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僵局的法律救济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律 园地
论 公 司僵 局 的法 律 救 济
吕 俊 玲
( 阳职 业 技 术 学 院 , 南 濮 阳 4 7 0 ) 濮 河 5 0 0
摘 要 : 司僵 局 的存在 对公 司、 东、 公 股 社会 都会 产 生严 重 的 不 良影 响 , 它的 出现 会 导 致公 司 不能 进 行 正常 的 生产 经 营活 动 , 得公 司的财产 持 续性地 耗损 和流 失 , 使 不利 于公 司 目的的 实现 。一旦公 司 出现僵局 , 司法介 入 存在 一 定 的
2对 公 司股东 的危 害 。 .
救 济提 供 了 明确的 法律 依 据 , 而这 些 规 定 也 有不 足 之 处 , 然
需 要 在 立 法 中进 一 步 做 出 规 定 。 () 有 明 确 规 定 审 判 的前 置 程 序— — 调 解 。《 定 1没 规 ( ) 规 定 :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解 散 公 司 诉 讼 案 件 , 当 注 重 调 二 》 “ 应
成立 后 , 东不 得抽逃 出资 。因此 , 股 由于注册 资本 不 得抽 回 ,
当股 东之 间 出现矛盾 , 方 股东 不 愿 再 持 有公 司股 权 时 , 一 股
分立 、 合并 、 变更 或者 解散 以及要 修改 公 司章 程 的决 议 , 必 都 须要 经过所 参加 会议 代表 的绝 大多数 表决权 ( 大多 数情 况 下
运 行 过 程 中 由 于 股 东 或 董 事 之 间 发 生 分 歧 或 纠 纷 , 彼 此 不 且
经验 , 司章 程缺 少公 司纠纷 的应对 性措施 。一旦 股东 发 生 公 纠纷 , 因公 司章程 没有 相应 的解 决 机 制 , 类 纠纷 就 极 易 演 该
变 成 公 司僵 局 。 因 此 , 律 意 识 的 匮 乏 , 导 致 公 司 僵 局 出 法 是
董 事 及 经 理 的 角 色 发 生 重 叠 , 定 、 策 、 行 常 会 由 某 一 人 制 决 执
法 院 E o 8 6号 司法 解 释 实 际 上 已经 给 公 司僵 局 做 出 了确 zo  ̄
定 性 描 述 :公 司 持 续 两 年 以 上 无 法 召 开 股 东 会 、 东 表 决 无 “ 股 法 达 到法定 或章 程规 定 的比例 、 续两 年 以上不 能做 出有效 持 的股东 会决 议 、 司董 事 长期 冲突 且 无 法 通过 股 东 会 解 决 , 公
股 东 转 让 。 一 种 是 经 其 他 股 东 同 意 , 第 三 人 转 让 股 权 。但 向
有 限 责任公 司具 有 较 强 的人 合 性 , 股 权 转 让 缺 乏 公 开 市 且
场 。因此在 实践 中 , 其 他 股东 不 愿 意 配 合 , 东 向第 三方 如 股 转 让股 权就 会存 在一 些障 碍 。因此 , 股东 的股 权 向其 他 股东 转 让较 为容 易 , 但基 于 股 东 之 间相 互 对 立 公 司处 于 僵 局 时 ,
般 来 讲 , 东 退 出 公 司 的 方 式 有 三 种 : 一 , 让 股 股 第 转
权 ; 二 , 司减资 : 三 , 散公 司 。首先 , 限责 任 公 司股 第 公 第 解 有 权转 让受 到 限制易 使 公 司 陷入 僵 局 。有 限 责 任公 司为 合 资
公 司 , 决 定 了公 司 须 维 持 资 本 不 变 。 《 司 法 》 定 , 司 这 公 规 公
是 2 3以上 ) 过 , 中 对 于 董 事 会 决 议 的 通 过 标 准 , 有 不 / 通 其 还 少 的公 司甚 至 还 规 定 了 更 高 的 表 决 通 过 数 。 在 这 个 表 决 的 过程 当 中, 于公 司的各 项 业 务 的 发展 方 向、 司将 来 的发 对 公
东首 先选 择 以转 让 股权 的方 式 退 出公 司 。《 司法 》 有 限 公 为 责任 公司 股权转 让 提供 了两种 途径 , 种是 自由 向公 司其
2 股 东 预 防 公 司僵 局 的 法 律 意 识 淡 薄 。 . 在 创 设 公 司 的 时 侯 , 东 们 一 般 不 愿 讨 论 如 何 应 对 公 司 股
根 据 美 国著 名 的 《 莱 克 法 律 辞 典 》 解 释 , 司 僵 局 布 的 公 ( o p rt nD a lc ) 指 “ 司 的 活 动 被 一 个 或 者 多 个 股 C r oai edo k 是 o 公
障 碍 , 东保 护 利 益 机 制 也 无 法 产 生很 好 的 作 用 , 就 要 求公 司 法 能 够提 供 适 当 的 救 济 , 保 护 利 益 相 关 者 的 利 益 不 股 这 以
受损 害 。
关 键 词 : 司 僵 局 ;公 司 解 散 ; 强 制 股 权 收 购 ; 临 时 董 事 公
而 导致公 司 经营 管理 发生严 重 困难 。 ”
二 、 司 僵 局 产 生 的 原 因 公
1有 限 责任公 司 资本 维 持 和 资本 不 变 原 则 导 致股 东 退 .
