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乐温馨综合住院补偿医疗保险(B款)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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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乐温馨综合住院补偿医疗保险(B款)条款
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文号:中意人寿[2007]第001号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中意乐温馨综合住院补偿医疗保险(B款)”的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
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
效,生效日载于保险单上。
我们自生效日24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
定的保险责任。
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依据生效日进行计算。
1.3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
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一百八十天至六十周岁。
1.4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
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
间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
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身份
证明。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本
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及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生效日24时起开始至下一保险单周年
日的24时止。
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若我们同意您续保,则在您交付续保保险费
后本合同延续有效一年。
您可按上述续保方式续保本合同至被保险
人满六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2.2 保险计划的选择本合同提供三个保险计划(详见附表一),每个保险计划提供三种
免赔额选择(详见附表二),您可根据实际需求选定一个计划和一
个免赔额。
您实际选择的计划由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该金额等于首
个保险单年度的可承保费用赔偿限额)和免赔额(见3.2款)决定。
2.3 无赔偿优惠若本合同自生效日起,从未发生任何理赔给付,则我们将在本合
同续保时自动增加可承保费用赔偿限额,增加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的百分之六,但以增加五次为限。
若本合同发生理赔给付,则自第一次理赔住院的首日或特定门诊
手术之日起,我们将停止增加可承保费用赔偿限额。
2.4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4.1 住院及特定门诊费用补
偿被保险人在除港、澳、台地区以外的中国境内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入住医院诊断、治疗或接受特定门诊手术,或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或港、澳、台地区停留,自每次出境之日起九十天内,因疾病(不包括该次出境前已出现的疾病或症状)经急诊或因意外事故入住医院诊断、治疗或接受特定门诊手术,对于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中的可承保费用(详见3.1款),我们按照以下方式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1)对于免赔额部分,本公司不予赔偿;
(2)对于超出免赔额部分,本公司按照以下方式给予赔偿:
①对于全额赔偿金额(见3.3款)的部分,本公司给予全额赔偿;
②对于超出全额赔偿金额的部分,本公司将赔偿该费用的百分之九十。
在本合同每个保险单年度内,该项累计赔付总额不超过可承保费用赔偿限额(见3.4款)。
2.4.2 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用药费用补偿在2.4.1款所述的医疗费用中,对于不属于就诊医院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的药品费用,我们将按百分之八十进行补偿。
在本合同每个保险单年度内,该项累计赔付总额不超过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费用赔偿限额(见3.5款)。
2.4.3 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商业保险机构或工作单位取得前述医疗费用
的补偿,我们仅对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的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醉酒、斗殴,酒后驾驶、无合
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被政府拘禁、
劳教或被判刑入狱;
(3)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处方药品;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5)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
叛乱或被保险人参与军事行动;
(6)被保险人参与可获得固定报酬的体育运动,被保险人以职
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任何体育运动(不包括棋类运动员),被保险
人参加在洞穴、极地、火山、冰川、森林、峡谷、沙漠、海洋、
太空或任何无人区进行的探险、考察和旅游,被保险人进行赛马
或练习赛马、马术表演或练习、马球、车辆表演或竞赛、练习车
辆表演或竞赛、赛艇、滑板表演或竞赛、滑水、跳水、戴水肺潜
水、滑雪表演或竞赛、跳高滑雪、大雪撬、雪橇、滑冰表演或竞
赛、冰球、攀岩、攀冰、攀登海拔三千五百米以上独立山峰、蹦
极跳、跳伞、拳击、摔跤和跆拳道运动;被保险人臵身于任何飞
行器或空中运输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滑翔机、滑翔翼、滑翔伞、
动力伞、气球)期间,不包括以乘客身份搭乘普通商业航班者;
(7)非承保药品、非承保医疗项目及非承保疾病(见释义);
(8)自本合同签发日起三十天内,被保险人非因遭受意外事故
而首次出现的疾病或症状;
(9)自本合同签发日起九十天内,被保险人非因遭受意外事故
而首次出现的特定疾病。
3 相关定义
3.1 可承保费用
3.1.1 可承保费用的定义是指下列费用之和:
3.1.1.1 住院费用(1)住院前诊断费
指在被保险人住院前六十天内为诊断疾病或身体伤害而进行的X
光、心电图、血液化验等检验的费用,但不包括治疗药物和治疗的
费用。
只有因为同一疾病或伤害随后入住医院治疗,住院前诊断费
才计入可承保费用,且计入额不超过住院前诊断费承保限额(见附
表一)。
(2)每日床位费
指在住院期间一张医院病床的每日费用(包括空调费和重症监护病
床的每日费用),每日床位费计入可承保费用的额度不超过每日床
位费承保限额(见附表一)。
连续住满24小时算为住院一日。
(3)住院期间费用
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并由医师建议及批准入住医
院住院部病房(不包括门诊、急诊、观察室和康复病房),在住院
期间因接受治疗而发生的、已支出的且医疗必需的下列费用(不包
括被保险人非因医疗必需而离开医院期间所发生的费用):
①病房内支出费用,指住院期间在医院住院部病房内支出的下
列费用:
-由医师开具处方并于医院内消耗的药品费用
-输液、输氧、输血、护理、治疗费用
-敷料、石膏、夹板及固定支架费用
-X光、心电图、血液化验等检验费用
-监护仪器及治疗器械费用,但不包括非治疗性的矫正、功能替
代及康复器械仪器费用
②手术及麻醉费,指在医院住院部手术室内进行手术所需的费
用,包括手术费、手术材料费、麻醉费及手术后监护费。
(4)急救车费
指使用医院或合法注册的急救中心的医疗专用救护车辆护送被保
险人入住医院的费用,包括在急救车内发生的治疗和药物费用。
上述(1)到(4)项中费用必须是合理的,并且,若被保险人在香
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外的中国境内接受治疗,药品应当属于就诊
医院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范围内。
3.1.1.2 特定门诊费用(1)特定疾病门诊治疗费用
特定疾病门诊治疗费用包括癌症门诊治疗费和肾脏透析门诊治疗
费。
癌症门诊治疗费:指因癌症住院治疗,自出院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
在医院门诊接受与同一癌症直接相关的放射或化学治疗所发生的
费用, 包括与放射或化学治疗相关的检查及化验费。
对于该费用,
被保险人终身累计的赔付总额不超过癌症门诊治疗费承保限额(见
附表一),超出的部分不纳入可承保费用。
