摸排损失入手;以点带线,以线盖面挖掘线索;紧抓资金流向,摸准发案节点;注重证据,锁定因果关系,加大对涉农资金领域渎职失职犯罪的查处力度,【关键词】涉农资金领域渎职犯罪特点原因侦查规律涉农资金是指以农业、农村和农民为扶持资助对象所进行的各种财政支出。

从资金使用的目的来看,涉农资金包括支持农业生产资金类、对农民的补贴类、支持农村社会发展类。

从涉农资金使用的实践来看,分为长期性、固定性资金和短期性、临时性资金。

资金的管理上,长期性、固定性资金如粮食综合补贴、良种补贴、“五保户”最低生活补助等,由于属于经常性补贴,农户对补贴标准及发放政策比较了解,且一般直接发到农户“一卡通”折子上,这部分资金在申报、审批、发放领域渎职失职问题较大;而短期性、临时性资金管理比较薄弱,如土地有偿使用费、扶贫款、抗旱救济款等,尽管制定了一些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但由于运行时间短暂、透明度较差,给付环节简化,缺乏必要的审批、发放监督程序,往往容易在失职渎职中伴随着贪污挪用和受贿等犯罪行为的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保国家惠民资金资金的安全使用?是摆在县区、乡镇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

一、涉农资金领域渎职犯罪主要特点涉农资金涵盖的部门多、范围广、涉及资金量大,涉农资金渎职犯罪最为显著的特点就是往往会出现涉案数额巨大、损失后果严重的情况,动辄就会出现数百万上千万甚至上亿元的国家损失。

具体而言涉农资金领域渎职犯罪呈现下列特点:(一)串案、窝案现象明显为确保涉农资金确实落到实处,国家在出台、实施涉农惠民政策过程中有意识地对涉农资金的申报、管理、使用、发放等环节部署于不同的部门进行把关、监管,实现权力平分与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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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涉林渎职犯罪案件特点及侦查技巧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瑜李君2010年03月25日10:16:21 来源:房县人民检察院王瑜(副检察长) 李君(干部)--------------------------------------------------------------------------------【打印】【关闭页面】【返回】为了有利于打击涉林渎职犯罪,确保此类案件查办工作落到实处,笔者在认真研究林业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工作流程的基础上,结合我院近些年来查办此类案件的经验,试从涉林渎职犯罪易发案环节、犯罪特征及案件侦查技巧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以供将来办案参考。

一、涉林渎职犯罪易发案环节在实践中,涉林渎职犯罪主要发生在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作业设计、管理、运输、处理普通涉林行政刑事案件等环节。

(一)实践中,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环节渎职犯罪主要有两类。

一类是玩忽职守型,主要表现在:一些林业工作人员不严格审核采伐申请资料;有的甚至在未提供任何申报材料的情况下,批准审核通过;有的履行职责马虎草率,行政审批错误,造成山林被超伐、滥伐或被错误采伐。

另一类是滥用职权,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如明知申请人以自用材的名义申请砍伐林木并将其作为商品材出售,仍违反规定给予核发自用材林木采伐许可证;有的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擅自更改采伐证许可事项;还有的徇私舞弊,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对林木采伐申请分若干次报批,以合法手续掩盖非法目的,骗取上级批准,甚至出于主观明知跨年度发证;有的在发证过程中明知已发生滥伐、超伐现象,却不按照规定加以扣除;有的违规为未完成上年度更新改造任务的基本森林经营单位发放采伐证,等等。

这些行为一旦造成严重后果,将构成渎职犯罪。

(二)在林木采伐作业设计、管理和运输环节,渎职犯罪也较为突出。

在林木采伐作业设计环节,有的设计人员不按规定程序和方法进行伐区设计,不到实地勘查,而是闭门造图,盲目设计,违规设计;有的审批人员不认真审核采伐申请资料,偏听采伐申请人指点的山地界址,而不去实地调查;有的在设计中马虎草率,造成重大设计误差,从而导致森林资源被严重破坏;有的擅自改动伐区设计的数据等。

在林木采伐作业管理环节,有的不按规定到采伐现场进行监督;有的在木材采伐过程中不按规定进行采伐木划号;有的不按规定进行现场技术督导;有的不认真履行检查验收职责等,导致林木被乱砍滥伐数额巨大。

