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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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63979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63979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1 总则1.0。

1 为在人民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设计中正确贯彻“长期坚持、平战结合、全面规划、重点建设”的建设方针,使设计符合战时及平时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

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4级、4B级、5级和6级的各类防空地下室设计.1。

0。

3 防空地下室设计应符合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在平面布置、结构选型、通风防潮、采光照明和给水排水等方面,应采取使其充分发挥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相应措施。

1。

0.4 防空地下室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2。

1 术语2.1。

1 平时peacetime和平时期的简称。

国家或地区既无战争又无明显战争威协的时期。

2.1。

2 战时wartime战争时期的简称。

国家或地区自开始转入战争状态直至战争结束的时期.2。

1。

3 临战时imminenceofwar临战时期的简称。

国家或地区自明确进入战前准备状态直至战争开始之前的时期。

2.1。

4 冲击波shockwave空气冲击波的简称。

核爆炸在空气中形成的具有空气参数强间断面的纵波。

2。

1.5 冲击波超压positivepressureofshockwave冲击波压缩区内超过周围大气压的压力值.2.1.6 地面超压surfacepositivepressure防空地下室室外地面的冲击波超压峰值。

2。

1。

7 土中压缩波compressivewaveinsoil核爆炸作用下,在土中传播并使其受到压缩的波.2。

1。

8 核爆动荷载dynamicloadofnuclearblast核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和土中压缩波对防空地下室结构形成的动荷载。

2。

1.9 主体mainpart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战时防护及其主要功能要求的部分。

如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中的最后一道密闭门以内部分。

2.1.10 清洁区(密闭区)airtightspace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防毒要求的区域.2.1。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关键信息项:1、设计标准与要求防护等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结构安全等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防水等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抗震设防烈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功能布局人员掩蔽区域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物资储备区域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设备用房设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通风与空调系统新风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通风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空调系统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给排水系统供水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排水能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污水处理设施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电气系统供电保障等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照明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通信系统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 设计依据本协议的设计规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批准的规划文件进行。

包括但不限于《人民防空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

111 设计原则人民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应遵循“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满足战时防空的各项防护要求,同时兼顾平时的使用功能。

112 防护要求1121 人民防空地下室应具备一定的抗核武器、常规武器爆炸冲击波和早期核辐射的能力。

防护结构应能承受规定的爆炸动荷载作用,确保在战时的安全性。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92206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92206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5年5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5]13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建筑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原《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J38-79)于1995年10月1日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建设部建筑设计院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三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建设部建筑设计院会同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对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J38-79)进行修订而成,经建设部1995年1月13日以建标[1995]13号文批准,并会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修订组进行了深入地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防空地下室工程设计的实践经验,借鉴了国外的先进规范和经验,同时针对主要技术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和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地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按照现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对有关战时防护要求和平战结合方面的各条款进行了修改;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84)的规定,结构设计采用了以概率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根据国家有关早期核辐射防护设计方面的规定,修改了早期核辐射防护部分的有关条款;按照《建筑结构设计通用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GBJ83-85)的要求,修改了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

为提高规范的质量,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建设部建筑设计院地下建筑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甲19号,邮政编码100044),并抄送建设部人防工程办公室(邮政编码100835),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1. 前言人民防空地下室是城市防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份,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重要的避难场所。

本文档旨在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的设计,确保其满足安全、舒适、实用等要求。

2. 总则2.1 目的:人民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应满足空气防护、结构安全、设备可靠、灯光通风、卫生清洁等基本要求,确保人员在遭受战争、恐怖袭击等威胁时能够安全避难。

2.2 合用范围:合用于人民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改造和扩建工程。

2.3 引用标准:列出合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范,确保设计符合相关标准。

3. 设计指标3.1 地下室位置:选择合适的地理位置和地下室布局,确保人民防空地下室能够满足避难人员的需求。

3.2 结构设计:根据地下室的地质条件和防护要求,合理选择结构类型和材料,确保地下室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3.3 通风与空气净化:采用适当的通风系统和空气净化设备,提供充足的新鲜空气和去除有害气体的能力。

