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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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产法院发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典型案例

北京知产法院发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典型案例

北京知产法院发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布日期】2023.12.21•【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北京知产法院发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典型案例案例一原告北京某公司与被告深圳某科技公司、北京某商贸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情简介】原告北京某公司主张其自行研发了某太阳能集热工程控制系统V11版本,并陆续研发了V12以及V13.1等版本,享有软件的著作权,几个版本之间的差异在10%以内。

原告将自己拥有权利的V13版本与被诉侵权软件委托某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组一致认为“公证处封存的太阳能控制仪芯片中提取的目标代码与委托人提供的源代码编译后生成目标代码具有同一性”,原告据此主张被告构成侵权。

被告抗辩称,原告未提供司法鉴定书附件5及代码比对详情文件,无法查实同一性,且原告称用来鉴定的权利软件版本是V13,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该软件享有著作权,且补充谈话前其主张的权利软件一直都是V11、V12版本,在开庭之后又变更诉请不应被允许。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软件权利人在诉讼中变更其所要求保护的计算机软件的版本,但是并未提交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初步证据的,其对该版本权属的主张不予支持。

软件权利人自己委托鉴定,向法院提交的鉴定意见书未体现权利软件的名称或其他有效信息的,无法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对权利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软件开发过程中通常会进行版本迭代,软件权利人在软件更新后要及时对新版本申请著作权登记。

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应当首先明确自己权利软件的版本及代码信息,并提交与之对应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开发过程材料、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初步权属证据;其次,也要明确被诉侵权软件的版本及对应证明侵权的证据,避免因为诉讼主张和在案证据无法对应而导致的不利后果。

特别是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被诉侵权软件和权利软件的一致性进行鉴定时,需要保证进行比对的两项软件,与权利软件及被诉侵权软件具有一致性,进行比对的软件来源、软件版本、代码信息等内容,应当体现在鉴定意见中。

软件开发法律纠纷案例(3篇)

软件开发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一家专注于软件开发和销售的企业,拥有自主研发的某款办公软件。

乙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是一家从事计算机软件销售的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销售的计算机中预装了原告的软件,并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原告软件的下载链接。

原告发现后,与乙公司协商解决未果,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构成对原告软件的侵权?2.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是否合理?三、案件事实1. 原告开发的办公软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已在中国国家版权局登记,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2.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销售的计算机中预装了原告的软件,并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原告软件的下载链接。

3. 原告与被告曾就侵权问题进行协商,但被告未停止侵权行为。

四、法院判决1. 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软件的侵权,侵犯了原告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2.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具体判决如下:(1)被告立即停止在销售的计算机中预装原告的软件,并删除其官方网站上的下载链接。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均属于侵权行为。

本案中,被告在其销售的计算机中预装原告的软件,并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原告软件的下载链接,侵犯了原告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2.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因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原告的软件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结合被告的侵权行为、原告的损失等因素,认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合理。

六、法律启示1. 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积极申请著作权、专利等知识产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案例: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

知识产权案例: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

知识产权案例: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例名称: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例事件背景:1998年,A公司开发了一款名为“SpeedyCalc”的计算机软件,该软件拥有强大的计算功能和用户友好的界面设计,备受用户好评。

A 公司在同年申请了软件著作权,并依法获得了该软件的独家所有权。

2005年,B公司发布了一款名为“QuickMath”的计算机软件,该软件的界面和功能与“SpeedyCalc”软件极为相似。

A公司发现B公司的软件涉嫌侵犯了其软件著作权,双方因此引发了一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

事件经过:2005年12月15日,A公司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交软件著作权侵权投诉申请。

申请中,A公司详细列出了“QuickMath”软件与其自己的“SpeedyCalc”软件在界面设计和功能方面极为相似的几个关键点,并提供了相关软件比对截图和用户证词等证据。

2006年1月5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接受了A公司的投诉申请,并启动了对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的调查程序。