出公 司 受 到 限 制 。
一
或几人 独享 , 旦这样 的情 况 出现 , 有 的权 利 制 衡模 式 将 一 原 被 打破 , 擦增 多 , 摩 为公 司僵 局的产 生埋下 了种 子 。
现并 不能得 到较 好救 济 的主要原 因之 一 。
3公 司治理 结构 的原 因 。 . 公 司治 理结 构是将 公 司的决 策权 、 营管理 权 和监 督权 经
分别 由股东 会或 股东 大会 、 事 会 和监 事 会 行使 , 要 承担 董 并 与之对 应 的义 务 , 良性 的 治理 结 构 可 以很 好 的 平衡 各 方利 益 , 股东 、 使 董事 、 监事 等个 人利益 和公 司利 益能 处在 一 个最 佳平衡 点 , 既保 护股 东 的利 益 , 又不 损害公 司 的利 益 , 公 司 使 能够长 远地 发展下 去 。但封 闭公 司的人 和性 常常 使得 股 东 、
解 。本 条款 为非 强 制性规 定 , 审理 公 司僵局 诉 讼案 件 中只 ” 在 是 倡导 性 条款 , 没 有 将 诉 讼 中调 解 上 升 为 必 经 的前 置 程 并 序 。多 数学 者 主张应 把 调解设 置为 优先 程 序 , 可 能利 用 司 尽 法 程 序提 供和 平化 解矛 盾 的机会 , 股 东之 问达 成和 解 。 使
些 , 我 国现有 的立 法上 则是 完全 空 白的 。 在
3 公 司僵 局 对债 权人 的损 害 。 .
公 司 僵 局 形 成 后 , 东 之 间 相 互 对 立 , 司 无 法 开 展 正 股 公
五 、 善 我 国 公 司 僵 局 司 法 救 济 的 具 体 构 想 完
1 完 善公 司章 程 的相关 规定 。 . 在 公 司设 立 特别 是有 限责 任公 司 的设 立过 程 中 , 东 大 股
愿妥协 而处 于僵 持状 况 , 导致 公 司不能 按 照法定 程 序做 出决 策 , 而 使公 司陷 入 无 法 正 常运 转 、 至 瘫 痪 的 事 实 状 态 。 从 甚 通 过 上述 两个 定 义 可 以看 出 , 司僵 局 都 强 调 两方 面 的 事 公
实 , 股 东或 董事 意见分 歧 的僵持 状态 和公 司运 营 活动 的停 即 滞 状 态 。我 国 《 司 法 》 未 明确 公 司 僵 局 这 个 概 念 , 最 高 公 并 而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 ) 为 公 司 僵 局 的 二 》
们 之 间存 在着 不可 调 和的矛 盾 , 样 的矛盾 会使 公 司股 东 会 这
或 董 事会 无法按 照 法 定 程序 作 出有 效 决 议 。长 期 处 于 这 样 的瘫痪 中 , 对公 司产 生 实 质 性 的 伤 害 , 终 的结 果 是 公 司 会 最 决 策 机制瘫 痪 , 理混 乱 , 济利 益在 僵局 中无谓 损 耗 , 仅 管 经 不 损害 了公 司客 户 的利 益 , 还会 使公 司长 久积 攒 的声 誉 大打 折 扣, 多年 的 经营 付之 东流 。
多 不重 视章程 的拟定 , 愿花 时 间设计 公 司 的组织 机 构 和表 不
常 的经 营活 动 , 这种 僵 局 不仅 损 害 了股 东 的 利 益 , 损 害 了 也 公 司员 工及公 司 债权 人等 其他 相关 人员 的利 益 。因 为 , 司 公 僵局 形成 后 , 产 经营 停 滞甚 至 陷 于瘫 痪 , 司 的 合 同 等 不 生 公
股权 得 到解 决 , 使公 司 的僵局 处 于持续状 态 。
理 论 研 究 85
法 律 园 地
1 对公 司 自身 的危 害 。 . 公 司僵 局是 股 东或 者董 事之 间形 成势 均 力敌 的 派 系 , 他
虽 然新 《 司法 >8 公 > 3条 和《 高 人 民法 院关 于适 用 < 中 1 最
( ) 外 国许 多 公 司 法 制 度 相 比 , 少 了 很 多 替 代 公 司 2与 缺
