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轨探伤工作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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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铁路局企业标准
Q/HBT2031 —2007
钢轨探伤工作业标准
2007-12-25发布2008-01-20实施
哈尔滨铁路局发布
Q/HBT2031-2007
目次
前言 (Ⅱ)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作业程序·2
4 作业安全·6
Ⅰ
Q/HBT2031-2007
前言
钢轨探伤工作是一项流动性大,技术性强,安全责任大的工作,实现钢轨探伤作业标准化是加强钢轨探伤工作,提高探伤质量,防止断轨事故,保障行车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
随着列车速度、轴重和密度的提高,特别是随着我局线路设备及检测手段的变化,原局发企业标准Q/HBT1101—2002钢轨探伤工作业标准已不适应要求,特修订钢轨探伤作业标准。
本标准由哈尔滨铁路局工务处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哈尔滨铁路局总工程师室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人:侯士俊朱定波任书斌
Ⅱ
Q/HBT2031-2007
钢轨探伤工作业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应用钢轨探伤仪利用列车间隔时间,对钢轨进行检查过程的班前准备、布置工作、伤损分级和处理、避车、班后整理、总结以及安全事项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役钢轨探伤作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分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铁路线路修理规则》
《铁路工务安全规则》
《钢轨探伤管理规则》
TB/T2658.9-1995 《钢轨超声波探伤作业》
3 作业程序
3.1 班前准备
3.1.1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班前要充分休息,提前20分钟到岗,衣帽穿戴整齐,防护员必须按标准着装。
3.1.2 探伤工区必须根据《钢轨探伤管理规则》的规定应配备超声波探伤
试块,包括:标准试块CS-1-5、CSK-1A或IIW试块等;对比试块:WGT-3试块和阶梯试块等;实物对比试块:GTS-60、GTS-60C、GTS-50试块等,并在每月、季对钢轨探伤仪进行性能检测。
3.1.3 探头配置应能保证从钢轨踏面上扫查时,声束所能射及部位的危害性缺陷都能被有效探测。
要加强对轨头(包括内侧、中部和外侧)和轨底横向裂纹(核伤)的探测。
除使用70°探头的二次波外,可使用一次波探测轨头核伤。
3.1.4 钢轨探伤作业前,调整探伤灵敏度0°探头通道:反射法5mm水平裂纹当量;穿透法136mm处Φ6mm通孔或。
6dB底波降低。
37°(或35°至45°之间的其他角度)探头通道:3mm螺孔裂纹当量。
70°探头通道:Φ4mm平底孔当量。
3.1.5 备足钢轨探伤应带的材料、酒精、水。
3.1.6 根据TB/T2658.9-1995铁道行业标准,清点防护信号备品及所需工具:对讲机,活口搬手,钢卷尺,白铅油,小油刷,备用探头,小镜,弹簧小锤,火炬, 喇叭,响墩,信号旗等。
3.1.7 携带器材乘车凭证,探伤工作日志,探伤防护日志,重伤钢轨通知单,月份探伤计划。
3.2 班前布置工作
3.2.1 参加点名。
3.2.2 工长(班组长)必须了解防护员的精神状态,探伤人员及防护员在上岗前禁止饮酒,如防护员状态不佳,不允许担任防护任务。
3.2.3 每日作业前,工长(班组)长在布置整体工作时,做好安全预想和联防、互控工作,说明作业环境和位置,若作业地点存在防护不良地段,必须增派防护员。
Q/HBT2031-2007 3.2.4 班长(组长)负责探伤小组整体安全工作。
在作业前由班长(组长)指定一名安全员,协助班长(组长)负责当日安全工作。
3.3 上道
3.3.1 防护员按线路速度等级进行防护,按章办事。
电气化区段探伤应执行电气化区段安全作业有关规定。
3.3.2 防护员到达防护规定的位置后,确认无列车开来,仪器方可上道作业。
3.3.3 防护员必须走路肩,中间防护员3~5分钟与前后防护员联系一次,来车时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携仪器下道避车。
3.3.4 根据TB/T2658.9-1995铁道行业标准,钢轨探伤仪上道作业采用两台仪器股并进,每组人员不少于7人,一台探伤仪单独作业时不得少于5人;分股包段,检查时仪器间距不准超过20m。
3.4 检查
3.4.1 根据《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检查推行速度:普通线路地段一般不大于2km/h;无缝线路地段一般不大于3km/h。
3.4.2 复线区段钢轨探伤应迎着列车方向进行检查。
3.4.3 单线区段钢轨探伤应依据列车通过总重(万吨、km/km)数量多的为检查方向。
3.4.4根据《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检查接头时,应执行三看:一看波显示(遇有导线孔、螺孔、轨端波形同时显示时,及时调整灵敏度,调整探头位置并反向探测)。
二看探头位置(主要看前后37°探头过轨缝时位置,确保螺孔裂纹全面探测)。
三看接头状态(遇有轨面不良、道碴坍塌、空吊
板及大轨缝接头应仪器和手工结合检查),异型接头应注意探测声程的调整和波形分析;焊接异型接头建立检测台账。
3.4.5 根据《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在检查接头时,遇有导孔、螺孔、轨端波同时显示时,必须注意轨端1m左右范围内的核伤探测。
