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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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行出纳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出纳业务管理,规范出纳工作,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等有关内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社出纳工作,是指本外币现金、金银、有价单证和贵重物品等(现金以外简称实物)的收付、兑换、整点、调运、保管等业务活动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某某行联合社所辖各级机构(以下简称信用社)在办理出纳业务,实施出纳工作管理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出纳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按照国家法令、法规办理现金(包括人民币和外币现金,下同)的收付、整点、保管、调运以及人民币损伤票币的回收、上缴和兑换工作;
(二)保管现金和实物,做好库房以及本外币现金运送的安全工作。

(三)合理核定现金库存,保证支付;加强核算,减少库存现金占压,提高经济效益。

(四)严格金库管理,确保库款安全。

(五)宣传爱护人民币,做好反假币、反破坏人民币的工作。

(六)统计、分析、报告出纳业务信息资料。

(七)加强柜面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揭露贪污盗窃和各种违法活动。

第五条办理出纳业务应遵守的原则:
(一)办理现金出纳业务,必须实行钱账分管。

收入现金,应先收款后记账;付出现金,应先记账后付款。

出纳人员不得代填或代改会计凭证。

(二)收付现金,必须当面点清,一笔一清,不得将几笔款项互相混淆、互相调换券别。

收入的现金,未经整点,不得对外付出;付出的现金,票面要达到人民银行规定的流通标准。

一笔现金业务未完成,经办人员不得离柜。

(三)现金尾箱日清日结;现金库房定期查库;严禁挪用库存现金和实物,严禁白条抵库。

(四)现金收付,必须实行授权管理与复核制度。

(五)坚持“四双”的出纳管理原则。

即:双人管库、双人解款、双人守库、双人装开箱。

(六)坚持双人“五同”的库房管理原则。

即:双人同开库、双人同入库、双人同在库、双人同出库、双人同锁库。

(七)出纳交接原则:凡现金、金银、有价单证,以及金库钥匙、业务印章等重要物品换人经管时,必须办理交接登记手续。

(八)出纳人员在进行出纳工作时,应进行详细登记。

第二章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第六条出纳工作由会计部门组织实施和管理。

会计部门对所辖网点出纳工作负有管理、指导、检查、监督的职责。

经办出纳业务的营业机构要设置符合安全标准的营业场所,确保出纳人员和现金实物的安全。

第七条出纳人员的设置:
(一)要以“安全、精简”为原则,人员数量的配置既要满足出纳业务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又要做到科学、合理、高效。

(二)出纳人员必须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业务精通、遵纪守法的人员担任。

出纳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资格证书,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应参加人民银行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三)金库应设置管库员4名(2名日常管库,2名后备,以保证单线交接),并报请县级联社会计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出纳人员岗位职责:
(一)遵守国家法律、金融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文明服务。

(二)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办理出纳业务,安全有
效地管理好现金资产。

(三)准确及时地统计编报有关报表,总结分析出纳工作的质量、效率和经验教训,不断提高出纳工作水平。

第三章现金出、入库和现金调剂
第九条某某行综合业务系统对现金库存实行三级管理。

(一)县级联社(含农合行、农商行,下同)清算中心为一级库,信用社(包括在联社核算中心开立清算账户的分社)为二级库,信用分社为三级库,每级库都要设立管库员负责现金的出纳管理。

现金出、入库是指一级库与二级库之间、二级库与三级库之间或一级库与其他同业银行之间的现金调拨。

(二)现金出、入库交易由领用壹号主账簿的柜员进行操作,不允许跨级办理(如一级库与三级库之间),不允许同级机构间(如县级联社之间、信用社之间或一个信用社所属的储蓄所之间)办理现金出、入库业务。

(三)实行柜员制的网点,在进行单收单付操作时,必须按规定实行大额授权制度。

严禁任何人超权限对外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第十条现金调剂是柜员经主管人员授权后,与领用壹号主账簿柜员之间进行的现金调拨。

除领用主账簿以外的柜员之间不允许现金调剂。

第十一条现金的出、入库和现金调剂必须凭要素齐全的现金调拨凭证准确、及时办理。

管库员在办理现金出、入库业务时要与调款员、押运员办理严密的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综合业务系统中的现金出、入库业务必须由领用现金账簿的柜员操作,其他柜员不得代为操作。