公 司是法 律 拟制 而存 在 , 司利益 的最 终 受益 者 还是 当 公 初 组 建公 司 和后期 加 入 的股 东们 , 么 当公 司 的利 益 不仅 得 那 不到 , 反而 前期 的 出资 也 会受 到损 失 , 样 的 损 害 是股 东 们 这
再 履 行 , 司 经 营 利 益 将 受 损 害 , 公 司 因 陷 入 僵 局 而 被 解 公 当
决 方式 , 只是 为 了工 商登 记 的需要 复 制一 份章 程 。这 种 做 法 往往 导 致公 司经 营管 理无 章可 循 , 旦发 生 纠纷 , 持 不 下 , 一 僵 只有通 过诉讼 解 决 问题 。因此 , 议公 司登记 机 关针 对 容 易 建 出现纠 纷 引发僵 局 的事项 提供 指导 性 意见 , 导 股东 合 理 地 指 设 置股 权结 构 和表 决 方 式 , 其 在 设 立 时 予 以参 考 。另 外 , 使 建 议在 公 司章程 中规 定公 司僵 局 的处 理机 制 。这 样 , 方 面 一 可 以减 少公 司僵 局 的发生 , 另一 方 面使僵 局 尽量 通过 内部 机
股 权 内 部 转 让 很 难 实 现 。这 就 导 致 公 司 僵 局 不 能 通 过 转 让
展战 略 、 各项 风险 承担 等经 营 理 念 , 避 免 不 了股 东 与 董 事 便 之间 出现很 大 的分歧 而形成 公 司僵 局 。
三 、 司 僵 局 的 后 果 公
公 司僵 局 的导致公 司失 灵甚 至陷入 瘫痪 , 样 必然 会给 这 公 司 、 东 以及 公 司 债 权 人 带 来 不 利 后 果 , 且 随 着 时 间 的 股 而 推 移 , 样 的损 害必然 是越 来越 严重 。 这
僵局 。我 国大 多数有 限 责任 公 司 不愿 在 “ 必 出 现 的东 西 ” 未
上 投 入 人 力 和 财 力 。 由 于 公 司 发 起 人 大 多 欠 缺 法 律 知 识 和
东或 董事 的派 系所停 滞 的状态 , 因为他 们反 对公 司 政策 的 某 个 重 大方 面 。我 国学 者 的观点 是 , 司僵局 是指 公 司在 存 续 ” 公
4公 司法 律本 身的原 因 。 . 依 照 公 司 法 和 本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 事 会 、 东 大 会 和 董 股 监 事 会 , 论 通 过 任 何 与 本 公 司 发 展 相 关 的 决 议 , 需 要 至 无 都 少 是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的 半 数 以 上 或 者 绝 大 多 数 人 的 同 意 , 于 对 股 东 大 会 决 定 减 少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 加 公 司 投 资 、 司 的 追 公
不 愿 承 受 的 结 果 。 总 之 , 司 利 益 受 损 的 最 后 的 承 担 者 就 是 公 股 东 , 局 的 产 生 实 质 上 损 害 的是 股 东 利 益 。 僵
解 散措 施 的规 定 。西方 国家 为 了打破 公 司陷 入 的僵 局 , 订 制 了许 多替代 公 司解 散救 济 的措施 , 如 : 三人 介 入 制度 、 例 第 强 制股 东 之间订 立股 份 转 让 协议 以缓 和公 司僵 局 等 等 。而 这
论 公 司僵 局 的法 律 救 济
吕 俊 玲
( 阳职 业 技 术 学 院 , 南 濮 阳 4 7 0 ) 濮 河 5 0 0
摘 要 : 司僵 局 的存在 对公 司、 东、 公 股 社会 都会 产 生严 重 的 不 良影 响 , 它的 出现 会 导 致公 司 不能 进 行 正常 的 生产 经 营活 动 , 得公 司的财产 持 续性地 耗损 和流 失 , 使 不利 于公 司 目的的 实现 。一旦公 司 出现僵局 , 司法介 入 存在 一 定 的
2对 公 司股东 的危 害 。 .