调查人员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对两款软件进行了全面比对和评估,并出具了相应的鉴定意见书。

2007年4月10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正式发布了调查结论,认定B公司发布的“QuickMath”软件确实侵犯了A公司的“SpeedyCalc”软件的软件著作权。

据调查结论,两款软件在界面设计和功能实现上存在明显的相似之处,且B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软件是独立开发的。

2007年5月9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依法对B公司处以罚款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和宣传“QuickMath”软件的行为。

同时,知识产权局还要求B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给A公司作为经济损失的补偿。

2007年6月1日,B公司以不服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调查结论为由,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行政复议诉讼。

B公司认为其“QuickMath”软件并未抄袭“SpeedyCalc”软件,而且在界面设计和功能上存在一定差异。

律师点评:本案涉及的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具有典型性和新颖性。

法律案例分析电脑软件(3篇)

法律案例分析电脑软件(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脑软件已成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软件行业高速发展的同时,侵权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涉及一起因电脑软件侵权引发的纠纷,旨在分析相关法律问题,探讨侵权行为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系一家从事软件开发的企业,其开发的“XX办公软件”在市场上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2010年,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XX办公软件”的破解版,并提供下载服务。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过程中,乙公司辩称其提供破解版软件是为了方便用户免费使用,且未获取任何经济利益。

此外,乙公司还表示,其破解版软件是基于开源软件进行修改的,因此不构成侵权。

三、法律问题分析1. 著作权侵权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软件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在本案中,甲公司开发的“XX办公软件”属于计算机软件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XX办公软件”的破解版,并提供下载服务,侵犯了甲公司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因此,乙公司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

2. 开源软件的合法性开源软件是指源代码公开的软件,用户可以自由使用、修改和分发。

然而,即使开源软件,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在本案中,乙公司辩称其破解版软件是基于开源软件进行修改的,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修改后的软件属于开源软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对软件作品进行修改、演绎的,应当取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

因此,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对“XX办公软件”进行破解和修改,仍构成侵权。

3. 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的侵权行为给甲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侵权责任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软件开发和互联网服务的公司。

该公司在2018年开发了一款名为“智能助手”的手机应用程序(APP),并在各大应用商店上线。

该APP的功能包括日程管理、信息推送、生活助手等,受到了广大用户的喜爱。

然而,在2019年,一款名为“智慧生活”的APP在市场上出现,其功能与“智能助手”高度相似,界面设计也极为相似。

经过调查,发现“智慧生活”APP的开发商系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侵权公司”)。

侵权公司未经科技公司授权,擅自复制了“智能助手”APP的源代码、界面设计、功能模块等,并将其作为自己的产品推向市场。

科技公司认为侵权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侵权公司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著作权?2. 如果侵权公司侵犯了著作权,其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本案中,科技公司开发的“智能助手”APP属于计算机软件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侵权公司未经科技公司授权,擅自复制“智能助手”APP的源代码、界面设计、功能模块等,侵犯了科技公司的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侵权公司:1. 停止侵权行为,立即删除“智慧生活”APP;2. 赔偿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XX万元。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犯著作权案件,涉及到了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多个法律问题。

1. 著作权的认定:本案中,法院认定“智能助手”APP属于计算机软件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浙江某公司、苏州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浙江某公司、苏州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浙江某公司、苏州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51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3.10.12正文浙江某公司、苏州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5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浙江亿某通信科技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戈龙,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富裕,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苏州启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红艳,山东博睿(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网某科技(苏州)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乙,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成伟,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刘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翔,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松,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吴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芬,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谢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红艳,山东博睿(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亿某通信科技公司、苏州启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网某科技(苏州)公司及一审被告刘某甲、吴某某、谢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的(2018)苏05民初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1月27日对本案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上诉人浙江亿某通信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富裕,上诉人苏州启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谢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红艳,被上诉人网某科技(苏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成伟、刘某乙,一审被告刘某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翔、刘学松,一审被告吴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芬到庭参加询问。