3.4.6 根据《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在探测绝缘、高低、马鞍形、低扣接头时,确保探头与轨面耦合良好。
3.4.7 根据《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要加强对迎着列车方向第一螺孔裂纹的探测,手工锯制轨的接头及螺孔应作为探伤重点。
凡发现乙炔气割或烧孔钢轨应立即填写重伤钢轨通知单,通知所属工区更换。
3.4.8 根据《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道岔基本轨的探伤时,要慢走观察荧光屏显示波形,分清探头回波和报警声;曲基本轨要擦去油污,反向探测。
遇有尖轨时,随时调整探头位置,检查探头与轨面耦合状态。
3.4.9 根据《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每年入冬前,探伤工区(车间)应对薄弱区段的正线道岔曲基本轨第三轨撑孔至第三连接杆之间加强探测。
3.4.10 根据《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尖轨探伤时,仪器探伤区域为轨面宽度大于50mm的部位,小于50mm的部位采用手工(小仪器)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3.4.11 根据《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高锰钢整铸辙叉采用手工检查,钢轨组合辙叉采用仪器探伤与手工检查相结合;巡守和线路作业人员应对高锰钢整铸辙叉的检查。
3.4.12 根据《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加强对可动心轨及岔后引轨接头探伤检查。
3.4.13 根据《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在对曲线进行探伤前,工长(班组长)应提前通知探伤区段所属养路工区(或曲线涂油组),探测当天停止
涂油作业。
3.4.14 根据《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进入曲线探伤速度为45分钟左右1公里,及时清除残留油污,确保探头与轨面耦合良好。
遇有小半径曲线,应根据侧磨、压溃程度,降低探伤速度,调整探头与轨面的接触位置。
注意波形分析。
3.4.15 根据《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严重侧磨的曲线上股,应擦掉夹板卡损部位的油污,仔细观察防止卡损引起轨头横向裂纹漏检;进入直线应清除尼龙轮沿、探头保护膜底部粘贴的油污,调整探头位置。
3.4.16 检查曲线鱼鳞纹横向裂纹(核伤)时,必须调整A、B、C通道增益,使之出现5%的杂波,目视荧光屏看波形变化,从杂波中找出伤波显示,波形位移1.5格以上时判为伤损。
D、E通道按正常探伤灵敏度调整。
前、中、后探头耦合必须良好,同时加大藕合剂流量,确保准确检出伤损;也可采用将前37°探头改为前70°(内偏20°)探头,对钢轨内侧扫查,接C通道,避免了A,B通道接收电路近距离抑制的影响,A、B通道分别向前、后钢轨内侧扫查,后37°+0°探头改为70°+0°探头与钢轨纵向平行垂直入射扫查。
以发现顎部70°探头无法发现的核伤。
37°探头与0°探头分别接D、E 通道,探头与轨面必须接触良好,。
使探头与圆弧状轨头的线状接触扫查改为探头保护膜与轨面充分接触的面状扫查,提高了探伤效果。
3.4.17 根据《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钢轨在焊补前、后均需探伤监控,检查焊补处所时,必须采用三档反复探测或多种方法并用,避免漏检,并按要求建立台帐。
3.4.18 根据《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进入隧道探伤时,要清除轨面锈污,提高灵敏度,加大水量,降低探伤速度。
隧道内钢轨锈蚀严重,
要注意0°探头底波显示的变化及37°探头对轨底横向裂纹和垫板卡损的探
测。
发现可疑波形应用弹簧小锤敲、电筒(镜子)照,综合判伤。
3.4.19 根据《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遇有道口外两端手工锯制接头或大道口接头均应仪器和手工结合检查。
3.4.20 根据《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探伤通过特大桥上的温度调节器时,要注意37°探头对轨撑孔及轨底横向裂纹的探测;注意70°探头对轨底坡面上防爬孔的检测;要注意手工配合加强对伸缩轨刨切部位及轨脚的检查。
3.4.21 根据《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更换新轨及新更换再用轨探伤时应加大水量,提高灵敏度,注意对轨面剥落、重皮压痕、轨腰纵向及轨底划痕或碰伤等外观检查,并做好记录。
在线路验交时,必须进行探伤,并在三个月内加强检查和监视;若新轨上道探测发现伤损时,按规定处理,并及时上报工务段技术科。
3.4.22 根据《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站专线探伤时应明确所探股道的起、讫位置(岔号)。
驼峰地段应重视坡峰、坡谷地段钢轨的探测;轨面锈蚀严重时,需除锈后再探测;若遇机车、车辆压道无法探伤,作好记录,上报工务段技术科备案。
3.4.23 根据TB/T2658.9-1995铁道行业标准规定,探伤作业应遵循“接头(焊缝)站、小腰慢、大腰匀速探”的原则。
3.4.24 根据TB/T2658.9-1995铁道行业标准规定,因故暂停探伤作业时,如续探伤应退后不少于1.5m重探。
3.4.25 根据TB/T2658.9-1995铁道行业标准规定,遇轨面有沙垢锈蚀时,应清除干净再探。
3.4.26 对无缝线路加固处所必须定期按规定拆卸夹板检查。
3.5 伤损分级和处理
3.5.1 钢轨伤损分级详见《铁路线路修理规则》第3.