在木材运输环节,有的林业工作人员徇私情私利,滥用职权或疏于职守,不依法履行木材运输监督检查职责,对违章运输的木材违法放行,或以补交费用、收取罚款了事;有的违法减轻或免除对超载计划运输车辆的处罚;有的在重新签发木材运输证过程中,对手续不全、不实的旧木材运输证不认真查究木材来源,擅自重新签发木材运输证,等等。

(三)在处理普通涉林刑事案件环节,渎职犯罪也时有发生。

主要表现在:林业执法人员徇私情私利或小团体利益,明知不法分子盗伐、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已构成犯罪,却以罚代刑,不将案件移送给森林公安机关处理;有的森林公安干警在处理涉林刑事案件过程中,压案不报,或采用隐瞒、降低采伐数额等手段,或以另案处理等为借口,放纵涉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使其不被刑事追究。

例如我院2008年查办的陈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一案就是一起为小团体利益,明知不法分子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已构成刑事犯罪,却以罚代刑,不将案件移送给森林公安机关处理,致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达半年之久。

(四)在林业日常监管环节,有的林业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巡查、管护职责,使得辖区内林木被乱砍滥伐,甚至森林火灾、开荒毁林现象得不到及时有效地制止,最后导致大面积的林木资源被破坏,从而发生严重的损害后果。

(五)随着国家各项惠农政策的出台,国家林业补偿或专项资金发放领域也是涉林渎职犯罪易发环节。

如自2002年以来,国家逐年加大对中西部地区退耕还林专项资金的投入,由于该项制度不够健全,操作难度大等原因,该项政策在执行过程中难免出现了偏差。

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验收中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把不符合退耕还林补助条件的地块验收为符合补助条件的退耕还林工程,并加以政策兑现;有的通过改变退耕还林项目地类的方式,套取退耕还林补助资金;有的以设计费等名义,截留、挪用、套取国家退耕还林专项补助资金。

在国家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方面,有的地方利用职权,钻法律空子,侵占、挪用、套取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专项资金,严重违反了国家政策的严肃性,使专项资金遭受到重大损失。

如我院查办的杨某滥用职权一案,杨某作为某林业站站长,受该县林业局委托从事本辖区内退耕还林的规划设计和检查验收工作,在具体工作中,杨某不正确履行职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冒领手段套取国家退耕还林资金456800元,用于林业站承包经营的林场、基地建设及林业站日常经费开支,使国家的退耕还林专项资金遭受重大损失,极大地损害了国家退耕还林政策的严肃性以及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合法性、客观公正性的信赖,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二、涉林渎职犯罪案件表现的特征(一)犯罪主体的特殊性。

涉林渎职犯罪主体多为森林资源监管人员、林业行政刑事执法人员、项目资金管理人员、基层林业站负责人员,以及森林管护人员等。

在上述几类犯罪主体中,涉林渎职犯罪最易发生在基层林业工作部门。

从近几年我院立办的涉林渎职犯罪案件来看,绝大多数案件发生在基层林业工作部门,而且涉案人员往往都是基层林业站站长和护林员。

除了林业管理人员外,党政机关、土地、财政、矿产资源管理等相关部门的人员在参与森林资源管护时,也往往成为此类案件的共同犯罪主体。

(二)此类案件犯罪形式多样,但以过失犯罪为主,而且罪名较为集中。

涉林渎职犯罪案件涉及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不移交刑事案件、非法批准征占用林地、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等多种形式犯罪。

但从我院近几年查办的涉林渎职案件来看,过失犯罪较多,在过失犯罪中玩忽职守类案件占大多数。

(三)涉林渎职犯罪往往伴随有乱砍滥伐、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刑事犯罪案件,而且窝案、串案多。

实践中,有的林业监管人员明知有人破坏森林资源涉嫌刑事犯罪而不向司法机关移交,甚至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其动机往往又是为亲友牟利,或索贿受贿,或贪图个人及小团体利益,从而又构成了贪污贿赂犯罪。

更严重的是一些工作人员执法犯法,充当违法犯罪分子的保护伞,参与到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中去,从而成为普通涉林刑事案件的共同犯罪主体。

如我院在2008年立办的张某滥用职权一案,张某对违规超载木头,逃漏国家规费的木材商贩不按规定进行处理,而是与木材商贩相互勾结,从中收取好处费,而后擅自将未办理放行手续的木材放行出县,致使国家森林资源流失。