中国十大软件侵权案例

中国十大软件侵权案例

中国十大软件侵权案例1. 微软诉大亚软件侵权案2006年3月,上海市版权局对大褬尗司的微软软件使用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及询问,现场发现在大亚信息公司办公场所之内,发现总共9个品种共计130套的微软软件被侵权使用。

为此,微软公司将大褬尗司告上法庭,2009年4月22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微软与上海大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被告大褬尗司立即停止对原告微软公司享有的9种软件的侵害,并赔偿微软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万元。

本案成为我国首例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的参股公司因为盗版软件诉讼而进行信息披露的案件,从而受到广泛关注。

该案件的判决结果一经审判,加强了我国上市公司及其它企业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认知,众多上市公司开始积极的开展企业内自检,积极联络软件合法提供商,着手消除著作权侵权隐患。

2.“珊瑚虫”引发侵权案近几年,“珊瑚虫”QQ在网上十分流行,“珊瑚虫”QQ对腾讯正版QQ进行了非法改动,并放置于互联网上供他人下载以获取巨额利益,严重侵犯了腾讯的著作权。

2008年,腾迅以侵犯其软件著作权为由再次将“珊瑚虫”QQ原作者陈寿福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被告人陈寿福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20万元;对被告人陈寿福违法所得总计117.28万元予以追缴。

珊瑚虫QQ案件的审判结果,引起行业内极大热论。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成长中的中国互联网产业极为关键。

用户和企业的合法权益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这是本案的最大启示。

而本案的审判结果,也成为互联网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标杆,为其它同类型侵权案件提供了案例参考。

3.斯维尔公司软件遭天正公司侵权案在业界引起广泛关注的深圳市斯维尔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天正工程软件公司天正建筑设计等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有了终审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做出终审判决:天正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软件复制品以及相关的使用手册、宣传册,从其网站上,删除与侵权软件相关的网页资料,并向斯维尔公司赔偿人民币60万元。

计算机行业法律案例(3篇)

计算机行业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专注于软件开发和销售的企业,其核心产品为“XX办公管理系统”。

乙公司是一家新兴的软件开发企业,在了解到甲公司的产品后,认为其具有很大的市场潜力。

然而,乙公司并未直接开发类似产品,而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甲公司产品的源代码,并在未经甲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开发出与甲公司产品高度相似的新产品“YY办公管理系统”。

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侵权行为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消除影响。

同时,甲公司还指控乙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著作权?2. 乙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3.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赔偿的数额如何确定?三、法院判决1. 关于著作权侵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的“XX办公管理系统”已形成独创性的软件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复制、使用了甲公司软件作品的源代码,构成对甲公司著作权的侵犯。

2. 关于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乙公司在明知甲公司产品存在的情况下,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甲公司产品的源代码,开发出与甲公司产品高度相似的新产品,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 关于赔偿数额法院根据甲公司提供的证据,认定乙公司的侵权行为给甲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综合考虑乙公司的侵权性质、情节、主观恶意以及甲公司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法院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计算机行业中的网络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具有以下特点:1. 技术性特点:计算机软件作品具有高度的技术性和专业性,侵权行为往往涉及复杂的程序和技术手段。

2. 隐蔽性特点:网络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侵权者往往通过技术手段掩盖其侵权行为。

3. 复杂性特点:计算机行业法律案例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不正当竞争等多个法律领域。

五、启示与建议1.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应加强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核心技术和产品进行专利、著作权等保护。

使用盗版软件侵犯著作权的案例

使用盗版软件侵犯著作权的案例

使用盗版软件侵犯著作权的案例1. 背景介绍在当今数字化信息时代,软件已成为人们生活和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盗版软件的泛滥,给软件开发商和版权所有者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盗版软件不仅侵犯了著作权,还可能对用户的计算机安全造成威胁,对于盗版软件的使用和传播必须严肃对待。