第四章现金的收付、兑换与整点
第十三条现金收付必须依据内容正确、要素齐全的有效凭证办理,做到手续完备、责任分明、数字准确,严禁在综合业务系统上空收空付虚增现金发生额。

第十四条各营业机构均应办理人民币大小票币、残缺票币兑换业务。

出纳人员应有计划地做好主、辅币的调剂工作。

残缺票币的兑换标准,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7号]标准执行,兑换时应按现金收付的操作程序办理。

凡发现图案不全,墨色不正,裁切偏斜以及漏印花纹等印坏的票币,应予以收回。

收回的印坏票币连同原封签通过县级联社送当地人民银行处理。

第十五条票币整点必须做到点准、识伪、墩齐、挑净、捆紧、盖章清楚。

第五章现金碰库、核对规定
第十六条柜员在日间及营业终了停止对外营业时,必须换人碰库核对账款及实物,碰库核对无误后,现金及实物(印章)必须全部入库保管,不得随意放置。

第十七条营业终了时的工作安排
(一)当日营业终了时,柜员必须打印当日现金收付流水清单,并按照所办理的现金收付业务与现金收付流水明细清单进行逐笔勾挑、核对。

如发现不符,及时查找原因。

(二)柜员必须轧平当日账务,换人核对库存现金及现金科目下的当日发生额和余额,保证账款、账实相符。

(三)对由综合业务系统打印出来的出纳账表,必须经由复核人员签章复核,并分种类按时间先后顺序排列,按要求保管。

(四)若柜员次日休息,必须将所领用的账簿上缴,必须换人核对柜员所领用的账簿是否为上缴状态。

第六章出纳中间业务
第十八条凡涉现金和实物的代收付及保管箱业务,均为农村信用社的出纳中间业务。

第十九条代理收付款(含有价证券发行和兑付)业务须凭省联社会计部认可的合法凭证办理。

第二十条办理出租保管箱业务的经营机构,必须设置符合银行金库标准的专用库房。

该库房不得与出纳金库连通或共用通道;必须设置营业区间,不得在库内办理业务;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人员办理业务;必须配备坚固、可靠、保密性强的保管箱,保管箱放置要合理,方便客户租用;必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做到手续清楚、责任明确,切实保障客户和银行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金库管理与现金运送
第二十一条金库是指集中保管现金和实物的专用库;是县级联社分支机构用于办理出纳业务的业务库。

金库中保管的物品包括:现金、金银、有价单证、尾箱、票样、真假币鉴别手册及其他可以入库保管的物品等。

第二十二条金库设置必须符合公安部门规定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要求,金库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坚固并具有防抢、防盗、防潮、防火、防虫鼠以及报警等安全防范设施。