救 济提 供 了 明确的 法律 依 据 , 而这 些 规 定 也 有不 足 之 处 , 然
需 要 在 立 法 中进 一 步 做 出 规 定 。 () 有 明 确 规 定 审 判 的前 置 程 序— — 调 解 。《 定 1没 规 ( ) 规 定 :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解 散 公 司 诉 讼 案 件 , 当 注 重 调 二 》 “ 应
成立 后 , 东不 得抽逃 出资 。因此 , 股 由于注册 资本 不 得抽 回 ,
当股 东之 间 出现矛盾 , 方 股东 不 愿 再 持 有公 司股 权 时 , 一 股
分立 、 合并 、 变更 或者 解散 以及要 修改 公 司章 程 的决 议 , 必 都 须要 经过所 参加 会议 代表 的绝 大多数 表决权 ( 大多 数情 况 下
运 行 过 程 中 由 于 股 东 或 董 事 之 间 发 生 分 歧 或 纠 纷 , 彼 此 不 且
经验 , 司章 程缺 少公 司纠纷 的应对 性措施 。一旦 股东 发 生 公 纠纷 , 因公 司章程 没有 相应 的解 决 机 制 , 类 纠纷 就 极 易 演 该
变 成 公 司僵 局 。 因 此 , 律 意 识 的 匮 乏 , 导 致 公 司 僵 局 出 法 是
董 事 及 经 理 的 角 色 发 生 重 叠 , 定 、 策 、 行 常 会 由 某 一 人 制 决 执
法 院 E o 8 6号 司法 解 释 实 际 上 已经 给 公 司僵 局 做 出 了确 zo  ̄
定 性 描 述 :公 司 持 续 两 年 以 上 无 法 召 开 股 东 会 、 东 表 决 无 “ 股 法 达 到法定 或章 程规 定 的比例 、 续两 年 以上不 能做 出有效 持 的股东 会决 议 、 司董 事 长期 冲突 且 无 法 通过 股 东 会 解 决 , 公
股 东 转 让 。 一 种 是 经 其 他 股 东 同 意 , 第 三 人 转 让 股 权 。但 向
有 限 责任公 司具 有 较 强 的人 合 性 , 股 权 转 让 缺 乏 公 开 市 且
场 。因此在 实践 中 , 其 他 股东 不 愿 意 配 合 , 东 向第 三方 如 股 转 让股 权就 会存 在一 些障 碍 。因此 , 股东 的股 权 向其 他 股东 转 让较 为容 易 , 但基 于 股 东 之 间相 互 对 立 公 司处 于 僵 局 时 ,
般 来 讲 , 东 退 出 公 司 的 方 式 有 三 种 : 一 , 让 股 股 第 转
权 ; 二 , 司减资 : 三 , 散公 司 。首先 , 限责 任 公 司股 第 公 第 解 有 权转 让受 到 限制易 使 公 司 陷入 僵 局 。有 限 责 任公 司为 合 资
公 司 , 决 定 了公 司 须 维 持 资 本 不 变 。 《 司 法 》 定 , 司 这 公 规 公
是 2 3以上 ) 过 , 中 对 于 董 事 会 决 议 的 通 过 标 准 , 有 不 / 通 其 还 少 的公 司甚 至 还 规 定 了 更 高 的 表 决 通 过 数 。 在 这 个 表 决 的 过程 当 中, 于公 司的各 项 业 务 的 发展 方 向、 司将 来 的发 对 公
东首 先选 择 以转 让 股权 的方 式 退 出公 司 。《 司法 》 有 限 公 为 责任 公司 股权转 让 提供 了两种 途径 , 种是 自由 向公 司其
2 股 东 预 防 公 司僵 局 的 法 律 意 识 淡 薄 。 . 在 创 设 公 司 的 时 侯 , 东 们 一 般 不 愿 讨 论 如 何 应 对 公 司 股
根 据 美 国著 名 的 《 莱 克 法 律 辞 典 》 解 释 , 司 僵 局 布 的 公 ( o p rt nD a lc ) 指 “ 司 的 活 动 被 一 个 或 者 多 个 股 C r oai edo k 是 o 公
障 碍 , 东保 护 利 益 机 制 也 无 法 产 生很 好 的 作 用 , 就 要 求公 司 法 能 够提 供 适 当 的 救 济 , 保 护 利 益 相 关 者 的 利 益 不 股 这 以
受损 害 。
关 键 词 : 司 僵 局 ;公 司 解 散 ; 强 制 股 权 收 购 ; 临 时 董 事 公
而 导致公 司 经营 管理 发生严 重 困难 。 ”
二 、 司 僵 局 产 生 的 原 因 公
1有 限 责任公 司 资本 维 持 和 资本 不 变 原 则 导 致股 东 退 .