2. 案例分析2.1 2013年,某公司卖淘宝店铺的三个卖家被指控销售盗版Windows操作系统和Office办公软件,共侵权价值达到6.1亿元人民币。

2.2 2015年,杭州一家公司被发现使用盗版AutoCAD软件,被判赔偿1000万元。

2.3 2018年,深圳一名个人在信信公众号上出售盗版Adobe软件,涉案价值超过200万元,被判刑一年。

3. 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传播计算机软件等作品的行为均构成侵权行为。

盗版软件不仅侵犯了著作权,还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涉及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

4. 危害分析4.1 对软件开发商和版权所有者的经济损失;4.2 对用户的计算机安全构成威胁,可能导致个人和企业的数据泄露和损失;4.3 侵犯著作权,违背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知识产权的国际形象。

5. 解决办法5.1 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盗版软件的生产、销售和使用;5.2 提高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推动通过正规渠道获取和使用正版软件;5.3 深入开展相关法律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侵权行为的警惕和防范意识。

6. 结论盗版软件侵犯了著作权,损害了软件开发商和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更给用户和整个社会带来了安全隐患和经济损失。

需要加大力度打击盗版软件的非法行为,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建设健康的数字化环境。

7. 鼓励创新和正版软件需求7.1 政府在软件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应该加强督促,鼓励和促进软件行业创新,提高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

通过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使侵权成本增加,维护正版软件市场环境,提供正版软件的环境。

广东XXX电脑开发有限公司诉广州XX软件有限公司软件著作权侵权案

广东XXX电脑开发有限公司诉广州XX软件有限公司软件著作权侵权案

广东XXX电脑开发有限公司诉广州XX软件有限公司软件著作权侵权案广东智软电脑开发有限公司诉广州拓保软件有限公司软件著作权侵权案问题提示:软件用户能否在其与软件设计者共有的软件基础上进行后续开发? 【要点提示】软件用户与软件设计者合作开发一套系统软件并成为该软件的合法共有人后,有权在该软件的基础上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后续开发。

若由原始设计者垄断后续开发,对软件用户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促进科技的发展。

【案例索引】一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穗中法民三初字第174号(2006年2月28日)【案情】原告:广东智软电脑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软公司)。

被告:广州拓保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保公司)。

原告诉称:1998年6月,原告开始开发保险业务管理系统软件。

原告的总经理王太权带领两公司技术人员数十人,耗时近两年时间,于2000年4月开发出《智软保险业务管理系统V2.0》并推向市场。

2000年8月,国家版权局向原告颁发了著作权证书,原告自2001年1月10日起对该软件享有著作权。

2001年10月,原参与该软件开发的技术人员朱东海、赵启铭、万青、胡泽平等四人相继以各种理由离开公司,并在2001年底注册成立了被告公司。

被告也是以保险业务软件开发和销售为主业,其客户对象主要为他们在原告工作时所认识的客户,也即原告的主要客户。

《智软保险业务管理系统V2.0》自开发成功后在国内外颇具影响,先后有多家保险公司购买和应用该套软件,如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华泰公司)、太平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太平公司)、永安保险公司等,产品性能获得用户的一致好评。

原告也将该软件系统作为公司的主打产品,公司的主要利润收益也来自于该套软件的销售与升级。

该套软件是保险业务综合管理系统。

自被告成立后,赵启铭、朱东海等人将《智软保险业务管理系统V2.0》改装成《保险应急出单系统》,并相继于2002年2月、12月,将该软件销售给原告的老客户华泰公司和太平公司。

北大方正公司、红楼研究所与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北大方正公司、红楼研究所与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北大方正公司、红楼研究所与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号】(2006)民三提字第1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裁判时间】2006.08.07裁判规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经过公证程序证明的法律事实,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如果采取的取证方式本身违法,即使为公证方式所证明,所获取的证据亦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二、尽管法律对于违法行为作出了较多的明文规定,但由于社会生活的广泛性和利益关系的复杂性,法律更多时候对于违法行为不采取穷尽式的列举规定,而是确定法律原则,由法官根据利益衡量、价值取向作出判断。