金库内严禁吸烟,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品、私人财物等与出纳工作无关的物品。

库内及库周围和各项安全设备要经常检查,如有损坏,需及时维修或更换。

非营业时间必须锁好金库,由保卫人员守护金库并设立“金库守护人员登记簿”进行出入库登记。

第二十三条日间及营业终了柜员的尾零箱应由柜员加锁
后入库保管。

库内现金、实物应按种类、券别摆列整齐、保持清洁。

县级联社必须科学合理的核定信用社库存及柜员尾零箱限额,超过库存限额必须及时上缴。

日间营业期间大额(具体额度由县区联社确定)现金必须入库(柜)保管,严禁摆放在柜台、地板等处。

第二十四条凡入库保管的现金、实物均需分类逐项建立保管明细账簿进行登记记载。

代保管的物品需建立代保管物品登记簿。

各项明细账簿与现金、实物必须定期核对。

第二十五条现金、实物出入库均需凭有权人签批的出入库票办理,并进行出入库登记。

出入库的现金、实物需要双人复核。

出入库人员调岗的交接不得在库内办理。

第二十六条金库钥匙(密码)的管理。

金库(保险柜)必须装备两把锁,且至少有一把为组合锁,机械锁要有正副钥匙各一套。

(一)机械锁正钥匙的管理。

机械锁正钥匙与组合锁密码由两名管库员分别掌管,不准随意委托他人代管,金库(保险柜)门随启随闭。

(二)机械锁副钥匙的管理。

金库、保险柜副钥匙由管库人员会同会计管理人员共同密封签章后,交县级联社会计部门集中装箱加锁入库保管。

遇有特殊情况,动用副钥匙时,需经县级联社分管主任批准,
并会同管库人员及会计管理人员启封,并登记签章。

(三)组合锁密码。

组合锁密码由管库人员会同会计管理人员共同设定,密码密封,加盖业务印章,办理登记,由会计管理人员妥善保管。

开启密码由管库人员会同会计管理人员共同启封,并登记签章。

管库人员变动,密码必须随之更换。

(四)金库(保险柜)钥匙必须严密保管,严禁随意放置,如有遗失应及时上报县级联社会计主管部门,并要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金库(保险柜)的修锁、换锁,必须向县级联社会计部门报告,由县级联社会计部门指定人员修、换,并办理以旧换新和交接手续。

(五)日常的工作中,管库人员相互之间不得委托对方代管,形成一人管库的情况,管库人员应定期共同核对库存。

(六)无特殊原因,夜间只查岗不查库。

第二十七条县级联社辖属的各级机构应严格实行查库制度,以确保金库安全。

查库必须保证效果,严禁敷衍和走过场。

信用社出纳主管人员每旬至少要查库一次,信用社主任每月至少要查库一次。

信用社出纳主管人员和信用社主任不得找人代为查库。

县级联社会计部门每季度至少查库一次,遇法定节假日,县级联社必须增加查库。

每次查库完毕,必须将查库结果、存在问题登记在“查库登记簿”上,并由查库人、管库人员签章。

如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并上报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县级联社以上管理部门应实行抽查金库制度。

省联社会计部每年组织一次全辖的金库抽查工作,各市联社、办事处(含农合行、农商行)每半年组织一次辖内金库抽查工作。

查库过程中,管库人员必须始终同时在场,查库完毕,要做好查库登记。

第二十九条检查人员查库时,应出示介绍信、工作证、身份证件,被查单位核对介绍信、工作证与身份证件一致后,方可接受检查。

对不履行规定手续的检查,被查单位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条审计(外部检查)部门履行职责需要查库时,必须持被检查单位管理部门签开的查库介绍信,由县级联社保卫部门核准后,办理相关查库手续;内部稽核部门履行稽核职责需要查库时,必须持稽核通知书、介绍信及稽核人员工作证件,办理相关入库手续。

第三十一条查库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建立库存现金出入库登记簿,是否坚持每天记载。

(二)清点库存现金及金银等实物是否账实相符,有无白条抵库、挪用库款和超库存限额情况。

(三)库房是否达到“四防”、“六无”标准,即:防抢、防盗、防潮、防火,无霉烂、无氧化、无虫蛀、无鼠咬、无事故、无差错。

(四)金库(保险柜)的锁和正、副钥匙、密码的使用、管理情况是否符合要求,锁是否发生损坏,有无擅自更换情况。

(五)是否坚持“双人五同”原则,即:双人同开库、双人同入库、双人同在库、双人同出库、双人同锁库。

(六)金库(保险柜)的安全设备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安全条件。

(七)各项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库房和守库室是否符合安全。

(八)库存及尾零箱是否严格实行限额管理。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运送现金、金银及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必须由两人以上持枪(械)押运(不包括司机),不准委托他人捎带。

第三十三条押运现金、金银、有价证券等必须注意安全,严密交接手续。

对运送时间、地点和路线,要严守秘密,不得向任何无关人员透露。

押运车辆不准搭乘无关人员及捎运其他物品。

第八章错款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出纳错款是指在办理现金收付、整点、保管和交接等过程中发生的实际长短款。

各营业机构要建立错款报告制度。

对发生错款应在当日登记出纳错款登记簿。

发生出纳错款,应立即查找,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对于确实无法挽回的错款损失,要区别性质进行处理:(一)技术性错款,按规定的手续审批后,长款归公,短款报损,不得以长补短。