出公 司 受 到 限 制 。
一
或几人 独享 , 旦这样 的情 况 出现 , 有 的权 利 制 衡模 式 将 一 原 被 打破 , 擦增 多 , 摩 为公 司僵 局的产 生埋下 了种 子 。
现并 不能得 到较 好救 济 的主要原 因之 一 。
3公 司治理 结构 的原 因 。 . 公 司治 理结 构是将 公 司的决 策权 、 营管理 权 和监 督权 经
分别 由股东 会或 股东 大会 、 事 会 和监 事 会 行使 , 要 承担 董 并 与之对 应 的义 务 , 良性 的 治理 结 构 可 以很 好 的 平衡 各 方利 益 , 股东 、 使 董事 、 监事 等个 人利益 和公 司利 益能 处在 一 个最 佳平衡 点 , 既保 护股 东 的利 益 , 又不 损害公 司 的利 益 , 公 司 使 能够长 远地 发展下 去 。但封 闭公 司的人 和性 常常 使得 股 东 、
解 。本 条款 为非 强 制性规 定 , 审理 公 司僵局 诉 讼案 件 中只 ” 在 是 倡导 性 条款 , 没 有 将 诉 讼 中调 解 上 升 为 必 经 的前 置 程 并 序 。多 数学 者 主张应 把 调解设 置为 优先 程 序 , 可 能利 用 司 尽 法 程 序提 供和 平化 解矛 盾 的机会 , 股 东之 问达 成和 解 。 使
些 , 我 国现有 的立 法上 则是 完全 空 白的 。 在
3 公 司僵 局 对债 权人 的损 害 。 .
公 司 僵 局 形 成 后 , 东 之 间 相 互 对 立 , 司 无 法 开 展 正 股 公
五 、 善 我 国 公 司 僵 局 司 法 救 济 的 具 体 构 想 完
1 完 善公 司章 程 的相关 规定 。 . 在 公 司设 立 特别 是有 限责 任公 司 的设 立过 程 中 , 东 大 股
愿妥协 而处 于僵 持状 况 , 导致 公 司不能 按 照法定 程 序做 出决 策 , 而 使公 司陷 入 无 法 正 常运 转 、 至 瘫 痪 的 事 实 状 态 。 从 甚 通 过 上述 两个 定 义 可 以看 出 , 司僵 局 都 强 调 两方 面 的 事 公
实 , 股 东或 董事 意见分 歧 的僵持 状态 和公 司运 营 活动 的停 即 滞 状 态 。我 国 《 司 法 》 未 明确 公 司 僵 局 这 个 概 念 , 最 高 公 并 而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 ) 为 公 司 僵 局 的 二 》
们 之 间存 在着 不可 调 和的矛 盾 , 样 的矛盾 会使 公 司股 东 会 这
或 董 事会 无法按 照 法 定 程序 作 出有 效 决 议 。长 期 处 于 这 样 的瘫痪 中 , 对公 司产 生 实 质 性 的 伤 害 , 终 的结 果 是 公 司 会 最 决 策 机制瘫 痪 , 理混 乱 , 济利 益在 僵局 中无谓 损 耗 , 仅 管 经 不 损害 了公 司客 户 的利 益 , 还会 使公 司长 久积 攒 的声 誉 大打 折 扣, 多年 的 经营 付之 东流 。
多 不重 视章程 的拟定 , 愿花 时 间设计 公 司 的组织 机 构 和表 不
常 的经 营活 动 , 这种 僵 局 不仅 损 害 了股 东 的 利 益 , 损 害 了 也 公 司员 工及公 司 债权 人等 其他 相关 人员 的利 益 。因 为 , 司 公 僵局 形成 后 , 产 经营 停 滞甚 至 陷 于瘫 痪 , 司 的 合 同 等 不 生 公
股权 得 到解 决 , 使公 司 的僵局 处 于持续状 态 。
理 论 研 究 85
法 律 园 地
1 对公 司 自身 的危 害 。 . 公 司僵 局是 股 东或 者董 事之 间形 成势 均 力敌 的 派 系 , 他