3.4 照明与照明应急系统:设计合理的照明系统和应急照明系统,确保地下室内能够正常照明,并在停电等突发情况下提供足够的照明。

3.5 给排水系统:设计合理的给排水系统,确保地下室内的洗手间和排水通畅,满足人员的生活需求。

3.6 无障碍设施:为人员提供无障碍进入和使用地下室的设施,确保身体有限的人士也能够顺利避难。

4. 设计要求4.1 地下室平面布局:根据防护要求和避难人员的需求,合理划分地下室的功能区域,并设计合适的布局。

4.2 防护结构设计:根据地下室的用途和地理条件,选择适当的防护结构类型和材料,并进行适当的厚度计算。

4.3 空气防护系统设计:根据地下室的容量和需求计算,确定合适的通风量,并设计相应的通风系统和空气净化设备。

4.4 照明系统设计:根据地下室的用途和布局,设计合适的照明系统,并考虑应急照明系统的需求。

4.5 给排水系统设计:根据地下室的容量和需求,设计合理的给排水系统,确保地下室内的卫生设施和排水通畅。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是为了保护人民在紧急情况下的生命安全而编制的,下面将介绍该规范的主要内容。

首先,人民防空地下室的位置应选择在人口密集的居民区、学校、工厂等公共场所附近,便于人们前往避难。

地下室的设计应符合建筑规范和设计原则,保证结构稳固,经得住自然灾害和战争的考验。

其次,在设计人民防空地下室时,需要考虑到应急照明、通风等基本设施的设置。

地下室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以保证人们在没有外部光线的情况下也能够看清周围环境。

同时,通风设备的设置能够提供充足的新鲜空气,保证地下室内不会造成缺氧情况。

再次,人民防空地下室的容纳人数应根据场所的人口密度和应急需求进行合理的确定。

人员密度不宜过大,以保证人们有足够的空间进行活动和休息,从而提高生存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此外,人民防空地下室还应配备相应的应急设备和物资,如应急通讯设备、急救药品、干粮等,以应对不同类型的紧急情况。

这些设备和物资的储备应定期检查和更新,确保其有效性和可靠性。

最后,人民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和管理应由相关部门负责。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规范进行建设,保证质量合格;管理单位应定期进行维护检查,确保设施设备的功能完好,提高人们在
紧急情况下的生存能力。

总之,《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是为了保护人民的生命安全而制定的,其内容包括地下室位置选址、基本设施设置、容纳人数确定、应急设备配备和物资储备等方面的要求。

在设计、建设和管理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以提高地下室的功能和可靠性,确保人民在紧急情况下的生存能力和安全。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50038-2005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50038-2005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50038-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编制的 GB50038-2005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下称本规范),用以标准我国城市保护居民大众安全、防空设施施工以及设计要求,依据《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实施细则》(HN 88-2006)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科技进步及实践经验,综合国内外有关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及技术要求,就现行城市防空地下室有关设计要求和标准作出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城市防空地下室项目的设计以及运行维护。

本规范涉及地下室设计要求,地基地面处理要求,地下室结构设计要求,地下室细部设计要求,防空地下室门窗及玻璃要求,防火、防护体系设计要求,防护性能检测要求及安全运行要求。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标准我国城市保护居民大众安全、防空设施施工以及设计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由城市内公安机关主管的建设项目及民用建设项目的防空地下室设计。

第三条所有建筑项目建设过程中或其运行维护中出现的防空问题应及时加以解决,保证建筑项目的防空安全。

第二章防空地下室设计第四条地下室设计应符合建筑安全设计标准以及国家有关建筑质量质量要求,规范操作,达到预期的防护效果。

第五条在地面、地下某层以上安装防空地下室,应将地下室外围面以上一层混凝土内嵌一定厚度的钢筋网,采用现浇或预制整体配件。

第六条防空地下室应设计成牢固、抗震性能良好的特别结构。

若设有地下停车库,应按照有关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能够满足防空功能要求。

第七条防空地下室应具有足够的安全出口,且与其它建筑物有安全楼梯通道相连。

第八条防空地下室设置的设施应根据防弹、防烟性能作出设计,保证地下室内公众在防弹、防烟及安全出口方面受到足够保护。

第九条防空地下室按照可容纳人员而得出的三类:小型、中型和大型地下室,地下室的尺度应根据规划的使用要求,按照可容纳人员的尺度设计。

第二节地基地面处理要求第十条地基处理中除采用相应技术对地基结构加固外,还应当着力保证混凝土基础制作质量,以达到设计要求。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标准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标准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1 总则1.0.1 为在人民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设计中正确贯彻“长期坚持、平战结合、全面规划、重点建设”的建设方针,使设计符合战时及平时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4级、4B级、5级和6级的各类防空地下室设计。

