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海外并购审批流程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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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海外并购审批流程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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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壮大企业规模,拓宽海外市场,大型企业现目前逐渐向海外扩张,大多数首选方案就是企业并购。这种方式不得不面临的一个大的问题就是行政审批环节。那么,针对▲海外并购审批,今天小编对审批流程的规定进行解答。
▲一、确定拟投资并购的企业所在国,以及投资并购企业所涉产业
确定拟并购的企业所在国,主要在于确定是否属于我国的建交国,是否属于《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所列的目录国家。由于我国对于企业境外投资目前实行的是前置审批制,审批程序是否能顺利通过直接决定了投资及并购项目
能否顺利推进。而被并购企业所在国若属于非建交国,则根据2009年5月1日起生效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不论其用汇额度大小和投资产业类型,均需提交商务部核准,而提交商务部核准将可能大大增加项目审批的时间和不确定性。在确定被并购企业所在国后,需对照《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查明,被并购企业所涉产业是否属于导向目录国别项下所列的产业,因《产业导向目录》实际上是一份鼓励类产业目录,故若被并购企业所属产业属于目录上所列产业,则项目即属于国家鼓励投资的项目,在项目立项核准层面将更容易获得审批部门的批准。
▲二、向发改委提交境外收购项目信息报告,取得发改委出具的确认函
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书面信息报告。关于此条规定的报送时间,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应为签订“并购意向书”或“并购备忘录”之前,还是签订并购协议之前,并无明确规定。从其需要报送的内容来判断,该条规定,应报送“投资主体基本情况、项目投资背景情况、投资地点、方向、预计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工作时间计划表。”,似乎可以理解为应在签订并购意向书之前即应报送。
▲三、向发改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取得发
改委的核准文件
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发改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的时间应为签订并购意向书之后。递交项目申请报告的同时,还应提交包括公司董事会决议、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中外方签署的并购意向书或框架协议;国家发
展改革委出具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信息报告确认函》。
▲四、向商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此程序系根据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2005年3月31日所发布的《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商合发[2005]131号”下称“131号文”)的规定而设立,办理时间应是在并购双方签订并购意向书或备忘录(MOU)之后。报告的部门包括商务部或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外汇管
理局或地方省级外汇管理部门。
▲五、向商务部或地方商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此阶段核准的结果就是决定是否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根据投资情形的不同,
分别由国家商务部和省级商务部门予以核准。其中由商务部核准的情形包括: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目前世界上海域包括巴拉圭、瑙鲁、梵蒂冈等24个国家还未与我国建交)的境外投资;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
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由省级商务部门核准的情形包括: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
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以上内容就是小编针对企业▲海外并购审批所做的相关规定。企业海外并购审批事实上是一个复杂的事项,国家对此有着严格的审批环节。一方面境内企业要向商务部门报送自己的相关报告表,其次还要向商务部门提交境外并购企业的相关情况。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葫芦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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