肾脏透析门诊治疗费:指因终末期肾功能衰竭住院治疗,自出院之
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在医院门诊接受肾脏透析所发生的肾脏透析费
用,包括与肾脏透析相关的检查及检验费、输血和药物费。
肾脏透
析包括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
对于该费用,被保险人终身累计的赔
付总额不超过肾脏透析门诊费承保限额(见附表一),超出的部分
不纳入可承保费用。
(2)特定门诊手术费用
指未入住医院,在医院住院部手术室内并在麻醉专科医师实施全身
麻醉或脊椎管内麻醉下进行的手术所需的费用,包括手术费、手术
材料费、麻醉费及手术后监护费。
特定门诊手术不包括女性生殖器
官(包括乳房)的手术及十四周岁或以下年龄的未成年被保险人的
手术。
上述(1)、(2)项中费用必须是合理的,并且,若被保险人在香港、
澳门、台湾地区以外的中国境内接受治疗,药品应当属于就诊医院
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范围内。
3.1.2 可承保费用的计算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意外事故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
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天,则视为同一次住院。
相同疾病或每次意外事故所导致的住院天数累计以二百一十天为
限,超过二百一十天以后的住院费用,不纳入可承保费用。
若被保险人的住院期跨越保险单年度,则当次住院全程的费用,只
要符合3.1.1款所列条件,将全部计入该次住院的可承保费用;并
且,该次住院的赔付额将计入住院首日所在的保险单年度的总赔付
金额,受该年度的可承保费用赔偿限额限制。
3.2 免赔额指被保险人每次入住医院或接受特定门诊治疗所发生的可承保费
用中需自己承担的最低金额(见附表二)。
3.3 全额赔偿金额指被保险人每次入住医院或接受特定门诊治疗所发生的可承保费
用中我们全额支付的部分(见附表一)。
3.4 可承保费用赔偿限额指我们在本合同每个保险单年度内,向被保险人支付的可承保费用
的最高限额(见附表一),在首个保险单年度,该金额等于本合同
的基本保险金额。
3.5 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用药费用赔偿限额指我们在本合同每个保险单年度内,向被保险人支付的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费用的最高限额(见附表一)。
4 保险金的申请
4.1 保险事故的通知请您或被保险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因为通知延迟导致勘查、检验等费用增加,增加部分应由您或
被保险人承担。
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通知延迟除外。
4.2 保险金申请申请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
资料:
(1)保险合同原件;
(2)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完整的门、急诊病历,住院小结;
(4)医疗费用收据,住院费用清单及结算单;
(5)我们所需的其他与保险金申请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4.3 医疗费用收据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并提出保险金申请后,应向我们递交就诊医
院签发的、由政府财政税务部门监制的医疗费用原始收据。
当赔付
金额未达实际支出医疗费用的全额时,保险金申请人可书面向我们
申请发还收据原件,我们在加盖印戳并注明已赔付金额后发还收据
原件。
4.4 身体检查及司法鉴定在申请保险金期内,我们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做身体检查或提供有关
的检验报告,费用由我们承担。
4.5 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
定:
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且不需要调查的申请,我们将在材料齐全后
10个工作日内做出理赔决定并向被保险人反馈理赔决定。
对10个工作日内不能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或不能确定给付金额
的申请,我们将在材料齐全后第10个工作日之前将进展情况通知
被保险人,并说明可能需要的时间。
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
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被
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4.6 保险金申请时效被保险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
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5 保险费的交纳
5.1 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保险费按每个保险单年度计算,交费方式由您和我们约定并
在保险单上载明。
续保保费以续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和续保时我们采用的保险费率
为基础计算。
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或之前交纳到期保险费。
5.2 交费宽限期对于年交以外的交费方式,在同一保险单年度内,除首期保险费外,
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起60日为交费宽限期;如本合同一年期
满时未被拒绝续保,则自满期日的次日起60日为交费宽限期。
在交费宽限期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
除您在该保险单年度欠交的保险费。
但若交费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
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交费宽限期满期日24时起效力终止,且对在
交费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 合同解除
6.1 解除合同的手续您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原件;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法定身份证明。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自接到解除
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表所列的比例向您退还本合同已
交付的最后一期保险费。
7合同效力的终止
7.1 合同效力的终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效力终止:
(1)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我们不接受本合同续保;
(2)您于本合同有效期内书面要求解除本合同;
(3)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4)被保险人出国留学或移民超过九十天;
(5)因合同中的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导致本合同效力终止。
在(1)(3)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合同于该保险单满期日24时自
动终止效力。
8 如实告知与不可抗辩
8.1 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
任免除条款。
我们会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
应当如实告知。
8.2 不如实告知的后果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有权解除本合
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
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
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8.3 不可抗辩依照前款规定,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有
权解除本合同的,该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经过60
日不行使而消灭。
9其他您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身份证明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
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若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
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对于解除合同的,