1.0.3 防空地下室设计应符合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在平面布置、结构选型、通风防潮、采光照明和给水排水等方面,应采取使其充分发挥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相应措施。

1.0.4 防空地下室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平时peacetime和平时期的简称。

国家或地区既无战争又无明显战争威协的时期。

2.1. 2 战时wartime战争时期的简称。

国家或地区自开始转入战争状态直至战争结束的时期。

2.1.3 临战时imminenceofwar临战时期的简称。

国家或地区自明确进入战前准备状态直至战争开始之前的时期。

2.1.4 冲击波shockwave空气冲击波的简称。

核爆炸在空气中形成的具有空气参数强间断面的纵波。

2.1.5 冲击波超压positivepressureofshockwave冲击波压缩区内超过周围大气压的压力值。

2.1.6 地面超压surfacepositivepressure防空地下室室外地面的冲击波超压峰值。

2.1.7 土中压缩波compressivewaveinsoil核爆炸作用下,在土中传播并使其受到压缩的波。

2.1.8 核爆动荷载dynamicloadofnuclearblast核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和土中压缩波对防空地下室结构形成的动荷载。

2.1.9 主体mainpart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战时防护及其主要功能要求的部分。

如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中的最后一道密闭门以内部分。

2.1.10 清洁区(密闭区)airtightspace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防毒要求的区域。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根据不同的地形、地质、地理环境的不同,人民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应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分别是《建筑防空措施建设设计规范》(GB50352-2016)、防空洞穴设计技术(GB50353-2013)、人民防空地下室建设规范(JB/T10988-2013)、《高强度钢筋混凝土防空洞穴建筑设计及竣工验收规范》(GBTT30613_2004)。

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到地下室的抗冲击性能、防火性能、防潮及其他性能指标;地下室的形态设计要经过现场勘探,确定底部的地表高程,地下室侧面凹槽和外部护墙的深度、高度;应注意地下室的内建筑布局,尤其是门窗等洒水口的高度、距离防空洞穴窗口或顶楼窗口的距离,回填土和混凝土配制比例及方法和施工技术等细节。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1 总则1.0.1 为在人民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设计中正确贯彻“长期坚持、平战结合、全面规划、重点建设”的建设方针,使设计符合战时及平时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4级、4B级、5级和6级的各类防空地下室设计。

1.0.3 防空地下室设计应符合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在平面布置、结构选型、通风防潮、采光照明和给水排水等方面,应采取使其充分发挥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相应措施。

1.0.4 防空地下室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平时peacetime和平时期的简称。

国家或地区既无战争又无明显战争威协的时期。

2.1. 2 战时wartime战争时期的简称。

国家或地区自开始转入战争状态直至战争结束的时期。

2.1.3 临战时imminenceofwar临战时期的简称。

国家或地区自明确进入战前准备状态直至战争开始之前的时期。

2.1.4 冲击波shockwave空气冲击波的简称。

核爆炸在空气中形成的具有空气参数强间断面的纵波。

2.1.5 冲击波超压positivepressureofshockwave冲击波压缩区内超过周围大气压的压力值。

2.1.6 地面超压surfacepositivepressure防空地下室室外地面的冲击波超压峰值。

2.1.7 土中压缩波compressivewaveinsoil核爆炸作用下,在土中传播并使其受到压缩的波。

2.1.8 核爆动荷载dynamicloadofnuclearblast核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和土中压缩波对防空地下室结构形成的动荷载。

2.1.9 主体mainpart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战时防护及其主要功能要求的部分。

如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中的最后一道密闭门以内部分。

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防毒要求的区域。

防空地下室中能抵御预定的核爆动荷载作用,但允许染毒的区域。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作为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国家战略安全的重要设施,其设计规范至关重要。

在如今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下,具备完善、科学、合理的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是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福祉的重要举措。

人民防空地下室的设计,首先要满足其防护功能。

这意味着在战争或紧急情况下,能够有效地抵御敌方的攻击,包括常规武器、核武器和生化武器等。

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地下室的结构强度和稳定性必须经过精心计算和设计。

其墙壁、顶板和底板的厚度、材质以及配筋等,都需要依据相关的规范和标准进行严格设计。

比如,墙壁和顶板的厚度要足够承受爆炸冲击产生的压力,同时还要考虑到震动和冲击波对结构的影响。

在防护密闭方面,人民防空地下室的出入口、通风口、排烟口等部位都需要设置相应的防护密闭设施。

这些设施不仅要能够在平时保证地下室的正常使用,如通风、采光等,更要在战时能够迅速关闭,形成密闭的防护空间,阻止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细菌等进入地下室。