三、鉴于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隐蔽性较强,调查取证难度较大,被侵权人通过公证方式取证,其目的并无不正当性,其行为并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同时该取证方式也有利于解决此类案件取证难度问题,有利于威慑和遏制侵权行为,有利于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故其公证取证方式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所获取的证据亦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四、被控非法安装、销售盗版软件的行为人,如果不能就其安装、销售的软件的来源提供相关证据,则应推定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及发行权。

正文北大方正公司、红楼研究所与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三提字第1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原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立华,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肖建国。

委托代理人:王立华,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十大软件侵权案例

中国十大软件侵权案例

中国十大软件侵权案例1. 微软诉大亚软件侵权案2006年3月,上海市版权局对大褬尗司的微软软件使用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及询问,现场发现在大亚信息公司办公场所之内,发现总共9个品种共计130套的微软软件被侵权使用。

为此,微软公司将大褬尗司告上法庭,2009年4月22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微软与上海大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被告大褬尗司立即停止对原告微软公司享有的9种软件的侵害,并赔偿微软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万元。

本案成为我国首例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的参股公司因为盗版软件诉讼而进行信息披露的案件,从而受到广泛关注。

该案件的判决结果一经审判,加强了我国上市公司及其它企业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认知,众多上市公司开始积极的开展企业内自检,积极联络软件合法提供商,着手消除著作权侵权隐患。

2.“珊瑚虫”引发侵权案近几年,“珊瑚虫”QQ在网上十分流行,“珊瑚虫”QQ对腾讯正版QQ进行了非法改动,并放置于互联网上供他人下载以获取巨额利益,严重侵犯了腾讯的著作权。

2008年,腾迅以侵犯其软件著作权为由再次将“珊瑚虫”QQ原作者陈寿福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被告人陈寿福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20万元;对被告人陈寿福违法所得总计117.28万元予以追缴。

珊瑚虫QQ案件的审判结果,引起行业内极大热论。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成长中的中国互联网产业极为关键。

用户和企业的合法权益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这是本案的最大启示。

而本案的审判结果,也成为互联网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标杆,为其它同类型侵权案件提供了案例参考。

3.斯维尔公司软件遭天正公司侵权案在业界引起广泛关注的深圳市斯维尔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天正工程软件公司天正建筑设计等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有了终审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做出终审判决:天正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软件复制品以及相关的使用手册、宣传册,从其网站上,删除与侵权软件相关的网页资料,并向斯维尔公司赔偿人民币60万元。

计算机行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计算机行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计算机行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

然而,在计算机行业蓬勃发展的同时,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计算机行业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计算机行业常见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途径。

二、案例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一家专注于计算机软件研发和销售的企业。

2018年,原告与某网络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由被告负责推广原告的软件产品。

协议签订后,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原告的软件产品与自身开发的软件产品捆绑销售,导致原告的软件产品市场声誉受损。

原告发现后,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但被告置之不理。

无奈之下,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涉及计算机行业常见的法律问题,包括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等。

原告作为软件产品的著作权人,享有对软件产品的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原告的软件产品与自身开发的软件产品捆绑销售,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同时,被告的行为还构成不正当竞争,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2. 法律依据(1)著作权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人享有以下权利:①复制权;②发行权;③出租权;④展览权;⑤表演权;⑥放映权;⑦广播权;⑧信息网络传播权。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原告的软件产品与自身开发的软件产品捆绑销售,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三)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四)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五)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六)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七)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八)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九)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涉外法律案件(3篇)

涉外法律案件(3篇)

一、案件背景原告:中国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美国某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案由:侵权纠纷案情简介:原告是一家成立于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从事计算机软硬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被告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的跨国公司,主要从事计算机硬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双方于2015年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一款新型计算机软件的研发服务,并约定了保密条款、知识产权归属等事项。