三、涉林渎职犯罪案件的查办技巧在查办涉林渎职犯罪案件时,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挖掘排查涉林渎职犯罪案件线索:一是从普通涉林刑事案件入手,深挖其背后的渎职犯罪案件。

针对普通涉林刑事案件高发性特点,反渎干警可以主动深入到本院侦监部门和公诉部门,对其受理的普通涉林刑事案件进行理性分析,研究案情。

首先看损失结果,如果涉案数额达到了渎职犯罪立案标准,再审查案情,分析林业工作人员对案件的发生该不该负责任,由果溯因,有因追人,理性分析林政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渎职犯罪行为。

如在审查乱砍滥伐案件时,重点查明涉案木材方数,采伐手续是否齐全、真实;林业站工作人员是否认真履行了伐前设计、伐中监督及伐后验收职责,是否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通过对上述细节的深挖细查,从中摸排林业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线索。

如我院在2009年查办的徐某、朱某玩忽职守案,就是从本院公诉科所办理的乱砍滥伐案件追查出来的。

二是以事立案,对未受理的普通涉林犯罪案件进行并案查处。

涉林渎职犯罪的后果往往是林木被滥伐或林业资源被严重破坏,这些证据涉及面广,收集起来工作量大,但直观性强,容易获取。

反渎干警要主动深入到林业现场发现普通涉林刑事案件,由果追因,追查有关的林业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渎职犯罪行为, 以事立案,将渎职案件与普通涉林刑事案件并案查处。

通过查办普通涉林案件,从中摸排林业人员是否存在渎职犯罪行为。

三是从审查林木采伐许可证入手,排查渎职犯罪线索。

林木采伐许可证是采伐林木的法律凭证,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负责林木采伐审批的工作人员却在无权审批的情况下,擅自批准发放采伐许可证或以权谋私,违法批准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造成国家森林资源遭受重大损失。

如我院2004年查处的曾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就是从我县林业部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批材料着手,对审批程序和审批数量进行全面审核,从而发现林政股工作人员曾某在没有经过分管局长审批条件下,擅自发放大量林木采伐许可证,致使该县森林资源被滥伐300余立方米。

四是从排查林政处罚案件入手,深挖其背后的渎职犯罪案件。

当前,涉林刑事案件发案率居高不下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林业执法人员打击力度不够,可能存在徇私情私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现象。

因此,反渎干警可以深入到基层林业工作站及森林公安分局,对其受理的行政处罚卷宗进行全面查看,系统分析,从中发现林业执法人员是否存在压案不报,以罚代刑,包庇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情况。

在查办涉林渎职犯罪案件时,由于案件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手段隐蔽。

因此,只有不断地创新侦查方法和谋略,才能更好地侦办此类案件。

结合近几年的办案实践,笔者认为,在案件线索受理后,应注重以下几方面的侦查谋略:一是认真分析,周密计划。

在获取线索后,不要急于开展调查,要根据线索的特点和危害后果,认真地分析评估线索,收集相关的林业法规、政策,在此基础上,制定出详细的初查计划,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

如我院在查办徐某、朱某玩忽职守案时,在得到线索后,不是急于开始调查,而是先到本院公诉部门调取了李某乱砍滥伐案的卷宗,理性分析案件事实,危害结果,及危害结果与渎职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并召开案件线索分析会,对线索的成案率进行科学评估,在此基础上制定出详细的初查计划,然后按照拟定计划,分步骤找森林公安分局案件承办人、乱砍滥伐行为人、林业站负责人等相关证人取证。

二是隐蔽意图,秘密初查。

由于检察机关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持续时间不能超过12小时,这既要迅速侦破案件又要避免草率立案,增强初查的隐蔽性和成效性。

这就要求查办此类案件尤其要注重初查,力求在初查阶段弄清案件基本事实,获取定罪的关键性证据。

如我院在查办林业局曾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时,就是先从外围调查入手,以建立联系协调制度为名,秘密到该局了解情况,获取了该局的采伐许可证审批资料,固定了相关证据,一举查清了曾某的犯罪事实,为立案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是在证据收集方面,要注重犯罪的损失结果,加强与林业部门的联系,准确掌握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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