防护门、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等的选型和安装,都要符合严格的规范要求,确保其密闭性能和防护能力。

通风系统的设计也是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的关键之一。

良好的通风系统能够保证在地下室中的人员有新鲜的空气供应,排出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

在战时,通风系统还需要具备过滤有毒有害物质的功能。

通风管道的布置要合理,避免出现死角和短路,通风设备的选型和安装要满足防护和使用要求。

同时,要考虑到通风系统在不同工况下的运行模式,如清洁通风、滤毒通风和隔绝通风等,并能够实现快速切换。

给排水系统的设计同样不容忽视。

人民防空地下室需要有可靠的水源供应,以满足人员的生活和消防用水需求。

储水箱的容量、位置和水质保障措施都要经过合理规划。

排水系统要能够迅速排出地下室内部的积水,防止水淹。

在战时,给排水管道还需要采取防护措施,避免被破坏或污染。

电气系统的设计对于人民防空地下室的正常运行和应急照明等至关重要。

要确保电力供应的可靠性,设置备用电源和应急照明系统。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
㈢按照防化要求划分
掩蔽状态与防化要求
主体
出入口
工程名称
专业队 队员掩蔽部
二等 人员掩蔽所 人防物资库
专业队 装备掩蔽部
电站机房
条件 人员情况
以掩蔽人 员为主
有少量人 员
室内无人 员
防化要求
条件
防 毒
通风
工作状态
不间断通 空袭后立即到室


外工作
求 设滤毒通 可能有个别人到


室外

空袭和染毒时不
间断通风 允
㈢贮水间、开水间
⒈贮水间(6.2.6.) ⒉开水间(3.5.3.) ⒊设置位置(3.5.4.)
㈣厨房(3.5.5.)
㈤防化通信值班室(3.5.6.)
㈥配电间(3.5.7.)
二、柴油电站
㈠电站的设置
⒈设置要求() ⒉电站的位置(3.6.1.) ⒊机组出入口(3.6.4.)
㈡固定电站(、3.6.2.)
⒈依战时功能确定 ⒉依抗力级别确定
⑴乙类防空地下室 ⑵甲类防空地下室 ⒊转换工作量与当地条件相适应
㈡转换措施应符合的规定(3.7.1.)
⒈转换措施满足战时防护要求 ⒉符合结构设计第4.12.节的相关规定 ⒊转换设计与工程设计同步完成
一、防空地下室的埋深( 3.2.15.)
㈠乙类防空地下室
㈡甲类防空地下室
⒈核5级防空地下室 ⒉核6级、核6B级防空地下室
二、穿管限制
㈠人防围护结构(2.1.20.)
⒈外墙(2.1.21.) ⒉临空墙(2.1.22.)
㈡限制的对象(3.1.6.)
⒈上部建筑的设备房 ⒉限制穿过的管道 ⒊管径限制
㈢穿管处的防护密闭(、6.1.2.、 7.4.3.)。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19-精选文档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19-精选文档