在合作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存在以下侵权行为:1.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原告研发的软件产品在多个国家销售,侵犯了原告的知识产权。

2. 被告违反保密协议,将原告提供的研发资料泄露给第三方,导致原告的研发成果受到严重损害。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原告的知识产权是否受到侵犯?2. 被告是否违反了保密协议?3. 原告能否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三、案件审理过程1. 原告向我国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2. 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在美国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驳回了被告的管辖权异议。

3.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本案。

四、案件审理结果1. 法院认定原告的知识产权受到侵犯,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

2. 法院认为被告违反了保密协议,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

五、案件启示1. 在跨国合作中,双方当事人应充分了解对方的法律法规和商业习惯,签订明确的合作协议,明确知识产权归属、保密条款等事项。

2. 当发现对方存在侵权行为时,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企业在研发过程中,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身知识产权。

4. 法院在审理涉外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国际惯例和我国法律法规,公平、公正地审理案件。

本案涉及跨国公司侵权纠纷,通过我国法院审理,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同时,本案也提醒了企业在跨国合作中应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和保密,以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法律案例分析电脑软件(3篇)

法律案例分析电脑软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脑软件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软件侵权纠纷的日益增多。

本案涉及一起电脑软件侵权纠纷,原告指控被告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其享有著作权的电脑软件,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二、案件事实原告某软件公司是我国一家知名软件开发企业,其研发的“智慧办公管理系统”软件(以下简称“涉案软件”)自上市以来,深受广大用户好评。

涉案软件具有强大的办公自动化功能,能够有效提高办公效率。

被告某科技公司是一家从事计算机软件销售的公司。

2019年,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销售涉案软件,并将软件价格定得低于原告官方售价。

原告发现后,立即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被告未予理睬,继续销售涉案软件。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涉案软件是否构成作品?2. 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3. 原告的赔偿请求是否合理?四、案例分析1. 涉案软件是否构成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涉案软件具有以下特点:(1)独创性:涉案软件由原告独立研发,具有独特的功能、结构和界面设计。

(2)可复制性:涉案软件可以以电子文档、光盘等形式进行复制。

(3)实用性:涉案软件能够满足用户在办公自动化方面的需求。

综上所述,涉案软件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要求,构成作品。

2. 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构成侵权。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销售涉案软件,属于发行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3. 原告的赔偿请求是否合理?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

原告的赔偿请求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经济损失:原告主张被告销售涉案软件所得利润作为其经济损失。

著作权案例

著作权案例

著作权案例计算机软件侵权案案例:工程师王某开发了一种计算机软件,某计算机公司闻讯后打算购买,但因价格问题双方未达成协议。

计算机公司遂复制后自用。

问题:1、计算面公司的做法是否侵权?2、计算机软件保护哪些内容?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期如何计算?评析:1、计算机公司的做法构成侵权。

因为计算机软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王某对其开发的计算机软件享有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的同意,复制其软件构成侵权,应承担民事责任。

2、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内容有:计算机软件程序及其有关文文件。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25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25年的12月31日。

保护期满,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续长25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50年。

时事新闻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吗?案例:我们生活在一个信息时代,每天都有大量的时事新闻通过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报道出来,那么,这些时事是否适用著作权法的保护呢?评析: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保护。

时事新闻一般是指通过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报道的有关事件或者事实的单纯消息。

时事新闻是要迅速、广泛地传播给大众的,因此应允许自由使用,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否则会影响它的复制和传播。

如果对时事新闻进行了加工整理,加进了评论,付出了智力创造劳动,那么的这一劳动成果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作品再版时未通知著作权人,是否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修改权?案例:李教授自己编写一本《社会主义经济学论要》教材,1985年由教育出版社出版,由于这几年经济发展很快,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从承包制到部分股份制,从有计划商品经济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提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内容也不断变化,李教授随着形势的变化,对原作进行了一半的修改以便再版时适应新的需要。