我们将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您退还保险费。
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
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若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
费少于应交保险费,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
若已经发
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占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
付。
(3)若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
费多于应交保险费,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9.2 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
更我们将按照事先公布的职业分类表确定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您可以通过我们网站、服务热线或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到此表。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我们自接到通知后的下一期保险费起,按照新的危险程度计收保险费。
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您可以交纳额外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但如果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职务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不在承保范围内,我们在接到通知后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合同解除处理。
若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依照职业分类表其危险程度增
加但未依前项约定通知我们且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按实收保险费
占应收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但如果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
之后不在我们承保范围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9.3 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
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
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9.4 地址变更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书
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否则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
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9.5 争议处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
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提交保险单签发地的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依法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10 释义
10.1 周岁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
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10.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
的对应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0.3 保险单周年日指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每隔一年(按公历计算)对应的日期。
10.4 法定身份证明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
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10.5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
明。
若该金额经本合同其他条款的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
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10.6 意外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
10.7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
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师开具用于治疗疾病的含有毒
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0.8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0.9 社会医疗保险本合同所称的社会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
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10.10 医院指具备由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机构:
(1)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妇幼保健院、住
院床位在100张及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医院、皮肤病医院、
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和疗养院。
(2)我们认可的、为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全日24小时诊断和治疗
服务的医疗机构。
10.11 医疗必需是指针对伤害或疾病本身的医疗服务以及治疗,并有确实的医疗需
要,治疗应具医学依据并符合医学上的普遍标准,不包括探索性及
实验性的治疗。
10.12 医师本合同所称的医师是指在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师。
但不包
括被保险人本人及其家属。
10.13 特定疾病本合同所称的特定疾病是指下列疾病:疝气,痔疮或瘘管,乳腺肿
瘤、囊肿或结节,皮肤、皮下组织或粘膜的肿瘤,腭、舌扁桃体或
咽扁桃体(腺样体)疾病,女性生殖器官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子宫
内膜异位症和盆腔炎),泌尿系统结石,胃或十二指肠溃疡,高血
压或心血管疾病,糖尿病。
10.14 感染艾滋病病毒指经医院检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艾滋病病毒(HIV)、
或任何艾滋病病毒的变异病毒、或艾滋病病毒抗体、或任何艾滋病
病毒的变异病毒抗体。
10.15 非承保疾病本合同所称的非承保疾病是指下列疾病:
(1)单基因病(常染色体或性染色体遗传病,如血友病、Huntington
舞蹈病等)或在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归属于先天性畸形、变
形和染色体异常(编码Q00至Q99)的疾病;
(2)在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归属于精神和行为障碍(编码
F00至F99)的疾病,或根据《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和诊断标准》
(CCDM-3)诊断的精神疾病;
(3)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蛋白粒子病(包括疯牛病等)、
性功能异常、不孕不育、椎间盘突出症、精索静脉曲张、脂肪瘤、
脑垂体腺瘤、非意外事故导致的白内障、偏头痛、耳鸣、神经官能
症、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症、鼻腔炎性疾病(包括鼻息肉、鼻
炎、鼻窦炎、鼻中隔偏曲及鼻甲肥大)、胆囊息肉、胆囊结石、慢
性胆囊炎、心脏瓣膜疾病。
10.16 非承保药品和非承保医
疗项目本合同所称的非承保药品和非承保医疗项目是指下列药品和医疗项目:
(1)免疫疫苗及调节性功能的药品;
(2)非诊断治疗疾病或受伤所必需的检验、检查、治疗及药品;(3)戒毒、戒酒、戒烟、疗养、整容、美容、变性、包皮环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