㈠顶板最小防护厚度(3.2.2.)
⒈乙类防空地下室 ⒉甲类防空地下室 ⑴有上部建筑的顶板 ⑵没有上部建筑的顶板
㈡管道层的影响(3.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50038 - 2019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Ⅰ〉绪论
一、人民防空和防空措施
㈠人民防空
人民防空是动员和组织城市居民采取防护措施, 保护人民生命安全,避免或减少国民经济损失,保存 战争潜力的防空。 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 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 的原则。
乙 类
㈢按照战时的功能划分:(说明1.0.2.)
三、武器效应与工程防护
㈠武器效应
⒈常规武器:弹头装有化学炸药的航空炸弹、导弹 和火箭弹的总称。 ⑴直接命中(局部破坏、整体破坏)作用 ⑵非直接命中(空气冲击波;土中压缩波)作用 ⒉化学武器:依靠化学毒剂杀伤人员和牲畜、毁坏 植物的武器。 ⒊生物武器:依靠致病性微生物以及用细菌所产生 的毒素,来杀伤人员和牲畜的武器。
⒋核武器:指原子弹和氢弹的总称。核爆 炸产生的五种杀伤、破坏因素: ⑴热辐射:核爆炸形成的火球辐射出来的 光和热; ⑵早期核辐射:核反应过程中辐射出来的 γ 射线和中子流等辐射线; ⑶核电磁脉冲:在核爆炸瞬间形成的大 范围的瞬间强电磁场; ⑷冲击波:核爆炸形成的在空气中具有 强间断面的纵波; ⑸放射性沾染:核爆炸产物以及感生放 射性灰尘等对地面和水源等的污染。
⒈针对的对象和包含的内容 ⒉防早期核辐射的计算条件 ⒊早期核辐射的室内剂量限值
〈Ⅲ〉主体设计
一、防空地下室的埋深( 3.2.15.)
㈠乙类防空地下室 ㈡甲类防空地下室
⒈核5级防空地下室 ⒉核6级、核6B级防空地下室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来源:发布时间:2004-5-23 16:47:05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5年5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5]13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建筑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原《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J38-79)于1995年10月1日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建设部建筑设计院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三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建设部建筑设计院会同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对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J38-79)进行修订而成,经建设部1995年1月13日以建标[1995]13号文批准,并会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修订组进行了深入地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防空地下室工程设计的实践经验,借鉴了国外的先进规范和经验,同时针对主要技术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和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地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按照现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对有关战时防护要求和平战结合方面的各条款进行了修改;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84)的规定,结构设计采用了以概率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根据国家有关早期核辐射防护设计方面的规定,修改了早期核辐射防护部分的有关条款;按照《建筑结构设计通用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GBJ83-85)的要求,修改了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编制的,适用于城市建设规划及建设项目中人民防空地下室的设计。

一、总则《规范》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在紧急情况下得到有效的避险保护,提高抗震、抗洪、抗风能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设计基准1. 人民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规范、技术标准和地方法规。

2. 人民防空地下室的设计要综合考虑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通风、防水、防腐等方面的要求。

三、设计要求1. 选址与布局(1)选址应满足交通便利,不得占用重要建筑物的地下空间和排水系统。

(2)布局要合理,容易疏散,建议设置两个以上疏散出口。

2. 建筑外观(1)人民防空地下室的建筑外观应与周围环境和谐统一。

(2)门窗等设备要牢固,采光要充足,通风要良好。

3. 建筑材料(1)墙体、屋面等主体结构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2)防水材料、防腐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并经过质量检测。

4. 结构设计(1)地下室的地基、地面、基础应经过强化处理,具有一定的防震能力。

(2)墙体、屋面、框架等结构要满足设计强度和稳定性的要求。

5. 空气处理(1)地下室的通风系统应采用防毒、防烟设计,保证空气畅通。

(2)通风系统的设计要满足人员密度和氧气浓度的要求。

6. 照明和电气设备(1)地下室的照明设备要满足照明亮度和舒适度的要求。

(2)电气设备要符合国家标准,并采取防雷、防水等措施。

7. 给水排水(1)给水排水系统应经过专业设计,满足人民防空地下室的需求。

(2)给水排水设备要有备用供应,避免供水供电中断。

8. 防火措施(1)地下室应采用防火材料,设置灭火设备,确保人员安全。

(2)防火门窗等设备要符合国家消防要求。

四、管理要求1. 设计文件的审查和备案(1)设计单位应向有关部门申请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的审查和备案手续。

(2)设计单位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设计文件,并按时提交。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1 总则1.0.1 为在人民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设计中正确贯彻“长期坚持、平战结合、全面规划、重点建设”的建设方针,使设计符合战时及平时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4级、4B级、5级和6级的各类防空地下室设计。

1.0.3 防空地下室设计应符合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在平面布置、结构选型、通风防潮、采光照明和给水排水等方面,应采取使其充分发挥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相应措施。

1.0.4 防空地下室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平时peacetime和平时期的简称。

国家或地区既无战争又无明显战争威协的时期。

2.1. 2 战时wartime战争时期的简称。

国家或地区自开始转入战争状态直至战争结束的时期。

2.1.3 临战时imminenceofwar临战时期的简称。

国家或地区自明确进入战前准备状态直至战争开始之前的时期。

2.1.4 冲击波shockwave空气冲击波的简称。

核爆炸在空气中形成的具有空气参数强间断面的纵波。

2.1.5 冲击波超压positivepressureofshockwave冲击波压缩区内超过周围大气压的压力值。

2.1.6 地面超压surfacepositivepressure防空地下室室外地面的冲击波超压峰值。

2.1.7 土中压缩波compressivewaveinsoil核爆炸作用下,在土中传播并使其受到压缩的波。

2.1.8 核爆动荷载dynamicloadofnuclearblast核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和土中压缩波对防空地下室结构形成的动荷载。