可最近教育出版社在出版合同有效期间内再版了此书,却没有通知李教授,于是李起诉教育出版社侵犯了他的修改权。

微软诉某计算机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例评析

微软诉某计算机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例评析

微软诉某计算机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例评析本文将就微软诉某计算机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例进行评析。

该案例是一起典型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涉及到多方的复杂利益关系,该案例对于计算机软件行业的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有着积极的作用。

案例概述2018年3月,微软公司就某计算机公司盗用其Office 产品源代码等进行侵权操作提起诉讼,要求索赔一定数目的赔偿款,以及要求其停止销售相关的产品。

据微软声称,该公司在其产品中盗用了微软Office产品的源代码,同时经过修改,将其整合到其产品中,制造了与微软公司的产品非常相似的产品。

此举导致了微软公司利益的受损。

此案受到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法律分析1. 知识产权法律基础知识产权是计算机软件行业最重要的资产之一,其中包括了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

在本案中,微软以侵犯其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所谓著作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

”由此可见,计算机程序一样被视为一种文学或艺术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保护。

2. 法律依据(1)侵权行为确认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享有著作权的当事人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以复制、发行、出版、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或者其他方式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

”因此,该公司盗用微软Office产品的源代码无疑构成了侵权行为。

(2)损害赔偿要求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侵犯著作权,损害著作财产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偿其经济损失。

”微软公司可以要求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获得经济赔偿。

(3)权利保护的具体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要求采取以下措施进行保护,包括:责令停止侵犯,禁止重复侵犯,没收违法所得和侵权的工具和材料等。

3. 判案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条,侵犯著作权,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可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软件版权案例

软件版权案例

软件版权案例【篇一:软件版权案例】案例一,山东青岛正大有限公司侵犯软件著作权案(国家版权局发布)山东青岛正大有限公司侵犯软件著作权案。

青岛正大有限公司未经授权,使用21套盗版办公及绘图软件,用于公司经营活动。

山东省即墨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对青岛正大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9.884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瑞创公司、韩猛等8人侵犯著作权案(最高检发布)2008年起,上海瑞创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瑞创公司”)总经理韩猛、副总经理韩红昌为推广公司2345导航网站,在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微软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指使员工钱武星、罗华等人通过非法复制微软公司windows操作系统软件,制成“萝卜家园”等版本的盗版操作系统,并在盗版软件中捆绑、集成恶意代码,通过发布下载链接和雇佣人员线下免费发放盗版光盘等手段,提高公司网站浏览量,吸引付费广告、加载有偿链接,牟取巨额非法利益。

经审计,2345网站为瑞创公司获取营业收入计人民币2387万余元。

瑞创公司、韩猛等8人侵犯著作权案,本案侵权时间历时三年之久,侵权行为涉及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86个城市,侵权软件数量和非法经营数额均特别巨大,被害单位(微软公司)曾就本案提出1亿元人民币的民事赔偿请求。

案例三,中孚电子公司、李强侵犯著作权案(最高检发布)2011年7月,山东平度市教育体育局面向社会招标购买计算机,青岛中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下称“中孚信息公司”)中标。

2011年9月,平度市教育体育局与中孚信息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中孚信息公司负责供货并免费安装常用软件。

2011年9月20日,中孚信息公司委托青岛中孚电子有限公司(下称“中孚电子公司”)进行安装。

中孚电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强未经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同意,从互联网上下载了windowsxp操作软件和office(2003)办公软件,并雇佣他人将下载的软件复制安装到1076台计算机上。

经鉴定,李强安装的windowsxp操作软件、office(2003)办公软件与微软公司相关的正版软件文件目录结构高度相似,二进制相同的占89%以上,运行界面、软件功能相同。

法律知识产权侵权案例(3篇)

法律知识产权侵权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A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被告:B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案由: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一、案情经过A公司是我国一家专业从事手机应用软件研发、推广和运营的高新技术企业。