4.3条,钢轨伤损程度分为轻伤、重伤、折断。
轻伤及重伤还可分为钢轨头部磨耗、轨端或轨顶面剥落掉块、钢轨顶面擦伤、钢轨低头、波浪形磨耗、钢轨表面裂纹、钢轨内部裂纹、钢轨变形、钢轨锈蚀九大类。
在本标准第3.1.4条规定的探伤灵敏度下发现钢轨内部裂纹(核伤)时应判为重伤。
钢轨折断标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钢轨全截面断裂;2、裂纹贯通整个轨头截面;3、裂纹贯通整个轨底截面;4、允许速度不大于160km/h 区段钢轨顶面上有长度大于50mm且深度大于10mm的掉块,允许速度大于160km/h区段钢轨顶面上有长度大于30mm且深度大于5mm的掉块。
3.5.2 根据《铁路线路修理规则》规定,检查发现钢轨伤损后应在缺陷处按第8.3.5条规定的方法作好标记。
3.5.3 对探伤发现的伤损钢轨应反复进行核对,做到不漏探,不误判。
3.5.4 对探伤发现的轻伤钢轨(大桥、隧道内的轻伤钢轨除外)要做好标记和记录,由探伤工区建立台帐,并按周期进行监视检查。
Q/HBT2031-2007 3.5.5 对确认的普通线路重伤钢轨(包括大桥、隧道轻伤钢轨)要做好
标记和记录,填写重伤钢轨通知单,通知所属工区(车间)及工务段调度及时更换。
3.5.6 在探伤中,发现威胁行车安全的伤损钢轨时,停止探测,设置防护并通知有关人员处理。
3.5.7 对探伤发现的伤损钢轨,由探伤工区和段调度分别按有关格式进行登记。
典型伤损必须剖析并做成标本陈列。
3.6 避车
3.6.1 下道避车时,应执行《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3.2.3条规定;提速
区段执行《既有线提速200-250km/h线桥设备维修规则》第11.5.1条规定。
3.6.2 下道避车时,站在规定距离以外,面向列车立正姿势站立一排,防护员原则要求站立于来车一端,目送列车通过作业地点。
注意车辆运行状态,防止车门、绳索、坠落物伤人。
3.6.3 复线地段作业时,线间距超过6.5米地段,邻线来车可不下道,但必须停止作业并注意本线来车(了望困难地段除外)。
3.6.4 根据TB/T2658.9-1995铁道行业标准规定,仪器在线下避车时,要求停放平稳,不得侵入建筑限界。
3.6.5 仪器发生故障时,必须下道检修。
3.6.6 下道后,关闭电源,检查藕合剂是否充足。
3.7 班后整理及总结
3.7.1 关闭电源,放尽藕合剂,擦净仪器置于干燥通风处,并及时充电,维护好仪器,保证下次探伤使用。
3.7.2 上报当日工作量,分析总结存在的问题,提高探伤质量。
3.7.3 将当日发现的伤损钢轨填写到“钢轨伤损记录簿”及有关记录中,对伤损进行分析将结果及时报告有关人员。
3.7.4 参加技术业务学习。
4 作业安全
4.1 探伤作业时应根据《铁路工务安全规则》有关规定,设专人并携带必备的防护用品和通信工具(如对讲机)。
4.2 对探出的伤损钢轨进行分析“会诊”时,需拆检无缝线路缓冲区接头螺栓观察孔裂纹时应执行无缝线路作业有关规定,其它拆检螺栓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3 根据《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在隧道内探伤时,应备照明器具。
进入桥梁或长大隧道探伤前,应和巡守人员联系,掌握列车运行情况。
在大桥上探伤时,应沿步行板走行,避免踩空,冬季注意防滑。
4.4 根据《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大修施工地段探伤时,要注意施工车辆和线路上散放的机具、配件。
4.5 在大站场探伤或转线时,应执行《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的有关规定。
在专用线探伤时,要注意开矿、采石的爆破预报。
4.6 严冬、酷暑季节,应合理安排探伤作业时间;遇恶劣天气时,应停止探伤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