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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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理工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中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切实保证党员质量,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始终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山东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发展党员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要加强宏观调控,突出发展重点,严格程序和标准,切实保证质量,努力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三条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选拔和培养
第四条各级党组织要积极向党外群众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激发广大群众向党组织靠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每年新生入校后,各基层党组织要加强宣传教育,指导广大青年学生积极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对已交入党申请书的人员,党支部要派专人进行谈话,并要求其如实填写《申请入党人登记表》。
第五条选拔确定入党积极分子要扩大民主,拓宽渠道,支部委员会要在广泛征求党小组、共青团组织及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申请人的现实表现,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第六条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各党支部要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安排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坚定理想信念。入党积极分子要经常向党组织汇报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对重大政治事件的看法,以及业务学习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情况。对每一位入党积极分子,各党支部要指定两名正式党员做培养联系人,进行跟踪培养考察,考察情况要如实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簿》。
第七条入党积极分子实行动态管理。党支部要在培养联系人考察的基础上,每学期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综合考察,对每一位入党积极分子的状况进行全面分析,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调整。
第八条各教学院系的党校负责对本单位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集中培训,对他们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基本知识、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党校集中培训结束后,要进行考试。未经党校培训,或培训考核成绩不合格的,不能列为发展对象。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入党积极分子由校党校统一进行培训。
第九条入党积极分子调整院系、调动工作或毕业离校时,所在党组织应将其有关材料及时转到新的单位党组织。
第三章党员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条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后,在充分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党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则为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同意并报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批准,可列为发展对象。列为发展对象应填写《党员发展对象呈报表》。
第十一条发展共青团员入党要经过团组织推荐。具体办法按照《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执行。
第十二条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并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事件中
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等。函、外调材料须由乡镇以上党委(或相当于这一级党委)盖章方为有效。第十三条在政治审查的同时,党支部对党员发展对象的现实表现情况要进行严格考察,并形成综合性的现实表现材料。
考察内容应对照党员的条件进行,着重考察党员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理想信念、宗旨意识、思想品德、遵纪守法、群众观念、团结协作、带头作用、工作业绩等方面的情况。学生党员发展对象要重视考察其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正常情况下,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应稳中有升,名次不低于班级半数,且近一年来无不及格现象,否则一般不予发展。
考察方式可采取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召开座谈会、民意测验、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个别了解情况等。对于学生党员发展对象,还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答辩,进一步考察其思想政治素质、对党的认识和党的基本知识的掌握程度。
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四条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党委组织部每年要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和我校实际,制定好党员发展计划,报校党委同意后组织实施。各基层党委、党总支每学期初根据校党委制定的发展计划,上报本学期的《发展对象情况表》。
第十五条接收预备党员前,党支部须整理好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由基层党委、党总支检查后上报校党委组织部进行预审。
上报的材料包括:1.入党申请书;2.思想汇报;3.函、外调材料;4.综合政审材料;5.现实表现材料;6.《申请入党人登记表》;7.《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写实簿》;8.《党员发展对象呈报表》;9.《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推荐表》(发展共青团员入党);10.参加党校培训的有关材料;11.公开答辩材料;12.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组织员办公室对上报材料进行预审,并安排组织员对发展对象进行全面考察。考察内容和方式包括详细审查材料、民意测验、了解党内外群众意见以及与申请入党人谈话等。考察情况要向党委组织部书面汇报。
第十七条材料返还基层组织,由党支部对预审通过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政治思想表现、工作和学习成绩、培养和考察情况及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公示时间一般为3天。群众对党员发展对象如有异议或意见,可向党组织提出,各级党组织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和处理。经公示无异议者,在党支部的指导下填写《入党志愿书》。
第十八条申请入党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为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申请人自己约请,也可以由培养联系人担任或由党支部指定。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申请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考察了解申请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学习)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并对申请人进行教育帮助。
2.指导申请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介绍人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情况。3.申请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九条党支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大会,参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并吸收部分入党积极分子参加。支部大会的基本程序是:申请入党人宣读《入党志愿书》中本人填写的部分,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入党态度、本人简历,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入党介绍人介绍情况,发表意见;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申请人的审议情况;与会党员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评议;与会正式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