该公司自主研发了一款名为“一键修车”的手机应用软件,并于2017年取得了国家版权局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该软件通过智能识别车辆故障,为车主提供便捷的维修服务。

2018年5月,A公司发现B公司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网站上擅自发布了与“一键修车”软件功能高度相似的软件“快修车”。

A公司认为B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软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二、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A公司所拥有的“一键修车”软件著作权合法有效,B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网站上擅自发布与“一键修车”软件功能高度相似的软件“快修车”,侵犯了A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B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A公司软件著作权的侵犯。

据此,法院判决:1. B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其网站上“快修车”软件的相关内容;2. 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0万元;3. 案件受理费由B公司承担。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A公司作为“一键修车”软件的著作权人,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

B公司在未经A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复制、传播A公司的软件,侵犯了A公司的著作权。

1. 著作权侵权认定本案中,法院认定B公司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的主要依据有:(1)B公司未经A公司许可,擅自复制、传播A公司的软件;(2)B公司所发布的“快修车”软件与A公司的“一键修车”软件功能高度相似,属于对A公司软件的实质性模仿;(3)B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拥有“快修车”软件的著作权。

2. 著作权侵权赔偿本案中,法院判决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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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大科软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的北京金药商务网络公司离职时,利用其职务之 便,把两种软件系统的软件源代码和数据库资料进行 复制。马某随即加盟北京某医药信息科技公司任副总 经理,并将其复制的直报软件源代码和数据库资料交 给该公司。该公司将上述两网平台以自有版权经营后, 给哈工大科软股份有限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2005年9月,哈工大科软股份有限公司将该公司诉至北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据永兴元公司说,早在2001年,北京保监局委托深圳 市永兴元科技有限公司研制开发了“保险从业人员电 子化考试平台”。永兴元开发成功后,于2002年取得 了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此后,在中国平安的网站上,永兴元发现了保险代理 从业人员模拟考试系统,该考试系统的一些文档与永 兴元制作的软件相似,于是将中国平安告上法庭,并 索赔160万元。被告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该公司系统只 有公司的内外勤工作人员才能登录。而且,永兴元对 外出售一套软件仅8000元,索赔160万元缺乏依据。
哈工大网络软件遭侵权
由于离职高级管理人员复制了原公司的 软件资料,使得哈工大科软股份有限公 司软件著作权被窃取。2006年4月,北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这起网络全平台 软件著作权侵权案做出一审判决:软件 的著作权属于哈工大科软股份有限公司, 侵权公司和马某向原告哈工大科软股份 有限公司和北京金药商务网络公司赔偿 经济损失67万余元。
汉王状告某教育局侵权

2005年12月,北京汉王科技公司诉江苏省常州市武进 区教育局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一案在北京市海淀区 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后者侵犯了前者的计算 机软件著作权,判其赔偿前者50万元。 2003年,汉王研制出“多字体大字符集汉字、表 格识别方法与系统软件V4.5”(简称汉王文本王),并 进行了软件著作权登记。此后,汉王公司将此软件与 硬件相结合,研制出“汉王文本王5300”、“汉王文本 王5800”等产品并上市销售。
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例

永兴元状告平安软件侵权

2006年5月,深圳两家本土企业因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侵权一案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簿 公堂,深圳市永兴元科技有限公司状告中国平 安保险公司以及一自然人侵犯了该公司的计算 机软件著作权,该软件公司向中国平安索赔 160万元的经济损失,并要求其在全国性媒体 公开道歉。

据介绍,2005年6月,汉王法务部工作人员 登录了网站,该网站首页上显 示该网权利信息为 “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主办、 武进区教育局电教中心技术维护”,并在该网 发现有“今日下载top10”、“本周下载top10” 等栏目中,其中“汉王文本王”等软件赫然在 下载之列。据此,汉王公司向海淀区法院起诉 武进区教育局侵犯了汉王公司的著作权,请求 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传播该公司 软件,并赔偿损失240万元,损失赔偿应计算 到侵权行为结束为止。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一 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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