2.1.9 主体mainpart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战时防护及其主要功能要求的部分。

如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中的最后一道密闭门以内部分。

2.1.10 清洁区(密闭区)airtightspace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防毒要求的区域。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来源:发布时间: 2004-5-23 16:47:05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5年5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5]13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建筑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原《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J38-79)于1995年10月1日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建设部建筑设计院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三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建设部建筑设计院会同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对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J38-79)进行修订而成,经建设部1995年1月13日以建标[1995]13号文批准,并会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修订组进行了深入地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防空地下室工程设计的实践经验,借鉴了国外的先进规范和经验,同时针对主要技术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和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地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按照现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对有关战时防护要求和平战结合方面的各条款进行了修改;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84)的规定,结构设计采用了以概率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根据国家有关早期核辐射防护设计方面的规定,修改了早期核辐射防护部分的有关条款;按照《建筑结构设计通用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GBJ83-85)的要求,修改了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1. 引言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是为保障人民在遇到紧急情况时的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本文档旨在提供一个详细的设计规范,以确保人民防空地下室的结构稳固、设施完备、安全可靠。

2. 规范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人民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建设和维护。

其中包括人民防空地下室的结构设计、通风系统、供水和排水系统、电力系统等方面的规定。

3. 结构设计规范3.1 地下室布局1.人民防空地下室应设置在安全稳固的地质条件下,远离地震带、河流等潜在危险因素。

2.地下室布局应合理,包括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避难间等功能区域。

3.2 结构强度1.地下室的结构应具备一定的抗震能力,能够承受一定程度的外部冲击。

2.地下室墙壁、地板和天花板应使用高强度、防火、防水的材料。

3.3 通风系统1.地下室应配备足够的通风设施,确保室内空气畅通、新鲜。

2.通风系统应具备紧急情况下的备用电源。

3.4 供水和排水系统1.地下室应配备足够的供水设施,以满足人民生活和消防用水的需求。

2.排水系统应设计合理,确保地下室排水畅通。

3.5 电力系统1.地下室应配备可靠的电力系统,包括正常供电和紧急备用电源。

2.电力系统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防止火灾和电器设备故障。

4. 设施设备规范4.1 逃生设施1.人民防空地下室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确保人民能够迅速安全地逃离。

2.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应标明明显的标识,方便人民辨识和使用。

4.2 避难设施1.人民防空地下室应设置足够数量的避难间,供人民在紧急情况下暂时避难。

2.避难间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应急药品、饮用水、食品等生活必需品。

4.3 基础设施1.人民防空地下室应配备消防设备,包括灭火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2.地下室应设置紧急电话和通讯设备,以便人们与外界进行联系。

5. 维护与管理规范5.1 定期检查1.地下室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各项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2.检查内容包括结构稳固性、通风系统、供水和排水系统、电力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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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建筑部分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属于下列抗力级别范围内的甲、乙类防空地下室以及居住小区内的结合民用建筑易地修建的甲、乙类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设计。

1 防常规武器抗力级别5级和6级(以下分别简称为常5级和常6级);2 防核武器抗力级别4级、4B级、5级、6级和6B级(以下分别简称为核4级、核4B级、核5级、核6级和核6B级)。

注:本规范中对“防空地下室”的各项要求和规定,除注明者外均适用于居住小区内的结合民用建筑易地修建的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

1.0.4 甲类防空地下室设计必须满足其预定的战时对核武器、常规武器和生化武器的各项防护要求。

乙类防空地下室设计必须满足其预定的战时对常规武器和生化武器的各项防护要求。

3.1.6 专供上部建筑使用的设备房间宜设置在防护密闭区之外。

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上部建筑的生活污水管、雨水管、燃气管不得进入防空地下室;2 穿过防空地下室顶板、临空墙和门框墙的管道,其公称直径不宜大于150mm;3 凡进入防空地下室的管道及其穿过的人防围护结构,均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注:无关管道系指防空地下室在战时及平时均不使用的管道。

3.1.10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和食品站、生产车间、区域供水站、柴油电站、物资库、警报站等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其顶板、临空墙等应满足最小防护厚度的要求;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甲类防空地下室还应满足防早期核辐射的相关要求。