误收确实难以辨认的假币,按规定的手续
审批后报损。

(二)责任事故错款,应按长款归公,短款自赔的原则处理。

(三)属于自盗、挪用以及侵吞长款的,均应追回款项,并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现金调拨发生的差错,调入单位和调出单位都必须认真追查原因,写明情况并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原封新券(币)发生错款,应查明原因,如确非本单位责任,应开具证明,写出情况报告(说明拆捆时原封有无破裂、现场证明人、捆内各把票券的起讫号码、缺号情况),经手人和证明人签章,经会计主管人员和信用社主任审批后,连同原捆封签、原把纸条,通过县级联社会计主管部门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审查处理。

第九章票样管理与反假工作
第三十七条人民币票样是鉴别人民币真假和进行反假币斗争的重要资料。

信用社不发票样,可用流通券代替。

第三十八条反假币工作。

(一)反假币工作是各级行的一项重要工作,应指定人员负责,其责任范围包括:人民币反假宣传及培训;所收缴假币的账务登记,实物保管;联系和协助保卫部门及公安机关做好假币的收缴工作等。

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人民银行颁发
的《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二)各营业机构应配备鉴别人民币真伪的验钞机具。

同时不断提高出纳人员的反假技能,更新、升级反假机具,防止误收和对外支付假币。

(三)假币的收缴处理。

发现假币,须由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

对假人民币,应当面加盖“假币”戳记(“假币”戳必须符合人民银行规定);对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

收缴假币的业务人员应向持有人出具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交持有人签名确认,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四)对持有人申请鉴定的货币,收缴机构应按当地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将需要鉴定的货币报送鉴定单位。

对收缴的人民币,经鉴定为真币的,收缴机构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持有人,收回持有人的《假币收缴凭证》;对收缴各种硬币,经鉴定为真币的,收缴单位将原收缴的硬币退还持有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经鉴定为假币的人民币,由鉴定单位处理。

(五)收缴机构应对收缴的假币实物应进行单独管理,并建立“假币收缴登记簿”。

对收缴的假币,应及时解缴当地人民银行或通过上级出纳管理部门汇总解缴当地人民银行。

(六)业务人员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
1.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
2.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3.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4.持有人不配合收缴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入库保管的已收缴假币(券),应按照当地人民银行规定上缴,并办好出库、交接手续,严防已收缴假币(券)重新流入市场。

第四十条凡发现挖补、拼凑、揭去一面以及有意损坏、涂抹等被破坏的人民币,均应没收。

经追查如确系误收的,可按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给予兑换。

第四十一条外币票样的管理与反假,按人民银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章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凡现金、金银、有价单证、现金清讫章、金库(保险柜)钥匙(密码)等重要物品换人经管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把责任落实到人。

未办妥交接手续的人员不得离职。

第四十三条管库人员调动工作、休假或离职时,应将保管的现金、金银、有价单证、现金清讫章、金库(保险柜)钥匙(密
码)等重要物品,详细填列移交清单,并与会计账簿核对相符,经监交人与接收人核查确认后与接收人办理交接签章手续,以备查考。

第四十四条出纳主管人员调动工作、休假或离职时,应将出纳部门所保管的一切现金、金银、有价单证、现金清讫章、金库(保险柜)钥匙(密码)等重要物品,详细填列移交清单,并与会计账簿核对,经监交人与接收人核查确认后与接收人办理交接签章手续,以备查考。

信用社主管金库主任或副主任工作调动时,需在上级稽核部门的监交下,与新接任的金库主任或副主任办理金库钥匙、备用钥匙的交接登记手续,并及时更换金库密码。

第十一章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五条会计部门负责出纳工作的日常监督与检查。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出纳人员管理;
(二)业务操作规程;
(三)制度执行情况;
(四)库存现金、尾箱、实物及库存管理情况;
(五)安全防范设施等。

第十二章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和个人,县级联社应当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一)出纳工作中表现突出,为农村信用社赢得荣誉的;
(二)堵住大额错款、经济案件,维护信用社和客户资金安全的;
(三)在与犯罪分子斗争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四十七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相应处罚,处罚标准依据《某某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规定》(辽农信联〔2005〕80号)。

(一)工作不负责任、有章不循、违章不纠、造成重大差错、事故,使信用社资金及信誉受到严重损失的;
(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对管理混乱、监督不力、违章违纪严重、造成事故、案件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某某行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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