虽 然新 《 司法 >8 公 > 3条 和《 高 人 民法 院关 于适 用 < 中 1 最
( ) 外 国许 多 公 司 法 制 度 相 比 , 少 了 很 多 替 代 公 司 2与 缺
公 司是法 律 拟制 而存 在 , 司利益 的最 终 受益 者 还是 当 公 初 组 建公 司 和后期 加 入 的股 东们 , 么 当公 司 的利 益 不仅 得 那 不到 , 反而 前期 的 出资 也 会受 到损 失 , 样 的 损 害 是股 东 们 这
再 履 行 , 司 经 营 利 益 将 受 损 害 , 公 司 因 陷 入 僵 局 而 被 解 公 当
决 方式 , 只是 为 了工 商登 记 的需要 复 制一 份章 程 。这 种 做 法 往往 导 致公 司经 营管 理无 章可 循 , 旦发 生 纠纷 , 持 不 下 , 一 僵 只有通 过诉讼 解 决 问题 。因此 , 议公 司登记 机 关针 对 容 易 建 出现纠 纷 引发僵 局 的事项 提供 指导 性 意见 , 导 股东 合 理 地 指 设 置股 权结 构 和表 决 方 式 , 其 在 设 立 时 予 以参 考 。另 外 , 使 建 议在 公 司章程 中规 定公 司僵 局 的处 理机 制 。这 样 , 方 面 一 可 以减 少公 司僵 局 的发生 , 另一 方 面使僵 局 尽量 通过 内部 机
股 权 内 部 转 让 很 难 实 现 。这 就 导 致 公 司 僵 局 不 能 通 过 转 让
展战 略 、 各项 风险 承担 等经 营 理 念 , 避 免 不 了股 东 与 董 事 便 之间 出现很 大 的分歧 而形成 公 司僵 局 。
三 、 司 僵 局 的 后 果 公
公 司僵 局 的导致公 司失 灵甚 至陷入 瘫痪 , 样 必然 会给 这 公 司 、 东 以及 公 司 债 权 人 带 来 不 利 后 果 , 且 随 着 时 间 的 股 而 推 移 , 样 的损 害必然 是越 来越 严重 。 这
僵局 。我 国大 多数有 限 责任 公 司 不愿 在 “ 必 出 现 的东 西 ” 未
上 投 入 人 力 和 财 力 。 由 于 公 司 发 起 人 大 多 欠 缺 法 律 知 识 和
东或 董事 的派 系所停 滞 的状态 , 因为他 们反 对公 司 政策 的 某 个 重 大方 面 。我 国学 者 的观点 是 , 司僵局 是指 公 司在 存 续 ” 公
4公 司法 律本 身的原 因 。 . 依 照 公 司 法 和 本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 事 会 、 东 大 会 和 董 股 监 事 会 , 论 通 过 任 何 与 本 公 司 发 展 相 关 的 决 议 , 需 要 至 无 都 少 是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的 半 数 以 上 或 者 绝 大 多 数 人 的 同 意 , 于 对 股 东 大 会 决 定 减 少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 加 公 司 投 资 、 司 的 追 公
不 愿 承 受 的 结 果 。 总 之 , 司 利 益 受 损 的 最 后 的 承 担 者 就 是 公 股 东 , 局 的 产 生 实 质 上 损 害 的是 股 东 利 益 。 僵
解 散措 施 的规 定 。西方 国家 为 了打破 公 司陷 入 的僵 局 , 订 制 了许 多替代 公 司解 散救 济 的措施 , 如 : 三人 介 入 制度 、 例 第 强 制股 东 之间订 立股 份 转 让 协议 以缓 和公 司僵 局 等 等 。而 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