3.2.1 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地平面至梁底和管底的净高不得小于2.00m其中专业队装备掩蔽部和人防汽车库的室内地平面至梁底和管底的净高还应大于、等于车高加0.20m。

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地平面至顶板的结构板底面的净高不宜小于2.40m(专业队装备掩蔽部和人防汽车库除外)。

3.2.2 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其钢筋混凝土顶板应符合下列规定:1 乙类防空地下室的顶板防护厚度不应小于250mm。

对于甲类防空地下室,当顶板上方有上部建筑时,其防护厚度应满足表3.2.2—1的最小防护厚度要求;当顶板上方没有上部建筑时,其防护厚度应满足表3.2.2—2的最小防护厚度要求;2 顶板的防护厚度可计入顶板结构层上面的混凝土地面厚度;3 不满足最小防护厚度要求的顶板,应在其上面覆土,覆土的厚度不应小于最小防护厚度与顶板防护厚度之差的1.4倍。

3.2.3 对于顶板防护厚度不满足本规范表3.2.2—1要求的核4级、核4B级和核5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若其上方设有管道层(或普通地下室),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时,其顶板上面可不覆土:1 管道层(或普通地下室)的外墙,战时没有门窗等孔口;2 管道层(或普通地下室)的顶板厚度与防空地下室顶板防护厚度之和不小于最小防护厚度。

当管道层(或普通地下室)的顶板为空心楼板时,应以折算成实心板的厚度计算;3 当管道层(或普通地下室)的顶板高出室外地平面时,其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折算厚度与防空地下室顶板防护厚度之和不小于顶板最小防护厚度。

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折算厚度等于外墙的厚度乘以材料换算系数(材料换算系数:对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和石砌体可取1.0;对实心砖砌体可取0.7;对空心砖砌体可取0.4)。

3.2.4 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顶板底面不高于室外地平面(即全埋式)的防空地下室,其外墙顶部应采用钢筋混凝土。

乙类防空地下室外墙顶部的最小防护距离ts(图3.2.4)不应小于250mm;甲类防空地下室外墙顶部的最小防护距离ts不应小于表3.2.2—1的最小防护厚度值。

3.2.6 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应按下列规定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防护单元:在防空地下室中,其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均能自成体系的使用空间。

防爆单元:在防空地下室(或防护单元)中,用防爆隔墙分隔的使用空间。

)1 上部建筑层数为九层或不足九层(包括没有上部建筑)的防空地下室应按表3.2.6的要求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2 上部建筑的层数为十层或多于十层(其中一部分上部建筑可不足十层或没有上部建筑,但其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00m2)的防空地下室,可不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注:位于多层地下室底层的防空地下室,其上方的地下室层数可计入上部建筑的层数);3 对于多层的乙类防空地下室和多层的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当其上下相邻楼层划分为不同防护单元时,位于下层及以下的各层可不再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

3.2.7 相邻抗爆单元之间应设置抗爆隔墙。

两相邻抗爆单元之间应至少设置一个连通口。

在连通口处抗爆隔墙的一侧应设置抗爆挡墙(图3.2.7)。

不影响平时使用的抗爆隔墙,宜采用厚度不小于120mm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墙或厚度不小于250mm的现浇混凝土墙。

不利于平时使用的抗爆隔墙和抗爆挡墙均可在临战时构筑。

临战时构筑的抗爆隔墙和抗爆挡墙,其墙体的材料和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组合墙时,其厚度不应小于120mm,并应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2 采用砂袋堆垒时,墙体断面宜采用梯形,其高度不宜小于1.80m,最小厚度不宜小于500mm。

3.2.8 防空地下室中每个防护单元的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应自成系统,出入口的数量和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3.3节的相关规定,且其变形缝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11.4条的规定。

3.2.9 相邻防护单元之间应设置防护密闭隔墙(亦称防护单元隔墙)。

防护密闭隔墙应为整体浇筑的钢筋混凝土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甲类防空地下室的防护单元隔墙应满足本规范第4章中有关防护单元隔墙的抗力要求;2 乙类防空地下室防护单元隔墙的厚度常5级不得小于250mm,常6级不得小于200mm。

3.2.10 两相邻防护单元之间应至少设置一个连通口。

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连通口的防护单元隔墙两侧应各设置一道防护密闭门(图3.2.10)。

墙两侧都设有防护密闭门的门框墙厚度不宜小于500mm;2 选用设置在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时,其设计压力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乙类防空地下室的连通口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宜按0.03MPa;2)甲类防空地下室的连通口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两相邻防护单元的防核武器抗力级别相同时,其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应按表3.2.10—1确定;(2)两相邻防护单元的防核武器抗力级别不同时,其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应按表3.2.10—2确定。

3.2.12 在多层防空地下室中,当上下相邻两楼层被划分为两个防护单元时,其相邻防护单元之间的楼板应为防护密闭楼板。

其连通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设在上面楼层时,应在防护单元隔墙的两侧各设一道防护密闭门(图3.2.12a);2 当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设在下面楼层时,应在防护单元隔墙的上层单元一侧设一道防护密闭门(图3.2.12b);3 选用的防护密闭门,其设计压力值应符合本规范第 3.2.10条的相关规定。

3. 3. 1 防空地下室战时使用的出入口,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室外出入口:通道的出地面段(无防护顶盖段)位于防空地下室上部建筑投影范围以外的出入口。

室内出入口:通道的出地面段(无防护顶盖段)位于防空地下室上部建筑投影范围以内的出入口。

)1 防空地下室的每个防护单元不应少于两个出入口(不包括竖井式出入口、防护单元之间的连通口),其中至少有一个室外出入口(竖井式除外)。

战时主要出入口应设在室外出入口(符合第3.3.2条规定的防空地下室除外);2 消防专业队装备掩蔽部的室外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和建筑面积大于6000m2的物资库等防空地下室的室外出入口不宜少于两个。

设置的两个室外出入口宜朝向不同方向,且宜保持最大距离;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两个相邻防护单元,可在防护密闭门外共设一个室外出入口。

相邻防护单元的抗力级别不同时,共设的室外出入口应按高抗力级别设计:1)当两相邻防护单元均为人员掩蔽工程时或其中一侧为人员掩蔽工程另一侧为物资库时;2)当两相邻防护单元均为物资库,且其建筑面积之和不大于6000m2时;4 室外出入口设计应采取防雨、防地表水措施。

3.3. 2 符合下列规定的防空地下室,可不设室外出入口:1 乙类防空地下室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1)与具有可靠出入口(如室外出入口)的,且其抗力级别不低于该防空地下室的其它人防工程相连通;2)上部地面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的常6级乙类防空地下室,当符合下列各项规定时:(1)主要出入口的首层楼梯间直通室外地面,且其通往地下室的梯段上端至室外的距离不大于5.00m;(2)主要出入口与其中的一个次要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之间的水平直线距离不小于15.00m,且两个出入口楼梯结构均按主要出入口的要求设计;2 因条件限制(主要指地下室已占满红线时)无法设置室外出入口的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1)与具有可靠出入口(如室外出入口)的,且其抗力级别不低于该防空地下室的其它人防工程相连通;2)当上部地面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且防空地下室的主要出入口满足下列各项条件时:(1)首层楼梯间直通室外地面,且其通往地下室的梯段上端至室外的距离不大于2.00m;(2)在首层楼梯间由梯段至通向室外的门洞之间,设置有与地面建筑的结构脱开的防倒塌棚架;(3)首层楼梯间直通室外的门洞外侧上方,设置有挑出长度不小于1.00m的防倒塌挑檐(当地面建筑的外墙为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时可不设);(4)主要出入口与其中的一个次要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之间的水平直线距离不小于15.00m。

3.3.3 甲类防空地下室中,其战时作为主要出入口的室外出入口通道的出地面段(即无防护顶盖段),宜布置在地面建筑的倒塌范围以外。

甲类防空地下室设计中的地面建筑的倒塌范围,宜按表3.3.3确定。

3.3.4 在甲类防空地下室中,其战时作为主要出入口的室外出入口通道的出地面段(即无防护顶盖段)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出地面段设置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以外,且因平时使用需要设置口部建筑时,宜采用单层轻型建筑;2 当出地面段设置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以内时,应采取下列防堵塞措施:1)核4级、核4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通道出地面段上方应设置防倒塌棚架;2)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平时设有口部建筑时,应按防倒塌棚架设计;平时不宜设置口部建筑的,其通道出地面段的上方可采用装配式防倒塌棚架临战时构筑,且其做法应符合本规范第3.7节的相关规定。

3.3.5 出入口通道、楼梯和门洞尺寸应根据战时及平时的使用要求,以及防护密闭门、密闭门的尺寸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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